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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0.前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行业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法规,笔者就新机制管理下,如何优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展开探讨,对贯彻落实方针政策,提升生产效益水平,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规范食品生产环境,应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模式与制度的变革、创新。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特大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更加应引起我们的全面反思,做好工作机制的完善界定。为全面保障食品生产安全,维护大众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各类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管理、乳制品监管规范逐步完善。该类法律规范制度之中,均包含相应的质检许可管理内容。然而基于立法目标以及产生背景各异,导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问题。为此,应做好统筹管理、协调管控,方能优化实践管理效果。随着行政许可标准与执法管理对食品安全生产管理许可制定的新要求实施,为适应市场环境特点,规范权责,创建质监管理综合系统,应推进食品生产安全许可管理的创新转变。可促进审查工作、批准管理同监督管控的有效分开,提升实践工作水平。
2.强化许可监督管理,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
为强化许可管理,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应明确地方管理为主体的运行机制,将地方质检机构作为主要的许可管理实施单位。省级部门则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与要求明确行政范畴之中分别进行许可管理的具体种类。针对各区域食品生产行业存在的差别性,应令省级单位依据地区发展状况明确三级生产许可的具体管理权限。生产许可管理影响到企业实践生产能效,为实现同企业工商执照管理的有效对接,应在管理办法中将审核同检验互相分开,进而契合工商机构申领营业执照的报领流程。由整体层面来讲,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令审查管理的标准条件更加细化与规范化。为强化许可审查以及管理验收,质检总局了审查细则,并涵盖了各类详细的技术标准,令管理工作更为透明公平、科学有效,对于企业详细了解、全面掌握规章体制,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极为有利。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许可凭证后,应设置契合生产食品类别与总量的加工原料以及食品生产、包装与储存的相应场所,并确保干净整洁、通风明亮,远离污染源。生产材料、设施的应用应做好消毒处理,制定有效的防尘、防腐策略,抑制生产原材料同成品的混放导致交叉污染问题。配置技术以及管理员工应符合生产需要,做好全面培训管理。同时,应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完善建档管理,规范材料进货采购、验收管理、生产应用、储存保管以及出厂环节的全面审核,制定安全管控体制。监督管理工作中,食品生产企业应基于许可规定的品种范畴展开生产作业,不应突破范畴限制。应确保生产条件始终满足规定标准,并统筹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则应基于自身职权范畴,依法进行生产食品企业的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检验抽查。同时,应引入现代化信息手段,创建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以及监督管控信息工作平台,为社会大众、企业法人以及各级社会组织单位获取相关资讯信息,制定科学管理策略,提供便利,提升实践工作效率水平。
3.规范落实法律规定,优化实践工作效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优质开展,需全面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对于小作坊、经营摊贩与他类生产食品方的许可管理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只有获取食品生产许可凭证方能批准其经营。对于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律制度与地方法规,为满足行政工作管理需求,应对需要行驶行政许可的,设置临时许可,明确操作细则。可依据区域权利机构制定的规范制度标准,并参照权责合理分工,规范其生产食品行为。对于农产品、转基因、酒类以及乳品等特殊产品,应依据专项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法制度进行许可证的规定办理。而对于传统食品工艺之外的产品生产,例如借助辐射技术进行食品生产,其许可的管理应依据专项卫生管控标准进行细化管控。针对食品添加剂的许可管理,在遵循质检总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同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有效对接,进而实现规范有序的综合管控,优化实践工作效果。
4.结语
总之,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创规范有序的生产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应规范许可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提升食品生产质量水平、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各类制度的有效对接互联,方能优化实践管理效果,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食品生产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支撑平台建设;生产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建设
枸杞是一种药食兼用的经济作物,自古受到世人推崇。宁夏作物枸杞原产地,在政策带动下,无论是面积、产量及产品质量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科研单位组织制定了枸杞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各枸杞基地在标准化技术的支撑下,枸杞生产完全实现了无公害,部分达到了绿色食品甚至有机枸杞要求[1]。
虽然质量标准执行提高了枸杞产品质量,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链”,各基地生产标准化技术执行不够彻底,种植不规范、不科学,生产中仍然存在农药、化肥使用量超标现象,导致枸杞产品质量不稳定,尤其消费市场对枸杞产品质量仍存有疑惑感、不信任感。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2009年6月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将食品生产安全由过去的分段监管体制、命令控制模式,提高到现在的全程监管体制、预防风险模式的高度,总体趋势是在逐步提高产品等级,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监管机制建设步伐[2]。为了充分保证居民消费枸杞安全的需要,加强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是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需要。
