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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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细则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1

20xx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四)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站点租乘、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度。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三)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五)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六)公布服务电话,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着装整洁,文明礼貌;

(三)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志;

(五)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

(九)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十)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五项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城区内营运,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由遗失物品的乘客承担。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点。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被投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积极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

第三十一条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乘客仍有异议,要求重新检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承担;检定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退回多收价款,校正或者更换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并承担检定费及乘客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2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加快改善城区交通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安全通畅出行,现就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社区停车场是指社区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住宅小区用于停车的场所。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范围为社区内已有的专用停车场和利用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由各区统一领导,街道(乡镇)具体负责,社区协调落实。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已有的停车场应当限期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社区内的专用停车场、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原则上由原产权所有者进行管理,也可以统一委托社区引进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出租车管理;从业素质;质量信誉考核

[DOI]10.13939/ki.zgsc.2016.51.062

出租车行业不仅是一个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城市对外的窗口,外地人对一座城市的首要印象往往是通过乘坐出租车形成的,因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文明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城市的形象和发展。笔者认为,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优质服务、安全行车、使乘客“方便、迅速、准点、安全、舒适”地到达目的地,确立“乘客至上”的服务观点,但也有一些出租车司机存在拒载、拼客、议价、车内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影响行业形象,出租车司机素质亟待提高。

1 出租车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变相拒载

出租车司机喜欢跑路途远、路况好、不堵塞的路线,遇到乘客要去路途近、不易通行的地点,以自己有急事、不顺路等为由相拒载。

1.2 乱停乱放

流动人口较多,人员较密集的地方,往往是人们乘坐出租车的需求比较旺盛的地方,如商场、长途汽车站、医院等。这些地方周围往往就成了出租车的临时停车场,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1.3 违规行驶

很多出租车司机越线行驶、超速行驶、争道抢行,只要路边有人招手,不管车流量再大、情况再危险,都停车揽客,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

1.4 车内吸烟

车内空间狭小,不适合吸烟。但有不少出租车司机将此规定抛之脑后,带头在车内吸烟,丝毫不顾旁人的感受,让乘客吸“二手烟”。

2 问题存在的原因

(1)出租车驾驶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出租车行业队伍组成十分复杂,多数为社会失业、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还有部分劳教释放人员。他们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自身经历、生活环境都各不相同,部分人还因生活困难、生存压力大,导致心理失衡,甚至对社会抱有怨恨情绪。

(2)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仍然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对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没有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

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出租车司机漠视交通法规,对可能由此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抱侥幸心理。

(3)广大市民文明交通意识不强。市民为图方便随意在路边招手停车,下车时为少走几步路让出租车驾驶员把车停在路口,遇到不肯违规停车的驾驶员就投诉,这滋生、助长了出租车行业的不良风气。

(4)各城市对于客流集散地出租车的候客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出租车驾驶员无候客区域,从而也造成了随意停车等乱象。

3 提升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素质措施

近年来,国外对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一些变革值得我们借鉴,笔者结合对国外相关出租车规制制度的调查研究,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措施来提升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素质。

3.1 建立出租车营运市场准入机制

出租车营运权属有限公共资源,其面对的经营申请人是相对无限的,在就业比较紧张的社会环境下,出租车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这就加大了管理部门的管理压力,把好出租车从业人员的资格关,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并纳入法制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3.2 完善市场管理体制

出租车是关系社会民生问题的基础性公益行业,行业市场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协调各个部门,提高行业管理的工作效率。笔者认为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协调和统一作用,成为保证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协作,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行业管理部门切实肩负起管理职能,关心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困难,完善管理体制,做好出租车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为出租车营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感化驾驶员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规范营运。

3.3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出租车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笔者认为可以从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和违规培训这三方面入手。

(1)落实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培训制度。对新增驾驶员的培训要制定相对较高的报名条件和严密的招考方案,从报名、资格审查就要把好关,在考试环节,要求新增驾驶员必须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同时严把证件发放关,凡是考试不及格的不予发证,并重新安排考试,提升准入门槛,注重从源头上掌控新进人员质量。

(2)加强对在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在岗出租车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一环。培训内容涵盖出租车驾驶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文明用语及安全驾驶等知识,要求驾驶员熟练掌握城市客运法律法规。对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出具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书。凡考试未合格者,要求参加下一轮继续教育培训,直至考试合格。由于出租车司机劳动强度比较大,有时候吃饭不正常,包括如厕时间不规律等造成一些职业病,笔者认为应增设出租车司机职业健康知识的讲座,专门邀请一些中医,讲解如何预防职业病等内容。切实关心出租车驾驶员的健康问题,让他们感到非常温暖和感动。

