公司法案例教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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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教学

公司法案例教学范文1

一、公共选修课的内涵、特点及电影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性

公共选修课指由高校教务处组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的课程。《管理沟通》作为一门具有代表性的管理类公共选修课,其教学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因此其教学内容侧重于知识的普及,教学方法也有别于专业课教学;其次,大部分的公选课学生人数较多,专业差异较大,学生彼此之间不熟悉,传统的分组讨论或游戏互动等专业课程教学方法很难得到有效应用;第三,年轻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他们难以从以文字材料为主的案例描述中真正了解案例发生的背景、过程和状态,对案例中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角色困境也理解不够,因此这种案例教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第四,作为管理学的一门基础课程,管理沟通的核心在于沟通,而沟通的核心在于人和人通过多种交流方式实现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以影视作品为素材的案例教学法在管理沟通课程中就可以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通过多年的素材积累和分析发现:管理沟通课程的主要内容,在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情节设置,通过和学生共同观摩、学习、交流和分享这些影视片断,就可以自然引申出管理沟通课程需要学习的内容。

二、电影案例教学法在《管理沟通》中的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就以美国优秀电影《十二怒汉》为例,介绍一下电影案例教学法在管理沟通课程中的具体应用。我们的教学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明确教学目标。在课程开始前,我们制订并打印了《管理沟通》的课程要求,明确教学目标、实施方法及任务要求,并专门对学生做了课程说明,使学生对电影案例教学的过程有了基本了解。

(二)进行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要求学生预习并提前观看电影,并进行相应的思考。其中,《本文由收集整理十二怒汉》所涉及到的管理沟通知识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到沟通障碍和冲突管理,由于行为人身份、背景、目的、行为习惯不同,导致观点差异将会形成任务型冲突和情绪型冲突,在团体中如何理解不同类型冲突的作用及处理冲突的方式;第二部分涉及到会议沟通,特别是会议成员与角色在会议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开展会议过程管理。

(三)播放电影并组织学生讨论。首先,我们给学生介绍《十二怒汉》的故事情节,然后,我们对电影进行选择性的播放。每播放一个片段便会组织一次讨论,每一次讨论都让学生把讨论中的一些要点或结论记下,这是整个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最后,把一些重要的或对比性强烈的情节再进行重复对比播放。下面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十二怒汉》的故事情节,然后具体分析其中的情节片段对于如何理解管理沟通的启示:

1.《十二怒汉》故事情节

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十二个素不相识的人,组成了一个“陪审团”,要来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对陪审团裁决指示。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等。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12人按号入座,开始举手表决1:11,11票有罪对1票无罪,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直至得到统一的表决。布拿斯,这个持反对意见的陪审员,抛出了自己的疑惑。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等。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六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 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2.对于冲突管理的启示

任何冲突都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起始于一方感觉到另一方对自己关心的事情将会产生消极影响。在管理沟通的各个层面都会存在冲突,但是不同类型的冲突对于个体、组织和社会的影响不同,任务型冲突的作用通常是正面的,而情绪型冲突的作用通常是负面的,因此在组织中要尽量避免情绪型冲突,适当激发任务型冲突以激发充分的讨论,确保事情能够得到全面和均衡的考虑。理解不同人物的性格、成长经历、背景对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冲突是必须的,在充分理解冲突另一方的前提下,能够基于事实进行沟通而不是基于情绪和偏见进行沟通是解决冲突的最好方式。

3.对于会议沟通的启示

任何会议沟通都要有一个明确的会议目的和会议时间,让与会者都能围绕会议主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讨论,从而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第二,会议要有主持人,主持人需要提出明确的流程建议,来推动会议的进程。第三,在会议讨论中,主持人要不断地去澄清并确认与会者的观点和证据,为其他人沟通时最大程度的减少误解;第四,在与会者意见僵持不下的时候,主持人要推动各方达成协议;最后,主持人要做出总结,为本次会议得出结论。

