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理论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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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理论知识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1

一、培训对象

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师岗位工作而未学习过职业教育理论相关知识和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师范类院校毕业人员除外)。

二、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教学(原生产实习教学法)等4门课程。

三、报名时间及相关程序

报名时间:自通知之日至5月30日。

报名程序:

1.单位组织网上报名:

登陆*职业培训网(),进入在线服务栏“网上报名”系统,按机构所在区域(如福田区等)进行报名登记。

2.单位统一银行转帐或汇款;

3.职协将报名名单反馈各区培训科;

4.各单位交费后,凭交费回执到职协或各区培训科就近领取教材、作业册,并交每人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1张。

四、函授面授和考试发证

培训学习以函授自学为主,面授为辅。

1.函授自学时间:自领取教材后,开始自学并做作业册,至培训班开班前。作业册须在考试结束时与试卷同时交监考人。

2.考试成绩和作业成绩均合格者发给职业培训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申请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面授及考试时间、地点

班期

面授时间

考试时间

地点

第一期

2009-5-22至23日

2009-5-24日

*街道六约社区新塘路138号(*市携创技工学校校园内)

第二期

2009-6-6至7日

(暂定)

2009-6-13日

(暂定)

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6楼教室(*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内)

第三期

2009-6-9至10日

2009-6-11日

*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区劳动局五楼教室)

第四期

2009-6-16至17日

2009-6-18日

*区新安三路60号(区劳动局右侧,新明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园内)

第五期

2009-6-23至24日

2009-6-25日

*区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6楼教室(*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内)

以上面授及考试时间如有变化,将于开班前一周在*职业培训网()予以公布。

六、培训费用

每人收费600元(含教材资料、面授辅导、考务、办理结业证书及午餐等费用)。*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会员单位参训人员可享受费用优惠,每人按540元收取。

缴费方式:通过银行转帐或汇款(注明培训班名称),凭银行回单原件换领发票。若需要也可直接到我会缴交。

收款单位:*职协培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分行中心区支行

帐号:44201566400050003622

七、注意事项

参加教师理论培训后需申请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文化程度为高中学历,则应同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初级工或以上技能水平。

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82997901、82998177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2

一、现阶段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是对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寄发给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据对我区部分镇乡(街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调查情况来看,两个单位的登记表及相关数据一直不一致,有明显的脱漏登记的现象;二是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在落实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定期走访制度没有按规定做到位,流于形式的比较普遍;三是归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流动情况掌握不细,把握不详,存在着档案外的脱漏或长期见不到人的现象;四是安置难度大,经费紧张,管理人员紧缺,同时缺乏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五是缺少解除安置帮教的环节,人性化管理工作没有做到位。

其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客观性。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给刑释解教安置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一般归正的安置以自我谋生为主要手段,政府组织安置逐渐减少,另外由于法律没有对归正人员流动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归正人员流动量也必然增多的趋势。从全区统计情况来看,近三年来青壮年归正人员自谋职业和外出务工人数就逾总量的50%以上。

二是复杂性。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数的安置去向是比较明晰的,但是,客观上也存在一部分出狱即流散于社会的归正人员。他们中有的不回归落户,有的则人户分离,甚至有些人用假身份证、假姓名、假地址混迹于社会,也有少数原来在外地打工的违法犯罪的务工人员,刑释解教后继续流落在外,而且重新犯罪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导致基层无法备案上报,这种复杂多样的情况,造成归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严重。

三是突发性。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多数人是有转变的,能奉公守法,诚实劳动,但是少数人错误思想根源还没有根本矫正,在物欲的驱使和诱惑下易重操旧业,有的破罐子破摔,再度铤儿走险,甚至极少数人反政府、意识强烈。这几种人都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管控难度大。

四是长期性。归正人员的接茬帮教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社会性工作,很容易导致管理上产生急躁情绪和畏难情绪,容易在思想上产生麻痹,较普遍存在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很少有系统的打算,在一定程度有较严重的走过场的行为。

五是持续性。归正人员在落实帮教后,有一个持续的接连不得的帮教过程,有一整套因人而宜的帮教措施的落实,一旦中断,轻则出现失管,前功尽弃,重则会出现重新犯罪。

六是程序性。现阶段安置帮教工作从整体上讲应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即回归报到、登记、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落实帮教人员、安置、随访记录、考察评议鉴定、解除帮教、重点人头管理、重新犯罪登记备案等,其中考察评议鉴定、解除帮教程序另设,但现实中,这一套完整的程序设置不完善或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地将安置帮教工作抓到位。

二、导致归正人员未能按程序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原因剖析

分析安置帮教未能进行系统化管理的分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是工作中提升水平的最大障碍。当前,一些基层领导和群众存在着“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这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而部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又认为此项工作面广量大,单靠小小司法所一两个人兼职工作人员无法把工作落到实处,感到“无能为力”和“无所适从”。

