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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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医院;专项资金;管理;资金利用率

医院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经费、购置经费、三重经费、重点实验项目、后勤等其他用途的经费。在医院众多资金的管理上,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最好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的发现,并找出应对的措施,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一、医院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医院的专项资金从来源上来说,它可以分为上级的拨款、政府拨款、社会的各种捐助和自筹等;从性质上来分,它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本建设类资金和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由于专项资金来源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而且专项资金有的投入比较大,所占用的时间也比较长,这就增加了专项资金的管理难度,因此出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

1.专项资金的管理缺乏统筹兼顾

虽然许多医院都制定了科学详细的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对于经费使用的细则和很明确,但是缺乏统筹、有效的管理。每个项目都具有独立性,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就使管理办法和细则无法有效的落实,使部分的专项资金的随意性和不透明性加重。而且有的医院甚至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岗位职责不明确,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这就使在出现问题时各相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

2.经常出现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

一些医院在收到专项资金时,对于资金的使用存在挪用、挤占等的问题。例如,有些专项资金并没有用于指定的项目中,而是把它作为办公室的补充经费或者发放福利和奖金,甚至有些支出直接从专项资金中挪用,这对于医院顺利推进专业项目有很大的影响。

3.专项资金的结构不合理

在安排科研经费这方面,由于有些医院过于注重专项经费,而忽略正常的经费维持。例如,只拨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而不下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费用;有时主管部门在下达专项资金时,还会附加一些条件,如按照比例来使用等。在这种情况下,专项经费就会容易出现不合理支出现象。

4.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都具有同等的地位。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医院的财务部门只能根据专项资金支出的票据审核其合理性,而无法判断其真实性,这就会造成资金使用者可能把专项资金外的合法票据挪用到项目报销中,从而为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埋下隐患。

二、改善医院专项资金的有效措施

1.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要按照医院的项目核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掌握支出。不得挪用、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在工作实践中,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挪用专项资金,移作它用;挪用专项资金,补充事业经费;挪用专项资金,支付基本建设工程款;挪用专项资金,作为职工的福利。因此,必须要严格的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开支的标准掌握资金的支付。

2.强化全面预算体系

要统筹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保证资源的整合,避免部门和部门、项目和项目之间相互独立,以及为编制预算而编制预算的现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在项目规划和立项时树立大工程、总预算的概念,使专项资金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益。只有专用资金项目的领导重视了,才能够项目规划严格贯彻“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统一实施“的原则,工程才能够围绕着主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从而大大节省建设的费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提高项目绩效的业绩。

3.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医院的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管理的模式,全程监督和控制医院专项资金的立项、实施、完工。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要根据医院专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充分考虑立项审批、使用管理、资金拨付和时候监督。医院应与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经费的使用目标,经费使用的开支范围和审批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事前控制立项审批环节;在拨付使用环节要做到及时拨付,使资金尽快到位,落实专款专用;监督环节,要确保能够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使用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和跟踪审计,并考核专项资金的效果和经济性。

4.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反映出医院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指标,能够客观、公正的对专项资金的效率、经济性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判。它是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和专款专用的有效监督机制,也能够反映出工程的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它不仅可以作为单一的指标,也可以作为综合指标。例如,有些项目的效益使用单一的指标很难表示,这时就可以使用综合指标来计算,然后根据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规定它的权重。如果产出的结果不能够用货币来体现,不能进行量化的专项投入,就会影响懂啊专家的评议和受众的满意度对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以及产生的效益,同时还要结合医院的积极影响等方面的综合定性评价。另外,它还能够反映出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的指标,这种指标的专项资金项目,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的采购情况,如果数额低于一定的范围,就说明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三、结语

从医院长远的发展看来,医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资金的筹集渠道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在医院的发展中,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也很多。因此,专项资金需要投入的地方也很多,在医院的经营过程中,要想发挥出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就必须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2

一、我市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深入实施“五大战略”,着力推进“四区”建设,一大批事关发展民生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持续有力推进,保障和推动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这其中,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有效投入,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注重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大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整合完善了三次产业发展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暂行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办法,推进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逐年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围绕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实施《临安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临安市建设“绿色家园、富丽山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保障农村持续发展繁荣,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专项资金投入规模逐年增大。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投入量呈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见图1)。20__-20__年,专项资金投入量增长了4.58亿元,年平均增长达到33%。到20__年,专项资金总预算达到8.01亿元,其中公共卫生专项占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最大,总计2.93亿元,占比达36%,该专项涉及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城镇居民体检等多个重点项目;其次是水利、城建及其他专项,占比18%,主要涉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内容;同时工业科技创强专项、教育文化专项、新农村建设专项在20__年专项中所占比例也较高,分别占比17%、15%、14%(见图2),这些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发展,提高了我市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单位(亿元)

