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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1
关键词:市场采购;金融产品;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批准设立“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随着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面临着发展瓶颈,义乌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义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缺乏针对义乌市场采购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和市场采购贸易的独特性进行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创新,金融创新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匹配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金融业在贸易金融领域率先开展探索和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以此探索贸易金融新模式。
一、义乌国际贸易改革下的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义乌实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以来,金融创新形式多样。义乌通过创新委托贷款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12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国小商品城集团50亿元,并委托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将贷款投向市场。此举突破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限制,搭建针对市场商户的新型融资平台。工行义乌分行在全国首创供应链易透融资,为外贸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的网络自助式循环贷款“网贷通”。
通过福费廷、国内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额度达30亿元,开创了义乌贸易金融的新局面。义乌建行以全球网为载体,推出“e商通”网络贷款担保业务;浦发银行针对义乌国际商贸城市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推出“银宝通”。中行义乌分行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出“义乌通宝”等创新举措。此外,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摊位、存货、股权、商标、专利权、林权、排污权等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出面向市场经营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培训,支持当地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展企业融资理念。总的来说,这些金融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显,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探索创新,还远远不能满足义乌“市场采购”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义乌市场的巨大需求。
二、“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功能单一,实用性差,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
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为金融产品创新带来多样化创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复产品、雷同产品、劣质产品、不成熟产品泛滥,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较多产品存在功能单一、实用性差的问题,影响客户群体的扩张,阻碍金融服务水平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二)金融产品技术含量低,效仿严重
义乌的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水平还达不到升格为“分行”的水准,加上各银行之间信息网络互不兼容,技术性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缺位现象严重,金融服务产品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效仿严重,助长了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造成银行业始终在无差异竞争、低层次竞争。
(三)缺乏与义乌电子商务发展相配套的金融产品
义乌目前有10万多家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年成交额超过500亿元,义乌日用百货类商品约占全国网络货物交易额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货类网货直接或间接来自义乌批发市场,义乌从事B2B、B2C、C2C的网店近5万多家,呈现了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互促发展的效应。但这些电子商务企业与网店创业时资金缺口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多,融资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急需进行电子商务领域的金融产品的创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
(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
当前,各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规范之间具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和较大的空间差异。在时间上,一般金融产品创新在前,监管机构规范在后,时间间隔较长。在空间上,各银行之间进度不一,办法各异,管理不规范的状态,使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
(五)缺乏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精通多个行业,多个领域的金融复合型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义乌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层级低、原有的人力资本运用侧重于执行上级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资源管理上缺乏对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招聘与培养,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创新产品技术含量及质量难以提升,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制金融服务。
(六)制度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已发生深刻的变化,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变革却没有进一步的完善。诸多银行业务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规范缺失,法律约束或支持不力的情况。金融产品隐藏着随触而发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在义乌,偷税、漏税、逃税、商业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经济的发展程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包括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在内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开展。
三、“市场采购”贸易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创新策略
(一)创新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
依据“义乌港”和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金融服务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化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探索开展标准化仓单质押、存货浮动质押、动态质押、提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满足义乌物流服务体系中仓储、流通、交易等各个环节的融资需求。尽快成立或引入经营运输、装卸工具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物流企业购买大型运输、装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规模质量高品格定位,不断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展大型客户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买方或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和国内信用证议付、商品提货权融资等资产业务。
(二)开发符合国际贸易资金需求特点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买方信贷、履约保函、信用证、押汇等贸易融资手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满足外贸企业特别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业的贸易资金需求;积极开发综合运用人民币期权、远期等外汇衍生工具的业务品种,适合中小企业的小额外汇保值业务,满足市场避险保值需求;提供集团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委托贷款、外币资金池等业务;加大中间业务开发创新力度,为外贸企业与个体商户提供理财、财务顾问、现金管理、贸易结算等多样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
积极推进支付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的应用,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提供现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构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体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加大支付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更好地支持义乌电子商务发展,助推义乌建设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
(四)加强金融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放松金融管制,稳步加强金融监管,监管理念从“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向“法无禁止皆可为”转变,为金融机构留下自主创新的空间;监管模式只规定相应的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在标准内根据情况自主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构造金融业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创新成果。
(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引进、培养多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尽快改变目前复合型人才招聘、培养通路狭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积极实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税收优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闲等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义乌就业;挖掘培养内部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营造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积极创新、有效激励的金融产品开发氛围,为开发金融产品效用的提升夯实基础。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制环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为综合治理金融信用环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统提供保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适用当今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能够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条款,界定金融创新与违规的界限;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创新银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使金融产品在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得到创新发展。同时,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改善社会恶劣的信用环境,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欺骗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惩罚,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秩序混乱、违约失信的问题,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楠.供应链金融的融资产品设计与优化[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 赵敢.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 张立方.供应链金融―――值得关注的金融创新[J].金融纵横,2007,(20).
