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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1
关键词:政府采购;辽宁省
高连廷(1971-),女,汉族,辽宁朝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贸。
辽宁省财政厅课题“辽宁应对《政府采购协议》(GPA)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012。
一、前言
作为WTO的一项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目标是促进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文本规定了参加方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目标、义务和权利。GPA文本的核心是签署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予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和产品国民待遇。除GPA规定和签署双方另有约定外,签署方不得对本国企业和产品实施特殊待遇。
2007年12月28日,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谈判。随后,中国与欧盟、日本、美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就出价清单进行了多次交流及修改。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提交了四份出价清单。GPA参加方普遍认为我国新提交的出价清单改进不够充分,要求我国进一步修改,尤其是要扩大工程项目范围,增加地方政府数量,并应该将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列入清单。
我国与GPA成员国谈判的焦点之一就是次中央实体的开放问题。大部分参加方都要求将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及下属机构作为我国的次中央实体,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我国将次级中央实体按地区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东部地区次级中央实体包括广东、福建、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浙江、山东、江苏、辽宁、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等 14 个省市区。2012年底我国公布了第四份出价清单,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江苏、福建、广东在内的八个地区已列入次级中央政府实体的开放范围,因此可以预计在下次的修改出价清单中,辽宁省将进入开放名单。因此,现阶段研究GPA协议给辽宁省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和制度规范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及实践价值。
二、辽宁省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1997年,辽宁省就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局部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阶段。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已经从几十亿元扩大到几百亿元,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自从“十一五规划”以来,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超额完成了15%的预期目标,年平均增长近20%,政府采购规模和节约资金总量均位居全国前列,为推动辽宁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采购规模
1现行口径下的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
据统计,2001―2011年,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由3184亿元增至376亿元,增长了1081倍,年均增长28%,年节约率为93%,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53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累计实施政府采购规模约1457亿元。
2GPA口径下的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
由于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替代辽宁省国有企业政府采购支出数据,与实际情况会有偏差。2001―2011年,根据GPA口径测算的政府采购规模由151683亿元增至573937亿元,增长了278倍。
比较上述两种口径下的政府采购规模,不难发现,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占GDP的相对比重,按GPA口径下的统计数据都远远高于现行统计口径下的数据。从中也可发现我国在加入GPA协议中关于采购实体的界定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差异较大,集中反映在采购市场的开放规模上。
(二)政府采购对象构成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据统计2007―2009 年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支出、采购工程支出和采购服务支出分别平均占全省采购总支出的 423%、52%和 57%,货物类和工程类支出合计超过 94%,服务类采购支出占比较低,而国外政府工程采购通常占比较大,因此辽宁省政府采购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加大对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力度。同时,采购对象内部也要注重产品的升级和范围的延伸,如服务类采购从传统的专业服务快速扩展到公共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型服务领域,货物类采购从通用类货物向专用类延伸,工程类采购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三、加入GPA对辽宁省政府采购的影响分析
(一)机遇
1为本土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打开通道
加入GPA,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开放,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可以借此机会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市场份额。2012年全球GDP总量约72万亿美元,按照政府采购约占GDP规模10%~15%的比例来计算,全球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应该在72万亿美元~108万亿美元之间。如果按照我国企业获得全球政府采购5%的市场份额,我国政府采购额将增加3600~5400亿美元。因此,随着辽宁省加入GPA后,其他成员国将向辽宁省对等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为辽宁省的企业和产品提供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通道。
2降低地方政府实体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加入GPA后,国内采购市场将面向其他参加政府的供应商开放。外国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会使我国国内的政府采购竞争加剧、透明度提高,有助于实现物有所值、节约财政资金等政府采购目标。据2011年欧盟委员会的欧盟采购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更大范围的政府采购竞争及其他因素使欧盟2009年的政府采购费用节约了2000万欧元。同时,置于国际监督之下的政府采购,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有利于现象,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3居民可享受到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按照GPA 的要求,大部分现有的财政支出购买,将会更加公开和透明,更多的政府投资、服务、工程及货物等都将纳入到采购范围之中,并且采购的全过程都将置于公众、法律以及国际监督之下,政府采购效率将会提高,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公共产品及服务质量会得到有效改善,辽宁省居民将会受益。