1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无论根据哪种产品质量标准,决定枸杞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是生产及加工过程的全程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及管理技术、规范田间生产档案记录、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建立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枸杞产品全程质量追溯制度,是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枸杞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保障消费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更是推动枸杞生产方式变革,提高枸杞种植者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3,4]。
农业部2003年组织开发设计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对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有着积极作用。该系统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为依据,以规范化数字档案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纽带,以专题网站为载体,集中展示了全国优质农产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认知途径、提供合作渠道。这套系统能够为消费者、生产者和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无公害农产品方面的综合服务。一是利用这套系统,消费者输入产品的编码后可在互联网上通过文字和照片,清楚地了解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情况、生产企业的情况、产地土壤水质等环境情况,以及每一件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各种投入品的情况,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可以追溯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对于枸杞种植生产单位或企业来说,利用这套系统可以方便、系统、规范地记录和管理无公害枸杞生产全过程各种信息,建立健全从田间投入品的使用到最终产品质量检测情况的档案记录,规范生产行为、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从而确保枸杞产品安全。
无公害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引进建立,不但保证枸杞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为无公害枸杞产品质量追溯提供了技术平台;而且对于从事绿色有机枸杞生产单位或企业,可借鉴该质量追溯系统,自行开发、设计绿色、有机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为进一步规范枸杞质量追溯系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2规范枸杞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枸杞生产、管理单位或企业要在严格遵循枸杞标准化技术规程,并组织枸杞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要求、枸杞产品质量认证要求,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全面保证枸杞质量追溯系统正常运行。一是在已培育的优质枸杞品牌以及haccp食品安全体系的基础上,依据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需要,制定适合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规范,包括从品种选育、种植、产品销售、枸杞产品质量反馈等全程质量管理操作规范。二是组织制定品牌枸杞生产产品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细则。三是制定品牌枸杞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维护与管理制度。四是制定可追溯品牌枸杞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
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为保证体系运行高效有序,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器、交换机和路由器等,所有体系运行的微机系统以宽带联接、局域网的信息管理方式,以利于枸杞质量追溯系统运行快捷、有序。应合理配置应用质量追溯系统软件。一是对引进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软件和基本数据库适时升级、更新,并设立专人对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将生产管理
的各种信息及时输入软件系统管理的ic卡中。二是加强对枸杞种植环节控制、监督,尤其是关键环节枸杞生产管理、采摘筛选、加工销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三是枸杞采摘后,按照每一个地号的每个枸杞种植户为一个最小单元,按区域对其分别包装并打印标签,或者喷码标示,上市销售的枸杞及其产品均实行带码销售。枸杞包装采用带有喷码或射频进行标记,采用小型耐用(以不超过20mm×20mm为宜)、不易脱落的优质无毒副作用的塑料标识。所有枸杞生产管理各阶段的信息均及时输入微机系统管理,用户或消费者只要依据所购枸杞商品的条码标示,即可在制定的信息设施系统中获取枸杞产品的各种详细信息,使得相关信息具有较好的可追溯性。
4扩大技术宣传推广
生产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号召广大种植者及生产管理者参与到现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技术建设中,突出发挥各示范生产区功能及示范带动作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传播枸杞种植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监督基地质量追溯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保证枸杞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推广,充分保证枸杞质量安全。
5参考文献
[1] 姜文胜,李建国,李军.宁夏枸杞基地建设及产业化发展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344-345.
[2] 本刊编辑部.食品安全的保障之道[j].中国农村科技,2009(6):36-37.
[3] 王彩艳.宁夏枸杞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研究[j].甘肃科技,2008,24(18):63-64.
