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培训考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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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培训考核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1

近十年,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在实施全员绩效管理的道路上不断探索。2005年以来,建立并逐年修订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企业业绩持续提升。2009年公司制订了全员绩效管理工作三年规划,通过打基础、建体系、全面实施,不断深化和优化,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为公司提升经营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技培中心”)成立于2012年6月,由原河南电力工业学校、南阳电力技工学校和河南电力仿真培训中心整合而成,主要承担公司及代管县供电公司技术技能培训、公司电力仿真培训和农电用工的技能培训任务,是一所集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训、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等功能于一身的新型电力教育培训机构。

为了改变教育培训的面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2011年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在认真学习领会河南省电力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并总结其他企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制度全面、标准全理,既吸纳现代企业核心价值又符合技培实际的绩效管理体系,以适应电力企业对技能培训提出的新要求。

技培中心绩效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技培中心全员绩效管理坚持以战略为指引,以业绩为导向,突出考核重点,坚持考核对象分级,考核内容分类,考核目标与考核标准量化,坚持考核指标与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管理、促进工作为目标,考核结果坚持权责对等、强化绩效激励作用。

技培中心绩效管理体系构成

技培中心全员绩效管理体系包括管理组织、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管理流程、结果应用和基础工作等内容。通过实施“四全”管理(全面应用目标管理,全员实行量化考核管理,全面推行绩效经理人管理,全员实施绩效合约管理),实现绩效管理“四统一”(统一考核层级和分类,统一考核模式和指标体系,统一绩效计划管理和过程管控,统一考核结果分级和应用),形成标准规范、科学精益、操作简便的常态管理机制。

全员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考核层级为两级,即中心考核部门、部门考核班组。考核分为三类,即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机关考核和班组考核。中心成立绩效管理委员会,下设绩效管理办公室,设立绩效管理员。各部门配合绩效办公室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绩效经理人制度,绩效经理人是被考核者的直接管理人,绩效经理人负责与被考核者确定绩效目标、签订绩效合约、实施考核、进行沟通反馈、制定改进工作计划等。被考核者在绩效经理人的指导下,进行岗位绩效自我管理,制订个人绩效计划并实施;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绩效经理人进行沟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绩效办公室进行申诉。

绩效考核方法及实施

绩效考核分为管理机关绩效考核和班组绩效考核,管理机关绩效考核是指对职能、业务部门和管理员工的考核。管理部门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指标与减项扣分指标。

目标任务指标(100分)

考核内容包括关键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

关键业绩指标包括上级下达指标、根据部门职责提炼的关键业绩指标以及其他部门分配的关联性指标。评价时采用目标比较法、历史评价法、标杆评价法等方法,由指标业务分管部门进行评价。

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由上级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临时性重要交办任务组成。对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从工作任务实施的进度、质量、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采用部门自评与绩效经理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减项扣分指标

是将安全生产、反腐倡廉、队伍稳定、保密工作、舆论宣传、依法治企等项目作为减分项指标进行考核。每发生一起,扣减相应分值,减分累计计算。

部门考核采用部门自评、指标业务分管部门评价、绩效办公室汇总计算、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流程进行考核。管理部门考核采用季度、年度考核评价的方式。

员工实施目标任务制与减项扣分指标考核。目标任务制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指标、综合评价两部分。目标任务指标(80分):考核内容包括关键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由部门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并结合岗位职责提炼形成。综合评价(20分):包括考勤、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创新精神等内容。重点对管理创新、破解难题等方面的工作给予评价。

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评价指标由其绩效经理人考核,部门副职、部门员工由其绩效经理人进行考核,并与部门考核结果挂钩。员工考核采取季度、年度考核评价的方式。

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取本人当年季度综合评价的平均分。

绩效管理实施流程

绩效管理实施流程包括绩效计划、监控与辅导、考核评价、沟通与反馈、绩效申诉五个环节,通过对五个环节的过程管理,达到绩效管理过程控制的预期目的,实现绩效管理工作目标。

制订绩效计划、签订绩效合约是全员绩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每年10月下旬,中心启动下一年度绩效计划编制工作,研究拟定关键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建议,绩效办公室汇总后报本单位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各部门根据与中心所签定的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和中心“两会”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级分解并确定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任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编制《重点工作任务计划书》并将工作任务指标分解到员工。各级绩效办公室组织员工与其绩效经理人签订绩效合约,确保全员覆盖。