图1

图2

三是专项资金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我市专项资金的投向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注重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方面倾斜。如20__年专项资金在安排上更体现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的理念,20__年专项资金预算比20__年增加4.58亿元,其中工业科技创强专项预算增加0.8亿元,同比增长133%;新农村建设专项预算增加0.59亿元,同比增长113%;公共卫生专项预算增加2.07亿元,同比增长238%;教育文化专项预算增加0.58亿元,同比增长91%(见图3)。专项资金的投向既体现了我市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又体现了我市加快城乡统筹和科教文卫公共基础项目建设的持续推进。

单位(亿元)

图3

四是专项资金的作用更趋明显。20__-20__年,专项资金总计投入21.17亿元,涉及工业科技创强、新农村建设、公共卫生、教育文化、水利建设、城建发展、人才专项、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业发展等多项内容,有力地保障了重点工作推进和社会事业发展。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城市及涉杭公交一体化改造,建成并投用了一批交通重点项目,城乡路网面貌持续改善;有序推进教育布局调整,教育资源实现整合升级,全市中小学校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覆盖;“绿富”建设持续推进,农村面貌大幅改观,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等等。专项资金的持续投入,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二、当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一是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不够完善。尽管有些“大专项”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的规定还不够明确,约束性不够强。二是管理办法滞后。部分市本级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与现行上级规定标准不符,也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2.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不够严肃。一是年初预算粗放、不完整。“大专项”中的部分二级项目,年初预算只下达了一个控制额,未按规定编制明细预算,即没有明确资金最终安排的单位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不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二是存在超预算执行情况。部分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超预算现象严重,有的项目资金超预算达三分之一以上。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挤占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列支部分公用经费。二是一些单位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资金混用,还有部分工程项目没有按招投标规定实施。三是部分专项资金未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和提供商品、劳务的单位及个人,出现资金拨付时间长,中途被截留、挪用等现象。

4.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够明显。一是资金补助呈现“小、散、多”现象。部分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小,涉及面散,补助单位多,很难形成规模效应。二是资金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专项资金由多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且没有建立沟通及协调机制,使得一个项目可以得到多头补助。三是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管理。少数单位对下拨后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缺少跟踪监管,使一些专项不能按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实施到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够。专项资金涉及面广、点多,目前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还局限在资金拨付前的条件审核,对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实行财务和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后是否达到项目申报时的预期目标等尚未规定较为详细、明确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机制,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管处于空白,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难以提高。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我市近年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及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在建立完善全口径预算监督机制的同时,着力探索把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人大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以促进专项资金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引入“大财政”理念,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汇总统编、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的管理体制,即将政府所有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制度化管理。一是预算统编。按全口径预算目标,使预算覆盖政府全部的收支活动,并对各专项资金实行由各部门(专委会)分别编制,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二是项目统定。建立项目库制度,以项目统筹来打破部门界限、专委会界限,集中财力办大事。各单位(专委会)在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将来年要安排的资金,通过项目的形式,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上报,经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编,报市政府研究审批。三是分类实施。各部门(专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四是绩效评审。将所有项目资金列入绩效评价计划,制定科学、清晰、简洁、合理的评价指标,按照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复评、财政部门审核抽评这三个层次来开展绩效评价。

2.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要建立从上到下、由下而上的编制方法,即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由市统一下达,再由各专委会编制上报。一是分类编制。各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要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由各专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制。同时要通过建立政府专项项目库,用项目来统资金,推行“项目化”管理。二是精细编制。预算精细化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前提。为切实提高专项预算的真实性和精细化,真正将专项编成一本可执行的预算,每个专项都要明确立项依据、项目预算测算说明、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期绩效、弹性费用、资金使用流程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三是集中汇编。在分类编制及细化项目编制的基础上,对各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汇编,从总体上对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把握。

3.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一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大专项资金集中支付力度,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二是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刚性约束,通过制定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专项资金使用中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力度,对专项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严把项目进度和质量。加大对招投标、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3

摘要:文章对当前高校示范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以A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提出加强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

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Institute)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首先在企业管理中得到广泛研究。近年来,中外学者已充分证明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高等教育中应用的有用性问题,“利益相关者”概念在高校财务管理中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笔者认为:高职院利益相关者就是指其行为与高职院发展的互相影响相关部门及个人。当前高职院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层次。外部的主要有媒体、企业、政府、学生家长、第三方独立机构等;内部的主要有高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等。

