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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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审计报告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1

一、项目概况

圣荷塞市水资源预防处理控制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水控办)为市环境服务局下设机构,通过检查、抽取样本、指导监督活动,监督检查461户厂家,核实其执行预处理标准情况。其目的是限制工业污水排放总量,强制执行联邦法规,帮助污染控制中心达到国家排污系统所规定的排污标准,从而有利于保护环境。水控办由3个处组成:法制处,负责指导对厂家污水进行检查和取样;检查处,负责收集污水样本、监控污水排入污染控制中心状况,指导监督检查厂家;教育处,负责公布信息资料,组织教育活动。2000~2001财政年度,职工人数34人,经费预算为297万美元。

审计目标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对水控办的功用。包括:水控办资源充分利用的程度;设备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水控办检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审计范围包括大型厂家和一般厂家设备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的信息数据资料,以及水控办的检查报告。审计方法主要是获取了一份最新的控制跟踪大型厂家及一般厂家的设备信息数据库备份,并且对它完成了许多分析性测试,并将上述数据库与其它来源的信息资料包括环境服务局实验室的样本资料、向地方水质委员会呈送的年度报告、执行日志、车辆油料耗用日志以及水控办的档案文件进行了对比核实。还检查了数据库中的工作量信息,主要是检查和取样的事件。还审阅了计划检查日志、溢出反应日志和联邦法规,并且会见了地方水质委员会代表,以此阐明水控办提出的调整要求。但没有对数据入口的充分控制进行测试,包括密码和数据访问。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

经过审计,发现水控办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水控办人员过多、效率低下、内部资源没有充分利用。综合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水控办相对于工作职责检查员与技术员过多。水控办对每户厂家抽检时没有执行联邦法规和年度报告中规定的抽检频率,他们执行的是一个内部规定,要求每年对每户厂家进行1至12次的抽检,是水控办年度报告中规定的抽检频率的3倍。在1999~2000年,水控办只需4个检查员和4个技术员就可以完成地方水质委的抽检频率,但水控办实际拥有21个检查员和7个技术员。

2、水控办超额检查工业用户设备和采集水样。1999年,水控办对工业用户在排污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实行了400多次不必要的检查和500多次不必要的取样。比如,1999年,水控办对1家大型厂家进行了25次检查,实施了28次取样合计抽取样本39个。同时,水控办超额实施监督工作且效率低下。1999年,水控办收集了1 824个监督样本,仅发现5个违规排放,发现违规率2.9%。而且,水控办对五分之四认为有重大违规问题的工业用户没有进行任何监督活动。

3、水控办目前干线取样水平是低效的,检查员是大量闲置的。水控办基本上在干线上每周收集2次样本,结果超过了700个干线样本。同时,水控办的干线取样在发现污染源方面非常有限。而且,在1995年,干线取样本应是技术员,但最终指派的是检查员,而一个检查员每年的花费比一个技术员每年的花费要高出3.5万美元。另外,检查员实际检查和取样工作时间仅为他们可用工作日的43%左右,他们完成一项检查项目将耗去他们实际执行检查工作日的一半左右。比如,一个检查人员在9个小时工作日内仅有36%的时间进行检查,并且在那些天内,花费了59%的工作时间才完成一个检查。

4、水控办检查员所做的检查工作,仅仅不过是读表和采样而已。审计人员审阅检查记录时,发现检查员经常是在观察点查看PH表和收集样本,很少根据程序和指导去执行检查。厂家通过例行公事的《自我监测报告》提供上述信息,或者一个技术员在取样时能够收集上述信息。另一方面,检查员又执行了其它一些与检查无关的工作。审计发现每个检查员轮流执行日常电话值班、3个检查员从事数据库分配。而且,检查员进行某些许可的应用软件计划检查,要求顾客花不必要的行程到詹克路上的污染控制中心接受检查。