[4] 黄志平.义乌:全面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J].政策望,2011,(11).
[5] 郭鹰.加快浙江地方金融创新的突破口研究[J].观察与思考,2013,(4).
[6] 李伊琳.银行保险企业三角演义 义乌外贸采购供应链融资逆势输血[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5-25.
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2
关键词:成本;项目管理;物资采购;工作效率;研究分析
如今,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材料费占了整个公路建设项目总成本的一半以上。此外,公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大,建设规模广,施工中工程材料的“跑、冒、滴、漏”现象屡见不鲜[1]。物资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工程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因此项目成本管理无疑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关注热点。而进入工程项目的物资质量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此物资采购对成本管理及其经济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同时物资采购管理无疑是整个项目成本管理及物资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
1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主要方式
1.1询价比较采购
展开对现有市场的调查,了解掌握当前市场行情,坚持货比三家,控制采购成本。1.2招标采购1)公开竞争性招标:招标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各项活动。2)邀请招标:招标方以投标邀请函或电话邀请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参加投标报价,由招标方评标小组开标、评标、定标。3)比价招标:招标方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或符合合格供应条件的特点供应厂家中,参照法定的招标采购原则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灵活性和多样性为主要特征的一种企业物资采购方式。
1.3竞争性谈判
采购方直接与三家以上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从中选出质量好、价格低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
1.4与建设单位协作采购
建设单位参与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材料价格的谈判和否决,材料采购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计量款中代扣支付。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供需衔接错位,但能有效地解决材料采购中的资金短缺,资源渠道不畅,采购力量不足或外汇支付困难等问题。
1.5联合开发获得资源
施工企业与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生产特点和产品特点走合资经营、联合生产、产销联合和技术协作等多种协作方式。
2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中常见问题
物资采购管理是指为保障整个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采购进货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3]。总结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中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路施工企业对市场经济规律和风险的认识不足,对市场法规、市场运行、市场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够重视,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容易上当受骗[4]。二是公路施工企业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了解不深入,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得物资采购量超出合理物资使用量,导致库存积压,浪费资源,同时物资采购管理不严,采购环节多,增加了采购成本。三是公路施工企业在确定物资采购的时候,没有进行本量利分析,忽略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只考虑到了价格上的因素,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没达到最佳效果,导致整体采购费用增加。四是公路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的时候,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会受到巨大的损失。五是公路施工企业在发展战略中对长期物资采购方面的计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有效的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策略。
3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
3.1管理控制措施
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6]。采购人员要熟悉业务流程,综合素质过关,满足物资采购工作的要求。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规范物资人员的行为,明确责任,要求其遵循企业内部采购制度,并严格的执行。要最大限度的调动物资采购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挖掘采购人员的潜力,选拔人才进行培养。要进行不同层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合理的物质储备,努力实现零库存物资管理。运用零库存控制论,推行ABC分类管理[7]。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物资采购前,首先为生产耗材制定相关的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流程,并将责任以及各个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负责人中,及时给予对材料相关岗位进行业务培训工作[9]。
3.2成本控制措施
对物资材料做市场调查及询价。按照需采购的材料了解资源情况,考察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供应能力、价格水平及售后服务业绩等。走访其他用户,了解对材料供货商的反应[1]。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加强物资采购综合监管。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招投标平台,各职能部门对综合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的监管制度进场监管,有效化解物资采购监管薄弱的局面。
4结语
公路工程项目中,合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成本、降低库存,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质量。做好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管理是一项繁琐的工作,目前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方式局限于少数几种,但已有不少学者对各种物资采购方式做出了大量研究,掌握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并就各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我们也得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学习、总结,不能只满足于现状,更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寻求一种更好的公路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龚兵,宋荣恒.公路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1.