近年来,由于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的规模与影响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我国有高等职业学校1280所,在校生达744万人;与此同时,A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也经历了跨越式发展,2011年又成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迈向了内涵发展道路。政府为了提高高职院校的综合办学能力,专门拨付了示范校专项资金来加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由于示范校建设跨年周期长,建设项目多,因此管理难度较大;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示范校建设,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高职院校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高校的资金规模与资金构成都有很大的变化,随着各级财政对高校的投入逐步加大,专项资金在高校预算总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由于高职教育发展历史不长和各单位财务管理模式差异化,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难1免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高校缺乏相应的示范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的专项资金拨款有多种性质与来源,专项资金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细则,这样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高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大类,如课程建设经费可以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家级实训中心建设、省级工程中心建设等;实训基地建设费也可分为汽车实训基地建设、财会实训基地建设等。这些性质不同的专项资金需有不同的管理细则与之配套,在经费使用细则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高校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核算面临着差异化大的特征,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

(二)对待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态度弱化

通常,各高校以专项资金最大化为目标,重前期申请,轻后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作用于高职院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人才引进及师资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不可能做到人人有份,个别部门在下发专项经费中为了搞平衡,采用平均分配,人人有份,这样虽然平衡了校内各部门的利益之争,但却有违国家专项资金项拨款的初衷

(三)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尚需完善

按当前高校经费的支出核算实践来看,学校财务处往往只侧重于经费使用开支的合法月合规,较少关注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普遍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低的情况。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并按统一格式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对高校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启示

笔者将企业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到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战略中来,界定了高职院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试图突破高职院校财务管理建设的现有模式,强调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战略管理,力图开辟一种较为新颖的研究范式。即引入一种全新的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

(一)优化理财环境,提高资金效益

高校外部环境的剧变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专项资金管理作为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不仅要求财务部门完成高校日常资金的筹集、往来结算、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还要面对复杂的内部环境,完成二级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网络、并积极参与,才能能够优化财务环境,。使各利益相关者只有了解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充分参与到具体的资金管理活动中,才能为高职院校发展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 承担起高校治理的重任。

(二)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注重以人为本

财务部门作为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部门,同时也承担着学校的重要管理职能。因此, 在高校财务管理中, 关键是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广大师生能适时参与到资金管理的全部过程中去, 只有这样才能使其需求得到满足。从“我们为师生工作”转变为“我们与师生一起工作”。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来调动其在财务决策、计划及实施中的积极性, 使财务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三)主动参与,自上而下推动

高校的财务管理应重视和体现学生与教师的主体地位,把他们作为学校的真正主角,只有把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才能将高校的财务管理机制有效运转。高职院校必须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发挥教育的资源优化组合与示范效应。高校财务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财务部门与教学、后勤、科研、银行等校内外利益相关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有条件的, 要充分考虑校外单位和学生家长的意见。财务部门要经常与利益相关者定期沟通、互相理解,形成积极互动、广开言路的科学决策机制, 根据不同部门的需求, 改善财务工作的流程, 积极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四)积极转变,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强化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是适应高校内外环境变化,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 拓宽财务管理的影响范围,。近年来, 随着财政投入的不断加大, 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正逐步从简单核算型向精细管理型转变。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成为推进高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高校教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学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渗透到学校各项经济指标的制订、考核, 体现了财务管理决策的全程参与, 有助于高校实现核算会计向管理会计工作转轨, 以适应现代高校治理对财务管理的要求。

总之,高职院校专项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再局限于过去的简单模式,要从核算型向复合管理型转变,努力提高高职院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同时,作为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高职院校与利益相关者应建立其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调动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 推动高职院校深入融入社会, 促进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发展,提高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示范性高职教育全面和谐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院级立项课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研究”( yfy1204)。

参考文献

[1]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2]胡赤弟.高等教育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教育研究,2005(3).

