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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1
1精细化管理及其特征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4],并非某种具体管理模式和方法,它倡导凡事应坚持一种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提倡人们养成用心做事、重视细节,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的良好职业态度和职业习惯.精细化管理是一种追求,并非某种具体标准,它启迪人们要打破常规和经验定势.用创新思维对工作流程、组织系统等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精细化管理是一个过程,并非某种既定目标.管理层次从低级到高级,方式从粗放到精细,行为从不习惯到习惯,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其运行过程循环往复,层次水平螺旋提升.
2实验室的精细化管理
2.1实验室建设
最近几年,我院除学校正常投入以外,持续得到了10余项省部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资助,如首批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通信工程专业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国家特色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和物联网工程专业)、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和物联网工程专业)、教育部—IBM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江苏省品牌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国家级校企共建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项目(河海大学—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河海大学—广州周立功单片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的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项目(河海大学—常州移动物联网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在实践中提出把大项目化整为零,划分为若干个学院级别的子项目,由课程负责教师或学科负责教师担任子项目(相关实验室建设或改扩建)负责人,要求他们组织相关人员(子项目参与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翔实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表.为充分调动参与教师积极性,年终工作量测算时,我院会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子项目负责任人和参与人认定合适的工作量分值.这样,学院从领导班子到子项目负责人,再到参与人,一级督促一级,层层抓落实,可有效提升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2.2实验教学管理
为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把实验教学从内容和形式上划分为“三层次实验”,即基础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5].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我院制定了完善的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基础实验是学生发展的基础,主要包括电路分析、模拟电子技术、数字逻辑与系统、C++、数字信号处理、微机原理、单片机技术与应用、高频电子线路、软件工程、DSP技术、EDA技术、嵌入式系统设计等12门实验课程.为确保基础实验教学质量,我院采用“五环过程管理办法”[6],在实验预习、实验操作、记录审签与器材检查、实验报告、实验考核与实验室开放等5个环节中,均对教师和学生提出明确要求,环环相扣,使每一环节均落到实处.提高性实验内容要具有设计性、综合性和应用性,实验题目要与企业科研或生产相关,面向全体学生,按照大纲要求开出“课程设计”和为自愿参加专业综合实践的学生提供场地、设备和指导.我院对课程设计采用“六环过程管理办法”[7],在课题布置与要求、方案论证与设计、原理电路仿真与改进、实际电路安装与调试、学生作品验收与研讨、课设报告写作与评阅等6个环节中,均对教师与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一环节师生均有抓手,切实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对于专业综合实践则采用“七环过程管理办法”[8],对“双向选题、方案论证、每周交流、中期检查、限期整改、验收答辩和成绩评定”等7个环节均给出明确要求.研究创新性实验须有企业导师参与,作品要达到学院实物验收标准,主要包括面向全体学生,按照大纲要求开展毕业设计实践创新活动,和为申请参加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和教师科研课题的学生提供科研服务与指导.对于毕业设计,采用“十环过程管理办法”[9],对“毕设布置、课题论证、开题报告、每周交流、中期检查、限期整改、实物验收、论文答辩、成绩评定、毕设评优”等10个环节均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办法.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我院大力支持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改进实践教学方法,使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5年我院教师在实验技术与管理和实验室研究与探索上,50余篇;近3年承担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15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4项.这些研究成果为实践教学管理的进一步精细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2.3实验室专任教师考核
实验室专任教师业绩考核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实验室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而传统的实验室专任教师的考核多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随之而来的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奖金分配是“大锅饭”,这样不利于调动实验室专任教师的积极性.我院从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岗位任务出发,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实验室专任教师考核办法,提高了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3.1物联网工程学院实验室现状
我院现有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江苏省电子信心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江苏省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物联网技术综合实验教学中心、1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总面积5300m2,设备2623台(件),总值1053万元,面向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1个本科专业,通信与信息系统、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物联网技术与应用等3个硕士专业,开设12门专业基础实验课程,以及提高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课程,实验、实训项目个数185个,现有实验室专任教师17人,其中高级实验师7人,硕士以上学历8人,在读博士1人.
