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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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1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化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中的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后日以继夜的运营,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轨道交通项目开发运营,即意味着亟需高效优质设备的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并不断进行完善、规范,从而更好的适应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强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进行规范化管理是确保城市交通安全运营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促进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现状以及规范化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对应措施以强化管理的规范化,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发展。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现状

随着城市人口、私有车辆以及城市建筑等方面的数量及规模的增加,城市轨道交通于交通系统中的地位及重量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人们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而相比之下,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不足也逐渐呈现,针对这一问题,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性。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问题

规范化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保障交通运营的关键,若运营管理存在问题,极易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我国当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多于自发基础上开展,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模式多样,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成为维持城市交通稳定运行的重要问题。

1管理模式不规范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于规划建设、投资体制以及网络化要求等方面,各地的处理方式不一,致使所形成的管理体制与模式也不尽相同。对于建设、融资、物业开发及运营等内容,部分城市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而部分城市则采取分项管理方式进行处理,也有部分城市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统一,致使原本应以安全运营为主旨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偏向性,同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技术进步及整体发展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城市管理交通运营的管理模式多样化,会致使国家规定的管理标准及安全运营管理机制有所偏差,不利于交通运营发展。

2管理标准不规范

我国各城市大小规模不一,其投资渠道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的基础设备标准、线路形态、网络规模以及设备技术等各方面也不相同。这一情况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运营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的协调管理与应急处置。

3管理制度

我国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同程度上都有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出现,而当问题暴露后再制定相应的补救性措施,未免有些亡羊补牢。而现有的管理制度多存在不同程度的独特性和局限性,难以形成全行业所需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性缺失,这一问题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时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

三、规范化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为一项复杂且系统性的体系,在包含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等基础管理系统的同时,对于统筹指挥的管理平台也有涉及。在完善和规范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以所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安全管理作为整个管理理念的核心,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1管理原则的规范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工作实际多以不同领域需求作为期管理目标,为规范运营管理,需以相关管理原则为基础,强化管理规范的效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为较为复杂的统筹型工作体系,因此,施行管理措施时需强化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其中,运营机构以及运营工作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管理,因此为突出这一管理重点,需规范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性,以促进轨道交通运营的可靠性。而在规范安全管理时,不仅涉及轨道交通运行线路调度、车务工作,同时也涵盖了设备维修等方面。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各大系统的规范化

鉴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较为复杂,在管理过程中,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平台的安全可靠,需对各大系统管理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

首先,应规范化轨道交通的运营组织。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需以社会价值为主要的内容,以安全管理为重点,而不是经济效益。即要求轨道交通的运营组织以服务城市发展为目标,科学、合理的配置城市资源。规范化的轨道交通运营组织,以服务为标准,能够深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机制,同时能够规范化管理职责,避免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运营模式。只有在规范化的运营组织的管理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才能够更为科学、合理的进行。

第二,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维持稳定的关键因素,管理系统负责交通运营的安全性、运力调度以及时间调整等,所以规范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十分重要,主要包括对调度平台、交通运行、设备以及运营平台等方面的内容。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正常调度为交通有效运行的关键,需对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以避免由于调度不当而出现的交通事故。对于列车运行管理时,主要内容有驾驶员、乘务人员的管理,交通运行情况的管理,以及列车设备的检修等,规范化列车运行管理,为交通安全运行的关键。同时,规范化交通设备的维护管理也是一项关键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于设备的维护、检修以及保养等方面的管理,对于电力系统的信号、通信、电力供应、消防以及电梯系统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需规范化运营平台的管理,主要为安全系统、运营风险及事故应急这三方面。

结语: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够保障轨道交通高效、稳定、安全的进行日常运行。对于所出现的运营管理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规范化,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徐永能,陈城辉,刘述芳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阶段项目安全流程管理优化[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1(z1):564-567.

[2]王英.浅谈班组规范化管理在打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优质服务品牌中的作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3).