[3]张燚,张锐.高校利益相关者管理:一个研究框架[J].科技管理研究,2006(3):129- 131.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六)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型项目可以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

(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可以采取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可以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的项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5

一、国外风险勘查金制度的理解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风险

矿产勘查活动是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的一项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一般行业共有的商业风险(市场风险)。勘查资金回收期很长,一个项目从前期论证、考察、现场踏勘至出成果质量报告,至少需要3~5年,这么长的时间里,政治、经济、市场情况变化不定,难以预测。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质风险。地质风险是指发现一个有经济价值且开采可获利的矿床的成功率极低。据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的统计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高达99%。

2.国外风险勘查资金设立背景

我国矿产资源供应的空间范围加大,矿产资源全球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新形势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途径是要在增加国内资源供应的同时,更好地利用国外资源。

在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在国际化、全球化运作,为了化解高风险,大多国家采取了如:国家直接投入勘查资金(地勘费)、勘查补助金、资源耗竭补贴、勘查股票、勘查投资减税、银行贷款等方式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矿产勘查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矿产勘查的风险极高,属于一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因此,矿产勘查的风险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而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

在我国,先期是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利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归属于商业性地质工作或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但对于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或项目,一般企业是很难承担起上述两种风险的,按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政府应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先导性支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国际化、全球化运作的今天,设立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尤为重要。2010年修订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明确,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3.资金性质、用途

风险勘查金来源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专项用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内短缺、国民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开发项目的贴息资金。2010年修订的办法对各类项目支持、补助的比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性质为专项资金补助类,非投资基金,符合国际惯例。

4.资金扶持对象及项目条件

纵观国家、各省的国外风险勘查资金管理办法,其扶持对象皆为包括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各类地勘单位和国内注册的矿业企业。

项目具备的条件:一是前期地质调查和评价类项目,须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项目,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

5.资金拨付渠道、资金管理形式以及会计核算

按国家、省市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外风险勘查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国外风险金管理与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各省市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审、及监管等工作都做了粗线条的全面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遇到了设备物资出口、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一些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实际问题,虽属于具体细节问题,但影响到了项目的正常开展。

1.受项目所在国别影响,项目承担主体与申请资金主体不一致

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虽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属于市场行为,但涉及矿产资源这个敏感行业,大多数国家没有完全放开资源市场,设置了大小不等门槛,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或者准市场制度。大多数国家只允许在本国注册的企业或自然人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工作,并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个别国家或发达国家甚至规定禁止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其国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如:非洲大多数国家的矿产勘查许可证是授予在其本国注册的企业。换句话来说,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开办境外子公司,方可取得所在国勘查许可权。这一点给资金申请单位形成瓶颈,一是我们国家地勘单位对外投资、或者投资兴办企业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事业单位境外投资是严格限制的;二是经过商务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境外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与国内企业在法律地位来说是等同的,是母子投资关系。项目为境外子公司持有、承担,资金申请单位却是在国内的母公司。

2.受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国外项目经费所需外汇不能正常汇到境外

地质勘查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地质勘查对象是地球自然体,其勘查目的是揭示自然体的地质情况和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其勘查手段是地质学等多学科理论推断同多种工程观测验证相结合,其勘查成果是非物质性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超前储备,投入产出没有确切比例关系等特点。地质勘查生产出来的特殊“产品”―地质成果,是通过地质勘查活动,获得的是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性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等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是一种“知识、信息”产品。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分为矿产地勘查报告、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和实物成果(如水源地、油气井、探采结合扩孔水文井等);按其所有权不同,分为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和国家地质成果。它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

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而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财政资金取得的国家地质成果,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只有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才按评估确认价或协议价入账。

由此看出,矿产资源勘查业,除了形成地质成果且地质成果转让情形外,只有资金投入,没有明确的资金收入。其不同于境外承包工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此类项目没有明确规定,外汇汇出受到了限制。目前,大多数单位通行做法,一是勘查所需设备物资的出口,由国内公司与境外项目子公司签订国际承包勘查工程合同,以境外承包工程的名义将所需设备物资运出国内,实际上只有投入、无工程收入,这种做法改变了工程项目性质。另外,由于税务主管部门将国内地勘单位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范畴,因而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出口退税;二是境外勘查项目工作经费所需的外汇,应按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程序办理,而只能以对境外子公司追加投资的形式按资本项目下的程序进行申报,其改变了外汇资金性质。这给企业将来外汇核销、资金管理等埋下了隐患。

3.由于风险勘查金制度本身设计缺陷,无法按国内财务会计制度正常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如前者所述,大多数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勘查等项目准入是严格限制的。仅仅靠与国外华人或者华人公司一纸合同或协议,就能合法运营进行勘查、勘探,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许可证的颁发对象是项目所在国的某一主体,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境内地勘单位或企业,这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属于处在不同国度的母子公司,或者跨国公司。投资基金与专项资金在我们国家是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和核算方式,专项资金用于投资,从预算资金管理角度看是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并且会计核算无依据,资金无法核销;从外汇管理角度,两种性质、不同用途的资金无法并行,也不能相互交叉核算与核销。

