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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1
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负责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排水管理部门)。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
许可证书。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
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
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
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
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
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
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九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市排水管理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市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市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市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排水管理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市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市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市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
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污水管网;建设;管理
Abstract: urban sewage pipe network as a city is of vital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urban economic conditions, by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way.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rban sewage pipe network and managemen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and increasingly prominent.
Keywords: sewage pipe network;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S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关键。但是受到城市建设、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滞后,并且存在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能紧密配合、雨水污水分流不彻底、排污来源不清除以及养护不到位等。本文中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的措施。
一、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⒈雨水、污水分流不彻底,混接现象严重。
雨水、污水分流不彻底的现象在我国许多城市的污水管网中很常见,使很多时候污水处理厂收集不到充足的污水量,在对雨水进行搜集时又有污水排入,对水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出现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城市污水排水体制不健全。城市旧城区的合流排水体制与新城区的分流排水体制同时存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体制不能独自发挥各个优势,而是同时发挥作用,造成了雨水以及污水混流的现象。
②城市没有科学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雨水、污水混接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落后。 许多城市的新区建设蓬勃发展, 但是这些新建城区在近期时只考虑道路网以及雨水管网的建设,而对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重视不够,甚至忽略对其的建设。 随着新区的逐渐繁荣,产生的大量污水,只能排入雨水管道,新区后期建设中要铺设污水管道时,又会由于某些原因,例如因缺乏周边地区雨污水管线的详细资料等,不能够将雨污水分流,致使出现永久性雨污水混流现象。
③排水用户接管施工质量不合格出现内部雨、污水的合流。城市排水监管措施不完善再加上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格,使小区污水管道人为接入雨水管道,致使雨污水混流,再加上其是隐蔽工程,将会给以后的雨污水分流带来很大困难。
④市政排水管网雨水、污水混接。一些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在设计时规模较低,设计标准达不到要求,或者是在运行多年也没有进行疏通,出现堵塞现象。所以,随着污水量的增加这些污水系统很难满足需求,排水管理部门也不得不将雨水、污水系统进行局部的连通,也造成了污水与雨水的混流的局面。
⒉污水处理厂多存在的问题。我国对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采用的基本上都是分流制方式,其规模偏小,再加上各大城市基本上都存在雨水、污水合流现象,想要雨水、污水彻底分流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雨水、截流式污水合流制体制会存在很长的时间。实际情况中,按分流制规划设计的污水处理厂,对截流倍数的考虑很少,所以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满足不了对合流污水的处理要求。
二、城市污水管网系统的建设
⒈对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不但要和厂区建
设同步还要与已埋设的污水管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系统这样才能给减轻城市及其周围水的污染。为有利于以后道路污水支管接入要先修建污水干管,尽快形成污水管道系统,使排水系统的建设与开发步骤相配并且与形势发展相适应。
⒉加强对城市小区污水管网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建设。能否对雨、污水进行分类收集是衡量分流制排水体制好坏的重要方面。城市小区分作为分流制排水体系的收集终端,在其建设管网时必须严格按照分流制体制的要求。也要注意的是对老城区排水管网的建设及管理也不能够放松。
⒊在雨水管排入水体出口设置截污设施。在雨水排入水体的出口处设置相应的截流设施,从而使旱季污水以及雨天的初期雨水都送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从而使接受雨水的受纳水体得质量。截污设施也要设置防倒流设施,从而防止湖水和河水倒灌的现象。在这个阶段的重点是有关截流设备的截污倍数的设定,其设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⒋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的建设规模。污水管网系统大的使用周期一般较长,如果对其进行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资如,并且其施工很难。对其进行规划时,仅以其使用年限、污水标准、土地服务范围以及居住人口密度等作为依据,根本不能顺应城市发展的需求。因此,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规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从而确保一定时期内对城市污水增长处理的要求。
三、污水管网系统的管理
⒈建立完善的排水制度,对排水系进行统一管理。很长时期内,各大城市的水务部门对