(3)组织对违规驾驶员培训。凡是被查处或被投诉2次以上的违章驾驶员都要进行重新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强化驾驶员们对出租车行业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客运规章和礼仪等知识。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凡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将不核发服务资格证,通过培训达到出租车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普遍得到提高,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好人好事逐年增多,投诉案件逐月下降。

3.4 加强市场日常监控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出租车驾驶员进入市场的源动力,这也是驾驶员从主观上淡化服务意识,产生司乘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加强市场的日常监控、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1)制订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认真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监管部门可以设立常年考核机构,坚持逐月考核、逐月统计、逐月公布、通报。在考核操作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稽查日志、投诉客服中心受理投诉案件记录以及处罚数据,与日常上路抽考数据汇总,形成综合考核结果。

(3)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驾驶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其在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进行长期跟踪,对经常违规营运的出租车经营者建立“黑名单”制度,建议出租汽车公司或车主对违规经营者不予聘用。

(4)建立驾驶员退出机制。建立驾驶员退出机制,畅通行业“出口”,是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纯洁的有效措施。要依据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对违规记分达到一定分数的经营者,吊销从业资格证。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营运行为,直接吊销证件。

3.5 制定完善的约束和处罚机制

用制度规范行为,构建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可以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或办法,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出车率低、违章率高、投诉率高和驾驶员拒载、议价、绕路等违法违章行为严重和服务质量低劣多发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法违章的驾驶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章行檠现亍⒎务质量低劣被列入服务质量信誉“黑名单”的驾驶员,依法给予严惩。

4 结 论

出租车驾驶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升,需要出租车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培训教育的力度,通过建立准入机制,使一批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人员加入行业中来,并对屡教不改、多次违章的驾驶员,清理出驾驶员队伍,保证每位驾驶员驾驶技术精湛、职业道德高尚、服务水平高、安全意识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服务意识,让客人来乘你的出租车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把出租汽车行业打造成群众满意的文明行业。

参考文献:

[1]杜林有.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对策[J].大众科学,2007(15):23-28.

[2]李发鑫.出租车:“方圆”路上的升级[J].运输经理世界,2013(5).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4

一、主要目标

(一)巩固省级价格诚信街区建设成效,推进不少于1个旅游景点价格诚信街区创建。

(二)建设省级“价格诚信单位”1家、市级“价格诚信单位”5家,建成区级“价格诚信单位”10家。

(三)新增农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区)不少于2家。

(四)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胜诉率力争达100%,其中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案件维持率达100%。

(五)全区转供电价费管理规范率达80%。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系统的价格管理体系。坚持工作重心前移,切实将工作重心从检查执法为主转为有效管理为主,通过加大价费政策宣传力度、出台规范性管理意见、提供服务规范价格行为等手段,加快从事后查处转向源头性、前瞻性管理。坚持工作重心平移,加强横向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探索重大价费事项定调价提前介入并联审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各镇、开发区、街道价费管理工作力度,加快价格诚信建设、明码实价工作推进、平价商店日常巡查、停车场管理、转供电收费行为监管等工作重心下移,区物价部门主动做好事权下放监督指导。

(二)制定放开行业监管措施。紧跟国家、省、市价格改革进程,及时贯彻落实各类价费放开领域的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理顺管理流程,尽快出台放开价格领域价费的制定、调整等操作办法。定期开展巡查,重点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行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坚持实行分片轮值的监管制度,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全覆盖。围绕教育、医药卫生、物业、停车场、涉企收费等各类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处理全国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网络平台的价格举报和投诉,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办理好价格举报,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建立价格检查人才支撑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扎实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和登记制度》、《价格鉴证内部审核制度》等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价格认证和鉴定工作程序,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价格鉴证专家库,广泛吸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价格鉴证专业化程度,提高价格信息采集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准确性。提高鉴证案件质量,确保每个案件做到资料齐全、程序合法、计算准确、结论真实,把风险规避到最低限度,确保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案件维持率达到100%。

(五)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运用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对已建成的平价商店进行考核奖励,落实好平价商店考核、奖惩、监管和退出政策,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加大薄弱地区平价商店建设力度,力争全区新增平价商店不少于2家,确保胡埭地区新建平价商店1家,促使全区平价商店建设合理布局、发展均衡,努力稳定我区的“菜篮子”价格。

