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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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1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难以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最低出资额度 ,其二是注册资本要实际、足额缴纳(即股权出资价值的强制) 。公司法律、法规设置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配套规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限制出资方式:可以出资的财产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上述四类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另外明确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规定最低货币出资比例。第二是规定出资金额的确认规则,包括验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两项制度。第三是禁止抽逃出资,设定严格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第四是限制利润分配: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后才能分配利润;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规定股东出资溢价要列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的核心是“维持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一致” ,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资本数额。其立法用心十分明显,就是以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障,此所谓典型的资本信用 (赵旭东,2003)。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对资本制度进行了“松绑”,降低了公司股东出资的门槛,但是仍然坚持“以资本担保债权”的思想,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仍然是几乎全部寄托在股东出资环节上,“意图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设置各种机制保障公司资本按时足额到位来保护债权人”(郭雳,2012)。社会上仍然以资本来衡量和评价公司信用,如注册资本金额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又如借款人的注册资本金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等。

一般而言,股东的出资具有经营功能和债务清偿功能,但股东设立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经营而不是如何偿债;如何经营是根本问题,如何偿债是经营的后果问题。从公司经营的角度,只要股东认可和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都可以出资。实际上,法律明确禁止出资的财产等都具有极强的经营价值。如,有的公司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仅靠其卓越的信用而获得经营的资源;对有些公司来说,要从事经营和取得经营佳绩,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和实物,或者要获得资金和实物并非难事,困难的是如何得到需要的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另外,应该由公司股东主要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而不是偿债的需要(企业破产时除外)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增加或者减少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虽然涉嫌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利,但是如果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是值得欣慰的。但是实践表明,除了规则的僵化和不合理给公司造成的种种不便之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第一,赵旭东(2003)指出“道理显而易见,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决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只有公司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公司资产纯粹就是股东出资的财产构成,此时资产才会等于资本。公司成立后总是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必定要将股东出资的财产(如货币)拿去投资、经营,购买不同的资产,支付不同的账款,转换成各种形态的资产。随着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会出现赢利或者亏损,资产会出现增值和贬值;公司资产与资本的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公司资本是个静态的衡量,公司资产是个动态的变量;用一个静态的假定去约束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刻舟求剑”的方式(邓峰,2002)。第二,只要股东控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股东和董事之间达成了一致,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都可以被规避。例如虽然禁止自然人姓名作为出资,但是自然人可以先用货币出资,然后和公司签订合同,有偿授权公司使用自然人姓名,这样就通过“货币出资+合同”完成了对法律的规避。所有出资方式的限制都可以被这种分步走的方式架空,法律的禁止只是增加了当事人税收等费用。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还绕开了非货币出资评估的规定,回避了股东对非货币出资资产“后续”价值保证义务。又如公司可以通过高价收购股东的劣质资产、低价将优质资产出售给股东,向股东借入高利息资金,给股东提供低利息或者无息借款,等方式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规避禁止抽逃出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限制、利润分配限制等规定。通过循环持股,股东可以很隐蔽的达到抽回出资的目的。第三,资本维持后续监管不力,仅靠验资制度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在实践中,股东借钱投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资本的现象非常普遍,市场上出现了(高利息)代垫资金并且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将营业执照办妥交给股东手里时候,所代垫的资金已经抽回去,公司只剩一个空壳。注册资本实缴制产生了中介机构这一非法行业。工商部门对资本维持情况监管不重视,对代垫资金成立公司行为惩罚不力,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验资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财务审计制度是监督公司资本维持情况的有力制度,工商部门却不予充分利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第7条明确规定了所有公司强制审计制度,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文件以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为理由,只要求小部分公司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免除了大部分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是忽视对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违法行为监管的表现(蒋品洪,2013)。

