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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1
【关键词】采购方式;招标;谈判
近几年,因项目建设和产能提升,企业采购量有所增加,采购工作作为一项直接影响投资、成本的管理工作,我们一直将其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采购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采购项目成立后首要工作是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既明确了工作的操作程序。不同的采购方式应用中会产生不同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各采购方式特点、选择方法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完善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1 采购方式分类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它方式,优缺点如下:
1.1 公开招标
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其优点是竞争最强,择优率高,能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中的违法行为,其缺点为程序最复杂、成本最高、费时最长。
1.2 邀请招标
邀请三家以上特定单位参加投标,与公开招标同属招标采购范畴,都有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优缺点雷同但与公开招标相比程度稍弱。
1.3 竞争性谈判
邀请三家以上单位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优点为具有一定竞争性,采购周期短,成本较低,供需双方可充分讨论;缺点为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在公开透明方面不如招标,易人为操纵,结果公正性易被质疑,同时谈判人员个人能力对谈判结果影响较大。
1.4 询价
对多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确定采购对象。可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报价,只允许一次报价,不得就报价进行谈判。这种采购方式优点显而易见,时间短成本低,但其报价方式易造成泄密,且文件简单,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易产生纠纷。
1.5 单一来源
向唯一供应商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无优点可言,选用这种采购方式必须存在不得不选的理由。因为没有竞争性,卖方处于强势地位,易增加采购成本,谈判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1.6 其它
其它采购方式结合油田实际主要包括内部单位互供和上级部门要求的指定采购。
受物资供应网的限制,油田内企业物资采购基本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它采购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自主选择的采购方式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四种。
2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结合可选的四种采购方式的特点,从竞争性和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角度考虑,在优先选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下,针对每个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才能更好的实现采购目的。
2.1 要保证采购方式选择的合规性
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相关文件规定,按要求上报采购项目申请表,特别是达到一定金额原则上要求进行招标,因故采用其他方式时要说明原因,在取得审批后方可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业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
2.2 项目金额不能作为采购方式选择的唯一指标
油田相关制度要求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招标,贯彻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结合实际,不能以金额作为采购方式选择的唯一指标。首先,要考虑生产需要,影响生产的急需物资,招标耗时长未必能满足生产要求;其次,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也不能全部一询了之,比如我单位批量采购金属加工件,预算金额一般8万元左右,可不采用招标方式,但因周边有多家生产企业,投标成本低,供应商响应积极,仍采用了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要结合项目复杂性综合考虑,对项目复杂、标的难于计算的采购项目,即使达到招标的金额要求,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灵活谈判更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另外部分生产用原料,如纯碱、硫酸等,批量采购有时会达到需招标采购的金额,但对供应商来说,采购量仍较小,吸引力不足,我们曾就此类物资组织招标,但供应商并不响应,而且该类采购项目简单明了,市场价格公开透明,评标的原则也是最低价中标,询价采购更为合理。
2.3 灵活转换采购方式
每种物资的采购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以我单位出口产品包装用木方为例,最初用量少、金额小,供应商为油田改制企业,出于对改制企业的支持,我们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随着用量增加,引入同类企业,改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木方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在木方使用中,客户投诉木方有霉变现象,我们对木方含水量提出更高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承诺赔偿因木方质量对我厂造成的损失,仅一家供应商敢于承诺,因此选用单一来源方式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确保木方质量、避免客户流失、规避企业风险。通过调整网内供应商,条件成熟时可重新用招标方式采购。
3 采购方式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邀请招标:一是,招投标文件编制较为复杂,企业内部及与被邀请投标单位之间的沟通较为繁琐,因招标文件漏洞或者投标单位文件编制错误,容易造成招标工作失败;二是,存在领取招标文件、技术交底、现场勘察等时间安排不合理,使投标单位提前相互见面,可能导致串标行为;三是,资格审查工作力度不能放松。我单位在一次阀门邀请招标采购中,本已邀请网内三家供应商投标,后经了解其中一家不久前已控股另一邀请投标单位,因而取消了此次招标,另选合格供应商重新组织招标,网内供应商我们一般认为已审核合格,资格审查容易走过场,这个事件提醒我们在资格审查方面不能放松警惕。
竞争性谈判:一是,谈判操作程序不够严谨。因允许多轮报价,谈判过程的保密性要求更高,我们要求在与一家供应商谈判期间,其他供应商在固定场所等待,但存在供应商违反规定停留于谈判会场附近现象。对谈判最终报价,存在按谈判次序在各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直接报价,导致谈判顺序靠前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存在泄漏的可能;二是,谈判小组成员分工不明确,谈判时出现各自为阵,重复谈判现象;三是,谈判人员谈判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谈判人员在谈判中对谈判技巧、谈判策略、谈判节奏把握不到位,容易使谈判陷入僵局,难以取得预期的谈判效果。
询价:一是,目前我们较多采用传真或邮件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报价,信息泄漏点多。组织询价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不可能是封闭环境,网络病毒盛行,邮件被窃助并不困难,报价信息保密性差;二是,询价文件一般较为简单,往往是一张报价表,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不全面,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具体操作中我们出现过这种情况,在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保质期及合同质保金,供应商传真报价仅写明价格、交货期,对保质期及质保金未做说明,我方视同其默认响应,并通知其以最低价中标,最终在签订合同时该供应商提出其报价基于货到全款付清,若留质保金需要提高报价。纠纷的产生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沟通解决,严重时可能导致整个询价工作失败重来。
