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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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 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是作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1、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批复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或公司相关法律或规定的要求。

2、招标投标情况

根据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招投标的充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

3、物资供应管理情况

检查与物资供应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订货渠道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是否经过了招投标;物资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情况。

4、会计核算及资金管理

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检查建设成本的归集、分配是否恰当准确,有无混淆不同项目成本界限的情况;有无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界限情况;建设期间的或有收入的处理情况。

5、合同管理

检查合同签订的充分性;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同的严密性。

6、工程造价

审查工程结算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计价核算是否正确、合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准确。

二、竣工决算审计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做好项目审计前的调查

通过ERP等信息系统可以即时查询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安装工程费及待摊投资的支付情况等等。规范的审前调查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方案,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很有帮助。

2、将一线勘察贯穿项目现场审计全过程

送达与就地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所采用的常用方式。虽然送达审计具有可以减少作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也存在工程现场、工程变更状况、材料使用情况不能及时检查、对照,易给正确计算审计结果造成困难的弊端。因此,审计组坚持一线审计工作法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注意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检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否有相应的实物工程量;设计变更是否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是否有甲乙双方及监理方的签字。二是要通过现场抽查、实物盘点的方式来验证交付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将实际盘点数与交付竣工决算报表数进行比较。

3、加强竣工项目物资管理情况审计

检查建设项目中的物资采购的渠道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其询价、比价、申购、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规。特别是要核对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一是要看工程质量及试运行情况,二是看库存有没有因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闲置浪费的物资,或因多采购而造成的浪费损失。

4、严把审计结果控制关

由于整个审计过程及前期全部工作都要通过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来体现,所以审计底稿和报告阶段的控制尤为重要。一是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单位提出的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进行核实,对确实错误或偏差的要重新取证。二是要严格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主审必须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审查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所引用的法规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三要素是否齐全,所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力、有助于审计发现和建议,以及是否经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确认。三是审计底稿复核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再提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通知审计人员予以补充取证。

5、抓好竣工项目审计反馈整改工作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临时管理机构(指挥部或建设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及可行性研究审计等。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工程跟踪审计制度,视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全面审计等办法进行。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预留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经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据其结论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编制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报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抄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后、下达结算文件之前,应将评审结论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对其评审结论认定后,才能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对没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前述评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告知是否依据政府指令对该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等情况;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扫尾工程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当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包括建设方和承建方)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3

(一)建设成本基本概念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明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因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规定集团公司竣工决算的费用构成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支出: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编制年价差);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竣工编报时间从最后一台机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分类填列;“工程进度”栏中“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填列;概算中所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在概算价值栏中"其他费用"栏填列其概算数,实际价值栏不填(在实际价值中的有关工程项目、费用中己包括了经批准动用的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二、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核

(一)明确审核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要求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审核报告出具要求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三)重点项目审计策略 (1)甲供材超(欠)供的审计策略。如某项目审核中发现公司35kV电力电缆等甲供物资计174,228.01元超供,公司已补办退库手续;线路保护2台、监测报警系统1台,上述资产现场盘点未见实物,单位反映资产待安装。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苏电审[2011]5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审管理的通知》明确甲供材料超、欠供的核对和审定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甲供材料明细表”(纸质和电子),该表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审;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物资、财务等部门及施工单位填列和核对甲供材料明细表,确定材料实际领用数量,同时应分析材料填列差异的原因。报审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初稿必须按要求填制完整,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竣工决算报表、项目投资分析说明和设备差异分析等。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审核过程中须履行甲供材建设单位物资、财务、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等四方数量核对程序,现场勘察盘点时关注甲供材超(欠)供数量核实;对钢材、电缆等不便实物盘点资产,可采取现场估算,结合设计概算、工程结算审计确认施工单位安装费时确认的甲供材结算数量与账面领料数量核对。甲供材核对审核要点详见表1:

对于不便盘点且工程结算不反映的甲供材数量核实,如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负责提出居住区规划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土建设计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供电公司向开发单位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如槽形母线、铁附件、电缆保护管等,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取得开发单位盖章的居配项目甲供材交接单等相关证明手续。审核中应侧重对上述资料的搜集及核对。

(2)甲供材涉税审核。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甲供材取得普通发票入账,需关注甲供材部分是否缴纳建安税费。

(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核实。政处费用不允许主业下属多经公司代收代支,更不允许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代领;审核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需审核政处费用补偿标准、口径是否一致;审核中要关注政处费是否存在A项目支出在B项目列支情况;对青苗补偿费等审核中关注原始凭证是否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可采取现场勘察、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

(4)借款利息审核。根据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费用不应资本化,审核应予以关注。

(5)决算分析列报口径一致性审核。审核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时发现甲供材进项税额未纳入工程决算,但设计概算含进项税额,掩盖项目明节约实超支的实质,类似待摊投资设计费、工程审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影响项目投资超支或节约分析。