2.3.2实验室专任教师考核办法
传统的实验室专任教师的考核多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是由于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工作量考核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工作既有实验教学,又有实验室管理与建设,还有科研和社会工作等;具体到我院实验室专任教师,他们工作内容跨度大,有专业实验室岗位、有基础实验室岗位,还有计算中心实验岗位;服务面向专业多,共有11个本科专业和3个硕士专业;职称和级别差别大,有初级实验师(11—12级)、实验师(8—10级)、高级实验师(5—7级);学历层次差距大,有在读博士、硕士、本科和专科.所以用简单粗放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比较困难,长期以来,对他们的工作量考核,多数定性而不定量.我院首先界定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岗位任务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科研、社会工作等,然后以学院文件的形式对各项工作给出了量化方法和权重,最后给出了各个级别岗位的总分要求,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从而激发了实验室专任教师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使学院的实验教学和实验设备管理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在考核实践中,对于超过总分要求的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达不到总分要求的给予帮助,要求在下一年多承担一些工作.
2.4实验设备管理工作的量化
我院明确实验室设备管理由实验室专任教师负责,并规定了设备管理要求:实验室专任教师协助实验教师完成所管辖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任务,排除实验过程中的设备故障;做好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统计报表、实验设备维修保养;做好实验材料的准备和补充;做到实验仪器设备账、物相符;设备维护、保养、修理、调剂、报废及时;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完成实验后清理入库和安全检查工作.实验设备管理工作量(S)按课程类别(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综合实践、认识实习、毕业设计等)和门数计算.
3结语
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院实验室精细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稳步提高,仅2014年本科生就获得13项国家级竞赛奖,72项省部级以上竞赛奖,受理专利22项,专利授权13项,软件著作权颁证21件,12篇.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追求,一个过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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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校企合作;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6-0220-02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与市场接轨,与企业合作,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学校各学科的发展。它是应用技术型院校提升内涵建设的必由之路,我国政府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的内容逐渐成熟,从学科发展规划、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建设等方面,学校和企业的契合度越来越高。
一、陶瓷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概况
钦州学院于2013年6月成为教育部首批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理事高校,2014年8月成为广西新建本科院校整体转型发展试点单位。钦州学院陶瓷与设计学院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先导,注重教研教改各项事业和谐发展,其产品设计专业为钦州学院特色专业。陶瓷与设计学院积极推动教学改革,不断强化基础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教学效果十分明显。
钦州学院陶瓷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的开展始于2007年,它是一种普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企业的合作,作为一种培养创新应用型技术人才的教育模式的探索,从早期以解决学生实习为主要目标到逐步企业渗透教育教学全过程的转变,合作的内容涵盖专业建设、学生管理、课程建设、师资培养、质量监控、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极探索,陶瓷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运行稳定良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
二、合作双方利益分析
校企合作作为一种合作模式,能实施开展并能长期坚持下去,必须要有能积极调动各参与对象的内在驱动力,这种驱动力体现在“优势互补、互惠共赢”。陶瓷与设计学院的校企合作在合作之初就非常注重内在动力的分析,学院充分展开调研,在与众多典型坭兴陶厂家进行深度研讨并客观梳理自身办学能力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出陶瓷与设计学院和企业的利益点。从企业的角度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高素质专业技能型人才的储备。通过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企业能够掌握该专业的学生学习情况,有利于招到大量符合生产需要的优秀人才。同时,能够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对企业员工进行再培训,减少了人才继续教育的成本。二是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通过校企合作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性优惠;利用学校长期稳定开展的学生生产性实践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减少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利用高校科研优势开发新产品,申报各级别项目,获得科研经费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继而转化为经济效益。三是形成良好的企业宣传效果。通过校企合作,树立负责任、敢担当的积极社会形象,有利于打开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从学校角度看,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改善办学硬件条件。通过企业投资改进教学设备,提高教学科研条件;利用企业场地开展生产性实训活动,拓展了教学空间,节约办学成本。二是提高办学软实力。建立实训实习基地,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获得企业高级技术人才,并使其参与到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教学改革,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利用企业资源开展科研合作,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同时有利于教师双师型人才的培养。
三、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
