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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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方案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贮存、供应、运输、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和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桐乡”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充装、销售、运输、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力争到2011年底完成全市“螺丝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报废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经营单位销售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燃气,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2.运输单位应执行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充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负责气瓶的到期送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瓶装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并予以处理;主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联络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堆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证经营行为或不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质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发现的气瓶超期未检或使用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对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严格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及押运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贮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8月)

全面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治理成果,建立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治理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让行业自律,使群众满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各镇、街道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治理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以供应站(点)、道路运输、流动商贩、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家庭餐饮瓶装燃气用户等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治理工作,把握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2

一、总体要求

以乡镇和农村液化气市场整治为重点,以行业质量安全规范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液化气供应模式,切实消除小液化气行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并逐步建立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年目标:摸清全县液化气行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监管档案;编制完善液化气专业规划;开展典型乡镇示范整治试点;全面推进各乡镇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摸索具有代表性的整治规律。

年目标:全面实施液化气行业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大力推进我县城乡液化气供应市场的规范化。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预约配送”式供应体系;其他乡镇则通过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公司直营站、提升改造一批基础条件一般的供应站、查处一批经营条件恶劣且整治不到位供应站和销售点以规范市场。

年目标:通过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城乡经营市场的安全专项整治,达到基本消灭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液化气储配站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各供应站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液化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确实做到为城乡居民提供量足、质优、价格合理的燃气产品、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燃气使用环境。

二、整治重点

1、整治范围:各乡镇范围内,根据《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划分的从事瓶装燃气综合经营或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和个人;

2、整治重点:不按照规划设置站点的行为;站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倒灌充气现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工作步骤

根据县政府对全县“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县液化气行业的整治将分三年组织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各乡镇根据整治范围对小液化气行业进行一次调查,以行政村(街道)为单位,摸清小液化气行业的分布、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2、优化布点:编制完善城乡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的要求,做好燃气专业规划的修编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点的原则,明确燃气事业的发展目标,优化布局,提出控制性的规划方案,为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行政执行法提供规划依据。今后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项目和供应站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设置;按照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一律不得挪作它用。

3、严格标准、控制源头:年月底前,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专业规划,对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核。对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要改造提升,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4、规范服务:在调查摸底、整合站点设施的基础上,统一服务标准,确保连续、安全、标准量化供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管理,销售的液化气实瓶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装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5、依法加强监管:年下半年,确保落实,会同整治成员单位全面推进,确保落实。

6、总结提高,健全制度:在总结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各点的档案、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应急制度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建设局牵头成立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张铧局长担任,配合单位为县工商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质量技监局、发改委(物价局)。各乡镇要落实联络员并制定整治本乡镇整治方案。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3

根据我街制定的方案,由xx街道城管办及城管执法中队牵头,联合安监、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对全街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市场进行了联合整治。现将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1、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安排。为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整治工作,我街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街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x月x日上午召开专门动员会议,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职责分工,专人进行检查,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做好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认真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紧跟部署,街道在朝阳社区前坪开展了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活动,向居民发放宣传材料,指导、督促广大居民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自查自改。

3、联合整治情况:此次联合整治行动共出动人员20余人,从燃气代充点场地、消防安全设施、燃气存储、台账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位于朝阳后街39号“澄海燃气朝阳供汽站”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属违法违规经营,同时,因该站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无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计划、无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过期等,朝阳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事站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书,并要求当事人将非法储存、买卖的液化气罐瓶全数退回至供应单位进行统一处理,朝阳工商所对该门店进行现场查封,xx月xx日立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xx元。

下一阶段街道将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强化其安全管理理念及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4

一、我县燃气业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县共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2家(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金捷燃气有限公司)、CNG加气站3处(南环路中石化、南二环金捷、朐阳路金捷)、在建CNG加气站3处(冶源金捷、华特路正源、北出口实华)、LNG加气站1处(南二环金捷)、液化气站13处。行业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液化气站安全间距不足。我县大部分液化气站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之初大部分位于较偏僻区域,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加气站周围建设逐渐增多,加之国家相关规范不断变化,致使大部分液化气站存在与周围建筑安全间距不足和站内设施间距不足问题。