三、基建工程财务预算审计实务问题分析

(一)基建项目投资的合法性、合规性 (1)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某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审批时要求项目实施主体补充资本金,投资方补充汇入200万元,但项目单位账面作为专项应付款反映,且对上述款项计提利息计入专项应付款。显然,被审计单位的上述处理与立项审批文件有出入。

(2)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某项目绿化工程合同价71万元,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95万,单位反映增加绿化品种由原中标公司实施,审核价超出合同价175%,关注招投标手续履行是否合规;审核中发现某项目土地平整工程部分由个人实施,施工主体缺少施工资质。

(3)建安投资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同一项目出现两份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审[2010]第225号审核结果为893.39万元;××审[2011]第012号审核结果为920.25万元,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工程决算审核金额;某项目内墙砖、配电箱、消火栓箱等为甲供材料,无需工程结算审计,关注是否存在多结算工程审计费现象。

(4)设备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应单列,而非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基建项目中央空调14.58万元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欠妥,应记入设备投资支出;如某项目从业务单位购进设备所附票据不完整,缺少发票金额合计75.32万元;补记施工用料45.96万元,未附详细清单和说明。基本建设财务列支省委在地方召开会议费用,如设备投资中列支会议用音响器材18万元、购电毯2万元。

(5)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分配的准确性。如基本建设财务列支购19座面包车支出列“待摊投资――固定资产购置费”,购帕萨特汽车入账列“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原列支施工现场人员津贴,其中含非工程人员津贴4万元。

(6)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万元记入建安投资,会计凭证未见发票,应调整转入往来;某装饰工程11.84万元开票账记建安投资7.50万元,余款4.34万元未挂往来;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待摊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的设计费、规费、监理费等属于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计入“待摊投资”(注:“待摊投资”非“待摊费用”)。分项工程划分有误:某学校南校区总投资额中包含北校区零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场地清理费14.03万元决算列入塔基占用补偿费;某教学楼零星工程6.74万元账面均记入“建安投资―深井”;建安投资――铸铁栏杆期末余额35.51万元关注是否为围墙的组成部分;建安投资――食堂前平房发生成本只有金属门0.88万元,关注可否并项。入账手续不完善:内墙瓷片付款审批表无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手续;支财税所土地款200万为复印件入账;付土方工程款工程审核报告单监理单位未盖章;某工程发票收款方为甲公司,收款方签章为乙公司,收款单位不一致等等。

(7)项目超概原因及分析。某项目开竣工延期的原因为项目预算批复迟于规划设计文本明确的开工时间;项目区拆迁面积广、难度大影响了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后季节和天气,亦影响了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某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较概算超支462.68万元,占总投资估算的19.61%。超概原因分析:原投资估算土地为政府免费划拨,在实际征地时共付农民补偿等费用348.40万元;原投资估算一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万元,但实际施工时为方便以后施工将部分二期、三期基础设施建设提前进行,因此实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25万元。

(8)建设单位管理费截止期。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则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满三个月后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另审核中发现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非项目经费的问题。

(9)其他。如:出借资金:某基本建设项目对借款单位借出资金,借款单位承诺一周内归还300万元,实际未按时归还,且未计算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审计发现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审计项目竣工暂未实际投入运营,建设单位将部分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移作他用;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工程决算报表反映项目尚有应付款项1324.00万元未支付;截止审计报告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中含项目建设租赁场地租赁费5万元、工程款1874.18万元尚未取得发票;由于项目租赁场地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截止审计报告日工程审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二)项目资金来源与支出不平衡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09]4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幅度为140-230元/平方米。江苏省物价局文件苏价工[2011]21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可根据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在对已竣工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审核中发现个别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存在个别供配电工程收取开发商的费用小于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合理现象,希引起有关方注意。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县级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主要是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融资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进行的公共工程。上级财政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由具有对项目资金有管辖权的机关组织审计。

第三条成立*县公共工程内部审计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审计、财政、发改、监察、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内部审计复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局局长兼任,复核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县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需要审计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县政府确定,并下发指令。

第五条领导小组实施审计监督时,人力资源不足,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由领导小组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由审计局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织和聘请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列入建设项目支出。

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县当年重点公共工程计划和政府公共工程的批复抄送领导小组和复核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和复核办公室。

其他与重点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和复核办公室定期报送反映工程各阶段实施情况的资料,具体要求由领导小组提出。

第八条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领导小组,依法接受领导小组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对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应报送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可进行抽审,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阶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

当年度已完成竣工决算的重点公共工程应列入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根据计划,从有关单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政府公共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县政府决定审计的重点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120天内向领导小组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领导小组因审计人力资源不足,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由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或授权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答复意见后,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才能生效。中介机构与审计局签订授权委托书后,要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对具备审计条件的事项按照规定组织审计。

第十九条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为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由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意见,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书。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政府公共工程,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审核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领导小组责令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对设计部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责成建设单位追究设计部门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领导小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由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领导小组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应予以追回。对建设单位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领导小组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行为的,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5