(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清理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并实行动态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七)完善重点民生价费管理。完善区内安置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价费核定工作,逐步树立居民付费买服务的理念,切实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稳步提高物业费的收缴率。加快推进未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安置房的核价工作,全区安置房物业收费核价率争取达100%。承接好下放管理权限的商品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做好收费的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监管。继续推进停车场收费诚信管理,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考核,建立停车场诚信排名制度,实行失信单位退出机制,切实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减少价费矛盾。

(八)深入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价费环境。巩固现有价格诚信街区建设成效,加强湖滨商业街、古竹商业街日常管理,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推进旅游景点价格诚信街区创建,重点推进拈花湾商业街争创省级诚信街区。建设省级“价格诚信单位”1家、市级“价格诚信单位”5家,建成区级“价格诚信单位”10家。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确保全区范围内的药店、大型超市、价格诚信街区中的餐饮等行业明码实价覆盖率达100%,大型足浴店、汽车4S店维修服务明码实价覆盖率达70%;全区商品零售业明码标价覆盖率年内达70%,三年内达90%以上。

(九)加大转供电收费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区域内转供电单位的调查摸底,加强对其在规范成本测算、签订协议、账目公开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收费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帮助指导收费单位合理制定价格,切实降低用户的负担。在全区研究推广统一的转供电收费协议范本,前期在1—2个乡镇先行试点,力争年内全区转供电收费规范率达80%。

(十)化解民生热点价费矛盾。着力解决百姓停车难问题,合理设定农贸市场周边、政府投资的免费游览景点等配套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着力化解小区商铺周边停车收费矛盾,通过召集社区、商铺业主(经营者)、收费单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形成合理的收费管理方案,有效预防矛盾发生。提升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从技术层面规范停车管理行为,倡导电子收费技术,变“人管”为“技管”,全面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让百姓明白消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协同配合,认真履行价费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5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介绍,2013年重点任务的安排原则,首先是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总体部署,其次是聚焦当前首都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用改革的办法化解矛盾;三是对于文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已经市委、市政府明确部署的改革任务,优先安排其中具有年度特色的重点内容。人口、交通、大气污染等群众关注的领域是2013年的重点改革区。

房地产调控

本市出台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

北京市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日前出台,从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等7个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了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即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北京市的调控细则要求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3月31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本市要求稳定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调控细则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

西部转型发展

2013年加快本市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实施计划将出台

2013年是本市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第三年。日前,《2013年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实施计划》初露真容:以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开发建设为重点的18项举措将全面实施,突出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和城市功能精细再造;全年计划完成重点项目投资约670亿元,重点项目约208项,继续推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

作为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重头戏,2013年将由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和首钢总公司牵头,编制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年度行动计划,推动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土地开发等各项工作,建立服务区高效建设管理运行机制。

18项举措中,种类繁多的园区与基地开发建设计划尤为打眼。2013年,坐落于石景山区的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将全面开建,其中将重点打造石景山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促进文化创意及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动文化相关产业发展的举措不仅于此,云居寺文化景区等重大文化项目建设也被提上日程。对民生问题和生态环境的关注,也在18项举措中充分体现。 民生方面,高端养老、医疗等新兴人文服务业成为亮眼新词汇。2013年,西部地区还将推进一批重大功能通基础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实施

据报道,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北京市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制定的18个配套细则也将同步推出。

新条例及配套细则对市民关注的路边摊贩、现场制售、网上售卖食品等,均有了一系列“北京特色”的安全监管办法。新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能擅自卖馒头凉菜等食物,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一些流动商贩须定点定时经营。新条例规定,今后,网店销售乳制品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严格审批。凡在北京注册的网店,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从事奶粉销售活动。目前,北京已在乳制品、生猪、牛羊肉等环节实施全程可追溯制度。根据新条例,今后,将有更多重点食品将构建全程可追溯制度。

节能环保

北京将加大清洁能源使用减少燃煤污染

北京今年将通过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平房煤改电、削减农村炊事采暖用煤等举措,治理燃煤污染。市环保局副局长方力日前表示,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是今年北京改善空气质量攻坚行动的重要举措。本市制定了压减燃煤总量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工作方案,提出今年北京的燃煤总量控制在2150万吨以内。同时,将启动19个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开工建设天然气管网陕京四线等。