二是安置难度大是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安置帮教工作的市场化运作已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如果将安置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安置框架内,即由政府直接组织指令式安置,客观上条件已不存在。一方面是归正人员大多数没有专长,即使有专长,因有过劣迹,社会上招工录用者少。另一方面,全社会目前缺少矫正应有的氛围,特别是类似于挽救失足青少年结对帮教的自愿组织少。同时,现在的个体私营企业义务为社会作贡献,自愿接纳安置的还缺少大的政策、舆论等环境给予支持,如政策上的奖励即吸纳安置一个归正人员给予企业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舆论上的正面宣传、引导等。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外出打工、自谋生计的普遍增多,增加了帮教工作的难度。

三是经费紧张是困绕着安置帮教工作开展的主要难点。目前,在外地一些好的做法上有专门回归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基地,用资金买就业岗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回归人员新办实体(个体经营),解决回归人员的生活困难等,同时还设置了从回归到择业过渡的生活费用、家庭困难的社会救助基金等,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虽然是少数,但也说明了安置工作的未来走向,而这些经费除了社会捐助和募捐外,财政的拔款应该是主渠道。

四是专业工作人员不足是影响实施程序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归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必须落实懂业务的专人去抓,是实施程序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但各基层司法所由于人员有限,工作任务较多,而一个镇乡(街道)每年归正人员少则几人左右,多则几十人,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后,从生活、安置帮教都要一项一项的落实,人仅靠几个兼职人员去抓,工作很难规范起来。

五是安置帮教工作环节有缺失是影响工作质量提升的潜在因素。除了安置工作难度大外,帮教工作抓的不规范,除有一些必须要做的外,绝大多数的工作做的不扎实。这不但缺少应有的符合解除帮教条件的完善解除帮教环节外,而且还缺少相应的考察、评估、鉴定、表彰等程序性环节,否则,归正人员改造得再好,一辈子都要背负着“牢监犯”的名声,对其家庭和本人心理负担比较大。

六是档案不全是实施系统化管理的最棘手的难题。虽然近年来我区已经建立了归正人员电子档案库,但基层的摸排和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管所转到司法部门的人数相比出入较大。此外,相关归正人员的资料不全,平时的跟踪走访、托管、帮教记录不全,绝大多数敷衍了事,有依程序进行评估考察结果台帐的则更少。

三、对归正人员实施系统化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夯实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思想基础。各级领导特别是政法、综治部门的领导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采取组织学习文件、举办讲座、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和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氛围,以不断统一各级基层组织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和改进归正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构造系统化管理模式。首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部门对可能不报到的对象要及时反馈信息和跟踪落实,把好系统化管理的第一个环节。其次,区级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基层落实报到登记,摸清情况,建档立卡,签定帮教协议,定期走访谈话制度,尤其要掌握归正人员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外出人员的思想动态。第三,区级安置帮教部门要及时筹建解困、培训、安置基金,启动安置程序,稳定归正人员的思想,立足财政拔款和社会捐助,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回、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的生活困难金、年关归正人员的安置费、过渡时期的安置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费、创办过渡性帮教实体和依托个体私营企业安置的经费,依据劳动部门或以职业介绍所的方式,走市场化的道路,最大限度地就地安置,减少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第四,建立外出归正人员的信息和向暂住地安置帮教部门反馈的网络体系。在基层帮教组织摸排外出打工人员去向的基础上,由区级帮教组织联系,同务工所在地的安置帮教组织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在有组织流动的外出人员中建立帮教组织或明确专人帮教,做到流出地和流入地形成合力,保证不脱管、不漏管。第五,要实行每年两次的居住地和暂住地安置帮教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不仅要掌握外出归正人员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他们不仅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更要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关心,对素质低、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则尽可能地列为帮教重点,使他们顺利地重返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第六,建立归正人员的考察评估、鉴定程序。从归正人员被列入安置帮教对象后,其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组要因人而宜地建立由帮教小组任组长,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自愿者等组成的评议小组,由帮教对象汇报一年来重返社会的现实表现,依据年度帮教记录、群众的反映,评议小组当面进行评点,并现场打分,同时,告知被帮教对象得分情况,进行一次戒勉谈话,将所有评估考察谈话等资料纳入被评估帮教对象的档案留存备查。第七,建立解除归正人员帮教程序。对归正人员帮教已达三年的进行解除帮教评估、鉴定,评估、鉴定一般根据归正人员所犯的罪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简易程序一般由帮教责任人、自愿者进行评估鉴定,适用对象为已丧失犯罪条件的,如犯贪污、挪用公款、流氓斗殴、交通肇事等罪行的归正人员,其它犯罪的归正人员则适用普通程序,由评议小组的全部人员进行集体鉴定。在解除归正人员的评估鉴定时要结合三年来的评估考察结果以及帮教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鉴定,采取百分制解除帮教考核标准打分,达到90分以上者可以申报解除帮教,90分以下者不给予解除帮教,并作为重点帮教对象重新纳入帮教范畴继续帮教,解除帮教在区级安置帮教部门审定批准后,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帮教对象,同时将其全部档案组卷后封存备查。