5、环境服务局每年可以削减水控办人员经费170万美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水控办实际发生的费用240万美元减去根据有效地执行地方水质委规定而测算的费用64.4万美元,总额超过170万美元。因此,在2000~2001财政年度水控办与达到国家排污系统规定比多花了170多万美元。同时,水控办的超员导致了不必要的车辆费。根据对1998年9月至1999年10月车辆使用的分析,发现15个法制处的检查员平均每部车辆每年行驶仅5 069英里。尽管车辆总体利用不足,但在1999至2000年,水控办还购置5部新车花费了9万美元。审计认为,水控办将28位检查员和技术员裁减到8位,环境服务局可以转出20部车给其他市属部门,因此可以节省36万美元新车购置费。最后,水控办过度取样导致环境服务局不必要的实验费。

其二是水控办在处理违法违规事件方面没有一贯地执行合理的处理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1998至2000年期间,有18%至25%的强制处理行为存在错误。通过分析1998年至2000年上半年强制处理行为数据,发现有18%至25%的强制处理行为没有执行《强制处理反馈计划》规定。如审查1999年的220项强制处理行为发现有39项(18%)没有执行《强制处理反馈计划》规定。而且,1998年、2000年上半年审查的样本中分别有25%、24%违反项目程序。检查员使用主观判断是造成许多强制处理错误的原因。

2、并没有对所有认为违法行为按规定执行强制处理行为。1999年,水控办对违规排放和PH值超标处理了341项。另有32起违规排放和PH值超标案件没有处理,占上述确认案件的9%。另外,在1999年,水控办对13起严重违规事件没有根据规定召开整改会议,占要求开会总数的22%。由于没有适当的处理,我们发现上述一些生产厂家后来仍有违规。

3、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水控办主管审查过检查员的报告和违规案件。水控办缺乏监督管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主管或者其他管理者审查过检查报告、或者一贯地审查处理行为。其结果是,强制处理违规行为往往存在不一致或不适当。在他们的检查报告中、实验结果以及生产厂家自我监测报告中,存在一些没有发现的不规范的问题。而且,难以确保水控办检查员遵循本单位的程序。

4、执收罚款不够规范。一是没有对圣特卡啦拉违反工业废物规章收取罚款的设备进行准确规定。如水控办通知圣特卡啦拉市对一些不应该收取罚款的生产厂家执行了罚款,并且当那些生产厂家已经整改纠正后,没有通知圣特卡啦拉取消向这些设备收取罚款。从而,不必要地多收了用户下水道罚款2.1万美元。二是合计有2万美元行政罚款没有执收。三是将违规排放收取的民事罚款10.7万美元存放到水污染控制中心基金中,而不是存放到圣何塞市下水道服务和利用基金中。

三、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圣荷塞市审计局具体提出了18条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且对被审计单位触动较大的审计建议。包括:

1、为确定是否符合标准,对大型用户和一般用户设立一个检查和取样的最小合理频率数;调整水控办的工作程序,并确保水控办的人员执行上述工作程序。

2、为监督取样和干线取样确定一个稳定和合理的取样频率,使得能够满足联邦规定;设立相应的程序和方法,使水控办人员执行规定的监督和干线取样频率;必须建立一个系统,能够客观公正地确定合理的设施监督内容。

3、认真安排水控办检查和取样的行程,使水控办职员的工作时间和资源最大化利用。

4、制定一个书面程序和管理报告,允许对监督活动和水控办的工作进行充分地监督和审查,并确保始终坚持水控办检查的目标、程序和频率。

5、评估解除或削减顾客到污控中心进行的关于油脂拦截机计划检查的提议事项;要求水控办主管答复电话咨询;重新让3个从事数据跟踪的检查员回到检查的岗位上。

6、规定水控办的使命、目的、宗旨和工作活动。

7、规定水控办实际的必需的工作量,编制一个能够满足国家污水系统许可要求又能高效使用检查员和技术员的职员安排计划。

8、根据建议1、6、7向市议会提交一个调整预算草案。

9、根据水控办人员裁减的情况,对汽车总量进行合理地调整。

10、我们建议市议会执行委员会:将审查市五年汽车更换项目纳入到市审计局2001~2002年的审计工作计划中。

11、根据水控办修正后的工作量,对水控办的支持服务如实验服务,进行合理地调整。

12、确保水控办检查员在处理违规时一贯性和执行水控项目程序。

13、建立和实行合理程序,确保所有确定的违规问题一贯地根据水控办程序进行处理。

14、制定成文程序和管理报告,确保主管领导对检查员的活动包括检查报告和处理行为进行充分地监督。

15、与环境服务局共同努力,制定和实行成文程序,确保执行市议会批准的行政引用计划。

16、建立和实行相关程序,确保圣特卡啦拉市正确地及时地得到通知:罚款项目的设备;罚款项目清单中应删去的设备。

17、向市议会财政和基础建设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圣何塞市违反工业废物规章行为实行罚款的可行性报告。

