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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1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管理;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快速普及,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方便快捷的结算模式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目前我国在支付结算管理上依据主要是《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联行、手工交换和电子联行等结算方式,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快速发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相继推广运行,上述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体系的发展速度,导致结算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当前支付结算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运行的小额支票截流业务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是以扫描的影像支票和电子信息代替实物支票传递的。这种运行模式推动了支票在全国的通用,扩大了支票结算范围,是现代支票结算方式的有益补充。但是现行的《票据法》中明文规定:“支票的付款方式为见票即付”,影像支票虽然代替实物支票完成结算,但实物支票与电子支票同等法律地位没有进行明确。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支票截流在哪一方没有相关法规予以说明。《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支票的出票、背书必须在限定的区域使用,限制了支票的区域流通功能。与推广支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相矛盾。另外,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在支票安全防范措施应用中的法律地位未加以明确。《电子签名法》虽然已正式实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了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结算的合法性,而《票据法》指出的“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对网上银行的支付形成法律障碍。其次,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支票圈存业务是由出票人开户银行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存金额保证支票的及时支付,其发出的支票圈存指令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些都涉及到资金清算的诉讼问题。
二是尚未建立支付系统的准入、退出制度。目前加入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但是在准入环节各商业银行所提交的各类报告、履行的程序、系统及环境验收、经营管理、信用等方面及退出时的条件和程序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和明确。造成准入环节松散、退出条件模糊。在运行中,资质、信用及其他条件比较薄弱的参与者出现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借记不足无法进行支付时,会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引起民事和经济纠纷。
三是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责任难以界定。电子支付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和汇划速度,一笔资金的汇划几秒钟即可入账。从形式上看参与汇划资金的当事人只有汇出行和汇入行以及客户,但资金汇划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账涉及到许多因素,借助于许多环节。由于电子支付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搭建的平台来完成资金汇划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手段复杂,资金在汇划结算过程中,一旦出现丢失、延误,影响资金正常入账时,引起的经济纠纷涉及许多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商和维护商、网络运行商、电力供应商及各环节的运行维护部门。对该类纠纷,目前的法律层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没有明确指出某一环节的故障或失误应承担何种责任。发生此类纠纷时,法律责任无法认定,不利于系统经营者、维护者、参与者、监管者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利于维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票据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出台《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确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明确银行、工商、税务、开户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躲债、避税、骗汇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出台《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制度。建议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退出程序等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明确参与者提交申请的流程、提交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和流程;对参与者经营能力、信用等级、防范风险能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整体素质、运行维护水平,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等条件制定准入法律条文。在退出环节上,应明确退出的条件、程序,退出时履行的职责以及后续法律责任的确定。以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3
一、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并适时调整内控考核指标
为完善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我部的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总行内控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实操性、综合性”原则,制定网点在会计结算方面的内控考核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变化和趋势,适时调整了我部银企对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的考核内容,不断加强和细化各项业务的内部管理,通过长期有效的内控考核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二、加强对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顺利完成xx年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两项重点工作,确保我部结算账户的有效性、合规性
(一)严格按照《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等业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目前我部存量单位结算账户共户,xx年新开各类结算账户270户,变更账户资料120户,撤销各类账户118户。
(二)按总行信息中心ecif账户系统的管理要求,严格审阅账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资料归档的准确性、及时性。xx年通过ecif系统传递资料共1250份。
(三)顺利完成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系统批量迁移工作。历经半年时间,通过我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的账户户,已年检户,完成占比%,同时辖内18间营业机构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均已迁移成功,涉及户数户。
三、进一步加强空头支票的监控与管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防范结算风险,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增强我部结算质量和社会信誉
采取按月通报我部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及时跟进与了解、控制售卖支票数量、严把开户质量关、停止其支票结算业务等措施,多管齐下,严格支付结算管理。同时还开展了一次以“规范票据行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为主题的设点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票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影响。xx年我部停止单位支票结算业务户,共开出空头支票51张,同比xx年开出空头支票68张减少了17张。具体如下:...............商业秘密省略