随着我院校企合作的不断发展,校企合作制度体系也随之逐渐改善,形成了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和制度保障,促进了校企合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政府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制定了激励约束制度:《钦州学院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试行办法》、《钦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钦州学院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定了科研管理制度:《钦州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钦州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钦州学院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学生管理制度:《钦州学院学生学风与文明行为督查实施办法》、《钦州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学科专业建设制度:《钦州学院学生课程设计实施管理办法》、《钦州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钦州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钦州学院校外教学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钦州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师资培养制度:《钦州学院“双师型”教师建设和管理办法》、《钦州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钦州学院选拔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办法》等。上述制度文件中,将校企合作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考量,写入各项制度文件中,使学校和企业更加深入融合和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建设,确保了校企合作能良性持续开展。
四、搭建科研创新平台
科研创新平台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具有文化研究、产品开发、资源共享等功能,是学校和企业合作沟通的桥梁,是培育高级别项目、发展产业的载体,是区域文化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更是科技进步、学科发展的助推器。陶瓷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注重科研创新平台的搭建,自校企合作开展以来,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平台的建立工作。目前,共成立四个科研创新平台:“坭兴陶研究所”、“坭兴陶工艺与创意文化”协同创新中心、“坭兴陶泥料研发中心”、“钦州坭兴陶传承与开发”平台。校企共同派出骨干人员组成科研团队,建立校企合作技术创新体系。本着资源共享、联合研究、成果共有的原则,以科研创新平台为载体,推进产品技术创新,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究内容涵盖坭兴陶窑变技术研究、坭兴陶新产品研发、坭兴陶标准化研究与制定、坭兴陶造型与装饰、陶瓷制作工艺技术、坭兴陶新型泥料开发、坭兴陶产业化研究和坭兴陶艺术设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突出地域特色,为教育和企业共同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年强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结合、校所企共赢”的发展理念得到贯彻,深化了产学研合作,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提升,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校企为主体、产学研为基础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五、突出成效的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基地的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实习教学的质量,实习教学是强化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素养的重要训练环节。为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校企合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实习基地的建设采取校内外结合,企业、学院共管的模式。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实训基地――壮壶坭兴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由学校提供场所,企业提供设备,拥有设备40余件,固定资产金额达20万元,每年能容纳学生开展实训项目200人次。同时,以省级教学示范中心为依托,强化校内实训场所建设。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本着突出“实训实效”的原则,学院对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始终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企业进行全方位考核,确保能将学生实训落到实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学生校外实训采取分批次实习的方法,既能保证每位学生都能有充足的实训实习时间,又能保证企业常年有一批人数稳定的技术骨干。现建有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4个,每年能接纳实训实习人数100人左右。
六、实现多方共赢
自2007年开始校企合作以来,经过八年多的发展,无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实践探索方面,都取得了宝贵经验,陶瓷与设计学院校企合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实现了多方共赢。企业获得利益。提升了员工素质,通过校企合作,高素质专业技能型人才得到持续补充,利用学校的资源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联合开发了一系列新产品,一大批新专利申请成功,企业技术能力获得提高,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高。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了与市场的无缝对接,充分了解市场需求,通过进行专业设置的调整、校本教材的合作编写、教学方法的改革等一系列措施,陶瓷与设计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更加成熟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近三年来,学生生参加亚洲陶艺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和全国陶瓷技艺大赛等系列大型活动,均获得了好成绩。获得国家级一等奖5项,省级一等奖22项,二等奖81项,三等奖156项;毕业生共有80多名学生自主创业成功,收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口就业率达到98%以上。教学科研显成效。通过校企合作,改善了教学科研条件,吸收了一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充实了科研力量,近三年来,发表专业论文近20篇,获得了一系列省厅级课题。通过一系列科研项目的开展,钦州坭兴陶文化得到了沉淀,为钦州坭兴陶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解决思路。通过到企业进行挂职锻炼,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全国陶艺大赛中多次获得金奖,该专业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了90%。推动了区域产业的发展。校企合作8年来为坭兴陶产业输送了300多名专业人才,为坭兴陶产业的发展持续注入生力军。尤其是这批专业人才接受过系统的现代设计教育,其设计思想与传统坭兴陶制作产生融合,使坭兴陶产业更有活力,极大丰富了坭兴陶产业内涵,更有利于钦州坭兴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龚艳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以我国首批国家骨干院校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4.
