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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1
一、积极心理学理论及其干预
(一)积极心理学理论
积极心理学理论研究的是人类的积极性格特征、情绪体验以及人际关系等,它采用目前有效的、完善的心理学测量手段和实验方法,将人类的美德以及优秀的品质作为研究内容。积极心理学理论认为,积极地投入工作、积极地寻找情感体验,以及积极地寻找人生的意义,是人类提升幸福满意度以及获得幸福生活的重要途径。目前积极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层面有三个:
一是对积极主观体验的研究,其中就包括过去的幸福感以及满足感、当前的愉悦体验以及对未来的乐观体验和希望。二是研究基于个人角度的、积极的特质和人格,其中包括个体的工作能力、爱的能力、对美的感受能力、勇气、毅力、人际交往能力、创造性、宽容性、灵性、智慧、天赋以及对未来的关注等。三是研究基于群体角度的人类群体的美德和优秀品质,从而让人们逐渐变成有职业道德、有礼貌、懂宽容、有责任感以及利于他人的团体和公民。在积极心理学的理论中,其研究的对象是从以往的问题或者病态人群慢慢发展为普通的人群,并通过积极心理学理论来帮助人们获得快乐,并将它们自身的潜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这样就能有效地提升人们的满意度、幸福度,从而达到疾病预防与治疗的目的。
(二)干预方法
积极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干预方法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养成积极的特质人格,二是干预积极认知,三是干预积极情绪。干预积极认知模式的基础理论为Albert Ellis的ABC情绪理论。该理论认为,诱发事件并不能引起个体的情绪,而个体的情绪是在评价和解释诱发事件的过程中产生的。换言之,人所产生的困扰并不是因为某件事,而是被用于对某件事所产生看法而困扰。积极心理学理论的干预过程中,了解情绪体验与认知评价之间的相互联系,摒弃不恰当的信念,并引导人们增强自身的幸福感以及积极思维是关键的着眼点。
因此,积极心理学理论的干预提倡培养积极的思维模式,并在促进人们发展乐观的、积极的思维方式的过程中,不断的纠正人们的不恰当的思维方式。另外养成积极的特质和人格,充分发挥出人体的机能,其目的就在于将个体身上的美德以及人格力量充分的激发、利用和唤醒,以达到克服困难、积极向上的目的。经有关研究发现,每个人身上普遍存在六种美德以及二十四种人格特质。而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每个人的人格特质又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且与生活满意度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在积极心理学理论中,美德以及人格特质是研究的焦点,而人格特质的发展和培养,不仅有利于人们缓解痛苦,还有利于提升人们对生活的满意度,从而使得团体以及个人都能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一)基本概念
国际上普遍认为的突发事件指的是一类特殊的、非常紧迫的危机事件或者危机局面,其不仅会对全体公民造成影响,同时对于社会的整个生活结构也会产生一定的威胁。例如在美国,突发事件又被称之为紧急事件,其所给出的紧急事件的定义为由总统宣布的,在任何情景、任何场合,且在美国的任何地区所发生的必须由联邦政府参与,并给予一定的补充性支援,帮助地方或者市州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卫生、财产,挽救生命以及转移和减轻灾难所造成的重大威胁的事件等。而本文研究的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公共性的突发事件,即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威胁社会稳定与安全的突然发生事件。这种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确定性、破坏性、紧急性、突发性以及社会性等特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的是在爆发突发事件的前后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突发事件加以控制、干预和处理,并使其导致的损失逐渐减小的过程。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突发事件划分的类别也会有所不同。从其危害的大小程度出发,是将突发事件分为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害以及自然灾害等。这种分类方式的优点在于人们能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不同机理对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控制和预防方案以及措施。每件突发事件不仅具有独特的个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共性,而其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于事件的扩散速度、预见程度、控制程度、人们的认知程度、导致的损失程度、影响范围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而突发事件分级则要求的是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置对应级别不同的突发事件。传统的突发事件的分级通常采用的是事后评级,即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才统计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等,并按照损失的情况以及大小来对突发事件的等级进行确定。这种分级方法在总结经验教训、追究相关责任、查漏补缺以及事后恢复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却对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太多的指导意义。目前在突发事件研究的过程中,其分级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对事件本身的分级,其依据为事件发生之后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程度等,二是对预案体系进行分级,分为企业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等。三是风险评估分级,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已经相对成熟,但是其与应急处置预案存在较少的联系。
三、积极心理学理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用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个人心理剖析与可行性研究
军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士兵们的个人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心理恐慌。一般来说突发事件因为事发突然,令人猝不及防,这对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急处置会造成士兵们心理上的恐慌,因为大部分的突发事件都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部队官兵面临的也是非常糟糕的局面,这样就会造成士兵们产生心理恐慌。特别是军营内部如果发生了战友们死伤等人命关天的突发状况,士兵们势必会因为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而产生集体恐慌。二是心理焦虑。由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部队干部官兵必须具备快速高效的反应和行动,如果行动比较迟缓,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就会非常严重,因此大多数士兵们就会对这一行动过程产生一定的焦虑,即担心突发事件能否得到快速高效的处理。倘若局面没能得到立即控制和扭转,甚至一些外界无关因素的突然介入使得突发事件进一步恶化和复杂化,会让官兵无形中增加压力,导致内心深处的抵触、焦虑和逃避等心理反应。无论是恐慌还是焦虑情绪,对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都会带来巨大的危害阻力,因此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中,需要应用积极心理学理论来培养士兵们的积极心理和积极意识,并采用心理干预的手段来提高士兵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样才能确保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得更出色。
(二)CSF项目的评估途径
CSF指的是士兵健康训练,它是指在积极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将战士的积极心理学教育以及心理弹性训练作为主要的训练内容。这种项目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主要的目标就是帮助战士去除与压力创伤有关的所有障碍,并使其得到成长或变得正常化。CSF项目训练通常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全面而广泛的心理评估。二是积极心理学理论课程在线学习与测验。三是心理弹性的常规训练。四是心理弹性训练培养师传授的心理弹性训练方法以及积极的思维方式。其评估的途径包括快乐问卷、正负性情感问卷、福代斯情绪问卷、优点问卷、品质毅力问卷、感恩问卷、乐观感测验、生活工作问卷、亲密关系问卷、优点显著调查、生命意义问卷、生活满意度问卷等。这些评估途径能够准确地评估战士们的心理健康。并且通过专门的网站将这些问卷出去,并从精神健康、社交正常、家庭和睦以及情绪正常程度等四个方面来衡量士兵的心理,从而有助于帮助士兵们缓解焦虑和抑郁。并且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中,这种评估途径还能帮助士兵们更好地克服心理弱点,并增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以更积极的心态以及冷静的分析能力去应对和处理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而保障国家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社会安全和秩序等。
(三)积极心理学理论在线课程