(四)组织课堂总结。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我们对各小组讨论情况进行评述和总结,重点放在对案例中关键点的分析以及案例中所隐含的管理沟通理论知识点上。

(五)撰写分析报告。在案例教学中,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最后一个重要环节。我们要求学生在案例讨论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作进一步的思考,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借以拓展思维空间,更深入地理解和消化相关管理沟通理论。

三、实施效果分析

这次在《管理沟通》教学中将电影资料作为案例素材的尝试,得到了其他老师的肯定和同学的欢迎,从教学环节来看,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以往的案例教学未能达到的,从教学效果来看,因为案例可视可听,直观性强,学生总体来说是对冲突管理和会议沟通的方法和技巧有了直接性的理解,对这些方法的应用效果也有了深切的感悟,突破了以往纸质案例材料“纸上谈兵”的局限。总体看来,这项教学改革应该是成功的。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在将电影资料作为案例材料引入教学的过程中,电影资料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主题性强;二是有完整的沟通过程;三是有丰富的沟通方法和技巧;四是无不适宜情节。

(二)电影案例教学在整个授课中应有计划。电影案例在哪些章节进行,学时数、拟讨论的问题等等都应早作计划。

公司法案例教学范文2

1.1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再审视

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近年来陡然增加。这样的压力不仅仅反映到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同时也给开办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不小的压力。一时间有学者讨论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有学者讨论引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教学方法改进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还有学者讨论法学本科的存废。似乎法学本科教学到了不得不改的境地,不改则即将没有生存的空间。然而,作为学校教学来讲,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是既定的,即在通识教育框架下培养法律学者(LegalAcademics)、法律实践者(LegalPracti-tioners)和具备法律知识的人(CultivatedMenandWomen)。这样的综合性教学目标给我国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高校在这些目标中踌躇,在没有合适的教学方法的时候也就很难有一个平衡和清晰的定位,以至于有西方学者指出:大学无法实现前两者目标,因为其都要求进行专门的、有目的培养和教学,故最终往往只能培养出具备法律知识的人[1]。

为了满足国家教育整体发展的需要,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不得不逐步调整法学本科的教学活动,以适应社会对于法学本科生的要求。这就要求学校将培养法律学者与法律实践者的两项目标给以清晰的认识和支持,在现有的条件下,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高校法学院具体教学操作的本科教学模式,从而改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积极培养具有更高水平和更为专业的法学本科生[2]。

1.2商法学课程教学法变革的必要性

首先,发展中的商法学要求改变目前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培养法律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客观要求。在法学本科的教学中,商法学是作为教育部指定的法学类主要课程为学生开设的,其课程内容主要涵盖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诸多商事法律部门。长期以来,在各个法学院商法学课程教学中,传统课堂讲授的形式(Lecture)成为传播商法学知识的主要方法。然而,近几年,随着国家商事立法、司法以及诉讼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在商事法律实践中涌现了大量优秀的实践经验和杰出的司法判例,但这些宝贵的知识财富却与我们的课堂教学没能有机整合。学生没有能够有效借用这些丰富的资料改善被动学习的教学局面,以至于很多时候没有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目前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个不小的遗憾。

其次,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商法学学科特征要求我们积极引入新的教学方法[3]。实践性是商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商法学课程的安排必须回应商法实践,解决商事法律的实践性问题。商法学是一门来源于商事法律实践的科学,其产生的源泉是随市场发展而纷繁变化的商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学所要教授的内容既要包含这些纷繁变化的商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对稳定、不变的一般规律,又要包含用于指导商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具体法律规则运用,使大学本科学生建立对于商法学的基本认识。对于商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是需要大量的实例来实现的,而现实生活中又有如此丰富的商法实践活动,诸如票据法律问题、股权纠纷、关联交易、公司僵局等等。面对这样的需求和实际供给,应该说商法学的实践知识传播和设置是具有天然的条件的。因此,最为理想的商法学课程应当是一门在教授经典商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给学生带来近似的或尽可能真实的商法实践感受,让他们从课堂讲授的被动方转变到人、或当事人等的角度,去主动思考一个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从而使学生在商事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上更为深入和透彻,扭转目前商法学教学中丰富的实践资料与呆板的教学法之间的尴尬局面。