综上所述,如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无法得以维持,那么公司成立时的资本多少并没有意义。认为“债权人知道了法定资本,也知道法律施加了限制,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是荒唐可笑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债权人利益保护理念应该从“资本信用”转变到“资产信用”上来。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重构:完善财务审计与企业价值评估制度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的过度要求和不当限制,给公司造成了很多对实际经营的困扰,也造成了很多“不切实际的、多余的规则”(邓峰,2009),实际上,股东认缴多少出资额(即注册资本是多少)、以什么财产缴纳出资(即出资方式)、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和什么时候缴纳等事项,都属于公司自主经营决策的范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失去的是一个对债权人的虚晃担保,换来的是对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为切实有效的保障。赵旭东(2003)指出:“毫无疑问,任何国家的公司立法都不可能对公司的责任能力不予关注和要求,不可能放任公司对债权人形成的风险,但在欧美国家,这种关注和要求显然主要不是通过资本额的限定来实现的。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和香港,由于没有法定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只有一个美元或者港币都可以设立公司,但却依然有着良好、井然的经济秩序,并未因此而发生公司丧失信用基础和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后果。”针对现时的市场成熟程度和商业文明程度不高以及社会信用不理想的状况,中国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却屡屡出现公司信用危机,单纯的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债权人在痛定思痛之余,也认识到其利益不应该完全靠公司资本来保护,还要从资本之外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需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监管规定。第一是强化董事和股东的资本维持义务和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资本维持的保护对象不是实收资本而是公司资产,是通过责任机制来保证公司对外的交易应当获得合理的、充分的对价;如果存在着不当的、非经公示的无对价或者对价不足的交易(特别是关联方交易),由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形成抽逃出资的决议并迫使董事执行决议的,董事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董事有拒绝执行违法的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并有向法院的权利(白江,2007)。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操作制度,实行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股东有责任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第二是加强公司信息公开。王坤(2012)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事交易中始终充满风险。充分的信息分享是交易者之间建立信用关系的基础。”公司信息持续、及时、完整、准确的公开,降低债权人获得公司信息的成本。需要公开的信息有:企业年度报告(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信息等。公开的方式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还要采取有力的奖励措施来激励举报公司违法违规(含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工商部门及时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如上所述,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的,不是资本的多少,而是资产的转移和流失。在此,“至为关键的问题是公司资产流向的合理与监控”,必须要建立一套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以财务会计制度控制资产流向。财务会计应该全面反映公司经营过程,有责任留下非法资产转移的事实和痕迹,为债权人追究董事、股东责任提供依据,并以此对这些非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核算混乱,财务账簿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而无法确定和说明资产去向和变化情况下,推定董事(注:不是财务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是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审计报告是债权人证明董事和股东是否履行了资本维持义务,并用于追究董事和股东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董事证明其勤勉尽责、股东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证据。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分开、双重审计与审计费用处罚制度,审计报告公开制度,全社会配合审计制度等。

(1)财务审计分为常规审计和特别审计。常规审计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委托人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者主要债权人(一般是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由公司承担审计费用。特别审计是资本维持情况的专项审计,委托人是对常规审计有异议的(并且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和任何债权人,或者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任何债权人,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特别审计中查出财务舞弊或者常规审计报告虚假的,委托人有权向舞弊者个人加倍追偿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常规审计和特别审计分别由不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形成行业内部相互监督机制。

(2)网上公布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上报给主管部门备案,获取备案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标明备案号;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将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任何持有审计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根据备案号上网查询、核对审计报告。

(3)对常规审计有异议的股东和任何债权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提出协助财务审计、审查公司资产流向的要求;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任何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协助财务审计、审查公司资产流向的要求;工商部门和法院都应该及时给予协助(主要是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

(4)法律明文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交易往来的所有当事人有配合财务审计的义务,以及不配合财务审计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注册会计师有权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产权登记机构和银行等单位核实被审计单位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和银行存款等)、生产经营(包括取得借款、开具商业汇票、支付利息、进出口、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规定这些单位不配合财务审计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

财务审计制度能提高公司资产信息质量,预防、发现和纠正人为的资产转移和流失,可以有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财务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公司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价值。债权人除了关心资本维护情况外,更需要了解公司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及未来获利能力。另外,公司是经营主体而不是“财产的集合”,公司的价值相比起“一堆财产”,就是需要形成不可转让的、独有的东西(即无形资产)。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声称,全部的财产都烧光了,凭借可口可乐的名字就可以重建。这些资产是账面没有反映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扩大的途径常常是收购别人的公司而不是收购别人的资产。比账面资产更能体现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因素有:品牌资源,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研究开发能力和企业文化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形成公司无形资产,导致“公司的价值”与“公司资产价值的相加”两者之间的脱节,也促使公司信用基础发生变化,即由主要以有形资产为信用基础逐步转化为更依赖于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日趋弱化。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长期债权人)利益,应该推行和完善公司的企业价值定期评估制度,动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和公司的企业价值及时公布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供债权人更全面的了解公司信息。

三、结语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强化公司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同时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作用边界,对工商部门如何监管公司资本提出了挑战。作为注册会计师,要正确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并把握其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并不是说股东不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相反股东是有义务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缴纳注册资本的,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并不代表市场不需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及资本维持情况关系到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及其维持情况,实际上包含了验资职能)以了解公司(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评估服务以了解公司的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坤:《公司信用重释》,《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2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发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分析。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3

一、证券发行审计的特点

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相同。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与投资者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这种审计是基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控制的需要;而证券发行审计从原始审计契约发展为准公共产品,即证券发行审计不仅负有对审计委托人的审计责任,而且负有对潜在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审计责任,这种审计责任深化使得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一般情况下,若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它影响的是信息需求者对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因为信息需求者不能接触到企业财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代替信息需求者做出判断,如果这时审计质量不高,那么它的影响仅仅是一家公司和其有限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是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不高,而此时审计质量也不高,那么其涉及的潜在投资者、利益相关者众多,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价将会受到干扰、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就会被扭曲,导致证券市场无序发展,证券市场将不能有效地进行证券定价和资源配置。所以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

