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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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1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2

关键词: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开展审计项目审理的有效程序和方法

(一)项目审理程序

目前通用的审计项目审理采用三级审理工作程序,即:审计组长审理、内审部门的专职审理人员审理、审计审理委员会审理。实际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二级审理的审理关口前移,在不影响审计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将二级审理贯穿到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去,实现一级审理和二级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二级审理由事后审理到事中审理的转变,从而将审理、指导、监督与审计项目的审计查证过程紧密地结合起来。

(二)项目审理方法

在进行审计项目审理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审理工作方法,可以针对审理对象的不同特点以及审理内容的不同侧重要求,采用报送审理、实地审理、专门业务会议审理等方式进行。

1.报送审理

报送审理是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审计项目审计资料上报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可以直接向审计组相关人员询问,也可以向被审单位调查、了解、核实。

2.现场审理

现场审理是在审前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应多采用现场审理方法,审计组长主要以现场审理的方式履行审理职责,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审计组的现场审计工作进行审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效益审计等影响较大的重要审计项目,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应当采用现场审理和送达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前移审理关口。

3.专门业务会议审理

业务会议审理是以召开业务会议的形式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审计项目审理会议由审计部门领导主持,审理人员、审计组全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审计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审计项目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剖析、检查。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可多采用业务会议审理,以达到较好的审理效果。

二、审计项目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审计实施方案审理

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是否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结合了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是否考虑了审计项目类别的特点,以及被审计单位风险管理、控制与治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要审查方案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审前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是否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是否将草拟的审计工作方案提交审计组讨论,重要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经业务办公会讨论;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理

审计工作底稿是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及审计查出问题、得出审计结论并最终形成审计报告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质量高低直接决定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审计工作底稿审理是确保审计质量的核心和关键。审计工作底稿审理要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和复核进行检查,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全部实施审计,有无漏审事项;工作底稿格式是否规范,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客观,条理是否清晰,定性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每一事项是否有相应的审计证据;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后需要修改的底稿初稿是否作为附件保存;是否对审计工作底稿统一编号;是否经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审计报告审理

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对审计报告的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审计报告的结构、格式是否合理规范,要素是否齐全;

2.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已实现;

3.审计报告是否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描述清晰;是否做到文字简练、表述准确、措辞恰当;

4.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相一致,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存在重大问题遗漏的现象;

5.审计报告对揭示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恰当,审计问题的定性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

6.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

7.审计处理意见是否合理、合规;审计建议是否可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四)审理和审定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审计组根据审定签发的审计报告,在限期内(一般3个工作日)草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经审计组长及时审理后,上报审计部门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审计部门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在限期内(一般在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部门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五)审理督导审计整改

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后要督促被审单位落实整改,被审单位在限期内(一般在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后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审计部门,经审计组长、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逐级审理,彻底落实查出问题的整改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部门将被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阅后,作出是否进行后续审计的决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审理工作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并且存在客观的审理风险,要做好审计项目的审理,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要保持严、准、细、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探索审理工作的技术和方法,切实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严格把好审理关,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暂行办法(试行).(审计署第6号)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3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4

一、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

1、综合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会计资料和有关工程资料为基础,以工程建设活动力为对象的审查监督活动。在审计的客体不仅有工程投资、建设成本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有工程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还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投资效益。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涵盖了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审计。

2、技术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实施审计时不仅要从财务方向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许多工程技术方面进行审查,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是否有效、公路经济、技术的合理可行程度等等。

3、效益性。公路工程项目审计除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财务方面进行审查外,还要从物资消耗、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还具有效益性。

二、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的内容

1、审计程序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审计尽管有它自己的特点,但就其工作程序来看,与其它审计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要经过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也要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运用审计方法与技术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作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发出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与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公路工程项目规范化审计必须首先做到审计程序的规范化。

2、审计范围的规范化。从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分析,审计范围即包括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竣工决算、投资效益等有关工程事项的审计;又包括工程投资、计划拨款、工程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结算、工程债权债务清理、工程材料物资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财务事项的审计。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从工程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进行审计。

3、审计报告的规范化。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同其它审计报告一样,也应该按照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编写和审定。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报告标题、主送单位、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组长签名、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计的依据、被审单位和工程项目、审计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概况;审计实施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法规依据;审计建议等。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审计的特点,审计报告中还应包括对有关工程事项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公路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审计应做到“三个结合”。

1、工程事项审查和财务事项审查相结合。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客观上己经把审计的范围从财务领域延伸到了工程管理领域,不少问题如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只有把财务事项和工程事项结合起来,坚持财务问题和工程问题同审,才能完成公路工程项目的全面审计。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范文6

???一.稽核机构

???第二条集团专门稽核机构为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部稽核处。该处在财务管理部具体领导下,直接对集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稽核处有权对集团总部所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按章行使考核核查的职能。稽核机构仅对被稽核的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一般不直接参与被稽核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领导将保障稽核人员依法按章行使正当的职权,任何人不得有对稽核人员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行为。

???二.稽核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稽核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指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方面的稽核和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

???(一)法务稽核范围主要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对经济合同的稽核。具体包括:

1.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以及采用合作方式设立企业的经济合同。

2.集团及下属公司订立的达到集团《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送审标的标准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包括:

(1)产品购销合同

(2)建设购销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用电台同

(6)仓储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所有的科技协作合同

(11)特殊劳务合同

???3.集团领导认为需要稽核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是指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审查财务收入及其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活动。其具体范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审计、费用和利润审计、财务报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涉外审计、电算化审计、以及有关责任人离任审计。

???三.稽核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稽核的原则是在进行各项稽核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具体有:

(一)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在进行稽核活动中,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本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稽核活动应当遵重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独立稽核原则。在稽核活动中,稽核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四)保密原则。在稽核活动中,有关稽核人员必须保守涉及的商业秘密,所有的稽核资料要保留存档,不得外借或泄露传播。在执行稽核职务中取得的与稽核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七条稽核的依据是指稽核人员就需稽核的对象作出公允客观的判定发表稽核意见的根据。具体是指:

(一)在稽核过程中,依法收集和整理的同稽核有关的合同、技术标准、帐册、凭证、报表等原始证据。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五)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董事会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表的书面意见。

???四.稽核的要求

???第八条稽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稽核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的稽核项目计划。

???第九条在稽核过程中,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及时主动地提交相关的需稽核的一切资料。

???第十条稽核机构依法按章实施稽核时,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进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编制有关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的来源。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证明资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防主观臆断。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在对经济合同进行稽核时,除投资或接受投资的合同的稽核,应根据其当时具体情况应在集团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稽核意见书外,对其他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接到全部资料后二日内提出稽核意见或书面稽核意见书。对财会稽核,应在结束调查阶段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对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稽核意见书的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稽核机构或集团领导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送审的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集团部门或下属公司如有按规定须报批的经济合同,应在合同未签字盖章前及时主动地将需稽核的资料当面提交或用邮寄、传真方式递交到稽核机构。待稽核机构出具稽核意见书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稽核机构根据年度稽核计划或集团领导交办的稽核任务时,应及时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履行职责。对有些情况,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向稽核机构提交相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人员要求的期限内按时提交一切资料。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在结束对某一具体稽核工作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提交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认为需要报送集团领导的,应同时及时报送。

???六.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违反集团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稽核机构责令改正:对局部改正的,由集团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稽核机构发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或资产,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汇报集团领导,请求将相关资料、资产暂时封存。对拒不执行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罚款的决定。对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合法利益的,集团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