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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保健食品 问题 监管 对策
1、保健食品的定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特点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一是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二是保健食品应具有功能性,即能调节机体功能,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三是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一般需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食用, 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另一个不同;四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这是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五是保健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药品均不同程度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良好的感官属性,适合人类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必须满足食品的定义和特征,但是保健食品又不完全等同于食品。食品中往往含有较多种类的营养素, 对营养素的量也没有要求;而保健食品通常要求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素,并要求达到一定的量。所以,在生活中不能用保健食品代替食品来补充日常所需各种营养素, 应该以食物为主,严格按照膳食金字塔合理膳食,对于某些特殊的人群,补充相应的保健食品来提供营养素。
3、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2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委托生产问题。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另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遍,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管的难度。
3.3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问题。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不法行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有:一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二是将普通食品虚编功能当做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和销售;三是在产品广告中极度夸大特殊功效,擅自在产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四是以“专家诊疗”、“免费义诊”等形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五是通过发邀请函、开办免费知识讲座等,将老年消费者聚集到临时租用的饭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免费试用及雇用“药托”等多种形式,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3.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①不法分子以普通食品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方食品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销售;②产品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③虚编疗效,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广告监测在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而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机制。
3.4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1996 年 3 月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4.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向供货方索要票据及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等,从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4.2 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的打假力量,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制假售假保健食品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举报, 让制假售假分子无处遁身,从而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4.3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在《食品安全法》界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下, 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等上游环节的信息以共享平台的方式, 避免下游环节监管部门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执法被动。
4.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业务科室联合执法 , 保化、药品、餐饮等科室密切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 标识标签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督检查密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5 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加大对公众营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大家对营养与健康及营养功能因子与机理有所了解, 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基本的辨识能力和维权的意识, 不至于受到违法广告的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4.6 注重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管理效果进行延伸探讨。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 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长效、常态的科学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中国食品保健品及其安全问题 [J].上海医药情研究,2005,3(76):43-46.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3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舟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勇为组长,徐海虹副局长为副组长,汪勇良、邬海玉、徐亮、窦雁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4
目前我国保健品食品市场的规模居世界第二。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仅批准了促进排铅、改善睡眠、促进泌乳、减肥、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清咽、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这27种保健功能,但在2012年6月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拟将现有27项功能取消4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肠功能)、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予以保留,最后确定为18项功能。由于年龄、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知识了解程度也存在差异。在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婴幼儿以及病人,学生消费者数量也在增加,女性消费者的人数明显多于男性消费者。经济收入越高,健康意识越高的群体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量就越大。
二、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生产企业众多,生产工艺落后
我国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数量较多,但多数企业都“重营销,轻研发”。企业在发展中更看重产品的市场及利润,不愿更新设备,更不愿学习和完善新的生产工艺,没有一个学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多数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也多是在初级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使得保健食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1.2擅自更改配方,违法添加禁用原辅料
一些厂家为了追求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擅自更改产品配方,而在生产的过程违法添加药物甚至化学成分,已经成为不良企业谋取暴利的常用手段,如2013年7月3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查获保健食品“肤姿美闪电瘦胶囊”670瓶、半成品胶囊2万粒,涉嫌非法添加禁用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这些违法添加的药物或化学成分,一旦服用不当,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3委托加工方式亟待规范
我国保健食品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占60%以上。对于资金有限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专业检验仪器的价格昂贵,聘请拥有专业技能的检验员的酬金较高,为了更好降低成本,会积极寻求有资质生产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合作,委托加工产品。虽然委托生产加工,可以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由于生产链的延伸,加大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难度。目前委托加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委托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委托方为了更好的降低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擅自更改已经审定好的产品配方或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如擅自取消辐照灭菌工艺、擅自更改申报的工艺参数生产、不依照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出厂检验等,这样就无法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2)委托合同不规范在许可有效期内,委托加工合同失效未及时续签或变更,超合同有限期限进行生产或擅自延长和缩短合同期限进行非法生产,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委托双方在合同中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上划分不够明确,如产品原辅料及成品的检验;如何追踪确认和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等。
1.4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夸大宣传产品功能
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厂家、加工工艺和原材料的不同,使得保健食品的种类和功能不尽相同。即使是具有相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其功效也因此有所差异。一些保健食品企业为牟取暴利,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大肆夸大产品的功效,宣传自己的产品具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这些夸大宣传主要有以下形式:超过该产品所审批的功能范围夸大宣传;非法宣传其保健食品具有疗效或暗示有治愈、治疗疾病的作用。
2.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2.1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品种繁多、覆盖面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配套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核心的保健食品法规体系框架,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生产经营能够有法可依,但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法规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完善,这就为保健食品的监管带来了难度。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行使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监管职能剥离脱节,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机制有待加强,可能出现审批与监管部门互不明确管理权责,互相推诿责任。
2.2检验标准不完善