排水管网仅仅有管理职责,但是对排水单位没有监督执法的权力。 但是随着我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 ,就要求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给排水管理部门进行排水管理的提供了执法依据。
⒉充分了解管网现状,明确对其的产权管理,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使管网的效能得到有效发挥。有关部门对污水管网的现状不清再加上污水管网是地下设施,对其的管理维护存在很大难度。所以要加强对管网的管理,结束一些已建设管网无人管理的局面,并且让建设单位对清管线建设位置、、管径的大小、 是否存在断头或封堵的状况等都了如指掌,从而使已建成的管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⒊重视污水管道的后期养护,加大对其养护的投入,使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得到加强。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在目前城市污水管网中普遍存在。相关部门对污水管网养护的投入相对较少,并且养护手段单一,对已有管网的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形成科学系统的机制,造成管网病害严重。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管道老化和破损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为了避免管道损坏带来的各种损失及不便,对管道进行有计划的养护、维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要加强有关管道养护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养护维修以及管理的手段向机械化过渡,使排水管网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进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⒋加强对城市居民环保教育,在对污水管网的管理上鼓励公众参与。城市污水管网与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对城市污水管网系统的维护管理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市民对城市污水管网系统不能够充分了解,对雨水、污水管道也不能够完全分辨,对污水管道的用途也不甚了解,也推动了雨水污水混接。所以,在进行城市排水体制建设以及改造规划时就要积极主动的征求市民意见,通过电视、报纸等扩大污水管网的宣传,增进市民的环保意识。
结论
我国污水处理正逐步走向产业化,对其改制时不可避免的趋势。城市污水管网作为城市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对其的建设以及管理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对污水管理网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被相关建设者以及管理者研究及探讨。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以及管理,不仅需要相关单位认真对待更需要正确的知道思想以及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且公众的配合参与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保证城市用水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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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字:城市,排水管网,建设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排水管网,有效控制水污染,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建立是随着城市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城市排水设施的发展。
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的现状
与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存在较大差距,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市排水系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落后太多,总体的水平依然非常落后。2008年我国城市排水管网普及率约为60%,其中小城镇现状排水管网普及率更低,约40%-60%,远低于国家排水管网覆盖率80%标准要求。从全国来看,我国城市排水管道长度总量在过去的20年里逐年增长,尤其是近10年我国加快排水管网的建设发展,2001-2010年全国新增排水管道22.8万km,超过60%的排水管道是在近几年建成的。截止2010年底,我国城市排水管道长度总量达到37万km,城市排水管道密度为9.0km/km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排水管网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占有量和管网密度均落后,且差距悬殊。
三、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
在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过程中,要从深度处理、污水再生、污水深度处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划,以此来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在城市排水管网系统规划中,必须要从以城市的功能性出发,以工业、农业、商业、学校等设施和建筑为基础,准确的做好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的调研,切实有效的把现有以及潜在的排水量需求计算到规划设计内。同时,合理的做好污水净化处理的管线布局,把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设定在城市排水的最佳区域,形成集中处理,合理排污的模式,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
四、排水管体制问题
排水系统体制主要分为两大类:合流制与分流制,当然合流制在某些不发达城市中也是常见的管网系统之一,是在合流制的管网设计城市要扩大排水系统的情况下会出现的。而在规模较大的城市中,由于各区域的具体情况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要因地制宜的采取适合地区发展的排水体制。天气晴好的时候,所有的污水都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之中,而遇到雨天的时候,随着雨量的增加,河流能达到自净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部分污水进入到河道中,其次就是雨水和污水完全分流的体质,也就是对雨水和污水各自设置独立的管道,雨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之中,而污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水体制的设置,要根据城市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且合流制对城市河道的还是存在一定的污染,因此随着城市的发展,分流制将是最好的污水排水体质。
五、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的具体措施
1、合理设置污水支管:城市污水支管多数在在住宅小区没有规划时就进行确定了,但是具体的排水位置还没有固定,因此为了方便支管和干管衔接,就在干管固定距离设置连接管,通向道路或人行道,也是为了避免以后加入支管而对道路进行破坏。连接管的预留一定要确保能够承担排水面积内的污水自流,尽量不要和其他地下的管线出现冲突情况,排水面积的划分不能仅仅对区域平均分配,而是要结合住宅区面积、厂区面积和地面坡度进行分析,符合实际的排水流向。同时市区排水管网的管理人员要对管网运行的资料完全掌握,并对运行中的管网系统提出问题和建议,而设计人员要参考借鉴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这对市政管网效能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2、利用先进技术提高施工管理的水平:市政排水管网工程关系到民生问题,所以一定要高标准、高要求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建立完善的监督部门,保证工程质量,并且以管理者为核心,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这样就能保证施工的每个环节都有依据,根据具体规定进行施工并验收。施工中利用先进技术提高效率,如非开挖技术、顶管技术和降水技术等,不仅能够提高效率,也能提高工程质量。