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3
一、探索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河南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而言,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入园难”现象还普遍存在,学前教育仍是河南省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2009年,全省在园幼儿171.65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50.8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共有幼儿园6355所,其中主体是民办幼儿园(4913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7.3%。
针对学前教育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结合民办园数量多、比重大的实际,我们抓住国家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导向,通过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大力扶持有质量、低收费的民办园发展,重点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倡导建立“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2010年,在5个县选择了6所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声誉良好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投资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公有,签订资产管理使用协议,开展“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2011年,进一步在10个县新建10所幼儿园开展“公建民营”模式试点,由政府投资新建幼儿园,产权公有。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并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经验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办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民办幼儿园管理运行;二是通过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出任校长、公开招聘教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等方式,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运行。
二、建立“公建民营”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为鼓励和引导“公建民营”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管理,确保办园质量并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结合试点园建设运行情况,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幼儿园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
在资产属性和投入责任方面,“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委托办园之前,由政府负责对幼儿园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承办者办园期间负责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政府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建设,提供基本办园条件,承办者主要投入购置教学、生活设施和其他必备设备。
《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各地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以及具体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个人办园,并在全县进行公示。
《管理办法》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幼儿园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二是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加强收费监管。
为鼓励支持“公建民营”幼儿园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推进“公建民营”建设的成效和经验体会
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校 科研经费 成本补偿
一、引言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推进,国家不断加大对教育和科研的投入力度,高校作为创新主体之一,获得财政科研经费的拨款也在逐年递增。据统计,2015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为670.6亿元,其中作为知识创新主体的高校基础研究经费为347.2亿元,比2012年增长26%。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国家归口主管部门相继制定或修订出台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2002]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但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并没有将企业和高校及科研机构区别对待,忽视了高校非营利机构的特性,下达的项目科研经费多为定额资助而非成本补偿。同时相关规定也未将在职人员投入的人力资本补偿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不仅造成高校的教育成本虚高,也使科研项目成本得不到真实体现。完善高校科研成本补偿机制,不仅有利于投资主体合理确定拨款金额,科研承担主体核算科研成果的真实成本,确保科研成果有偿转让给使用主体,也有助于促进高校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和谐发展,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的创造性,为经济增长提供更高的科技贡献率。
科研项目成本补偿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林建华(2007)提议以科研事业费形式补偿研究型大学因承担科研项目而发生的间接成本,减轻高校财务负担,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徐孝民(2009)分析了对科研项目人力资本补偿的必要性,建议重新划定人员经费开支范围。李淑霞(2009)提出合理设置科研全成本项目,建立高校科研全成本核算制度。胡勇军(2014)通过中美研究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比较研究,建议增加研究型大学科研间接成本的拨付比例、适当提高人员费比重。现有研究更多关注研究型大学,侧重于研究型大学间接成本补偿或人力资本补偿,对全成本补偿前提下全成本核算的文献相对匮乏。本文试从高校科研项目全成本补偿视角,以成本分析为切入点,结合高校实际及相关理论分析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高校科研成本的界定与构成分析