[2]李俊勇,安邦泰.工程物资采购的制约条件及对策[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1.
[3]马俊涛.公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科技风,2009.
[4]安顺华.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策略探析[C].经营管理者,2014.
[5]蔡超.公路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与成本控制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
[6]蒙玉峰.铁路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研究[C].科技创新导报,2010.
[7]吕云胜.对如何加强工程物资采购监管的探讨[J].管理前岩,2009.
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3
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目前已经有4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协定。中国在加入WTO的承诺中表示在加入时起就会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并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2002年2月,中国正式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2007年12月,中国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并于2008年2月开始了与GPA成员的首轮磋商。根据加入GPA程序规定,加入申请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与GPA规则一致。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与GPA存在哪些差异呢?作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主要区别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目标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强调政府采购对本国产业的扶持功能。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GPA在协议开篇即强调不应对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提供保护,即使是扶持中小企业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也不能在参加方之间形成贸易壁垒。
范围不同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仅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GPA从实体和行为两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界定。实体标准是指GPA参加方政府机构以及“政府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机构”,这些机构无论是否使用财政资金,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行为标准是指采购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销售或转售。同时满足实体和行为标准的采购活动,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所以,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采购,军事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从事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的私营企业,其非商业销售和转售目的的采购也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至于GPA参加方相互开放哪些领域,要通过谈判确定。
采购对象不同
GPA要求其参加方参照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来界定采购对象。在货物方面,GPA将武器、化工原材料、工艺品、动植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都纳入采购对象范围。在服务方面,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文体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1大类100多小类,其中,科研开发、资产评估、定点医院、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我国由于国情和体制特殊性,这些服务项目大都不通过采购,而是财政出资兴办机构提供服务。在工程方面,GPA按工序和标的物类别,将工程分为工前准备、建楼、市政工程、后期施工、工程相关租赁等,仅限于《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CPC)51项下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网络系统、货物项目集成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些与新建工程打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都属于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和程序
GPA规定的采购方式比较少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5种方式。GPA只规定了3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其中,GPA的公开招标等同于我国的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类似于我国的邀请招标。GPA的限制性招标适用于因情况特殊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不局限于单一供应商,我国的询价和单一来源只是限制性招标的特例。
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不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GPA只强调采购方式的竞争性,对于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给予了同等地位,允许采购人从这两种方式中任意选择。实践中,GPA参加方广泛采用选择性招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比重还不到10%。
GPA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
GPA强调信息公开透明,对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如规定特定情况下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可以作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的一个采购环节,也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GPA关于等标期的规定也很灵活。公开招标等标期不得少于40天,但允许在一些情况下适当缩短等标期,如已预先公告或延续性合同,等标期可缩短至24天;如采购市场上常见的、通用型的“货架商品”,可以缩短至13天;如项目时间非常紧急或以电子方式接受投标书时,可缩短至10天等。
GPA对电子化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电子化作为一种采购方式,但并没有相关规定。GPA 对电子化采购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前事先公布电子系统的评标方法,包括数学公式,并允许大幅度缩短电子采购等标期,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投标和保存采购文件,倡导通过网站公开采购信息等。
供应商资格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与GPA相比还是比较原则。具体区别如下:
关于供应商库
我国对供应商库管理没有做出详细规定。GPA鼓励采购人建立“常用供应商名单”,即供应商库,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管理,并给予名单内外的供应商同等待遇。
关于资格预审
我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选择至少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GPA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不允许进行资格预审,只有当投标文件都收到后,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采用选择性招标时,GPA也不鼓励采购人对每个项目进行资格预审,通常是从供应商库中选择几家邀请投标,只有库外的供应商希望参与时,才进行资格预审。
关于资格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GPA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旨在消除歧视。GPA规定,供应商在全球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都可以作为其投标资质,并适当考虑投标供应商及其法律关联公司的总体实力。GPA还规定,采购人及其附属机构的审查程序应统一。即一个采购人对某个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其下属机构不应再进行类似审查。