3、完善管理制度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提高施工质量,市政排水管网施工企业要建立以企业领导为负责人的质量管理部门,并且要配备监督人员,实现质量监督全网化,保证质量监督和各种检测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在施工中按照具体规定将每个环节都高质量的完成,保证排水管网的效能。
4、废水排放管理:废水污水的大量排放会导致排水管道不顺畅或者出现拥堵现象,很多工厂经常排放含有柴油、汽油、浮渣、粘稠渣油等杂物的污水,生活污水排放中也会含有纺织物、橡胶产品或者塑料产品等杂物,这些都会造成排水管网拥堵。并且油渣和油脂如果冷凝之后,会和沥青类似,堵塞排水管道的情况很严重,并且清理很困难,而污水中如果含有大量的汽油或柴油,很容易引发火灾,甚至还会出现爆炸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居民在排水口或在管网接口处设置拦物网和沉泥井,沉泥井的设置一定要在检查井之前,并且保证深度比排水出口的管底深出一米左右,这样才能保证杂物沉淀后落入管网。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排水管网效能的提高。
5、加强城市排水管网的设计:对市政排水管网科学合理的设计,能够避免后期出现各种问题。因此,设计的时候一定要符合各种设计规则,并且要结合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每一个城市中最了解排水管网的效能和运行情况的人就是维护人员,维护人员的受众掌握的资料都是很重要的,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在设计之前,可以在新建的管道位置隔两个井就设置一个沉泥井,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市政排水管网的效能,并且在以后的使用中效果会越来越好。同时,排水管网施工过程中,尤其是污水管道,尽量不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材质,因为管内壁不太光滑,会导致污水流通不畅,所以一定要选择一些新型的材料来提高排水管网效能。
6、排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只有维护部门定时对市政排水管网进行维护疏通,才能保证排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并且维护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探讨采取一定措施整改,这些都是保证排水管网正常运行的前提。要安排维护人员定期对排水管网的检查井、泵站等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并疏通。由于排水管网年限很长,所以出现老化是很正常的,可以采取如内衬法等手段。管理人员应该通过专业培训才可以上岗,对排水管网运行情况完全了解后才能保证正常运行。泵站最好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有问题时由负责人及时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宣传的力度,政府应该结合市政排水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向市民宣传排水管网的重要,呼吁市民爱护排水设施,降低对排水设施的危害。
7、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效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自觉爱护意识。制定并宣传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教育市民和近郊的农民爱护市政排水设施,对故意盗窃市政管网设施和乱接管道等行为,依法严厉制止和处罚,这些都可以有效减少排水设施遭到破坏。
六、结语
总之,城市排水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能及时、迅速地疏通城市的污水、雨水,避免河道、沿海等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是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优劣和人民生产生活能否正常有序进行的大事。要确保排水管网良好运行,只有规划、设计、施工、用户、管理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建设高效的城市排水管网,满足城市发展和民众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何锦荣:《浅谈城市排水管网问题》,《山西建筑》,2007年06期
城市污水管理办法范文4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
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达到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承担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管理责任。
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行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
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承担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有住宅管理单位的,由住宅管理单位负责。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公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
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将年度养护计划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箅子;
(三)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能力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签订抢修协议,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服务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村民应当按照村规民约使用和保护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损害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处理。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各项装置应当定期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服务协议规定的报告项目。出现进出水水质、水量异常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设施检修造成设施处理能力下降或者设施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30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协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并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本市鼓励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项目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费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