北京还将明确资金补贴办法,基本实现农村居民炊事气化。在10个远郊区县农村地区推广利用天然气、电力、太阳能等。此外,北京今年还将完成城市核心区平房煤改电4.4万户。在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启动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本市新建建筑将全面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从市规划委获悉,北京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要求从6月1日起,北京新建建筑基本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并在全国率先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

《意见》中率先提出了北京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编制和实施绿色生态规划等要求。《意见》包括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新建建筑基本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创建10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区;创建10个以上绿色居住区;推动绿色生态镇(村)试点;推广绿色相关产业等六项内容。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环节,旨在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以市场的方式推动生态城市建设。

土地供应

本市公布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13年本市将供应的1650公顷住宅用地中,包括800公顷保障房用地,占比达到48.5%;而在850公顷的商品房占地中,中小套型住宅用地达到370公顷,占比达到43.5%。市国土局日前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简称“计划”),上述两个超40%的供地计划,意味着本市将有更多总价偏低、适合刚需人群的中小套型住宅上市。

与以往不同的是,2013年供地计划中,单列出了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要供应370公顷。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北京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住宅用地将不低于住宅总供地的70%。2013年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将养老设施用地单独列出。1300公顷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单列了养老设施用地100公顷。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每年养老设施用地都将单独纳入年度供地计划。2013年供地保障的另一个重点,则是一系列重点工程。2013年本市将加大新城、城南和西部薄弱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土地供应。

出租车管理

本市推出一揽子综合措施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

停车管理细则范文6

(一)分解思维认知理论

分解思维认知理论是自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之后,为科学界普遍采用的认知方法。分解思维采取对认知的事物开展“抽丝剥茧”的策略,其作用就是把一个整体问题拆分成若干小问题,把比较复杂的问题变更成若干比较简单的问题,把复杂的数量关系变更成连续的简易数量关系,然后按部就班、逐个解决,追求明确唯一的答案。分解思维认知理论应用于社会实践,对于解决是与非的问题,进行控制与预测等,行之有效。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的类别和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按照分解思维的方式,可以将造成和影响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的类别和产生的原因区分为以下四种:

1.长距离、大面积、高密度、集中时段、定向涌现的交通流与有限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是造成北京市道路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新城建设和主干道路的发展,这种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的现象有“与日俱增”和“伴随发展”之势。究其原因,是“结构性”的刚通需求所造成。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城市功能区”的定位、市政规划的缺位、城市开发的短视与房地产政策的驱使等政策法规合力导向的结果。

解决此类结构性问题,需要诸多方面更高层次的改革、制度修订和模式改变,将城市规划与交通运输有机结合,减少市民对道路交通的依赖,从而减少交通流量,才有可能逐步解开此类难题。譬如,倘若在进行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导向上,可以适当考虑到缓解此类结构通流的问题,授权区县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对于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人员集中的驻地企事业单位,予以一定的指令性或者指定性的开发、经营、管理以及租赁、使用的规定,既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对于驻地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与吸引,也可以使由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纳入到有社会资金参与的可持续发展轨道。除此之外,定向的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在减少刚性的交通流的同时,还可以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改善和构建民生和谐的社会环境与氛围等方面,提供风险防范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手段。

2.路网规划设施结构不合理、主干道路出入口与辅路和次级干路的接续通行与容纳能力不匹配、路面停车占用道路资源、停车区域和设施严重滞后或形同虚设、公交线路与站点集中设置缺乏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是造成北京市道路交通部分路段和区域常态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类问题的产生,是“各司其职”的行政管理职能缺乏统筹兼顾的缺陷造成。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管理功能“制度设计”的精细定位与互不干涉和相互制约,缺乏权威高效的协调统一与综合评价检验。

对于解决道路交通拥堵的大系统开放式问题,需要在精细定位的各个职能部门之上,由区域负责人担纲并指定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实质性常设综合协调机构,譬如可以参照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模式与做法,对于“超越权限”、“行政交叉”、“互不干涉”、“推诿扯皮”的“管理真空”、“议而不决”等问题进行“多方协调”与“一锤定音”的集权处置。另外,还迫切需要从法律法规、机制建设和应急处置诸方面,发现、研究、预防、治理和解决由于诸如制度限制和管理交错造成的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缺陷与可能引起部分路段和区域常态拥堵的隐患与突发事件。