[3]沈小兵,司景田.城市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编码[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2,15(12):14-17.

[4]齐佳慧.规范化管理在轨道交通运营优质服务品牌打造中的作用[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4,(5):49-49.

[5]于赛英.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几点建议[J].职业技术,2014,(10):85-8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2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经过调查研究发展,当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城市轨道经常出现无故停车或者是上车乘客被门夹等问题。在城市轨道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列出无故停车的现象,而且经常出现还没有等乘客进入车厢内就被夹在了门缝里,或者是列车已经行驶,但是列车的门不能够正常的闭合,或者是有漏洞,不能完全闭合等问题,这就造成了安全的隐患,对出行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其次,城市轨道的运行一旦某一列车出现晚点问题,就会影响到其他批次列车的正常运行。整个城市的轨道交通都属于同一个交通运输网,都是在同一个网络控制之下,所以,一辆列车晚点或者出现故障,就会影响到整个轨道交通网的运输,造成整个交通网的中断,这样就延误了人们的出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不便。最后,城市轨道交通过程中列车偏离轨道,造成侧翻,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一旦城市轨道列车在运行中出现了偏离轨道的现象,就会造成整个列车的乘客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样的事故情节比较的恶劣,但是依然会有发生,不能够完全避免。

2城市轨道交通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经过城市轨道交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为原因。这里所说的人为原因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工作人员由于技术不过关或者是大意的人为失误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的故障发生;另一方面,乘客的违规上车,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车,人员太过拥挤,导致了上车时相互利用,互相的推挤,不能够及时进入车厢,被挤在门缝里。另外就是检修人员不能够正常的进行检修,或者是在进行列车轨道检查时没有发现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设备技术原因。城市轨道交通过程中,轨道的运行、停车、关门等行为都是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一旦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在检修故障时未发现,导致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另外,在操作中人为的失误也是不可避免的,这都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的问题出现,导致安全隐患,威胁到乘客的生命安全。当然,任何的设备都有自己的使用寿命和周期,如果使用过程超出了年限,就会造成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第三,突发的事故。当然也会有一些不可阻挡的外力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说周围环境中的电线杆倒在了轨道上,或者是由于雷电暴雨影响到了网络的正常运行,这就会造成了无法避免的突然停车或者是车厢内突然停电等现状。所以说城市轨道交通的系统比较的脆弱,一旦外力影响就会造成问题的出现。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操作

3.1强化管理模式,优化理论设计

系统安全学属于系统工程学的分支,系统工程中的三维结构理论主要集中研究了系统学科知识、逻辑程序、工作阶段有关的研究理论。在系统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三维结构理论,主要依据实际状况对生产运营过程、系统性理论、事故过程管控、安全目标进行理论层面的汇总分析。

3.2形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

建立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质量的关键。可以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意愿,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意识两个方面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之下才能够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实现安全管理的细节化和体系化。人机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公司最为重视的工作内容,因此针对具体的对象建立一个系统的安全准则和安全规范,可以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模式水平得到提高,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价值。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成立安全咨询部门,并在安全管理的标准指导下为突发的安全事故作出积极的应对行为。安全咨询部门要承担起定时检测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任,考察运营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考察交通运输工具的质量,从各个方面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安全性。

