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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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1

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自动车辆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道路交通噪声也成为了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根据《2014年某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某市区声环境质量与2013年度基本持平。市内道路交通噪声的平均等效省级为68.0dB,等效省级大于70dB的超标路段总长为27.12km,占总监测路长的23.8%,比2013年增加了5.9%。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2某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分析

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某市来说,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原因主要有:

2.1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据某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某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截至到2014年末汽车的保有量达到了25.3万辆,比2013年末增长了15.7%。机动车本身就是包括多种声源的噪声源的综合体,城市机动车车辆的增加,车流量的加剧必然会导致交通噪声污染的加重。车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声就会增加3dB[1]。

2.2机动车的超速超载。车速增加一倍,交通噪声便会增加6dB~7dB[2],而车辆超载,在粗糙不平的路面行驶,一般也会比路面好的车辆行驶所产生的噪声高出3dB~5dB[3]。据某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7年来,全市共查获超限超载车辆6077辆,累计卸货总重达到了8.92×104t。这些超载超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程度。

2.3环保意识较为淡薄。随着某市快速发展,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与日俱增,但行车人员的环保意识淡薄,乱按喇叭,急停、乱停现象较为普遍,在学校、住宅区等敏感区域不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也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综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法,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3.1政策层面某市已颁布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某市声环境现状及污染控制规划(2007-2020)》等标准和规划。这些标准和规划为某市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提供了现实可依据的标准和参考。下一步,市环保、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产生、传播、防治的特点,首先从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入手,着重完善对车辆降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降噪法规、技术标准的出台,加强对相关政策、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目前,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重点区域防控示范,合理引导,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控示范区建设,改末端治理为源头预防。例如,把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控与全市的路网建设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合理利用。

3.2技术层面(1)重点做好“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设置。由于“交通干线”是城市的主干道,来往车辆多,承担的交通压力大,噪声影响比较突出,因此在“交通干线”两侧预留合理的防声距离。城市主干路则以50m~80m、次干路以30m~50m、支路以10m~30m为好。(2)切实做好普通道路的防噪。可以在道路两旁种植植物,如乔、灌木搭配密植,树木高大,枝叶茂密的绿化林带的附加降噪量可根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T006-98》估算:林带宽度为10m时,附加降噪量1dB~2dB;林带宽度为30m时,附加降噪量3dB~5dB;林带宽度为50m时,附加降噪量5dB~7dB;林带宽度为100m时,附加降噪量10dB~12dB。(3)在居民区附近的高架桥路段要构筑必要的声屏障。在架设声屏障时,受声点距屏障的适用距离是a≤60m,当a>70m时一般不宜采用声屏障。此外,声屏障应沿噪声敏感目标两侧延伸一定长度,原则上建议为声屏障到受声点距离的3倍以上,如不足,按50m长度设计,按其结构外形可采用值壁式或圆弧式。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2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污染;环境问题 

    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压力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问题跟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密度成正比,因而,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也接踵而来,加上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城市猛增的人口,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和升级的消费,都带给了紧张的城市环境和资源更重的压力。 

    (一)大气的污染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的约有100多种。主要由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引发,后者更甚,特别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死带来的。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业:工业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为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2、交通运输:尤其是城市汽车,数量多又集中性强,它所排放的污染物能对人呼吸器官直接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污染城市空气,是城市空气的重要污染源;3、各种喷雾剂,新增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污染(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等)。城市化日渐加快,相伴相生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也发展迅速,这些发展就导致了更多空气污染。当污染物: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被排入大气中后,空气的质量就受到了严重的破环。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工业废水;2、生活污水。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渐增加,有资料显示,有一半的废水是生活排出的;3、农业中用的化肥、农药,通过雨水进入到到河流中后,使地表水受到污染。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我国城镇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中的污水每天至少有l亿吨。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段水已受到污染,全国不适合鱼类生存水占到1/3,不能用于灌溉的占到1/4,严重污染的已达到了90%,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40%的水已不适合饮用,甚至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导致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的罪魁祸首。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主要涉及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另外,也包括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物。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后才能丢弃,否则就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固体污弃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而言,被废弃的某物品有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就是利用废物的这个双重性,使固体废物减量、无害化,并且变成资源。对于不能利用和一定会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一定要妥善处理。

    (四)噪声污染 

    噪声一般可分为高、低两种。一般而言,低强度的噪声对人体是无害的,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高强度的噪声则会对人体有害,使人疲劳,情绪低落,甚至引发疾病。高强度噪声,无论是对人的听觉、视觉、智力还是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都有伤害。高强度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现代交通工具、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文体娱乐场所所带来的喧闹声等。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发展为城市污染的严重灾害之一。城市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 