三是建立一支专兼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队伍。归正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安置帮教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社会性工程,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要实施系统化管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就必须造就一支过硬的专业性队伍。首先是将镇、村(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力求达到持证上岗;其次与司法学院(校)挂钩实行定点委培,造就专业人才;第三实行专业招聘,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镇级专编专岗专人,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3

概念是逻辑的起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概念本身内涵已经十分丰富,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实践当中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多发,各种情形错综复杂、令人费解,实务操作仍然十分困难。这也是学术界在解释出台之后依旧众说纷纭的根本原因,并直接引起了以后几个问题的争议。学术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实质上是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和相应的适用范围有别:

其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学者认为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该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即“人”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其他人。 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的论据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在一罪的犯罪构成中不可能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形式,同时持此说学者普遍将“因逃逸致死”视为交通肇事的加重结果犯,而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理论中不承认“过失的基本犯 故意的加重结果”这种形式,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通过参照刑法中关于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罪中关于“致人死亡”的规定,认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之下只能理解为过失致他人死亡;同时,认为此说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同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在原刑法中法定刑明显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前者还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仅危害特定的个人,这种状况明显不合理。

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既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一起荒野造成死亡的,应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并认为在对立法缺陷做出修改之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解释为兼含间接故意是比较合适的。

持此说者的主要论据是根据对立法的原文含义所能包含的行为,以及从逃逸行为本身的分析,认为可以既是过失又是间接故意,要看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并指出虽然本罪的法定性与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的法定刑相比相对偏低,但是鉴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本条文,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能够得到修正。

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按照该观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或将被害人转移至荒野遗弃等间接、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都应该定交通肇事罪。

持此论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分为三段,即基本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情节加重犯)、以及转化的犯罪构成三段,其中“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转化的犯罪构成,罪过形式因逃逸或移置等事后表现行为而转化成为故意,罪过形式的转化有可能引起罪数形态的问题。

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而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形。

持该论者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无论是道义上还是法律上,他都应当立即对伤者施以救助义务。作为一个具有一般社会常识的人,他知道如果不及时地救助伤者,可能会危及到伤者的生命;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了逃逸,因为他的逃逸,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是能够预见的。因此,伤者的最终死亡结果行为人已有预见,但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说明行为人对伤者的最终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有持该论者同时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因此不得不费尽心力论证结果加重犯也应该包含“过失基本犯 故意加重结果”的类型。

笔者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即“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似乎应该既有过失也有故意,这是由于规定的前段规定的是“逃逸行为”而不是致人死亡的行为,而后段则直接规定了结果,人为地造成了规定的脱节。首先必须明确这里所说的罪过形式,是指造成致人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行为人对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无疑是出于故意的,是反映了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逃跑行为将造成法律追诉的困难而希望、追求的心态,但对于逃跑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助这一状态的发生则极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放任甚至希望、追求的故意心态。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由于我国刑法的“公高于私”的价值取向而造成的,从前面所述《解释》的表述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概念本身来看,“逃逸”与“不救助”在这里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但立法选择了前者,说明此项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或者换句话说刑法在这里所保障的主要方面——是国家的司法追诉秩序,这是导致当今司法实务困境的根本原因。

但是从本罪的法定刑(最高15年有期徒刑)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法定刑的相互关系来看,“逃逸致人死亡”显然是排除直接故意行为的,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应该按故意杀人罪来处理,并与已经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并罚。而行为人在追求逃避法律追究这一目的的驱使下,完全可能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虽然本罪法定刑较司法实务中一般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最高刑罚(无期徒刑)偏轻,但是在刑法没有将逃逸行为作为独立罪名规定的情况之下,逃逸行为并不具备实行行为性。有论者指出尽管人们对逃逸行为深恶痛绝,也完全有理由加重刑罚,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单纯逃逸行为的性质,逃逸仅仅是行为人的本能和自私的选择。

        也有论者从司法精神病学的角度指出,在突发的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往往处于一种极度恐惧、不安的心理病态之下,此时其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从而使得其刑事责任能力有所降低,这也是造成逃逸比重超过50%的根本原因。因此,与一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案件相比,其责任应相对稍轻,从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间接故意找到了理论依据。而事实上,实践当中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放任伤者、不顾而去的情形确实多发,包含间接故意确实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创造了方便。

