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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 财务审计 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背景资料:
1.2009年**市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自治区水利厅新水建管[2008]73号文的批复,计划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109.3万元。
2.该项目报送建安工程投资为6,387,650.02元,我审计机关审定建安工程投资为5,359,656.4元(人民币),审减造价1,027,993.62元。
3.该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如下: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6,547,010.71元(包括审计建筑工程费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42,702.32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4.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
5. 未完工工程投资预计达32万元
6.请问:为规避审计风险,编写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从背景资料分析,需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1、建设项目投资没有按批复计划完成。
(1)、计划总投资为810.3万元,实际完成投资为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实际为941,351.99元。
(2)、必须要弄清楚的有关概念及其关系: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三部分: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
2、财政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国家要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3、存在未完工工程投资
三、项目专项资金没花完,财政、建设单位、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建设单位建议:因为有未完工工程部分,我们决不能让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让国家将该资金收回。如果让该资金收走,再争取资金难度很大,既然资金没有花完,就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项目资金消化掉。
2、业主建议:要求监理增加签证的工程量,来达到满足完成投资计划。
3、还有一些其它的建议。
四、审计风险分析:
1、如果采纳上述建议和意见,无疑,把所有的风险转移给了审计机关。
2、建设单位建议将没有花完的项目资金以购买管理房、征地、购买料场等形式来增加投资,增加待摊投资,来把剩余的资金消化掉。变相增加待摊投资,但是,该项目概算批复待摊投资为941,000.00元,实际待摊投资已达到941,351.99元,若再增加待摊投资,待摊投资费用超出了建设项目概算批复的待摊投资,出具这样的审计报告,一方面是审计单位既承担了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又成了审计机关不懂投资审计的笑话。
3、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增加工程量,来达到满足投资计划。如果审计机关采纳用增加工程量的形式来满足增加投资,一方面施工单位有可能直接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认定就是他施工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投资,如果说不是施工单位完成的投资,施工单位反过来以审计报告跟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打官司,这样让审计机关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同时,审计机关也承担了审计风险。
五、应熟悉的相关财务知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建设项目财务审计,不是简单地将建设单位的财务数据摘抄下来,更重要的是去审核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合规,费用数量是否在规定的计取范围内。如: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应按以下规定去核定
3、招投标费用的计取办法
4、勘察设计费的计取办法
5、监理费的的计取办法
6、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
六、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如何编制:
1、在本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中,采用增加待摊投资费用的办法肯定是行不通。
2、有人建议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全部列为未完工程投资,未完工程投资还有近71万元,超过国家资金的10%,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中明文规定:“尾工工程(未完工程)资金超过总投资的5%,该项目不预竣工验收”,这样,会造成该项目无法竣工验收。
3、本人认为较为合适的处理办法:以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进行处理,在报告中将71万元以未完工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这样,将未花完的建设项目资金留在当地财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又规避了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风险。
4、审计报告中的竣工财务决算采用以下定性方法:
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及支付情况:
根据市***局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截止2010年12月27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收支情况如下:
1、该项目完成总投资6,621,479.24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604,327.25元(包括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5,359,656.4元,输变电工程117,170.85元;自动化测报安装工程127,500元),设备投资75,800元,待摊投资941,351.99元。
2、到位资金情况:工程投资810.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01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9.3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3、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10年12月31日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支付建安投资费用5,305,716.83元;自动化测报75,800元;待摊投资费用804,351.99元。
在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有:预计未完工程投资32万元;预留费用39万元。
七、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财务审计涉及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
1、投资审计人员,不仅要求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更要求能懂得工程合同管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其它各方面的知识。
2、投资审计人员还必须懂得财务方面的知识。
3、投资审计人员还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3
(一)沿革
日本近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 1869 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检查工作的监查司 ( 后改称检查局 ) .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 1880 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 l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 1947 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 会计检查院的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证明规则等。(3)根据 1997 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 30 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 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 (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 三 ) 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上份额的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 %以下份额的企业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要求,即财政收支的正确性、合规性、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依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处理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时还向新闻界公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情况和改善情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 四 ) 会计检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组成。
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 3 名检查官组成,并由他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 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 ,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 )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取首长负责制,3 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经过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 ) .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
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同意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 五 ) 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 条、第19 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 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同意。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 其他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确定 ) ;如果财务省确实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说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 ( 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现象 ) .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 一 )沿革
