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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采购方式范文1
1、询价采购
询价方式是在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况下采取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的实质是采购人对所需货物没有特定规格要求,只对几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采购预算应在50万以下的项目,商品类别以通用设备为主(详见附表)。以上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执行。
2、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预算原则上50万以下的项目,结合以上特点来运用。商品类别以专用设备、工程类、服务类为主(详见附表)。
3、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从这些特定条件的内容上看,都是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人没有其他的选择或替代,但又必须进行采购。该方式的采用需严格审批制度,由县纪委签署意见。
3、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方式采购分公开和邀请。公开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来执行。因我县实际采购量小、无采购年度预算、市场薄弱等原因,导致公开方式难以实施。原则上,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方式采购(详见附表)。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运用
1、询价、竞争性谈判的运用
实行信息公开、报名公开、结果公开。
询价、竞争性谈判在评审过程出现有效报价人不足三家时,直接确定成交人。
供应商报价超财政预算的,征求采购人意见,确认能支付后可成交。
2、招标采购的运用
公开采购方式范文2
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目前已经有4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协定。中国在加入WTO的承诺中表示在加入时起就会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并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2002年2月,中国正式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2007年12月,中国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并于2008年2月开始了与GPA成员的首轮磋商。根据加入GPA程序规定,加入申请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与GPA规则一致。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与GPA存在哪些差异呢?作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主要区别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目标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强调政府采购对本国产业的扶持功能。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GPA在协议开篇即强调不应对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提供保护,即使是扶持中小企业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也不能在参加方之间形成贸易壁垒。
范围不同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仅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GPA从实体和行为两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界定。实体标准是指GPA参加方政府机构以及“政府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机构”,这些机构无论是否使用财政资金,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行为标准是指采购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销售或转售。同时满足实体和行为标准的采购活动,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所以,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采购,军事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从事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的私营企业,其非商业销售和转售目的的采购也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至于GPA参加方相互开放哪些领域,要通过谈判确定。
采购对象不同
GPA要求其参加方参照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来界定采购对象。在货物方面,GPA将武器、化工原材料、工艺品、动植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都纳入采购对象范围。在服务方面,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文体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1大类100多小类,其中,科研开发、资产评估、定点医院、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我国由于国情和体制特殊性,这些服务项目大都不通过采购,而是财政出资兴办机构提供服务。在工程方面,GPA按工序和标的物类别,将工程分为工前准备、建楼、市政工程、后期施工、工程相关租赁等,仅限于《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CPC)51项下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网络系统、货物项目集成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些与新建工程打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都属于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和程序
GPA规定的采购方式比较少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5种方式。GPA只规定了3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其中,GPA的公开招标等同于我国的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类似于我国的邀请招标。GPA的限制性招标适用于因情况特殊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不局限于单一供应商,我国的询价和单一来源只是限制性招标的特例。
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不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GPA只强调采购方式的竞争性,对于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给予了同等地位,允许采购人从这两种方式中任意选择。实践中,GPA参加方广泛采用选择性招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比重还不到10%。
GPA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
GPA强调信息公开透明,对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如规定特定情况下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可以作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的一个采购环节,也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GPA关于等标期的规定也很灵活。公开招标等标期不得少于40天,但允许在一些情况下适当缩短等标期,如已预先公告或延续性合同,等标期可缩短至24天;如采购市场上常见的、通用型的“货架商品”,可以缩短至13天;如项目时间非常紧急或以电子方式接受投标书时,可缩短至10天等。
GPA对电子化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电子化作为一种采购方式,但并没有相关规定。GPA 对电子化采购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前事先公布电子系统的评标方法,包括数学公式,并允许大幅度缩短电子采购等标期,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投标和保存采购文件,倡导通过网站公开采购信息等。
供应商资格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与GPA相比还是比较原则。具体区别如下:
关于供应商库
我国对供应商库管理没有做出详细规定。GPA鼓励采购人建立“常用供应商名单”,即供应商库,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管理,并给予名单内外的供应商同等待遇。
关于资格预审
我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选择至少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GPA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不允许进行资格预审,只有当投标文件都收到后,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采用选择性招标时,GPA也不鼓励采购人对每个项目进行资格预审,通常是从供应商库中选择几家邀请投标,只有库外的供应商希望参与时,才进行资格预审。
