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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考核范文1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施工监管
作为高危行业,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研究,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一线农民工未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对安全知识不了解,对现场安全隐患辨识不了,没有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总结起来有这么几点:一是刚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总觉的建筑工地干活跟农活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出体力,看一看别人就会,总是“初出牛犊不怕虎”蛮干、粗干;二是一些农民工,自以为“艺高人胆大”,不懂装懂,违章作业,抛自身安全于九霄云外;三是一些农民农闲时,出来打打零工,不打算长期干建筑行业,只是打游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激情不高,思想不重视;四是有的监理、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欠缺,责任心差,对农民工培训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一味追求所谓效益,对安全教育培训不投入等,使农民工对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个人安全行为的范围和特征缺乏基本了解,对于开展生产建设埋下安全隐患。
对于上面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怎样积极应对建筑业蓬勃发展、农民工数量激增与安全事故逐年递减要求,如何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极。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 应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体制,督促参建单位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1.1 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告知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方案,系统培训行业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1.2 突出重点,区分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层次的安全培训。以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岗位为标准来区分培训对象,建立分层次、分类别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例如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木工、瓦工、砼工及搅拌机、打夯机、调直机等施工机具针对专职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1.3 督促建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类型、规模建立动态的专业培训教育制度。如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土方坍塌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1.4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制度。应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动态监管。
2 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跟踪监督,加大巡查频次,提高政府监管职能。
2.1 督查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实情况。对于刚进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一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建筑施工现场的紧急避险逃生与急救常识。
2.2 随机抽查施工企业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阶段性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对培训不及时或未开展安全培训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及时补课。
2.3 对于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政府安全培训机构要及时组织农民工统一进行培训。
3 科学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机制
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优先聘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的具体实际,定期检验学习培训成果,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与评先创优相结合,将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与文明工地的评选挂钩,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作为业校的考核指标。
4 立足实际,提高服务意识,强化教育培训,培育壮大专业劳务队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要形成合力,联动起来,开展好行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笔者所在的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些比较有效的方法:结合本区域实际,区分重点对象,分阶段动态对一线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和普法教育,做到园区建筑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全员覆盖。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园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连续5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和监管是一项具体但又十分繁琐的工作,相关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还需要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十二五”期间,随着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建筑工程更是遍地开花,深入调研和剖析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现状,规范安全施工是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和支持,合力促进建筑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全员的生活福祉。
安全培训考核范文2
关键词:深圳市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考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产活动规模的扩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呈高发势态。而由于特种作业岗位的危险性较高,与其他行业相比,更易发生人员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因此,《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都要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在1993年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深劳护[1993]57号),2002年12月又重新了《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6]46号),对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电工、制冷、电梯等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如安全培训覆盖面不足、企业安全培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安全培训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需要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提出两点具体的建议。
一、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培训广度和地理分布来看,安全培训覆盖面不足。
近几年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制冷、电梯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缺乏应有的力度。
另外,从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办学机构的地理分布来看,具有培训资格的34所学校和培训中心,在深圳各地区的分布十分不平衡,在福田区的有13所,在宝安区的有7所,在南山区的有5所,在龙岗区的有6所,在罗湖区的有2所,在盐田区的只有1所。
其次,从培训自主性看,安全培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近年来,深圳市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的重要性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参加的安全培训不能按要求参加,导致培训率不足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简报的披露,近几年,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人数基本呈现下降的势头。另据调查表明,在深圳的特种行业企业中,35%以上的企业只是象征性地拨付职工教育、培训费,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年均仅20元左右;25%的企业人均教育、培训费人均在20~40元之间;仅5%以下的企业提高了安全培训的投资。
第三,从培训效果看,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实际需要。
通过认真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全市广大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培训的效果显而易见。参加培训人员各个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同,而培训内容基本按照培训教材进行,相对固定和统一,造成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再培训,再培训的内容往往与初次培训内容类似,无新颖实用的内容,导致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兴趣不高,也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按每工种计算,负责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的授课教师应达到各2名以上,负责实际操作训练的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授课教师具有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于4年。但经笔者调查,一些培训单位还存在授课教师与培训人员师生比严重偏高,培训时间被压缩的现象,这对安全培训质量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提升培训与考核工作质量的三点建议
首先,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
安全培训机构是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主要载体,安全培训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安全培训机构的师资及培训水平,因此,要通过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培训机构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安全培训质量。
一是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要求,配齐、配强师资力量,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师资培训,为安全培训质量提供保障。
二是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积极探索和学习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教学等规章制度,抓好安全培训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管理水平。
三是注重实效,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培训教育模式,丰富安全培训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以电梯工种为例,目前的国家制定实施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服务方面的标准只有电梯安装的安全规范和验收规范(GB7588-1995,GB10060-1993和GB16899-1997),深圳市于1995年制订和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缺乏电梯安装的质量标准及维修保养的标准。各企业在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中执行的标准不一,难以保证和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相关培训机构可在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地讲解ISO9000标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使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不断提高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快捷性。
其次,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的监管。
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考培分离”的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由安监部门来实施。目前,除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一般是理论考核。由于培训人员数量的众多和考核人员人力的限制,以及考试内容的设置,许多考核都流于形式,几乎只要参加培训,都能通过考核,都能取证,既不利于真正检测参加培训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也不利于以后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建立严格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既可以加强培训人员认真学习的积极性,又达到提高安全知识的目的,使安全培训工作真正有实效。对于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除了现行的理论考核外,可以尝试实地考核,互相考核、现场考核等方式,真正达到安全培训与安全考核的统一,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勇.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培训与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对构建我国职业安全培训体系的启迪[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4).