(二)挑战
1GPA的适用范围对地方政府采购的影响
GPA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三个方面。按照GPA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包括中央一级与地方一级的政府采购实体,包括政府机构本身其他实体,如社会公共组织、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为公益目的的私人企业;采购对象是指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采购限额方面,GPA对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门槛价作了13万特别提款权的起始数额限制,对次中央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在这方面只是原则上规定可高于中央政府实体,但缺乏具体数额要求,其门槛价由参加方在加入GPA时作出承诺。但事关国家安全所需物资的政府采购可以适用于 GPA 的例外原则。
与GPA规定的适用范围相比,辽宁省地方政府采购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辽宁省地方政府采购实体主要是依据资金来源的财政性而不是依据项目的公益性来划分采购实体范围的,包括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团体组织。其中,并不包括国有企业但如果国有企业涉及财政性资金则例外。因此,加入GPA后,对辽宁省地方政府采购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方面的冲击,具体如下:
首先,政府采购市场需要重新统一规则。加入GPA后,国家需要开放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政府基础建设工程作为政府采购中占比最大一项内容必须纳入到政府采购对象中来。因此,加入GPA后,辽宁省必须要将工程采购项目作为地方政府采购的主要内容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内。
其次,政府采购范围需要进行科学界定。目前,我国及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主体进行划分的依据是财政资金的来源。涉及到各参加方与我国分歧较大的国有企业领域,是否能够被界定为政府采购实体,可能要看它能否持续性地获得公共财政资金从事公益性事业,这其中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因此,按照GPA其他参加方的做法,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将有可能被纳入到GPA的采购实体中,这无疑会约束这类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也会大大增加我国可供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减少对国内企业及产品的购买及保护。政府采购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主要表现在对国内某类企业及产品的保护及促进。目前,辽宁省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对本省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技术及产品自主创新,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加入GPA之后,根据GPA的国民待遇原则,类似的采购机会将更加透明均等,特别是对于工程项目类的政府采购。由于工程项目采购涉及金额大,国内供应商又多是国有企业,实力相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较弱,处于竞争劣势。
2GPA的一般原则对地方政府采购的影响
GPA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非歧视原则;二是透明原则;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因此,按照GPA的一般原则,就要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管理体制,主导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部门应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GPA规则,并由上至下进行政府采购机构的整合。为防止对国外供应商的歧视,国际通行做法是由商业性中介机构承担涉外的政府采购。然而,目前我国国家商务部只在国际招标上实现了由商业性中介机构运作,其他则不予核准。实际上,我国实力较强的政府采购机构基本都是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加入GPA后,涉外采购次数将大量增加,因此迫切需要解决政府采购机构资质合法性问题。
3GPA的采购方式对地方政府采购的影响
GPA规定了三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
从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看,与GPA规定的采购方式有明显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现阶段的采购方式共有六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督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规定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采取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里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可理解为,辽宁省实行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此外,加入GPA将会对辽宁省乃至全国的政府采购方式产生影响:一是采购方式的增加。除了公开招标、协议招标和限制招标外,增加了其他形式的招标;二是尽快在GPA规则下统一相关术语。地方政府某些采购方式与GPA规定的名称不统一,加入GPA后,在采购实践中会出现歧义和混淆,影响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三是必须认真研究GPA招标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加入GPA后,地方政府主导的政府采购市场可能由两个层面组成,首先是按GPA规定构建的面向国际的政府采购,其次是达不到GPA采购限额标准而面向国内的政府采购。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严格区分两个层面并运用不同的规范加以调整。
四、结语
在GPA统计口径下,辽宁省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达25%~30%,远远高于我国现有的统计口径,因此辽宁省被纳入次级地方中央实体开放范围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应充分认识形势,从思想上、战略上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尚未加入GPA的过渡期,从容应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要积极借鉴已进入出价清单的省(市)的做法,全面提升各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以应对采购市场开放带来的冲击。
为适应加入GPA后的变化,辽宁省政府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和深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建设,营造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市场有序的良好市场氛围。以GPA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采购管理流程和机制,完善现行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建设。首先,建立健全开放条件下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参照GPA 规则对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其次,充分利用GPA 有关原则,借鉴成员国经验,在适度保护方面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以有效保护本土中小企业利益,降低开放对地方采购市场的冲击程度。