绩效监控与辅导是绩效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有效保障

各级绩效经理人须月度跟踪监控绩效计划进展情况,做好绩效记录,及时纠正工作中与绩效合约内容可能出现的偏差,寻找影响绩效的原因,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辅导,双方共同寻求提高绩效的方法,促进绩效计划的实现。建立绩效看板制度,实施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可控、在控、能控,并进行结果反馈。绩效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各部门关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及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排序并公布。部门及班组内部公布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并按季总结本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报本单位绩效管理委员会。每年12月,各部门对本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绩效计划、绩效考核结果、绩效沟通的信息归档工作,形成员工绩效档案,为员工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提供支撑。

绩效委员会及部门内部召开季度、年度绩效管理例会,总结当期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下期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任务有总结。

考核评价是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和结果体现

根据绩效计划确定的目标与标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管理机关、一线员工进行考核。

年度绩效考评流程:

(1)合约调整。每年12月,绩效办公室启动本年度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绩效考评流程。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年度实际工作调整绩效合约内容,提交绩效经理人审核。

(2)初评。关键业绩指标及减项扣分指标由指标业务分管部门考评,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由承担部门自评总结;同时,提供绩效证明。初评后,提交中心领导审核评价。

(3)中心领导考评。中心领导考评审核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并由中心分管领导进行综合评价后,交绩效办公室汇总计算。

(4)绩效委员会审定。绩效办公室汇总计算后提交绩效管理年度例会,由绩效委员会审定并确定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等级结果。

(5)绩效办公室归档。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绩效办公室归档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年度绩效结果。

沟通与反馈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基本方法

在考核时绩效经理人必须与各被考核者进行面谈和沟通,将考核结果进行反馈。绩效经理人和被考核者要共同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充分肯定被考核者成绩,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

绩效申诉是保证考核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

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在绩效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内,应首先与绩效经理人进行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效可按规定程序向本单位绩效办公室进行申诉,绩效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不能协调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单位绩效管理委员会最终裁定。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建立员工年度绩效等级积分制度

员工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按得分顺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月度绩效薪金根据上一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发放,连续3年绩效考核等级为A级的员工,由中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和累计绩效等级积分与人才选拔、升迁竞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等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与职业发展挂钩

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职务、职称或技能等级晋级的依据,与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挂钩。上年度绩效等级为A级的员工,优先推荐申报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优秀(专家)人才的选拔和职业生涯规划的重点辅导。

绩效考核结果与教育培训挂钩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我市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机关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廉洁问题。

第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并在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机关,年度考核评优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评优比例提高5%;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机关,评优比例降低5%。依据全市机关作风和效能评议结果,适当提高和降低部分机关的评优比例。优秀等次比例最高不超过20%。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考核工作领导,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各机关可根据职责特点,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公务员年度职责要求和工作目标,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简便有效、规范合理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法,督促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要求,总结本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德才表现,并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并依据《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参考表》(附件2)进行民主测评。其他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述职和测评由各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三)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或民主测评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机关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和优秀等次名额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认可考核结果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有关情况,考核结果有效。

不进行考核或本人拒绝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应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3)、《被考核公务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4),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县、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市人事局备案。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各机关方可公布考核结果,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相关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机关担任公务员的,由转业后的所在机关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本市挂职锻炼时间为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占挂职机关评优名额。挂职结束的当年、挂职时间不足半年或在本市以外挂职的,由挂职机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机关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表现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机关派出但经机关批准请假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四)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二十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一条考核年度内,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经查实无违法违纪问题的,给予补定等次;有错误但免予处分或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对确属被错误处分的,可以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错误处分期间直接计算为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不服从所在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参加培训的,或参加培训后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机关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公务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一条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要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岗位(职位)职责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3

我省20*-20*年度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统一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

本次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以培训大纲为基础,由卫生部统一命题(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分别命题),省卫生厅统一印制,试卷为综合卷,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由省卫生厅制定方案、各省辖市卫生局组织考核,省卫生厅派人督考。

二、考核时间

理论考试定于20*年12月13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考试分考场同时进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定于20*年12月18日-20*年12月27日完成,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卫生局自行确定。各省辖市卫生局于20*年12月12日前将操作考核时间传真卫生厅教育处,以便安排督考。

三、考核对象

凡20*-20*年度参加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培训的所有学员(包括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学员),必须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2006-20*年度参加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本年度考试。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全部合格者,方可颁发合格证,本年度不再进行补考。