[2]罗云,程五一.现代安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彭冬芝.安全教育方法新论[J].电力安全技术,2004,(2).
安全培训考核范文3
自我国石油行业发展进程中,石油安全生产的问题早已被提上日程。对石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于生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需要加以关注。
一、石油企业安全培训概述
石油企业的安全培训包括三个层次内容:第一,对领导者进行安全培训,以确保领导者能够将安全生产作为石油生产的根本原则,进而在管理中加强安全合规管理,这与石油企业安全责任归属的最新规定有着较大的关系;第二,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这部分生产根据所处岗位环境的不同,培训内容稍有差异,但是其根本在于引导员工形成安全意识,具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基本能力等,降低石油生产中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目前对现场员工的培训一般以企业的兼职讲师队伍进行,而兼职讲师队伍主要是由现场管理者构成;第三,对现场管理者的安全培训,石油企业的生产过程需要一定的现场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介于企业高层领导和生产一线员工之间,对这部分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能够引导其更好的设计施工工作等,进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性。综合而言,石油企业的安全培训涉及到石油企业内部的各层次员工,只有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才能够促使石油生产安全真正得以落实,以促进企业发展。
二、当前石油企业安全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同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差异较大,导致单一化培训无法进行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石油企业的安全培训针对至少三个层次的员工进行。其中,企业的高层领导一般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但是因为高层领导往往不会参与一线工作,对于石油安全培训的要求也就更倾向于高级的安全管理培训。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对较好的素质,自身的安全意识也相对较强,这部分员工对于石油安全培训的领悟能力更高,也就要求培训者能够结合具体的施工环境给予全面培训。而大多数一线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不高,虽然目前石油企业已经组织了兼职讲师队伍对一线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但是因为这部分员工的石油生产安全的专业知识素养稍有不足,在培训安全知识的过程中往往领悟能力相对较差。因此,石油企业培训中往往受为员工施工时间以及资金场地等的制约,更多的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再有现场管理人员组成兼职讲师队伍进导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以达到较全面的安全培训。这就使得石油企业的安全培训实际上注重现场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的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较为有限。使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不能够有效落实,无法实现生产安全。
(二)被培训者对于安全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往往不能够达到安全培训的较好效果
石油企业培训中大部分为现场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在接受安全培训后,往往参与现场管理,虽说对现场的生产安全等负直接责任,但是往往安全规范不能有效落实。因此,石油企业培训中培训者对于培训的接受往往较为被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其培训效果也就相对有限。而石油企业的生产安全包括多层次的内容,涉及到法制规范、技术因素以及其他许多内容,有限的时间内进行培训的有效性再一次降低。在此情况下,石油企业的被培训者主动学习的意识不高,从培训中所学到的知识不多,而后续发展中不会主动学习新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等,也就导致石油安全培训受到较大限制,有效性不大。此外,虽然在近几年的培训中,石油企业逐渐出现对一线员工的直接培训,但是往往也只是对企业的安全规范等进行讲解,引导一线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基本细则有所了解。却并不注重对一线员工受培训效果的考核,一线员工也往往只是应付了事。在此情况下,安全培训的效果不高,对于石油生产安全的效果无法有效发挥。
三、提升石油企业安全培训的建议
(一)针对不同培训对象,设计多层次培训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石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使得企业领导层对于石油安全培训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为石油企业安全培训创造了较好的管理基础。因此,在后续石油安全培训中,应该注重对企业领导、现场管理人员或兼职讲师,以及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对企业领导应该以当前安全法规及安全技术等为主要培训内容,辅助领导健全企业安全规范并积极引入新的安全技术等。对现场管理及兼职讲师等培训灵活实用的现场管理及安全管理知识,进而辅助其对一线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及避险能力的培训等。必须将全部一线员工引入石油安全培训中,确保一线员工能够真正形成安全意识,并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一线员工安全培训中,就需要以自我保护技能、风险识别与规避技能等为核心进行。此外,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中也需要对当前石油生产方面最新的安全知识、技术进行讲解,也需要对最近的石油安全事件进行解读,进而兼顾最新安全技术,并且通过真实事件提升培训中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等,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安全培训考核范文4
一、“23456”培训模式的内涵
“23456”安全培训模式,即完善两级安全培训管理机制,建立三级培训框架体系,实施四种安全培训考核形式,运用五个结合培训方法,实施六项培训创新。
1.完善两级安全培训管理机制
集团公司对所属二级生产单位实施综合性的管理、指导与考核,包括下达安全培训计划,督促指导落实,检查考核奖罚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管理,包括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管理等。
2.建立三级培训框架体系
集团公司建立二级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办理证书;各二级生产单位建立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新工人入矿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有关规定组织考试考核,办理本级培训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各区科建立安全技术培训组织,聘请兼职教师组织本区科车间的日常安全技术培训和专题性安全技术培训。
3.实施四种安全培训考核形式
员工每日一题,由基层单位确定试题内容;区科每周一训,重点贯彻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岗位必知必会;矿厂每季一考,针对每季度确定的培训内容组织专项考试;证书每年一审,淘汰不合格人员。
4.运用五个结合培训方法