新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再生水水质超标情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程,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督管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水水质和再生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降水方案评估,通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汛情预警,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第三十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
(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
(三)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城市河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组织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箅子等附属设施。
(二)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输配设施包括再生水管道、泵站、附属构筑物及供电、计量、取水等配套设施。
(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城镇地区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设施。
(四)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禁止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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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与管理中所遇到的管线同步建设、重复开挖道路、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管线间距控制、档案管理等问题介绍了一些具体的做法,从而做到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布置所有管线,做好客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的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由于各市政管线多数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使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不便于各管线的综合管理。同时,地下管线队伍的扩大,使原本有限的地下空间变得异常拥挤,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布置地下所有管线,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这些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规划、设计单位及业主的难题。现针对以下几个问题,把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做一介绍。
一、道路施工中的管线同步建设及避免二次开挖道路问题
对于新建道路,应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将各地下管线铺设完后再修路,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实际上除了排水管线基本上能保证与道路同步建设外,其他管线不是条件不成熟,就是道路施工工期不允许,不能提前铺设,这就给道路的二次开挖埋下了隐患。为了尽量减少道路的二次开挖采用了如下做法:
1)在道路开工建设前做好管线综合,召开各地下管线单位协调会,通报道路建设计划安排,要求各管线单位根据道路建设情况提报管线建设计划,使有条件建设的管线在道路开工前完成,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建设的管线,要求其按规划在沿路主要部位(如道路交叉口、小区入口等处)预埋过路管,以减少日后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
2)各管线要完成所有过路管道需要很长时间,而且还要相互之间不断协调、沟通,才能顺利完成,如果道路工期十分紧,而且该道路等级较高的话,就应该另外采取措施了。
国外及国内某些大城市利用综合管沟来解决这一难题。综合管沟的设置对城市各管线的长期建设、分步扩容以及日常维护非常有益。这种做法对交通特别繁忙、不允许随时开挖路面及地下空间特别狭小路段尤其有利,可使管道布置更加合理紧凑,节约利用地下空间,减少建设投资总额,避免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重复破坏。但是综合管沟也有弊端:一次性投资大,各管线的主管单位不同而很难协调,管沟内部的通风、防火、排水等问题很难妥善处理且其断面尺寸也很难预测,这些问题大大限制了综合管沟的利用。
这里所用的方法是在道路交叉口及路上每隔一段距离建设一座“涵洞”,这个“涵洞”不是为排水用的,而只是为了防止各管线在铺设过路管道时二次开挖道路,穿越管线用的,如电信、电力、给水、煤气、有线电视等管线需要穿越道路的,就可以利用这些涵洞,而不用破路。现在即墨市在一些新建道路上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效果不错。
二、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合理布置地下管线
目前地下管线种类较多,许多管线性质相同而主管单位不同,这就给管线的综合规划、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如通讯电(光)缆、有线电视电(光)缆同属弱电管线,但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属于网通、电信、联通、铁通、移动通信、广播局等单位,还有部分军用光缆,倘若按照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布置管线的话,将占用大量地下空间,而且也不便于规划管理,既然上述管线均为传输信号之用,埋深均较浅,而且所用管道材料基本相同(¢100pvc管或6孔混凝土块),因此可以通过弱电管沟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管沟形式。
具体做法如下:
1)各管线单位提报管线建设计划。各管线单位根据各自的需要,结合道路建设情况,提报管线建设计划,其中包括所需管孔数目、技术要求等。
2)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管孔总数,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根据预算及各单位申请的管孔数协调好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
关于弱电管沟的一些参数可以做以下控制:一般将管沟宽度控制在1.5m以内(含基础宽度)以便控制管位,管沟厚度控制在0.60m以内(含基础厚度),管沟覆土按规范取0.70m,这样弱电管沟埋深小于1.30m。考虑到弱电管沟的检查井一般较大及施工时与其他管线的相互影响,弱电管沟与其他管线水平净距离至少为2.0m。
3管线间距的控制
管线间的水平间距比较容易控制,一般情况下都能满足要求,垂直间距问题就比较多,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一般深为1.2m左右,弱电管沟深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6m左右,这样虽然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但对于那些管径较大的管线来说,还是有可能互相影响的。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
规范要求一般市政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个别管线如电力管沟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0m,但这在实际工程操作时很难做到。一般管线垂直净距大于0时即可施工,但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对于排水管道之间净距大于0且小于管道基础厚度的情况下可采用管道加固措施。因此在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时,除电力管线同热力及燃气管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争取控制在0.5m外,其他管线综合规划时的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大于0即可。
