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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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调研方案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玩玩”为你整理了这篇城市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出台《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试行)》(淮分类办〔2020〕1号)、《淮南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淮公节办〔2020〕3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和分类方法等,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试点区域不断增加。自今年5月1日在全市首批3座小区试点生活垃圾分类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大通区大通街道(瀚城小区一、二期)、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文明村)、谢家集区平山街道(5个居民小区)、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潘集区田集街道(嘉和名城、泰府名邸)示范片,寿县南关社区、凤台县福海园社区、经开区洛西社区、高新区安理社区、毛集实验区夏丽社区等试点工作已开展,布设了分类投放设施,配备了桶边督导员,明确了基层管理责任单位或招标了专业运营企业,广泛开展了宣传引导活动。全市市级公共机构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是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将垃圾分类协调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完成前期立法调研并初步形成草稿。

四是加强借鉴和调鉴。市政府、市政协先后带队赴河南和省内试点城市考察学习,撰写专题调研报告2篇,提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思路和路径。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2

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而在中国大陆一直是空白,深圳在大陆首推性别平等地方立法,属于破冰之举。

虽然在此前一稿和二稿中备受关注的女性实行弹性退休制、男性可享育婴假等“干货”最终被“拿下”,不过,对于该条例的首推者、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来说,最终通过的版本虽非此前的“理想方案”,但“仍不失其光芒”。

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表示:“原本大家期望的、希望能解决具体问题的一些规定没有通过,但我们并不是很在意这些刚性的规定,而是希望通过此次立法,引领大家思考性别平等问题,并为解决相关社会问题提供一个视角和维度。”

破题

深圳市妇联从2009年就开始着手此条例的立法工作,不过,立法的最初动议,原本只是对照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深圳市的实施细则,但这样的设想很快被否决了。

“如果只是制定实施细则,那很简单,只要根据上位法,再结合深圳实际,不会有大的突破。”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说,更重要的是,过去老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够,“我们在法院调研中发现,法院没有根据实施细则判过一个案例,没有用来解决一例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权案件。”

2011年,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专项立法调研显示,女性在录用、薪酬福利、晋升与培训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不过,也有人质疑立法的必要性。条例起草人之一、深圳市妇联组织联络部副部长余长秀回忆,在立法论证过程中,有人曾戏言,“每月工资都上交给老婆”,以此来说明妇女地位之高。

刘曙光认为,虽然跟历史相比,妇女地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但目前存在的性别不平等是明摆的事实,“这个问题被妇女在家庭治理中地位的提高给掩盖了。”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孙华明表示,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由于过去偏重经济发展,很多社会事业被忽视了,其中就包括人的各项平等权,“深圳在经济上处于全国第一梯队,在社会建设领域也应该处于全国第一梯队。对性别平等进行立法,在全国来看是超前的,但对深圳来说是合适的。”

亮点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亮点颇多,有许多突破性、创新性的规定,例如将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对反性别歧视、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和处罚更加细化,还将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看来,此次立法的一个最大突破在于:第一个是在地方立法中,把人性的尊严写进去了。《条例》所指的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李薇薇认为,该条例的另一个贡献是,对“反性别歧视”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条例》借鉴和发展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清晰界定了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的性别歧视,还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

“为什么低收入行业中女性多,本身就是一个间接歧视,也是一个制度性歧视,这种歧视更不容易发现。”李薇薇表示,《条例》中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反对性别歧视处理机制的相关规定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突破。

而对于刘曙光来说,他更看重一些基本制度的建立,例如公共政策的性别影响评价和分析。“任何一个公共政策,要用性别视角来做评价,出台以前要做分析,出台以后要做评估,这个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了。”

“现在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已经注意到,不会明确有性别歧视。但是,无性别的公共政策,忽略了男女差别,可能本身就隐藏了歧视。”刘曙光举例说,在公厕设立厕位的时候,男女按照一比一建立,好像没有性别差异,但实质上造成了性别歧视。

刘曙光说,另一个无性别政策造成的歧视在于起点问题,就如跑道,外道长而内道短,起点必须不同。例如女性干部,比男性早5年退休,加上生孩子,有效职业生涯比男性至少少了6年,但女干部在提拔上的台阶和程序却与男性相同,导致事实上女干部的提拔空间严重受限。