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规定的培训教材为学习资料,在完成理论课教学后,充分利用实物组织教学,按操作规程进行模拟训练和实际操作训练;集中培训与单教单练相结合,对需要全员掌握的安全知识,集中办班,对特殊的岗位和人员实行专门办班,对“三违人员”分析原因,单人培训,单人训练,单人考核;安全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教育,以通过技能提高促进安全正规操作;强制培训与职业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强制培训的前提下,把职业健康教育纳入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引进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和职业健康内容,使安全教育向关爱员工健康、关爱日常生活延伸,采用特殊的生产和生活事故案例,警示员工时时处处关注安全;安全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把安全培训与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安全培训向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关爱企业扩展。
5.实施六项培训创新
一是送教下矿,教培中心老师到矿井就近办班培训,以适应企业扩张和生产规模扩大的需要。二是将大中专学生充实到工人队伍当中,目前集团已有900多名大中专生从事操作岗位工作。三是每年对职工集中进行一次军事化培训教育。四是集团公司组织考试一律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五是“走出去”培训,集团选送450名生产骨干到中国矿大等院校进行培训。六是建立实训基地,集团投资2576万元,在梧桐庄矿建立了亚洲最大的实物培训基地;今年还将投入1000多万元,建成虚拟培训系统,全部高仿真操作,完全与实际上机操作一样。届时,集团的培训质量将会有一个质的提升。
二、“23456”培训模式的成效
安全培训考核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培训考核范文6
工作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监管干部、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全面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提高企业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全面开展企业各类人员培训,确保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有较大提高,提高特种工持证上岗率和培训复训率,确保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全年完成各类从业人员培训25.79万人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4000人次,安全管理人员1200人次,特种作业人员2900人次,其他从业人员25万人次。各镇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指标分解见附件。
(一)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训对象为镇街安监所干部、网格化责任干部、安监中队人员和村居巡查员。重点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监管要点、程序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全年要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4000人(包括初训和复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1200人的培训任务。企业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人员的通知、组织等工作由镇街负责。
(三)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要加大对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力度。全年要完成2900名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摸底、组织等工作分别由镇街、有关部门和安监局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对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班组长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镇街、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年底前班组长要普遍轮训一遍。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由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全年要完成25万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其中镇(街)培训20万人,市机关有关部门培训5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件)。规模以上企业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相关镇街要对其培训工作开展指导督促。
二、培训重点
2013年安全培训工作以“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为重点。
培训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培训大纲为基础,重点突出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内容,提高“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隐患发现能力、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疏散逃生能力、宣传培训教育能力),并组织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从实际出发,重点突出安全规定和规程的教学;班组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突出提高安全意识和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真正认识到什么样的岗位是安全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安全的。
要针对事故多发的特点,重点强化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和以“防高处坠落、防触电、防机械伤害”为主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工作、基础工程。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把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监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要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并加大对安全培训的经费投入,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二)严密组织。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早安排早落实。要建立培训工作台帐,包括人员培训签到单、培训人员信息登记表、试卷、培训内容,认真填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证。届时,安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的情况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注重实效。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用电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自救能力等作为重点,并根据各行业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要注重培训知识的实用性,采取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式,力求通过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推动全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未培训先上岗现象。
(五)利用科技信息手段,促进培训考核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