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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网络广告 监督管理 法律问题
一 网络广告监督管理的困境
目前,网络广告的相关立法、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相对缺失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广告发展的要求。虽然网络广告在表现形式、功能与传统的广告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由于网络广告所依托的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超地域性、实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发散性等特点,导致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现行广告法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使网络广告相关主体包括监管主体无所适从,消费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具体来说,网络广告监管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辖权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网络的无地域性特点,使确定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就很困难,在行政处罚或法律诉讼时确定管辖地较为困难。
第二,现行《广告法》调整范围不明确。网络广告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无法通过现有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三,广告活动主体界限模糊。网络本身兼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传统的三分法很难适用于网络广告的状况。
第四,广告内容审查困难。网络的自由度很高,网络广告的随意性大,这就导致网络广告审查比较困难。广告法规定的审查制度无法落实,自然无法保证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行政监管体系滞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巨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清的网络广告进行监管,基本上是力不从心。
二 网络广告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虚假广告问题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传统媒体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网络广告中的虚假行为,较之于现实世界中的虚假广告,危害性往往更大。原因主要有二:网络广告的浏览量巨大,潜在的受影响的受众的数量同样巨大;在网络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其身份的认定和甄别的困难,往往也大大地超过了现实世界中同样的类似行为。
2.通过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掠夺定价。即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通过在网络上广告的方法,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贬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指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知名商品相类似的商标或网页设计来误导消费者;通过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等。上述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管和纠正,往往会产生很坏、范围很广泛的不良影响,会对守法企业产生不良的诱导和示范效应。
三 解决对策
所谓监管,主要含义就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为某一特定市场环境提供一个比较清楚、确定的法制背景。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环节中,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起主要和主导作用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可适用的法律而言,由于主要涉及到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其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监管,应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处理好行使自身监管职责与发挥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进行监管的时候,应同时注意到网络自身的特色,应注重行业自律的作用。从各国对网络进行监管的实践做法来看,基本上都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主。我国在这方面也不应例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重点问题
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特别注意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网络本身的特点。由于网络信息的繁杂和网络广告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充分,因此,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就应抓住重点,而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监管。在目前阶段,监管的重点宜限于最重要、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通过行业自律即可纠正,则应坚持行业自律。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其中,互联网广告贡献巨大,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根据艾瑞咨询的中国网络广告核心数据,2014年度国内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40亿元,同比增长40.0%,与上年持平,达到新的量级,预计2015年整体规模有望突破2000亿元。