军队可以针对精神健康、社交正常、家庭和睦以及情绪正常等四个方面来分别设置心理辅导课程,以及在士兵们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之后所导致的创伤成长也设置一门课程,这样就能有效地缓解士兵们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所产生的各种不良情绪影响。课程可以分为四个模块:一是情绪正常模块。军队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快速反应、果断决策、科学用兵,不论是处置事故灾难、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还是社会群体事件等,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尽快消除多种安全威胁,要求部队官兵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更需要强壮的体魄、坚强的意志和不畏牺牲的精神。这一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为指导士兵们如何将正面情绪放大,以及对负面情绪如过度的愤怒以及悲伤等进行识别。二是家庭和睦模块。就是培养士兵们的交往沟通技能,包括就异议达成共识、建立信任、复原背叛创伤以及建设性的管理冲突等。选择了从军之路,就意味着选择了牺牲奉献,多数军人婚后都一直和家人聚少离多,特别是军队基层干部大多三十岁左右,事业上正是在部队努力打拼、全情奉献的好年华,需要集中精力为将来成就事业创路子、打基础,牺牲了很多和家人团聚的时光。因而,这一模块的课程重点应是告知官兵如何有效地与家人沟通,得到家人的互相支持和勉励。三是社交正常模块。采用大脑镜像神经元的解释原理来促使士兵们形成同理心,当基本概念解释完之后,该模块就会帮助士兵们通过同理心对文化差异以及种族进行正确的看待,这样一来士兵们就能掌握辨别他人情绪的能力。四是精神健康模块,是培养士兵们积极的人格特质,增强其社会意识以及自我意识,从而促使学生们学会自我调控、自我担当以及自我激励等。
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士兵们树立积极的心理,以及学会自我调节,这样士兵们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就能始终保持积极的心态,并对在这过程中产生的创伤进行很好的复原,从而使得士兵们能够在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坚定自己的信念。例如,特大地震事先毫无征兆,几十秒时间就造成了巨大灾难。在地震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士兵们面临的是惨烈的地震场面,同时所从事的工作也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士兵们所承受的身体压力与心理压力都非常大,而在抗震救灾结束之后,通过积极心理学理论对士兵们进行在线的心理服务和指导,就能促使他们转变之前的疲累心理,并树立积极的意识,从而在今后遇到突发事件时,能以积极的心理去面对和应付。
(四)心理弹性常规训练
心理弹性常规训练采用的是循序渐进的模式,而不管是军官还是士兵,从参军入伍之后,就开始进行心理弹性的常规训练。军事研究机构会对精神、家庭、情绪以及社会等各个层面都提供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规范行为等。尤其是各个小群体的管理者,必须掌握在训练的过程中,如何将积极心理学理论一点一点地灌输给基层官兵们,例如冲动控制、信仰、乐观、换位思考、自我主导感以及亲密的合作关系等。掌握心理弹性训练指的是军队领导者以及士兵们必须掌握训练的理论和方法,并且要掌握如何运用这些技能,因此这也是CSF项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在训练的过程中,士兵们还需要对如何防止陷入思维陷阱进行重点学习,并且要对自身的优势有清晰的认识,同时还要明确别人的优势,这样一来士兵们就能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将自身的优势以及群体优势充分利用起来,有效解决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困难。例如,在抗洪抢险这类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当士兵们接受过心理弹性训练之后,士兵们在应急处置中就能与其他士兵们有效地协调起来,并将自身以及团队的优势充分应用起来,高效配合,争分夺秒,这样就能帮助民众挽回更多的损失。此外在训练的过程中,也要对士兵们予以适当的鼓励和表扬,这样士兵们才能变得更加的自信而积极。
综上所述,本文对积极心理学理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用做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军队基层干部队伍的管理,探讨了积极心理学理论在士兵们心理服务中的应用策略,从而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积极心理学理论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2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 象山 315300;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
摘 要:通过对法学本科学生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掌握的情况调查,把握当前法学本科学生的社会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实践状况,并指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通过提高对社会学的认识性,改革相关教学方法,注重社会学与法学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等方面,来促使法学专业学生更好地学习与运用社会学、法学理论知识。
关键词 :社会学基础;法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37-04
引言
法律行为模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表现,是社会生活的自然需求与生存条件,也是一种必然产品。法律作用于人类社会,对人类生活也有反作用。同时,法律可以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法律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且可以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律性来认识法律的规律。[ [德]托马斯·莱塞尔著,高旭军译. 法社会学导论[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法学所研究的对象与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就有相似性,并且法学的研究模式包含于社会学研究模式之中,通过对于社会知识的学习与掌握,能够促进对于社会问题的法学解决方法的理解与掌握,也能认识到社会问题的法学的解决模式不同于一般社会学方法,掌握法学方法来促进社会学的发展,使得两者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在此,笔者认为法学与社会学的学科相关性较强,联系较为紧密,指出法学学习者一般说来其社会学基础较好,并提出本文的理论假设: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的社会学基础功底较好。
对于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大现实意义。通过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不足,例如能够促使法学理论与方法与实践像结合,运用实证的方法来分析与解决问题。同时,在学习社会学的方法与理论的过程中,通过与法学理论知识的对比,能够克服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不足,例如加强与提升社会学理论中对策研究的刚性与针对性。再者,在实际问题的分析中,需要综合运用社会学与法学的方法来应对现实问题,从法学与社会学两者的优势出发,克服各自的不足,切实有效的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了解法学本科学生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掌握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实证调查的方式来加以说明。
一、调查方法与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是以浙江农林大学的法学专业07级与08级法学本科在读学生为调查对象,同时,调查的时间定于2009—2010年,即法学本科学生在大三的阶段进行调查,涉及的调查对象数量为212人,调查的方法为课堂调查和访谈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于社会学书籍阅读的书名进行统计,每位学生需要写下3本及以上有关社会学的书籍。并通过Microsoft Excel、spss 13.0统计分析软件来进行数据的录入、统计与分析。笔者把数量高于5本以上的书籍进行了统计,并对统计的书籍内容分为三个方向:社会学方向、法律社会学方向与法学方向,主要的结果可以参见表1:
除表1所列书籍,还有其他个别数量的书籍《中国社会思想史》、《菊与刀》、《应用社会学》、《西方社会学理论》等社会学方向的书籍。在统计过程中笔者也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于社会学书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对于社会学、法学与政治学等相互之间没有很好的加以区分,以致出现把《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的概念》等都归于社会学书籍之下,也有部分学生在进行回答时,出现对于书名回答错误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于社会学的相关书籍并不是很了解。通过对阅读书籍的分类,把统计的书籍区分为社会学、法律社会学与法学方向,并对每一个方向的书籍数量进行统计,能够得到图1:
从图1 中可以看出,大约有273本书籍是关于社会学基础理论与方法,约占总数的74%,法律社会学方向有82本,约占总数的22%,对于法律社会学,可以归入社会学书籍之列,所以,以上两者之和,即与社会学知识相关的书籍占到总数的96%,而回答为法学的书籍数量为16本,约为4%。同时,通过笔者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访谈,进一步的掌握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社会学知识的掌握程度,访谈提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阅读社会学书籍的动力来源哪里?2. 读完一些社会学书籍,你自己感觉收获如何? 3. 你觉得学习法学时,是否会运用社会学知识?4. 对于法学学生来说,今后需要多学些社会学知识,便于多角度看问题,并能够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二、调查结果及其分析
通过课堂调查与访谈,笔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学知识方面的掌握有了初步的了解,也发现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时存在着的一些问题,通过对统计数据与访谈内容的整理,得出了以下结论:
(一)已掌握一定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通过表1可以看出,位居前三的书籍统计书名为《乡土中国 》、《社会学概论》、《江村经济》,这三本书是国内目前社会学领域方面比较权威和普及的书籍,并且相对来说,比较易读与易理解,对于社会学的初学者来说,是作为社会学入门的较好选择。从图1可以发现,社会学书籍阅读量占到总量的74%,法律社会学书籍占到总量的22%,两者的总量和为96%,这足以说明,法学本科学生的绝大多数了解或掌握了一定量的社会学基础知识,并且从阅读书籍的类型来看,侧重于社会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笔者分析其原因,认为法学学科与社会学学科在研究领域与研究对象方面的相关性较强,在很多领域存在着交叉重合的现象,同时,很多法学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来加以解读与分析,才能够更好的掌握其问题的本源与内在的深层次矛盾,所以,学生对于相关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再者,考虑到学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对于社会学学科课程的开设比较重视,包括必选课与公共选修课都设置了相关课程,这也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过通过多种途径与方法来学习社会学知识。