参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高校科研成本可定义为高校教师为完成特定的科研任务所投入耗费的各种资源的货币计量,包含与科研相关及辅助活动的一切支出。科研成本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直接成本,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及差旅费等;二是间接成本,是指为实施科研项目而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校科研、财务、院系的科研管理费用及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等。由于高校承担横向课题时具有话语权可获得合理成本补偿,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由财政拨款的纵向课题经费。
由直接成本的概念可知,直接成本因高校承担某项目而发生,因此直接成本构成一种增量成本。在职教师若不承担某一项目,就不用将其人力资本投入该项目,所以投入的人力资本是一种增量成本,应给予合理补偿。而间接成本通常由多个项目共享,即使没有承担科研项目,高校要维持日常教学仍需发生该部分支出,故间接成本不构成某一特定项目增量成本。于是,有人认为支付科研经费不必考虑间接成本。该观点显然违背客观事实,原因在于忽视了增量成本的协力作用。按照协力作用原理,将高校的所有科研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增量成本总是大于单个科研项目的增量成本总和。比如多个科研项目共用某一检测中心,该检测中心的建设及维护费不构成任何使用它的特定项目的增量成本。但如果取消所有使用该检测中心的项目,那么高校就不用建设及维护该检测中心。可见,将所有项目看成一个整体,该检测中心的建设及维护费就构成了增量成本。高校承担科研项目而发生的间接成本也具有该特性。因此,要保证高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科研项目,拨付科研经费时必须考虑间接成本。
三、科研项目成本补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的必要性。高校作为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机构,主要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项社会职能。在实现其社会职能的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与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保持平衡。可见,高校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在实现社会功能过程中的成本补偿机制。目前,高校现行的教学事业费拨款模式为生均定额加专项补助,这使得高校的教育成本补偿机制得以实现。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包括成果转化和向社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高校社会服务收入通常是按市场价格机制来定价取得的,所以该部分收入弥补其成本的同时盈余部分可用来补偿高校教育和科学研究支出。高校通过竞争来承担国家各类科研课题,不仅要耗费人、财、物等直接成本,为维持科研项目正常有序展开也要发生相应管理费、基础设施维持费等间接成本。相关直接成本可直接在科研经费中列支获得补偿,但间接成本按现有规定列支比例过低而不能获得合理补偿。高校获得的科研经费收入不能弥补科研项目的支出,为抹平“科研赤字”,更多高校选择挤占高校教育事业经费,势必影响教学事业与科研事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为调动高校科学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与巨大潜力,建立合理的科研项目财务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二)科研项目人力资本补偿的合理性。高校教师通过多年的努力与付出,才获得现在的知识与技能,拥有现在的岗位与职称,其人力资本投资不可小觑。根据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等总和)是通过后天资本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产权是产权主体获取收入的基础。高校教师通过激烈的竞争取得科研项目,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使用权让渡给项目投资方。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的收益。科研工作本身具有探索性兼创新性,需要高校教师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与体力,而科研结果的不确定性也非常高。作为人力资本产权主体,高校教师必然要求科研项目投资方给予相应的报酬。此外,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员工关心绝对报酬和相对报酬,会将自己当前的收入付出情况与自己过去的情况及他人现在的情况作比较,只有收入付出比值相当时才认为是公平的。而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决定行为动机的因素是期望和效价;当目标的价值(收益)越大,实现的可能性越高时,行为动机就越强烈,工作的态度也就越积极。所以高校教师通过努力完成科研任务,投资主体给予合理报酬,才符合人的期望模式。因此,若要鼓励高校教师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建立人力资本补偿机制不可或缺。
四、高校科研项目成本补偿的相关规定及导致的问题
(一)科研项目间接成本开支的相关规定及导致的现实问题。财教[2015]15号文明确规定: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采用累进比率,最高的核定比率不超过20%。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 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则明确指出各高校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高校作为科研项目的依托单位,需要预先投入科研工作所需的公共设施、仪器设备,并配套相应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科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该部分支出虽然对现行的科研项目都是必需的,但按现行的规定并不属于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不能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列支。为弥补该部分支出,高校只能自筹资金来解决,而更多的高校选择用教育经费来支付,短期内会使原本就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更加窘迫,加重了高校的财务负担,长期来看也会对高校教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对科研项目采用课题制管理,政府资金是高校科研经费的主体,这些情况与美国相似。但在美国间接成本通常为项目经费的33%―41%,以美国密歇根大学为例,近几年的间接费用比例均在35%,而耶鲁大学则在39%。湛毅青(2007)指出,由于我国高校办社会的现状再加上庞大的管理机构,高校的间接成本率远高于美英等高校。然而,我国目前的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比率均不超过20%,导致高校承担的纵向科研课题越多,财务负担就越重的怪象。