食品生产管理细则范文3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r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r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干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千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食品生产管理细则范文4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生猪屠宰管理暨“放心肉”工程建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交流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及“放心肉”工程建设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生猪及其产品管理和“放心肉”工程建设工作。刚才,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2007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政府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市贸粮局和市农业局分别就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源头监管提出了具体工作意见。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
生猪产业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生猪产品是日常消费最大的肉类食品,猪肉消费占肉类消费的65%以上,是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菜篮子”骨干商品,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自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我市贸粮、农业、工商、质量技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克服重重困难,扎实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在保障肉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1996年4月,我市开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我市及各县(市、区)专门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屠宰管理工作;组建了由商业、农业、工商、卫生、财税、公安等部门参与的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开展生猪屠宰的执法管理。2004年起,市政府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底,市政府又专门出台了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的政策意见,有力推进了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合理布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网络基本形成
近年来,我市一直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适度集中”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先市区、再县城、后乡镇三步走的办法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2005年对全市定点屠宰厂进行了整顿规范,新建了2个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布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3个,其中市本级定点屠宰厂(场)2个,县级屠宰厂(场)5个,农村乡镇屠宰厂(场)26个。1998年—2006年期间,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2.28万头,其中市本级66.11万头,屠宰平均进点率达50%。据估算,2006年生猪定点屠宰数量已占全市生猪消费量的61%,从定点屠宰厂(场)进货已经成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的主渠道,在保障肉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生猪产品分段监管体系,监管网络逐步形成
2004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我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将生猪产品分段协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了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开展了瘦肉精检测,贸粮部门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卫生部门加强了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业的肉品卫生检查,公安部门及时打击暴力阻止生猪定点执法行为。各部门还切实加强配合,不定期组织联合行动,深入开展对私屠滥宰、非定点肉品和注水肉、病害肉的整治,有力地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净化肉品市场。8年来,全市共查处私屠滥宰违法案件2222起,检出病害猪6102头、病害内脏51597公斤,共查扣没收非定点屠宰猪肉66035公斤,销毁病死猪肉1567公斤。2004年—2006年三年依法取缔了城乡结合部的27个非法屠宰窝点;瘦肉精检测318批,抽检样品量4810头,呈阳性69头,合格率98.6%。
(四)积极探索“三进”工程,重点区域肉品安全得到保障
坚持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实施肉品上市检验登记制度和不合格肉品不出厂制度,积极推进配送、直销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探索开展“放心肉进店堂、进超市、进学校”三进工程,促进定点屠宰厂(场)与大专院校、宾馆、饭店、机关等重点用肉单位建立直销网络。2003年以来,“三进工程”销售量达69.46吨,销售额达85.3万元,促进了学校、超市、宾馆、饭店等重点单位用肉安全。
二、正视当前生猪及其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显著提高,群众对此也是基本满意的。但是,我市定点屠宰工作开展并不平衡,市区好于县城,县城好于乡镇,农村乡镇屠宰进点率差。目前,市区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县(市、区)城区定点屠宰率达90%;全市93个乡镇,有52个乡镇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含临时屠宰点),定点屠宰率不到56%,与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0%以上)和全省其他地市的差距仍然很大。同时,我市生猪及其产品仍然存在着全行业技术水平低下,肉制品源头、屠宰、加工、流通各环节管理皆有隐患。主要表现为:
(一)生猪源头管理困难较大。在生猪养殖环节所有污染因素中,感染疫病造成的生物性污染居多。据农业部门估计,我市近五年来每年因疫病造成的生猪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同时,一些生猪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不少生猪受污染,如2006年9月,由我市某地销往杭州、舟山等地的两车208头生猪被检出“瘦肉精”。面对众多素质参差不齐的养殖户以及当前的生猪养殖散养和规模养殖并存的现状和有限的管理手段,生猪的源头质量管理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屠宰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市现有定点屠宰厂(场)33家,但具有相对完善机械设备的仅有2家,占6%,其余31家处于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状态。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厂(场)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差,检疫检验水平低,甚至存在工人没有上岗证和健康证明的现象。同时,私屠滥宰现象也屡禁不止,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屠宰厂(场)的病害生猪检出率只有0.3%。一些不法份子利用病死猪肉谋取暴利的案子时有发生,屠宰管理亟需加强。