(二)所学社会学知识与法学理论的相关性较大。通过表1 和图1可以发现,在所列书籍的数名中,与法学专业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书籍比较多,例如《乡土中国》、《法律社会学教程》、《社会契约论》、《法律社会学》、《论法的精神》《法律与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送法下乡》、《社会分工论》等近11本书籍与法学知识相关,而相对来说,与法学相关性不大的书籍,主要有《社会学概论》、《江村经济》、《社会学导论》、《街角社会》以及《社会学是什么》。这说明,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在获取社会学知识的过程中,是因为学习法学知识的需要,而了解到相关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这个过程是在无意识的或潜在自觉地进行着,反映出通过对法学知识与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学习间接学习社会学的基础知识,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条新的学习与研究路径,能够逐步了解社会学相关理论与方法。笔者对这种现象的归纳为学科学习过程中的交叉性与学习的自觉性。但从反面来看,对于纯社会学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来看,法学本科专业学生还是主要对于社会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与掌握,为一些最基本的社会知识,其社会学的专业性水平并不高。
(三)对社会学与法学领域的界定存在着模糊区域。或者可以说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以及对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还不够深入。通过本次调查和访谈,笔者看到,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如何清楚地区分社会学与法学这两个学科领域还存在着一定模糊性,在书名统计过程中,有学生把《法理学》、《外国民商法精要》、《中国法制史》及《法律的概念》归入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领域之中,甚至有的学生把政治学、经济学和小说等书籍也归入到社会学的范围之中。笔者反思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没有系统的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领域还不是很清楚,以致在对社会学相关理论的把握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够准确地把握住社会学领域所包含的内容,往往只是在表面层次上对于概念的简单解读,缺乏深入的理解。同时,部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的理解层面上,并没有深刻地掌握住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内涵与精髓,从而对于法学所包含的内容范围也不是很明确,以致在利用法学与社会学知识来分析与解决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区分清楚法学与社会学的领域范围。
(四)获取知识途径单一,动力不足与知识面狭窄。首先,对于社会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法学本科学生获取的途径较为单一和缺乏,只是在老师所列的书单之下来加以阅读,而对于其他各类的社会学期刊、报纸及评论等资料来学习和掌握社会学知识比较缺乏,通过网络等其他媒体来获取社会学知识的方式还利用的不够,以致所获取的知识比较零散,往往与现实脱节,无法用所学知识来分析与解决问题。其次,笔者发现,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对于获取社会学的知识的主动性不强,往往是趋于一种被动的方式,比如为完成老师的一项作业,或者老师指定那本书下次上课需要讨论等,很多时候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临时通过阅读一部分的书籍来找到一些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所以,对于自主积极地去寻求一些社会学知识来满足对于社会学学习的要求以及扩展自身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掌握范围还显得不足。最后,法学本科学生对于社会学书籍的阅读的范围是比较狭窄,很多书籍只是在老师列出书单之后,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挑选一或两本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书籍来阅读,往往是为了完成任务和课程作业而被动去阅读,没有在更大的范围内来学习社会学知识与寻求更深层次的社会学知识的理解。
(五)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缺乏。对于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是作为运用知识来分析问题的一项前期准备,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所学的社会学知识来分析与解决现实社会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但是,通过对法学本科学生的访谈,笔者发现,很多学生虽然是对于社会学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与掌握,但往往是为了了解而去了解相关的社会学知识,当然,这不仅仅是法学学生所存在的问题,其他学科的学生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缺乏对于知识的深入了解与掌握,以致在实际运用的时候无法准确的把握理论的内涵,使得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理论知识被强加地嵌套在问题的讨论与对策研究之中。就法学与社会学来看,两者是相近学科,很多领域与方面有着交叉关系,所以,从理论上来看,社会学对于法学的学习以及对于分析法学的相关问题,能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由于对社会学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结合法学知识来分析现实问题时,无法发挥出两者的共同优势,反映出法学的学生对于社会学的学习还停留在一个较低层面,对于结合社会学、法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略显得不足。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前文的概括与分析,了解到法学本科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社会学知识和理论,而且与法学理论的相关性较大,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很多问题与不足,如对于法学与社会学的领域界定模糊,对社会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与理解只是在较浅的层面,所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与深刻,还有对于社会学知识的获取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学习主动性不强,知识面太过狭窄。最后,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如何能够很好的结合社会学与法学的知识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强学校教育与学生自我学习的完善来应对上述所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
(一)学校教育完善的角度
第一,让学生明确学习社会学知识的重要性。需要通过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教育,尤其是在高校中重视对于社会学知识重要性的宣传与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结合实践,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明确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掌握对于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学习的促进作用与互补作用。通过社会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对于一个法学研究者和学习者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必须的,这也是学习法学者需要掌握的一门基础性的学科知识,需要让法学专业的学生首先在思想上能够提高对于社会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的学习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在意识上有一个超前的把握。
第二,注重学习方法的引导与传授,拓宽知识面。对于理论知识与方法的不准确把握,往往会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造成不良的后果与影响,所以,学校教育应从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动力的培养出发,多开展相应的学术沙龙与学术讲座活动,增加社会学知识学习的相关课程与活动,加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以及学生与社会之间的知识的交流与沟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来引导法学专业的学生来学习与把握社会学基本理论与方法,促进学生能够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深层内涵有所把握,这将会有利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社会学基础知识的整体水平,拓宽学生看待社会问题的视野与范围,能够理解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准确含义,能够帮助克服法学理论与方法在运用与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提升法学理论与方法对问题解决的准确性与可行性。