如,对于公交优先的政策落实,在策划和调整公交线路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整体综合考量大容量轨道交通的接驳换乘,提出善用资源的要求。譬如,在各个公交运营机构的资源分配方面,如何减少行走于繁忙市区道路的公交班次、限制与轨道交通重叠的公交数目、按照交通流向与乘员数量设置从居民小区直达城市功能区的定时定点直达班车等具体事项,需要协调统一与统筹兼顾。在停车管理与停车站点的设计方面,要求城区重要交通道路及其辅路在高峰期严禁停车、在交通主要结点设置独立岛屿式区域公交集成转换乘中心,最大可能地减少占路停车和公交站点对于主干道路的影响等。

3.理念误差(譬如交通路口的减速慢行与快速通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历史遗留的狭窄通道,大型活动场所和医院商场、场站、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地段的临时停车现象等复杂交通流是造成北京市道路交通分时段、经常性拥堵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这些分时段经常通拥堵的节点分布广、数量多、条件差,每一个节点都必须进行个体化诊断与分析,给出不同的治理方法和预案,在进行综合评估各预案的效果影响及其联动性之后,才有可能协调相关各方资源与决策。

此类问题的产生,是“规划设计”的缺陷或者是“历史遗留”造成。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管理者与公众对于道路交通中资源配置与理念的悖论,由此导致在规划设计其功能定位不准、“配套设施”建设的法规缺位和行为短视。任何形式的占路停车,不论是人行道还是辅路停车,也不论该停车位经过何种单位的审批与是否收费,从资源的属性和法理上讲,都是停车者对道路公共资源的占用,都有可能引起道路交通拥堵,同时也都是对于其他道路公共资源拥有者和使用者权利的侵害。但是,不论是路政还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阶段都没有提出对占路停车的物权主张,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反而有一些权力部门借法理空白设立经营占路停车的企业。在某些路段,正是这类所谓“有理由”的占路停车,成为该区域分时段经常性区域交通拥堵的罪魁祸首。上述问题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加以防范与处置。

堵的方法,需要在源头上加以防范与限制。除了应该明晰道路所有权的法理之外,还必须明确停车场建设归属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所承当的由于停车造成周边交通拥堵的公共资源损失的赔偿与处罚(包括限期改善直至停业)责任。同时,需要在建筑物的设计规划与立法审批方面,依据其使用性质,对该建筑物附属的停车位(地上、地下、附属停车楼)及其数量、出入口与周边道路的匹配进行明确的硬性规定与验收审批。譬如,根据北京市民的家庭车辆拥有量测算,新建住宅的停车位数量应该至少达到建筑物总套数的75-90%以上;商用综合建筑物的停车位面积数量应该至少达到该建筑物总面积的25-30%以上;大型综合商场建筑物的停车位面积数量应该至少达到该建筑物总面积的40%以上。医院、场站、学校、幼儿园等停车场数量,至少应该与商用综合办公楼建筑物的停车位面积数量相当。

疏的方法,需要尊重历史和正视现实,在停车设施建设和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及路线方面加以改造和改进。譬如,对于已经存在于狭街窄巷内的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那些具有优质资源的重点园校,有场地条件的可以选择修建立体停车装置;对于绝大多数的园校,其周边道路应设计为单行路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办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强制性法规,由校园内驶离和抵达的“校车”按照不同的路线,将集中的交通流分散到沿途具备停车条件的地点,使其家长在沿途不同的地点接送孩子上下学。在实现交通流疏导的同时,更加人性化地体现了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重视。此规定应作为对该园校负责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保障之一和任职资格的能力水平加以量化考核。

4.交通事故、工程施工、执法不当、灾害性气候、突发事件、交通管制等造成的道路交通临时性拥堵。此类问题的产生,既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风险防范措施及其预案制定和落实的不足,也有确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客观原因,是交通管理的基础设施科技研发的投入和成果应用不足,具有系统化集成的复合型人才短缺所致。应当提高现有设施的智能化科学水平与技术含量,建立一支专业队伍,从事虚拟现实的突发事件计算机沙盘对抗应急演练和快速处置方案实施,不断积累与提升特大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运营和掌控的经验与能力,努力提高一线指挥员和战斗员的现场处置水平。

二、整体思维认知理论下的北京市交通拥堵的治理

(一)整体性思维认知理论

整体思维又称系统思维,它认为整体是由各个局部按照一定的秩序组织起来的,要求以整体和全面的视角把握对象,突出对问题整体结构的分析和改造,发现问题的整体结构特征,把握它们之间的关联,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整体处理。整体思维在辩证逻辑中作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以自组织的理论解释最为突出。

