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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1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质量环节;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英国是世界上开展绩效审计较早的国家,已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标准和工作方式,在二十一世纪初已经建立严谨高效的质量控制方法。
我国在“十二五”时期内部审计工作也有很快发展,新形势下内部审计要发挥监督、控制、服务、管理功能,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增加单位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业务真实流程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帮助理顺利益关系,有赖于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成效。我国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差,业务规范性差,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人员素质不高,怎样才能克服发展瓶颈、走上新台阶,质量控制是关键。我国2007年更新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中关于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审计,与绩效审计的三个方面是一致的。
美国人认为内部审计质量是指内审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审计作用的发挥水平,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内审质量控制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强化内部控制功能密切相关,强化内审质量控制不仅是我国内审日益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内审发展的共同趋势。
英国国家审计署在绩效审计中非常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法”采取了“质量环节(Quality Thresholds)”控制和聘请外部机构评价两种方式。
“质量环节”控制适用于我国内部审计的五大环节: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五个“质量环节”。也就是比2004年全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的控制过程(包括审计计划控制、审计实施控制、审计报告控制)多了两个环节。
在每个质量环节内部审计可设定相关问题及应取得的证据和应完成的工作内容,根据该环节质量控制的要求,规定审计复核、利用专家工作、征求第三方意见、外部质量检查等多种质量控制方式。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规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规定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笔者认为审计信息和总结经验两个环节也应该不容忽视。
1 审计准备环节
在审计准备环节,主要工作是审计项目选择和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关乎于事前控制。科学的审计项目选题机制。通过对公司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出对公司目标实现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强调审计成果是哪些以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法、内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审计技能、需要占用的审计资源、何时提交审计报告、能否控制审计风险、如何实现审计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审计证据和重要文件管理制度,这些问题是该环节需回答的,也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我国内审人员素质不适应需要,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差;现有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掌握现代管理知识、科技知识,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知识结构相对陈旧、比较单一,整体上应对复杂审计工作局面的能力比较弱。审计人员的开拓创新意识相对较弱,宏观意识和现代审计意识不够强。在工作上、思维上的一些惯性还比较强,有的传统财务审计的观念比较浓,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有的思维方式单一,比较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多层次、多视角地透视问题不够,综合分析能力比较差。国家应该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制度,没有内审资格证书和后续教育的严禁从业。同时,国家应该重视推行内部审计师考试制度,考试应涉及财务会计、管理学、预算学、统计学等方面知识。
2 审计实施环节
在审计实施环节,我国的情况是工作底稿编制随意性大,工作不规范,取证不充分,不能揭示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甚至有的审计人员,不仔细分析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简单复制被审计单位的账页,不进行进一步审查,就作为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缺少被审计单位鉴章。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实际工作中,审计证据一般缺少被审计单位的签章,这就影响了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质量。
英国绩效审计在实施环节的质量控制主要有六项核心任务,包括审计事项是否有充分、适当的证据,是否全面分析和理解了审计证据,是否对关键信息进行鉴别并得到数据支持,所有的审计发现是否和相关利益主体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相互印证,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是否有明确的方案来解决分歧,审计报告草案是否有统一框架。
我国目前在实施环节控制的重点是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事中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可,取决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得到合理设置来保障独立性地位,信息和沟通是否通畅,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准则执行。
3 审计报告环节
在审计报告环节,我国内部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经常出现结论缺乏准确度、审计决定事实不清、引用法规不准确或者不引用法规、建议缺乏可行性及针对性等情况;经常发生重大质量妥协。内部审计人员执业中,未遵循重要性及谨慎性原则,面临内部管理高层的压力时,经常是审计报告避重就轻,审计处理不痛不痒。
英国绩效审计报告已成为议会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信息环节的质量控制。中国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规建设也落后,内部审计的最高法规是2003年执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急需更新。中国人虽说“家丑不外扬”,但可将内部审计报告征求第三方意见,评价是否符合专业标准并进行记录存档,2012年5月1日试行的《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中已经充分重视外部评估,可见也是必然趋势。
4 审计信息环节
审计信息环节,英国绩效审计报告是要征求第三方意见,而且交换意见过程中,审计报告是否维持原有结构,而且清晰、一致、简洁是必须回答且记录的问题,报告要符合专业标准,还要适当组织审计报告的出版发行,对审计报告的和后续检查方面有具体行动方案。