我国目前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较少,部分产品中有效物质的安全限量标准模糊不清,这就加大了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与检测的难度。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健食品缺乏系统的安全评价体系,检测方法与手段也较为落后,因此常常会出现不同地区产品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健康发展。
2.3网络销售监管难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通过网络来销售。但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行为的规范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互联网销售准入门槛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实名机制,甚至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地址,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时,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等联系方式,这些行为无疑为监督人员查找经营主体身份带来很大困难。一旦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时,很难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者,承担责任。
3.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识不够
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了解不够全面,甚至不知道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为主,并不是治疗性的药物。由于不知道保健食品标志,在保健食品与非处方药之间的辨别产生一定的困难,从而在选择上又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而部分相关人员对营养健康知识了解的不够全面,不能够及时针对消费者的质疑给予答复,也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由于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概念和定义等基本知识的模糊,当身体出现不适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用保健食品替代了一些户外的身体锻炼,不利于消费者的健康。
三、对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关系到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就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生产企业、消费者共同努力,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共同解决。依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
1.加大企业生产管理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政府监督部门,应该加大企业产品的监管力度,完善检验机制,注重对产品原辅料、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加大对不法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定时定期予以公布,甚至可以尝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系统”,提高企业责任意识,扩大监管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应该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例法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生产过程中坚决不加入有害成分和不合格的原辅料,坚决不生产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投资发展科技,发展新工艺,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还应及时更新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和检测装置,这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针对网络销售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排查,另外这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如工商、信息产业、药品食品监管局等部门的共同协助、分工合作,这样才能对网络销售进行有效监管。
2.严格保健食品审批环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角度来看,应严格审批环节,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没有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较为完善、具体的相关条例。我国应结合本国的国情,汲取国外的相关措施及经验,可以制定更加完善,更符合当地实情的政策措施,明确保健食品注册、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真正提高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和执法效率。建立有公信力、信息透明、设备技术先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保健食品检测评价程序。
3.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保健食品信息库
从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现状来看,保健食品目前存在信息标识不规范,监督检查信息不透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现阶段保健食品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部门缺乏充分交流与沟通。建议我国审批及监管部门,应该共同建立完善“保健食品信息库”,录入所有已批准在售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有效成分、销售价格、产品说明等相关信息,同时对不法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曝光,让所有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迅速、方便的了解最新信息。
4.规范保健食品的宣传
我国当前保健食品多存在虚假宣传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药品、保健食品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广告的表述及信息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错误引导消费者,广告者都要负责,诉诸法律程序,并对每个消费者进行相应赔偿。所以我国也应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的标签管理,加大对违规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及宣传监管。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处罚,监管与处罚部门并不统一,这为保健食品的宣传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加强沟通、及时移送,落实虚假广告投资者和宣传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媒体相关从业人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在制作广告前,先对相关产品的信息进行核实,严格遵守《广告法》中的相关条例,做到不欺瞒消费者。增强业内人士的道德素质,加强行业的自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产生更高的效益。
5.消费者应当理性选择
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的去了解关于保健食品类的知识,例如各种常见保健食品的功效,以及其主要成分和其有效成分。购买保健品时要认准标记,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有“蓝帽子”标记。同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时候,做到理性,不跟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选择。对保健食品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在服用保健食品的同时,也应该多注意户外的身体锻炼。
四、结束语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5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发改委:农民工办“三证”尽可能免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毕井泉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表示,对进城务工农民办理暂住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要尽可能免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相关的管理费用。
毕井泉强调,要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农民工输出省对出省农民工管理,不得收取费用。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重点查处化肥、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用柴油等乱涨价、乱加价行为;查处农村建房、殡葬、教育、医疗、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乱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
湖北省今年停止推广52个作物品种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7年3月7日在武汉召开了第四届第七次常委会议,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以前审定的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五种作物的52个品种停止推广。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推广已停止推广的品种。从2008年3月7日起停止推广的品种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水稻品种有:鄂早7号、大冶早糯、鄂早8号、鄂冈早1号、“85-44”、汕优7023、鄂早9号、鄂早10号、华稻21、扬稻2号、汕优8号、“5-59”、四喜粘、马协63、鄂中3号、威优64、鄂晚7号、矮优82、鄂晚8号、华粳杂1号。
小麦品种有:荆州66、襄麦5号、襄麦8号、武当637、宜宾1号、鄂麦10号、鄂麦11、华麦8号。
玉米品种有:华玉2号、鄂玉1号、恩单3号、鄂西顶交、鄂玉2号、鄂玉3号、华玉3号、鄂玉4号、鄂玉5号、鄂玉6号、鄂玉7号。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卫生部颁发。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物品(包括药材)作食品新资源的,按照《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利用中药材作食品新资源者,报请审批时除《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其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三)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试验资料。
第七条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按照习惯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食品中配制的非定型包装食品,且已沿用三十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地加工销售,但不得使用药膳名称。上述食品被批准后,不准增加药物品种、用量,不准扩大添加的食品品种范围。
第八条药膳餐厅必须经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发给药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膳餐厅用于配制药膳的中药品种(除《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外)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药膳配方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药膳餐厅的食品卫生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第九条特殊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前必须提出配方及其根据、实验研究资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结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营养食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表示其营养特点的名称,说明主要成份及其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出厂日期、保存期等.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条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有下列内容:
(一)“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
(二)“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三)中医辩证施治各项治疗原则的用语。
(四)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85版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份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类除外)中同时列入的品种。
二、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火麻仁桔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年11月14日卫生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营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