韩国上沿袭我国封建的监察御史制度。 1948 年摆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相互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1963 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主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检查、对规定的特定社会团体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 二 )监查院的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隶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依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 5 — 11 人 ( 监查院院长是当然的委员 ) .,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 6 名监查委员组成。监查委员会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 ( 实际中尚未发生过此类情况 ) ,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议。
( 三 )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2 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包括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占 l / 2 以上份额的其他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体的会计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38700 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 23 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查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体的会计检查等。现在,这类单位约 29300 多个。
( 四 )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 ( 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 ) 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结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 五 )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 29 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企划预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情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
( 一 )审计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从日、韩历史看,审计体制的每次改革都与其国内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相适应。 日本 1889 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是在确立天皇制政治体制的背景下作出的改革; 1947 年确立现行的会计检查院体制,是在二战后政治体制由天皇制改为三权分立制的重大变革情况下作出的。韩国 1948 年设立审计院,是摆脱日本统治后重建国内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63 年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实行隶属总统的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是全斗焕总统推行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政策下的经济重建和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背景下进行的。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改革过程之中,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被审计单位不提供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会计信息失真,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经费不到位等现象,不仅仅与现行审计体制有关,也不是改革审计体制本身就能够解决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需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交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必须报审计机关复核、备案。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制定跟踪审计具体操作规程,指导和规范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条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管辖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招投标、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在中标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应有市主管领导签批的书面意见,否则审计机关不予审计,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是否设立基建专户,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制定、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物质和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拨付,有无超付工程款等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审计方法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积极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专业技术设备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专业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应对聘请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间,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必须依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接受委托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聘用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外部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专门条款明确以下内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在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前,除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应预留合同价30%的工程款,待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对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存在与财政评审相关规定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将审计掌握的情况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计机关移送时,应出具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有关证据。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相关情况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或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应及时将情况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并出具财政机关移送函,附有关证据。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对双方移送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及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书,应互相抄送,以便于双方及时了解项目评审与审计结果情况,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一)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违纪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抬高工程造价、影响工程质量的,审计部门可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列明,由监理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等有关事项,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发现签证不实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审计部门应报告市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造价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以及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包括所聘外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5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人大在指导和利用审计机关参与预算监督中步子迈得越来越大,我省人大在如何借力审计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我们邀请审计人员参与部门预算的审查,促进预算编制的合法、科学、透明和细化,为人大初审年度预算提供专业支持;我们要求审计机关将当年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的部门作为当年重点审计对象,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人大,使人大机关了解并掌握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审查批准政府年度决算的同时,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并听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等。人大预算监督需要审计监督的配合,人大预算监督限于专业力量的不足,监督的深度和实效还待提高;而审计监督缺少权力支持,审计成果利用还不充分。如何借力审计监督手段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既能够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和实效,同时,也会促进政府预算审计监督的效果和审计权威的增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
一、委托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拓展人大预算监督内容。人大预算监督要增强实效性,提高前瞻性,不仅要增强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一般性监督,同时要延伸监督触角,拓展监督范围,不仅要监督政府花了多少钱,更要关注政府开支的合理性、有效性。地方人大可以对某些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如政府性投资问题,地方债务问题等,委托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并适时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可以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规范预算管理中的作用,增强人大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