我国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报告的出具,准则有具体规定,内部审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既借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部分格式及要求,又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特征与不同目的审计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经营绩效,经济责任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整改及奖惩建议,内部审计报告作为改进内控管理的参考依据只对公司本单位、本部门、股东负责并对外保密。内部审计报告的后续检查同样要有具体行动方案,《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中用访谈法对公司高层管理成员、治理层成员、运营管理层成员和审计人员针对“这些报告中的信息是否符合您的需要?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何看法?审计报告是否披露了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审计的时效性如何?您认为这些报告应在哪些方面做出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情况进行后续跟踪了吗”、“内部审计对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吗?”、“内部审计报告的结论公允吗?审计发现是否与您沟通过?您认为内部审计提出的建议有价值吗?”、“是否由内部审计机构决定采取及时的后续审计,以确定管理层的纠正行为是否达到预期结果?”等问题来评估质量控制,可见已与国际接轨,但是执行情况拭目以待。
5 总结经验环节
总结经验环节的工作应围绕内部和外部质量保证措施,英国非常重视对审计工作进行事后总结。英国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质量的评价工作,由伦敦经济学院的独立专家组承担,为了增加评价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每份审计报告的评价意见发给被审计单位。
今年《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已经让我们看到了风向标,总结经验环节的具体实务操作指南已经出台。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形式,由组织根据情况选择实施。内部评估由组织内部的人员实施,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参与。外部评估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实施。外部评估是由组织外部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活动。外部评估需要在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领导下、由胜任的评估人员组成团队独立负责实施。外部评估的优点是评估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有利于对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作出更为客观的评价。外部评估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同时,也为组织治理层、管理层和外部审计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独立质量保证。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应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应考虑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纠正措施的复杂性、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参考文献:
[1] 罗美福,李季泽,章轲.英国绩效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 李凤鸣.全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研讨情况综述[EB/OL]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http://.cn/2004-11-10.
[3]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试行)[S].2012.
[4]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试行)[S].2012.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3
摘 要 每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准则中,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关的条文。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保证与国际社会趋近的情况下,也一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在事务所内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复核人员在业务往来中,就某项业务给委托者和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他们需要重视在执业过程中理清法律法规责任,同时也需要了解司法责任认定的原则有助于谨慎执业规避风险。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确认依据 司法认定
一、前言
作为审计学专业毕业的工作者,在与事务所打交道过程中,以专业的视角去看待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获得了一定的体会,产生了探索研究的兴趣。本人在与注册会计师的接触中发现,目前行业并不规范,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很常见。以杭州市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的审计范围为例,以下是需要年检企业的范围:1、2012年7月1日前设立的下列三类企业,无论注册资本大小,均需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小额贷款公司;(3)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拍卖、资产评估、寄售企业;2、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公司;3、信用监管等级为B、C级的企业;4、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登记机关查处的;5、年检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疑点可要求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我国90%以上的都是中小企业,众多纳入需要审计报告的小微企业往往建账不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健全,但是事务所仍为其出具审计报告以通过工商年检,工商的审核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把关,工商人员信赖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具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功能。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涵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在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及审计报告,是报告使用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的一项具有说服力的参考资料。若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或失实的报告,这样会损害报告使用人的经济利益。由此引发的法律法规诉讼,注册会计师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或单位、受益第三方及其他第三方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注册会计师付出劳动和收获报酬的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审核时,要注意在什么条件下因过失操作产生的后果需负法律责任。谨慎执业以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任重而道远。