单一来源:相比其他采购方式,谈判前标的价格的测算在单一来源采购工作中显得由为重要,掌握了价格范围谈判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该项工作是建立在具有完善的价格信息库的基础之上,我们在此方面尚有所欠缺,一是,部分采购过的设备有整机价格但配件价格不全,而配件大多是必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二是,工作缺乏前瞻性,对未采购过但企业可能需要的设备,价格信息平时未进行收集;另外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对手,供应商相对更为强势,谈判的过程更为艰难,谈判人员的谈判技能更为重要,这方面也有待加强。
4 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通过了解各种采购方式的优缺点,总结分析过去各种采购方式在实际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点:
4.1 做好采购计划工作,为采购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该项工作是选择采购方式的基础条件之一,采购部门要主动把握企业生产和项目进展情况,对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避免紧急采购情况发生。一是,防止本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因时间关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二是,避免本可以用密封报价进行询价采购的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报价;三是,避免因时间紧沟通不充分而导致招投标文件编制不完善;四是有利于分别安排供应商进行领取招标文件、现场勘察等工作避免互相之间提前见面。
4.2 动态管理供应商网络
对不能保证至少有三家合格供应商响应的采购项目进行梳理,清除长期不响应我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引入新的合格供应商,杜绝出现网内有足够数量供应商却只有一或二家响应采购项目,避免网内供应商原本就不足三家的情况;关注因专有技术等因素长期选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单位,了解市场上可与其形成竞争的企业或技术成长情况,条件成熟时引入以形成竞争机制;掌握供应商股权变更情况,避免发生互有关联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情况。总体来说,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采购项目在网内能保持四到五家积极响应的合格供应商,更有利于形成竞争局面。
4.3 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完善各种采购方式操作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要形成制度,防止再犯。对一些细节的问题要引起重视,比如竞争性谈判中限定供应商活动范围使之与会场绝对隔离,最终报价提供便利条件采用密封报价方式等等,要加强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宣讲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评委、谈判代表和供应商不能讲情面,处罚要落到实处,全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纠纷。
4.4 进一步完善价格信息库
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长抓不懈。一是,要将价格统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由专人进行信息汇总和更新;二是,在进行设备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其他辅助设备的明细报价,有利于价格信息的收集;三是,通过信息梳理了解缺失的价格信息并重点收集,在与外界的交流、考察调研中注意收集企业可能需要的设备、材料的价格信息并录入价格信息库,以备不时之需。总的来说,价格信息越准确越全面越有利于采购工作。
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2
一、单一来源采购公务用车有悖于法律规定
2004年12月,我国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分别采购一批蓝鸟智尊小轿车、通用别克旅行车、广州本田雅阁、丰田花冠轿车等不同种类的公务用车,总采购数量高达200辆,采购主体所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总共有四家,分别来自该省市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产品开发公司等。在政府采购信息公示的最后一天,也就是第七天,该省的一家供应商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主体提出了质疑,与此同时,该质疑供应商将质疑书和采购信息的公示内容给笔者所在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发来传真,咨询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行为是否合法。从前述基本案情中显示,本次巨额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和采购数量,政府采购中心全部是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进行的,且明确指定了品牌和供应商。笔者认为,采购主体的政府采购行为是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内容。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采购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格。
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采购主体所选择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这种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正是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具有直接采购、没有竞争的特点,使单一来源采购只能同唯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就是说,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和非常隐蔽的状态,且采购主体处于主动地位。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是最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行为和腐败行为。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但实践中,获得政府采购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说获得行政许可,并非很困难。许多政府采购项目往往在争议发生后或者在采购项目达成后,再来进行手续上的弥补和完善。我们判断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关键还是需要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主体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在符合前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具体来说,其一是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的四家供应商不是唯一政府采购对象的提供者,也不是该省唯一能够提供政府采购对象的销售者。况且,据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采购主体选择的销售供应商在该省至少有十家以上,由此可见,本次单一来源供应商不是本次采购项目唯一的产品提供者。其二是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这种情形是正常因素或非归因于采购人,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从基本案情中,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情形也不适用于本案。其三,就政府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样,本案的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也不符合这一种情形。