关于资格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GPA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旨在消除歧视。GPA规定,供应商在全球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都可以作为其投标资质,并适当考虑投标供应商及其法律关联公司的总体实力。GPA还规定,采购人及其附属机构的审查程序应统一。即一个采购人对某个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其下属机构不应再进行类似审查。
评标
关于评标方法
我国允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3种评标方法,实际上性价比法也是一种综合评分法。GPA只规定了2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从实践情况看,GPA参加方大都强调物有所值,并不要求价格最低,综合评分法使用范围更广。
关于技术性标准
我国规定,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可以实施强制性标准,这种标准不一定是国际通行的标准。GPA规定,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
关于更改评标标准
我国不允许在评标中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GPA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只要采购人对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所有修改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允许所有供应商根据修改后的要求重新提出投标文件。
关于低价中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GPA允许低价中标,规定如果出现异常低价或条件异常优惠的标书,采购人可以询问该投标人,以保证该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条款。
信息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媒体
GPA对于中央实体的信息公开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中央实体采购信息必须在单一的、免费的网站上公布;关于次中央实体,没有要求必须单一网站,但也应提供免费的电子访问方式。此外,GPA还要求各参加方应在加入谈判时,将其采购信息刊物在附录2至4中明确。其中,附录2是公布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3是公布供应商常设名单管理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4是公布法律法规的刊物清单。
关于公告内容
我国主要针对招标信息公开作了要求,对于其他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涉及很少。GPA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资格审查、授予合同、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公告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供应商权利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供应商一般都是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供应商的信息要求权作出规定。GPA规定,采购人应迅速向提出要求的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赋予供应商对于信息的主动知情权。
关于公告语言
GPA并不要求以WTO官方语言进行全文公告,只要求采购人以一种WTO官方语言,公布简要的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采购标的物、招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址。
救济机制
关于前置质疑程序
我国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首先提出质疑。GPA允许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是否违反GPA进行磋商,但磋商不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只是为了促进沟通的选择性程序。
关于投诉期限
我国规定质疑的时限是7日,质疑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投诉。GPA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疑事由时起10日内,向审议机构提出投诉。
关于受理机构
我国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投诉的受理机关,在财政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中,还是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此外,我国工程项目投诉受理机构还存在权力不明的问题。GPA规定了投诉受理机构应为法院,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理机构。如果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其中立。
关于审理方式
我国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GPA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有权要求公开的、当面的审理,还可要求证人出席。
关于强制临时措施
政府采购中的强制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中止采购(暂停采购或中止合同)和赔偿损失。我国规定投诉处理机构有暂停采购活动的权力,并规定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规定不具体。GPA规定,临时措施是为纠正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旨在惩罚或报复。
关于国际争端解决
公开采购方式范文3
随着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加快,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主要表现政府采购的环境、目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及要求等五个方面:即政府采购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变到全面推广阶段;由实行之初的单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转变到作为反腐倡廉“源头治理工程”、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制度创新的重要措施;由探索阶段转变到规范制度化管理阶段;由过去的管钱管物转变到按规范的招标程序为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由起步之初倍受关爱转变到迫切希望这项工作出成绩、出效果。基于上述的变化,影响和制约着当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就显现出来,如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政府采购与其他财政改革配套、政府采购规模和区域性大市场建设、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发展等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认识问题
政府采购己成为当今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分配形式的改革,是制度的创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政府采购不是可有可无。从政治意义上讲,实行政行采购己是大势所趋。江总书记在亚太经济工作会议上对外承诺,中国将在2010年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己列入了“十五”计划纲要”。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构筑财政收支全新体系的三大措施之一。
第二、政府采购不是一般的采购。政府采购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购物活动。政府采购是政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高级采购。政府采购的特点可概括为:一是按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有组织、计划的采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不是盲目的、无计划的,采购主体不是单位,不是个人,不是“采购员”。二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按有关法规,采用规范的采购方和采购程序运作,集中采购,统一招标,整个招投标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不是“暗箱”操作。三是政府采购全方位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效地抑制了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没有“油水”、“回扣”之说,也不存在讨价还价。四是政府采购的中标是由社会评委决定的,评委是从数百名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整个评委过程和定标结果接受管理部门和公正人员的监督;不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决定是否中标。