三、确认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依据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准则,确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过失行为。依据《基本准则》和公认的专业关注、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水平为检测准绳,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法规条文。以注册会计师在实际执业操作中情况为根据,衡量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有法可依。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预防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过失,这不是绝对唯一的制止注册会计师产生过失的标准。由于社会在不断地进步,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审计审核工作在实际生活中执行起来会有层出不穷的形态,基本准则有时也会面临考验。在职业执业的同时,行业间有着千差万别的具体差异问题,而基本准则只是在行业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且基本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地面面俱到,不可能详尽地设定框架让所有企业都可以套用。例如: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具体评判标准。在种类繁多的企业中,基本准则无法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操作做出规定,这就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身的判断能力和经验。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出现虚假和不实的情况,可确认为不同程度的过失。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局限于现有的审计基本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及财经法规而有背公允性,也可确定为过失。
四、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走向法律形式。在审计司法执业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的实际执业过程中的情况是确定其过失的事实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是记录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全过程中的最原始的文字材料依据,对其进行查阅核查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关系重大,保存好原始依据材料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畴,原始依据材料的真实性是确保注册会计师是否犯有过失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及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都作了相适应的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指导所有的法律实践,很多规定都比较泛化,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把握以下若干原则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1、存在原则: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欺诈。在对责任的认定上,要确定是注册会计师方面而不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首先要符合责任存在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执业不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制作了虚假不实的文档,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不过目前审计报告真实性判定标准存在结果真实和程序真实两种观点,前者注重结果后者注重过程,会计界主流是接受程序真实性观点。本人认为无论是结果还是程序真实性,都必须存在。
2、因果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合理利用其审计报告的企业或个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则可以判断注册会计师要承担责任。仅以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报告中有虚假和失实行为是不足以为依据的。损失方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法律诉讼要出示足够的事实依据证明因果关系,反之是没有合理理由的。
3、法定原则:该原则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对合同的签约方、合同约定的事项或受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个原则已经不完全适用了。如果可以合理判断普通公众因合理理由利用了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而产生了损失,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把握没有量化的手段,更多是认为的常识性或经验型的判断。无论如何,法定原则仍然是最具根本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构建法治社会也是我国的社会发展目标,因此完善法律对于明确注册会计师责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相称原则:相称意味着匹配,包含的意思主要是:第一,责任性质与行为性质相适应,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为其未能保证独立性和谨慎性所承担的责任和其行为的性质相称,这样不会造成承担过轻或过重的责任。第二,经济赔偿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适应。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没有造成合理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基本上不存在被的可能,诉讼伴随着赔偿要求,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分配经济赔偿额和决定相应经济赔偿,而不是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注册会计师要为其责任内的损失负责。客户本身错误、舞弊、违反法规行为和经营失败四个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审计责任的主导原因,因此判别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时,要充分区分责任。
五、结论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具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其工作性质也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职业风险,遭遇法律诉讼。熟悉责任认定原则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责任,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涵养。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职业道德规范,避免过失责任,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商榷。
参考文献: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会计;监管体制;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现状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与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与制度性的矛盾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与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特殊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特殊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容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与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与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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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审计报告公共物品产权审计关系审计基金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研究日益深入,相关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且越发成熟。但是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单独涉及审计报告产权的研究甚少,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之所以大部分研究会计信息产权的文献并未特别提及审计报告,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多数学者将审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杜兴强(1998)认为,审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审计报告虽不直接产生会计信息,但它增加了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信赖性。