(二)科研项目人力资本补偿的相关规定及导致的现实问题。财教[2015]15号文规定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这使得具有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在劳务费开支范围内。其他纵向项目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在职教师参与科研项目而投入的人力资本在国家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中不能获得应有报酬。虽然财教[2015]15号文规定了绩效支出,但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这种补偿十分有限。由于在职人员人力资本投入补偿机制的缺失,高校教师除了评职称外便不再有足够的动力去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承担更重要的科研课题,反而会积极寻找各种收益可观的兼职活动,如担任培训机构教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造成优质科研人才的隐性流失。此外,高校教师作为科研项目人力资本的投入主体,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合理报酬,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他们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待遇,从而千方百计地用天南海北的差旅票据、数量金额庞大的试剂及办公用品购置票据套取科研经费。更有少数道德缺失的科研人员借此谋取私利,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舒尔茨在《论人力资本投资》中指出人力资本对经济的贡献率要高于物质资本的贡献率。因此,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不能只重物质资本的补偿,应关注更具创造性的人力资本补偿,让高校在职教师光明正大地获取合理报酬,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得到贯彻落实。
五、政策建议
(一)改革高校财政拨款制度,增加科研事业费拨款。我国高校现行的财政拨款模式为生均定额拨款加专项补助。其中,专项补助主要包括985工程、211工程等,此类经费管理严格,主要用来加强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虽然部分专项补助被用在科研基础条件的改善上,但该项专款更应看作是教育经费,是对教育成本差异(985与非985,211与非211)的补偿,是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教育投入。科研事业费是政府机构作为科研项目投资主体对科研项目依托单位高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付出的间接成本的货币补偿。英国根据对大学科研水平的评估结果按不同标准支付科研事业费,美国则按照与大学谈判协商确定的比例支付科研事业费。不管是对大学进行评估还是与大学协商谈判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根据高校的类型和其承担的项目量来核定该高校的科研事业费。研究型大学拨付比例略高,可按项目经费的20%―40%拨付;教学型大学拨付比例略低,可按项目经费的10%―20%拨付。同时,对同一类型的大学,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多的大学拨款比例要适当高于承担项目少的大学。
(二)重构劳务费支出范围,对科研劳务收入实行封顶限制。科学研究通过对现有知识的运用与加工来创造新的知识,具有明显的探索性。高校教师承担科研项目不仅要投入时间,也要消耗精力、体力,还要承受按时结题及无功而返的压力。因此对劳务费的支出范围不应仅局限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及临时聘用人员,更应将在职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纳入其中。虽然高校教师通常是教学和科研工作双肩挑,两项工作的交融性增加了科研项目人力资本的补偿难度,但并不是无法解决,可借鉴国外的管理办法。在美国,大学全职教师通常领9个月工资,若其承担科研项目则要求从科研项目中领取的劳务费加上其工资不能超过其12个月的工资总额。我国高校教师通常放弃寒假与暑假休息时间潜心研究,因此可限定高校教师从科研项目中领取的劳务费不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总额。当然在执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属性,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采取不同的约当系数。如国家级为1,省部级为0.5,市厅级为0.2。若教师仅承担国家级课题,补偿其三个月收入;若教师仅承担省部级课题,补偿其一个半月收入;若教师既有国家级又有省部级课题,补偿其三个月收入封顶。实行封顶限制,是为了避免教师热衷于申请项目,也可让教师集中精力关注自己现有的研究项目,毕竟高校教师的时间精力有限。
(三)建立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制度。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是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来确定项目成本。全成本核算不仅包括科研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高校在管理和组织科研工作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该核算以科研项目人力资本和间接成本可获得合理补偿为前提。其特点是将以前不计入成本核算的人力成本、间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成本)都纳入核算范围。根据间接成本消耗主体不同,可将间接成本分为科研辅助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后勤保障成本三类。对间接成本的分摊参照冯宝军(2012)提出的基于多属性成本分析的高校科研经费全成本计算模型,通过综合考虑项目类型、项目经费、学科性质和权值的协调控制,准确地完成间接成本分摊,确定每个科研项目应承担的间接成本。对人力资本补偿可由科研部门根据教师承担项目情况并结合人事部门提供的教师工资收入标准核定高校教师劳务费,以三个月收入封顶。财务部门根据科研处的劳务费收入表进行核算入账。此外,财务部门在设置科研成本项目时要遵循全面性和明晰性原则,确保科研费用可归集到相应的成本项目,而相应的成本项目也能体现科研费用的经济内容。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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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5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劳动权益 保护
随着高校收费政策的实施,高校扩招的进一步加剧,就业压力的继续攀升,在校大学生中出现了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而从事家教、促销、派发传单等工作的打工一族。2007年报道的“大学生金喜梁暑期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警钟。
一、打工大学生的概念界定
现在大学生打工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据调查,在校生中有90%的人有过打工经历。走出校门打工的大学生有部分是因为家庭贫困,打工是为了赚取生活费甚至是学费,以帮助家庭解决经济负担。还有部分学生是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尽早深入了解社会,为毕业找工作积累经验。本文所称“打工大学生”是指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而从事工作的高校在校学生。笔者从相关论文与报道中发现,多数人将打工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称为“兼职”或者“勤工助学”。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不正确也是不全面的。
所谓兼职,是指在不脱离原组织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或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通过交换,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他们的打工行为并不是从事第二职业,因此,大学生打工行为被称“兼职”并不正确。