第三、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招标。政府采购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各级政府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
政府采购与招标有着紧密的联系,政府采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就是招标也就是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采购信息,广招供应商以形成公开竞争,从而取得质优价廉的物品或服务。因此,政府采购与招标仍有着很大的区别:
1、政府采购所规范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用于自身消费或公共事业的采购,而招标则不对使用人进行特别限定,任何企业、组织机构都可以采取这种采购方式。
2、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形式。政府采购可以公开招标、有限竞标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中按照最经济有效的原则任选其一。
3、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包括了以招标为重要形式的采购程序操作,而且包含管理采购计划的开始,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最终对采购结果的审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活动。
因此,政府采购与招标不矛盾,工作不冲突。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政府采购可以委托或中介机构包括工程招标在内进行执行,但招标不可能、也不能取代政府采购。
4、府采购的节支额不归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政府采购队伍建设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是新生事物,是令社会瞩目的全新工作,涉及经济学科、自然学科等多学科知识,更关系到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反腐倡廉。因此,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适应,不仅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性能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如果素质跟不上,就会出问题,就会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从客观上讲,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还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过去没有接触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所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就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采购机构应狠抓内部管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人为本,坚持“两手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用文明创建促工作。
公开采购方式范文4
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范围、规模,项目概况、条件理性方式
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其中第一章第二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局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概况
主要是介绍项目的名称、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许可、勘察设计及其相关核准手续的办理情况。
招标采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中学教学仪器采购项目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项目资金来源,这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招标采购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人;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采购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招标文件起草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招标范围、标段、标包的划分、投标资格
1)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范围。主要有工程施工现场准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现场准备是教学仪器设备安装必须具备的现场施工条件(包括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各种施工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等)。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永久性的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砼工程、金属结构工程、装饰工程、道路工程、构筑物工程等。设备安装包括机械、化工、冶金、电气、给排水等设备和管线安装,计算机网络、通信、消防监控系统的安装等。
2)招标标段划分。应注重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的标段划分。标段划分过大,必然减少投标人的数量,进而也影响到竞争的效果;标段划分过细,不利于吸引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企业前来投标,发挥不了规模效应,从而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造价;同时标段划分过细,标段之间的工序交接和验收问题就越多,各标段之间的衔接矛盾就越多,管理协调的难度就加大。所以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标段制定应依据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模式,管理力量、工期和规模,各单标段之间的技术关联性、投标竞争状况,并结合投标资格预审的资格能力条件,以及投标人可以选择的标段空间来划分,应以节约教学仪器设备投资、加快施工安装进度、便于学校管理为原则。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按照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项目及标段的规模、专业、范围、与承包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教学仪器设备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些主要是判定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格、能力合格(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经验、信誉和人员能力);正常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信用合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招标团队的组建、工作计划及实施与检查
招标采购团队的组建
为了成功完成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任务,保证采购质量,中学招标管理部门必须组建招标团队(有条件的中学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应分专业成立组建专家评委库),招标团队要有明确的采购目标,由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每个成员必须有清晰的角色定位和分工,团队成员能力互补,信息沟通顺畅;要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最好具有一定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计划
中学招标采购工作计划,主要是对中学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内容、时间、节点、程序的安排,确保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与整个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进度相衔接、配套、并按时完成。
招标采购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中学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团队中应有纪律、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并对招标采购过程中重要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工作环节设置检查点,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从而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要求,顺利完成中学总体采购计划。
总之,中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要正确分析中学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特点和管理特征以及相应的采购需求目标,据此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招标方案,选择确定中学招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和标准,并通过招标选择合适供应商,实现中学教学仪器设备项目采购的需求目标。