再者由于对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购买一个公司的证券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信该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而审计报告有助于肯定或否定这一结论。然而,笔者认为,虽然审计报告不可能离开会计报表单独存在,但是它也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它所提供的信息是单一而不可分的,它所针对的是会计报表的表达,而不像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那样丰富多彩,每个报表信息使用者可从中各取所需。其次,审计报告的供求机制也不同于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CPA)提供,其初始产权归CPA所有,企业需通过支付审计费用来购买其产权;而会计信息则是由管理层生产,在现阶段其产权归公司所有。所以,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现阶段审计报告产权属性,重构一种新的审计关系模式,力图为消除其公共物品属性带来的消极后果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二、审计报告的资产属性与产权安排
(一)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演进历程
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审计报告具有不同的资产属性。自现代审计于18世纪诞生以来,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发展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现代审计的产生根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产权结构下,公司的所有权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两权的分离程度还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且公司高管往往具有股东身份。CPA在完成公司所有者的审计委托后将审计报告直接呈交给股东,审计报告主要为数量有限的股东所享有,其他外部各方无权过问。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的产权还只是简单的小范围的个人产权集合形式,具有俱乐部物品的特征。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产权结构得以产生并不断健全。其中,在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中,股权已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股权交易使得股东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以至很难辨明公司的股东是哪些人,最终形成所谓的委托者“虚位”。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因而他们也都有权获得公司的审计报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审计报告已演变成公共物品。
以上审计报告资产属性的演进历程表明,公共物品并非其天然和本质属性,而是特定历史阶段下制度安排的产物。
(二)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的解析
在产权经济学看来,公共物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不可分性,即消费者只能在保持物品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消费者共同享受,而不能将其分割为可以计价的单位供市场出售;二是非竞争性,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该物品生产成本的增加,也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量,某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受;三是非排他性,即一个人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且人们不能根据某个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价格。
现阶段的审计报告已具备了公共物品的三种特征。首先,审计报告是CPA对公司会计报表总体表达是否合理、公允所发表的意见书,其传达的CPA的意见是单一明确且不可分割的,只能是无保留、保留或拒绝表示其中一个,而不可能同时传达多个信息或模糊信息,使用者不可能分而用之。究其原因,可知是审计报告的本质使然。这表明审计报告具有不可分性。其次,现阶段的审计报告由企业或股东向其他需求者免费提供(审计关系异化的表现)。任何一个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都不会引起对审计报告的“损耗”或是减少其他使用者的效用,而且企业支付给CPA的审计费用(审计报告的生产成本)也不会因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这说明审计报告具有了非竞争性。最后,审计报告可由众多使用者同时使用,而且由于广大的潜在投资者的存在以及企业的免费提供,使其消费价格实际上无法确定。这成为审计报告非排他性的表现。
(三)审计报告的产权安排
针对审计报告的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两种形式的产权安排,即正常审计关系模式下的产权安排和异化审计关系模式下的产权安排。
在正常的审计三角关系中,CPA接受股东委托对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后,由委托人即股东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股东则根据经审计师验证过的财务报表来评价管理层完成受托责任的情况并作出进一步的决策。正如审计报告的称呼所指,审计报告由CPA向全体股东呈送,其产权归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并由其提供给其他需求者无偿使用。由于股东作为一个特定的团体,存在一定的入会门槛,排除了股东以外的人对审计报告产权的拥有。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审计报告产权就具有了俱乐部产权的特征。
在异化的审计关系中,股东大会根据管理层的推荐选聘CPA,同时由于股东对公司经营事务的远离以及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遍存在,管理层所推荐的CPA往往都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从而使原本处于被审计地位的管理层通过层层“关隘”,最终在实质上拥有对审计师的选聘权。审计报告的生产实际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审计报告的生产成本由公司承担,而其他需求者(包括股东)都将免费使用。此时,审计报告的产权已然归上市公司所有,成为了一项法人产权。
三、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的后果分析
(一)审计质量难以提高
审计报告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的非排他性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则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除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其中公共产权所导致的外部性最大。另外,由于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用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效用,因此,公共物品会引发“搭便车”现象,每个人都不愿意为使用公共物品而支付费用。
在现行审计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审计报告总是在公司或股东与CPA进行产权交易后提供给债权人、政府、潜在投资者等需求方使用。由于审计费用由公司或股东承担,其他使用者因无偿使用而纷纷“搭便车”。公司或股东作为信息提供者无法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审计费用),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没有动力要求CPA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1]。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报告具有的非排他性造成的外部性和大量的“搭便车”行为是导致审计质量不高的重要根源。
(二)审计合谋频繁发生