第三,重视实践教学方式,培养自主学习能力。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变革,让学生了解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特殊性,尤其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分析解决问题的学科方法,并通过课堂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一定社会学理论知识与方法的掌握,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与教学,而不是纯理论的讲解,能够激发学生对于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对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在课外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应对能力,能够通过一定量的社会学方法在实践的运用,使学生深刻掌握与理解社会学知识的内涵。从而,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形成自主学习课外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兴趣与动力,通过自觉的学习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来分析社会现象,把握住社会变迁与发展的态势。
(二)学生自我学习的角度
第一,加强基础理论知识学习,明确学科领域与特点。在准确的把握了社会学与法学的基础理论之后,需要对社会学与法学的优势与不足加以准确的把握与分析,在分析与解决问题时,能够发挥各学科的优势,克服学科的不足,能够做到相互促进与相互补充。就如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往往容易脱离实际,分析问题不关注现实,以至于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而社会学则正好可以克服这一不足,注重从实证调查的方法出发,关注现实问题,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反之,社会学理论所提出的对策研究往往太宏观化与趋于软弱化,在问题的解决上效果不理想,法学方法恰恰可以克服这一不足,能够发挥出法学与法律自身的特点,注重强制性与刚性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所以,如能恰到好处的发挥出社会学与法学的作用,这将是社会学与法学的理论与方法的学习的一个核心内容。
第二,运用理论来解释问题,通过实践来提升理论。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多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理论知识与方法来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够在实践中学习与体验社会学知识的深刻内涵。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多走出教室与课堂,能够多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对于自身理论知识的检验与提升,及时的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能够恰到好处的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综合性的运用法学、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来解决问题,明确自身理论的掌握与检验,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够证明其合理性与否。例如,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多到社会上去组织法律援助活动,多到法庭与相关行政部门去了解实际案情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去实践与体验。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明白法学与社会学知识在实践运用中还有那些不足,比较两者的优劣之处,注重用所学习的社会学知识来解释与分析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通过实践来检验和论证理论的正确性与否。
第三,注重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的论证与检验,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的体现,无论是法学、社会学,还是其他科学,其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能够帮助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或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力求达到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学习法学者提出了要求,注重实践,不要太关注理论上论述,这一点恰恰是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特点之一,注重从实证调查入手,从实践中来,并能够到实践中去,不断的检验与提升理论。所以,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法学知识之后,也要注重社会学的知识的学习,能够很好的把握住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关系与学科的特点,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能够综合运用法学与社会学的知识与方法来分析与解决问题,发挥出学科结合的共同优势,避免各类片面性与局限性的错误。
四、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与阐述,对于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社会学基础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对于法学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与方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有了较为全面和准确的把握,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已经掌握一定的社会学基础,但是在对于社会学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没有准确地把握住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内涵,对于法学与社会学的领域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晰,综合运用法学与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学习现状下,注重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深刻内涵的把握,提高对社会学基本知识学习与掌握的重要性认识,还需要改变现有的教学与培养模式,使学生能够形成自主的学习动力与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及提高学生对实践活动的参与度,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结合社会学、法学的理论与方法解决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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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3
关键词 医事法学专业 培养定位 培养计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医学院校开办了医事法学专业,还有些院校正在积极地做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医和法的结合形成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新学科――医事法学专业,面对这样一个新的专业该如何建设是开办或即将开办该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
1 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定位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意识到复合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将复合型教育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之一,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教学改革。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开设正是符合了这种社会需求。
攻读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医事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学习了医学专门知识,经过四年的法学和医学知识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学生取得医事法学专业本科证书,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大提高,形成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成为既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又具有法学学位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了考研和就业的竞争力。
2 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2.1 培养计划的制定
医学院校在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应该充分参考了目前国内各高校已经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同时从医学院校医学现有的医学教学计划出发,结合医学生特点,明确了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对其进行医事法学理论的知识传授,增强其在掌握自身法学知识并结合所学医学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坚持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讲述理论,在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形成具有鲜明医学院校特色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使得传统医学院校只有医学学科的局面被打破,使得人文社科学科和医学学科这样的自然科学有机结合,促进了学校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2 合理安排课程体系
