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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1
关键词:居住区;景观设计;特色定位;问题
中图分类号: 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形式的发展经历了数千年的漫长岁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居住区建设、居住环境也在不断提高,居住也正从“量”上升到“质”的追求。在“以人为本”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居住区建设逐步向以满足人的需求,突出“以人为核心”的多元化方向发展。居住区环境的营造、居住区景观设计已成为众多设计、科研人员研究的重点。但是,目前居住区景观设计蓬勃发展的同时,还出现了许多弊端。本文阐述了居住区景观设计的特色定位和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
1、居住区景观设计的原则
居住区景观设计是对基地自然状况的研究与利用,创造出一个符合场地文脉和特征的居住空间。其中包括种植配置、路网分布以及建筑小品和公共设施的布置等方方面面,既要突出功能意义,又要体现居民的视觉和心理感受。具体原则是:
1.1整体协调性原则
从整体上确立居住区景观的特色是比较重要的,它是一个宏观的掌控,也是设计的前提条件。首先,作为现代化的居住区,只有从整体上把握居住区的特色,才能与周围的环境和外部空间相协调。居住区的特色来自于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是对当地历史文化的现代表达,进而提炼出一种与居住活动紧密交融的景观特征。其次,居住区的设计风格要整体统一,不同的居住区设计风格将产生不同的景观效果,现代风格的住宅应采用现代景观造园手法,而古典风格的住宅适宜采用具有地方和传统的语言的思路来进行塑造。
1.2人文和生态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区的景观融合了城市生活的许多要素,诸如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心理、审美情趣和等。在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中除了需要城市的自然景观融入居住区外,还需要把人文景观吸收进来。从整体空间的把握到建筑小品的设计,都需要体现地域文化的特征,找到传统与现代的契合点。
“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回归自然、亲近自然是人类的本性,也是居住区发展的方向。我国幅员辽阔,自然区域与文化地域的特征差异很大,居住区的设计要在把握好当地生态种植特色的同时,以居住区原有的生态地貌为基础,利用原有的地形和植被,合理地规划设计人工景观,从而达到物境、情境、人境和谐统一的宜居家园。
2、景观规划设计的特色定位
2.1有特色的景观规划必须强调环境景观的共享性。我国居住区从几乎不考虑景观到逐步注重满足人们的需求,突出“以人为核心”,并关注居民生活的舒适性和功能性,这个进步的过程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每套住房都获得良好的景观环境效果,是设计的首要目的。规划设计时应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创造人工景观,让人们都能够享受这些优美环境,共享居住区的环境资源;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院落空间的领域性,利用各种环境要素丰富空间的层次,为人们提供相识,交流的场所;从而创造安静温馨、祥和安全、优美的居家环境。
2.2有特色的景观规划必须突出文脉的延续性。规划设计中要认识到文化特征的重要性,注重居住区所在地域自然环境及地方建筑景观的特征,在具体规划设计中,挖掘、提炼和发扬历史文化传统,并在规划中予以体现。还要注意到居住区环境文化构成的丰富性、延续性与多元性,使居住区环境具有高层次的文化品位与特色。
2.3有特色的景观规划必须注意发展艺术的个性。居住区环境设计不应盲目模仿、抄袭,尽可能创新。同时环境景观更加关注居民生活的方便、健康与舒适性,不仅为人所赏,还要为人所用。尽可能创造自然、舒适、亲近、宜人的景观空间,实现人与景观有机融合。
2.4有特色的景观规划必须注意可持续性和生态化。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高低除艺术性的层面外,还要体现生态的一面。微观的环境景观设计要通过环境设计为居民提供良好的日照、通风、阻隔噪音、吸附有害气体的条件,同时对住区地域自然景观、自然生态及除人之外物种的尊重与关怀,实现住区地域生物的多样性。
目前居住区景观设计中的问题探讨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住区景观设计呈现出十分繁荣的景象,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空前的改善。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单纯商业炒作面忽略了环境内涵品质,加上大量非专业以及专业素质不高的设计人员的加人,使居住区景观设计中出现了诸多弊端目前居住区景观设计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3.1盲目模仿跟风,缺乏和谐意识
居住区的景观设计最忌讳的是模仿,一味的模仿不仅体现不出设计的价值,更缺少诚信和创新。受欧陆风影响,无视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在景观设计中力推罗马柱、欧式线角与雕塑小品;当热带风渐盛时,置当地气候和地理环境于不顾,一味推崇热带风格的设计,将原有环境风貌摒弃殆尽。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应尊重地域文化背景、居住区周边环境特点以及居住者的喜好:在居住区中适当引人国外居住区环境景观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对涉外企业及外籍人士曾经和现在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适当营造一点欧式居住环境,对丰富我们的居住区形态,满足多元的审美需求会有所裨益,但决不应成为“风气”和“时尚”。
3.2人性化设计欠缺,缺乏亲切感
由于居住区景观设计就是为人们服务的,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方便,人性化的设计必须体现。
然而,目前忽视居住区人性化设计的情况不在少数,主要体现在:设计者和用户缺乏沟通,不尊重居住者的需求;居住区的安全性问题考虑不周,如防灾系统的设计,预防突发事件的绿色通道系统、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居住环境的健康性设计没有足够重视,如日照、通风、防尘、除噪等问题;许多景观设计缺乏系统性,造成许多景观作品只可远观,不可亲近,缺乏亲切感。
3.3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
长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各行各业所倡导,景观设计也不例外,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得不到有效地贯彻与落实。其一,忽视地域环境特色和个性特色,模仿克隆者居多,抄袭雷同现象较为普遍,其风格与形式很容易过时,缺乏可持续性;其二,在绿地系统设计中,不注重树种的多样性,最终影响绿地系统植物群落的稳定性;其三,在植物材料选用上过度追求植物的珍奇与奇特,忽视了本土植物的利用,也不利于绿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其四,忽视居住区景观的动态发展,随着树木花卉的不断成长,空间拥塞、比例失调的潜在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结语
居住区环境承担了人们的很多日常活动,是人们日常活动、休闲和交流的场地。和谐、精美的居住区景观是现代人高品位的需求,通过对居住区景观整体和各要素的合理组构,使其具有完整、和谐、连续、丰富的特点,可潜移默化更新人的观念、提高人的修养、提升人的品质、培养人的情操,这是创造优美居住景观的更高追求。城市居住区的景观规划应该回到对时代、现实的理解与尊重上。规划应该更多地关注自然特征及环境因素,需要强调景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景观中社会公平的体现,强调景观中对人精神诉求,使久居闹市的居民获得重返自然的身心享受,这是人们共同追求的理想,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蔡学询《居住区景观设计相关问题探讨》[J] 中华建设,2008,