(三)屠宰加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我市屠宰加工企业数量少,规模普遍偏小,缺少肉制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屠宰能力差,这不仅与我市生猪养殖大市不相符,同时也正因为屠宰加工企业设备简陋,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操作、管理不规范行为。根据对现有乡镇定点屠宰厂调查情况看,50%以上乡镇定点屠宰厂的日均屠宰量在10头以下,加之加工费偏低,绝大多数屠宰厂处在亏本经营状态。
(四)流通把关有待进一步加强。按目前监管体制,农业、贸粮、工商、质量技监、卫生和公安部门各有职责,共管“一头猪”,但联合执法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部门力量难以形成一个拳头,尤其是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把关难度大,漏洞多。一是“瘦肉精”检测率偏低。由于“瘦肉精”检测成本高,经费难以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县没有开展“瘦肉精”检测。二是我市定点屠宰企业没有自营生猪收购和白肉批发销售业务,猪肉零售商控制了猪肉市场价格,政府对市场供应肉品价格缺乏调控能力和手段。
(五)执法力量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和提高。由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涵盖生猪养殖和肉品流通环节,且又只是行政法规,处罚力度小,一些非法的屠宰经营活动难以受到有力惩处,难以震慑违法者。同时,一些县(市、区)尚未建立专业执法队伍,既无编制,又无经费,主管部门牵头各定点屠宰厂(场)在承担执法工作,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经营户、消费者难免有所不满。不少执法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执法装备落后,规范执法、安全执法难以得到保障。
三、树立全程监管理念,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
“放心肉”工程是牵系百姓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的一项民心工程。市政府已经把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作为2007年“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服务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加大考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对肉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生猪产业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树立全程监管理念,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以“安全、绿色”为核心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构筑生猪及其产品安全供销网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生猪及其产品管理工作目标有三个层面:一是加强生猪生产管理,全市基本达到“无公害”养殖。二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肉品供应达到“放心肉”标准;各县(市)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90%以上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5%以上。培育1-2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定点屠宰厂和创若干个品牌肉,全面开展“三进工程”建设(放心肉进店堂、进超市、进学校)。三是探索生猪产业一体化建设,形成上下贯通、遍及全市的供销网络体系,切实增强政府对肉品市场的调控能力,保证肉品市场稳定和肉品质量安全。要达到上述目标,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开展生猪无公害养殖,加强源头管理
生猪饲养环节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源头。在生猪饲养环节必须坚持引导和监管并重,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一是加强对农民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户改变长期形成的传统生产习惯,饲养无公害生猪。同时由农业部门推荐,由农业部门和贸粮部门共同确定一批无公害生猪养殖场,一方面作为无公害生猪养殖的示范点,推行生猪养殖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引导和带动周边农户;另一方面作为定点屠宰场生猪专供点,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证源头的可控性。
二是延伸产业链,实现对源头的有效控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肉类行业优势企业、龙头企业,遵循市场机制,采取农工商联合的形式,特别是通过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中介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业工人的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将肉食品安全管理一直延伸到农户,实现对源头的有效控制。
三是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生猪饲养环节监管。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强化对养殖场(户)和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频度;特别要对定点无公害生猪示范养殖场,农业部门必须定期抽检“瘦肉精”等禁用药物使用情况,并根据抽检情况和生猪供应质量,对定点无公害生猪养殖场进行动态管理。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二)优化布局,提高水平,发展屠宰加工业
一是优化布局。本着城乡统筹安排、重点压缩数量、着力提高质量的原则,坚持建大撤小、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政策,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引进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或有重点改造具有较大规模的屠宰加工企业,适当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力争2—3年内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更趋合理,个数压减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本辖内定点屠宰厂的布局,现在县(市、区)城区还没有定点屠宰厂的,可以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新建,也可以委托相邻县(市、区)负责屠宰配送,但必须保证本辖内生猪及其产品供应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稳定。要坚决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未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后关闭小屠宰厂的步骤,对全市所有定点屠宰厂进行资质分级;不符合规定,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实行限期强制淘汰,推进我市定点屠宰加工的合理布局。要加快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建设步伐,实现屠宰方式、生产工艺、加工流程、经营理念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全行业生产设施设备现代化和生产标准化,提高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争取到2008年,生猪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县(市、区)都要建有机械化屠宰厂,逐步确立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在市场供应中的主导地位。到“十一五”末,争取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市场占有率县(市、区)城区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70%以上。