2对3种教学法的评析

2.1传统课堂讲授(Lecture)

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做单向的知识传播,阐明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并介绍有影响力的案例的课堂讲授作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各国的法学教育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商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必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课堂讲授可以使一个主讲教师面对可能上百人的学生,其第一优点就是高费效比。综观国内外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课堂讲授是学校最为推崇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资源中,教师一直是最为宝贵的。一个有着丰富教学经历的教师更是难得。为了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使更多的学生受益,法学院就不得不以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来解决极少优质教师与大量学生之间的矛盾。在国外法学院课堂讲授也可能是学生获取权威教授传授知识的唯一机会。例如在英国的许多法学院,往往几百人聆听一个权威教授的讲演,而这些教授都是在其国内极具学术影响力的,学生们以能够听到他们的讲授感到幸运。

其次,课堂讲授可以很好地向学生展示主讲教师的思维方法。一堂好的课堂讲授总是可以向学生展现主讲教师的精妙的思维和逻辑,传授对于一些学术问题的特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对于本科生来讲,学习如何思考或者说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极为重要的。商法学的入门学习离不开教师通过自己的感悟和理解而形成的课堂讲授,特别是对于一些较为抽象的商法学理论的学习更需要通过课堂讲授来具体阐明。同时,教师的讲授向学生展示了最为直接的学习经验和感受,可以较为容易地起到对学生的入门教育的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该课程的时候不至于一开始就陷入错误的思维方法之中。

然而,如果一味地将传统课堂讲授作为商法学的教学方法,而忽视其他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则必然导致传统课堂讲授的缺点无法得到克服。毕竟在任何课堂讲授中,不可能做到每句话都引人入胜。传统课堂讲授的主要缺点就是学生被动学习且学习效率较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决定了教学的成败。如果一个优秀的教师仅仅在课堂上以流利的表达、准确的语言、精彩的引证向学生阐述了知识,而学生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未能积极调动,课前、课后不愿意主动学习和思考,对于课堂讲授的内容只是机械的记忆,那么,这样的学习是低效的。商法学的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就要依赖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有意识地发现生活当中的现实商事法律关系,并运用在课堂讲授中所得到的知识体系去分析和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2.2案例教学(CaseMethod)

案例教学是普通法国家法学院在教学中所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与传统课堂讲授所不同的是学生在课前需要阅读指定的某个或一系列案例,教师在课堂上围绕这些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并不依赖一般的课堂讲授逻辑和模式。这样的教学模式有着大量的固有优点,但是其同时无可避免地带来许多固有的问题[4]。

首先,这样的教学方法有着其独特的魅力,克服了传统课堂讲授法中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该方法在英美国家的法学院教育中被长期广泛地使用。它主要有如下优点:①使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更为具体而真切;②使学生自己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并形成自己独有的方法;③使课堂气氛活跃,因为所教授的案例一般都非常的有趣;④从法官判案的角度增强学生对除了法学观点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判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理解;⑤使教师不得不每年更新教案已增加新的案例作为教授内容。

其次,案例教学法也同时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①案例教学综合消耗很大,往往为了讲授一个法律问题而不得不让学生查阅整个案件的发展及审理经过,有的判决书甚至超过百页,不仅仅教师在引述的时候困难重重,学生更是花费大量宝贵的时间;②学生往往因为对知识体系不熟练而无法形成自己对案例的看法与观点;③案例教学法往往无法在分析案例的时候给出完整的或更为全面的并与案例相关的知识体系;④案例教学法对学习相关立法活动来讲是不够的;⑤案例教学由于在案例的分析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而无法深入讨论法律问题背后的哲学、道德以及社会学背景;⑥案例教学法无法涵盖所有的知识体系,在案件不能涉及的地方留下了疑问;⑦如果学生不去阅读案例,就不可能很好地开展案例教学。