易观智库的《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规模为400.1亿元,同比增长39.6%,环比下降14.9%,到三季度,市场规模为582.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8%,环比增长9.5%。有业界人士分析提出,2014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已仅次于电视广告收入,预计到2016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毫无疑问,互联网广告已迅速崛起为新的广告媒介,并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不可否认,虚假广告、违禁广告、强制推送、不正当竞争等乱象也频频曝光,成为不得不严肃面对的监管难题。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施行。国家工商总局于7月1日《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互联网广告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预计到2016 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将超过电视广告收入,成为中国最大的广告市场。
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直接关系到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创新发展,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因此,互联网广告监管首要考虑的问题至少包括:哪些是应该被严格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边界在哪里?互联网广告应该怎样审核监管?本文拟结合互联网广告办法征求意见稿,谈几点建议。 什么应该被严格监管
在传统商业广告活动中,广告主体可被严格区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监管机构可通过设定许可,加强内容审核制度,对这些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管理。但是,互联网广告主体难以用传统分类法来区分,主体界限明显模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设立网站或者主页直接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委托网络服务商广告。
新《广告法》还引入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综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该主体应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的网站,如此宽泛的概念实际上能涵盖所有信息的网站。
因此,继续按照传统方式区分,将使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错综复杂,容易重叠,权责义务关系也随之复杂化。
主体错综复杂,互联网广告的形态也难以界定。新《广告法》将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界定为“商业广告活动”,互联网广告办法对此原则予以遵循,在界定互联网广告时突出了“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这一媒介,同时新增一个条款,对互联网广告形态进行了列举。
本文认为,上述定义将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互联网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有待商榷。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一切网上呈现内容均为互联网信息,在新《广告法》无法对广告、商业广告下定义的前提下,将其中符合商业广告活动特征的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该定义本身就十分含糊。
若依照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将通过互联网媒介资源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甚至包括“用户评价等信息”、“须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产品的文号”)明确为非互联网广告信息,而将这之外涉及“商品详情”、“商品介绍”、“商品描述”信息界定为互联网广告,这一“二分法”与《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是什么逻辑关系,是否符合《广告法》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精神,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市场规则,是否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很值得探讨。
另外,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在理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被裁判为广告的,有被裁判为付费技术服务的。对此,广告行业主管部门曾在2013年时谈到,“无论司法机关做出怎样的认定,从执法机关角度来讲,总的原则是,只要是违法就要受《广告法》的规范管理……”该表述似有先入为主的意味,且因果关系不明。
从广告的属性讲,互联网广告英译为Net AD或Internet AD,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网络”+“广告”。以搜索推广为例,它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一套复杂算法,综合推广网站的质量度、出价高低等因素计算而出,技术性、信息检索服务特征十分明显,并非是互联网+商业广告信息这么简单。好比“互联网+”,并非各行业领域的简单互联网化,不是“+互联网”,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最近,国务院的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意见(〔2015〕77号),对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网站的明确表述正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应用更迭日益加速,尤其是新《广告法》对广告、商业广告无法作出指引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互联网广告形态无论是单一列举,还是“概括+列举”,都容易造成疏漏,引起认识上和执法上的偏差。
