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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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审计报告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1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内黄 456300)

摘 要:司法会计与审计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运用,确保诉讼证据的质量。本文从司法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力图还原二者本来面貌,以便于准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两个工具。

关键词 :司法会计;审计;区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

(一)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其中司法会计的材料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性,书面形式,复式记载,结构或者内容重复。但是离开了这样的会计材料,司法会计就会变为侦查或者另类的司法鉴定,从而也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审计通常也是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做审核,二者在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司法会计和审计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和方法。这是由于俩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进行分析,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钥匙一样联系着二者。二者在处理操作过程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二者都是被动式的活动

二者都是一项被动式活动。他们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与此不同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事务取决于鉴定活动的决定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国还叫倾向于“国家权力说”。在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在72条119条和35条中司法鉴定定权交给了司法机关。因此只有经过立案,有司法机关指派才能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与审计有着本质区别。

(四)都具有相应的责任风险

司法会计和审计作为第三方进行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具备操作目标和操作过程的独立性。虽然他们都是客观的主观评价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认为主观经验去判断的风险。并且他们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签署个人名称的报告工作,以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在理论上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仅仅意味着“诉讼证据会计”,毫不夸张地说,它的活动往往伴随着相关诉讼证据。因此在实际中它可以描述为:在诉讼过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命令或雇佣人,使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和运用方法、根据法律法规,查找固定的案件相关的会计信息,做出独立,公开,客观,公证明确判断的结论,通过这种手段来证明会计事实的诉讼活动。然而与此不同的是,审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项综合性,并且带有监督性质的经济活动,通常由国家审计署审计机构或企业自身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受到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这些单位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和其他信息进行相关审核,最终出具相关文档来反映信贷、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活动是真实的,正确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审计、评估其经济责任,并向有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维护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帮助改善企业管理,促进相关单位的宏观调控,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社会效益。

(二)活动目的和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总体上看依然是一种诉讼活动,但审计重点是经济监督和评估活动指定或委托司法机关司法会计由此产生的一种诉讼。但是从案件类型的情况分析来看,司法会计接受此案必须为诉讼案件,这一点与审计有很大不同。虽然没有进入诉讼案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无权介入,并且非司法机关也无权任命会计师或审计师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对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和其他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会计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终会对处理案件中的会计事实依法做出司法会计的鉴定并给予结论,其提交的报告将成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的依据。而对于审计,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但是并未构成范围活动的案件,这些案件中的会计事实则可以由审计机构做出审计鉴定结论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会计过程中,我们必须据实查证,遵守客观事实;然后在审计过程中面对大量的数据,审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着两种不同的目标。司法会计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案件资金有关的会计证据,所以从技术水平上看,必须遵循的原则:排他性原则。最忌讳的是估计和猜测。在操作时,必须采用科学方法的实现。但对于审计来说,你可以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原理,从总体选择的一定的样本数量,然后再审计,在这种审计的基础上推测,以此评估整体被审计单位,因此允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的抽样误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与之对应的是为了案件侦破,司法会计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检测方法。然而,审计将不会使用的具有侦查性质的方法。这是中国特色司法会计公平性在我们国家的体现,这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作为一种活动,司法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具有调查和审计阶段,但每个司法会计人员只能参与司法会计活动的阶段之一,因为整个司法活动要以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调查方法。但审计是非诉讼的经济监督活动,因此具有侦查性质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审计调查的过程中的。这是而二者的很大区别。

(四)执行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同

司法会计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的一项诉讼活动,而且司法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司法鉴定。因此那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是必要通过相应的办案人员审查通过的才有效(民诉法第63条,刑诉法第42条,行诉法第31条),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还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机关外还是内部都不具备完全的权威性。相对而言,审计是审计组织的经济组织活动。通常看来审计师的审计意见作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不需要评论他人的认可和容许。操作实践,通常是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审计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之前由司法机关内部审查;其次,特别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之前已经完成审计报告之前需要检查这个报告。因此所提交审计报告可以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报告。司法会计和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上。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主办的组织诉讼活动,也是相关诉讼的交互,因此我国防法律,刑诉法和行诉法对执行主体的独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规定,明示性和放宽性规定。一切活动都要在司法机关的同意后以司法机关的名义进行,会计鉴定人仅仅是起到技术指导和技术协助作用。审计则是以审计单位的名义从事相关经济诉讼活动并在审计发现问题具有自行解决和处理的权利。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司法会计,其独立性是明显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责任不同