(1)注重医事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一般在大一大二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课程安排应该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主。
(2)课程安排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凭借其特有的医学知识在解决医法结合问题时发挥其优势。这就要求课程体系安排必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保证学生读好书学好知识同时学会运用知识。
(3)在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该专业设置的最大特色。因此在课程体系安排上在大一、大二低年级打下牢固的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误诊学等医法结合的特色课程。
(4)在课程体系中保证充分的实习时间,使学生能在毕业前有机会实践和运用自己掌握的医事法学专门知识。因此在大四专门设置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安排,要充分保证实习时间和合理安排实习地点,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学以致用。这样在其毕业后走向社会时能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需求。
(5)在课程体系安排中还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给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四年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之后,必须有一个成果展示在大家面前。这当然就是毕业论文,因此必须要重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3 医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3.1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硬件要求”
(1)学位学历的要求。事实说明,凡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的学位上都有要求。据有关资料记载:在我国台湾地区,凡是新聘教师,几乎全部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作为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者首先就应该具备专业的学位和相应的学历,一般而言专业课教师至少应该是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2)以身作则的师德。老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人,老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讲台下学生的成长,因此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课教师也必须以老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身的言行。(3)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学。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与时俱进,在课程懂得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调节课堂气氛,比如充分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
3.2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软件要求”
(1)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主动加强自身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和法结合的新学科,作为专业教师如果只懂得法,不懂医,在教学中出现医法结合的问题时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知识的传授。(2)医事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该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医事法学专业毕竟是以法为基础医和法结合形成的新学科,那法学知识在这个学科中还是最为重要的基石,而法律是不断变化和修改的,这就要求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也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学素养。(3)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联系,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有所了解,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4)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充分运用课堂与学生互动,增强其对课程的掌控能力。
4 教学实践
医事法学专业的创设目标之一是为解决医患纠纷尽可能地多培养能懂法又懂医的人才,而这个人才要体现其专业价值就在能学以致用。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保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其法律实践技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
(1)在课程安排中专门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医事法学学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首先要学会的不是急着去像一名律师或法官那些操作,而是要学会像一名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在课程安排中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就给了学生这样的机会在课程上像一名法律职业者那些去面对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同时为其以后真正进入现实的司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
(2)合理安排案件的旁听。课程上的案件分析和推理毕竟是书本上的知识,医事法学学生以后要面对地更多是实际的案件,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适时安排其去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的案件,有利于其及时把所学的书面知识转化成头脑中的深刻记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创造能力。
(3)安排专门的实习阶段,既安排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院、律所的法律实习环节,同时还应该安排其到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毕竟是专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多是医患之间纠纷的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专业特色在实习阶段既安排法律专业知识的实习,也要在能最直接接触到医患纠纷的场所――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实习。当然这两个阶段的实习可以结合课程安排分别设置,时间长短也可有所区别,以法律实习为主医院实习为辅,以求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法学译丛,1996(2).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4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对大学生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是实现上述教学目标的有效路径,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究。
一、?猿职呀滩挠虢它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9.html" title="法学论文" target="_blank">法学?及教学对象相结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
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是提升“基础”课教学质量、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第一要义[1]。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结合起来,是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可以解决在处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三者递进转化问题上滑向某一者的困境,从而有效克服了教材体系、教学体系与学生的认知体系“三张皮”的“基础”课教学困境。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往往需要纠正在“基础”课现实教学中依然存在的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取消主义等各种错误倾向。首先,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的错误倾向在于把“基础”课教材当作教条,思想僵化,单方面从“基础”课教材体系出发,忽视了教学体系和学生的认知体系,割裂了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的联系,否定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忽视了教学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书本。这样就无法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进而无法实现教学体系向学生的认知体系和信仰体系的转化,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也就成了“镜中之花,水中之月”。