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合理界定互联网广告形态,采取宜粗不宜细原则。应深化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认真吸纳各方意见,慎重进行制度设计,尤其对一些涉及互联网广告行业运营机制的表述和部分概念,需慎之又慎,以免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包容性,有失科学性合理性。对在实践发展中需纳入监管的互联网广告业态,可参照工信部依据《电信条例》、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做法,不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监管边界
2015年国务院的“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等。诚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所言,“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互联网广告行业正是积极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典型。
实际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互联网广告的市场竞争已经非常充分并不断加剧激烈化。而互联网广告行业既要按照“营改增”后的税制缴纳增值税,又要按照国家政策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不可谓不重。此外,互联网广告行业还是具有文化创意属性的行业。2014年国务院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明确提出着力推进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提升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网络广告、移动媒体广告和社交媒体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广告设计、创意策划、媒介投放、效果评估、产品展示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发展水平。
因此,建议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采取更为审慎的方式,在“史上最严广告法”已施行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适当淡化监管色彩,处理好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的关系。
国内外实践证明,严苛的法律手段未必是唯一选项,技术手段、行业自律也是重要方式。
英国施行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广告实行监管。美国广告行业自律非常发达,可以说是自律主导型管理模式的代表。美国广告业设立了众多自律机构,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共同参加的自律组织,也包括其各自加入的自律机构,这些自律机构制定了大量自律规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加拿大的广告管理主要依靠发达的行业自律,广告业自身形成了专门系统的自律体系和组织网络。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企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已作出了积极探索,社会效果良好。例如,2015年10月,百度等六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发出《关于“清朗网络空间,文明网络行为”的联合倡议》,呼吁互联网从业者努力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做出贡献。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细化该规定,出台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组织务实有效的扶持推动措施,弥补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同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 怎样审核监管
互联网广告在审核监管上天然有难度。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对所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这些行为规范在传统广告领域易于操作,在互联网领域则无法简单实行“拿来主义”,这主要是由互联网信息制作、、传播的根本特点决定的。
据初步统计,一些广告主每日向互联网广告推广系统发送物料量达4500万次,存量已积累到30.4亿,每小时约有近25%的广告主更新物料。
据专家分析,以目前主流的程序化交易广告系统为例,广告主从开始竞价到完成投放的一系列过程仅需100毫秒,全部依托机器完成。不同的人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是不同的广告内容,即使是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段打开同一网页看到的很可能也是不同的广告。
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的消息无处不在、随时、不断增长,也可随时修改删除。面对海量信息,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者有心也无力承担传统广告媒体的逐条、人工审核责任,使得传统监管模式只能是“事后的、被动的、随机的”。
互联网广告办法第十条直接沿用了上述内容审核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这一少有的鼓励性条款,同时又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即便《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也要予以行政处罚。如此“纠结”、“矛盾”,行政监管之难可见一斑。
从审核监管力量上看,新《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但实践中,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明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更加力不从心。
从审核监管手段上看,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证据灭失快、固定难,技术手段难以实时全面,调查取证成本高,取证标准不明确,都影响到主管部门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广告法》行为,主管部门必须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这无疑给主管部门带来很大的监管压力。