3.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应急措施需要从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起,因为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从预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出发,在安全规章制度中要对这些安全隐患有所涉及,并设计应急措施。另外合理利用安全规章制度防止交通运营过程中出现安全风险引发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现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这是无法彻底避免的,因此必须要针对那些已经暴露在外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制度设计和规范建设的环节。并且要保证所制定的规范和制度要符合所在城市的交通运营实际情况,减少城市交通安全问题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人”是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内容。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操作、管理等都是由人进行的,因此要从设计人员的设计环节开始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必须要聘请专业人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要具备专业技术,要定期安排工作人员接受技术培训。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信息,以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从全局上把握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外针对城市轨道交通中的乘客,也要制定规范和制度约束乘客的行为,防止乘客行为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3.4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文化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安全管理模式水平的另外一个方法。需要安全管理人员从运营人员、乘客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着手进行工作,实现运营人员操作上的安全,乘客乘车的安全。为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理念能够准确地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可以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文化为核心,加强安全管理理念的宣传,培养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要令交通运输公司内部人员的安全运营意识得到大大提高,同时要保证城市内的乘车人员形成安全乘车的意识。针对企业内部的人员可以采取安全运营技术培训,而针对乘客则可以采用广告和其他的宣讲活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需要依靠工作人员和乘客人员的支持理解。但同时因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质量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便可以利用这一点,让安全运营的意识和安全乘车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当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安全文化建设起来之后,将会有利于形成具有生命力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

4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需要依据城市的具体情况选择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民众安全文化教育,优化安全管理理论设计,确定管理指导方针,促使整个轨道交通的运营更加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吕佳.浅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3:28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4

关键词:层次分析法;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

近年来,我国轨道交通建设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而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及其水平对整个轨道交通网安全运营意义重大。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确保轨道交通建设有序开展,亦可更好地缓解交通需求量逐渐增大和城市交通问题,且发展公共交通是处理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途径。现代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早已实现了数字化、智能化,但其间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探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对轨道交通建设水平的提升有着极大推动作用。

1 城市轨道交通特点

轨道交通属于公共交通的一种,西方国家的交通运输业发展飞速,且诸多成功经验表明,大客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有效缓解城市公共交通的状况,城市轨道交通具备其固定的线路和敷设的固定轨道,且具备相对应的运输车辆及其服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于城市中以车辆于固定导轨上运行,且多用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我国相关标准是将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为以电能作为动力,再以轮轨方式快速运输的公共交通的总称,通常是地铁及轻轨和有轨电车。国际上现有的城市轨道交通形式主要是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城市铁路、磁悬浮系统、线性电车系统、新交通系统,而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则是地铁、轻轨交通、市郊铁路。轨道交通运营速度及其客运量和乘车时间,再是能耗与营运成本等方面优势较大,且其服务水平高,比如其正点率高、舒适性好、安全性高、占地面积小、环境污染小。

2 层次分析法基本形式

层次分析法应用时,可设其判断矩阵是A,同层次中的指标数量则是m,这时的A=(aij)nxn,aij表示同层次中的指标i、j的重要性。其间重要性均是以1-9转序排列表示的,1则表明两者是一样重要的,3则表示其前指标比后指标略重要,5则是表示前指标比后指标明显重要,7则是表示前指标比后指标重要的多,9是表示前指标比后指标极为重要,而2、4、6、8均为其临近判断中间值。具体而言,展开层次分析时,应对其设定矩阵进行检验,这里主要是计算其一致性指标IC,计算其一致性指标评估,最终获得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也就是IR。根据以上两个指标可获得一致性比例,如果此比例小于0.1,则表示判断矩阵具备一致性,可用于实际工作中,不过若是其结果大于0.1,这时就说明矩阵需要修改与完善。

3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措施

3.1 指标选择适当化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体系构建应选择适当的指标,着眼于层次分析法,则表明其最重要的是构建层次分析结构模型,也就是其相应的指标体系。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包括行车管理、站务管理、票务管理、车站设备管理这四个方面,其属于一个有机系统,此类管理系统构建完成之后,再全面分析运营系统各个相关因素,比如运营指挥、运营控制、维修控制、车厂控制、车厂信号控制、人员秩序管理、站台秩序管理、卫生环境保持、广告招商服务、向导标识完备、车务部票务管理、票务稽查、财务管理等相关因素均作为方案层,其间行车管理与站务管理和票务管理、车站设备管理为准则层,从而深层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中各因素之间存在的关系,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层次分析结构模型图。