其次,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的“盲点”在于忽视了“基础”课教材体系在实现教学体系向认知体系转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对教材的深入钻研,单方面从教学体系、认知体系出发,片面研究教法学法、教学对象(即学生),力图从狭隘的教学体系和学生的认知体系的研究中找到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路径和方法,其实质是用狭隘的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遮蔽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在其逻辑和现实语境中都没有实现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从而人为地割裂了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关系,从而陷入了“淡化”“弱化”教材体系而实现教学体系向认知体系转化的错误倾向。再次,取消主义的错误倾向在于取消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取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它与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形式上默认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而取消主义则直接否定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相同点在于都力图用教材体系诠释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取消主义与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形式上没有否定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形式上没有否定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而取消主义则直接否定了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及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其相同点在于都力图用教学体系及认知体系诠释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
二、拓宽教学空间,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交融
“基础”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基础”课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它是相对于“基础”课理论教学即课堂教学而言的、以开展实践活动为主的教学形式。拓宽教学空间,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交融,是提升“基础”课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基本路径。一方面,为提升“基础”课理论教学实效性,笔者认为主管“基础”课的业务单位(如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等)要努力做到课堂教学执行“五统一”,即教学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命题方式、阅卷统一,实行“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课件、考试试卷”的教学“五审查”制度。任课教师备课时要努力做到“九备”:即备教纲、备教材、备教法、备学法、备学生、备问题、备语言、备板书、备作业。任课教师上课时需要努力做到“九注重”:注重突出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思路清晰,注重讲课的热情、精神、感染力和吸引力,注重对问题探索的深入浅出和启发性,注重对问题的简练准确、重点突出和思路清晰的阐述,注重讲课内容的信息量及娴熟程度,注重教学内容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思想和新成果,注重给学生思考、联想和启迪的空间,注重师生互动交流、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并活跃课程气氛。另一方面,为提升“基础”课实践教学实效性,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进互补的“五同”,即同对象、同目标、同内容、同进度、同考核[2]。主管“基础”课的业务单位应在校党委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狠抓“基础”课的师资队伍建设,与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党政机构和各教学单位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基础”课的校内实践教学体系。与此同时,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搭建与当地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部门的联系平台,充分挖掘和利用学校所在地方的“基础”课优质特色资源,建立“基础”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和完善“基础”课的校外实践教学体系。有效组织实施参与式、体验式的“基础”课校外实践教学,增强大学生对大学新生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制教育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体验。
三、创新教学模式,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的有机结合
创新“基础”课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创新“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基础”课教学模式的创新关键是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应当特别强调教师要启发并引导学生思维、主导知识的科学性和价值选择的导向性,应当特别强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实施学生参与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教学方式,牢固树立学生学习的主人翁精神,实现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知并转化为对道德与法律的践行,提升“基础”课教学质量和实效性。一方面,以教师主导作用为依托创新“基础”课教学模式。一是“基础”课教师要主导知识的科学性。“基础”课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旋律,以增强大学生认知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进行科学的引领塑造,否则就会偏离“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二是“基础”课教师要注重价值选择的导向性。大学生有其价值选择的取向性,但因其人生阅历浅,分辨能力弱,这就要求“基础”课教师帮助大学生对一些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和正确引导[3]。另一方面,以学生主体地位为依托创新“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基础”课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教师要深入研究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学生的认知体系和信仰体系,深入探索并运用情景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提问式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案例式专题教学等教学形式,重视师生互动,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基础”课实践教学应当结合学校所在地方的优质特色教育资源来开展体验式教学,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式、体验式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而形成科学的道德观和法制观。例如,结合学校所在地方的特色红色资源,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学生收集和整理老一辈革命家在当地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继承和发扬中国革命道德的意识。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5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学;选择困境;解决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63-02
一、问题背景:我国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教学基本情况
我国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仍然不能说已经成熟。这主要是因为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学说,许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有欠缺。尽管如此,经济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2000年,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经济法定位为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并且,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许多高等院校设立了经济法硕士、博士学位。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我国经济法学在发展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不成熟。在作为经济法独立性标志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学迄今未给出公认的答案[1]。还有学者指出,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术语使用混乱,学术认同感不强。二是简单照搬国外的概念和方法,不顾国内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对中国的经济法不能产生贴切的解释。三是热衷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对现实中重大问题视而不见,理论体系严重脱离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很有限,不能为经济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手段[2]。其次,经济法学自身框架体系不确定。作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部分的不确定性,例如,规范经济法主体的公司法与民商法交叉;作为涉外经济法部分的对外贸易法与国际经济法交叉[1]。再次,经济法内容专业性强。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而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经济、技术类等学科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经济法则是更加专业的学科。最后,经济法律变动性强。虽然法律向来是以其稳定性来建构社会秩序的,然而经济法在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前提下,往往又蕴涵着比较显著的变动性。作为国家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干预措施,经济法必须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不时之变,否则便难以承担调节经济供求的制度功能。因此,一定的变动性也就成为经济法的题中之义。这些特性决定了现行经济法律法规在总体上呈现为数量庞大、变动性比较强的状况。