与此同时,多数互联网企业认真落实内部审核责任,通过建立专职队伍解决违规信息清理,搭建风险防控机制,运用技术手段监控、拦截、过滤有害广告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建议采用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审核监管模式。
新《广告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更好地了解、分析和把握房地产市场态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房地产信息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而房地产企业信息化是房地产业信息化的基础,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企业信息化的高级阶段称为房地产企业数字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使房地产企业的战略选择发生变化,并使战略选择的范围大大拓宽。按照这种定义,光有一个很大的网站、一批触网的员工或管理企业的软件设施是不够的。数字化房地产企业必须能够利用数字技术为客户和本公司的员工设计全新的价值理念,发现创造和捕捉利润的新方法,并最终实现战略差别化,从而构建自己的竞争优势。
把数字网络技术引入到房地产营销模式中去,实施战略差别化,构建竞争优势,必将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大亮点,应用数字网络技术,实施企业信息化之路,将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新趋势。
二、数字网络技术在我国房地产营销领域应用的现状
1、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房地产营销管理网络化和营销方式数字化。在营销管理网络化方面,一些房地产商开始在自己的公司内部和网站上建立营销数据库,以方便以后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销管理。营销数据库还可以起到其他一些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房地产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开展市场调查活动,了解有意向购房的消费者对住宅的要求如何,针对调查数据所反映的市场要求,进行准确的产品定位,把握营销策划的方向。第二,可以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的售前售后服务。通过营销数据库,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跟客户进行双向交流,实现一对一的营销模式。第三,通过营销数据库的互联和共享,公司各个部门可以即时沟通,还可方便地查找资料。在数字化营销方式方面,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先进的三维数字技术向客户展示楼盘,从而丰富了楼盘广告的表现形式,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
2、构筑网络化、智能化社区的营销概念正成为当今房地产营销的一大亮点。由于网络化、智能化社区的营销概念在当今房地产营销领域的流行,一些房地产企业都将信息化和数字化作为自己的卖点。现在推广数字化、信息化正成为一种潮流和模式。数字化的营销概念主要体现在数字化、网络化社区概念,其实质在于涵盖了教育培训、电子商务、家庭办公、家政服务、法律咨询、休闲娱乐、视频点播、网上教育、网上购物、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经过专家严格审批,上海浦东的中国通信贸易大厦被认定为上海的首座甲级智能化大楼。深圳香榭里花园小区是亚洲首获国际“最优秀住宅社区规划设计大奖”的住宅小区,其一期工程的智能化系统整体设计方案,充分体现了21世纪的“智能理念”。广州市智能化小区丽江花园星海州因“潮流E生活,网络新社区”而列入广州十大明星楼盘。作为中国房地产巨头之一的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将在未来的5年之内,首先将其已经建成的1000多个社区改造成现代化的新型数字社区,并最终实现在全国建立2万个数字社区的目标。这些房产企业都在为数字化小区建设推波助谰。
3、网络广告是房地产商实施现代媒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销媒介方面,互联网作为一种数字化的互动式媒介在短短的时间内在房地产销售实践中迅速普及起来,涌现出像搜房网、买房网等一些知名的网站。网络营销的效果主要还是通过网络广告的效果来体现的,在网络广告的新空间,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广告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都面临着改变营销传播方法与选取媒体的压力与机遇。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介(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及近来备受垂青的户外广告相比,网上拍卖的广告形式作为一种尝试也被一些房地产公司反复采用。由于网络广告自身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广告自然会成为房地产商实施现代营销媒体战略的重要部分。
三、数字化、网络化介入房地产营销领域的现存问题
1、房地产企业实施数字化营销策略,大部分虚而不实,只有概念没有内容,企业行为尚待规范。在营销概念的数字化方面,纵观目前打出数字化、网络化概念进行营销的众多楼盘,其“网络改变生活”的宣传口号,改得无非是唯一的以“宽频到户、高速上网”为主的简单内容,而缺少网络化的实际内容。社区铺线、布线做的仅仅只是网络化前期的准备工作,一些功能还不能完全应用或根本不能用,还远远不能称其为“信息化社区”。事实上,信息化都是一个过程,部分人以为安装好相关设施,就实现了数字化、信息化。其实,正如安装了电脑不等于实现了电脑化一样,信息化需要系统不断的应用和改进,需要教育与培训来达到信息化的目标。同时,虽然大家都在追求信息化营销,但大部分人做的是表面文章,真正重要的是网络内容与服务。每个打着数字化、网络化概念的楼盘都向购房者承诺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然而数字化、网络化概念营销实际意义是在于将这些承诺变成现实。
2、房地产公司对网上营销的费用估计不足,营销效果难测,缺乏评估手段。房地企业应该建立监控机制和相应工具,来评估网络营销计划的进展和成果,清楚地了解网络营销对企业所产生的作用。然而,获取评估的参考指标比较复杂,浏览人数不能简单地作为可靠的评估指标,更有效的参考指标包括查询成交人数、网页登记人数等。企业必须注意收集客户对企业网址提出的意见,在必要时做出适当修改;不断调整网上营销策略是Internet营销成功的关键。