自组织系统是通过本身的发展和进化而形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自组织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复杂自组织系统(生命系统、社会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机制问题,即在一定条件下,系统是如何自动地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的。自组织理论由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协同学(Synergetics)、突变论(Catastrophe Theory)和超循环理论(Super circle)组成,但基本思想和理论内核可以完全由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给出。

耗散结构理论主要研究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及其对自组织系统的影响等问题。建立在与环境发生物质、能量交换关系基础上的结构即为耗散结构,如城市、生命等。协同学主要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机制,认为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是自组织过程的基础,系统内各序参量之间的竞争和协同作用是使系统产生新结构的直接根源。譬如城市主干道路出入口与次级道路的容纳与通行能力的矛盾。而这里的系统进入有序状态即为交通流的拥堵排队现象的发生与状态。突变论则建立在稳定性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即使是同一过程,对应于同一控制因素临界值,突变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即可能达到若干不同的新稳态,每个状态都呈现出一定的概率。

(二)具有自组织系统特征的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个案分析

譬如,在某一地点偶然发生了很小的两车刮蹭事故,临时占用了四分之二的道路。由于其他交通参与者所选择的自我处置行为的不同(绝大多数的后续驾驶员会选择绕行的方式继续赶路,而不会自觉按照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停留在原地等待事故车辆驶离到路肩之后再通行),该路段就会因为突然增加的变线车辆,使得道路的通行能力至少下降80%甚至更多;按照北京城区高峰时段的交通流量,5分钟之内就可以形成长度超过2公里以上的低速行驶交通流,从而形成局部的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或者由于事故车辆双方协调不果而保留现场(这是绝大部分情况,需要等待交通民警现场处置),或者现场未及时处置的时间长度超过自组织临界状态的“临界阈值”,由于交通参与者对于拥堵状况的理解与经验所采取的行为不同,错综复杂的选择结果与此消彼长的交通流就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促使局域道路交通拥堵的态势呈几何级数放大和扩散,形成“蝴蝶效应”,造成长距离或者大范围的交通拥堵事件。

倘若在局部的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发生区域5公里之外的车辆,通过传媒渠道了解到道路前方的拥堵状况,极有可能在达到拥堵路段之前,选择其他路线绕行,既有可能避免延误自身行驶,又减少了前方道路的交通压力;或者由于快速处理程序的启动和应用,事故车辆自行移出事故现场到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使得原有道路通行能力得以快速恢复,预计在7-10分钟后道路通行恢复正常。

以上简单示例,充分说明特大型城市的道路交通的控制完全具备自组织控制的特征。因此,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依托的数字城市建设到智慧城市建设的飞跃,将促使城市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都相应发生改变。

三、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综合防治的建议

(一)理论指导方面

城市规划要兼具合理性和前瞻性,以智慧城市理念助力城市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在对特大型城市预防和治理道路交通拥堵的理论指导和相应的处置方法层面,有必要将分解思维理论与整体思维理论相结合。在战略层面,以整体思维理论指导和纠正对于特大型城市预防和治理道路交通拥堵的认知偏颇。

(二)机构设置方面

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明确在按照分解思维理论不断深化各个职能部门的精细化管理和整治措施落实之外,还非常有必要组建由区域负责人担纲,研究、发现、综合、协调和处置各个职能部门议而不决和超越权限事务的常设机构,对北京市道路交通的拥堵状况、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进行综合治理与动态调整。

(三)临时工程方面

在采取五环路以内“限号行驶”、采取购车“摇号”控制总量增长、提高主城区停车收费标准等现有措施外,还应该针对产生道路交通拥堵的各种根源和性质,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开展有的放矢的治理工程和临时措施,譬如前文中提到的在道路交通分时段经常性拥堵节点周边“施划单行路”和 “制定限时禁止停车路段”等。对于北京市道路交通部分和区域常态拥堵路段,采取更改不合理的出入口和设置绕行路线等工程措施予以综合治理。

(四)中长期战略与规划方面

需要针对特大型城市的道路交通拥堵进行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按照整体思维理论和分解思维理论分别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交通战略模拟、城市发展规划、风险应对演练、专业知识培训等具有长期指导意义的研究与部署。给出未来5-15年城市发展模式下的道路交通整体发展战略和目标以及规划蓝图。如基础设施建设、路口通行模式改变、责任追究制度、公交站线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