根据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所谓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果学生不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称为私自外出打工,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与私自外出打工的概念是相对的。笔者认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一种打工行为,私自外出打工也是一种打工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勤工助学有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参与,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而私自外出打工不经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允许,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与约束,属于个人行为。“打工”意即为他人或者机构提供劳动力,获得收入的一种行为。不管是勤工助学还是学生私自外出打工都是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以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打工大学生”包含了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与私自外出打工的大学生。
二、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原因
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打工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也锻炼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是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比如开篇所提金喜梁暑假打工“脑死亡”医药费无着落一案,与“洋快餐店非法雇佣大学生”事件,都说明了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遭受了侵害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被侵犯有以下原因:
一是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国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在高校也开设了《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课程,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但是从对一份大学生维权意识的调查来看,打工时,有73%的学生想过要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和雇佣协议,但觉得麻烦,19%的学生与老板有口头协议;大学生被侵权后,有51%的同学选择直接与相关用工单位交涉,42%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忍忍算了。由此看来,不少大学生维权意识十分淡薄。
究其原因,一是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不够重视。虽说高校都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在师资力量的配置上,往往让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年轻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由于自身法律专业素养的缺乏,在授课时只是照本宣科。蜻蜓点水一般的教学与实际严重脱轨,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二为一,而且所占章节是寥寥无几,学生学完过后仍旧缺乏基本的法律认识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其二是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社会人士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在求职时,大学生往往都急于获得工作机会,对用工方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都可能是全盘接受,这也为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埋下了隐患。
二是高校对打工大学生保护不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从实际来看,很多高校勤工助学体制不健全,不少高校甚至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教师来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不够重视,更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高校甚至觉得让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会产生安全隐患而断然停止该项工作。《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该办法规定之列。高校往往以学生私自打工属于个人行为,出现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责任来规避学校的责任。以此,更是谈不上高校对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法律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存有瑕疵。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在1995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高校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有人提出,可以将大学生勤工助学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20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从我国目前现行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作为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有的就是像以上所提的部门规章对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有所规定,而这样的规章内容过于笼统,适用又存在歧义。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均以此为由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也利用此瑕疵,以低廉的价格雇佣大学生为他们劳动。
三、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方法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学生进入了高校学习。为顺利完成学业,或是提高综合能力,很多学生迈入社会打工。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及我国法律在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方面存在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保障打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根据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实践做法,高校的“法制教育”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高校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独立的地位。大学生以接受道德、纪律教育为主,面对实际问题时,就习惯性地用道德、纪律去衡量,而缺乏法律意识。笔者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该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教师任课,在讲授课程当中,教师可安排《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与学生权益联系紧密的法律课程,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提高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联系某些司法、行政部门、仲裁等机构为学生们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讲座,使大学生们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应健全勤工助学机制,成为打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坚强后盾