参考文献
公开采购方式范文5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公开采购方式范文6
关键词:高等学校 政府采购 问题 分析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63-03
高校政府采购,是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采购对象主要包括基建(修缮)工程、购买办公教学生活设备和图书教材等。采购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加强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对于推动高校内部管理科学化,维护公平正义,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反腐倡廉,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1.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部门预算是基础,重在资金的安排;政府采购是工具,重在资金的使用;国库集中支付是保证,重在资金支付;高校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管理水平,有利于实行“多中选好、好中择优”机制,推进“阳光采购”,引导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促进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
2.促进高校强化经费预算管理。高校年度财务经费预算中,物资采购经费占有较大比重。高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原则,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实际,从急需实用、经济合理出发,集中申报年度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依据相应程序,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取舍,分类汇总,合理安排专门的采购预算资金,用于物资采购活动,尽量满足教学管理需要,从而克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强化经费预算约束力。
3.节约高校经费开支。高校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统一政府采购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合理安排采购项目,规范采购程序操作,严格资金审核支付,减少高校经费支出。实行物资集中采购,有别于各单位自主随机的零星采购方式,能够形成采购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货比三家”或竞争性谈判,可以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高校大幅度节约经费支出。
4.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传统的分散采购方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利用财政资金采购,极易产生腐败行为,高校在这方面教训是深刻的。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经济行为。政府采购主导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配套制度完善,实行公开公正竞争,采购程序规范,业务操作透明,建立监督机制,便于切断腐败纽带,便于群众监督,提高威慑力,形成I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三不腐”有效机制,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高校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健全。有的高校没有认识到采购工作的重要性,不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高校内部专门规范性采购制度明显缺失,执行效果不理想。采购计划审批、项目标准、采购流程、统一规范工作进展不顺利,执行不力。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没有设立专门管理采购机构和配备业务人员。不申报采购项目,不进行采购预算,不实行集中采购,不履行采购程序。个别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政府采购,物资采购全凭个别领导说的算,采购无计划,影响到采购活动过程,采购效果极差,导致滋生腐败,影响到高校教学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2.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不合理。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预算编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采购预算与计划欠合理,采购资金使用混乱。采购过程中不执行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采购范围和规模不合理,导致采购预算与采购活动相脱节,不能满足正常教学需要,采购效率和质量不高,造成资产闲置和资金浪费。
3.政府采购队伍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高校政府采购人员的配备欠合理、培训教育工作开展不够,采购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对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采购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评标专家又不足,对某些专业性较强仪器设备指标参数缺乏认知,设备验收与管理专业知识欠缺,采购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学科建设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质量难以保证,不能正常发挥其效用。
4.政府采购活动管理不规范。采购信息不规范,参与应标供应商过少,不利于竞争,有失公平。采购信息没有做到严格保密,存在信息泄露现象。供应商资质能力难以保障。招标单位标书制作不规范,存在恶意串标,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评标过程透明度不高,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不规范,甚至内定中标人。采购方式选择不灵活,通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审核不严格,审核过程简单化,采购合同签订与管理、项目验收与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出现采购物品或服务质次价高等问题。
5.政府采购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不具备多样性,缺乏灵活性。采购价格方面,通过招标采购没能达成采购成本最低目标,不能通过采购活动让学校获得价廉物美的实惠。学校日常用品采购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实际采购花费金额与报销金额差距较大。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供应商不足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时有发生招标失败的现象(人为废标、流标)。履行采购程序,在保障质量前提下,延长了采购期限,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达不到政府采购的实际效果。
三、高校政府采购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1.对政府采购认识不到位。实施《政府采购法》,是完善市场经济规则,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民主决策的有效机制。一些高校管理人员,由于对实行政府采购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领导和一些部门负责人,对政府采购政策不理解、不关心、不支持,持无所谓态度,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由于对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不到位,校内各部门仍按传统惯性思维运行,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一系列程序,给工作带来不方便,执行制度大打折扣,缺少积极主动精神,没有积极的应对措施,消极被动应付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工作难以打开新局面。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缺陷。不重视采购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简单粗糙、不完整。不做深入细致的调研,不以市场价为参考依据,而是进行估算,或上网查询、打电话咨询。采购项目不精细,采购目录不具体,采购内容不全面。没有安排预算,预算不准确,或资金落实不到位。预算执行不严格,未经审批而自行采购,随意增减采购项目,影响采购工作质量与资金使用效果。
3.政府采购原则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采购活动应公开采购内容、标准和途径,引入竞争机制,让参与者机会均等、待遇平等,主导方应当立场公正、公允,主体要真实、履行承诺。然而有的高校领导违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是带头为评标小组独立、客观地开展评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不是认真听取招标情况汇报,指导协调招标工作,而是参与、干预客观评标过程,对中标对象的确定,施加人为影响,甚至改评标结果,造成极坏的影响。