2.证券发行审计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审计,而且涉及其他鉴证业务,包括:股票发行中可能实施的资产重组方案,这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咨询业务的延伸;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审计;要对股票发行人披露的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这就决定了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不同,它不仅要履行财务报表审计,而且要实施其他相关鉴证业务。对投资者来说,他们不仅需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信息,这些都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审核,所以证券发行审计涉及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多。

二、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

证券发行审计对于证券发行的不同参与者而言,其作用虽因决策偏好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所有证券发行参与者的共同需求。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就在于使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公平地获得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保证证券发行市场有序运行。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公司而言,《证券法》规定其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必须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些是企业获准发行证券的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看,通过审计,证券发行公司实际上在向投资者传递其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信号,而且为了符合规定的财务比率和现金流量指标,证券发行公司会借审计在不影响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尽量地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净现金流,以满足《证券法》的要求,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样这就涉及证券发行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究竟确定多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博弈。一般来说,在低重要性水平下,证券发行公司会尽可能少地调整不利于公司的财务数据。第二,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一种辅助的监管手段,证券发行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来完成,以弥补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遗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未能尽职的处罚,促使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审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而且要审核基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以审定拟发行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证券发行标准,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于证券监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帮手。第三,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审计具有“免疫系统”功能,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鉴证职能的责任,这种审计鉴证职能是为了确保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使得投资者能够依据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判断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而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应起到调整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这种职能可能因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或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弱化。所以要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保证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许可制度,而证券监管当局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有越来越少的趋势。这种从严发放许可证的做法虽然提高了准入门槛,确保了进入者的资质,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培育了该领域审计的垄断性,它使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中少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竞争压力,阻止了一些执业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从而不能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优胜劣汰。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不充分的发行审计市场,容易被少数道德逆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进行寻租。那些少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凭借自己垄断发行审计市场的优势任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甚至进行寻租交易。尽管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制度是一种例行的退出机制,但这种年检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较为宽松。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健全,投资者并没有合适的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证券发行审计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以提高审计质量。

2.审计方法缺乏创新。证券发行审计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方法却都是一样的,实施的审计程序跟其他的审计也是一样的,并未因证券发行审计具有特殊性而实施特殊的审计方法,这种审计目标变了而审计方法不变的矛盾给证券发行公司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了可乘之机。证券发行公司往往趁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与以往审计方法相同,便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加进未经审计鉴证的证券发行内容,从而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可见,目前的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不变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公司和一般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并无区别,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只是一种鉴证与被鉴证关系,注册会计师采取的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与其他审计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面临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所以在重要性水平的设置上会更低,出具审计报告时会更加谨慎,尽量多做审计底稿,但是这样只能是对虚假审计报告起一种掩护作用,这种略微地提高审计质量与证券发行中审计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并不相符。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内在原因。其次,由于证券发行审计关系到拟发行证券公司能否被证券发审委核准通过,因而其对无保留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有更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尽量使用收费等方式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施加影响,诱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完善,因而注册会计师并未因为独立性缺失而面临审计诉讼风险,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具有更多权衡利弊的选择空间,通过对拟发行证券公司进行更多的让步,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外在原因。

3.证券发行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规范。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招股说明书》对审计收费作出的规定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收费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这样规定虽然较有灵活性,但是披露内容的分类给了拟发行证券公司太多的选择,使得这些数据信息丧失了可比性,不能够帮助投资者进行更为有效的决策。部分证券发行公司披露的是混合收费信息,包括盈利预测、验资等其他收费,使得不同公司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这不利于社会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审计收费的监督进而监管证券发行审计市场的收费情况。

四、几点建议

1.提高对证券发行审计重要性的认识。证券发行审计是证券发审委把好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关,是确保核准制度质量的重要手段,一定要高度重视它的运作,选聘资质好、信誉度高、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担当证券发行审计工作。

2.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当局应该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允许一些业务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审计市场参与竞争;同时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出制度,根据每年的年度检查和被爆出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淘汰一定比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获得证券发行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竞争压力,这有助于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4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一:许昌市开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郑重承诺: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二、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四、若违反相关纪律,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二:我单位 武威市国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郑重承诺:

1、向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2、在招标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3、我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倾向性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4、将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如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条款,经查实后,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因自身不良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招标机构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三: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成立时间:

XXX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XXX年注册会计师人数(人):

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熟悉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二、在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5

1、年检报告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2011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7、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8、某些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9、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文6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

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

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资金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或国有股股东与公司发生资产置换,国有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即将有关情况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

六、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在出具股权管理批复文件时须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建立国有股权变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将上半年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变化情况向财政部报告。

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