“深圳历史上曾出现过带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如‘以男方为主’的分房政策,‘先调男、后调女’的人才引进政策等等。如果实行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这些问题都可以避免。”蔡立说。

创新

《条例》的另一大突破之处在于,提出创设一个新的组织实施机构: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条例的贯彻完全要靠这个机构来推动,机构能否设立、职责设定是否恰当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而且对于我国是个全新的领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李薇薇说。

根据国际经验,在亚洲,韩国、日本、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台湾都出台了性别平等法,并建立了性别平等机构。而成立于1996年的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是香港法定机构之一,负责香港的反歧视工作,享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威。按照目前的设想,与香港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相比,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的职责更多、更复杂。

孙华明则提出建议,这个机构应该定性为准司法机构,即该机构在受理性别歧视投诉时,出具的鉴定结果能直接被法院判决所采纳,“类似于一些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否则就缺乏刚性约束,发挥不了实际作用了”。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3

大家好!通过一个多月的学习和实践,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六种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同志曾经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它高度概括了政策与策略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同样,政策法规也是粮食行业的灵魂和向导,是粮食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源动力和助推器。作为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要紧密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与发展,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六种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增强政治意识。要想制定好的政策措施和规范,就必须牢牢把握政治方向,了解和掌握国家、自治区粮食政策方针,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统揽各项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与职工共同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是强化创新意识。作为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大量法律政策的基本内容,还要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好习惯,要猎奇新知识、了解新科技、熟谙新法规、掌握新动态、拿出新措施,解决新问题。机遇总是钟情有准备的人,因此,要时时观察、处处留心。我区积极稳妥解决“三老”问题、建立三大体系的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我局积极推动地方立法,经自治区人大,颁布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粮食行业地方立法的新亮点,这些创新实例给我们以启示和鞭策,告诉我们,只有改革创新,敢为天下先,才是实现科学发展。

三是注重效率意识。效率是生命,更是机遇。当前,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才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提高效率意识,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在工作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善于把表面现象上升为本质规律进行把握,善于在复杂情况下挖掘问题的本质。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也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还要有超前意识,尽可能地替领导想到、听到、看到、做到。

四是增强实践意识。实践性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古人说:欲知目下兴衰兆,需问旁观冷眼人。群众是政策的执行者,也是政策规定的受益者,悉心听取广大粮食行政相对人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各类政策规定的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了解和把握实际情况,我们才能在制定政策、谋划工作、解决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突出责任意识。责任是做好任何事情的基础和前提。要充分认识到政策法规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谨慎微。制定政策要在调研论证上下功夫:要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而不是闭门造车,应付了事。贯彻落实要在执行上下功夫。执行力是落实的关键。应该讲,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符合粮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得到了广泛认同。那么,如何把这些好的发展思路变成现实的发展成果?最重要的就是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执行力,切实把嘴上说的、纸上写的、会上定的变为具体行动、实际效果和人民利益。要有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的作风,一股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锲而不舍,持之以恒,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切不可虚与应付,抓抓停停,左右摇摆。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4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立了规范依据。《指导意见》作为制度分析的立足点,通过揭示其制度缺陷,在立法层面上和运行棋式方面进行了合理论释。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2)社会共济性差。社会共济性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点,通过养老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将老年风险由个人转移到社会,从而减小个人应对老年风险时的负担。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社会统筹机制,从而将老年风险推向了个人。《基本方案》虽然改革了原有基金运行模式,但是由于统筹账户的缺失,社会共济性仍然难以体现。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的实践先于专门农村社保规范的制定,实践缺乏统一的规范依据。虽然我国1994年把制定《社会保险法》列人了日程且进行了数次调研,但至今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

    2、立法层次过低。《指导意见》算得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但是《指导意见》本身也只能视为行政法规而已。

    3、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多龙治水”,越治越滥。地方利益的驱使,使之“百花齐放”,统一失衡。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一)法理学分析

    1、生存权思想。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公民应当享有的维持其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公民在生存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向国家请求保障其生存权,而国家也有义务接受公民的请求。

    2、社会连带思想。社会连带的概念是19世纪末法国学者杜尔凯姆和蒲日惹等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可概括为“任何个人出现了问题和困难,并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全社会中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每个个人都有义务帮助社会上所有的个人”。社会保险其实就是社会连带思想的具体体现,个人的风险由全社会共同分担。