18、确保今后任何通过圣何塞市政编码15.14.720项下估定的民事罚款存放到541基金。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2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八条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

(三)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企业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

(五)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六)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九条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对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根据企业的内部职责分工,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子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

(二)依据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在境外进行审计的境外子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内部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尚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对于报请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企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于、、、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3

摘 要 随着注册会计师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受到质疑。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责任日益突出。本文就政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的观点,并就监管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等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政府审计 社会审计 监管

一、监管的必要性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本质和职责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审计机关的本质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的监督机构。政府审计的职责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具有独立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经济监督。

《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所以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公共资源合理使用的目的,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

(二)我国社会审计的性质和其承担审计责任的情况决定政府审计有必要对社会审计监管

社会审计性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企业的某些特性。在现有委托关系下: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1],审计委托和付费者不是股东,而是企业经营者。所以委托业务需求本身缺乏强调审计真实性的内在动机。2005年10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2002年以来,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该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从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来看,也有必要强调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的监督

我国现在面临的经济环境是:国有企业在工业及建筑业所占比例已降到40%左右或以下,这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的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某记者对股市投资者进行了一项调查。在北京的一个证券交易所的70位投资者接受了记者的问卷调查。在回收的50份问卷中,超过八成的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造假,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七成以上的投资者不太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出现了对社会审计的“离不开、信不过”的两难局面[2]。

所以审计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逐步强化社会审计的业务质量。恢复其应有的信誉。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的法规滞后,不能适应新时期监督社会审计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权,导致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的大量社会审计机构相关报告质量问题,无权进行处理,只能披露反映,使审计机关处于“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尴尬局面[3]。

(二)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要求

目前在核查工作中,涉及到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核查时,我们由于没有熟悉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感到力不从心,许多方面由于专业性太强,审计人员无法下手,影响核查工作的整体质量。

(三)存在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的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众多数,而这些国有企事业都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国家审计机关依靠有限的审计资源,很难做到对众多的审计对象的监督,以致出现了审计监督的空白,有些单位从未接受过审计。其次对部分企事业出现了重复审计,重复审计主要发生在企业,既有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重复,也有不同类型审计的重复。

三、解决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国家应尽快制定完善社会审计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供依据。目前,社会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应重点解决对社会审计监管以及如何促进社会审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问题,尤其是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罚权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作用。同时,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促使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实效性。

(二)提高核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应积极搞好有针对性的培养锻炼,以适应核查工作要求。同时应调整核查队伍知识结构,引进工程、设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满足核查工作需要,进一步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抓大不放小,尽可能避免审计空白和重复审计

我们赞同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国有控股企业交由社会审计去审查,国家审计机关保留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抽查,但要注意抽查的科学和合理性。凡是国有参股控股的企业我们都应该考虑到,不能只注重国家控股比例大的企业而忽视控股比例小的企业,兼顾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制定出一套合理的抽样方法。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退出下列职责: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或称资产、负债、权益审计。国资委应当以出资人的身份负责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和注册会计师对所属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年度报表审计和改制、改组、融资等特殊目的的财务报表审计。这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是完善国企公论政府审计与独立审计关系的厘定[4]。

参考文献:

[1]李晓明.强化国有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04(2).