3、房地产公司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缺少相应的互联网营销技术。实施房地产业信息化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所需要的人才,不仅要懂计算机,还要懂经济、懂企业营销管理。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历史不长,尤其房地产信息业刚刚起步,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严重制约了房地产企业信息化的发展。虽然有些机构可以协助企业建立网址,设计网页,帮助策划企业上网等事宜,但这些机构帮助企业进行网上营销的出发点与企业截然不同,如处于盈利、促销、爱好等目的,可能没有设身处地从企业角度对企业营销活动进行深入研究,没有结合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因此,依靠专业网络设计公司的设计并不能反映其真正需求,真正能取得良好效果的案例不多。
4、房地产开发商对网上营销前景缺乏认识,素质尚待提高。他们开展信息化可能仅仅是赶时髦,存在一定盲目性。这对企业的危害较大,因为开展信息化不能对企业有所作用的话,企业所花费的资源就会白白地浪费。所以,房地产项目在开展信息化之前,应明确企业的信息化目标,做出完整计划,包括目的、市场调研、所需的资源、资金分配、预期效果等。
5、房地产公司网络直销或通过网上中介机构间接销售的购房方式正受到网上支付手段的限制。在促销、展示楼盘的数字化方面,利用网上全数字化的三维技术,虽然的确可以引导受众进入真实感和可视化达到最完善地步的交互式环境,其巨大的感染力对于正处于由传统营销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营销模式转化的临界点上徘徊的房地产业,无疑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方案,网上选房的优势不言而喻,但是要发展成网上购房,却受到网上支付手段的限制,还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四、解决措施和建议
1、必须将数字化、网络化营销服务承诺变成现实,切实加强信息网络技术项目与房地产营销业务的融合程度。房地产公司能否在营销领域中获得成功,取决于它能否真正向购房者提供销售过程中所承诺的信息服务。同时,房地产上市公司通常资产规模较大,难以在短期内完全转型,尤其是大量存货需要消化,如果介入的信息科技能与房地产业务相互融合,就能在利用高科技使产业升级的同时带动存量的消化,一些上市房地产公司参与数码港等信息项目的建设将对公司产生较好的效果。
2、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由于数字网络技术引入房地产领域的时间不长,真正直接针对房地产信息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为了给房地产信息营销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出台颁布一部《房地产信息营销管理办法》的法律文件很有必要。但考虑到我国地方之间的发展状况极不平衡,沿海地区城市的房地产发展规模远大于内地,少数大城市的房地产营销发达程度也远远超过其他地方,这给全国范围内推行营销数字化带来了一定难度。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目前面临的不同情况,需要在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在全国的房地产营销服务中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统一的但又符合地方特色的规定标准。
3、积极进行项目产品和网络营销效果的网上调研。从中发现消费者需求动向,为企业细分市场提供依据。目前,网络市场调研作为一种新的市场调查方式,已受到企业重视,一些网络服务公司也已经开始为公司定制网上调研业务。但如何在大量信息的包围中吸引上网者参加调研并积极配合,仍需做出更多的探索。
4、加强房地产信息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人才是房地产公司生存发展的关键。培养一批懂技术、专业化的营销及管理人才将更好地服务于房地产发展事业。比如,建立一个好的房地产网站就需要很多专门的设计者。毕竟,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在新经济时代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联系到李英杰时,他正在北京益仁平中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学习。
“我想走公益的路子,益仁平中心则是个很好的示范标杆,我是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的。”26岁的河南小伙道出了此次北上的目的。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致力于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
在做公益方面,李英杰自己也有个小团队,他是领头人,团队开始起名叫“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后改为“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现阶段的打击对象主要是互联网中的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成立虽不足一年半,但取得的社会效果,却颇引人瞩目。
在过去的一年里,李英杰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2012年“两会”前夕,他还和伙伴们成功游说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等在“两会”上提出加强虚假医药广告监管的提案。
媒体上关于李英杰的事迹报道挺多,但对此人的背景介绍只有零星片语,这让《方圆》记者很是好奇,也更加想去了解这个80后小伙背后的故事。
纠结的法科毕业生
远远望去,站在人群中等待的李英杰普普通通,并不显眼。一米七左右的个子,格子衬衫加蓝色牛仔裤,大大的黑色双肩包坠坠地压在肩上。
他的笑容很单纯,眼神很清澈,像极了尚未经过社会锤炼的大学生。其实两年前,他就已从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踏入社会。那时跟现在一样,他还像个贪玩的孩子,打网游、玩桌游,常常通宵达旦。偶尔想想毕业,做律师还是另谋他路?纠结。
2010年6月的一天,跟连日来一样,追着毕业期的尾巴,放肆地玩网游、网上瞎逛。浏览网页时,李英杰的眼睛无意间扫到一行信息,是关于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反歧视倡导活动内容,活动介绍最后留了一个QQ群号。
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全称是郑州亿人平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亿人平中心),是北京益仁平中心在郑州的分部。
“有时候,转折就是那么一瞬间的想法带来的。”李英杰说,当时就那么一瞬间,带着“有点意思”的心态加入了亿人平的QQ群。那时,郑州亿人平中心正在招聘兼职,而自己对未来怎么走还没形成概念,就决定先做兼职再做打算。
一周上三天班,每天补助30块。李英杰的工作主要是一些法律咨询类服务,比如指导当事人取证等等。