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2
时下,人人都说中小企业融资难,似乎中小企业只要贷着款、借着钱,生产经营就没问题了。其实不完全这样。我有一些做服务类中小企业的朋友,还都是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生产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广告公司、设计公司、公关公司、会展公司等,我觉得他们的主要困难不是如何融资,而是资金以外的经营问题太多。
我认识一位做广告公司的老板,他姓钱,他的公司有三位股东,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经营规模不大,应该算小微企业。他们一共雇了七八个人,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公司业务主要做纸媒体的广告,还做少量的设计制作业务,每年营业收入大约300万元,利润微乎其微。
我俩经常在一起下围棋,闲下来聊天的时候,他经常说些他们公司的事儿。有一次,我俩说起中小企业的困难,他说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得比较靠谱。厉以宁老先生在一次会议上说:“民营企业最大困难是税费和公关成本。”
民营企业遭遇税费压力尽人皆知,但为什么公关成本也是民营企业的最大困难,大家就知之甚少了。据钱老板讲,他的公司公关成本就相当大。我问他,公共关系教科书上也没说搞公关要花那么多钱呀。他说我那是纸上谈兵,他们做业务处处都要花钱公关,比如寻找广告要靠拉关系,与报刊社合作要靠关系,遇到政府部门找你麻烦,摆平他们更要靠关系。解决这些问题,靠教科书上那样正儿八经地做,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处处涉及公关费用。这方面的费用多大,通常难以预测,但对企业经营已构成严重影响。
提起这些事情,钱老板说,民营企业的税费压力已经难以承受,再加上更可怕的公关成本,简直没法活了。他感觉,很多公关费用都是额外支出,本来可以不花,但你不花,事情就办不好。这些事情让他很沮丧,他说这次年检后,他就将企业注销掉,不干了。
近来这种事儿遇到不少。大家都说,民营服务企业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挣钱又少,干的没什么意思。
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3
关键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政府职能 转变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着缺位现象
所谓缺位是指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未能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地向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转型,政府未能真正做政府应该做而且可以做、市场却无法做到的事。当前,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然比较薄弱,政府应当承担的一些公共职能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基础教育发展长期滞后,教育投资少,教育经费短缺,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孩子上学难,城市孩子上学贵的问题日益凸显。第二,医疗保障方面步伐缓慢。医疗保障属于政府应尽的职能,政府在这方面也存在着职能缺位。比如,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频频出现。第三,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对失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愈来愈扩大的贫富差距问题的出现。第四,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我国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但是,政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使法律缺少了应有的威严。
2、政府实行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存在着越位现象
所谓越位是指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未能随市场的发育向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转型,政府依然在做市场应该做而且可以做的事。当前,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企业没有真正的投融资自,政府对投融资风险问题管得过多,政府对企业的投融资项目要经过层层审批,导致企业立项困难,因而失去很多市场机会。同时,由政府许可证制度、地方保护主义等形成的行政性垄断阻碍了资金、技术、产品、劳动力在各产业和地区间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和一般均衡价格的形成,市场运行紊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对策
1、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中国政府必须从中国自身的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在反思总结、借鉴与创新的基础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公平稳定的竞争环境,要建立健全经济安全防范体系,提高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确保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针对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职能缺位问题,中国政府必须从中国自身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将政府职能转移到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上来。要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就业问题方面多下功夫,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2、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还企业自
中国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缺乏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适度的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各种资源的模式,将这种职能交给市场,使政府权力从“无限”变成“有限”。要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功能,转变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做法,还企业以自主经营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首先,要建立行政审批法,确保行政审批的规范化。其次要改革行政审批体制,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最后要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审批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监管机制,完善审批追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廉洁、公正、透明、便利的审批制度,将政府行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4、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建设