3.2 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合理化

这里强调的是要依据AHP原理及其程度进行,且聘请专业进行各层要素重要程度的判断与比较。之后于1-9之间对各个元素进行打分,最终得到相应的元素重要性判断矩阵;再是把某层的元素与各层元素进行重要性单排序,这时就可得到某层元素相对于各层元素的重要性判断矩阵;还要采用yaahp0.4.0软件计算其各个层次的指标权重,再基于此进行严格的一致性检验。

3.3 层次总排序、一致性检验科学化

单排序一致性比例均小于0.1,这也说明其各个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均可接受。同个层次中的层次单排序结果十分重要,其可计算出某层元素相较于另一层的重要性全权值,或者是获得与更多层的重要性权重,之后再对其进行总排序。而总排序强调的是同层次中的元素对目标层的重要性。

3.4 结构模型计算结果准确化

基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层次分析结构模型计算获得的大量数据与结果,可快速判定运营成本运行因素,更能获得基准层中的因素于轨道交通运营体系的重要性排序,比如行车管理、车站设备管理、站务管理、票务管理。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方案层排序是应急处理设备、运营指挥、运营控制、维修控制、配套设施建设、车厂控制、财务管理、自动售检票设备、卫生环境保持、车厂信号控制、站台秩序管理、向导标识管理、人员秩序管理、票务设备及其维修、车务部票务管理、票务稽查、广告招商服务、物资采购及其印刷,而这些排序均可体现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控制情况。

3.5 行车管理成本控制科学化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控制工作十分重要,行车管理及车站设备管理成本控制非常关键,且其站务管理工作亦不可马虎,票务管理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不过具体而言,控制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时,应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作效率及其业绩,且不断提高行车管理成本控制水平。相关部门应积极引进新型管理方法,促使其控制工作模式化。再是要加强培训,以便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培训制度,以科学的管理机制有效控制行车管理成本。

4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公共交通必要的主干线,客流运输量大,更是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生命线工程,最终的建成运营与居民的日常出行、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此类交通方式低能耗、低污染,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其属于最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可推动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亦可带动城市交通轨道周边区域的发展,从而推动城市繁荣,以便更好地缓解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和住房紧张等方面问题,可有效改善城市绿化面积小、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推动整座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尽管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速,但其间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也说明探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对轨道交通建设水平的提升有着极大推动作用,文章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特点,简述了层次分析法基本形式,探讨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成本控制措施,为轨道交通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周春燕.上海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控制刍议[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7).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5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满意度

一、城市轨道交通服务需求现状

城市轨道交通是我国现有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舒适性、便捷性、可靠性等强大优势,对于人们的出行方式的选择有较大影响。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感受和体验也不断加深,并且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的提升有着更加强烈的需求。总体来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提升需求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城市轨道交通因其运输速度快、运输可靠性高,安全等特点,已成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首要方式。近年来,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迅速,运营范围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2018年2月,中国已有35个城市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如何在不断扩大运输量的前提下提升国内轨道交通的服务质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随着轨道交通网络的不断扩大,轨道交通服务质量也随之不断发展和提高,国内同行业在推广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品牌的过程中做出了各种尝试。其中不乏优秀的理念和颇具探索性的思维方式,涌现出一批特色站点、典型人物和特色服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来说,创新服务理念、更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是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模式

1.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目的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乘客对服务的需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整体服务水平,打造优质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运营品牌。

2.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列车运行图、运营计划的编制、车站服务人员的培训、车辆运营调度、客运组织工作、车辆管理、票价制定等。

