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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不断美化、优化、净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文字、图像、标语、招贴画、墙壁吊画、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形、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以下统称店招)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达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通过拍卖等方式出让,具体由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和方案审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监督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位置、标准进行审批,并督促、协调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设置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广告设置者,实行有偿使用。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机关,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光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安执勤亭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未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构)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高压供电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的。
(八)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严格控制区: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景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一般控制区:城市次要景观道路及小街小巷。
展示区:商业中心街。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城市户外广告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设置户外广告应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应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一致;安装支架不外露,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形体完好整洁。
(三)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准确、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空飘气体广告不超过5日,招贴栏内张贴的广告不超过7日,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大型立柱广告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板(屏)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10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广告经营者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空置时间不得超过7日,否则,其所有者或经营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
(四)主城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各类广告(含横幅)。
(五)城区道路上设置的落地式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六)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可垂直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底层最突出部分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临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七)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上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广告。
(八)城市户外广告按规定配备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板式户外广告牌、大型立柱广告牌必须设置外打灯,寿命应大于10000小时。
(九)各类张贴广告,须在经批准的固定场所内张贴,严禁在其他任何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第十三条店招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除遵循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要求外,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招(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一个段面店招规格相对统一,一门多店的应使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店招设置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的牌匾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二)底层门面招牌设置,其宽度应为门面宽度,高度不高于二层窗口下沿,底面与门梁高度相平,厚度不得突出建筑物立面,同一建筑物招牌应力求整齐统一协调。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确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按楼顶广告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中高层裙房的招牌设置,除遵照上述底层店招设置外,也可设置于裙房楼顶但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过裙房两侧墙面。
(四)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五)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可在建筑红线内至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六)店招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对店招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店招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牌匾标识。
(七)店招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及固定宣传设施系临时建设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因国家建设等需要拆除,设置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章户外广告审批与出让
第十五条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向**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场地租用协议、合同或自有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时,应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署的意见)。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具置图、外观效果图、构架结构图、灯饰夜景工程方案图等。
(三)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或在房屋屋顶设置较大荷载户外广告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利用氢气球等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的,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经营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明确批复并说明原因。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必须报**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于活动结束之日拆除。
第十七条设置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店招且符合“一店一招”设置原则的,不需审批。