从产权理论角度来说,审计的产生是企业的所有者为保护自己置于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产权不受管理当局的侵犯,而向独立第三方寻求监督检查管理层,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武丽,2005)。理论上来说,所有者应当对该独立第三方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所获得的审计报告的可靠性。然而,在现行异化的审计关系模式中,股东、债权人、政府和潜在投资者等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并不直接从CPA手中获得审计报告,而由管理层转交。这种与初始产权交易的远离,使原本在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导致使用者所承担的监督成本大幅增加。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使用者在权衡利弊之后,很可能放弃对CPA和管理层的监督权。同时,由于审计报告产权的模糊,产权主体权责边界界定不清,导致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各主体对审计报告无偿使用所引发的“搭便车”行为使得使用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对CPA实施有效监督。
在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动力丧失的情况下,在审计合谋博弈中CPA选择合谋的机会主义动机就很可能转化为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诱发审计合谋,导致CPA与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共同攫取置于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产权(武丽,2005)。
综上可知,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带来的外部性是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而现行的两种产权安排却无法消除这种影响。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内在化的激励。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产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二是产权能够将外部性内部化。这为我们通过新的产权安排来消除审计报告产权的外部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由上述审计报告属性发展的历程可见,公共物品属性并非审计报告的“本来面目”。这为我们通过产权安排改变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提供了可能性。
四、审计关系模式重构:从产权安排的角度
(一)来自“科斯的灯塔”的启发
在科斯之前,传统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灯塔必须由政府提供,因为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图的。科斯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中第一个以事实为根据反驳了这一观点。科斯发现,在1610—1675年间,在英国私人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投资灯塔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获得向船只收费的授权。该申请还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而过路费的多少则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数来定。虽然到了1842年后,英国的灯塔又全收归公有,但这至少证明了灯塔私人生产是可能的。“科斯的灯塔”为在审计关系模式重构中审计报告产权安排和政府介入提供了启发。
1.审计报告的生产可由私人(CPA)提供,各使用者成立一个俱乐部式的机构并通过交纳一定信息使用费来获取入会资格;审计报告由CPA生产出来后其产权由CPA转让给俱乐部,并由俱乐部提供给需求方,从而改变审计报告的公共物品属性。在这一关系模式中,审计报告的初始产权归CPA所有,通过由俱乐部购买其产权,终极产权归需求方的形式促使CPA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并由此加强对CPA的监督,防止需求方因与产权交易的远离而导致有效监督的缺失。[2]
2.由于私人收费的客观限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介入。主要表现在:由政府发起并组织俱乐部日常运转;入会费的收取经政府批准并借助政府帮助收取;同时,俱乐部日常运转的费用除可在入会费中支取外,政府也有义务提供,一方面政府是审计报告的需求方理应交纳一定的入会费,另一方面也可作为其履行政府职能的支出。
(二)审计关系模式的设计:审计基金模式
1.审计基金模式概述
审计基金模式下,审计基金是由各审计报告需求者组成的一个俱乐部,俱乐部成员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客户、供应商、潜在投资者与管理层[3]。审计报告由审计基金向CPA购买,而后直接交给已经交纳一定入会费的俱乐部成员使用。此时,审计报告产权是一种俱乐部产权,归俱乐部成员共同所有。
首先,对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收费可通过股票交易所采取每笔股票交易中根据交易金额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审计费用。由于股票市场上成交金额大,且实行双向收费,因此可以保证审计收费的充足性。根据2005年沪深股市成交总额和上市公司审计市场收费总额,经过笔者测算(即便不考虑后面的收费来源)对股东的收费比例约为交易额的1‰[4]。这个比例对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应该不算沉重。其次,管理人员可以从他们的薪金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作为俱乐部入会费。再次,政府可以在审计基金成立之初以及运行过程中以专款拨出的形式作为其入会费。最后,对于其他需求者采取的交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在他们需要审计服务时向审计基金购买。
2.审计基金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
(1)审计基金的组织结构
对于审计基金的定位,考虑到其应该保持的独立性,宜将其界定为一个非盈利组织,由负责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转、维持投资者信心的证监会和负责对审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对审计领域较熟悉的中注协共同推选代表成立。审计基金内部可设立管理层负责基金的日常工作和执行审计委托、支付审计费用。针对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审计基金内部组织结构可以进一步细化,按照行业在管理层下设立若干个部门,分别负责某一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中对事务所的资格审查并关注该行业的发展状况,为专家确定标底提供帮助。
(2)审计基金的运行机制
审计基金模式下的审计委托方式可借鉴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首先,审计基金各行业分部可根据中注协掌握的各事务所规模、人员配置、以往表现等情况对参与本行业竞标的事务所的资格和胜任能力进行审查,严格市场准入门槛。然后,基金管理层按照行业推选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每次可从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来确定该行业各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标底。此时,基金中各行业分部可依据其掌握的该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为专家确定标底提供帮助。最后由专家组确定中标的事务所,并由基金管理层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各中标事务所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审计基金管理层,由其支付审计费用。管理层通过各种媒体将审计报告最终转交给信息使用者。
考虑到审计成本因素,笔者认为不宜进行过于频繁的招标,同时又为了防止审计师与客户因长期合作而影响独立性,可将每次招标的间隔期控制在3年左右。并可规定一家事务所对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2次,以防止事务所与该公司应长期交往而产生“感情”。
(3)审计基金的监督机制
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应该包含较为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对审计基金的监督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首先,可在基金内部设立监事会,由其对基金管理层和各行业分部在审计委托、付费过程中是否合规、尽责进行监督制衡。监事会成员可由证监会另行指派人员或推选一部分外部专业人士担任。其次,外部监督可引入国家审计,由审计总署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计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三)对审计基金模式的评价