其实,在国内具备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在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某一矿种的探矿权,或与境内拥有探矿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勘查,资金管理与核算也存在这种实际问题。

三、风险勘查金管理与核算的建议与对策

能源、矿产资源在国际上现阶段处于敏感时期,受政治、外交等影响极大,属于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矿产资源勘查的风险极高,投资期长,投资回报期及收益额难以确定,属于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经营事业;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对于我国来说是一种新兴的国际领域;国家新设立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是我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新形式。“关系理顺、制度完善,政策到位、管理规范、核算准确”应该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

1.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制定出既具有权威、全面、可行、可操作性,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办法

第一,扶持政策可宽可严,但程序、方法必须可行。特别是扶持对象和具备的条件,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把握政策尺度,既要把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好,又要把财政资金用好,杜绝漏洞,减少风险。

第二,政策制定者应该通晓合同、外汇管理等涉外政策法规,掌握对外贸易基本常识和财务会计知识,了解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地勘行业工作性质、特点。

第三,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同于国际工程承包,更不同于国际商品贸易,其具有显著的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应多方位、多角度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特别应深入基层,多征求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基层单位意见,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譬如:国家《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项目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通过协议或者合同合作勘查的项目,一般是许可证持有人缺少勘查资金,其通过各种渠道与我国企业取得联系,达成风险勘查意向。严格意义来讲,这种合作行为属于民间合作,风险极高,其没有得到项目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一纸跨国协议,项目可信度降低,容易产生漏洞,应该增强扶持条件的可行性。再譬如: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不严密,登记备案、勘查、成果转让这三个条件应该是三个阶段,同时具备不现实,也与制定本办法初衷相悖。

2.风险勘查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勘查特点向有关部门主动宣解、诉求,取得各方政策支持,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业务有别于其他行业。从服务地域来说,国外矿产资源勘查业务是国内投入,国外施工。从风险勘查角度来看,矿产资源勘查属于多年多次投入,不能保证其成果的有效,不能保证其投资回报。从经济贸易行为来看,虽说地质勘查和转让成果是地质勘查业务的两个不同阶段,但投入―成果―转让行为其本质是不同的。与机械制造业的采购原材料―制造产品―产品出售性质雷同,采购原材料的目的不是为了经销原材料,而是为了加工成产品出售。

资金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商务、外汇、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外汇、设备物资出口等操作程序,增强矿产资源类项目的可操作性,将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入实处,使地勘单位和企业合理合法的实施“走出去”战略。尤其外汇管理,要使国外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合法的使用外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不属于经常项目下的货物出口贸易,也不属于国际工程承包等类别的服务贸易,更不属于资本项目下的对外投资,针对其投入期时间比较长,资金回收不确定的特点,应与外汇管理部门磋商经常项目下新的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设备物资出口事宜,应与商务部门、海关明确意见,以国外矿产风险勘查类参照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程序审查通关;为了能让地勘单位享受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等同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税务部门沟通,准许有国外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3.针对地质勘查业的特点和不同国别的财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合法勘探权在境外公司而不是国内企业,所发生的勘查费用应该归集于境外公司财务账内,最终形成境外公司的无形资产―地质成果,对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之间关系只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国内企业与境外项目发生的经济往来属于对外投资范畴,按长期投资来核算。而国外风险勘查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性质,按资金办法规定应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核算,这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资金,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也不同。

纵观国家或各省出台的各种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财政部、商务部2005年颁发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0~2002年颁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外贸厅2008年颁发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等,其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因项目而异,发生的国内企业上年度的国内、外费用,其扶持对象是国内企业,而不是境外子公司,也非弥补境外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其共同点是对项目前期费用、而非项目实施或公司运营费用予以补助。

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是顺应国际“资源全球化”形势而兴的新事物;对于此项资金管理核算来说,国家财经法规没有健全,由于地质勘查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借鉴和参考其他行业的做法,前无车,后无辙,只有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路子。

一是建立以“事前立项”为主改为“事后申请”为主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矿产资源赋存的可能性和项目的可信度等方面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后,参照国家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做法,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金计划安排,采取地质勘查经费预拨的方式,次年以费用支出凭证为依据审查确定该项目决算数,而后按项目类别、比例予以补助结算,多退少补。