四、考核要求

各省辖市卫生局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理论考试每考场安排2人以上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准确记录缺考及违纪人员,当场密封全部试卷(所有考点不得存留试卷)、答题纸和考场记录,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字,市卫生局加盖公章后当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阅卷。

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的考点设定、考场布置、考核用物品与器械准备、考官的选拔与培训等,由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和答题卡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字并加盖卫生局公章后报送省卫生厅,同时将技能考核成绩电子版按理论考试安排人员顺序报河南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五、其他事项

1、各地务必于20*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安排考场数及每考场考生数传真至卫生厅教育处,以便分装试卷。

2、各地卫生局科教科主管考试工作人员请于20*年12月12日上午10:00时到河南职工医学院老校区会议室,参加考前会议并领取理论考试试卷。

七、联系方式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4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

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管理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抓手。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公务员法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抓紧抓好公务员考核工作。

二、要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1、认真学习,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学习,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自觉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了解、熟悉和掌握考核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方法等,提高做好考核工作的能力;广大公务员要进一步了解考核的意义、规定、要求、程序及在考核中的义务和权利,增强参与年度考核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盘考虑,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组织部署好本地区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定好本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采取一定的方式动员和部署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3、坚持程序,规范操作。坚持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操作是确保年度考核质量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和考试的,其今年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单位优秀指标比例将按参加培训考试人数和合格人数的实际比例计算。

三、要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审核

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检查督促,加强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优秀比例、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的确定和考核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检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对不符合考核规定要求的单位不予审核,必要时责令其重新考核。

今年的考核工作要求在年1月20日前结束,市直各部门应于年1月28日前,按照人事管理的范围,分别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优秀等次人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核。称职(合格)以外等次的人员除填报名册外,还需另用U盘报备。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各辖市区考核工作结束后,于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

各种表格可按照人事管理范围的不同,分别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领取,也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用16K纸打印。

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5

一、督学制含义

督学制是按照学分制的要求,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考评标准,为实现培训干部与考察使用干部相结合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督学途径

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个人述“学”、群众评“学”、组织考“学”来组织实施。

(一)个人述“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干部述职要对自己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评述。

1、述“学”内容

(1)年度内参加过哪些学习培训;

(2)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3)学习培训的收获和获得学分情况;

(4)存在的差距。

2、述“学”要求

(1)要端正态度,防止述“学”流于形式;

(2)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学习培训情况;

(3)要找准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二)群众评“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群众要对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评议。

1、评“学”内容

(1)干部的学习态度;

(2)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情况;

(3)学以致用的效果。

2、评“学”要求

(1)要认真组织,防止评“学”走过场;

(2)参加评议的人员要本着对组织、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

(3)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群众评“学”意见。

(三)组织考“学”。在干部年度考核过程中,要考核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

1、考“学”内容

(1)了解掌握个人述“学”的情况;

(2)对群众评“学”情况进行汇总;

(3)核实干部所获学分情况;

(4)对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2、考“学”要求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学习情况;

(3)要将考“学”结果及时反馈给干部本人。

三、督学考评标准

年度培训考核范文6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到农村任职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农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农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各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和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

第六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乡镇、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七条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也可组织到省内高校和培训基地进行专题培训,或到选派工作先进的地方参观学习。如确需出省培训的,须报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市、县选派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九条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任职地,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单位工作任务。

第十条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向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请假,并及时销假。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县选派办批准;半个月以内的,须经市选派办批准;超过半个月的,须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由县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物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地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办公经费仅限于选派干部在农村任职期间的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实行专人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定时定点报账。

第十三条查岗制度。省、市、县选派办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以上或脱岗一次达3天以上的,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告知选派单位,并取消当月生活补助;对经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干部增强防范意识,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干部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派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干部出现重要情况,按逐级上报的程序,及时报至省选派办。

第十六条选派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农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农村工作,且经帮助效果不明显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担任党内职务的;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对选派干部的考核主要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和任期考核的时间、内容、等次标准,以及方法程序等由省选派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选派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选派办审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要向选派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选派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选派干部任职乡镇或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选派干部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核组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选派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对考核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二十二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干部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任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选派干部,要按照皖办发〔*〕27号文件精神,优先提拔使用,并按照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各级各部门应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将培养、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半年对选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选派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选派干部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对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度,党委书记要按照《乡镇党委书记履行选派工作的职责》(组通字[*]16号)要求,切实履行选派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经常听取选派干部的汇报,指导工作开展,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选派干部在乡镇、村任职期间在选派单位保留编制、职务和身份,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