政府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确立规范化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途径,而法律是保证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在健全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的同时,努力完善政府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政府行为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约束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能够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的,就把它用法律法规确定下来。各级政府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依法行政,减少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尽可能避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同时也是一个既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需要在总结经验,借鉴创新的基础上,在多方努力与协作的前提下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刘军.经济转型国家的基本经济特征分析[J].财贸经济,2000(8)
[2]梁文群,张永红.转型经济中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探讨[J].经济师,2005(5)
[3]于立,刘妍,宫长亮.经济全球化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J].科技与管理,2005(2)
[4]郭隽萍.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2)
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4
关键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问题;应对措施
党的十八召开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建设,完善并处理职能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的国情,也体现出我国经济市场的不成熟性,仍需在诸多方面进行改善。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是促使经济市场不断发展、不断成熟的力量之源,并需要在发掘中,不断推进职能转型,克服一切困难,争取最终的胜利。
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意义
1.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
深化体制改革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经济体制改革又是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经济体制在实践中不断的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法满足市场体系的建设需求,特别是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跟进不了政府机构改革。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抓好宏观调控,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面向于市场主体服务,进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2.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内在需求
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下,我国经济市场化呈现大规模发展的局面,对于宏观调控改革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内容。在稳步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牢牢立足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这一改革中心,从根本上强化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机制,从本质上重塑市场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进而形成两者和谐的互动。
3.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求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稳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需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为中心,促使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非常凸显民意、民生等问题,切实做到经济发展为民谋福祉,社会发展促和谐的良好前景。因此,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管理体系等,以更好的承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责任。
二、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近年来,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加快,政府职能正逐步面向于宏观调控、市场秩序的监督与维护等领域。在体制转轨的环境下,我国应该充分立足国情、审视国际大背景,努力创造出适合国情、有利发展的中国特色道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二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1.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国民经济的两个方面就是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宏观经济是国民经济总况以及其影响因素,且两者之间有着联系,即宏观经济要以微观经济活动为基础,而宏观经济又极大地影响微观经济活动的开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至发达阶段,促使各行业各部门形成依赖关系,并在形成有机整体时,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管理产生作用。
2.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微观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以个体经济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一类是消费者,另一类就是商品和供应者。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主要面向于农业、工业等领域的个人和企业的管理。其实,微观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政府在微观经济的管理中,应该开放搞活,促使国民经济焕发出朝气。同时,政府要基于法律法规,对经济个体的决策进行相关的约束和限制,以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给微观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政府的行动指南,强调政府职能管理的科学转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政府职能转型是新时期我国发展的需求,也是深化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从实际来看,关于政府职能的政策主要体现于:(1)把强化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作为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深切关注影响经济全局性发展的问题,研究判断国际环境变化,秉承“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制定符合国情、有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鲜明的战略、任务以及产业政策,促使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2)减少行政审批。