根据上述,显而易见,某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指定四家供应商作为不同汽车的单一来源提供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由于采购主体所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公布采购成交价格信息,我们无从获悉本次采购项目所达成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存在的法律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两年多来,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这一情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尽管许多汽车制造商和商对每次的政府采购行为都有许多的质疑和投诉,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条款,故实践中的很多争议往往是不了了之。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情形,但几乎都没有规定违反这些适用条件和情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谁违反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作为我们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应该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前一种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后二种行为规范为义务性法律规范。法律后果我们也称法律责任,是社会成员违反义务性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或称法律责任。很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只有义务性法律规范,却没有法律后果的强制性条款。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和程序,但政府采购当事人尤其是采购主体不遵循这些条件和程序,违反了这些义务性的行为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现行法律中还完全是空白。我们从《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里,寻找不到前述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所应承担相对应法律责任的任何内容。根据责任法定、处罚法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如果违法行为没有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那么,尽管实践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我们也不能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样的道理,我们再来分析前述案件中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由于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没有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情形下,采购主体违反义务性行为规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是,《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里,同样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和条件之一,但我们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进行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采购主体只要经过行政许可,而不管行政主体这种许可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行政主体,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规定。由于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条款,前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不论质疑供应商怎么样去质疑和投诉,采购主体仍然能够安然无恙。
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3
【关键词】招标;采购;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在采购大宗物资时,常面临着采购方式的选择问题: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若采用非招标采购,是采用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方式?如何既能满足时间紧、任务重的需要,又能实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是中小企业选择面临的关键问题,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1 四种采购方式的对比
1.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其优点是在公开程度和竞争的广泛性上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节约资金;其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确保招标结果公正公平,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营私舞弊。其缺点是程序较非招标采购方式复杂、投标人越多,工作量越大、用时也越长。鉴于上述优缺点,建议对投资额大、标准化的货物、劳务或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1.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其优点是招标用时较短,节约招标费用,同时工作量较小,能够有效提升采购的工作效率。其缺点是由于邀请投标人的范围较小,可能排斥了更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竞争性不如公开招标强,不易获得最优报价和服务;其次,在受邀投标人的选择上,人为因素较多,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项目或要求尽快完成采购的项目,就比较适合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这不仅保证了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同时也提高了采购工作的效率。
1.3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其优点是谈判方式灵活,可就价格、服务、交易条件和技术细节等进行多轮深入细致的讨价还价,无需准备招标文件,也省去了开标、评标程序,缩短了工作时间,省掉了招标费用,保留了适当的竞争性。其缺点是谈判容易受人操纵,不易体现公平性,能够产生串通舞弊的漏洞,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竞争性谈判既可作为招标失败时的补充采购方式,又可用于采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产品。
1.4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其优点是操作便捷、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其缺点是容易重视价格,忽略质量和服务;确定询价对象时主观因素多,供应商来源单一,竞争性不强且操作不透明。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设备或者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
2 采购方式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企业拟采购一批电脑,预计采购额为22万元,使用部门指定了电脑的品牌和配置。该企业要求采购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这批电脑,采购部发现此订单已经明确指定了设备的品牌、配置参数,且规格标准、统一,属于标准产品。在对市场进行调查并综合分析后认为:这批电脑属于货源充足且价格弹性小的物资,适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一次性采购一定数额以上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提出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报告未能获得批准,采购部只好按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并且编制了竞争性谈判文件,了采购信息,并向相关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结果响应谈判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无法按规定组织谈判。在第二次采购信息后,增加了邀请供应商的数量,响应者还是不足三家,通过与供应商沟通得知此批电脑全部预算金额为22万元,电脑配置不高,利润较低,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利润大约为5000元,而参加谈判的直接成本需要2000元左右,包括制作谈判响应文件的费用、外地供应商参加谈判需支出油料费、差旅费等。若能成交,利润只有3000元左右,况且电脑到货安装验收合格后才能得到95%,其余5%要到一年的保修期满后才能收回,如不能成交,谈判费用一分也少不了,也就是说,参与谈判,成与不成都无利可图,因此,供应商不愿意参与谈判。最终,该批电脑的采购方式改为了询价采购,采购部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采购任务。