[2]刘国常.论政府审计对社会审计监督的必要性.中国审计.2002(3).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4

“两会”期间,原告哈尔滨市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广进中心)、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裁定,以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违法确权、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5年1月17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之间的财产权民事争议案件作出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国资产权厅(2003)388号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与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主要证据是一家不存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基础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广来公司的委托,依照虚假的审计报告而提出法律意见的。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根据这两个证据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为广来公司所有。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根据《产权界定意见函》,判决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与此同时,法院认定丰田中心对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两家被告有投资参股,故认定广来公司对另外两家公司享有股权。被告丰田中心、广进中心、广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均认为,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的资产争议已经有《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定,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被告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为此,丰田中心依据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产权界定意见函》。丰田中心提出行政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即作出(2005)一中行初字第195号不予以受理的行政裁定,法院认为:丰田中心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国资委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且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只是一份答复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丰田中心拿到这份行政裁定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哈中院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故驳回了丰田中心的再审申请。

2005年12月,与前述案件相关联系的另外两家企业即前述提到的广进中心、广丰公司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大旺、陈科律师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违法制作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前,两位律师专程到黑龙江省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

200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证据证明: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出具虚假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公司,也就是国资委作出《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主要依据,以下简称益龙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未参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呈现在眼前的证据,让律师和其委托人怎么样也没有想到,益龙公司没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竟然会制造虚假证据。在无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益龙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连续出具两份相同编号记载不同内容的《审计报告》,致使好端端的三家公司在一场财产权属民事纠纷案件中接连败北……

2006年新年伊始, 广进中心、广丰公司和其委托的律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行政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然而,万万没有想到,两家完全独立、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无辜遭遇国资委行政侵权的情况下,竟然寻找不到任何救济途径。虽然广进中心、广丰公司日前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但前景如何,尚不得而知。较有讽刺意味的是,原审法院下行政裁定时竟然未卜先知,告知两家公司,上诉没有用,北京高院肯定维持一审行政裁定。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5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四)为做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奠定基础,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企业的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批企业从20*年10月份开始。

(一)前期准备

1、市国资委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要求,设计报表、报告内容及规范格式。

2、市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各职能科室和监管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等。

(二)组织实施

1、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企业聘请。

2、组织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监管企业初审和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上报等主要工作。

3、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逐个下发批复意见。

4、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批复文件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汇总整理和制度建设

完成清产核资后,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实际状况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针对在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规章制度。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时间点为基准日对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各个会计科目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损益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四)资金核实。市国资委根据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各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

(五)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办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此次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各监管企业具体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市国资委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吴瑞祥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总经济师易晔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产权管理科、资本经营预算科、改革发展科、业绩考核科、纪委监察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权管理科、资本经营预算科参与配合),由易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进行督促、指导、核查等日常工作。对中介机构的选定委托、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确认和批复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各监管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工作组组长,并指定财务、资产、技术、设备等有关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方案,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汇总的清产核资结果和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初审。

(三)各中介机构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所长或主管副所长任主要负责人,抽调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骨干参加清产核资工作。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全面、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监管企业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认真清理、分类,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监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五)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表、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其中,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工作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等。

(六)监管企业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等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统一移交市弘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工作档案。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证明材料等会计基础材料应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国资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审计;审计质量;实践;提高

一、把好审前调查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方案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目的和范围是否明确、重点是否突出,保证审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审计人员配置合理、分工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恰当,保证审计目标实现。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被审单位的总体情况、业务流程,以风险为导向,掌握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等,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和内容,做到有的放矢;在编制审计方案时,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过程中可能遇到或已经掌握线索的问题反复进行讨论,认真思考审计方法、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重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等,明确参加审计的部门和人员、审计资源分配以及沟通方式等。实践证明,凡是审计效果比较突出、审计质量比较高的审计项目,都进行了充分的审前调查,制定了详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过程中,要放开手脚,不拘泥于审计方案

审计过程虽然是按着审计方案来进行,这样可以有据可依,但是如果单纯的、完全依据于审计方案,必然会出现本本主义,往往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忽略到审计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因此,作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当中,一定要放开手脚,不能被审计方案限制住,因为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在制定审计方案时未必面面俱到,也不是很有针对性。而在审计过程当中一定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审计内容与审计的重点内容,积极寻找适合审计程序与方法,而不能再一味地执行审计方案。