精简制度,落实办事效率是职能转变的要求。切实把冗长的审批事项“瘦下去”,才能集中政府精力,大力搞好经济建设等重要工作;(3)对于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切实做到“规范化、明主化、科学化”。正确而完善的决策离不开大量的信息,以及丰富的知识,这就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符、体现与时俱进的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经济管理重心发生转移。改革30余年的风雨兼程,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与制度。在进入发展新阶段中,我国政府经济管理重心发生了转移,做出了较大幅度思维调整。牢牢坚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经济管理重心,是关切大局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狠抓。
其次,经济管理职能方式的转变。对于该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手段的转变。由以经济手段为主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转变,表现出更加全面而有效的一面;(2)管理已有微观向宏观转变。权力的合理分配,把本属于企业而被政府行驶的权力,归还于企业,并切实强化企业的自;(3)市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由以往“排斥市场、重计划”向“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四、落实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的若干措施
1.重构法制基础,确立现代行政管理理念
(1)确立现代行政管理理念
观念的转变与秉持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确定的关键,特别是秉持“有限性”挂念,切实收缩社会领域原有的侵犯性权利。态度决定一切,政府工作人员要保持好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到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并收缩可能发生或已发生作用的权力。政府部门设定行政权力要合法,并有着具体的要求。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接受司法、社会等的监督与制约。对于民主决策,要对社会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做到管理“到位”。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应该秉承“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不断地完善制度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是信用,且完善的信用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但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以行政管理的信用为重点,这就需要政府做好诚信的表率工作。而对于行政决策,要强化决策的监督,同步完善决策监督机制与制度,明确好监督内容、对象、方式、程序等。
(2)重构法律基础
法律制度需要体现针对性,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在重构法律基础中,要对市场主体资格制度进行确认,并在保护财产权制度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合同自由制度。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有限度的,于是政府适度干预制度,稳步健全社会保障等制度。
(3)定位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牢牢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型,特别是政府经济职能的方式转变。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其定位的落脚点应该是强化宏观经济的管理与调控,严格制定完善的市场规则,以及组织好生产公共产品,进而为开放型的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
2.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的途径
(1)弱化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政府权力支配社会的格局形成了作用力,改变了原有格局。所以,进一步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权力模式上,改变政府一手承办的局面,如政府统一配置、计划人财物的模式,进而促使政府的经济权力变为有限性。同时,要弱化政府对微观的经济干预职能,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是在市场局面失灵的领域。并且,要把政企分开,特别是政企责任的分开,需要明确分离企业与政府间的职能,以充分发挥各方权利。
(2)强化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来看,我国市场化进程处于初期阶段,是体制转型期的大国。所以,在面对市场经济的考验、融入国际经济的契机下,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帮助与扶持。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落实到三个方面:①发挥好平衡协调的职能;②做好战略引导职能;③起到保护的职能作用,这样才能确保经济市场的又快又好发展。
(3)区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权限
坚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领导,地方做好积极主动的配合工作。在工作中,要以“维护中央权力、尊重地方利益”为原则,积极寻找中央与地方发展的利益平衡点,以深化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的明确,促进双方关系朝“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切实发挥好第三部门的协同与沟通作用
对于第三部门,其实是相对于第一部门政府组织与第二部门企业组织而言的,可以起到协调与沟通的作用。同时,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是现代社会体系中的重要元素。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是对于经济市场政治民主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
五、结束语
我国持续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为经济市场的发展、成熟注入了力量。当前,我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表现出不成熟、不完善的一面。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又是深化经济市场体制、健全市场体制的需求。所以,要落实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型,为经济市场又快又好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孙亚忠:我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和职能转变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11(02).
[2]赵贵宁:西部大开发中政府经济管理模式的新构[J].全国商情,2007(01).
[3]康 汝:政府机构如何发挥经济管理职能[J].财经界(学术版),2010(08).