3 采购的原则及其注意事项
企业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具体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要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把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且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适宜于公开招标;或者说有的项目方案不细,技术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适宜于进行公开招标。而对于有些项目,尽管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就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而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选择其它采购方式时,更应该对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4
避开谈判陷阱的九大技巧成功的谈判是从认识潜在的错误开始的。了解导致以下五个心理陷阱的根本原因,能帮你辨别交易的好坏,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
过于自信
谈判者往往毫无理由地过于自信。研究表明,他们往往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才干、知识和技能。
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莫过于公司并购了。每年,醉心于扩张疆域的公司高管们会在并购上花掉30,000亿美元。然而,研究不断表明,三分之二的并购都失败了。这些交易不但没能为买家创造财富,反而为他们带来了损失。首要原因就是,过于自信的买家为并购出价过高。
要避免过于自信,你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询问其他人的意见。请专家评论你的决策过程。
2)把所有交易的详细总结放在你触手可及的地方,不论该交易的结果是好还是坏。这是防止你忘记过去所犯错误的最好方法。
3)在财务预测中加入一个过于自信折扣。在预测交易能够给企业带来的长期利润时,要在最乐观情况的基础上减去25%,再在最悲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上25%。
4)如果你开始对交易的成功前景夸夸其谈,或者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辩解,或者试图掩盖它们,这些就是过于自信的迹象。明智的谈判者能坦然面对自己的错误,控制自负心理。
厌恶损失
研究表明,如果购买的股票价格迅速上升,人们往往很快将其出手,锁定利润。然后,他们就可以向朋友吹嘘自己的判断力如何准确。然而,如果股票价格大跌,人们则趋向于继续持有股票,等待价格回升。结果,投资者卖出了应该继续持有的股票,而保留了应该出手的。
心理学家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特沃斯基(Amos Tversky)发现,损失给人带来的心理冲击是同样数额的获利给人带来的心理冲击的2.5倍。怪不得人们要在本应削减损失的时候却仍然苦苦坚持。
要避免厌恶损失的陷阱,你需要:
1)评估你对损失的容忍程度。回顾过去的交易,看看你是倾向于卖出盈利的投资项目还是亏损的。
2)忘记过去。不要想着如何令某笔已经很糟糕的买卖咸鱼翻身,你把钱再投入进去只会损失更多。
3)在你对投资还没有产生感情联系前,做出出售决定。例如,在购买投资产品时,提前决定你会在价格下降到什么程度时将其出手。
4)记住这句话:你要喜欢承受损失,痛恨收获利润。看似荒谬,它却能提醒你在市场形势恶化时迅速出售表现不良的投资项目。
仓促交易
人们经常因为没有花时间系统地质疑自己的先入之见,或者考虑清楚交易的原因,而身陷糟糕的交易中。心理学家把这种急切的心态称为确认陷阱他们没有去寻找支持自己想法的证据,同时又忽视了那些能证明相反意见的证据。
我们知道,得到好的第一印象的机会就一次,这就是确认陷阱的结果。人们一旦在脑海中形成某个观点,就很难改变,不管它多么愚蠢。
要避免犯这种错误,这些策略可供你参考:
1)要谦逊。承认自己与其他人一样,都不是完美的,都会犯错误。
2)做重要决定时,多听听他人的意见。这是避免陷入确认陷阱的最好方法。
3)做足功课。调研工作做得越充分,你就越可能注意到那些证明相反意见的信息。
锚定效应
当你要出售某一财产时,如果一位买家的出价比你心中的估值低得多,你会认为这个出价很可笑。然而,你会将这个出价当成起点,并因此受它的影响而最终降低了期望值。
买家给出的初始低价发挥的就是锚点的作用,你会以其为基准来判断整个交易成功与否。
锚定效应处处可见。例如,大多数买房子的人,会用他们谈成的价格比标价低多少来判断谈判是否成功。标价在这里就是锚定的参照点。
精明的谈判者则会忽略标价,转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独立估价,从而计算出房子到底值多少。
问题在于,很多当事人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你会为购买订婚戒指花多少钱?很多人会说,两个月的工资。这就是戴比尔斯(DE BEERS)在其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广告中宣传的锚点。
你可以运用下面的策略来避免这个陷阱:
1)从不同角度分析每一笔交易,这样能减少锚定效应的影响。
2)告诉每个人锚定效应的危害。确保所有和你一起工作的人都明白锚点的破坏作用。
3)多样化你的锚点。当你用一个事实或数字作为基准的时候,锚定效应的危害最大。因此,要尽可能多找几个锚点。例如,在准备交易预测时,既要考虑最佳的情况,也要考虑最坏的情况。
短视
谈判者有时仅仅关注与交易有关的短期性事务,而忽略长期性事务。这就犯了短视的错误。
有关商业短视的最常见的例子,是不能预见竞争对手会如何应对自己的进攻举措。比如,某个商家发起降价活动,却没想到引发了一场价格战,结果让自己措手不及。
下面三个策略能帮你避免这个陷阱:
1)请专家帮助你考虑备用的长期方案。这种事情光靠一个脑袋是不够的。
2)不要让你对短期危机的最初反应扭曲了对事情前景的展望。下意识的反应常导致糟糕的决策。
3)检查你在交易中是否存在短视思维。嘴上畅谈未来要怎么怎么样,手头采取的行动却全是围绕短期性的事务而展开,这是常见的错误。
数字盲
失败的谈判者往往错误计算了交易失败的可能性。他们会忽略交易中的那些不起眼的数字,而这些数字日积月累却能带来一大笔损失。
要避免这个陷阱,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被短期的利益冲昏了头脑。真正重要的是长期的获利。
2)把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它对你的最终获利有重要影响。
3)不要寻找不存在的事件模型。很多事件只是偶然现象,而非运气的结果。
4)对不起眼的数字尤其小心,特别要注意投资和交易的佣金结构。尽管佣金的数目通常不大,时间一长也会逐渐累积成一个大数目。
上面我们已经知道了谈判的五个陷阱,那么怎么样才能避免这些陷阱呢?九步教你轻松避开:
步骤一:依法采购是前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从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案例分析、经验介绍中可以看到,个别地方只接受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利的方面,规避其约束,觉得由规范的谈判后的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而不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谈判小组失去了绝大部分的自由裁量权。
对策: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操作,任何单位和组织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都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应以种种理由擅自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变通,同时认真贯彻执行2号文。各级监管部门对今后仍使用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
步骤二:严格遵循限制条件
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灵活、效率很高,不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对谈判非常青睐。为了避免滥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对这一采购方式提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同志忽略了这些限制,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审批、实施过程疏于监管,违法现象出现的几率将会更高。竞争性谈判演变成主要的采购方式,主要与各方忽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限制性规定有关。