评标
关于评标方法
我国允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3种评标方法,实际上性价比法也是一种综合评分法。GPA只规定了2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从实践情况看,GPA参加方大都强调物有所值,并不要求价格最低,综合评分法使用范围更广。
关于技术性标准
我国规定,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可以实施强制性标准,这种标准不一定是国际通行的标准。GPA规定,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
关于更改评标标准
我国不允许在评标中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GPA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只要采购人对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所有修改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允许所有供应商根据修改后的要求重新提出投标文件。
关于低价中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GPA允许低价中标,规定如果出现异常低价或条件异常优惠的标书,采购人可以询问该投标人,以保证该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条款。
信息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媒体
GPA对于中央实体的信息公开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中央实体采购信息必须在单一的、免费的网站上公布;关于次中央实体,没有要求必须单一网站,但也应提供免费的电子访问方式。此外,GPA还要求各参加方应在加入谈判时,将其采购信息刊物在附录2至4中明确。其中,附录2是公布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3是公布供应商常设名单管理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4是公布法律法规的刊物清单。
关于公告内容
我国主要针对招标信息公开作了要求,对于其他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涉及很少。GPA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资格审查、授予合同、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公告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供应商权利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供应商一般都是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供应商的信息要求权作出规定。GPA规定,采购人应迅速向提出要求的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赋予供应商对于信息的主动知情权。
关于公告语言
GPA并不要求以WTO官方语言进行全文公告,只要求采购人以一种WTO官方语言,公布简要的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采购标的物、招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址。
救济机制
关于前置质疑程序
我国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首先提出质疑。GPA允许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是否违反GPA进行磋商,但磋商不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只是为了促进沟通的选择性程序。
关于投诉期限
我国规定质疑的时限是7日,质疑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投诉。GPA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疑事由时起10日内,向审议机构提出投诉。
关于受理机构
我国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投诉的受理机关,在财政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中,还是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此外,我国工程项目投诉受理机构还存在权力不明的问题。GPA规定了投诉受理机构应为法院,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理机构。如果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其中立。
关于审理方式
我国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GPA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有权要求公开的、当面的审理,还可要求证人出席。
关于强制临时措施
政府采购中的强制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中止采购(暂停采购或中止合同)和赔偿损失。我国规定投诉处理机构有暂停采购活动的权力,并规定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规定不具体。GPA规定,临时措施是为纠正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旨在惩罚或报复。
关于国际争端解决
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4
关键词: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风险管理
0 引言
在企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物资要求与资金要求的满足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采购是物资要求满足的根本。在采购的过程中通常会包含很多环节,而每个环节中都存在着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企业刚好、更顺利的发展,企业就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而要想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就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同时针对其中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当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就需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1 企业物资采购风险
在企业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而各种风险又都存在于各个环节。企业要想从根本上防范风险,就需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风险。
(一)质量风险
质量风险在企业物资采购中具有重要的影响。质量风险通常指的是产品的品质和交货、供应商的供货方面。产品的品质和交货在市场中通常指的是所购入的原材料某种性能并不能达到采购的规格与购入原材料本身品质就非常低劣。如常见的有在产品缴获的时候,由于运输造成的损坏或者货物发错等情况。当然也有的时候出现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物资采购标准突然发生改变,导致产品质量不能获得满足[1]。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就容易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另外就是供货商供货,指的是供货商有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来供货。常见的有延期交货、产品不达标等。合作方或者是供应商投资方向发生改变,就会造成采购的物资停产,导致企业需要寻求另外一家买家,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会给产品质量与供应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就是采购合同的风险。供应方与采购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此环节中会面临多种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存在合同主体虚假、供应商设置虚假合同以及虚假注册等。供货商通过虚假合同谋取利益。另外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制度不健全与缺乏评价制度等都是常见的合同风险。
(三)成本风险
成本风险最为关键的就是采购成本风险。在企业物资采购的过程中,费用与成本直接决定采购成本的高低。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购合理的数量,如果采购物资数量较多,就会造成产品积压,成本增加。当然,运输方式不当同样会产生成本风险,采购回来的产品不进行适当的存储,就容易导致产品损坏或者磨损。因而,在企业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需要合理、是当存储产品,才有利于降低成本。
2 企业物资采购风险方法措施
在充分了解、认识采购风险的情况下,实行风险防范。防范风险必须在风险发生之前进行防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控制。通常情况下,企业物资采购中的风险防范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行。