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5
[关键词]宏观税负;统计口径;相机选择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1-0071-04
[收稿日期]2009-11-03
[作者简介]杨志宏(1981-),男,内蒙古丰镇人,厦门大学财政系博士,长春税务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一、对我国现行宏观税负口径选择的评价
“宏观税负”反映了一个国家微观经济主体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所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根据政府所取得收入的口径不同,通常有大、中、小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是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是财政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这里的财政收入是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其中政府全部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我国学者在进行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时,通常选择小口径将我国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目的在于通过国际比较,得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过高或过低的结论,进而提出调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若干政策建议,此研究思路无可置疑,但关键点在于宏观税负国际比较选择的口径是否合理,其合理性表现为两点:真实性、可比性。而我国现行宏观税负口径的选择在这两点上都未充分体现。
(一)我国现行宏观税负口径反映的内容缺乏真实性
由于我国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使得我国的“税收收入”口径远比国际上所说的“税收收入”口径要小得多。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微观经济主体收取的收入,除依法征收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税收之外,还有大量的不规范的收入形式,如:收费、基金等预算外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取的摊派、集资等制度外收入。这些“非税收入”,尤其是制度外收入,对财政来说是难以控制和有效管理的资金,并不包含在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中。这些大量存在的“非税收入”虽然名义上不是税,但可以说是“准税收”,实际上确实构成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负担。因此,用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来反映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是不科学的,没有从微观经济主体的总体负担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反映微观经济主体的真实经济负担水平,缺乏真实性。
(二)我国采取的小口径宏观税负没有实现与国际口径真正接轨
我国在进行宏观税负国际比较时,采用的是和国际口径一致的“小口径”。从形式上看,为了使我国宏观税负与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比较具有可比性,能与国际口径直接接轨,选择“小口径”作为我国现行宏观税负比较口径。但究其实质,在统一的“小口径”下,我国现行宏观税负与国外发达、发展中国家比较缺乏可比性,实际上并未真正与国际口径接轨。原因在于相对于我国来说,其他国家由于税收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收入形式比较规范,虽然政府取得的收入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比重都比较小,其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是税收收入,其用“小口径”来反映宏观税负较为合理。但我国采取与其他国家一致的“小口径”,并未真正反映微观经济主体的真实经济负担水平,因此我国与国外其他国家宏观税负的比较就缺乏可比性,在此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就缺乏说服力,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宏观税负的真正水平,也就违背了进行宏观税负国际比较的初衷。
二、我国宏观税负口径的合理选择
(一)我国宏观税负口径的动态选择――“近、远期结合”
1.我国宏观税负口径的近期选择――采用“大口径”标准
我国的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外,还存在大量的非税收入,其中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各种收费(即税外收费)。过多过滥的税外收费构成了企业严重的经济负担,致使企业潜在负税能力下降。而较大比重的税外收费仍然会持续一段时间,完全取消预算外收费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外收入的规范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从近期来看,我国适宜采取“大口径”标准,“大口径”下的宏观税负才能真正衡量由于政府行为引起的微观主体经济代价,而且在内涵上可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GDP)基本一致。因此,在近期我国只有采取“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才能真实反映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负担,才能保证我们在进行横向国际比较时指标的可比性,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2.我国宏观税负口径的远期选择――回归“小口径”标准
国际上采取的“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一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反映了“宏观税负”的本身含义,同时也是国际采取的统一、公认标准。因此真正实现我国“宏观税负”口径与国际接轨,就要逐步从当前宜采取的“大口径”过渡到“小口径”,要不断规范制度外收入、预算外收入,加大“费改税”的力度,通过立法严格控制各级政府的收费,使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绝大部分体现为税收收入,采取“小口径”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真实反映微观经济主体的总体经济负担,真正回归“宏观税负”的公认含义。
(二)我国宏观税负国际比较口径的国别选择――“因国制宜”
1.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比较――以“大”比“小”
发达国家中央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税收,非税收入比重很低(见表1),而且其中很大比例的非税收入,是因为政府提供了某些服务而需要支付的费用,而政府收取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付出这些服务的成本和提高效率,这种服务性收费是符合市场公平交换原则的,是与微观主体享受的服务直接对应,这与政府的税收收入是不同的,因此是计算宏观税负本不应该考虑的部分。
引自:张青,《外国财政制度与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2》上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从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收入来看,虽然各国的非税收入占较大的比重,但也是服务性收费居多。如在美、加、德三国,来自使用者付费的财政收入近年来一直处于上升状态,加拿大的使用费收入,从1965 年占市政府收入的6.5% 到1980 年占12.2% ,到2000年增长到21.3%,但使用费是典型的服务性收费;日本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虽然约占地方收入的20%,但主要也是通过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和服务费;英法两国界定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债务收入和服务性收费,非税收入分别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5%和15%,但两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在非税收入中占很大比重;北欧福利国家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地方税收收入、转移支付及其他服务性收费 。
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非税收比重很小,而且服务性费用居多。因此,税收收入/GDP就能真正反映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形成的总体经济负担,即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就是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与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的计算方法一致,但它与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相同的。