二、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增强人大预算监督实效。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既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人大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增强监督实效的有力抓手。地方人大可以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计情况,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问题,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检查或调查,督促其整改落实。二是选定几个典型被审计单位,结合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逐一跟踪落实,对部门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频发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分析总结。通过点面结合的跟踪落实,监督检查,既促使典型被审单位进行整改扩大审计的外部影响力,也有助于人大从宏观层面对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而提高我省整体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建立人大与审计部门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放大预算监督的质量和能量。一是加强活动联系。人大有关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根据内容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审计部门召开的全局性或者重要的专项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也应及时邀请人大参加,保证双方对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的了解和对接。二是搞好信息反馈。审计部门及时将掌握的预算执行的大量情况和线索提供给人大,使人大的预算审查既有的放矢,又提高实效;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信息,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保持监督信息的畅通和有效衔接。三是搞好资料传递。人大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预算审查信息等资料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报告、情况通报、调研成果等,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及时传递,保持沟通和交流。
四、探索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有机结合,助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在现行政治体制不改变审计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的情况下,探索人大预算监督权威性和审计监督专业性的有机结合,关键是实现人大机关和审计部门人员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互补。在权力层面,人大可以在代表中增加审计专业或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有助于提高人代会审议质量。在工作层面,可以探讨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审计部门之间领导交叉兼职,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力量整合。在执行层面,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增加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在有关工作委员会下可以成立审计联络处或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大与审计机关的联系与协调。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范文6
(一)审计结果及执行审计的概况
在本文的研究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来源于2013~2015年度审计署公布的中央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统计的范围则是这几份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部门。从每年的审计公告可看出,均存在违规行为,并披露了相关财政资金数额。对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发现,违规金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此外,审计违规金额与审计单位的数量具有直接的线性关系。对2013~2015年审计公告中的违规事项进行统计分类显示,主要违规事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预算未细化,资金未发挥效益,会计核算不规范;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列支、未按预算执行;预算资金取得与使用不真实,存在“帐外章”;违规编制、申领预算、预算编制不实;管理不规范,收入/应交上缴款未及时上缴;收支未纳入预决算管理;其他。
(二)审计结果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2013~2015年审计公告中所涉及的违规事项类型和违规部门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其结果发现,“未按预算执行”这项违规行为是涉及部门最多的,而且违规比例高达90%左右。此外,“扩大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不规范”也是违规比例较高的项,这说明中央各部门在预算资金的使用监管上存在较大的缺陷,部门的财务预算资金支出没能得到严格的监管,预算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在涉及违规资金的数额方面,“预算未细化”所占比例最高,其涉及资金数额占比高达35%左右,其余各项所涉及资金数额的比例均不足10%,由此可见,“预算未细化”成为国家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问题。从公告的被审计部门来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社保基金会四个部门被审计出的问题金额最小,而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的违规资金数额较大。从审计公告所显示的整体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对预算执行审计改革的不断推进,预算违规问题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审计对预算具有显著的改善效果。
二、省级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描述性分析
在对中央部门的审计状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之后,针对省级预算审计公告的披露情况,对省级部门预算审计问题进行描述性分析。所涉及的数据来源于2015年各省级预算审计公告。从预算审计的披露结果来看,各省在违规金额的数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山东、河南等省份涉及预算违规金额高达400亿元,而北京市、天津市等有35亿元左右。各省的预算审计编制并不统一,所包含的审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在绝大多数省份,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对项目预算没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这个问题被专门提出,这说明国家审计部门也来越重视绩效审计。
从违规事项分类的情况来看,各省在预算违规方面所表现的不尽相同,这一方面与预算审计中被审计的单位和审计的内容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各省经济发展情况具有直接的关联。以北京市为例,其在“未按预算执行”事项上的违规金额最大,占比高达50%;此外,山东、河南、河北、浙江、江苏、广东等省份在“未按预算执行”事项上设计的违规金额也较大,约占被审计违规金额综述的一半左右。广西则在“资金为发挥效益”事项上涉及的违规金额较大,云南在“预算未细化”、“未按预算执行”、“收支未纳入预决算管理”三个事项中所涉及的预算违规金额较大。
三、国家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国家中央及各省审计部门披露的预算审计公告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来看,我国预算执行审计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审计的覆盖面较窄,缺乏审计的全面性。从数据统计来看,自2011~2015年均被国家审计部门连续审计的部委仅仅15个,而且大多数部门被审计的时间跨度较大,这样使得预算执行情况无法得到连续全面的审计。分析原因发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我国审计力量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审计效率不高造成的。
二是预算执行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预算缺乏足够的监管约束,这也造成有些部门存在“屡审屡犯”的现象。在缺乏足够的监管与管理制度背景下,被审计部门出现预算违规问题之后,多数情况下只是写个书面检查就不了了之,实际并未落实惩处,这使得被审计部门缺乏法律震慑,没有完善的问责机制致使其“屡审屡犯”。
三是从近几年的审计公告来看,我国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公告存在一定的缺陷,披露的审计结果信息不完整,审计的公开制度不完善。当前审计公告存在的主要缺陷包括审计数据缺陷、审计内容缺陷、审计公告形式缺陷等。尤其是省级审计部门,没有统一的审计规范,造成各省的审计文本、内容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将各省审计公告放在一起进行统计时,很难选取基本一致的样本进行比较分析。
四、深化国家预算执行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审计队伍与审计立法,加强审计效率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财政收支、财政预算的快速增长,国家财政预算审计越来越重要,对国家审计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审计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要求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水平不断增长,审计人员知识结??不断丰富,进而满足不断提升的审计效率。因此国家审计部门应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应不断完善审计立法水平,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给予国家审计工作充分的保障。通过立法来实现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约束力,进而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
(二)创新国家审计方式方法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较多的问题,这需要我国审计部门不断探索创新,丰富审计方式与方法。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以治理评价为核心探讨治理导向审计与“三公经费”审计。深层次分析财政预算审计存在的问题,从各个环节来规范预算执行审计,使审计能够发挥更高效的监督作用。从中央层面扩大审计范围,从深度上强化预算执行审计、腐败治理审计和经济安全审计,提升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前文分析的连续审计问题,国家审计部门应增加连续审计部门的数量,加大审计的覆盖面,让违规问题无死角,使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真正起到预防、揭示与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国家预算执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保障国家预算执行审计透明度
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在预算问题披露方面已经完成了高效的任务,但在后续的责任追究方面却存在较大的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被审计部门出现问题后的改正不及时、不透明、不高效。因此国家应着重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具体到部门,完善审计问责的追踪机制,从行政与立法层面加大查处力度。此外还需完善在职与离任审计问责力度,细化到个人,并具体、清晰、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的内容、方法和方式。此外,还应加大财政预算审计透明度,实现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在财政预算审计公告中,对于查处问题的整改报告,应清晰、具体,要明确问题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责任落实以及整改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