四、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严防案件发生
xx年随着我行事后监督0cr系统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行集中事后监督工作已顺利完成,为配合总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共开办5次培训、交流会,并针对上线后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总行营业部事后监督考核办法》,按月、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并从10月份起每隔10日公布一次近期存在问题,就期间重点注意事项进行重申、规范,不断加大对网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五、加强对辖内现金调配、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确保现金正常流通,消除假币对社会稳定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做好辖内现金管理及现金调配工作,在总行下达的库存限额中进行合理分配,按月监控网点的月日均库存金额,并按季下发月日均库存金额的考核通报,根据网点业务量和需求量的不断更新,xx年先后两次调整了我部各营业机构的库存限额。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假币收缴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人民币收付的有关规定,认真为群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业务,及时对回笼款项进行整点挑剔,防止对外支付不合规定的人民币。在总行开展的人民币收付和假币收缴业务检查中,11间支行中只有我部得满分。
(三)配合做好亚运前反假货币“百日行动”的宣传活动,选取收缴假币数量较多、人流量较多的网点进行设点宣传
六、加强会计印章管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
根据总行下发的管理办法,重申并细化了我部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印章的申领、使用、停用和保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和专人负责。今年8月份,我部停用的各类会计印章275枚,启用新会计印章186枚,均严格按规定进行启用和停用,对印章的日常管理常抓不懈,确保印章无漏登、无遗失。
七、继续加强检查与监督,防范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风险
(一)狠抓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目的,提高检查针对性。xx年共开展各项会计结算业务检查13次,投入检查人员人次,累计个工作日。具体包括年终会计决算真实性检查、账户使用合规性检查、会计档案资料检查、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专项检查、亚运前反假货币工作检查和汇兑业务合规性检查各1次,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各2次,银企对账单回收情况检查3次。
(二)完善整改纠错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验证整改效果,并提交整改报告到总行相关部门。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人员素质。
(一)制定优秀业务人员定向培养计划。以“与时俱进、大兴学风、以人为本、苦练内功”为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基本原则,采取“业余自学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不断变换角度与角色的方式,力争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个人业务水平,加强我部会计结算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促业务、推发展,及时开展各项业务培训。xx年共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次,培训内容包括ocr系统和反假数据报送系统上线培训、货币反假知识培训、新工业务培训、网点日常会计结算重点、难点业务培训等。
九、其他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总行完成重点工作。在我行以直接参与者直联方式接入支付系统、以集中直联模式接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工作中,及时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向xx多个企业客户进行宣传推广,使系统在停运期间,得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确保系统升级期间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过渡。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4
乙方:付款人
签订地点:
根据甲方开户银行管辖行 行批准,甲方已获准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费种名称)。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协议(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费种),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协议(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合同)其中一份随"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5、
十一、若乙方解除协议(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合同)解除手续。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协议(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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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收款单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___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5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对资源储备越来越重视,地质项目投入越来越大,审计工作也就尤为重要。地质调查、勘查项目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场资金投入,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商业性地质调查工作设立的项目。这里讨论的地质项目经费是指财政投资项目,不含市场投资。地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二是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三是资金结算的程序性。因为有这三个特性,就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地质项目审计的方法
地质项目专项审计方法主要采取追踪资金流向法为主,以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法、审计经验判断法和走访调查法等为辅。审计人员通过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检查是否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行为,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往往采取抽样的方式确定样本。审计路径为:确定源头资金总量确定资金流转环节审查流转环节资金的安全性计算资金流转的时间性审查资金流转末端的完整性测试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人员还可以凭借职业判断的敏锐性与直觉,根据审计经验尽可能地揭示问题存在的真实;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直觉判断,也可以选择走访调查的审计方法。对于财政投资地质项目资金,审计重点是资金的安全性,抓住这点确定审计方法就不难了。
二、地质项目审计的依据
(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除了审计常规性依据外,由于地质项目具有行业性质,其资金管理有针对性,国家出台的办法有《地质矿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4号)、《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3]80号)、《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查要求(试行)》(中地调函〔2010〕88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459号)等等,只有精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审计地质项目。