第十八条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通过竞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广告设置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查处:
(一)未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清除的。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污损、陈旧影响市容的。
(四)其他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及内容违法的,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名称和时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违反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的,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的户外广告,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其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公共空间资源,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委托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县城管执法局和财政局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核定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二章运作方式
第五条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主要通过以下形式确定经营权:
(一)招标;
(二)拍卖;
(三)产权人委托转让;
(四)产权人协议转让;
(五)产权人自用。
第六条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经营权的,须到县城管执法局登记备案,合同到期后,纳入招标、拍卖范围。
第七条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或其他载体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申请,县城管执法局审核,财政局核准,可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同类广告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为本单位做商业性宣传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第九条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落地式及立柱式(含站牌、灯杆、候车亭等),附着式广告(含楼顶广告、墙体广告、工地围挡、灯箱等),沿街门店招牌广告等按设置区域不同,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设置区域划分由县城管执法局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利用车辆、船只等交通运输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按类型不同,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的,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促销、咨询、开业、店庆等宣传活动,按活动场地面积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广告,面积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暂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超过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设置公用指示牌、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经营权的,可与取得经营权者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时,应自行拆除。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县城管执法局向缴款人开具《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二)缴款人持《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县城管执法局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不予审批。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它是城市环境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得好,有助于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设置不当,则会损害城市形象。如何规范管理好城市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大难题。近年来,xx城市管理部门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大胆实践,走出了具有xx特色的户外广告管理新路子,使户外广告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户外广告正成为xx市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是确立规划先行理念,注重源头管理控制。xx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和标志建筑曾一度被杂乱无序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占领,严重损害了城市的形象。这种混乱状态症结的核心是当时在户外广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适应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管理依据和体制。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提高设置管理水平,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规划管理的理念,根据城市规划中对区域的划分,立足于区域性的整体构想,邀请专家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理顺日常管理体制,从源头进行规划控制和统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编制总体设置规划。早在20**年初,我们聘请专家、教授在全省率先编制了《xx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通过了由国内业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实施。规划从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布局、景观特点要求,确定城市各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户外广告的整体定位,确定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要求,对广告密度、色彩、形态、造型、亮度进行规划要求。后又陆续出台市区12条主要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规,明确道路、绿化带、沿街建筑物、街道设施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具体布局、色调、数量、体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总体规划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严格控制新建设施。市政府明确,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综合部门,并将城管部门列为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参加沿街新规划建设项目方案评审,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间广告标识的安排和限定,从而实现了建筑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源头规划控制。三是出台专项管理办法。
结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实际情况,20**年6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xx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调整理顺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在明确城管部门综合管理户外广告的同时,明确了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有效解决户外广告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管理体制机制矛盾。