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并不是不着边际的教授任意案例。在普通法国家,所用于教学的案例往往就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只是因为自己的法律体系的特点而不得已教授案例,而并非出于对于教学法的多样化的目的。我们在选择案例教学的时候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我们的判例罕有约束力,即一个案例讲授之后对于今后实践指导的价值被自身法律体系的特征大大降低。虽然所讲授的案例在学理上具备相对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讲,从根本上不具备英美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和效果[5]。案例法教学的缺点以及我国案例没有约束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案例教学不可盲目照搬。

2.3诊所式教学(ClinicalTeaching)

诊所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教学方法,主要依赖学生参与真实的法律实践工作,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学习基本法律实践技能。作为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昂贵的一种教学方法,通常一位教师仅能指导2~3名学生[6]。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中广泛地被许多学者纳入了考虑范围。

诊所式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通过真实法律案件的接触,使得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的时候有机会接触实践经验,通过对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进一步深刻地理解抽象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有专职教师贴身辅导,就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手把手的指导,可以避免在课堂教学中没有很好针对个别学生具体问题的情况出现[7]。可以说,如果时间允许,成本方面忽略不计,诊所式教学是最为有效和成功的教学法。一方面,它能够克服传统课堂讲授中学生被动性问题;另一方面它也不是案例教学那种仅仅局限于对书本案例的分析,而是针对鲜活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进行教学,其良好的效果可见一斑。

然而,结合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的基本情况考虑,简单复制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教学是不妥当的,并且是不切实际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美国法学院都是学士后教育,其学生的年龄、学识以及社会阅历等诸方面都较我国本科生强,具备较强的参与法律事务的基本能力;其次,美国法学教育历来以精英教育而自居,其法学教学方法往往不惜考虑成本去培养优秀的律师,而我国的本科教育面对的是众多的学生(特别是在扩招以后),更强调通识教育,强调基本的法学素养的培养,而并非以专门培养优秀的律师为己任;再次,诊所式教学无法与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有机结合,其小规模的精品教学模式实在难以同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基本模式相契合;最后,美国的诊所式教学符合其判例法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学习法律以判例为起点,而在我国,案例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因而大量依赖真实案例是无法使学生很好掌握每一个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的。

3发展适合我国商法学教学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

3.1立足于课堂教学

通过对上述3种基本教学法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不能简单模仿西方国家法学院的做法,而应当在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取舍之后批判地继承西方法学教育的经验。因此,商法学的教学必须整合几种教学法的优点,开拓出适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符合我国目前法学教学需要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一方面,目前的商法学教学要想完全引入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还受到诸如法律体系差异及成本核算等重要客观因素的制约,因而短时间内不可能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广泛推广;另一方面,传统课堂讲授法本身的缺点及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是可以在吸收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的优点的基础上得到改进的。如果完全否定传统课堂讲授法的积极作用,推行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必然将导致所引入的教学法水土不服,无法适应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且还会不恰当地增加教育成本,最终威胁到我国法学院的发展前景。

在目前大量招收法学本科生,且生师比严重紧张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一种适合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并基于课堂教学的改进型课堂讲授(ModifiedLecture)教学法。其主要模式并不在于外在教学形式的变化,而是紧密依托课堂讲授的基本形式,在可能的范围内,将问题解决型案例教学法以及灵活的教学形式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相结合。这样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将有力回应社会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改进的需要,同时又不至于使教学改革脱离我国本科教育的实际资源配置基础。