在实际工程设计或施工时有些管线很难避开,如雨、污管线因受各因素制约而无法相互错开时,则做成交叉井形式,将污水管线直接穿过交叉井,而雨水管线在井中断开,交叉井的尺寸应尽量大些,且宜做成沉底井,以防止淤积,并利于日后疏通养护。
若压力管道与排水管道交叉无法避开时,可采用4个弯头绕开,从排水管道上方走,但当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交叉,给水管从重力管上方走而覆土不够时,可从排水管下方走,但应尽量避开在污水管道接口正下方穿,且给水管需做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少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以免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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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网建设及其技术档案的重要性
地下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它包括水网(给水、排水)、电网(民用电、高压电,光纤、通讯等)、气网(燃气、热力等)。可以说,没有地下管网,就没有城市。
城市地下管网技术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各专业管线单位的宝贵财产。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技术档案,能够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供依据,也为今后维修、扩建、改建提供依据。其功能体现在五方面:科学管理功能、科学研究接续和借鉴功能、重复利用和技术转让功能、技术传递功能、历史利用功能。
二、城市地下管网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城市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间早,所以系统老化和性能低下,运行效率低,管理日趋困难。平泉县也不例外。目前我县城区内地下综合管网包括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供水管网、电力管网、弱电管网、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共700余公里。各管网依据建设单位划分隶属关系,相关档案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存,具体情况如下: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县主城区内综合管网建设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城区综合管网基本上铺设入地。雨污水管网(86公里),由平泉县住建局畅达市政维修处负责建设和维护,档案管理和维护由平泉县住建局负责;供水管网(160公里),由平泉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由平泉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电力管网(27公里),随着城镇道路改造工程的推进逐步铺设入地,已完工程档案资料和维护管理由平泉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燃气管网(10公里),目前已覆盖八沟大街、喧哗街、兴平中路和北城新区路网工程,由承德建投天然气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由燃气公司负责存档;热力管网(270公里),分为三个片区,城区南部由供热中心负责建造和运营管理,中心城区和北城区由龙鸿热力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北部卧龙镇由康泰热力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与管网相关资料由三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存;弱电管网(180公里),随着城镇道路改造工程的推进逐步铺设入地,管网相关档案资料分别由广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总体看,我县的地下管网档案管理还相当落后:一是档案管理分散。有的在城建、规划、测绘部门,有的在建设单位,有的甚至在产权单位技术人员手中。二是档案材料收集困难。一方面对于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来讲,还没有将地下管网档案建设纳入必备的行政管理程序之中,行政主体缺位造成了行政客体的独来独往。另一方面施工管线单位缺乏客观上的战略考虑,短期行为多,忽视档案管理,只建不管。因此,严重影响了地下管线档案的形成和收集。三是工程项目信息缺失。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统一的权威性专门管理机构。四是管线工程竣工后,大多没有进行竣工测量,竣工图失准。五是管理资金不足与专业人才紧缺。还没有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也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来从事地下管网档案工作。这种状况已经极其不适应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如果一旦遇到类似去年北京7.21严重内涝等紧急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这恐怕应为我们思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地下管网档案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务院2005年颁布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又下发了《关于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情况的通知》,使城市地下管网档案建设有法可依。为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组建综合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要改变当前地下管网技术档案分散管理,各自为政混乱局面,首先必须组建一个综合机构,对所有地下管网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可以依托档案行政管理单位,也可以依托建设管理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成立专门股室负责地下管网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二是严格管理程序,加强法规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情况的通知》精神,县政府颁布具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档案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并以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专项验收。县政府管理办法还要对地下管网技术档案的移交、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抓好管线普查,打好管理基础。鉴于当前地下管网技术档案管理极其不规范的实际,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全方位的地下管线建设情况普查,掌握地下各类管网坐标、管径、材质、运行年限等具体信息,绘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图”,并及时修正完善,建立城市地下管网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四是建立信息系统,提升管理能力。依法做好地下管网工程档案的接收和信息录入工作,构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不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地下管网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