三、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提升方案

1.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

(1)榜样树立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人员的培训重点之一是树立榜样,榜样效应对提高服务质量,塑造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树立榜样,制定服务红线,明确奖惩措施,可增强企业内部的竞争氛围,促使员工努力提高其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榜样群体在工作中将起到引领作用,以身作则贯彻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标准,带动整个团队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建立榜样群体,强力促进了企业服务品牌的推广。(2)服务意识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人员培训应强调“急乘客之所急,思乘客之所求”的服务理念,从乘客角度设身处地地反思现有服务的问题。服务人员应以热情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面对每位乘客,对于乘客在寻求帮助期间常有的急躁情绪予以耐心安抚。对乘客的每个问题力求全面解答,对涉及自身职责范围外的工作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交接,确保乘客出行期间的舒适、愉悦。(3)应急预案处置车站内常发生因乘客不熟悉乘车流程导致的小规模秩序混乱,以及短时间客流量大幅增加引起的客流拥堵现象。此时固定岗位的服务人员工作负荷量将会倍增,管理方需要增加出入口、大门、安全门及防护门和乘客停滞处的旅客疏导人员。增加车站的广播次数,根据站内实时情况更新内容,并利用广播指导旅客加快进出车站的速度,保证乘客进出站和上下车两个重要时间节点秩序稳定,加快大客流疏散速度。

2.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设备的维护和提升

(1)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设备的维护①自动售票检票设备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设备主要包括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乘降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是地铁运营流程的重要环节,其便捷程度和运行的流畅程度对于服务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根据其影响因素提出的维护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客流方向,不同时段客流量的分析相应改变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放置地点。并统计高峰期排队人数和人均等待时间灵活控制开放设备的数量,从而减少乘客等待时间,提升服务效率;第二,安排设备的定时维护,在客流量较大时启用备用设备,降低现有设备的载客负荷。及时评估设备的故障率,损坏原因等,延长设备使用时间。②乘降设备车站内的乘降设备同样要注意其放置位置,尤其在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疏散大量乘客时要保证所有乘降设施的有效运行。首先,管理人员可通过对乘客出入站过程停留点的分析和平均花费时间判断乘降设备的容纳量是否满足客流需求;其次,自动扶梯设备的使用量大,需要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实时检修,避免因乘降设施的损坏造成的大量旅客停滞拥堵;第三,自动扶梯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灾区”,在大量乘客使用时经常发生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为自动扶梯跌落或踩踏而造成的乘客伤害。受伤者主要是老年人和儿童。可以将每百万乘客中负责乘客伤害的发生率,即统计期间(每百万乘客)负责乘客伤害与总客运量的比率作为衡量乘降设备是否安全的主要指标。(2)信息技术的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结合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目前信息技术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应用主要包括监控及通信两个方面。监控系统主要监控列车运行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列车的运行状态,设备运行,安全信息的相关监控等。通过对列车运行中各项指标的监控,获取实时数据和相关图像,及时发现列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列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车辆的安全。通信系统是整个地铁管理系统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车辆运行管理信息建设的重要保证。通信系统可以根据其面对的对象合理地划分信息。不同职位的员工具有不同的信息,可以有效提高地铁各部门员工的工作效率。

3.对乘客安全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保障。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准则,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车站内部人员流量大,易发因人流拥挤、客流对冲引起的踩踏等安全事故。同时,由于车站结构特点,发生危险事故时难以及时疏散人员。因此,为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乘客运输的安全性,服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以有效避免因服务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和安全技能不足而引起的事故,消除隐患。4.评估乘客满意度乘客满意度是乘客在使用城市轨道交通时对其服务质量产生的实际体验。这种经验可以帮助管理者发现现有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了解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与乘客的实际需求的差距,因此,乘客满意度与服务质量指数间存在极大相关性,这意味着服务质量由乘客的满意程度决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对缓解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促进城市经济快速流动起着重要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上,往往容易低估运营服务的需求。忽视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的评估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低下,轨道交通利用效率低下,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并将大量潜在的客流转移到其他运输方式上。改善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行,可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良性发展。就乘客满意度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服务质量改善措施:(1)信息提供。以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地为乘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加大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出行的宣传推广;(2)运行间隔。灵活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之间的平均间隔时间,促使运力合理分配,降低乘客平均等待时间;(3)运营时长。根据客流集中的时间以及节假日客流情况,合理安排运营服务时长;(4)步行距离。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时应保证车站的合理分布,提升乘客乘车便捷感。(5)换乘便利。换乘便利是指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换乘或在轨道交通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换乘以完成行程的便利程度;(6)设施的舒适度。在候车、乘车过程中,改善服务环境的设计方式,提升乘客对乘车舒适性的满意程度;(7)合理定价。评估乘客对现有购票方式和票价计算的满意程度和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范文6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应急后备预案 优化建议