3.2充分利用现有案例资源

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是将整个课堂围绕案例的事实和法律展开,分析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以案例为线索来梳理法律知识体系。我国引入案例教学应当注意,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尽可能地选择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实事相对简单并且有一定的教学趣味的典型案例。以商法学公司法部分为例,在实践中,各级各地人民法院有着大量的公司法案例,但根据目前我国案例的官方汇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作为首要依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虽然它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却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权威的业务指导。经过笔者筛选,其中的公司法案例有16个,其中6个对于公司法教学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当然,在教学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类判决的数量较多,可以成为案例教学资源的有力补充。

3.3综合运用灵活的教学形式

改进型的课堂讲授法还需要辅之以分组讨论(GroupDiscussions)、角色扮演(RolePlays)、给定任务(TaskAssign-ments)等灵活的教学形式组织和丰富的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8]。这样的综合运用有利于课堂教学形式的活跃和多样。通过预先将学生分组,每组设定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分别分析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由学生在课堂上扮演设定的案例中的角色为自己阐述法律理由,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和学习的能动性。在商法学的教学中,这样的分组和角色扮演是非常可行的。

再以商法学公司法的讲授为例,一般的公司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公司的内部法律问题和外部法律问题。就其内部法律问题来讲,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问题。以其内部法律关系的问题解决为例,就可以由学生来分别扮演某公司的一个特定的组织机构董事长及其法律顾问,而另一些学生扮演与董事长观点相左的股东。教师需要在开始之前提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后“董事长”需要就自己的法律问题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同时,与此案相关的“股东”也需要自己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双方可以根据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及具体情况,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理由。在学生完成活动之后,教师要对其进行鼓励性评述,同时,也要附带指出每个角色陈述的法律理由中的问题并给出更好的建议。

公司法案例教学范文3

一、引言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同时,在会计专业的后续教育中,学生所参加的各类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几乎都涵盖了经济法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因此,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可以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考试。在目前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经济法课程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之差异

如前所述,产生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诸多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认知上的差异。

(一)教学目标的差异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重要而独立的学科,其开设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在教学目标上,法学专业经济法是培养学生能够正确的认识经济法内涵,并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是基础核心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的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国家为导向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型人才,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以经济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经济型会计人才,二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目标上予以区别,明确各自的教学目标,更好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学科设置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科设置一般在高年级才安排开设经济法课程,以一些法学基础课程学习为前提,如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诉讼法等。也就是说,经济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要求较高的法学学科。这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设置截然不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一般在大学低年级开设,而此时并没有开设所谓的专业课程,如会计学基础、成本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等。也就是说,其开设的目的是为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是以其他基础课程为前提的,而会计专业经济法学科的设置则是为其他课程打好基础,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在认知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明确二者的差异。

(三)课程体系的差异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截然不同(见表1)。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涵盖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银行监管法、证券监管法等)以及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置既包括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民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商法法律体系中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同时还包括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银行法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其强调的是以国家为调整主体的法律规范,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而民商法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因此,法学专业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经济法在课程体系的设置方面是截然不同。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容易导致人们在学科认识上的混淆,进而在教学中出现偏差。

(四)教材设计的差异

首先,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从编排体系以及结构内容上都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不一致。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从理论上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宏观把握,缺乏实务操作能力训练,在内容上侧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因此,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并不能使用这些教材。笔者对山西的三所本科院校、两所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目前这些院校所使用的教材并没有一本是完全适合的。这些教材的内容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在内容的编排上较为杂乱,也存在所有与经济有关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现象。例如,国际贸易专业在课程设置中所必须包括的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并不适用,同时会计专业所必须的票据法以及会计法则在其他专业中也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五)教育对象的差异

教育主体中作为倾听者的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成败,不同的学生所适用的教学方法并不相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生主修的专业是法学,一般情况下其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间会在大学的高年级阶段,由于其已经学习了法学专业的大部分基础课程,此时经济法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者主修的专业是会计学,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由于会计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没有法律的基础知识,因此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同时,在教育主体中作为授业者的教师一般情况下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一般都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法律思维根深蒂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忽略法学专业学生与会计专业学生之间的差异,使自己在主观认识上产生错乱的现象,感到自己既有的专业知识结构与教学内容不符合,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