我国有关经济法的教学具有对象复杂、内容差别大、教学课时少等特点。首先,在经济法教学对象上,虽然主要是在本科层次学习和教授经济法,但在专科层次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都涉及经济法的教学。其次,经济法也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包括工商、信息管理、统计、国际贸易、会计等)的专业基础课,在教材编排上与法学教材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不仅包括经济法的一些内容,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物权法、担保法等纳入其中。最后,在经济法学教学课时安排上,一般不超过80课时,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是60课时;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只有51课时。
二、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是法学类、经济类和管理类的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学在发展上还存在自身理论体系不成熟、经济法内容体系零散和经济法律变动性强等问题,给经济法教学带来诸多问题和困境。本文将之归纳为三个选择困境:教材选择困境、教学内容选择困境、教学方法选择困境。
(一)教材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反映在教材上便是体系不统一,内容选择的随意性大,内容的更新速度快,稳定性差,尤其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用书,这一特点极其突出。许多经济法教材往往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有的还有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各类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琳琅满目,这虽然有利于不同的读者和学生各取所需,然而,却难以找出一本适合于本学科、本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二)教学内容的选择困境
作为一门新学科,经济法一直为自己的独立地位而“斗争”,而迄今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言论。而经济法内部更是百家争鸣、学派众多,几乎是“一本教材一个理论”、“一家一学说”、“一时一理论”。而学生往往习惯于学习“标准答案”,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自然感觉难度很大,经常发出“老师,到底哪一种对?”的提问。对于教师而言,也面临着选择一种学说,用来解释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困境。此外,经济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多,内容包罗万象,许多基础理论内容抽象,教学难度大。而学生尚处于二年级阶段,刚刚接触法学专业课,没有很好的法学知识底子,在听课的时候往往感觉一头雾水。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重点教授哪些内容,而哪些内容可以简单介绍,也是教师面临的选择困境。
(三)教学方法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是一门应用层面很广、实用性很强的课程,经济法本身具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内容繁杂,因此,单纯的讲解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都显得比较枯燥、乏味。尤其是对于经管类学生,他们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的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也感觉十分枯燥。近些年,诸多学者与一线教师研究与实践发现,在经济法教学中适当应用案例法教学恰好可以解决以上的问题,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又可以令学生更好的去理解性的记忆经济法中的重点、经典法律条文[3]。
案例教学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但是,在教学实践中会面临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选择困境。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着理论灌输多,实践技能锻炼少的问题。由于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害怕因分析案例占用时间而完不成教学任务,就把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而案例教学缩短或取消,结果使得学生发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难以提高。同时,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的深化,它受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这就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之间产生了矛盾:理论讲授不足,无法独立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又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
三、困境的解决途径――几个基本原则的确立
针对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以上困境,本文分别提出了经济法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选择原则。
(一)教材选择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差别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差别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有所差别。例如,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材应当选择经济法律概论,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区别开来,而主要将与从事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法律法规归入其中。二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的经济法教材也应有所差别。例如,专科层次的经济法教材应当选择在体例编排上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内容少,经济法核心内容突出,并配备适当案例的教材。所谓适用性原则,是指选择的教材在内容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二)教学内容选择的基本原则
解决经济法教学内容困境的基本原则是必要性原则,即教师在讲授时可以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专业对经济法知识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必要的内容安排。如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必选对外贸易法来进行讲授;针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选电子商务法来进行讲授等。针对专科学生只讲授教材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针对本科学生,讲授基本问题的同时应介绍立法背景、立法缘由、立法趋势等。
(三)教学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的基本原则上,应当遵循辅原则,即在经济法的基础知识讲授和案例讲授之间,案例应当处于辅助地位。案例虽然是经济法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案例教学始终是理论教学的辅助,决不能喧宾夺主。案例法教学的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积极思考,领会法律原理,学会解读法律条文,并能够加以灵活运用,是为了进一步学习理论知识服务的。过多地列举案例势必会影响教学的进程,影响整个教学计划。案例选择要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使用案例法是为了帮助学生消化、理解所学的知识,因此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与所讲授的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它们互相印证,这样才能达到使用案例的目的。如果案例与知识点没有必然的联系,或者太牵强附会,那么案例的使用不仅会毫无意义,而且会弄巧成拙,使学生产生不必要的疑问。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必须与教材的理论体系和逻辑顺序相呼应,与法律规范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相一致,不能脱离课程的基本内容选编案例。
综上,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学的教学由于经济法学本身的发展特点而面临诸多选择困境,这些困境的解决从根本上有赖于经济法学自身发展成熟,但是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目前看来,在经济法教学中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此指导我们的经济法教学,对于暂时应对教学中的困境可能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J].政法论坛,2006,(5):43,44.