中图分类号:U984.19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主要城市都建设了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群体大、运行压力大、技术高、可靠性期望较高,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或应急运营处理不当,社会影响巨大,且现阶段,高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才缺口较大。因此必须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类型和原因,研究轨道交通各系统的应急后备运营方案,并完善设计、建造、响应、联动等方案,并采用预防,预案,联动等综合手段,力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高效、优质”的服务质量目标。

1 突发事件类型及原因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近100年内所发生的170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后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类:泛指天灾、地质灾害、恶劣气候等。主要表现形式及症状有:振动、断层、滑坡、塌陷、沉降、雷暴、台风、暴雪、大雾、洪水、冰冻、高温等。(2)恐怖事件及战争:主要是战争、恐怖袭击、恶意破坏等活动。主要表现形式及症状有:恶意破坏、毒气、爆炸、劫持、人身伤害等。(3)设备系统故障:指认为或设备系统可靠性等,主要表现形式有断电、荷载变化、侵限、误操作、干扰、失控、老化、稳定性降低、乱码等。(4)临时性情况:主要是指社会活动等其他因素带来的临时性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旅游旺季、节日等引起的大客流、乘客跳轨或误入轨行区、火灾等。

虽然进行了分类,但是有些应急事件会引发出其他附带的应急事件,比如冰雪天气除了轨道交通除了要应对冰雪之外;设备可靠性也会降低,可能出现设备故障。因此现实中应急事件会发生多种类型并发或相互触发的情况。结合所收集的城市轨道应急事件数据,发现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频发衍生现象最为严重,共95件,占总数的57%;临时情况次之,达到了41件,占总数的24%,以跳轨或误入轨道居多;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分别发生21起、11起,分别占总数的12%,6%,如表1、图1所示。

2 突发事件的主要应急后备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突发事件应急后备措施应当目的明确,优先保证基本运营服务和安全,在能够保证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及服务质量。应当达到预防及时准确、处理稳定成熟、预案简单有效、联动迅速高效的效果。

2.1 自然灾害类主要应急后备处理措施

对于自然灾害,由于难以从源头消除,只能尽量准确地预警以及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来规避相关影响。对于预警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共享的预警系统,通过联动机制为轨道交通提供相关的预警服务,如地震监测预报、气象监测预报、不良地质监测预报、水位采样等。与此同时,除了社会共享的预警系统以外,轨道交通系统内部也应当有专项的预警系统,如对隧道及路基沉降进行监测预警,室外的相关系统设备进行状态监测,水泵水位监测等。这样通过内外预警结合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小自然灾害对地铁运营的直接影响。此外,还要充分评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设备系统故障以及临时性大客流等情况。近期极端天气较多,城市大面积排水内涝也成为城市轨道需要重视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排涝应当堵截和疏通相结合。在冬天极寒条件下,应当重点排查接触网结冰和道岔融雪是否完善,高架车站应排查是否有雨雪飘入站内通道,预防乘客及工作人员滑倒摔伤。夏天,应重点防范台风、热浪等极端气候,空调温度调节应及时,高架车站的雨棚及室外附属物应当排查加固。并准备好相应物资。此外在后续工程中,应当充分反思优化设计,如车辆段选址的标高,高架站应采用适当封闭结构,雨棚室外附属物应采用成熟稳固的工艺,排水设计标准应当适当提高,出入口应适当高出地面,并且加盖等。