(一)降低采购成本
企业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通过降低采购成本来防范风险。而企业物资采购成本的降低可以通过这几方面来实行。首先,多种采购方式并用。在实际采购中,采购方式灵活多样。企业可以通过有限竞争招标、公开竞争招标、多种招标方式以及询价等方进行采购。其次,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合理的配置,在科学分析市场需求与库存量的方面做出一个详细的计划。采购计划的内容主要包含数量、品种、预算价格以及到货时间等。再次,制定预算。预算就是对物资采购的成本进行预测,合理控制采购中德成本。最后,建立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强的队伍。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为有效防范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需要建立监督机制与审查制度。建立完整的采购机制,其中必然包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与风险防范等多项内容,同时在企业物资采购的过程中明确采购指责与目标。与此同时,企业物资采购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就是审计监督。而该项工作可以通过建立审计监督制度来落实。
(三)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查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咨询,通过这一系列的采购合同审查,能够避免合同风险的出现。而合同内部审查总体而言应当包括这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主要包含标的与质量、数量,同时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合同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采用何种争议解决的方式。其次,审查合同产生的过程,审查过程就需要对合同的笑意与必要性进行审查,关于采购方式的选择和供应商的县官情况曾,进行审查。最后,审查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物资采购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成本的在合同范围内。
3 结语
在企业物资采购的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风险,而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成本。因此,企业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做好风险防范。风险防范实施的当,有助于企业规避各种风险。
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5
关键词:集中采购 审计分析 操作规程 询价 定点采购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37-02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有效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直接拥有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难以保证。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⑹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全面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购方式选择。审计实践发现,多数中心支行采购中,或者在采购档案中表现的多为询价方式,部分标注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因其操作环节缺少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记录、正式标书等要素,实质上也是询价方式,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紧、竞标和谈判成本过高而被迫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询价方式适用的范围尚不完全清楚,认为询价简便易行,进而任意使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因行业标准不一致或有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报价,需要供应商详细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参数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供采购方选择,但实际中,会计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实质特征,为满足采购多样的要求,将本应划为询价的项目定义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形式,执行中应重点关注标书的全面性,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典型采购项目实施。(1)种类多、单价低、需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对大额支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面对紧急、小额需求时,选择直接购买,该行为属于零星采购范畴,与制度要求不符。(2)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购方面,仅与谋加油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未针对具体情况就采购事宜进行例外、事前约定,实际执行中出现未在协议公司加油的现象;维修、保养方面,多数中心支行通常只与当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际执行中,进口车在协议公司无法维修,便交由品牌授权机构维修,与机动车管理办法相违背;定点维修并非要求仅可在一个固定公司维修,而是应将机动车分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维修、保养机构,提高机动车养护水平;机动车保险采购中,多数中心支行对保费金额、投保项目进行推敲,通常直接选择与知名财险公司缔约,而不关注具体的条款约定、赔付标准,在极端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出现易诱发大额免赔、自担风险的情况,如,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方面,针对责任比例与赔付的约定不同。(3)2015-2016年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载采购目录,实践中,部分机构仅将该文件直接提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服务器、钞票处理设备等未予以关注。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行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尤其是非招标方式流程、基本要求;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鉴于部分商品单价低、采购频率不易确定的特点,定点采购应为最佳采购方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参考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范围、整零比,选择合适险种,固定合作关系,减少赔付环节难点;维修保养方面,应当根据现有车辆状况,合理分配场所,做到相对固定,批量结算,提高资金效率;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以上表述是在工作中对集中采购业务的一些见解,文中典型问题以地市中心支行审计发现为主。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14〕53号)
常见的采购方式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构建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raises the financial funds use efficiency, reduces the waste, suppresses the corrupt effective way, but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did not have the unification legal adjustment, cause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lack the unification the legal basis. this article mainly proposed two views o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s construction: first, establish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undamental law; second, perfec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cessary method.
key 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regime; construction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