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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1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采购管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领域中的招标管理已有明确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但未达到招标条件和招标限额的非招标采购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肓区,使企业非招标管理存在如顶层设计不完善、理解不一致、操作不一致、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降低效率,对非招标采购领域容易生产腐败,成为影响企业有质量、有效益发展的瓶颈。笔者通过对油田企业非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3]陈世龙.竞争性谈判需把握15个”节点”[J].中国政府采购,2007(8):63-67.PMT.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烟草企业,精益管理,采购
烟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当前履行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禁烟、经济增长下行的形势下,一举一动备受社会关注,国家局新一届党组提出了实践“三大课题”、提升“五个形象”的要求,潍坊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履行国企保值增值责任,严格内部规范管理,深入挖潜,向管理要效益、要红利,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导入精益管理思维,引入PDCA工具,创新工作思路,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取得了较好实效。
一、P阶段 做好计划,集中采购
潍坊市局(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每年物资采购费用、维修费用等金额较多,为降低采购成本,我们通过定标准、出目录、分类别、设门槛四步,确保计划到位,有的放矢。
一定标准。落实国家局、山东省局(公司)有关实物资产配置管理政策,开展《实物资产配置标准研究与管理实践》课题研究,针对生产经营需要科学配置,形成《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出目录。根据《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文件精神,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一律实施集中采购。
三分类别。一方面,合并采购同类项,对招标额度较小的相近项目进行合并招标,提高项目吸引力,防止单一项目金额过小流标。
四设门槛。综合测算公开招标成本,科学划定公开招标数额,将5万元作为委托招标机构公开招标的起点,凡是5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要具备公开招标条件,一律实施公开招标,5万元以下的项目,也要根据《采购管理办法》要求,选用适当的采购方式。通过以上措施,扩大公开招标范围,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实现应招尽招。
二、D阶段 创新机制,精益采购
一做调研。采购前,物资、服务类项目需求部门开展市场考察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报采购办核实;建设投资类项目由采购办组成考察组,现场审核项目可行性、必要性,核实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并核定控制价;所有项目本着“满足需求、不求先进”的原则确定采购标的规格、质量,合理确定招标谈判控制价。
二定办法。科学制定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招标文件和控制价的制定由需求部门、归口部门、采购办结合市场考察情况联合制定,杜绝控制价虚高和倾向性问题的发生,并由法规、审计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活动科学性、合法性。同时,围绕评分办法,配套做好招标说明和投标文件格式,针对不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评分项目,使投标供应商明确采购需求,有针对性进行投标。在2014年新建卷烟物流配送中心仓储分拣设备招标中,经过项目组反复研究论证、模拟试验,改善评分办法,中标后节约资金902.6万元,资金节约率达到16.4%。
三走流程。实施流程再造,结合新常态、新要求,重新编制采购、投资系列流程,科学设定节点,明确节点要求和标准,科学绘制流程图,提高流程指导性、实用性。如工程投资项目,对前期手续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实施流程,全市范围内统一招标确定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和项目审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决算,以此提高了投资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节约了费用。
三、C阶段 监督到位,规范管理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结合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梳理的薄弱环节,潍坊市局(公司)出台了《招标机构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对《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加强对采购相关各方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实施。
二是规范“三项工作”管理。按照“流程程序化、节点科学化、标准明细化、责任具体化”的原则,规范 “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议召开程序,明确下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统一规范议题模板和五种采购方式工作模板,坚持标准运作,严格职责履行,确保项目运作质量,提升精益管理水平。
三是规范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斩断利益输送链条。每月初抽取一次招标机构和造价单位,将近期需要开标的项目按照金额打包,均衡分布到每一家入库招标机构和造价单位,由需求单位代表在整顿办、审计科等部门人员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确保入库招标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业务均衡;对入库招标机构进行工作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进入退出机制,促使招标机构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四是规范招标评委管理。评标以外部评委为主,采用政府专家库,在保密状态下按照所需专业随机抽取,特殊专业政府专家库评委不足的,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的教授参与评标;内部评委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从本单位专家库随机抽取;所有评委一律开标前通知,确保评委产生公平公正。
五是规范开标过程监管。开标前委派监督人员,监督部门轮流监督,不固定人员;开标时采购办人员、需求单位(部门)人员、监督人员提前进入评标室监管评委,全过程监督评标;开标会场监管和评标现场监管采用两套班子,实现无缝覆盖;开标结束当场公布投标商得分和拟中标人,确保开标结果不受人为干预;引入第三方监督,开标过程公证处全程参与,确保开标过程公平公正。
四、A阶段 固化优化,阳光采购
一是制定模板,固化推广经验。根据长期采购经验,制定招标采购模板,将所有项目分为基建维修类、易携带样品物资类、无样品物资类、维保维护服务类四种,每一类别根据类别特点制定评分模板,不同类别的评分侧重点和分值设置不同,同时,围绕采购标的关健指标,科学设定评分项,加大分值,突出评标重点。
二是专项评查,优化招标流程。每季度评查采购项目“一项一卷”,评查人员追溯采购过程,将实际采购工作与“一项一卷”材料一一对应,对招投标资料的全面性、科学性以及招投标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使招标流程不断优化。
三是立足“三公”,实施阳光采购。保公开,民主化决策。制度方面,制定出台各种办法,规范业主、招标机构、供应商的行为,确保从招标到履约全过程有章可循;民主决策方面,规定项目立项、采购方式的选择均通过“三项工作”会议票决通过,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由主要领导召集专项工作会议研究通过。保公平,多部门联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所有项目实施需求单位、采购办、监督部门缺一不可,同时到场参与,实现内部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公正,引入第三方监督。邀请第三方机构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重要项目邀请政府招标办、监察局等部门参与监督,提高招标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刘平.Y市烟草企业精益物流管理研究[D].南昌大学,2015.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5
为加强公司对物资计划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公司颁布的《合格供应商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规范采购与付款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供应,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项目均按本制度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非依法必须招标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执行法律一般性条款,也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
3.2.寻源
通过各种媒介、展览会、博览会、互联网等途径寻找供应商及其相关信息的过程。
3.3.采购实体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实施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3.4.需求实体
公司内提出物资需求的部门。
3.5.合格供应商
通过公司规定程序评审合格的提供物资的供应商。
3.6.供应商
指提供临时、紧急采购并且不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物资的供货商。
3.7.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
3.8.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一种采购方式。
3.9.比价采购
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投标人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3.10.合作谈判
采购目标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
3.11.单一来源采购
在卖方市场条件下,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事宜进行谈判,最终达成采购合同。
3.12.电子平台采购
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交换与传递,并为企业采购管理、交易、监督提供软件系统支撑的电子商务系统。
3.13.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成员自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3.14.固定资产
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15.制水药剂
指净水、再生水及污水生产用药剂。
3.16.管网维修及大修技改材料
指管网维修、大修技改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材料。
3.17.低值易耗品
指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器皿、化验药品,办公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厂站维修配件、应急物资、办公家具等。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6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区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三、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四、对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考核工作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五、考核的内容
1.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法行为。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进行采购情况等。
3.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区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5.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情况,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
7.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8.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廉洁自律制度规定,是否有接受礼品、礼金、宴请、旅游、报销费用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六、考核要求和方法
1.区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2.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另行制定),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文件的整理工作,以备查考。
3.对采购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对采购机构考核时,区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的依据。
5.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以书面形式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七、考核结果
1.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5日内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区财政部门。
2.区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上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抄送被考评采购机构。
3.经考核,采购机构工作业绩优良,将给予通报表彰。
4.在考核中,如发现采购机构及其采购人员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27、28、29、3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