对策: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公开招标失败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申请拟由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监管部门应认真分析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并严格审查和控制,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投标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开标、评标后由于供应商资格、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等原因导致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应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对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监管部门经过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才可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的规定,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步骤三:谨防监管滥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若要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须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然而,演变出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时,谈判小组将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有着较浓厚的兴趣,除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一些不符合限制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也积极争取、创造条件,要求监管部门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此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成为了***的重点。而某些不负责任的监管部门将审批权利作为谋求利益的手段,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各地执行的情况看,若竞争性谈判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2号文的规定操作,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被消减,高价中标的现象也会有所遏止,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也将回归理性。目前,仍然存在滥用审批权的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法》、2号文等相关规定并未能严格执行,谈判小组被人为地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供应商甚至可高价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避开谈判陷阱的九大技巧 对策: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范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竞争性谈采购方式的规范操作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才予以审批,并监督其执行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擅自采用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的进行查处。同时,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上报,为国家立法机构完善《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有关规定提供借鉴。
步骤四:最低价给予一定优惠
最低评标价法是否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就国际范围看较多地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他们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同样很好地实现了政府采购采购国货的政策功能。
如美国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购买美国货时,政府应给予本国厂商6%的优惠;在失业率高的地区,优惠可达12%;国防采购项目甚至可以高达50%;为了鼓励和扶持借款国国内设备(货物)的制造业和国内工程承包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在国内优惠方面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国内制造货物实行优惠经世行同意的,世界银行可以提供一定幅度的优惠。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的保护本国工业、世界银行实施的国内优惠政策,在对价格进行评议时,是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按报价的比例给予一定的扣除,然后再对各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价格低者中标。
对策:
首先,应学习和掌握世界发达国家、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则、程序、优惠政策的规定及具体应用。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或产品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的,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应给予规定比例的扣除。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投标报价方面的优惠幅度或比例。最后,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也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步骤五:领会谈判的基本精神
部分人士片面地认为,《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必须完全相等。而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完全相等又是不可能、不存在的,《政府采购法》和2号文的规定给变通留下了空间。
在这个问题上,部分同志忽略了供应商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时的解决方法,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方法、操作程序缺乏全面了解。
对策:
熟练掌握最低评标价法和操作程序 最低评标价法已被很多世界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英国、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该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我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也应真正理解和领会。
熟练掌握竞争性谈判的精髓 首先,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谈判文件时,对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应给出具体、规范的尺度或标准。其次,按照具体、规范的尺度或标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衡量,具体做法为,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程序等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衡量,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可称之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然后进入谈判的下一个环节,没有通过的做无效标处理;优于谈判文件规定的,不应给予任何照顾和优惠。
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步骤六:发挥谈判小组作用