    3、社会公平思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罗尔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人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社会保障将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将国民收入从高收人者转移到低收人者,是社会公平在这一领域的具体阐释。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1、保障了退休者的生活。社会上的每个人都面临着年老的风险,当劳动者因为年老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失去原有的经济保障之后,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给予劳动者经济上的支持,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保障了社会的安全。老年风险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劳动者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只有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全社会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安全保障意义。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一)他山之石

    1、福利国家模式。此模式见于改革以前的英国和瑞典,具体表现为全民享有等额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与收人水平无关,个人无需缴费,国家养老金支出全部来自财政税收。该模式在建立之初受到了国民极大的推崇,然而在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后,这些国家的财政由于过于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而出现赤字,同时国家的失业率也在增加。纯粹的福利国家模式逐渐被各国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过改良而成的“第三条道路”模式。

    2、“第三条道路”模式。提出“第二条道路”模式的是布莱尔政府,他们试图在撒切尔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寻找一种中间性的“第三条道路”,即让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动用政府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和补充。具体来说,英国将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养老与私人养老两种。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即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的个人养老金相结合模式类似于这种“第三条道路”模式,有机地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是一种不错的尝试。但是,由于我国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的是社会保险模式,导致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衔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3、社会保险模式。该模式见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其基本思路是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公共财政在筹资上给予资助或托底。我们要注意到,从责任形式上,农村的社会保险模式与上文论述的“第三条道路”模式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第三条道路中”,国家养老金是独立于个人养老金的,而且不与收人相关联,无偿发放,是一种接近于社会救助或者社会福利的形式;而社会保险模式中,国家的资助或托底是与个人缴费在同一框架内的,是共同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存在的。我国从当前国情考虑,应逐步将改革中的类“第三条道路”模式转变为这种社会保险模式。

    4、中央公积金模式。该模式比较特殊,比较著名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该模式下,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国民为养老进行个人专项储蓄,并采取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模式。国家不进行财政资助。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骤的思考

    很多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第一,应该尽快制定出《社会保险法》,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出规范性的说明,确立基本原则,使得各项特殊法或法规的订立有据可依。《社会保险法》已酝酿多年,但是迟迟未能出台,这就使得后续的一系列特殊法无法订立。而且从当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未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缺失。第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应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系列的特殊法如《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医疗保险法》等。并且我国当前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共同编人一部《社会养老保险法》。这样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将会更为简洁有效,便于未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第三,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的思考

    首先,应在当前改革中确立的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模式中加入统筹账户。具体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支出每月定额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可以一解燃眉之急,应当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由于体现出个人的责任,并且使得不同需求的农村人口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待遇,在现阶段也可以保留。《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可以修改为:个人缴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划人社会统筹账户。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5

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制度落实

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部署。建立由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各评估实施机关具体实施、整体推进的评估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当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与当年政府立法计划一并发文实施。二是强化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组织召开后评估工作推进会,对评估实施机关开展的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会同评估实施机关编制经费预算,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各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计划,按照《办法》要求,整合力量,及时组建评估小组,预先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评估。三是积极组织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两场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2012年至2014年间,参与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12家受委托评估单位和26家评估实施单位分别参加了座谈会。

推动创新立法后评估方式方法

一是鼓励委托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优势。支持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将政府立法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这种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近年来,在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各部门在委托评估方面都作了积极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政府立法后评估采用委托评估方式,既减轻了评估实施机关的负担,又充分利用受委托评估单位的优势,提高了政府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

二是加强监督,科学审核后评估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在对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审核时,大胆创新,采用了专家会审、部门评议的方式,增强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尤其是在审核2012年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时,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预先拟定了评审标准,包括评估报告结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评估结论和建议的合理性、报告用语的规范性等内容,采用百分制,邀请百名专家和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者对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打分。对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集中会审,并邀请百人评议,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与会人员对这种“专家会审谏诤言、百人评议献良策”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专家会审、部门评议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方式,充分发挥了专家知识、经验的作用,提高了审核工作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同时,邀请政府法制工作者参与评议,起到了宣传和培训的效果,便于改进立法后评估工作。2014年苏州市邀请来自江苏省法制办、苏州市人大、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的7位专家对1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后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点评。