(六)教学方法的差异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也是促使学生综合发展、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因此,好的教学方法不仅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的完整,还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应用上,普遍存在形式单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具有表现为,在授课形式上基本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模式,即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在授课内容上还是按照课本的章节进行授课,即授课章节时间模式化。同时,由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目标上存在差异,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加以区别对待,从而更好的提高教学效果。#p#分页标题#e#

(七)素质拓展的差异

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是检验教师教学成败的关键,其中包括学生的法律知识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学生在素质拓展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只是其所学法学专业课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开设这门课程也不会对学生法学素质的提高造成多大的影响,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则是其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唯一的一门关于法学的专业课程,因此,二者在素质拓展中所承担的作用截然不同。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法学知识的全面应用,具有拔高作用,而会计专业学生所学的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学生基本知识的应用,具有普及作用。其次,由于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学生所参加资格考试的科目不同,导致针对学生应试能力的训练上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涉及到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司法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及国家人社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会计专业学生所学习的经济法课程主要涉及到的考试包括:各省市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助理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人社部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差异加以区别对待,从而真正能使学生的各项素质得以提高。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的构建

(一)明晰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与专业培养方案密切相连。因此,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在制定时应当与会计专业培养方案紧密结合,即在教学目标设置时一定要体现出会计专业的专业性。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当确定为:要求学生在较好掌握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对本课程的要求,促使学生掌握会计专业相关经济法律知识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技能,能够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中应用所学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目标与利益最大化。

(二)规范学科设置

首先,应当确定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学科设置中的地位。在会计专业的学科设置上,应当将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基础核心课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对于该课程的了解,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教师对于该课程的重视。其次,应当保证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一般在48个左右,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加大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才能更好的促使教师合理安排课程,使课程与实务相结合,同时与资格考试相统一。因此,笔者认为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至少保证64个课时。最后,应当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情况下,会计专业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会参加全国统一大纲各省市出题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会计专业学生进入会计行业的唯一门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通过的科目中就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会计法、票据法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参加的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涉及到了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课程。因此,为了能使学生顺利通过考试,应该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时间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

(三)完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的完善关系到整个教学过程结构是否合理。目前,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构并不完善,似乎只是很多法律知识的汇编,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同时,现有体系基本上与经济类、管理类学科的诸多专业,例如人力资源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学等专业大同小异,并没有自己特色,重点也不突出。因此,应该完善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体系,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内容结构合理,从而使学生能够从中获利。笔者认为,会计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内容包括:(1)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知识;(2)民法理论,主要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3)商法理论,主要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4)社会法理论,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5)经济法理论,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6)会计法理论,主要涉及会计法、票据法、税法、国家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7)诉讼法理论,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四)合理编排教材

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和结构上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完全不同。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在编排上应当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与学生需要参加的社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经济法内容(图1)相统一,同时加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训练(表2)。根据图1以及表2的内容,笔者按照学生毕业后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将教材的结构给予合理的编排,详见表3。

(五)明确教育对象

在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中,大部分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相当薄弱,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以讲述法律术语为核心,而应当以学生必须掌握的各项能力为前提,因材施教。同时,教师应当在授课前系统分析所教授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产生最大化的收益。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我们应当明确教育对象的需求,以教育对象的专业性质为导向,结合所学专业的学习目标、教学计划,制定出适合会计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课程。因此,我们应当将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定位为:需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掌握法学应用能力,并在今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从事的职业以及各种资格考试的学生。

(六)改进教学方法

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而应该结合会计专业的特征,采用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讲授某一法学基本理论时采取将司法案例进行解析,从而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较为复杂理论的方法。因此,在课堂中我们应该结合所讲授的课程选取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应该来源于实际生活,具有一定的时效性、针对性,最好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例,这样会激发学生讨论案例的兴趣。此时,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促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启发,互相影响。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理解,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