二是鼓励联合和重组。生猪定点屠宰厂组织形式可以是国有制,也可以是民营,允许多种形式并存,但必须明确当地政府对除国有以外其他形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在生猪及其产品的供应数量、质量和价格方面具有一定的调控措施,以确保辖区内肉品供应和安全。特别是对按规划新建的屠宰厂一般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并在招标书中把调控要求作为条件事先予以明确。要引导现有各定点企业,通过联合和资产重组参与竞争,建立肉类产销集团;也可以多种形式的利用国内外资金,吸引大企业、大集团参加竞标,发展股份制的现代化肉类联合企业,加快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体制创新、技术进步,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提高我市肉制品行业的组织化水平。:
三是加强综合利用,提高深加工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和培育肉制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对生猪内脏、肥膘、皮、毛、骨、血、肠衣、腺体等资源的加工和综合利用,丰富肉制品产品种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部副产品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做大做强我市生猪产业。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保证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建立生猪及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及入市报验备案制;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尿液检测呈现“瘦肉精”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宰前“瘦肉精”检测和生猪产品的检验。
(三)加强肉品流通监管,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
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是全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和连锁配送网络,抓好肉货质量,切实加大“品牌肉”的创建力度,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一是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推行索证索票制和销售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要加强引导和培育,有目的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凡符合相关肉品准入规定要求进入市区销售的肉品一律进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求生猪及其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各市场产权主体和大型超市都要配设食品安全专管员,推行肉类产品索证索票工作,并参照嘉兴做法,建立专门人员巡查制度、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档案制度、销售责任制度(市场管理机构与经营户以责任书形式明确)和质量信用公告制度等生猪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对入市的鲜猪肉、冷鲜肉进行查验登记、建立台帐。对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和完税凭证的肉类产品,不准入市交易。明确手工作坊式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统一配送条件的,只允许在限定区域销售,禁止跨县(市、区)销售,机械化屠宰厂生产的产品经销售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颁发《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后可以跨县(市、区)流通。
二是严格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入市程序。凡从市外购进生猪的,必须经过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瘦肉精”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方可调入;从省外购入生猪的还必须在入境后向省际动物检查站申请报验合格;凡市外鲜猪肉(白条)、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由供应商持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并报验,向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是建立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引入先进的经营方式,提高肉类产品流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在着力搞好县(市、区)肉品销售网络建设同时,创造条件将肉品连锁销售网络向小城镇延伸,力争3-5年内全市生猪产品连锁(专卖、超市)销售网点发展到30处以上,尽快形成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肉品流通网络体系;生猪产品连锁店(专卖店、超市)销售比重县(市、区)城区达到5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2007年要完善机关、企业、学校和医院、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以积累经验。由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品牌肉”批发商直接配送到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各集体伙食单位要索取肉品的相关票证,建立备查台帐。对集体伙食单位自行进货,导致不合格肉品进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是大力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达标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鼓励生猪屠宰厂(场)、肉品供应商联合打造地方肉类品牌。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通过生猪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打造自己的“品牌肉”,逐步形成生猪养殖基地、收购、屠宰加工、肉品批发零售一条龙的供销网络体系。2007年在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方面,要求各县(市、区)至少推出1个品牌,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联合创建区域品牌;力争3-5年内,“品牌肉”市场占有率各县(市、区)城区达到5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
五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销售信息透明制度。建立生猪及其产品全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每季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召集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定期信息通报会议,交流可以公布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管信息和定点无公害生猪养殖厂、定点屠宰厂饲养、供应信息以及集中销售点的价格信息,以及周边生猪及其产品疫情、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现状,协同处理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每月定期把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交流,及时通报和处理问题。同时由市贸粮局负责组织人员每天定时定点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肉品集中销售地显眼处公布生猪及其产品档案和当天区域批发平均价,以透明信息手段指导肉制品销售的零售价。
(四)加强领导,提高生猪屠宰执法监管水平和肉制品市场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