(二)以地方规章制度为依据
江西省有关部门针对地质项目经费管理也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4]98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85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概(估)算编制规定》(赣财建[2013]84号)、《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93号)等,审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地质项目有关规定。
(三)以项目资金预算为依据
财政投资的地质项目在申请项目时,明确要求编制经费预算,且经费预算是设计文本的章节之一。相关财政部门对预算进行批复、业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批复之后,地质项目才正式下达实施。经过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应,也是审计依据之一。审计人员根据预算的具体金额和完成工作量审查项目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地质项目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预算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专项管理规定,审计预算标准、预算依据和预算方法,查阅预算编制手续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查立项批文是否齐全,这是??计人员审查之前的基础工作。
(二)资金使用
地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咨询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维修费、用地补偿费、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按工作手段又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费用。审计人员应根据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结合项目预算,审查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审查时注意禁止使用大额现金结算。
1.委托业务费。一是审核程序上的合法性。委托业务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单项委托业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竞争性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委托的,应经委托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经立项及设计阶段技术与预算专家审核通过,二级管理机构同意方可直接委托。二是审核票据的齐全性,要具有合同(协议)、发票、工作量结算单。三是款项支付的合规性。所有款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委托方,不允许支付给其他人;项目未完工之前按规定(或协议)付款。
2.劳务费。审核用工事项的真实性和票据齐全性,提供的票据主要有用工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用工结算单、劳务费发放表签字单和代开劳务发票,项目评审费需专家签字表、评审意见及劳务发票。一般情况,临时雇用民工及专家评审费可以用现金结算,其他用银行转账给用工人员。
3.设备使用和购置费。项目预算中已编制设备使用费的,单位提供的设备按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计提设备折旧;对于需要租赁的设备,要根据预算审核设备型号、支出标准、租赁合同及发票。预算中已编设备购置费的,审核设备型号、设备数量、购置合同及发票。
4.用地补偿费或青苗补偿费。重点审查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结算单、代开发票或村委会的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补偿费转入村委会或个人银行账号。
5.接待费、会议费、租车费等。如接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国家或单位内部有开支标准的,按规定执行;如交通费等无标准的,提供单位内部制定的车辆使用规定,租用车辆的提供租车协议、用车结算单、租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
《预算法》规定,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项费用的支出需要以预算为前提,也是审计人员审核支出时需掌握重要的依据。
(三)资金结(清)算
地质项目完工后,需聘请审计部门、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清)算,审计人员主要依据结算有关管理办法,审核结算的程序是否到位、项目结算金额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等。
四、地质项目审计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预算执行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相差很大,主要是单位对预算编制重视程度不够、技术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不够,预算执行过程中会计核算不到位等。地质项目经费按费用科目和工作手段二维形式列支成本,财务人员经常与技术人员沟通预算及成本开支情况,对照预算列支成本。预算与实际支出允许有差额,除人员经费、委托业务费、设备折旧费、出国费不能超预算外,其他非重点支出费用项目可在±10%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委托业务费问题
委托业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手续不全,达到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投标、该竞争性谈判未实施竞争性谈判、可以直接委托的又无集体决定会议纪要。地质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一般是地勘单位委托下属单位承担,或委托同一法人的企业承担,这种情况属于自营,预算中不需编制委托业务费。如果地勘单位无相关资质的委托业务,必须按以上程序操作。
(三)劳务费问题
审计时发现,有的项目劳务费支付给项目负责人,有的项目一个人报销大额劳务费,有的项目重复列支搬迁费用、青苗补偿费等,甚至有的项目虚假支付少量劳务费等,问题形式多样。劳务费支出时必须票据齐全,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杜绝虚报冒领现象。
(四)结余资金问题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科研项目; 财务报账制; 项目管理; 核算单位; 报账单位
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科技投入逐年增长,科技经费管理也日益规范和加强。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同时加大项目验收的财务审计力度。近两年来,主管部门又有新的举措,如,开设银行特设账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即是如此;科研项目实行财务报账制,经费不再层层下拨,统一在某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是主持单位,或是某一承担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如863项目、转基因专项等。本文仅就财务报账制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实行科研项目财务报账制,可以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预算执行力和经费使用效率,在项目验收阶段,节约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但是,目前在实践中,财务报账制或多或少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做法还有待完善和加强。
一、科研项目财务报账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报账中存在的问题
1.真实性问题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一就是真实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对经费核算管理单位来说,部分核算的经济业务是报账单位发生的,这部分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可靠,经费核算单位经办人员、会计人员并不能作出保证。而在财务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经费核算单位要做出“管理当局声明书”,必须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书面声明或确认,这对被审计单位来说,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2.支付问题
财务报账时,如何进行支付结算,有时也是一个问题。有些费用有时因报账单位垫付资金,而汇入报账单位,至于是否确实垫付,报账单位收到报账款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本来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如差旅费、劳务费(科研用工工资),是否能支付现金,特别是当金额比较大时,如何处理比较妥当;一些支出金额较大的费用,报账单位个人先行垫付了现金,能否以现金形式支付。支付采取何种方式,不只是会计核算的问题,也是经费管理是否规范的一个体现。
