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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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1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3、生鲜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保鲜冷库;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或冷藏设施;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4、设有具有快速检测农药残留能力的检测室;配备能快速检测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检测仪器,保证设备校检合格。检验记录归档完整美观。

5、建立商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6、统一建立和悬挂经销商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的食品卫生和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二、水产品养殖企业和批发市场

1、水产品养殖企业

(1)种苗场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养殖场须有《养殖证》,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2)生产企业生产日志健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并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要求。

(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须有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竖立基地(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等及塘号或池号标志。无公害产品认证须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用镜框装好挂在显眼处。

(4)生产企业要求在显眼处张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生产品种相应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及企业制定的用药、投料、水质监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5)环境整洁卫生,原则上要求饲料房和药房分开,摆设整齐,有饲料、药品进出台账。

(6)管理人员熟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法规及禁用渔药名称。

2、水产品批发市场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

(2)应当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定期对进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3)建立水产品进货索证记录,向经销商索取入市水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4)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销商违规处罚和违规退出制度、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投诉制度。

(5)建立不合格水产品报告制度。发现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农牧产品生产基地

l、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产地环境(包括土、水、气等)经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价报告,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地认定证书。

2、建立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投入品使用台账;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和可追溯制度。

3、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食品生产企业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检验室、检验记录完整,归档美观。

3、建立生产。销售和检验台账记录。

4、车间、仓库布局合理,美观舒适,制度齐全上墙,合理张贴警示标志。

5、人员卫生、车间卫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符合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的规定。

6、生产人员着工作服,并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开悬挂。

2、生产加工间入口处统一设置洗手、消毒、清洗设施。

3、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房顶无灰尘;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厕所;生产加工场地应清洁卫生;有纱窗、灭蝇灯、防鼠板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生产设备、设施卫生整洁。

4。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库内安全、整洁卫生。

5、统一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所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6、盛装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料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7、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从事生产的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所有人员按省质监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进行过培训。

六、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

1、统一树立质量安全监测市场电子屏幕,或者有规范的公示栏。

2、统一设立市场商品索证查询系统。

3、场内环境宽敞明亮、通风、不拥挤,不应有蚊蝇等虫害。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通道应设有标识,保持畅通,不堆放与经营商品无关物品。空气应清新、无异味。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4、统一设立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公示、退出、购销挂钩等7项制度并公布。

5、食品经营主体证照齐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范围与证照一致。

6、统一建立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索证索票记录本。

七、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3、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餐饮单位

1、营业执照(食堂除外)、卫生许可证、《餐饮业消费安全承诺书》齐全并公开悬挂。

2、已推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有量化标志(标牌或标识)。

3、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员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统一着装,个人卫生良好。

4、内、外环境整洁,三防设施完善。

5、布局合理,标识明确。

6、餐具洗消落实,保洁良好。

7、主要原料索证规范,来源合法,有台账可查,有票据可验。

8、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成食品出售。

9、肉类采购必须选择定点屠宰单位。

九、生猪屠宰企业

(1)屠宰企业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定点屠宰标志牌》、《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2)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3)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

(4)健立健全和完善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张贴、公布《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6)张贴、公布生猪屠宰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

(7)屠宰技术人员统一着装。

十、10类产品生产单位

1、营业证照、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证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统一建立质量档案。

3、按生产许可、3C认证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厂检验、验收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十一、药品研发机构

1、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研究机构的人员熟悉药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基本内容,定期进行体检,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2、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3、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十二、药品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药品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药品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管理规范。

6、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三、派疗器械生产企业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企业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厂区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合理,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对生产不造成污染。

3、生产现场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有序,生产过程记录完整。

4、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5、仓库分区管理,贮存温湿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物料购进、使用、成品入库、出库等均有完整记录。

十四、药品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药品的购进、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4、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药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按要求将药品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十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批准文件齐全。

2、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门窗严密、地面平整,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储存,标识清楚。

3、制定与符合有关法规及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十六、药品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按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药品,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5、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购进验收制度,并按规定建立购进验收记录。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出口工业消费品生产企业(玩具、灯具、小家电等)

1、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玩具出口许可证、电器产品3C认证)。

2、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有相应检测证明。

3、建立有出口产品检验的有关制度,企业内部设有质检部门及检测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生产环境整洁,警示标志清晰,有关证照公开悬挂。