这期间,李英杰接触了郑州亿人平中心的一份《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他发现,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发文“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但当时国有企业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这个领域问题较多,亿人平的兄弟们在干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也有些蠢蠢欲动。”李英杰的思想天平在倾斜,一开始“骑驴找马”的心态,这时,慢慢变得平稳下来。之后的几个月,李英杰放弃了找工作的想法,专心于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兼职工作,特别关注反乙肝歧视的内容。了解得越多,他越觉得应该更深入一些。
2010年9月的一天,郑州亿人平中心的负责人杨占青找到李英杰,说想成立一个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问李英杰有没有兴趣做。
“不谋而合,不谋而合啊……”听了杨占青的提议,李英杰甚是兴奋,毫不犹豫地答应。
之后,李英杰开始大量学习乙肝防治等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于2010年10月正式成立“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并将最开始的方向定在打击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虽说李英杰是工作组的领头人,但当初刚成立工作组时只有他一个人。他做了一年多的“光杆司令”,直到2012年初,新加入3名兼职人员,才真正组成了团队。
221封举报信
2012年3月14日,一封由159名消费者签名的建议信由郑州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中指出,目前违法广告举报反馈制度不完善,且缺乏激励措施,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相关规定,出台专门的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作为发起人,李英杰特意将建议信选在“国际消费者权利日”的前一天发出。
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发现目前在打击违法广告方面,主要是依靠工商等职能部门主动监管,但缺乏、忽视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措施。这也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发出建议信的半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便给予了回复。但面对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善内容的回函,李英杰高兴不起来。
“不过,这已经算是很好的情形了,至少有回声。”李英杰耸耸肩,无奈地笑笑。
为了激起社会打击虚假广告的热情,李英杰作为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志愿者,早已率先行动起来。从2010年12月开始,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志愿者开始向各个地方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违法广告。去年一年,联盟已经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但让李英杰感到无奈的是,举报221起,得到回复的只有79起,超六成举报目前没得到任何回复。
79起回复里,有一半以上是他们在发出举报后,采取打电话给工作人员、向监察部门投诉工作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等多种途径获得的。
收到的回复中,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少。“已收到举报,将会调查”、“网站不是医院网址,网站未备案,无法调查”,这样的回复在不多的回复里多次出现。“这类广告的主要载体是网络,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目前为空白,就连工商部门也对此表示过无奈。” 对于这种结果,李英杰很是理解。
“《广告法》一直说要改,正在改,怎么就一直出不来呢?”李英杰有些激动地说。
“根据现有处罚条例,主管部门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与收益悬殊,也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李英杰说,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举报的221起虚假医药广告中,广告者被处罚金额仅10多万元,更多的只是责令关闭网站。
李英杰还发现,较低的赔偿也让虚假广告受害者与违法的广告主力量悬殊。
“我们最大的感受就是一方面隐患很大,另一方面我们自己的力量又太过微弱。”李英杰说,“但这也从侧面表明,打击虚假医药广告,需要更多的群众参与。”
“监管部门很少主动给予回复,这对举报者来说个打击,因为举报者不知道自己的举报是不是产生了效果。”李英杰称,虽然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但该规定仅明确了受到违法广告侵害的举报者可以要求获得处理结果,但对于知情权并未规定。
“没有回复,举报者下次可能就不举报了!”
据了解,在鼓励举报违法广告方面,目前只有四川省工商局曾在2006年起草了一份《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后提交有关部门讨论,但至今没有出台,其他省份则均没有任何相关奖励措施。
借力委员推动立法
“不能只顾拉车,而不抬头看路。”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有限,通过举报产生的影响很难带来质的飞跃。李英杰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造成的危害,还是应从法律和制度上入手。
为了更好地了解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的现状,以便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李英杰可谓下足了功夫。
2011年9月,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联合民间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选取了全国范围内的38个中心城市,通过百度搜索乙肝网络广告的医疗机构网站,对搜索到的医疗机构和网站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据李英杰介绍,他们总共调查了以肝病医院为主的97家医疗机构的131个网站(有24家医疗机构存在2个以上网站)。
“我们发现,互联网上的乙肝治疗信息五花八门,97家医疗机构竟然有70多种乙肝疗法,131个网站100%存在虚假宣传的乙肝医疗信息。”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这些网站中的信息都宣称其疗法能够彻底治愈乙肝,使五项“转阴”,这与《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相悖,属于不科学的医疗方法。