3.垫付资金问题
报账单位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遇到资金问题。因为经费未下拨到本单位,使用经费时不可能随用随取,只能用别的资金先行垫付。若使用其他在研项目经费,这时,就涉及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问题。若不想使用其他项目经费且经费来源又较少时,资金垫付就比较困难。
(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统计及经费考核问题
科研单位对科研项目统计一般以批准立项和经费到账为准。此类报账项目,由于经费未下拨,对报账单位来说,有等于无,自然不予统计,年底经费考核时,也不算指标。科研人员就好像成了为别的单位打工的人员,只不过为了有事可干,不能放着科研项目不去做,只能不作计较,埋头苦干。对核算单位而言,此类项目既有立项,又有经费到账,自然是如假包换的科研项目,在经费统计上,自然按账面上反映的数额统计,这样,既有了项目,又增加了经费,可谓是双赢。两种做法对比鲜明,但都不正确。
2.项目管理和管理费问题
报账单位既然未将报账项目纳入统计考核范围,自然也不会纳入管理范围,项目管理基本上是科研人员自己的事。当然,上级项目承担单位会对下级承担单位进行项目任务分配、安排,会定期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但这代替不了下级承担单位——报账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报账单位项目管理缺失,使项目管理环节出现了断层。
项目经费预算中一般都有管理费预算,这项费用是用于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以项目经费为基数按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费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比例收取并统筹安排使用。但在报账项目中,由于经费未下拨至报账单位,报账单位放弃了管理,也就放弃了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费指标则由核算单位享有。实际上,报账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基础条件,但这部分消耗未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报账制项目的管理费则与实际不符,也与有关规定不符。
3.绩效考核和激励问题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关于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未完全落到实处。报账单位未收到经费,对报账项目不作统计,不作管理,更不作绩效考核,科研人员的绩效成为一纸空谈。核算单位则以账面经费为基数,根据考核情况,提取、支出科研人员绩效。绩效考核和绩效支出本是一种激励措施,若未适用于报账单位科研人员,会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这与国家实行绩效管理的初衷相违背。
二、完善科研项目财务报账制的建议
(一)完善财务报账制度,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1.完善财务报账手续
签字手续完备、附件齐全,是报账的基本要求,对报账项目来说,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如前所述,会计人员难以知晓报账单位的经济业务是否实际发生,防范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完善报账手续。实际工作中,常有报账单位仅提供原始单据进行报账,这种做法非常不妥。比较妥当的做法是由报账单位填写报销单,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金额大的支出或重要的支出还应由单位领导签字;附件应齐全,如参加会议要有会议通知,组织会议还应有签到单,测试费要有协议,材料费要有验收人签字并附清单或协议,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号,仪器设备费应有合同和固定资产登记证明。再根据核算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由该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签字。报账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是对报账事项进行确认,核算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是对报账支付进行认可,经过双方的确认和认可,会计人员方可进行报账业务处理。
2.采取正确的结算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有两种,即现金和银行转账。采用何种方法,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鉴于报账的特殊性,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而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如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虽说是可以现金支付,但由于这类凭证本就属于自制原始凭证,支付时宜采用转账方式,即将报账款项汇入报账单位账户,由报账单位根据发放清单进行发放,若报账单位已先行垫付的,可以进行冲账处理。差旅费可先向报账单位借款,报账后将款项汇入报账单位冲账。超过现金结算范围、标准的大额支出,应杜绝个人垫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报账单位购置商品及接受服务的费用,应根据发票直接汇入有关单位账户,对于报账单位已先行垫付的,应由报账单位提供垫付证明,方可将款项汇入报账单位账户。如有必要,对于汇入报账单位账户的费用,可要求报账单位提供有关账务处理证明。
3.妥善解决垫付资金问题
报账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资金时,应尽量采用后付款方式,比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于必须先行付款的情况,报账单位应落实垫付资金来源,此时,不应使用其他在研项目资金,应使用其他性质资金,如横向委托收入、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等。当项目组除科研经费外,其他收入来源单一或较少时,报账单位应协调垫付资金来源,妥善解决资金问题,为科研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理顺关系,各尽其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1.明确项目和经费归属
报账项目虽有特殊性,但也只表现在经费的核算管理上,其余与一般项目无异,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都应正确对待。核算单位应将项目书中分配给报账单位的经费指标分离出来,按分离后只属于本单位的经费进行有关考核,不应虚增指标和成绩。对报账单位来说,虽说项目经费未拨至本单位账户,但项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报账单位对未拨至本单位的项目经费拥有事实上的使用权,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工作考核时应对此类项目及其经费予以确认。
2.相互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般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之间是需要配合的,而财务报账制项目,各承担单位间的关系更为紧密,相互间配合更为重要。
核算单位应与报账单位做好项目任务分解及经费预算分配,定期交流项目实施进度,核算单位应定期分析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反馈报账单位。报账单位应将报账项目视为一般项目,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根据项目预算,对报账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项目管理成本属于间接费用,根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由此可见,项目管理费,应由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根据各自预算和实际情况收取、管理和使用,这样,既反映了科研项目的实际管理成本,对报账单位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3.开展绩效考核,实行激励政策
现代管理重视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也称成果测评,它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的过程,通过考核,最终达到工作目标。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都应根据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绩效考核和绩效支出是国家完善项目管理的重大举措,对科研人员来说也是一项激励。绩效发放方式,核算单位自不必说。报账单位科研人员绩效发放有两种方式,一种由核算单位直接发放,个人所得税款由科研人员自行申报;一种在报账后将绩效款汇入报账单位账户,由报账单位发放,个人所得税款由报账单位扣缴。不难看出,第二种方式更为适当,也便于操作,并且绩效支出属于间接费用,从前文也可看出,绩效支出应纳入报账单位财务,统筹安排使用。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会计核算原则[EB/OL].http:///view/595582.htm.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