二是规范许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规格、材质、图案、形式,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水准,也是城管部门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许可中难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凭主观认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具体指导实践又显得苍白无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体针对广告媒体设置、造型、画面材质、灯光照度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要求,为日常各种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提供指导性依据。一是修订完善设置技术规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联合规划局首次出台了《xx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2009年2月,我们结合几年工作的实践总结,对该规定又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出台了《市区店招门牌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材质、画面、色调、亮化等技术参数进行严格规定,强调材质上要采用不锈钢、彩钢、亚克力板,灯光大多采用射灯、泛光灯、led光源等,使广大业主和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对具体的设置行为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参照性。同时鼓励和扶持广告公司使用新工艺、新技术,促使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环境相协调,确保户外广告成为城市环境的靓丽风景线。二是优化许可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服务处室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市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业务知识的学习、调研,制作样板模本,提升设计指导能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明确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项目中属全国统一标识的店招门牌和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店招门牌为即办件,其他的许可办理时限也能快则快,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积极推广项目网上预审,不断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对一些新设广告的业主,辖区执法队员积极做好审批办理手续宣传工作,帮助准确把握广告设置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从而进一步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城管行政许可窗口连续5年被评为红旗窗口,20**年,获省级
“青年文明号”称号。三是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户外广告是设置在户外公共空间的临时构筑物,其设置应不影响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其安全性也显得更为重要。作为综合管理部门,我们探索出台了《xx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在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用材、施工、安检、日常维护及安全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实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制度,要求户外广告业主必须对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在安检合格期内广告,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消除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乐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十八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招牌的设置应按《乐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户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广告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户外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规划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五个月。整治期间停止一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含招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整治范围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淮城镇、城东乡、季桥镇、席桥镇、建淮乡、马甸镇)主次干道(含国道、省道)两侧、广场、游园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
三、整治内容
(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建成区设置区域以及到期设置的大型台地立柱、高炮、平面、跨街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
(四)定着于楼体、楼顶、墙体(不含房地产开发地块设置的临时围墙广告)等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电子屏、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期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在建成区范围利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
1、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环卫设施、路灯杆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2、利用公交站亭、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和便民服务台设置的户外广告;
3、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地内设置的灯箱广告、信息栏、宣传栏;
4、利用路名牌、交通标识牌、指示牌和交通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
5、各类破损、陈旧的路牌、指示牌、标识牌。
6、居民小区商业街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池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区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向建成区各单位、广告业主和商家发放《告知书》,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限期自行整改;并安排专人对建成区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落地广告、跨街广告、灯杆广告、护栏广告、信息栏、候车亭、邮报亭,以及利用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报整治办公室汇总,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地开展整治活动。
(二)科学规划布局(5月16日至6月15日)
规划部门对主次干道、广场、游园、景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区域广告设置进行规划设计。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区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各司其职,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组织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住建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监察局、法院、经济开发区和建成区有关乡镇进行验收。对未按整治要求拆除的户外广告,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五)建章立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由区城管办起草拟定《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实行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主持或受区领导委托的同志主持,区城管办、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规划局、工商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文广新局、招标办、监察局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负责定期会审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召集论证会,核定户外广告招投标等相关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从6月1日开始,凡在建成区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含电子屏)的,必须依据《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办理。