5、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十八、进口度物原料经营单位

1、有经营许可证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

2、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环评报告并有环保批文。

3、有装运前检验及口岸查验合格证明。

4、具有必要的检验检疫查验场地。

5、对非法进口废物原料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十九、进境水果经营单位

1、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有水果进境与销售记录,进境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5、进境水果符合“三原”即“原集装箱、原包装、原封识”要求。

6、对非法进口水果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进口肉类经营单位

1、周边环境无受到污染,有疫病防制的必要设备。

2、经营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

3、经营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经营的肉类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货证相符。

5、对非法进口肉类全部按要求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十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并悬挂。

2、有卫生质量管理手册。

3、具有开展产品质量检测的实验室,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培训合格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质量检测。

4、已经过清查。

5、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6、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仪书》。

二十二、出口食品原料基地

1、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2、畜禽食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场区和栏舍门口有疫病防治和消毒设备。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疫病防制制度健全,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3、水产品原料基地

(1)场区环境无受到污染,水质状况良好。

(2)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特别是健康养殖和药物残留控制制度健全。

(3)生产记录客观、详细、完整。

(4)药物饲料来源、使用及台帐符合有关规定。

(5)对原料实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

(6)已经过清查。

(7)已张贴《关于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倡议书》

4、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

(1)已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保障体系配套制度,内容包括日常卫生管理、疫病及有害生物防治、农兽药、种苗、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制成镜框上墙张贴。

(2)已取得的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注册登记证,并精装后公开悬挂,动物养殖场大门口已张贴“防疫期间,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场”的告示。

(3)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对隔离,符合相关卫生基本要求。动物养殖场内无饲养其他品种动物,周围1000米(注册牛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4)种植、养殖和管理记录建立台帐,包括检验检疫日常监管手册本,农兽药物、饲料、疫苗等投入品出入库登记、病虫害发生防治记录、防疫消毒登记本、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登记本、实验室检测记录以及门卫出入场登记本等。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2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原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县(市、区)质监部门积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厂登记簿》、《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簿》、《原材料进厂登记簿》、《原材料投料登记簿》、《不合格原材料处理登记簿》,采购原辅材料必须验证供货单位资质并索证索票,索取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加工工艺及过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并实施有效检验和记录,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加工人员操作时应换鞋穿戴清洁工作服、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第七条产品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企业现有生产品种的所有卫生质量标准文本和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技术人员应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检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标识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其它形式包装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食用说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加印(贴)qs标志。

第十二条产品储运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将原料库、成品库分设,食品存放应隔地离墙。原辅材料、成品库(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基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应符合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装卸时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条出厂检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应建立完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机构每半年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登记簿》,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专业的文件管理,将各种记录、设备档案等进行归档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职责界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六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七条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工作中,认为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人员行政责任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接到责任追究建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情节(后果)严重是指:

(一)造成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共分*级。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4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

根据全市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农业局于4月2日和3日分别召开了2次全局安全工作会议,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了磐石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工作部属,要求各局直相关单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预案、工作日程推进表,并要求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利用清明节期间对全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督导检查、监督抽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节日期间社会稳定。责任落实到人,谁分管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机制。

2.加强排查,全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市农业局于4月3~6日组织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正在生产的各乡镇街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目前正是草莓上市时期,首先到红旗岭长虹草莓蔬菜园区、朝阳山草莓园区、明城七间房设施种植专业合作社、明城金坑温室蔬菜专业合作社等草莓、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然后到福安新村蔬菜生产合作社、石嘴常家蔬菜生产合作社等蔬菜生产基地进行检查指导,看是否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药品现象,并现场抽样。全市的日光温室蔬菜处在生长期,柿子和黄瓜处在坐果期,个别棚室有些叶菜类,大棚蔬菜还没定植,对部分叶菜类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用品,共抽取样品4个批次,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检查过程中要求种植户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违禁用品,做好生产记录。明确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谁出现问题谁负责,提高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3.广泛宣传,切实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5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理论研究;追溯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7-0327-02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一部分人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一些食品相关的企业只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凡事只计较眼前得失,这就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频频出现问题。虽然国家的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从实际效果看来,落实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合理地解决问题,以保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想要解决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需要从农产品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发考虑,只有全面地了解了相关的制度、法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西方的发达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20世纪开始,已经对可追溯制度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也因此深受启发,建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机制,并落实了专人研究的相关工作,深入研究了农产品追溯管理问题,相信一定能够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帮助[1-2]。