譬如笔者工作中在对下属某单位做轿车件涂装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专项审计时,发现该项目评标人员结构不合理且评标内容缺失,导致没能及时发现投标书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偏差较大。我们抓住这一内部控制缺陷,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尝试新的审计程序,利用建安工程的作业量法对改造的6个不锈钢槽体进行抽样,确认该单位向供应商多支付设备款41.74万元,占中标价428万元的9.7%。

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的结果,最终是以审计报告的形式体现的。作为被审计部分最终也是以审计报告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对于审计报告的撰写一定要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撰写审计报告,使其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很多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

1.审计内容避重就轻

对于审计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或轻描淡写,有意淡化、轻化客观存在的问题。却丢了西瓜捡芝麻,拿些细枝末节说事。

2.审计结论含糊不清

审计结论是一个审计的最终结果,但有些审计人员撰写的审计报告结论长冗,即含糊不清,没有实质性内容。

3.审计意见和建议无指导性

审计意见和建议是需要具有操作性的,如果是空洞的,或不可实现的,这样的审计建议毫无意义。

那么,作为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注意以下问题:

1.抓本质问题

对于审计过程来说,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对于发现的问题不要回避,不可有意淡化,要实事求是的写出客观情况。

2.审计结论简单明了

对于审计结论来说,不要写得含糊不清,冗长拖沓,要简单明了的给出最终结论。

3.给出有效审计意见与建议

对于审计意见来说,是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未来整改的重要依据,在撰写时要深思熟虑,给出明确整改方向,并提出真实可行的意见。

以笔者完成的一个对下属单位的非标设备改造审计项目为例。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意见时,针对存在的审计问题如可研的内容不完整(遗漏近百万工位器具投资)、未进行试生产拉练便做了项目的终验收等,各相关部门纷纷推卸责任,甚至在会议上出现认可存在的问题,但无法追责的情形。因此撰写审计报告时,经过深思熟虑,最后从内部控制入手,经过对审计问题地深入剖析,发现被审计单位部存在门职责不明确、相关流程缺位或内容不完整、项目实施过程没有监控等内部缺陷,且一些内控缺陷还涉及公司层面,该审计报告得到被审计单位及公司层面的认可与重视,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层面及下属的相关整改工作便积极开展起来,也为后来应国资委要求而开展的内控评价打下基础。

需要补充的是,搞好审计结果的跟踪落实也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审计意见建议和审计决定是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和执行,是审计是否有效的体现。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不断对健全关于审计结果的后期跟踪检查,并督促被审计部门落实整改方案。

四、加大人员培养力度,合理运用人力资源

人才是现代审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现有知识体系、工作经验等直接决定着审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因此,作为现代审计部门,就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养力度,定期进行人员的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给人员成长以不断发展进步的机会。同时,作为审计部分,也要吸收多方面的人才,即要有审计人员,又有要精通财务管理的人员,也要有熟悉财务软件的人员,这样才能建设一支合理、高效的团队。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复合型人才永远是财务审计需要培养的人才。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也需要科学合理,以合理的资源搭配,来实现审计工作的高效高质。例如以项目负责人制来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同时对于项目负责人的培养也会事半功倍。再由项目负责人组建审计团队,同时还可聘请外部知名专家,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技术手段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实现财务信息的多点并发,异地并发,跨国关发是时有发生的,从技术手段上说也不再是难点。因此,作为财务审计人员必须要提高基于信息技术的联网审计等技术手段,以适应新形式下财务审计的需要。联网审计在现代审计当中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需要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作为新时期的财务审计人员必须要加强联网审计的能力。加强自身在互联网时代的审计能力。

总之,对于审计工作来说,审计质量永远是需要不断提高的内容。作为审计工作人员来说,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专业知识,以适应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九个环节,中国内部审计,肖军华;2009-02-15

[2]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肖军华;2009-02-15

[3]如何提高审计质量,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田立芳;2006-08-30

[4]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意义,全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论文汇编,2004-09-01

[5]关于提高审计质量的几点思考,丹东纺专学报,陈桂英,2004-09-25

[6]国家审计质量探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单新新(导师:苏新龙),2006-06-30

[7]提高审计质量应抓好三个方面工作,陕西审计,吕临,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