在招投标采购方式中综合评分法使用较多,不少人对综合评分法情有独钟,片面地认为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打分,才能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而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的作用就难以发挥。之所以出现以上误解,主要是由于:对最低评标价法不了解,对最低评标价法下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尚未清楚或对弱化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持抵触情绪。
对策: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都应熟练掌握最低评标价法的方法和操作程序,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现场进行观摩,进一步了解最低评标价法情况下,评标专家是如何工作及如何发挥作用的。在此前提下,才能谈得上对谈判小组的工作做好监督。
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规定时,虽然谈判小组的自由裁量权有所削减,但专家应发挥自身特长,认真研读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发生偏离等的解决方法,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供应商的谈判文件逐一进行审核,供应商出具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的真实性是审核的重点。通过审核,找出与谈判文件正、负偏离项数和偏离值,在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中标有*号的重要条款不能发生偏离,供应商只要被认定有一项带*号的条款发生偏离的将做无效处理;小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项数的,在价格评议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每发生一项偏离按照最终报价的0.5%~1%调增报价。
步骤七:公开招标文件忌直接沿用
在实际工作中,将公开招标文件替代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取谈判之名行公开招标之实 公开招标失败,马上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机构不再履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关程序,诸如重新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信息等。直接将公开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小组按照公开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审。
公开招标失败后将招标文件移用为谈判文件 一部分同志把竞争性谈判作为公开招标的压缩版,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虽履行了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但仍将原公开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
这两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相当普遍,其原因:主要是一部分同志对公开招标程序、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中标原则比较熟悉,但对竞争性谈判的评标程序、中标原则比较生疏。
对策:
公开招标失败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履行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若要将公开招标文件稍做修改后用做竞争性谈判文件,首先必须获得具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审批权限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审批通过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应统一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法定原则,严格按《政府采购法》、2号文的规定执行。为保险起见,采购人编制的谈判文件在向供应商发售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采购人、采购机构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其余程序,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关程序执行。
步骤八:国标确保质量与售后
某些人可能还会认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采购得到的成交结果质量、售后服务会跟不上。是否如此?答案是否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已被很多世界组织和国家所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供应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对策:
总的而言,即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业绩应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在质量方面,有以下措施可作为保障:货物或服务具有国家标准的,谈判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样品并由国家有关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条款偏离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主要条款应(带*号)完全满足要求,一般条款发生偏离的项数小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项数。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疑义的,仍可交由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生质量问题,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售后服务: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条款时,一定要搞好市场调查,对潜在供应商售后服务机构设置及分布、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承诺、工时收费标准等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骗取成交的,一经发现,报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步骤九:多方共商详细规格与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进行竞争性谈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项目确实五花八门,采购机构甚至会遇到一些稀奇古怪的项目,在招标前并不能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需要与有关专家、各方当事人对具体规格或要求进行修改、补充、调整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而部分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这条规定,片面地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永远不能确定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假定这个推断成立,那么有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定谈判文件、谈判过程中,包括最终的确定成交供应商,自始至终是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而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谈判就无从谈起;且如果没有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岂不是想让谁中标,谁就能中标?这个假设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之所以产生这一偏见,是由于这些同志忽视了政府采购程序的阶段性和事物的发展变化性的问题。虽然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定谈判文件阶段可能存在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可能性,但通过市场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与供应商谈判等办法修改和完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最终还是可以确定下来的。