1 国外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理论研究

1.1 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是追溯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基础的概念,具体的含义是指利用现有资料记录对产品的历史、应用、功能等进行追溯,使人们充分、全面地了解产品相关的问题。现阶段不同国家或不同的组织对于“可追溯性”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之定义为利用登记的识别码对某事、某物的历史、使用等进行追踪的能力。而欧盟委员会将之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当然,除了这2种定义之外,日本的食品标准委员会等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定义都有其局限性。事实上,想要全面落实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有2个途径:第1种是从食品链的“首”向着食品链的“尾”追溯,也就是从农产品的生产开始,按照产品的流动追溯至产品流入消费者之前的环节,也就是销售商环节,在产品流动的过程中查找产品质量问题,确定导致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继而设计出具备针对性的方案解决问题。第2种是从食品链的“尾”向着食品链的“首”追溯,即从销售点开始排查,逆向查找问题,追踪症结的所在。值得一提的是第2种追溯方法在问题农产品问责以及问题农产品的召回的时候应用比较广泛[3-4]。

1.2 可追溯系统和可追溯制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西方发达国家和那些出口量较大的国家就已经开始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并且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欧盟国家明确规定,农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充分标识产品,落实农产品信息的及时采集,以方便进行产品追溯。而10余年前,加拿大更是投资研究了具有普适性的追溯标准,普适性的追溯标准使得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都有了可以遵守的追溯标准。现阶段,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已经完成,人们已经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肉类、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上。法国是畜产品出口大国,在建立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的时候,首先应建立动物标识制度,其次是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和全程检查纠正制度,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农产品的可追溯功效[5]。

在可追溯系统研究方面,国外现阶段主要研究的是GIS、GPS和GS1。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就已经采取了全球统一的标识系统对农产品进行跟踪与追溯,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产品追溯相关的一系列资料,如追溯应用指南、追溯标准以及追溯相关的技术文件。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应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进行管理,对被管理的对象进行标识,使之相互联系构建关系网络,方便人工识别和读取。如果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就可以充分利用之前预先绑定的标识对产品进行追溯,查找产品的症结所在,并设计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处理问题,例如在家畜产品安全管理方面,英国政府就设计并建立了GIS系统,利用GIS系统,相关者可以全面了解家畜生长的全部过程,大大缩短了追溯的时间,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1.3 追溯方法和追溯技术

现阶段,人们对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 ISO 9000/22000、GAP、 HACC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研究上。在研究追溯方法的时候,一般都以企业为研究的主体,而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方面。通过企业管理部门的相关文字资料调查产品的生产、加工等工序,在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之后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标识技术不仅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更是可追溯系统中最为关键的技术,在整个追溯过程中占据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现阶段,国外使用最为广泛的标识技术包括电子纽扣式标签、条形码、红外线光谱法、塑料标签、DNA指纹技术等。在上述的标识技术中,条形编码技术因具备诸多的优势,应用最为广泛,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投入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方便相关者落实产品追溯工作。此外,牛耳标签制度方便了欧盟落实畜产品,尤其是牛个体情况的查询;DNA追踪技术也使得加拿大建立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了农产品追溯相关问题的解决。因为国外的农产品追溯研究比我国早,所以相关的理论已经比较完善,尤其在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可追溯技术等方面都比我国的研究更为深入,很多企业、公司甚至也开始研发了与这些系统技术应用相关的软件,相信在农产品追溯管理方面会对我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历程

因为食品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颇受人们的关注。尤其在欧盟颁布相关法令,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追溯制度以后,我国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关注度也在不断的上升。从2002年的“氯霉素事件”开始,我国政府就已经开始进行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由国家部门提供经费,高校科研所提供相关的技术和手段,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如火如荼的展开。2003年,我国将商品条码应用进了食品安全追溯研究的过程中,在参照了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的基础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出版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样在2003年,数字养殖研究课题首次被纳入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进入实用阶段。2004年,山东寿光开展了“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从此,以条形码为主的地方性追溯应用拉开了序幕,随后全国各地竞相“模仿”,蔬菜、畜禽产品IC卡追溯的势头也极为迅猛,就连农业部门也开始尝试将追溯相关的理念与技术应用进农产品的质量追溯工作中。直到2006年,我国的农业部门颁布了追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溯源工作的试验,同年,另外8个省份也在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的帮扶下落实了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的相关工作,对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情况进行编码,建立了全面的、系统性的生产档案。2008年,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也已经完善,在奥运会期间,政府部门建立了从农产品生产到配送过程的全程物流监控,落实了农产品的精准追溯,这样巨大的成果值得行业内其他领域借鉴吸收。同年,在国家质检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商品条码进入了食品安全追溯范围,蔬菜、禽蛋、肉类等也都被纳入管理的范围。2009年,我国颁布了与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相关的法律文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以上论述,粗略地介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历程,虽然时间并不很长,但是每一个阶段所获得的巨大的成绩却是有目共睹的,现阶段,人们对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相关者必须对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把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质量,进而保证为人们提供优质的食品。