二是部分铝合金企业私建点式供气站。去年以来,随着国际油气供求形势的变化,部分铝合金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无任何设施、施工、建设、验收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CNG、LNG、LPG等供气站,这部分供气站脱离监管,对企业和周边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三是存在手续不全、无证经营现象。部分CNG/LNG加气站建设过程中,在土地履行完招拍挂等相关手续后,受土地指标限制,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蒋峪镇S227蒋峪大桥处有一处私自建设的石油液化气站,虽经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却一直未停止营业;蒋峪镇S227交省道S224路口北约1公里处路东侧,有一处LNG加气站建设工地,未办理燃气建设相关手续。

四是雷奥新能源公司向周围企业直供煤气。自2010年12月份以来,雷奥新能源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建设煤气管道,向英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联科卡尔迪克公司等邻近企业直接供应煤气。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是生产焦化产品的企业,焦炉煤气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由于在技术、人员、安全检测等方面缺乏专业性,在供气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点隐患排查整治

对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站点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站内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站点规划选址、工程审批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消防验收、安全评价等手续是否完整有效;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消防器材、避雷、静电接地等设施是否检验检测合格;各类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是否良好;液化石油气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流动充装、为非自有气瓶充装、为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送气服务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是否规范,充装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客户台帐是否齐全。液化气站建设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站点设施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要积极协调拆迁站点周围违章建设,对原址改建困难的,协助寻址迁建;对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要搞好服务,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缔。

(二)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理顺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抵价折旧等方式,回收用户自有钢瓶,将群众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转变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所有。对超出使用期限、检验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瓶,统一进行报废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严格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严禁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为非自有气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升级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实现液化石油气充枪与钢瓶识别配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电子标签管理,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三)规范加气站、供气站建设运行管理

对全县LNG、CNG、LPG加气站、供气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规划、设计、建设、检验、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备;站内站外各种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类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在检验期内;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是否按期检验检测;是否有稳定的气源,是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对符合规划的加气站供气站,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加强监督,将其纳入日常监管,确保各站点安全运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四)规范雷奥新能源公司直供气行为

雷奥新能源公司对周围企业的直供行为,不符合法规和省住建厅关于“一个区域内只能由一家企业经营,不得设立两个或以上经营企业;企业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不得相互交叉,已经交叉的,必须限期整改;不得设立直接对用户直供的直供燃气企业”的规定。同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县燃气有限公司与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临政发〔2009〕51号)规定,雷奥新能源公司的副产品焦炉煤气由港华燃气公司经营,经营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及周边镇区。鉴于以上原因,雷奥新能源公司不能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不能直接供气。为保障安全运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综合考虑各有关企业的发展实际,按照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港华燃气公司、雷奥新能源公司、各用气企业,共同协商供气、用气价格,达成一致后,由港华燃气公司统一供气,达到市场有序、合法经营、安全运行的要求。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对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从而全面消除隐患、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审批管理、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县燃气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储存运输等行为;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全面提高经营者、管理者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安全发展。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自觉排查隐患,整改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县住建局:负责液化石油气工程审查、经营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燃气市场整顿工作,监督液化气站点实施标准化改造,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燃气企业。重点检查燃气工程审批、经营许可办理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企业管理和服务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站点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以及液化气站点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监管等工作,依法查处无充装许可进行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销售质量不合格气体等行为。重点检查站点工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办理情况,储罐、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情况,卸车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县公安局:负责燃气站点消防工程审查验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对液化石油气企业掺混二甲醚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加气站供气站各类设施防火间距情况,消防通道建设、消防设施检验及运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依法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严查涉嫌瓶装液化石油气犯罪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县燃气运输车辆整治方案,加强燃气槽车运输、钢瓶配送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准运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的车辆,负责依法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燃气运输车辆许可手续。

县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对全县燃气市场整顿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四、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25日前)。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安全用气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识别、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燃气经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整顿工作。县新闻中心、广播影视中心要及时宣传、报道市场整顿工作。

(二)执法检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26日至6月5日)。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燃气经营和使用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摸底,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限期整改到位。摸底检查情况同时向镇(街、园、区)通报。各镇(街、园、区)要配合做好检查摸底工作。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无充装许可的液化气站点,告知业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拆除燃气储罐、充装设备等经营设施。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经营设施的,从严查处。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8月31日)。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园、区)负责各自区域隐患整改工作,各执法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在此阶段,县住建局对未批先建、无经营许可或不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且不具备安全升级改造空间条件的站点,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有条件改造的站点督促其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升级改造,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许可证,对拒不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制,科学布设液化石油气换瓶点,构建布局合理、服务高效、方便快捷的供气网络。