地方立法调研方案范文6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省人大常委会把统计法律法规检查列入年监督工作计划后,我局在3月中旬制定《统计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到全省各市州,有序推进执法检查工作。

(二)开展学习调研,明确检点

3月起,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与我局组成了六个省内外联合调研工作组,分赴6省(自治区)开展统计法制建设调研考察工作,广泛学习和借鉴外省(自治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工作方法。同时,在省内4市进行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拟定了统计法律法规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方式和检点。

(三)开展清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我局就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街道统计机构设置情况、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现有未经审批的统计报表及统计数据情况等进行摸底,基本摸清全省统计基层基础的基本情况。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关于基层单位依法统计等方面的专项调查,访问了2200个有效样本,基本摸清了全省基层单位依法统计的概况。

(四)开展重点检查,突出检查实效

月10日至17日,省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三位局领导陪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和副主任、三位领导分赴地开展了重点执法检查。通过下乡镇、访农户、进园区、看企业、查台账、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检查了统计法律法规在当地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对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整改要求。

二、人大常委会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二是及时清理和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四是加大投入,健全统计工作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统计机构;二是加强和规范农村记账户管理;三是落实经费、明确责任,大力推动乡镇和园区统计工作信息化;四是加强对统计对象的培训与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是建立政府统计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完善统计调查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完善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制度;四是规范统计信息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一是充实统计力量;二是严格持证上岗;三是加快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五)抓紧修订《统计管理条例》

抓紧《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及时报省大常委会列入年立法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调研和起草《统计管理条例》时,考虑用法律手段解决此次执法检查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

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取得的初步成效

此次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在全省掀起了重视统计工作、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统计问题的。各地政府纷纷根据人大常委会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其中南充市、自贡市大安区、达州市通川区等有关市、区政府已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宣传了统计法律法规

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期间,各级主流媒体全过程参与进行动态宣传报道,有效地促进了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面宣传,扩大了统计影响。二是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入当地党校培训课程。市、眉山市、宜宾市、达州市通川区等市、区统计局,积极与当地党校联合,将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主体班的常规教学内容。

(二)扩大了统计的社会影响

由省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直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在地方、部门和企业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认为,省、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是过去少有的形式,表示将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拓宽了统计服务范围

按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一是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扩大投资、工业止滑提速两个关键,省政府与相关部门联合布置产业园区、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统计监测。二是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了以就业、医疗保障、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等为重点的民生监测。

(四)加强了统计基层基础

一是独立设立了9个县统计局。二是增加了统计编制。通过执法检查,青神县统计局增加2名编制,县统计局增加5名编制,县已决定为县统计局调查队新增2名编制。三是乡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县的3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统计站,并设立了30个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县22个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统计机构,并配齐了22名行政编制的专职统计人员;县委、县政府已明确全县统一招聘统计人员12人,为各统计站配备统计人员3-5人。四是抓基层统计人员执业准入。为配合省、市人大统计执法检查,全省组织开展了统计从业资格专项书面执法检查,促进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增考试人员4462人。

四、统计局提请省政府落实人大执法检查要求的建议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问题

1.迅速落实独立设立县级统计机构问题

尽快完成5个地区10个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确保全省11个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均有独立的统计机构,进一步健全全省基层统计机构。

2.尽快建立全省统计执法专业队伍

加快推进全省统计执法工作体系的构建,率先在省级和21个市(州)统计部门设立独立执法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实现统计执法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制度化。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机构和充实统计人员

加快完成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独立统计机构的建立,按人口和经济总量配齐专职统计人员。因地制宜,率先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市开展县垂管乡镇统计机构模式、县垂管跨乡镇统计机构模式以及混合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

(二)关于工作经费问题

全力保障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参照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分级量化我省、市、县三级统计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各地财政部门在安排工作经费预算时有据可依,确保统计工作经费落到实处。同时,调整国家、省、市、县各级调查样本所需经费,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三)关于部门统计管理问题

建议省政府于近期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强化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协调管理职能,建立政府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统计调查登记备案制度、规范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制度和统计信息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避免“数出多门”。

(四)关于制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问题

1.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

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重点从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夯实基层统计基础、规范部门统计、强化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和改进政府统计工作。同时,建议省政府办公厅配套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部门统计调查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和信息的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

2.抓紧修订《统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