        不过,确定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还必须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衔接协调,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却很可能是出于故意,这种同罪不同罪过形式的现象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悖。其实,正如前所述,受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影响,导致了这样一种尴尬,公民生命安全应当是远高于刑事追诉秩序的价值,是在这一特殊的刑事法律关系中更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司法实务中更为侧重的方面,但却不得不屈居于后者之下。而学者们在对错综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研讨时,也是更为注重交通肇事被害人的保护,探讨集中在遗弃被害人的问题上,因此总是将交通肇事与致人死亡直接联系起来,却忽略了“逃逸”这一重要环节。

        笔者在这里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观点,重新构建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防范体系: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本身已经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国家司法追诉活动的正常秩序(直接客体),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间接客体);作为独立的罪行,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而由于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抢救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紧迫性,这种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本身过失犯罪的容纳限度,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将“肇事后逃逸”确定为新的罪名,而由于该罪是危险犯,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或其他由于逃逸导致的严重损害,则可以作为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加重结果犯来处理。这样不仅理顺了交通肇事和肇事后逃逸的关系,解决了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冲突,而且也理顺了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的关系,解决了与加重结果犯的理论冲突。当然在成为独立罪名以后,存在着法定刑的协调,以及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等问题,将在下文相关部分将继续论述。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法律性质

由于对主观方面的认识不一,对“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产生了更为复杂的这一,有关学说近十种,各自不乏支持者,现择要者叙述如下:

1、结果加重犯说,此说似乎是目前学术界最受支持的观点。持此论者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从刑法中规定“致人死亡”类似条文来看,这一表述通常是指某种犯罪的加重结果;有论者从加重结果理论出发,主张欲使被告人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二,对加重结果之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

持此论者必须面临两种违背事实与理论的尴尬:(1)如何将“致人死亡”解释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结果;(2)必须论证加重结果犯存在“过失的基本犯 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形式。首先论者为适应加重结果对基本范行为的依附性要求,从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为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为,以一般人的观点看待,希望行为人不逃逸并不是一种合理、可能的期待”。但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已经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致人死亡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致伤者于不顾的逃跑行为所致。虽然逃逸行为多发,也不能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当然地包含并延伸出逃逸的行为,因为在这里起决定因素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所产生的逃跑的故意,虽然不可避免地与交通肇事行为有一定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能构成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具备相当性。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4

这一概念后来被引入到教育学的研究领域。当社会系统与教育系统通过资源的相互联系和作用而推动教育系统的发展时,这种协同效应被称为协同教育。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这种产学协同模式进行了研究,Etzkowita认为加强政府、高校和产业之间的多重互动是提升国家创新绩效的关键。陈忆、何郁冰基于战略协同、知识协同和组织协同的三重互动产学研究协同创新模式,分析了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构建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框架。我国酒店职业教育从诞生至今已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校企合作”一直被认为是使酒店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需求相契合的最好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缺陷。如“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功利性比较突出,并且存在人才培养规格的单一性与社会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甚至会因为合作结果与学生期望相差太多而产生反面效果等。“2+1”模式、“工学交替”模式则存在着学习和职业行动往往相脱离、岗位实习管理难度大等弊端。随着传统校企合作的弊端不断显现以及各行业对工作者创新能力要求逐渐提高,学者们开始探讨更加合理的酒店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协同的概念开始被引入研究的范畴。所谓校企协同是指学校和企业之间通过资源、信息的互相联系和作用,从而达到校企双方共赢目标的一种合作方式。不同于单一主体的校企合作,它是一个包括校企、校际、政府等多元主体合作、融合程度更高、资源整合能力更强的校企合作关系。

二、博弈视角下酒店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协同模式的实现基础及现实困境

酒店职业教育校企协同合作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酒店方和学校。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两者都是理性的经济实体,即二者都会将“获得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在校企协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存在投资惰性,希望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回报。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模型假设:第一,对于学校而言,S1代表其选择高投入策略,S2为低投入策略;对于酒店方而言,H1代表其选择高投入策略,H2为低投入策略。第二,当酒店和学校均选择低投入策略时,双方分别得到基本收益Rh和Rs。其中,Rh主要是指酒店从学校获得的实习生,Rs主要是指学校可以将酒店作为实习基地,并获得较高的就业率。第三,当酒店和学校均选择高投入时,双方均需要支付一定的合作成本。酒店所付出的成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履约成本。如酒店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二是风险成本,即酒店必须承担的人才培养质量与预期产生偏差的风险。学校方支付的成本也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需要为产教融合配备相应的师资、实训场所等组织成本,二是因人才培养质量低于预期而产生的风险成本。目前酒店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是一所学校对应一家酒店或某酒店集团的几家酒店。而从现实运行情况来看,这种合作方式的结果不如人意。很多校企合作项目中,酒店与学校双方投入了很多物力、人力和财力,但是最终学生的留用率和人才培养质量却很难达预期。如洲际酒店集团与某学院合作的首届“洲际英才班”28名毕业生中,实习期满最终留在酒店行业(包括境外实习)的学生只有68%,而留在洲际酒店集团的只有36%。这样的留用率还未达到洲际酒店集团对“洲际英才学院”的考核目标。