[参考文献]
[1]肖北庚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与承诺对策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7(10)
[2]梁银华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侯瑜GPA协议下辽宁省政府采购现状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10)
[4]王威对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几点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6]廖涛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及其对北京市的影响[J]时代经贸,2008(4)
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2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 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3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4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市场不利。
6、 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5
一、采购方法的选择与控制
(1)采用公开市场采购。公开市场采购是指对于市场上所有生产商公开价格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他是在完全公开市场化的采购环境下,根据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实现商品价格的自我调节功能而最终取得商品的采购价格。这种采购方法的优点就是:他是在纯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下,采购商可以货比三家,择优采购,采购价格一般不受政府价格指导或垄断企业的控制。但他也有一定得缺点,那就是:很可能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影响商品的供求关系,从而导致采购价格偏离价值,造成生产成本超出预算范围而降低企业的获利空间,不过这种现象一般都是暂时的,随着商品价值的回归,采购价格会回到市场化的正常轨道上来。
(2)运用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指面对竞标人寻求价格的一种采购方式。竞标人为了在采购商面前中标,会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尽可能吸引采购商的眼球,把其他竞标者排挤出去,这样无形之中就压缩了竞标者的利润空间,从而使采购商从中获得最大的实惠。招标采购的最大优点就是利用竞标者的相互竞争排挤从中受益,但他也有一定的弊病,那就是竞标者为了最终中标,会盲目跌价,一旦中标后,又会为了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在产品质量方面大打折扣,从而使采购商蒙受损失。也有的竞标者为了利益共存,私下签订联盟协议,共同抵制价格下调,从而使采购商失去招标采购的意义。
(3)议价采购。议价采购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对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采购数量等方面进行拉锯磋商来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有的议价采购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他要求采购商就有关采购事项不少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符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供应商,这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运用较多。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采购商朝着目标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议价。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商和供应商一般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或特殊原因:有的情况是采购商或供应商在同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举足轻重,甚至处于寡头垄断地位,使得自己在谈判桌上有很大的优势和自动权,迫使另一方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对方,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协商议价也是无奈之举。还有的情况就是供购双方存在多年的长期供求关系,双方比较熟悉了解,商业信誉较好,当一方出现经营困难时,为了度过难关,会要求对方在价格、数量等方面通过议价做出让步,而对方为了长期利益共存,很可能同意议价协商,最后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议价采购的最大特点就是他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决定采购价格,背离了正常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对局外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而言有失公允。
(4)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商在有充分采购资金的前提下,对原材料进行大批量的采购。使用集中采购的采购商一般都对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和本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都有一个很好的分析预测,把握住了市场价格运行的命脉,通过详细的比较计算,对集中采购能够获得的利润空间与占用大量资金而丧失的机会收益之间做出利弊权衡,而最终决策是否对原材料进行集中采购。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商一般企业规模较大,有自己的市场信息预测部门,对本企业的上下游产品供求关系的信息能够及时获得并分析推理预测。这种采购方式存在很大的采购风险,一旦对原材料市场价格预测推算不准,企业不但没能获得超额利润,还将占压流动资金,使得存货周转缓慢,营运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行。所以采用这种采购方式一是要求采购商对市场预测有很大的把握,还需要决策者有一定的当机立断的决策魄力。
(5)联合采购。联合采购是指同行业的若干家采购商联合起来,通过数量上的优势对采购价格取得主动权所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联合采购的本质优势就是以量优价。但这种采购方式也有一定得局限性,那就是要求所有采购商必须对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分配数量、运输方式(特别是针对一些堆状物、液态物等难以运输的原材料)等达成一致意见,若彼此之间对采购细节产生分歧,很容易使得合作各方不欢而散。
除以上采购方式外,对大宗原材料的采购还有很多方法,如询价采购:是指一般只考虑价格因素,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法;还有无选择采购:即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采购商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定价采购:指规模很大的采购商拥有定价权定价的方式进行采购;还有指标采购、应急采购、比较采购等等,在这里就不再详细阐述了。
二、采购价格的控制。
(1)规定采购价格。规定采购价格是指企业根据自己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情况,在规划好自己产品毛利率的前提下,倒推出自己原材料采购价格区间,对采购员采购价格进行硬性控制,超出价格不予采购。这种控制采购价格的方法一般情况指标较硬,弹性较小,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因此他比较适应于一些短、快、灵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合伙或个体企业运用。