据了解,《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是我国最权威的乙肝防治手册,2005年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订、2010年更新。
调查中,李英杰还发现了更多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存在的问题。比如,乙肝广告的网站备案情况不佳,调查显示,在乙肝广告的131个网站里,只有28.2%的网站(37个)遵守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备案的规定,即网站的备案申请单位和网站信息保持一致。未备案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个人备案、名称不一致、信息不实)的情况高达71.8%(94个网站)。
调查活动结束后,李英杰与伙伴撰写了一份详细的《医疗机构乙肝网络广告调查报告》。在报告的基础上,他完成了一份《关于完善广告监管法律体系 加大虚假乙肝广告打击力度的建议》。
“凭我个人力量,我觉得太渺小,所以我早就想到了借力代表委员提提案、议案。”李英杰说,其实他每做一步,就已经想到了下一步。
今年“两会”前夕,李英杰通过朋友联系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并通过邮件向其发送了上述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建议。
冯平对李英杰的研究很感兴趣。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日常生活中就接到不少上了虚假医药广告当的老人的投诉,网络医药广告正是他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而李英杰的研究更让他认识到了整治这类广告的紧迫性。
今年“两会”上,冯平提交了《完善广告监管法律体系,加大对虚假医药广告的打击力度》的提案。在提案中,他提议:“应修改《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违法医药广告、保健品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违法成本,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我是很大的肯定和鼓励。”李英杰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一切都值得。
“2012年是个倡导年”
对李英杰来说,这些努力仅仅只是个开始。他已经把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作为事业来做,还想做得更远,所以不能停歇。
截至2012年4月10日,李英杰又收到“公众举报”11起,已经向地方工商部门举报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7起。
“这是个很好的现象,证明社会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热情在上升。”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2011年举报的221起虚假医药广告中,有三分之一是公众提供线索,今年的情况会更乐观。
“2011年我主要是举报(互联网虚假乙肝医疗广告),今年,举报会继续,但我会重点做一些倡导活动,因为会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李英杰说,倡导活动已经开始,比如之前的“两会”努力,以及之后向全国工商总局发建议信行动。
近日,一些网友的“杯葛行动”也吸引了李英杰的注意。
“杯葛”是指联合抵制某个个人或公司,包括拒绝购买,销售,或其他形式的与之合作。“杯葛迅雷”行动是源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所开发的下载软件“迅雷”的新闻页面持续出现虚假乙肝药品的信息。
用户在打开迅雷下载软件后,会弹出迅雷新闻窗口,该窗口包含多个栏目,其中“健康网”栏目一直有关于乙肝治疗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其标题为“乙肝:我国成功破解肝病病毒!”该标题下还有两个小字体的标题,分别为“中医巧治肝病”、“乙肝转阴―震惊美国”。标题类似新闻报道,打开链接后是一个广告――销售所谓的治愈乙肝的良药“益肝解毒茶”的网站。
“迅雷所宣传的广告网站内容存在诸多虚假、违法之处。”李英杰解释说,卫生部2006年9月出台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八条明确指出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因此早在2003年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要求暂停乙型肝炎的医疗广告。
更让李英杰气愤的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网站查询的“益肝解毒茶”的注册信息显示,该药品为处方药,主治内容为肝胆湿热所致的急慢性肝炎,并没有其所宣传的使乙肝转阴的功能。
去年7月份,李英杰曾向贵州省工商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发过一封举报信,举报“益肝解毒茶”的生产商家贵州特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药进行了虚假宣传。
随后,贵州工商总局给李英杰的回复中提到,“经调查,网站上的广告不是贵州特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为,公司已将广告宣传授权经销商负责,而我省没有对经销商和网站的处罚权。”
“利用这个契机,我们打算再进行一次大的行动,直接对准经销商和网站,坚决支持网友的‘杯葛行动’(杯葛一词来源于英文中boycott,指一方与另一方断绝政治或经济关系,或是某方抵制某项活动。译成汉语后即“杯葛,或意译为抵制)。”李英杰说。
除了正在进行的“杯葛行动”,李英杰表示,监察医药广告联盟还将继续支持虚假广告受害者维权。据了解,去年一年,监察医药广告联盟共支持了5名受害者维权,其中2名维权成功,获得了赔偿。
梦想当一名律师
“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李英杰说,在每场维权行动中,都会有志愿律师、热心网友的参与。他说,只要努力做下去,希望的雪球会越滚越大。
然而,经费始终是困扰李英杰的难题。
“现在联盟的花费都是几个战友赞助的,但他们不可能一直赞助下去,我得寻找联盟生存之道。”
网络广告管理办法范文6
雅克博称,希望未来广告主能够更多地把线下的资源拨到线上去,这样就能更好地搜集用户行为分析,而网络营销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手段。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腾讯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邀请到Web Power CEO雅克博先生作客腾讯。首先请雅克博先生向我们介绍一下Web Power公司是做什么的?