三、酒店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协同模式的基本框架

基于以上分析,要满足校企协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降低校企投入,提高双方的合作收益。因此,笔者认为,酒店职业教育应充分实现学校和酒店资源的有效整合,应建立一个从横向和纵向相结合、主体多元化的现代职业教育的协同体系。

1.纵向合作链:酒店职业教育院校联盟。从酒店人才数量和技能要求分布状态来看,酒店行业对人才的需求结构基本呈现金字塔形状。即酒店基层的工作人员需求量最大,要求也最低,只需要具备基本的业务操作和服务技能。而酒店高层管理人员的需求量相对较少,但素质要求很高,要具备战略决策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因此,针对行业的人才需求结构,酒店职业教育应在不同的教育阶段作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部署。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包括中职、高职和本科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在内的酒店职业教育院校联盟。院校之间可以通过如中高职衔接、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等方式打通职业教育的通道,并明晰不同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

2.横向合作链:校企协同体。传统的融合程度较高的校企合作模式多以订单班的形式存在,一般由某个酒店或酒店集团牵头,主动寻求院校展开合作。由于酒店对于教育的信息不完全,以及急功近利的目的存在,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合作效果并不佳。因此,在校企协同的视角下,应由院校联盟牵头,联合酒店开展合作。同时,为了降低酒店的投入成本,院校联盟应选择多家酒店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即采用“泛订单化”的人才培养方式。由院校联盟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各酒店的优势,合理整合各酒店的资源,形成良好的教育协同体。这样的教育协同体既保证了人才培养的优质性,同时因酒店均想从中获得优秀的人才储备,必然在酒店之间产生竞争,从而提高合作效率。而且相对于“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方式,多家酒店作为实习和就业选择对象降低了学生选择的机会成本。

3.跨境合作:与境外院校、酒店的合作。为进一步提高人才的竞争能力,校企协同体在加强境内的院校与酒店紧密合作的同时,应将视野拓展到境外,联合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和优秀酒店集团,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强大的保障。这种境外合作主要包括联合境外具备优秀酒店管理专业的院校,为校企协同体系下的学生提供更为优质的职业和学历教育;酒店集团也可以开拓境外的同集团酒店,为优秀学生提供实习平台。

四、酒店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协同模式的实现途径

1.制订阶梯式人才培养方案。为实现校企协同体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制订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学生的学历成长与职业成长过程相融合。这些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应形成梯级的递进关系,并且不同阶段之间应具备良好的衔接关系。具体而言,中职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应是酒店基层管理人员,其教学应围绕基本服务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展开,并为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高职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应为基层督导人员,教学围绕基层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展开;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应为中层管理人员,应主要培养学生的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见表2)。各阶段的课程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来设置,同时理论学习和实习实训应作合理安排。如在中职阶段应加强技能实训,安排短时间实习以提高学生的服务能力;高职阶段应增加酒店实习,为学生积累实践经验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前期基层岗位实习的基础之上,本科阶段的实习内容应以管理岗位实习为主。

2.采用“泛订单化”人才培养方式。合作之初,由院校联盟与酒店签订协议,规定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作过程中,首先,以精英化培养定位为依据,吸引生源,严格选拔标准;其次,由各家酒店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求提供酒店的培训课程资源,参与院校的课程开发,并安排员工参与授课;再次,由酒店提供实习岗位,在学生自主选择和酒店严格考核的基础之上达成实习意向,在实习过程中安排学校和酒店双导师,力求达到实习应实现的目标;最后,由各家酒店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实行淘汰制,选拔优秀学员作为酒店集团的储备力量。总之,校企协同体系应以培养酒店精英力量为目标,将在校学习作为酒店集团管理培训生培养的初始阶段。

3.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对于酒店职业教育而言,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的正确引导会为其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第一,政府是院校联盟的牵线者。在院校之间结成联盟的过程中,政府能够起到牵针引线的作用,尤其以政府或行业协会为主体的院校联盟寻求境外院校合作者可以为校企协同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二,政府是酒店职业教育校企协同的政策支持者。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为院校之间的衔接合作提供助推力,如“3+3”中高职衔接、“3+2”高职与本科阶段分段培养模式能够得以实施就是得益于政府灵活的政策。第三,政府对行业的引导改变了酒店人才培养的格局。“国八条”等政策的颁布使我国酒店行业回归到服务业的本位,同时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如何使员工更能符合新时期的行业需求,并更具竞争力则是酒店职业教育校企协同体必须考虑的问题。