3 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也就方法、制度、技术等在各地开展了不同的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颁布更是极大地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进步,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果。但是在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之后就很容易发现,我国现阶段的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还存在问题,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工作不够深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比较表面化,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仅仅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机制和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鲜有人探讨,因为缺乏对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全面认识,人们总结出的很多经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具备太大的意义,更难为落实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提供帮助或者借鉴。

3.1 结合实际,从全局出发考虑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试点

中国地大物博,广阔的土地上包含了众多的农产品。但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束缚,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难成系统性的问题,农产品的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小生产”已经越来越难以匹配“大市场”,小企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也越来越难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位。对于这些长期存在且比较严重的问题,决不能忽视,相关者一定要端正自身的态度,正视这种问题,在全面考虑实际情况之后,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的建立应从简单到复杂,追溯试点的开展也应选择那些条件成熟、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联系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从最基础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出发,开展多模式的试点,待试点成功并获取相关经验之后,再将之有效地推广开来,因为已经获得成功的试点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社会的需求。

3.2 从简单的物流模式中探索信息链的传递问题

农产品从种植到销售再到人们的饭桌上,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供应过程。因为供应上下级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并以关系构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供应链,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一直采取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专门的监管部门。从某些层面来说,这样可以细化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工作,但是部门众多又缺乏一个“统筹”的部门就极易导致各部门“尾大不掉”的问题,即便是各部门都在努力为农产品可追溯管理付出劳动,然而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又不具备独立完成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活动的全部,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缺乏实效性的不良后果。因此,相关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复杂的供应过程进行了解,全面掌握物流信息和责任管理问题,才能保证在复杂的环境下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相关工作。

3.3 建立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交换标准

因为现阶段缺乏统一的农产品追溯查询系统,我国的法律也规定,各个区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市场主体之后落实不同的农产品追溯机制。虽

然区域内实现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在某些层面上确实使我国的农产品追溯工作更加灵活,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也使农产品追溯工作更为复杂,加大了系统的混乱度,如果系统之间缺乏良好的交流沟通必然会导致系统不兼容。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让各个区域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的交换,充分利用各个系统,使之发挥最大的功效,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落实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农产品追溯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法律等角度分析看来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相关者一定要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改革我国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追溯机制,进而实现推动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健康发展的终极目标。

5 参考文献

[1] 刘秀萍,赵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J].中国蔬菜,2010(7):6-8.

[2] 朱洁兰.杭州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

[3] 陈松.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3.

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范文6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美国三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US Code)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其中第21卷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A)》,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FDCA。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分为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物性疾病。约有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总统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建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食品机构中资深的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互相合作,努力保证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协调机构定期地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和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和最前沿的信息。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APHIS)、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环境保护署。其中,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FDA负责FSIS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法院三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透明性、制订决议的科学性以及公众参与。这个体系遵循以下原则: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调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政府负有强制责任;要求厂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他人遵守;协调过程对公众是透明的并且是可以参与的。科学和风险分析是制订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基础。在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用了预防方法。

二、加拿大CFIA负责所有食品检验工作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 《食品检验机构法》、 《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1997年,加拿大政府将农产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该国所有的食品检验工作。CFIA将与食品、植物、动物有关的工作划分为十四个方面,并将全国18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能运用于所有食品种类,加拿大还在研究一种综合检验体系,使不同的检验能在相同的准则和指导原则下运作。

三、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类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四类。中国属二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 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 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备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技术人员的开支也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日本政府仅拨给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就达49亿日元(动植物防疫、植物病防治费用另有拨款)。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较完备,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制定与有关法律建设较为成熟。

(2)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控系统中建立预警系统,可追溯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采用先进的监控手段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