对策:
首先,采购人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搜集有关规格和要求,也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专家对详细规格、具体要求进行论证。在谈判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通过与供应商谈判,对谈判文件制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修改、调整,最终确定下来。
但在制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谈判过程中对规格、要求进行了修改,属于对谈判文件做了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且是否重新谈判,应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意见。而重新谈判的,应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且应为供应商预留充分的制作谈判文件、确定报价的时间。
宏观建议
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5
关键词: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招标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的现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采购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这一条的规定提及了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的条件,但是如果这是一种分类标准。那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不明确的,也导致了实践中许多问题。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主要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人中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达到规定限额的,均应采用此种方式。数额标准是其适用条件。仅以数额规定,实践中化整为零的规避公开招标现象较多。故以其数额适用条件划分是不合理选择。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与公开招标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适用条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对于特殊性,这样的字眼如何界定的问题,其主动权掌握者属于采购人,这也不合理的。另外比例过大,也没有一个数据作为标准参考,操作困难。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对于第二种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到底应该如何操作,没有统一的定论。第三种情形中的采购人刻意拖延而产生的情况的也是不可判断的;第四种情形中不能计算出价格的情形缘由(除非是最新的科研产品,一般产品价格很好估计的)非常值得让人深思。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以下几种情形中,我们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里规定的适用情形问题也是很显见的。第一种情形中,唯一的供应商处确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并未做出规定。
5、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这种适用的方式,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适用的情形。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的方式其效率性摆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二、政府招标的模式化研究及建议
对政府招标的模式化,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方式设计的理论前提。三大理论决定我国政府采购方式模式化应有的基本类型。经济理性论,它是建立在经典的经济效率原则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其认为,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同时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这样能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使用。而政府采购主要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力求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干预主义观念将政府采购视为利益的再分配,该理论认为,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的使用,是一种利益再分配,如果把它看做行政和福利国家下国家职能重组以后的又一种新的政府职能的话,政府对于同样具有参加采购资格的竞标人来说就存在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问题。
控权理论,控权理论是一种众所周知的传统理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整个采购活动必须在采购主体的控制和主导下有目的地进行。因此,采购主体的活动就构成整个采购活动的核心。同时,采购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现实活动,采购机关不仅享有一定的采购权限,而且还必然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权力的行使,若不赋予边界必然会导致滥用”,要使政府采购活动成功,就必须对采购机关的权限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此三种理论决定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设计上把握三点原则:一是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二是效率原则;三是透明原则。这也是构建政府采购模式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的模式化,是将理论结合实践,把握不断反复出现的采购方式的本质,并将其固定化过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及其三大理论,我们认为GPA中三大政府采购方式比较适合我国政府度采购方式模式化的借鉴,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三大模式化招标方式一是能与国际接轨,二是法条规范与实践更好的契合。
公开招标,国际公认的一种良好的采购方式,其是指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范围不作任何限制,任何想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可参加。公开招标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模式一致。公开招标方式体现参与度、透明度与公正性。且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GPA协议中的较多规范对公开招标特别是其操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功效的正常发挥,为各供应商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此应该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的模式化一。
选择性招标,指只有参与条件的供应商才被采购机构邀请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它由采购主体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邀请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投标。在选择性招标中,采购机构可以保有一个供应商的常用清单,这意味着在选择性招标中,采购主体可以在常用清单中选择供应商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而不用通过广告来招标邀请。至此可见,由于选择性招标在招标邀请方式上的特殊性,使其可以有的放矢,节约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这也是选择的含义所在。GPA这种招标方式对应我国的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采购方式,这应该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化二:选择性招标。