五、结论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5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rail traffic engineering in China, and the accident characteristics and hazards system. It also discusses on how to establish effective troubleshooting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关键词: 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Key words: rail transit;hidden safety problems;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06-02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轨道交通工程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在各大城市对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轨道交通工程也由于其现场环境复杂、工程难度大、施工方式多样性、线路复杂等特点为人们的生产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国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各地开展了针对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的严格监管工作与风险评估工作,使得在近几年我国的工程事故发生率得以有很大程度的下降、大幅度减少了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相关施工方、监理方自身的技术力量与管理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我国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隐患,对于施工人员自身的相关事故与威胁仍然经常发生。这些问题与隐患的存在,不仅对于现场施工人员的自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对于工程的整体质量也存在着负面的影响。我国目前的轨道交通工程相关项目都有着规模较大、环境及周边地质因素复杂、相关技术落后、人员缺乏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加强、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质量问题与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成为了摆在我国目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前方的重要课题。

1 事故发生特点

要想对我国轨道交通安全进行良好的治理,就应当先从事故发生的特点入手,从其发生的原因对其进行基本的掌握。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全年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中,由于物理打击而引发的事故占据全面事故总数的50%以上,而后续容易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则分别为物体坍塌、施工机具伤害、从高处坠落、触电等等。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因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而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我们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从事故发生的源头即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细致的排查,可以有效的对事故发生率起到降低的作用。

2 隐患管理体系

2.1 相关定义 对于轨道交通安全来说,其隐患主要是指对所在城市交通相关的一些法律、制度没有做到严格的遵守,或者施工单位的自身在相关的安全管理以及技术上或制度上存在不足,造成了在施工过程中相关的安全要求没有实施到位,从而导致一些坍塌、打击等事故的出现。同时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其原因复杂、数量多、涉及专业广、管理不到位等特点,为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排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些因素的存在也使得轨道交通技术迫切的需要一套良好的排查及管理体系。

对于城市中的轨道建设,其安全体系主要建立在城市中的土建工程、站点维修、轨道作业等等阶段,并在各个阶段中对其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细致的评估、排查,同时对相关阶段项目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标准与良好的制度,并借助于现代化科技设备来对其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从而能够以全面、动态的方式对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根据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以此来最终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2.2 组织机构 安全隐患排查体系的建立应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规模、地质情况等因素来建立出与之相应的、符合实际需求的组织机构。通常来说,根据我国相关隐患排查体系的组织特点,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应当包括施工企业、监管单位和相关的问题问询单位。

而对于体系的管控模式来说,根据建设所在地的实际规模与特点总体分为两种模式:大中心模式与小中心模式。其中,大中心模式主要是指以建设企业为主体来对隐患控制部门进行建设,并在细化的过程中根据专业的不同建立出一支分工明确、职责合理的治理队伍,对工程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进行保证。而小中心模式则是指在以建设企业为主体对隐患控制部门进行建设之后,在部门中只设置少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主要的排查工作则由相关的监理企业来进行。

2.3 隐患排查及评估 在轨道交通工程中,其每个阶段都会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而由于阶段的不同,其存在的隐患类型与特点也就有所不同。在实际隐患排除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起一套排查的标准与排查方案,从而使排查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在实际的排查工作当中,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排查方式的单独排查或者结合排查,以此来探寻更好的排查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施工单位自身同其它第三方排查方进行配合,来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排查,从而在实践中探寻个最好的排查方式。

而对于隐患的评估工作来说,其不是由单纯的某一项因素来决定的,而是由很多个因素的相互制约之下而做出的总体的评价。对此,我们可以设置出一套安全隐患的评估体系来对相应的隐患进行评估,在其中我们可以将对象细化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三级指标的模式。在一级指标中,其主要包括相关安全隐患的管理、技术、环境因素等等。在二级指标中,实质上就是对一级的因素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其中包括对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度的评价、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安全的实际操作等等。在三级指标中,就是对上一级指标进行更深层次的具体化,即制定出相应的工作人员责任、具体的保障措施、技术规范等等。通过这种分级的评判方式,可以更好的对安全排查工作的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差别化管理。

3 轨道交通工程的隐患排查实践

3.1 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 对于任何一项工作来说,对其进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轨道交通的隐患排查工作也是一样,对此,我们应当建立起合理的组织结构,在以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管理下下设安全质量检查部门,并在其下分设相应的安质部与监理、施工单位,并在各结构部门的明确分工、交互合作下,共同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工作。