由于我们进行宏观税负的比较是为了考察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影响程度,通过国际比较,就是为了考察我国政府与发达国家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影响有何不同,从而探究如何规范政府行为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途径。因此,在我国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时,其可比性应建立在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形成的总体影响之上。因此,现阶段,将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小口径”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才具有现实意义。
2.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比较――以“中”比“中”
发展中国家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的比重较大,一般占公共收入的13%~36%左右,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见表2)。例如,在2002年,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甚至占到了公共收入的36.57%,而税收收入占政府公共收入总额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多。可见,其他发展中国家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的情况基本与我国相似,只有“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财政真正反映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形成的总体经济负担。
引自:张青,《外国财政制度与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根据IMF 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3 整理而得。
因此,原则上来说,我国宏观税负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进行比较时,应统一都采用“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但是由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难以进行真实全面的统计,即使能统计出一个具体的数字,也缺乏较高的可信度,因此,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宏观税负比较时就不宜采取“大口径”;另一方面,如果采用“小口径”进行国际比较,就难以真实反映政府行为对微观经济主体形成的总体经济负担,考虑到社会保障缴款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缴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宏观税负的比较时,宜采取仅含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在内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暂定为“中口径”标准。
三、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分析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家的分类,把纳入比较范围的国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化国家,具体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以及原欧盟12个成员国(即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共20个国家;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即以上“工业化国家”以外的国家,分别是巴西、捷克、智利、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泰国、土耳其、秘鲁、阿根廷、保加利亚、南非、蒙古、越南和伊朗等。
(一)我国与发达国家宏观税负的比较分析
表3中列示了我国按照政府收入占GDP的具体数值(即“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表4中选取了部分发达国家,并计算了各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小口径”宏观税负)及各年度平均值,表5将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与部分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进行了比较。
注:1.政府收入数据包括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企业亏损补贴、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和估算的制度外收入。2.2003年、2004年的数据中,政府收入有各年财政收入加上2002年的对应数据估算得出。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在总体上呈上升的趋势,但历年的宏观税负水平还是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
(二)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的比较分析
表6中列示了我国按照财政收入(包含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在内)占GDP的具体数值(即“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表3~5中选取了部分发展中国家,并计算了各国财政收入(包含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在内)占GDP的比重(即“中口径”宏观税负)及各年度平均值,表3~6将我国“中口径”宏观税负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进行了比较。
注:表中填列的平均值,原则上采用各国所公布的数据计算,但个别年份由于部分国家数据不全,为便于分析,特借用其前一年宏观税负数据进行计算,以填补空缺,平均值表示相应类别国家的加权平均宏观税负。表中填列的中国各年宏观税负值表示按照国际可比的全部税收收入口径计算的中国宏观税负。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政府财政统计年鉴》(《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IMF ,2005;《税收收入统计1965-2003》(《Revenue statistics1965-2003》),OECD,2004。
可以看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都呈上升的趋势,但我国历年的宏观税负水平还是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
四、基本结论
结论一:宏观税负国际比较选择的口径应遵循真实性、可比性的原则;应坚持宏观税负口径的动态选择,通过财政收入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大口径”向“小口径”的稳步过渡;根据宏观税负国际比较的对象不同,应遵循“因国制宜”的原则,采用不同的统计口径,即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比较――以“大”比“小”,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比较――以“中”比“中”。
结论二:综上所述,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
结论三:我国的“大口径”及“中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近年来呈现较快增长的趋势,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效益改善以及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2000年以来,相较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水平相对稳定、窄幅波动的发展趋势,不论是以何种口径的宏观税负,我国与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注 释]
①非税收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非税收入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所有非强制性、需偿还的经常收入。在政府财政统计里,规范的狭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和财政收入、非盈利性的服务收费、管理费和罚没收入、其它非税收入,但不包括债务收入。这里指的是狭义的非税收入。
②王敬尧,邵青. 国外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结构及其困境比较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2)。
③由于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的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所以,在此主要分析发展中国家中央政府收入中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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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Macro-tax Burden Based on the Corresponding Choice of Statistical Caliber
YangZhihong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微观经济的主体范文6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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