二是建立符合国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资金核算方式。《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会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地质勘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有两种核算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以国内商务、外管等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和银行出具的外汇汇出证明为依据,以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用于本项目的国内企业和境外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等为准,确定对国内公司“对外投资”的财政补助额度。国内企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国外花费,国内补助”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畜牧业;基建项目;资金管理

以笔者所在单位新疆巴州尉犁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站为例,每年均有肉牛肉羊标准化养殖小区中央基建项目,基建项目基本流程为:1.前期工作项目。首先需在发改委立项,由养殖合作社寻找有资质的部门去做项目计划任务书。2.筹建项目阶段。计划任务书上会有预算金额,包含财政补贴,地方配套,自筹资金。3.项目施工阶段。财政资金下发到我单位后,具体由养殖合作社寻找施工方来建设养殖场。4.项目竣工阶段。养殖场工程完工后由我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整个流程的资金是按工程进度拨付。

一、畜牧业基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一)工程研究讨论不够标准,没有做好充足准备

一些工程项目在施行前仅仅在意具体资金的多少,而完全不在意这项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也没有对此工程进行严格的论证。经常出现当项目执行中间时段,突然发现此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更有胆大者,在得知无法继续执行项目后,选择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肆意修改项目内容或建设地点,给工程方造成大量损失。另外,还有可能出现会计工作者不加入项目前部分的调研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制作,由此导致项目工程师不了解财务预算最终引起项目决策粗糙的情况。项目批准后,会计工作者无法第一时间做出最细化的财务预算,造成政府采购滞后,影响了项目进度。

(二)工程资本管理松散,财务监察力度不够

部分企业对所施行的工程项目没有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专有账户,并未与企业自身财务经费区分开来,未做到专户专用,进而直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造成影响。财务人员未加入工程初期可研和工程意见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不了解项目工程的内容与要求,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大部分的工程项目中,财务工作者仅仅限于会计职能,没有做到对财务资本的有限监控,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三)工程有关资料不到位,影响工程验收

工程部分在职人员分工絮乱,造成工程档案归档混乱,容易引起建设工程验收时缺少有关档案,最终影响了工程的正常竣工。

(四)地方资金到位不够及时,从而对工程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

项目工程方对工程的资金管理要求不明确,在上报的过程中未能及时与政府核对情况,总是认为获取政府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轻松容易,在上交的报告中肆意虚报。

虚报的资金对本来就财政艰难的地方政府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容易引起政府拨款或者地方配套资金都难以落实,进而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

(五)项目结束不及时,影响工程的利润

在工程结束后,项目方没有及时办理各种杂乱无章的手续文件,只要是还在验收前支出的资金仍然算在基建支出列表中。这样引起基建成本增加,影响了项目方的利润。

二、基于畜牧业基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一点建议

(一)应提升相关人员对畜牧业基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意识

就目前的问题与形势来看,我们应始终坚持权责一体化原则,拥有多大的权利,理应肩负多大的责任,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执行上层领导制定的策略和流程,扭转重争取轻管理的现象。

(二)做好畜牧业基建项目前期准备

关于项目初期的准备工作,国家在相关章程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足前期工作,制定一系列工程章程(如工程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书等内容),保证计划、论证和资金的预备充分。除此之外,会计工作者还必须要积极参与工程其他各项阶段的工作,实现对三个时段的全方位管理和监督。

(三)对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予以加强

档案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颇为重要,因此工程方应该格外注意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对项目筹划的一切文件进行归档处理,并一直持续到工程竣工。在工程项目结束之后,整理好归档的文件并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每个流程都有文件可以明察。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资金的管控主要是应该设立基建项目专账。项目资金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分设不同的银行账户,将基建项目资金和其他资金区分开来,避免源头上的非法挪用公用资金。同时拨给基建项目上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上的执行。

(五)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要主动与发改委、财政等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让其了解畜牧业基础的薄弱性、畜牧业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争取有关部门加大对畜牧业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争取按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将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纳入项目专账统一管理,保证项目的完整性。

(六)完善有关章程制定,建立考核机制

工程方结合先前经验的基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完善工程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于一些特定项目资金还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措施,以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项目资金管理体系,保证项目资金监管有据可依、责权明确、管理有效。

(七)第一时间完成项目竣工,同时完善维护机制

基础建设工程接受滞后,项目方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各个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工作。在竣工财务结算之后,基建项目的实施小组才能撤销,小组内的工作人员才能离开。工程结束验收后,工程方要完善各个运行维护机制,结合先前经验制定出最适合维护项目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冯兴.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探析[J].中国市场,2016(25):187-188.

[2]冯汉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港澳经济,2014(11):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