在对组织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之后,还应当对工作的管理体系进行制定与完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对此我们应当对公司的质量委员会以及相应的职权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与梳理,并且将隐患排查工作中的各项环节如排查、分级、等级、整改等步骤全部严谨细致的列入到制度规范当中,从而以严格的规范制度来对工作进行监督与推进。

3.2 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制定排查标准在轨道交通的隐患排查工作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标准,则可以使相关工作人员在排查工作中更加有据可依,从而使得隐患排查系列工作能够更加标准与规范。对此,我们可以对安全隐患以分级的形式进行管理,即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对其分为不同的级别。从而可以在后续的工作中依据级别对其进行排查。

除了对排查标准进行制定之后,还应当对隐患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工作可以对轨道建设的前景与目前形势进行一定的分析,为了此项工作顺利的开展,应当实行以专家评估与监理单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而在评估结果得出以后,再对承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方式。

3.3 加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力度 要想对轨道工程的安全进行更进一步的保证,就需要我们加大安全质量的排查力度。在我们对安全隐患评估的相应标准进行制定并对其做出评估之后,就使得隐患排查工作有了最根本的基础与保障,而随后就需要对排查力度进行加强。其具体措施为:在单位中应当定期的召开隐患管理的各类形式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进行思想与工作进度的实时报告,再对此工作报告进行及时的编制。当遇到重大隐患时,应当根据计划对其重点情况进行分类,并根据存在隐患的阶段由单位之前设置的各专业部门对其进行隐患的排查工作与跟踪工作。

另外,还应当以单位领导带队的方式,将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应当在每季度都设置安全检查日,通过开展检查活动的方式充分的调动全体人员的排查工作积极性。并定期聘请专家对单位的规定及制度进行优化,同时对单位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3.4 建立隐患管理信息平台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计算机技术在工作各行各业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对于轨道安全的排查工作来说,也应当积极的通过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并将隐患信息化工作树立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部分。通过一个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使排查工作更加有效率、更加系统化、更加具有准确性。在隐患信息系统中,应当主要具备以下模块:①综合信息模块。在这个模块中,主要对单位近期需要排查的隐患信息、工作重点,以及政府部门与同轨道交通有密切联系的职能部门与媒体信息进行显示。②隐患编码模块。在这里,我们可以将隐患类型以简化的方式进行标注,具体的简化方式可以通过英文字母加阿拉伯数字的形式显示,通过简化的编码方式能够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简化工作量,并使信息更加一目了然。③隐患上报模块。通过这个模块,用户就可以将存在的隐患信息及时的进行上报,在上报方式中可以用手机或者电脑的方式。并对隐患的关键信息如类型、级别、现场情况等进行及时完整的上报。④隐患响应模块。在这个模块中,工作人员可以对隐患的处置情况进行,并及时显示对此隐患处理的会议记录、领导指示等等。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轨道交通工程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其不仅关系到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还关系到当地交通情况与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的隐患排查工作中更加严谨有序,在对事故发生的特点进行充分的了解之后,对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设置,在实际的排查工作中更为细致、负责,再借助于先进信息技术的帮助,将排查工作作为全部工作人员的共同目标,以此来真正的做好轨道交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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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欣,张和生,杨军,潘成,孙伟.一种交通信息采集传感器网络任务分配方法[J].仪器仪表学报,2012(11).

[4]王洋,贾利民,徐杰,郭建媛,康亚舒.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客流诱导系统设计[J].铁路计算机应用,2012(10).

交通理论知识范文6

关键词: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美术教师

中图分类号:G6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6-0144-02

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出现,阐释了儿童绘画的所知所见是由于发展阶段不同而出现的不同表现形式。美国著名美术教育家、心理学家维克多·罗恩非德经过多年的研究,提出了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在儿童绘画领域中具有深远影响。他指出,美术教育在于给儿童提供自我表现的机会,以引起并维系他们自我表现的动机。研究儿童绘画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是以儿童为主体,通过多年对大量不同阶段的儿童自身在艺术学习中的实践而总结出的共同特点,进行分类归纳为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它是以儿童为研究对象,以儿童实践生活和心理活动为研究途径,最终目的是为了儿童绘画发展的理论体系的形成。这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是深入了解儿童绘画发展特点的起点与重点。起点即新入职美术教师由此开始了解学生绘画心理,认知学生绘画发展各阶段的不同特征;同时还是美术教育工作者不断深入探索儿童绘画发展阶段新发现的重点理论依据。本文通过访谈法和个案分析法调查研究,要解决的问题是新入职美术教师如何有效缩短初为人师的摸索时期,快速了解学生绘画特点,促进教育创新发展。