雅克博:Web Power是专门从事许可制商务邮件的,许可制商务邮件就是取得用户的许可,然后帮助企业逐步去建立用户数据库,基于这个数据库的基础上,去发送具有高相关性的邮件内容,而且必须要及时准确送达到用户的收件箱。简单来讲,邮件营销是这样子。
Web Power始于1999年,1999年那个时候是互联网泡沫的前夕,很多人都希望能够有些新的变化,当时我们就想到是不是通过邮件媒体这样一个载体去监测用户的行为分析。于是我们就诞生了邮件营销的平台,经历过十年的发展,我们的平台也有了更多的功能,当然技术只是很小的一块,更多的时候,我们看到了在05年的时候,我们公司经过国际化的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我们觉得有必要进入中国市场,因为中国市场的潜力非常大,于是我们就进来了。
但是进来之后,发现有很多需要培育的地方,幸好我们那时候有些国外的客户,已经在全球服务了,所以通过这种服务的过程中,也积累了我们在中国市场的服务经验。目前国内我们有两个分支机构,一个在上海,一个在北京。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Web Power在中国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客户,另外,怎么样能保证这些用户是被许可的,这样就不会涉及到隐私的话题。
雅克博:刚才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首先是这样的,我们先回答后一个问题,如何去监测保证用户数据的许可性,同时也能保护用户的隐私。首先是这样,我们跟每个客户签约的时候,我们在法律条款上会要求他们承诺你的数据必须是许可的,而且必须有自动的退订,这是在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管理办法上面必须要求的,所以在这块的法律条款上我们做得非常规范。
同时在监管手段上,我们在出前几轮市场活动推动的时候,我们在后台会监测,如果这个数据投放出去,它的反馈率、打开率、点击率各方面的表现都异于市场的平均水准,我们也类似于橙色警报的信息,于是我们的技术人员,或者我们的客户服务人员会自动跟我们的客户沟通,或者勘察到底是什么出现问题。
这些数据报告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去监测用户是否许可,或者不许可,因为很多数据都可以从统计上体现出来。
用户的隐私方面,还是从法律手段上,我们进行严格的保证。
在中国目前服务的客户,Web Power目前是扮演一个类似于影子英雄的角色,可能个体消费者不太知道我们公司,但是在你每天收到的邮件里面,基本上每一个网民都会收到一份来自Web Power收到的邮件,而且是许可的,比如阿里巴巴的邮件,比如我们知道的世博会里面的工博会,还有像第九城市大家都熟知的魔兽世界,还有比如深圳航空,还有一些航空公司之类。甚至还有一些,比如像电商很流行,很多的电子商务的公司,都会收到我们的邮件。我们的目的是希望把这些邮件规范化,然后也能够给这些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主持人:我们公司也经历过两次金融危机,2000年是网络泡沫,去年又是金融危机,中国有4000万企业,他们在网络广告或者网络营销这方面,在金融危机下,会有哪些需求?作为邮件营销的一个专业公司,我们对他们有哪些建议?
雅克博:我们都知道互联网经历两次泡沫,从我们的理解,第一次泡沫是非常的群聚式的,后面一轮泡沫是因为有整体的金融危机所造成,所以在成本上的节省是作为一个很大的考量。对于像Web Power这样的公司来讲,因为我们提供的是精准营销的服务,本身从去年开始,很多人就已经了解到广告卖不出去了,很多其他类型的联盟广告,或者因为效果,没有立竿见影的成果,于是也开始萎缩。而对我们这样以精准营销、许可营销为根源的营销手段,而且本身它的数据是非常透明的话,很多广告主是愿意买单的,甚至愿意在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从他有限的市场预算里面拨出一部分,好好地修一下他的内功。最后就能够把用户数据、用户资源和对用户行为分析的数据好好地整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