限制性招标,也称为竞争性谈判,我国的单一采购来源方式可以称作限制性招标。其是指采购机构只与唯一一家供应商联系的采购方式。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政府采购方式属于限制性的,而且它们实施的程序也基本一致。模式化的方式在于从整体上把握其特点,避免繁杂,其而形成系统性。GPA协议也对限制性招标的适用前提作了原则性规定,GPA协议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此作出规定。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其目的性最强,且最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适用于采购的货物或工程供应来源极其有限的情况。限制性采购方式简化了采购程序的中间环节,扩大采购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市场竞争且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对此,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在经过限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如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紧急采购、添购等情形方可使用限制性招标的方式。这与我国政府采购竞单一采购来源方式具体使用条件规定对应。
结语:由于政府采购方式援引零散性的国外的采购方式,没有在国内进行理论上的整体分析,常常使得其在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方式对接中产生问题。对于招标模式化的研究,可以促进这一具有贸易性质的活动发展,融入到国际社会环境当中,也能更好的体现一国法治的研究水平,并且可以使之为立法的高水平作出必要的基础性作用。
供应商采购方式范文6
【关键词】:项目管理 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62-01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现代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本文所关注的是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领域,并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探讨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下,就将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逐一论述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些措施。
1、制定采购预算与估计成本
制定预算的行为就是对组织内部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配置。预算不仅仅是计划活动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不仅仅是组织政策的一种延伸,它还是一种控制机制,起着一种比较标准的作用。
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的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购成本的目的。
2、供应商的选择
供应商是项目采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购时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购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因此,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就有如下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选择供应商的数量。
供应商数量的选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供应商份额的分担问题。从采购方来说,单一货源增加了项目资源供应的风险,也不利于对供应商进行压价,缺乏采购成本控制的力度。而从供应商来说,批量供货由于数量上的优势,可以给采购方以商业折扣,减少货款的支付和采购附加费用,有利于减少现金流出,降低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供应商数量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寻求多家供应,同时又要保证所选供应商承担的供应份额充足,以获取供应商的优惠政策,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成本。
第二,选择供应商的方式。
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按其特点来说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我们认为,在项目采购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帮助采购方以最低价格取得符合要求的工程或货物;并且多种招标方式的合理组合使用,也将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从而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
3、采购环境的利用
项目的外部环境对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怎样及如何采购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包括市场季节性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市场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的存在及战争罢工等各种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指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包括项目组织在采购中可能采取的组织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实施采购的过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观环境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好的项目采购策略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环境为项目整体带来利益。
充分利用采购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有关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的多方面市场信息。这就要求项目组织建立有关的市场信息机制,以达到有效利用采购环境的目的,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包括:
建立重要货物供应商信息的数据库,以便在需要时候能随时找到相应的供应商,以及这些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能及其他方面的可靠信息。
建立同一类货物的价格目录,以便采购者能进行比较和选择,充分利用竞争的办法来获得价格上的利益。
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出市场变化的预测,使采购者在制定采购计划、决定如何发包及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时,能有可靠而有效的依据作为参考。
4、供应商的管理
第一,与供应商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
对于采购方来说,一旦确定了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该与供应商之间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使采购方在长期的合作中获得货源上的保证和成本上的优势,也使供应商拥有长期稳定的大客户,以保证其产出规模的稳定性。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能给采购方带来长期而有效的成本控制利益。
第二,供应商行为的绩效管理。
在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该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绩效管理,以评价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供货行为的优劣。比如:建立供应商绩效管理的信息系统,对供应商进行评级,建立量化的供应商行为绩效指标等等,并利用绩效管理的结果衡量与供应商的后续合作:增大或减少供应份额、延长或缩短合作时间等,对供应商以激励和奖惩。这样能促使供应商持续改善供货行为,保证优质及时的供货,从而有效的降低项目采购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