2.2 恐怖事件的主要应急后备处理措施

恐怖事件的发生也是轨道交通运营部门不可预见的,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减小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目前一线城市均举办过国际性大型展览会或运动会,在轨道交通也均配备了安检安防系统,效果良好,并且现在建设部也已经发文建城[2010]94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阶段城市轨道交通配置安检安防设备。通过必要的安检程序,可以有效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此外,配置城市轨道交通专门的消防和公安部门,并进驻相关车站,可以有效提高相关恐怖事件的处理能力。此类事件应急处理,必须充分重视疏散和通风排烟,尤其是电扶梯、屏蔽门、自动售检票闸机这些设备系统需要状态良好,建议此类设备在车站控制室内具有应急后备控制功能。此外运营人员要做好人员疏导和应急指挥工作。并配合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门抢险救灾工作。

2.3 设备系统故障的主要应急后备处理措施

由于设备系统故障主要为轨道交通内部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可控的。从最开始工程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对于系统的应急后备模式,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后备模式的功能,要求后备模式功能尽可能接近正常运营;另一种观点是过分强调后备模式功能是对系统正常模式稳定运行补充的表现。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的建造和设计应当兼顾这两种观点。重要系统应当采用冗余、热备、环网、分布式、集群、异地灾备等结构,尽量提高系统可靠性。并且设计原则应当采取故障导向安全原则,防止误操作原则,逻辑锁闭原则。最大程度上提高系统的容错性和安全性。

除此以外,对于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采用“状态修”的理念,最大程度上减小设备系统故障对实际运营的影响。

重要的系统设备应当具有后备运行模式:如信号系统的后备模式,除正常CBTC模式以外,还需具备站间联锁、点式ATP以及点式ATO功能。供电除正常情况外还需要具有UPS及EPS。此外,对于一些设备还需要有现场手操,硬线后备控制等功能。控制中心也具有异地后备控制中心功能等。在此类设备系统故障,处理,传统一线城市地铁运营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可充分借鉴运用。

现在一些城市的轨道交通出现了跨江长大区间,对于跨江隧道长大区间内的列车及其他设备故障抢险,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此外,由于轨道交通很多设备为委外维修,因此当设备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保证设备厂家能够第一时间到现场响应排查故障。并且联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调度、值班、维修、客服人员一起进行相关的作业预案处理。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较高,若设备系统长期稳定运行,运营人员也会对自动化设备有较大的依赖,因此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系统瘫痪下的人工作业运营。最大程度上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技能及职业素养。

2.4 临时性情况的应急后备处理措施

对于临时性大客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设计、运营方应充分考虑评估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做好相关设计预留和运营措施、预案的建立。如节假日和相关大型社会活动,可以通过相关预警情况,进行相关客流的评估,增加发车密度或者采取相关的限流措施等。并每年通过必要的实际演戏演练,来培养处理这类临时性情况的应急后备能力,逐步把这种“临时性”转变成为“常态性”。

3 城市轨道交通处理突发性事件应急后备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水平距离国外先进运营水平尚存在一些差距,尤其是新兴城市,运营经验少。但从之前的事故分析来看,突发事件处理中掌握的信息越多,联动功能越丰富,那么处理和预防效果较好,因此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应大力推广集成系统和信息交互系统:如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维修管理系统,综合培训系统等。

另外,地铁公司应当和城市应急救灾、气象、预警、公安、消防、交管、电力等部门进行相关联动协同工作。并且平时进行相关的协同演练和培训工作。最大程度上,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应急后备处理能力。

最后,建议每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立起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可以进行网络化协调操作,创建专门的应急后备处理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和评估,进行相关的仿真与模拟演练,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估处置方法和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锐.谈ATS系统备用模式.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0(3).

[2] 居理.移动闭塞后备系统的应用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