作为为改变目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合一现象而设计的制度,审计基金模式有自己的突出优点。第一,它设置了一个独立的审计委托机构,解决了因委托人虚拟化所导致的审计委托关系异化问题,改变了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利益上依赖的现状,从而使审计师不受制于人,其独立性得以保障;第二,由于采用了较为公正的招投标方式选聘事务所,各事务所站在同一位置展开竞争,因此有望解决我国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中长期存在的行业垄断、地区垄断问题,加强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第三,在这种审计关系模式下,由于审计师获得的正常效用有了保障,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实施舞弊时,其选择与审计师合谋的收买成本也会增加,从而减少审计合谋发生的可能性[5]。
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当然,这种审计关系模式还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由于审计费用的来源主要转向审计报告需求者收取,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股东承担,这无疑会增大公司的融资成本,对公司筹资规模,甚至投资决策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其次,由于基金规模较大,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将会产生大量的货币贬值损失。所以是否需要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其保值增值,也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6]。
五、小结
作为一种新的审计关系模式,审计基金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但由于收费对象的变化,涉及到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变化,也可能受到一部分人的反对。不过笔者认为,改革总是会带来阵痛,虽然以往的许多研究对提高审计质量、治理审计合谋提出了各种建议,但是都还不够彻底,而这种通过重构审计关系从根本上改变审计报告公共物品属性来消除其消极影响的方法,则从另一种角度提出了建议,为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质量和治理审计合谋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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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审计
一、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的,之后各国学者也提出过不同的定义。但总体来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界还没给出一个普遍认可的统一的意见。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进行正常的日常生产活动中,在运用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时,为保护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职工的安全和福利,对自然界的保护,对自身产品质量的监督,对消费者的负责等。
二、实施社会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张正勇老师统计的数据:2006年3月国家电网了我国第一份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掀起了国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2007年有47家上市公司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2008年达到132家, 2009年增加到465家, 是2008年的2.8倍还多,呈现“井喷式”增长状态。可是,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普遍缺乏第三方的审核, 2009年的465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28份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报告进行了审核,只占总体的6%。所以,无论是从提高我国自身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还是同国际接轨上都迫切的要求我国开展社会责任审计。
三、社会责任审计的概念
社会责任审计这一概念大概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我国,较有代表性的是韩健春、阳秋林和李东生对于社会责任审计的说明,他们认为社会责任审计是以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由专业的审计机构积极、主动的接受政府、社团和社会个人的委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面对企业所履行的各种社会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和监督以便企业更好地履行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社会责任审计简单地讲就是专门的审计机构根据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履行社会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核实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过程。
四、如何实施社会责任审计
进行社会责任审计首先就是要确定社会责任审计的准则。准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在参考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同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笔者认为,其最终目标是迫使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并真实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让相关信息更透明更公开,便于社会大众的日常监督,对表现好的企业更好的鼓励,对表现不好的企业呼吁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并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举报,从而有效地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在已有的研究中大概有三种观点,一是让政府审计机构承担,二是让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承担,三是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项目,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要求很高,在社会责任审计开展初期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而在社会责任审计相当成熟和普遍的时候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实际运行的每一天每一时刻都在履行着的,而且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这样也就要求在审计过程中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理论工作准备就绪后就要试图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工作了。在审计程序方面可以借鉴财务审计的经验,先熟悉审计环境,考察企业的主要业务,然后制定审计计划,进入实施审计阶段,关于审计的内容王春兰和陈筠曾提出社会责任审计范围表(见表1),然后按照表里提出的依据进行审计对比来考察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结束并听取企业董事会、行政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后就可以向社会公众披露社会责任审计报告了。
总之,在我国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的披露,但只有披露还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现在亟需出台相关的社会责任审计政策以满足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的需要。进行社会责任审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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