(2)规定采购渠道和供应单位来控制采购价格。这种采购价格的控制一般主要动机是尽可能的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有的是从生产商一步到位,尽量将价格控制到最低化和透明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采购人员的徇私舞弊。规定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单位一般都与采购企业保持良好的供求关系和较好的信誉记录。双方比较了解信赖,中间采购过程透明规范,没有差错。
(3)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采购风险。随着资本市场与实物市场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采购风险是控制价格波动变化的一种较好的办法。金融衍生工具是从基础金融工具中派生出来的,他一般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金融互换等。相当一部分金融衍生工具被金融企业和投资公司所运用,也有一些做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而企业在采购大宗原材料方面,主要是利用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是指在现货市场某一笔交易的基础上,在期货市场做一笔价值相等、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为采购商都不希望原材料在未来时间内价格上涨,所以都做多头套期保值者。例如:某企业原材料的价格如果控制在1000元/吨时,企业正好处于盈亏平衡点,所以采购单位当然不希望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采购价格高于1000元/吨,此时假设企业所需原材料在现货市场上t1时间内买入价为950元/吨,但该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存货已满等各种原因,无法在t1时间内买到,但又担心在以后未来时间内价格上涨,所以同时在期货市场以960元/吨的价格买入在t2时间到期的期货合约一份。在t2时间时,该原材料在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幸真的涨到了1000元/吨,该企业为了正常的经营,又不得不以该价格购入,同时又以1010元/吨的价格将买进t2时间到期的期货合约卖掉。从此例子可以看出t2时间买入现货比t1时间多支付了1000-950=50元/吨,而在期货操作中对冲盈利了1010-960=50元/吨。在现货市场上企业采购原材料多支付了50元/吨,而在期货合约中又盈利了50元/吨,通过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功能,该企业真正做到了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风险的作用。当然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基差、交易费用等因素,亏损与盈利不大可能完全相等抵消,但这比原材料价格变化浮动要小的多。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如下图所示:
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逐渐聚合,在到期日基差几乎接近于零,两价格大致相等,如果价格不一致,会引发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投机套利的行为,众多交易者低买高卖,这样就大大缩小两市场间的价差。由此可见,在某段时间内,同一品种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走势基本保持一致,一旦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了与现货市场相反的头寸,则无论市场价格朝着哪一方向变化,均可规避风险,实现保值。
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采购风险,的确有其独特的功能和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实际的操作与运用中,金融衍生工具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在期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期货品种数量有限,有相当多的企业所采购的原材料在期货市场上根本没有这个品种,使得企业无法运用。目前我国的三大期货交易所分别为郑州期货交易所,主要是交易小麦、棉花等品种;大连交易所,主要交易品种为大豆、豆粕等豆类品种;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品种为金属、橡胶、燃料等。可见商品期货市场的品种还相当有限,有的企业根本就无法在场内进行交易,所以有的企业不适用此法。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会有更多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大有用武之地。
三、采购数量的控制
在采购大宗原材料的过程中,除了采购方法和采购价格比较重要外,采购数量的多少也是进行原材料采购的重点控制内容。在采购数量上加以控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采购数量较多,占压资金较多,存货周转较长,同时还会增加原材料的储存成本,采购数量较少,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增加短缺成本,同时还会增加采购次数,增加采购费用,那么如何在采购数量上加以控制,在量与费用之间做到恰到好处呢?有以下几种方法,与大家共同讨论。
(1)充分利用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实际上就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一般指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之所以充分利用商业信用,主要是考虑采购大宗原材料的占压资金问题,而在采购大宗原材料时,要尽可能在双方信用范围内,延长采购原材料的付款期限,以达到少占压采购资金的目的。这样无形之中就缩短了资金占压时间,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供销双方一般彼此了解信赖。但是商业信用也有其弊端:即商业信用由于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没有相应的理论证明其合理性,没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商业信用具有非恒定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它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一种变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
(2)运用经济订货批量模型
经济订货批量是指能够使一定时期存货的相关总成本达到最低点的进货采购数量。即我们在采购大宗原材料的过程中在采购次数、采购费用与储存成本之间的利弊权衡。
如图所示:从图中可以得知,当进货费用与相关储存成本出现交叉点时,即Q点处,存货总成本最低,此时的进货批量就是经济进货批量。
现在我们假设原材料的全年进货量为A,每次进货费用为B,单位原材料储存成本为C,单价为P,则经济进货批量Q=也就是说,当每次的进货量为时,采购成本与储存成本之和最小。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为了多鼓励采购商大量采购,会在采购数量达到一定的数值时,给予适当的价格折扣,这就要求采购商在原有的最佳经济订货批量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决策。
当没有价格折扣时,采购总成本为:T=A*P+A/Q*B+Q/2*C
当价格折扣为N%时,采购总成本为:
T'=A*P*(1-N%)+A/Q'*B+Q'/2*C
其中Q'为供应商要求的享受到价格折扣时的采购量。
当T≤T'时,我们就选择Q为最佳进货批量;
当T>T'时,我们就选择Q'为最佳进货批量。
运用经济订货批量模型来决策原材料的采购数量,主要是考虑进货费用与储存成本的最小化,其具体运用是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下才适用的,具体表现为:(1)企业一定时期的进货总量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2)存货的耗用比较均衡(3)在假设不存在缺货的前提下等等。
(3)运用订货点法
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6