一、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认识

1.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研究意义。在我国,有关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研究的最早成果是1938年出版的心理学家黄翼所撰写的《儿童绘画心理》。书中针对“儿童绘画描绘的事所知还是所见”这一著名命题,提出了儿童绘画描绘的是他们所看见的事物的论点。之后,一些学者陆续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由此可见对于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对美术教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儿童绘画发展各阶段的不同特点是小学新入职美术教师认识不同年龄学生绘画特点的捷径,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深入探索能够使小学新入职美术教师缩短新教师的教育摸索期,快速进入教师角色,提高美术教学质量。系统的学习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是教师成功与否的制约条件,小学新入职美术教师进行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研究和再完善是因材施教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2.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的主要内容。美国著名教育家维克多·罗恩菲德通过儿童从两岁起的创造性和智力发育的不同阶段的表现来定义儿童的艺术水平的提高过程。总结归纳中外关于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知识,大体将儿童绘画发展阶段分为三个阶段:①涂鸦期,在此阶段的学生一般在2~4岁,处于认知世界的体验阶段。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不以思维支配画面。②象征期,在此阶段的学生一般在4~8岁,处于认知世界的初始阶段。 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拥有简单思维联系能力,他们开始有意识的去画他们认识的东西,比如爸爸、妈妈等,这些他最先认识的客观世界。③写实期,在此阶段的学生一般在8~12岁,处于认知世界的模仿阶段。处在这个阶段的儿童,已经拥有了独立思考能力,他们对客观世界已有一定辨别能力。画画变成为受大脑支配的呈现客观世界的表现形式。

3.现阶段北京地区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的特点。现阶段,在我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的背景下,北京作为首都率先在儿童美术教育上进行改革。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在北京地区已经稍有改变。经过对部分学校教师的访谈调查发现,北京地区的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特点呈低龄化。经过个案分析的调查对北京城区部分学校学生进行了实验,结果表示,经历无联系期的儿童表现为无论将参照物通过任何方式教授与他,他都无法将参照物和画面做联系,从而将参照物表现在画面上,致使经历这个时期的儿童丧失对绘画的兴趣。而经历这个时期的儿童约占北京城区儿童的10%左右的高比例。

二、新入职美术教师存在的问题

1.理论知识的缺乏成为新入职美术教师施教的绊脚石。儿童绘画阶段理论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尤其对于新入职美术教师而言更是直接作用于美术教学的重要理论支持。然而通过访谈方法对新入职美术教师的关于儿童绘画阶段理论的认知程度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80%的新入职美术教师不知道儿童绘画阶段理论,50%的新入职美术教师对小学生绘画能力的年龄划分不清楚,对小学生绘画阶段的特点不了解。这是给新入职美术教师带来教学困扰的关键问题所在。 新入职美术教师由于对学生绘画各阶段的不同特点不够了解,直接导致新入职美术教师在教学上的失误增加,需要利用很长时间来适应学生。

2.新入职美术教师教学困扰分析。经过访谈法调查新入职美术教师的教学现状,发现了很多新入职美术教师因为不了解学生的心理而无法施教于学生的现象。当学生出现因为画的不好看或者想重新作画的意愿出现时,新入职美术教师便不知如何施教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大部分因为新入职美术教师对学生心理不够熟悉,不能做出正确的回应。另一方面,经验的不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解决来自学生各种层出不穷的问题是新入职美术教师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如何减少因为缺乏经验形成的困惑,成为新入职美术教师主要面对的问题。

三、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对新入职美术教师的启示

1.培养教师对学生言行敏感的性格与和谐共荣的艺术氛围。儿童绘画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儿童绘画发展处于哪个阶段,拥有哪些绘画特点,还有哪些独特的表现等,除了运用儿童绘画发展阶段理论知识外,还需要新入职美术教师拥有敏感的性格。儿童细小的变化,或来自儿童作品的细微调整都会成为预示儿童绘画发展的证据。此时就需要美术教师细心的发现,耐心的辨别。同时,身边的环境往往也直接影响着儿童绘画作品。所以,建立美术课堂上互相启发互相赞扬的氛围就成为美术教师的责任。应当努力做到让师生间在美术课堂上没有任何限制的展开想象力的碰撞,在有限的空间里无限的感受艺术带来的美好。

2.维护涂鸦期的快乐是美术教师的责任。学生绘画美术能力的提升不是通过一幅绘画作品来鉴定的,更多的应该在学生生活中体现,例如一个发现美的眼神,一个拾起美的动作等。所以,提高学生绘画能力的过程也不应该以一张完美的画来作为标准。让画画的过程成为学生享受美好生活的途径,让学生每时每刻沉浸在幸福的创作之中。只有师生在美术课堂上共同达到分享画画带来的快乐的时候,学生的绘画发展才能得到全面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景芝.儿童绘画心理与教育[M].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4.

[2]刘亚明.儿童绘画成功施教方法[M].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