4.政府采购竞争程度和采购质量不高。采购活动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存在监管漏洞。采购信息受到方式、范围限制,供应商资质审查仅凭收集招标文件资料佐证,资质文件权威性较低,有的评标过程受到过重的人为因素影响,评标过程只是走过场,或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等。采购范围和规模仍不合理,高校部分项目与服务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采购不能形成规模效应。专业性强的物资设备,缺少采购前必要性论证,尊重专家意见不够,质量难以保证。参与应标供应商过少,竞争力相对较弱,难以获得期望值最低价格,有失公平。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从近年高校的采购审计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高校使用单位对物资设备采购不满意,认为部分物资设备质次价高,有的设备根本水土不服,闲置浪费,而且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跟不上,直接影响使用单位对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高校采购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滋生腐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益、质量和信誉。
四、高校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措施
1.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高校领导牢固树立政府采购重要性观念,高度重视采购工作,是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的关键。高校政府采购活动应实施归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包括采购业务决策机构、采购业务实施机构及采购业务监督机构,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各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立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采购工作领导,解决采购工作中问题,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设立办公室,负责采购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审批物资采购计划,组织招投标,管理采购过程职责。指导各部门协调配合,克服“重购轻管”思想,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管好用好资金,实现科学采购,规范管理目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健全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制度建设是采购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政府采购法》、《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高校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制度》一系列规章制度,是高校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的法律依据。高校应制订切合学校实际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如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合同履行及验收管理等制度,明确规定采购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岗位职责权限、采购业务工作流程、采购审核审批、相关检查责任等。加大对政府采购制度宣传力度,认真执行并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引入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加强采购绩效管理。以制度规范权力配置,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根据招投标涉及的不同权力主体,结合权力运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主体、运行过程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用制度来规范采购活动过程。
3.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高校应合理配备、定期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重视采购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操作性强的采购评标办法是公开招标,关键是评委评标,评委专业水平、评标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结果。采购人员应当具备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熟悉采购规程,增强法律意识、信誉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解决采购难点问题,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缩短采购时间,及时落实采购任务,努力为高校采购工作多作贡献。
4.加强采购资金预算管理。采购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采购预算编制、审批及调整程序和手续要符合相关规定,采购物资设备经济实用,尽量满足教学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申报采购计划书和方案要具体准确,明确责任单位。采购预算范围和标准确定要科学,保证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方便实施采购。采购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品目、规格型号、采购金额、资金来源等,便于合理安排使用采购资金,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采购,保证采购工作进度,提高预算刚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随意采购行为。
5.加强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管理。高校采购范围包括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定点接待、大宗印刷、设备维护保养、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服务类项目,教材代购、公寓用具、军训服装等大宗用品等。高校非应急采购活动,应遵循项目部门提交采购计划或采购申请,提交立项论证报告,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实施采购,采购验收,支付资金和绩效考核与评估等工作程序。高校应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和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不同的采购程序进行,并灵活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规范采购运作过程。高校应当明确强调招投标工作纪律,规范招投标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招标信息,接受报名与发售招标文件,提议评标评委,召开开标评标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提请批准中标人,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完善合同签订。落实采购督办制度,督促供应商按约定履行合同文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办理资金支付,完成采购计划。
6.防范采购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梳理业务流程,抓好采购活动重要环节和薄弱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关键方面,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明确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科学设置采购机构和合理配备相关人员。申请采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申请采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明确规定采购与验收管理流程,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物品(工程项目或服务)的验收应当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不实施政府采购的,进行集中采购而不实施集中采购的,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规避招标的,以不规范形式招标的,内部指定供应商的采购行为,都是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和举报高校招标采购中的消极腐败行为,高校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结语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改进和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采购操作行为,围绕重点岗位、关注热点问题,健全落实责任制,实现采购前期论证常态化,采购手段信息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效益最大化,提高采购公信力,提高采购效率,不断开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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