为了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的通知)(水监[*]370号)的要求,现对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短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394号)的要求,建立财务部门内部监控、内审部门独立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的综合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保证有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互通有无,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搞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部经济调节司、审计室对*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日常业务,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要求,认真收集和整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和物料消耗资料、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组织财务、计划、审计、统计、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为竣工决算的编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竣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要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物四相符;报表数据与说明的内容一致,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与各单位(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数字协调一致,要经得起竣工决算审计,经得起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项目法人代表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负责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除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要求的主要内容编写外,在编制说明部分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的情况、结(节)余资金组成及来源、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并仿造竣财4表的要求将支出情况明细列表、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应的银行进帐单等要着重说明,并附相应表格与附件。

5、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保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6、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50天以前编制完成,并逐级上报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如需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验收日前3天,报送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

三、关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号)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部审计室(或委托*委)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水利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委审计局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省厅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省厅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水利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向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报送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意见、历次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保证整个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并纳入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的全过程。

3、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进行审计,严格把握审计质量,并对审计质量负责。部审计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根据需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及复核性审计。

4、受水利审计部门委托或指派,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情况,所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统一协调,把握质量和进度。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以便进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审计部门及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5、凡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实施审计,并且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部审计室;项目竣工验收前尚未进行审计的,项目法人和水利审计部门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和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

6、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干堤加固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前50天将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送)至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尽快提出安排意见,下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书,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审计任务,并在竣工验收日前10天向项目法人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日之前3天向主管的水利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保证竣工验收工作如期进行。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0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006 -03

0 引 言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任务繁多,建设资金大,专业性强,而对于基层学校来讲,缺乏相应专业的管理人才,稍有不慎,会导致工程手续不全,质量低下,更有甚者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有助于完善学校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行为,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过程中反腐倡廉,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的意义和特点

学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建设相关文件和概预算,加强基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控制。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作为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水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提高基建工程质量。

学校基建通常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预算外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均应纳入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并接受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主要特点包括:

(1)工程资金容易出现缺口,财务管理难度较大。学校基建工程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比例较小,因此学校通常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导致资金需求与资金到位情况之间形成缺口。近年来,学校基建工程施工中,学校无法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而被诉诸法律事件时有发生,既为学校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又给学校带来财务压力,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基建工程管理相对专业,管理人才配备不到位。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与基建专业密切相关。一个基建工程往往涉及土建、给排水、装饰、绿化、供电供气、网络、空调设备、教育设备等各种子系统,基建工程中各类新技术、新设备大量使用。要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必须对基建过程中各种技术、工艺、设备等有一定了解,才可能准确把握合同,针对基建过程及时筹集资金,拨付和支付资金,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部分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学校基建工程是政府项目,都是在得到当地的行政领导同意后实施的,用的都是财政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资金比较紧张,为了节约资金和加快建设速度,一些行政领导会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来,要求一些相关部门简化手续,还有些领导往往口头直接表态,要求学校先建设再办手续,所以往往会导致有些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为工程质量缺陷埋下了隐患。

2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的措施

2.1 严格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

学校财务部门在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中应制订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工程资金支付过程中应把握好按预算、按进度、按流程支付的关键点。按预算是指该基建工程款项应是预先已经进行了计划,并列入预算之中的工程项目,项目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对于无计划或者金额超计划的项目,在履行报批程序之前,均不应进行支付。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工程量发生增减时,要求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先申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校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中标额的10%,必须事先报局领导小组批准。无批准手续的,财政支付中心拒付工程款。按进度是指进行款项支付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及项目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综合进行判断,财务部门应准确掌握施工单位建设进度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按流程是指应制订科学严格的资金支付程序,财务部门在进行款项支付时,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凭证合法、手续完备、支付合理、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工程款项支付可以基本按照如下流程执行:①施工单位进度款项申请表;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审核;③跟踪审核的中介机构审核盖章;④基建工程分管领导审核签字;⑤财务部门审核并付款。对于大额基建工程款项还可建立联审联签制度,由领导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2.2 加强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主要有3种:①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②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报学校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与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③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以笔者所在教育局为例,我们设计了《项目工程款结报清单》和《工程款结算明细表》,要求财务人员根据流程中的要求收集好相关的佐证资料,并根据收集的资料逐栏填写《工程款结算明细表》,通过该表设计的勾稽关系计算出项目本次应付的金额。然后将计算得出的应付金额与准备支付金额核对,如果应付的金额大于等于准备支付金额,那么就应该付款,反之不能付款。

2.3 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 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多次的中期支付, 因此, 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 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 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 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因此更应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特别是材料预付款的控制等,确保阶段性中期进度款项准确支付。

2.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

学校所有的基建维修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要求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组织实施。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一般3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发生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确定,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实施。项目及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学校的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学校核定好工程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报送工程决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学校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等资料送交市局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交审计局审核或送交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取得审计报告。学校凭审计报告进行工程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由教育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余款不得结清。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严禁白条支付、现金支付、超前支付,严禁支付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工程款发票必须是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不得用自制凭证(白头发票)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清前应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学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资产移交手续。

3 结 论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是基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严格的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分离,加强工程中期支付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促进基建工程款准确支付。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