    二、防治污染的举措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当在维持现有城市的能源与交通状况的前提下,找出危害广,影响大的最严重污染物,以便能有针对性的有效治理。城市规划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主要有:1、合理工业布局;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3、绿化造林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生活污水主要是有机物的污染,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每个城市水污染的程度各异,但仍可普遍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治:1、提倡节约用水,对废水进行循环再利用。实在不能用的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入水管道中;2、划分区域用水,在污染严重区域开办废水处理基地,尝试多种处理方法,采用新的科学方法净化水,严格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计划 

    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填埋,另一种就是焚烧。虽说目前,我国填埋生活垃圾已经发展到稳步推进的阶段,但实施填埋时一定要妥善处理土地资源,确保最大限度的减少填埋场的污染和浪费,变填埋气体为资源。焚烧垃圾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东部沿海城市因其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就决定了焚烧处理会慢慢演变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四)综合整治和规划噪声污染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彩票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4

关键词: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

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90-02

1 导言

噪声污染是继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后的第三大污染,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最主要的污染源,其影响的范围广,干扰的人群多。它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健康,是社会上比较敏感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为了能更好地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及身心健康,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刻不容缓。本文以镇江市城市交通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当前镇江市的交通状况及城市交通噪声给城镇居民带来的影响。

2 数据采集及分析处理

我们采取数据收集的方法研究城市的噪声污染问题。以下是我所采集的镇江市三条主要交通干道的噪声数据。

2.1 数据收集

路线一:镇江市19路公交站点。

在江苏大学一站噪声分贝值最低只有65 dB(A)左右,而在大市口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甚至达到83 dB(A)。且中途多站点分贝值超出75 dB(A),虽然部分站点分贝值较低,但是总体而言,总平均分贝值还是偏高。

与图1相比,图2是同线路不同时间段的数据,同上,此时间段数值变化仍很大,在江苏大学一站附近时分贝值最低,在大润发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同时,大多数站点的分贝值都高出早8:00-9:00这一时间段约3-5 dB(A),而且总体而言,整平均分贝值较图1有所上升。

此条路线的噪声分贝变化有些波动,在汝山和小窑湾附近所测噪声分贝值相对较低,而在大市口和火车站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且中途有多站点分贝值超出75 dB(A),虽然部分站点分贝值较低,但是总体平均分贝值还是偏同路线一样偏高。

与图4相比,是同路线不同时间段的数据,同上图一样,此时段数值变化仍很大,在职教中心一站附近时分贝值最低,在大市口和火车站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同时,此时间段,大多数站点的分贝值都高出早8:00-9:00这一时间段约3-5 dB(A),而且总平均分贝值较图4有所上升。

2.2 调研总结

本次测量数据大部分时间段都高于70 dB(A),可见镇江市城市交通噪声环境有待改善。通过本次测量实践,得出经验如下:

(1)加强城市交通繁忙区域绿化设计能有效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

(2)工程修建会恶化城市噪声环境,当地应合理规划道路修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噪音污染。

(3)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应从自我做起,居民出行时可减少使用机动车,采用公交车,自行车或者步行。

3 问卷调查及研究分析

问卷调查采取随机发放形式,在主要交通干道、大型购物超市、居民区、学校等地方,对100多人进行了统计调查。调查发现:

(1)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污染已经成为困扰人类生活的一大问题。100多人所居住的环境都存在噪声影响。

(2)绝大多数人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降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来,扮演好治理者的角色。

4 预防市区道路的交通噪声的策略

4.1 控制噪声源,减少交通噪声

根据实践操作,抑制噪声源是降低噪声水平最直接的措施,按照噪声控制对象的不同层次可将降噪措施主要分为:(1)规划减噪,即通过事先的规划设计来防止噪声的污染;(2)管理减噪,在防治污染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防管理;(3)技术减噪,即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来降低噪声的污染。选用低噪声路面。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5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范文6

2022年几点开始装修才不算扰民?

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可以装修不算扰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如果小区在非装修时间内进行施工,已经违反了规定,可以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诉,要求他们进行处罚及处理。严重的物业可以处理直接停水停电,将装修工人赶出小区。

2022年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昼间55,夜间45。

3、一般装修时间各地不同季节有不同规定,如南方某些地区规定作业时间及噪音施工时间为:作业时间:8:00~12:00,14:00~18:00。拆打时间:8:30~11:30,14:30~17:30。

4、特殊装修时间是指节假日休息。为保障其他业主的休息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一般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装修。特殊情况需要装修,时间上应视具体情况相应缩短装修时间,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不得进行施工装修。

装修噪音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的规定,有下列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公安机关所管辖的主要是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