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6
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相应学科的人才,而判断某一学科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也应该是该学科目前培养人才的方向是否符合当前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该类人才的需求。人才与市场能否匹配,是判断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标准。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因此,当前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具有较强业务能力、以及国际法律、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等。然而在此视角下审视我国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则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过于依赖理论课程,缺乏实践课程
当前国内的法学教学以理论教学为主,理论课占据了绝大部分课时,教师通过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旨在督促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基本功。相比之下,实践类课程所占课时数则少之又少,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
不仅仅是法学教学,中国的传统教学都倾向于采用“教师传授”的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和主导者,向学生传授自己认为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和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却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本应掌握的学习主动权。这种类似于“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忽略并压抑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降低了学生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动力和可能性,极其不利于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培养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也与目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
(三)教学考核方式较为单一
中国教育体系中对教学进行考核的方式较为单一,即笔试考试。然而这种笔试考试的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考察了学生对课堂上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但也存在着过于执着于对标准答案的记忆,而忽略了对学生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等更多综合素质的考察。而目前对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考评方式则更为主观和随意化,不能起到提升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二、对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两点思考
课堂教学改革是教改的前沿,而贯穿教学改革的全过程的,必定是素质教育与实践性教学的发展与完善。课堂教学改革具体可以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以及用以考查教学效果的教学考核模式改革入手,以达到全方位、深度教学改革的目的。
(一)关于课程改革的思考
1.加强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传授,着重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同时也需要加大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相关课程实践环节。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在法学教学中逐步扩大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例如: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的培养计划中,总学分为171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和实习15学分,占8.77%;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本科总学分163学分,其中实践教学14学分,占8.59%。
2.在实践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方面,可以尝试开设法律写作课程,锻炼学生的专业文书写作能力;开设法律翻译课程,将英语和法学相结合,拓展学生的法学专业词汇及表述方式,培养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业务能力;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不定期给学生播放《今日说法》《中国法庭》等经典法制栏目,拓展课堂教学的时间空间范围,提升学生对所学内容的兴趣。
3.在安排实践类课程计划的时候,可以采取单独设课的方式。不仅仅将实践类课程作为一门课程的组成部分,而将其进行单独设课。在教师资源的配备方面,理论课可以由基础理论知识比较扎实的校内教师来任课,而实践课则可以聘请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法治部门工作人员来任课。相比于将实践课程作为理论课程的一部分,单独设课可以提高学生对该类教学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
4.将法学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并及时地运用到实践中,对知识的消化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成为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5.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立复合型法律人才。在这里,“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这其中包括了法律与英语的复合,法律与其他小语种的复合,法律与经济的复合以及法律与一些理工专业的复合。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别于传统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功底,又可以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来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形形的法律问题。要培养出具有复合专业背景的人才,需要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建设交叉学科。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鼓励各类不同的已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办出各自院校的特色。例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文理科渗透、培养具有法学和理工科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而外语院校则应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其外语能力,培育有较强国际沟通能力的法律人才;而财经及管理类院校应该注重培养既具有财务、经济以及管理知识,又通晓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第二,在大型法学院校的法学专业中,采取双学位的培养模式。让学生在低年级阶段学习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之后,可以在高年级阶段根据个人特长、喜好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选择经济、外语等双学位进行辅修。具有双学位的学生一方面拓宽了自己的就业方向,一方面也填补了我国目前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的法学人才的空缺。
(二)关于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1.我国教学改革应朝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方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改变以往“传授”的教学方式,更多地尝试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例如: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所学的知识点,引入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安排学生分组探讨,督促学生带着问题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解决该法律纠纷。然后,每组选出1—2名同学阐述小组观点。最后,由老师点评。这样既将课堂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也提高了同学们的表达能力;分析讨论法,对于学生较难理解或教学重点问题,在课堂讲授时采取分析讨论法,这样,通过同学之间激烈的讨论和头脑风暴,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根据案情需要将学生分配不同角色,每组参加者根据自己的角色、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在教师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准备,然后进行开庭审理,这样的课程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也为其日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起到了过渡作用。上述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增加了法学课堂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法律辩论能力、法律文字表达能力等,为学生进入工作环境提前做好了准备。
2.在中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考试既是评价人才的重要手段及方法,也是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久以来,考试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劣势和弊端。这种过分强调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促使学生学会了在书本中找到正确匹配的答案,却忽略了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这种做法抑制了学生思维的发展,使得学生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去主动思考。考试的真正目的应该在于测验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提高能力和素质。因此,考试的改革方向也应当是考虑如何用考试手段来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督促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培养获取知识的能力,从而最终达到通过考试来评价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和评价每一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目的。因此,可以将法学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由单一的笔试形式,逐步拓展为以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撰写论文、进行模拟法庭以及学生之间的互评、自评等多种方式,考察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实务操作能力。与此同时,对教师的考核也应改变传统的办法。目前国内高校对于法学教学质量的考核方式主要是通过学生测评的方式。但由于学生的评价过程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对于教师的考核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教学质量。因此,在以上论述结果的基础上,对于法学教师的课程安排、教学方式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方式等进行评价。具体来讲,可以对课程中理论和实践部分的比例进行统计,并在定量评估的过程中赋予相应的权重;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调研,考察教学方式是否多元化。通过对考核教师教学质量方式的改革来推动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从而最终达到法学教学更好服务于当今社会的目的。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