县市场监管局同步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整治工作,建立钢瓶检测和报废系统,推动钢瓶产权转移和废旧钢瓶报废。

县公安局同步打击流动充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取缔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窝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进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配送车辆准运许可检查,清理整顿无证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

(四)执法巩固阶段(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整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巩固整治成果。

(五)综合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相关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实行销号管理,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结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燃气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5

一、城乡液化石油气经销站点的设置,应在10月10日前依法由新城分公司或镇储配站等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经营登记证书》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液化石油气。对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分销站点经营登记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一律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应加强检查,发现无证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运载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业主,应在10月10日前向县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机动车上路运输液化石油气,堵住未检、报废钢瓶流入我县。

三、严禁经营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未检钢瓶。县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和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政办号文《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不合格或过期未检钢瓶的管理,一经发现应予以先行扣留,依法强制送检、没收并处罚款。

四、各经销站点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均应达到规定的重量,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对发现短斤少两和擅自变更价格的经营单位,物价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建设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合理设置液化气供应站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协调对液化气储配站和供应点的经营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强化液化气钢瓶的检测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生产监察。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6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违法经营使用燃气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目前,我市仍然存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充装使用超期报废液化气钢瓶和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而自行经营(供应)燃气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彻底整顿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1、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的行为。目前,我市很多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由于二甲醚对液化气钢瓶橡胶圈具有较强的腐蚀作用,长期使用极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2、燃气供应站点违法设立、违规经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目前,我市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燃气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设立;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未按期年审,已经不具备合法燃气供应资格;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达不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普遍存在违规使用充装超期报废钢瓶和违规倒气等现象。

3、个别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个别燃气经营企业虽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但在经营过程中,不依法经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入户安检、燃气安全宣传不到位。

4、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运行燃气供应设施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个别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CNG加气站;部分镇街社区违规安装使用天然气瓶组供应站、私自制造高压容器。

5、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禁止上市销售。目前,我市燃气灶具市场仍然存在大量不带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城镇居民、工矿企业、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用户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行为。

7、个别餐饮服务业户非法安装(使用)燃气气化设施的行为。

8、部分燃气用户因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导致使用不当,引发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电视台、新闻中心设立宣传专栏,连续播发、刊登《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通告》;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燃气安全心中留”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增强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注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各镇街以及教体局、高教办、公用事业局要将《实施方案》和《通告》送达所有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应站点和有关食堂餐饮服务业户,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当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认真自查整改。

2、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镇街以及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下,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自纠。一是所有燃气供应站点要按照《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建设标准》(见附件2)和《办理燃气供应许可工作流程和标准》(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立即停止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二是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三是相关企业和单位自行拆除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四是燃气灶具经营业户停止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五是停止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并到市煤气公司更换合格气瓶。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见附件5),对各自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8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检查落实,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公用事业局要重点对非法安装及使用瓶组气化设施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为各镇街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市教体局要重点对城区中小学餐厅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高教办要对大学园区高校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在燃气供应站点自查整改工作中,要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督促,逐步规范。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对按照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并作为市煤气公司的供应站点,统一由市煤气公司供应合格气源,规范经营。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用事业局。

3、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7月25日)。由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两个集中整治检查组,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分组分片进行集中整治(见附件4)。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供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违规运输燃气的车辆予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厂矿企业、宾馆、饭店、食堂、商贸单位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及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集中整治阶段,两个检查组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拒不整改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燃气经营企业自查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停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仍在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巩固提高阶段。在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把“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作为燃气经营(供应)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公用事业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强化燃气安全源头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市场监管;各镇街要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复查,杜绝死灰复燃;市煤气公司要对下属供应站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健全完善燃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住建委、公安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体局、交运局、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管理局、公用事业局、新闻中心、电视台、高教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刘伟副局长和市政府督查室一名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局4人、消防大队2人、城管执法局4人、质监局(从事压力容器监管工作)2人、工商局2人、安监局2人、交运局2人和公用事业局6人组成。公用事业局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专项整治检查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各镇街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法律意识强、有经验、懂技术的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两个集中整治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人员到位、检查到位、查处到位,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认真填写集中整治日报表,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配合集中整治检查组开展工作;自查整改阶段,各镇街要将每周的督促整改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