凡需要在建成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城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对城区灯杆、广场等公共设施权属收回归口管理,由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招投标,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大型户外广告(含落地立柱、高炮、墙体、道路灯箱、灯杆广告、电子屏)必须由联席会议召开论证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这次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城管办、城管局、工商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住建局、法院、监察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经济开发区、广播电视台、报社、建成区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户外广告 城市更新 冬季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6)01-0146-02
沈阳市是东北地区的经济中心,由于物质需求多元化而促使沈阳市的户外广告形式种类多样化,大量户外广告覆盖着沈阳的大街小巷。如果户外广告规划缺乏总体控制,就会使城市街道景观日益混乱,各区域广告难以形成特色,不能形成沈阳市应有的空间文化特性。
2004年,《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即开始颁布施行,但受当时的认识局限,此管理办法部分规定界定不是十分清晰,可操作性不强。近几年,随着沈阳市的进一步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做有迹可循,到有法可依,来保证城市有条不紊地发展。2013年11月19日,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对楼顶户外广告、墙面户外广告、落地灯箱广告做出相关规定来统一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规划者日益重视城市户外广告对城市发展带来的影响,但是《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在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与实际问题。
1 沈阳市现阶段户外广告规划存在的问题
l.1 户外广告布局分区较为模糊
每个城市都会存在功能不同的分区。城市功能分区主要包括居住区、商业区、行政区、休闲娱乐区等。通常来讲,不同的功能分区都有自己的特征。沈阳中街作为一条地道的商业街,商家为吸引顾客购买商品而临街做招牌、打广告、设置大型LED电子显示屏营造热闹繁华的景象来吸引大众消费。而对于居住区来讲,其环境则要相对优雅宁静、绿化程度较高、交通便利、远离生产工厂。不同的功能分区则要求不同的户外广告规划保证功能分区的正常运行。商业区要求数量较多、种类齐全的户外广告来吸引受众的眼球,尽可能展现商业街的热闹繁华,而居住区则要尽量求禁止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来保持相对安静的居住环境。但目前沈阳城区的户外广告由于早期管理规范界定的模糊不清,在操作时缺乏统一的尺度规范,导致部分户外广告陈设随意、较为混乱,与城市功能分区互不协调。在应该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公园绿地、居住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也被各种各样的户外广告覆盖,造成了城市环境视觉污染。
1.2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不当
由于设置管理规范存在漏洞,导致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在管理过程中执行的标准就难以统一,部分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比如,在城市主干道横跨马路的交通指示支架上设置商业广告(图1),而且道旗广告设置位置较低,已经影响了行人的安全通行;在一些公共活动场所,甚至在高层建筑的楼顶上也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户外广告,遮挡建筑物表面形象,破坏了建筑的整体风貌,与周边环境难以协调,影响了城市轮廓天际线的完整。同时有些户外广告牌设计的安全系数较低,稳固性较差,常常带有安全隐患,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户外广告信息过载
在缺少整体控制的情况下,很多小型广告主和广告商会一味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投放广告时,不顾及建筑和街道的整体形象和大众的心理接受度,只是站在自身的角度将大量的信息以更醒目的方式呈现在建筑物表面上,导致建筑物表面几乎完全被户外广告覆盖(图2)。而受众所能接受、处理和有效利用的信息是有限的,海量的广告信息已远远超过了受众的所能承受的信息阈值,造成信息过载污染。这样的户外广告只能沦为环境信息背景,严重影响建筑和街道的美观,给城市形象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1.4 户外广告设计缺乏创意,科技感不强
户外广告设计水准也影响着城市环境质量。由于一些户外广告缺乏创意、毫无美感、内容漏洞百出甚至过于谄媚,而一些煽情低俗的户外广告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还有一些户外广告缺乏科技感,与建筑外观极其不协调。在沈阳太原街的临街商店的促销广告中(图3),只是简单地将文字排列,突出数字,用色对比强烈,毫无创意可言,严重影响整个街道的美观。
1.5 户外广告缺乏长期的规范管理
户外广告具有长效性与更新性的特点,缺乏长期有效的规范管理是户外广告的突出问题。一些户外广告在经历风吹日晒之后便会褪色、陈旧,妨碍观瞻,影响城市环境质量,这就需要对户外广告做经常性的维护,以保持清洁、良好的效果。
另外,相对城市建筑和街道风貌来说,户外广告的陈设是短暂的,频繁的更替则要求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持续的长期的规范管理,不然街道的视觉秩序则时时可能陷入混乱。对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在房地产售卖之初就介入管理,若等到业态已经成熟之后再行介入,则户外广告的混乱状态已经形成,管理难度变大,若必须改造则会产生较大的拆改成本。
2 沈阳市户外广告规划发展途径
2.1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户外广告控制分区
沈阳是一座多元化的城市,在户外广告的规划过程中,我们要侧重对城市单一功能分区的反思。并且,随着现阶段混居与多元功能分区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所以,户外广告规划要根据沈阳市地域文化特征,将沈阳市按照广告禁止区、广告控制区、广告展示区来划分控制分区,并根据各分区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使用区域。
2.2 户外广告与城市更新
户外广告技术与户外广告媒介也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更新,展现出一个现代城市的无尽魅力。户外广告行业发展到今天,从最初的单一性载体宣传到现在的多种渠道并行传播。近些年来户外广告朝着LED电子显示屏(图4)的方向发展。这种电子户外广告具有循环播放的特点,以LED电子显示屏为载体,采取动静结合的播放方式达到宣传效果,与往常户外广告局限于平面宣传和白天宣传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夜间LED电子显示屏亮度过高,导致行车司机、路人眩晕,观察不清交通信号灯以及周围情况,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电子显示屏应具备亮度调节的功能。
2.3 户外广告和公共设施之间的跨界
公共设施遍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而户外广告以其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和视觉形态呈现在公共设施上,例如,公共汽车、公交站牌(图11)、垃圾箱、售报亭、天桥、护栏(图12)等。公共空间人流量大,户外广告恰当地利用了公共空间里的公共设施,达到了精妙的宣传作用。同时,在公共空间应该尽量多投放公益类性质的广告,醒目自然,很容易与受众产生互动,吸引行人的注意力,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城市形象。
2.4 注重冬季户外广告策略
由于沈阳处于中国东北地区,冬季持续时间长且气温较低,人口流动速度快。通常情况下,行人不会在户外停留过长时间,所以,在户外广告的配色上,要考虑到行人的心理特点,避免使用强烈的对比色,颜色跳跃,给行人造成视觉负担,而应该选择较为亲切的明亮的间色和原色,配以调和的中明度色彩。在特定环境下,要适当改变户外广告的纯度来适应环境。在广告创意上,切忌复杂繁琐,要简洁明了地表现广告内容来吸引大众眼球,促使大众产生消费欲望。另外,霓虹灯广告也是城市户外广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夜晚(图13),霓虹灯广告不仅起到照明作用,并且能搞清楚地展示出自己的宣传功能,作为宣传产品的主要媒介,具有很强的引人注意的刺激性效果。同时,霓虹灯广告主要以灯光、色彩为主要表现手段,在寒冷的冬季,将霓虹灯灯光调控成暖色调,使行人产生温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