勤工助学工作的全方位开展离不开有效的组织体系,要变学生个体自发型为学校组织型,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⑦有效的组织体系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制度完善。当前,高校勤工助学工作机构一般下设于学生工作部或是校团委,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通常都身兼数职,工作繁多。为有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笔者认为各高校应该设置专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由经验丰富的教师们全面规划和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勤工助学工作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为同学们提供高质量及数量众多的工作岗位为己任,使有需要的在校大学生都能获得工作岗位,就可将所有学生纳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中。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进行“打工”,有学校这个庞大的集体作为坚强后盾,用人单位不敢轻易侵害学生利益,即使当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校可以快速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三)完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最大限度保护打工大学生劳动权益
大学教师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教师培训 机制构建 科学高效
目前,为了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我国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新课程改革,基础教育的各个领域随之发生着悄然变化。可想而知,新课程改革势必触动教师,促使他们摒弃传统的教育教学理念,以适应新的教育教学形势的需要。“师有满桶水方能授人半桶水”,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标准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而实现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在于培训。然而,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承担着教师培训重任的相关教育机构往往忽视了应该如何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以适应新课程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培训往往流于形式,或者走走过场而已,甚至有不乏为达到某一直接目的而采取给钱拿证者。当教师培训成为一种形式,或者只为培训而培训之时,真正意义上的教师除了反感也只有厌恶了。有鉴于此,教师培训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构建科学高效的教师培训机制,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乃是当务之急!
那么,应如何规范教师培训,构建科学、高效的教师培训机制呢?笔者仅以一孔之见就教于大家――
第一,对教师培训机构适度开放,引入竞争,并对培训项目进行招标,搭建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培训平台,促使教师培训步入科学高效的轨道。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对教师的培训实行的依然是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掌控下的垄断经营。 为了让广大受教育者受训后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应该加强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让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教师培训机构适度“断奶”、“松绑”,适度放开培训机构,打破教师培训的垄断,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对培训项目进行招标,允许有能力、受训者拥护的培训机构参加到培训中来。
第二,在教师培训项目的制定、实施等具体环节上,组成一支由普通一线教师代表、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参与的“听证会”,倾听教师心声,使培训的项目设置、操作实施等走向科学、高效。
如今的教师培训普遍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实施性不够之弊,许多教师培训机构培训员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也明显不足。特别是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受教者,他们多数来自于本县进修学校,而且这些教师多数年龄结构偏大,对新课程缺乏全面的、具体的了解,他们虽然拿着专家的培训教材,但多数是照本宣科,没有真正领会培训教材的精髓,没能真正掌握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内容。有些培训机构聘请大学教师授课,但由于这些教师不了解中小学学校的实际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一线教师的实际问题。这样一来,教授者和受训者之间缺乏一种心灵的沟通和心与心的感应,行动上便缺少配合与互动,必然难以达到培训目的。
愚以为,要想让培训落到实处,要想让受训者学有所获,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组建一支由普通一线教师代表、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参与的“听证会”,倾听教师心声,然后根据受训者的心声制定、实施培训项目,并聘请精通新课程、新教材的人员教授知识。若如此,教者愿教,学者愿学,两者相得益彰,培训便会科学高效。
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教师培训考评管理办法,规范受训者,促使培训达到科学、高效。
完备的教师培训考评管理办法是保障教师培训科学、高效的有力武器。当广大教师明确了自己该参加什么培训、需达到什么程度之后,他们培训起来便会有的放矢。
在制定教师培训考评管理办法的时候,我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办法,引入培训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大胆探索,培育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办法。如果像现在这样,培训之时“蜻蜓点水”,无疑是隔靴搔痒,根本达不到目的。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备的考评机制必然会约束培训机构,必然会约束受训教师,促使这种双边活动在既定的范围内开展。
第四,按规律办事,各施其职,使培训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