关于政府采购的兴起,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中国直到1996年才在上海设立政府采购的试点,截至1999年开始在国内各个地区开展工作。政府采购的出现对于节约财政支出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有效地缓解财政资金的紧张。不多当前中国并没有形成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且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列问题,严重影响到中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配套法规不健全。当前在国内政府财政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采购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采购,但是当前国内法规如《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履约监督及验收工作办法》等尚且处于草拟阶段,尚未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由此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还存在着与财政监督脱离的问题。
首先,在编制预算中,关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不利于进行监督管理,难以与国家宏观政策相统一,无法实现集中采购的规模,出现重复与过度采购的现象;其次,受到相关部门利益机制的影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法对价格与质量进行对比,因此屡屡出现质量问题,甚至被骗;最后,政府采购决策透明度不高,不仅危害到公共财产与政府资金的安全,而且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到政府对外的形象。
缺乏完善和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我国管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工作中,财政部门并非唯一的部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相关部门,例如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对外招标谈判工作等不同部门,他们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当前,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之间相互矛盾。实行统一的采购制度,应当以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为前提。
此外,负责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也不统一,像省市单位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采购,只能由财政部门真的业务处室进行运作。管理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因而也存在这一系列问题。
政府采购未能形成市场化。当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部门所需要的物资与服务,主要由各地相关部门采购,如此不但没有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而且无法对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在采购过程中还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由国家颁布的财政、货币以及产业等政策更是难以全面贯彻与执行。
另一方面,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受国际贸易的影响,成为代表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标志。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签署相关协议用以规范政府采购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国内却没有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更没有相关协议。
对招标投标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我国,关于招投标制度并没有从政府采购与公共支出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认识,一些规章制度中也只是对具备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进行管理。由此,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贿赂评委、泄露及暗中交易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严重影响到招标中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其表现在建筑施工行业中。
有形式却无实质的招标任务,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政府采购刚刚从国内兴起,在一些单位对其形成清晰客观的认识,特别是因为其触到部分单位的利益,引起地方单位的抵触,再加上政府采购的矛盾多集中发生在财政部门等,这些都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此外,我国政府采购项目较为单一,例如多围绕大宗通用设备与各类定点服务等,除此之外只有深圳少数城市在城市维护、绿化项目和修缮工程方面尝试开展政府采购,很少涉猎其他领域。
我国政府采购的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加强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通过立法与行政手段,弥补政府在市场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地引入市场力量,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化。首先,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公开的招投标制度确保政府支出的最小化,将采购负责人在采购过程中节省的成本以奖金形式发放给官员或者用作预算之外的开支;其次,不断完善约束机制,对税收与支出进行约束,从根本上限制政府行为。不断加强社会的监督与约束,强化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与约束,防止政府出现膨胀和扩张、低效率的问题现象出现。
加强法制化管理。 积极学习和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实现政府职能,确保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确保资源的有效使用。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则、条例、司法及政策等的控制和限定,通过确立采购立法对政府采购实施严格的管理。
将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确定与完善。在前文提出的《办法》中,只是对政府采购原则和政策作了规范,但是操作方法、程序中的原则规定等并没有具体提出,由此,需要对相关工作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尽快完善预算管理体制,保证采购支出的合理性、有效性,建立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监督及价值,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等特点。
实现集中采购。将政府机关所需的物资与服务集中在特定机构中集中采购,如此增多了采购数量,便降低采购价格,实现采购程序的标准化。集中采购还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明确采购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以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和特定的社会经济为目标。相对完善的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增加社会就业率,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公众对政府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