司法会计和审计需要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会计鉴定实现者职业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对审计责任显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分为以下几个,第一: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人员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和审计机构国家赔偿;第二:对于内部审计,法律主要是明确责任部门,而它们一般不是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如果鉴定人故意弄虚作假,并且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鉴定人对案件重要关系情节,故意弄虚作假,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审计的刑事责任要分为独立审计和国家审计。独立审计:在注册会计师中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对不法分子加以惩戒。国家审计刑事责任: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审计相关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损的行为,依法将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审计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复合性测试程序,实质性测试程序。审计开始时,注册会计师会按照事前制定的计划,对将要信赖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复合性测试,这个阶段完成之后,会计报表项目还会被进行实质性测试,详细的审计一般只在必要时才进行。然后对于司法会计来说,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会计虽然关注内部控制度,但不进入测试程序,确定目标之后,直接进入详细审查程序。不过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许多司法会计的问题处理因地而异,导致其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造成现实事件中很多混乱现象。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2

一、充分发挥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案件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审判流程的管理控制,实行审判权与案件管理控制权相分离

依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为了确保合议庭审案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事实不应列入讨论的范围;二是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合议庭认为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合议庭难于以形成决议的案件,必须由庭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合议庭已形成了多数或一致意见的案件,由院长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提交审委会讨论,应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庭长审判权责划分规则”处理。对院、庭长通过旁听庭审,当事人的反映,听取合议庭汇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认为案件处理关系重大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合议庭合议后报告合议结果;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在合议后下判前,必须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对合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将此类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么做既是加大合议庭责任的体现,也是院长和审委会对案件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案件流程管理控制权,即对案件中的特定事项实行管理、审批、制约权。这种管理控制权,表现在院、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回避、强制措施、延长审限等的决定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特定事项,有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的,如《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采取的强制措施、《民诉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延长审限的批准权等;有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须经院、庭长审批决定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但这些特定事项具有行政领导管理方面的属性。对这些案件特定事项由院、庭长进行管理、审批、制约,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不会形成对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的干预,而且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而通过这种管理控制权的形式对案件实行监督。

二、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

司法技术鉴定和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应当将审判权与审判过程中对中介机构的委托权相分离。在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中,合议庭认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拍卖和审计等事宜的,应当依照《拍卖法》、《审计法》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报请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决定。过去一些法院制定了《司法技术鉴定及委托评估工作规则》、《委托拍卖规则》和《关于规范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制度,但不尽完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是否科学公正,将会直接影响到司法裁量的公正与恰当。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审计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需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举证环节中提交的各种审计、评估、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是合议庭法官的主要职责。法官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人、公诉人的申请行使委托司法鉴定权,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中随机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报院、庭长审批确定中介机构或司法鉴定主体。同时,法官应当不直接与被委托的中介机构人员接触,由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人名册和中介机构名单,完成鉴定、评估、拍卖、审计的委托和组织工作,并负责提供司法鉴定的咨询、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评估和审计报告等工作。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拍卖成交后,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应由院、庭长审批把关;拍卖未成交,亦必须报请院、庭长审批把关。院、庭长负责审批把关,从而达到审判权与委托权相分离的要求,达到把管理监督工作切入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中的目的。

三、加强院、庭长对案件实行程序的管理权,实现对审判工作从立案、排期、公告、审理、合议、宣判、送达、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的控制监督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重视程度不断得到加大,运用日益广泛,在现实中也取得不少成绩。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各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这正是工程造价审计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机,此时研究工程造审计现实意义更为强烈。

一、研究概述

工程造价审计是独立于建设单位,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具体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的审核与监督;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编制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重大。

第一,具有“合法”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审查工程造价方案是否真实可靠,审查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具有“提高”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客观的评价建设效益,促进建设单位总结建设经验,反思问题进而预防解决问题,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具有“趋同”意义。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拓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范围和丰富审计内涵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的对象广泛。从形式上来看,工程造价审计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崭新审计领域,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与以往的财务审计有所不同。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投标资料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材料、联系单、摄影摄像资料等。从本质上看,指的是相关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活动。与活动相关的是各种人财物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工程造价审计之中要面对且捋顺的工作内容。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风险

正是因为工程造价审计对象广泛,内容复杂,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敏感性更强、审计环境更为复杂、更加注重沟通技巧、更需要专业判断等业务特点,加之建筑经济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工程造价审计更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造价审计容易引起失误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使它从策划到决算环节众多,变数较大。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决算。环节多且易生变故,人材物条件、自然条件、建设者主管认识等众多因素都会导致变化。如人材物的因素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就很多,市场可以调节价格,政策法规也可以影响原料价格。价格一旦发生变化,成本就会变化,进而导致整个工程活动发生变化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等。再如建设者的主观认识发生偏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也会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带来变化。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各个环节、各个要素稍有把握不准就容易引起审计误差甚至是失误,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审计责任。

2.工程造价审计不可避免失误

工程造价审计不仅因工程建设的环节多变数大而可能产生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审计造价审计滞后性的实际工作特点,也难免会产生风险。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人,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往往是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甚至是结算阶段,审计部门才接到审计指令。工程造价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不同,实践性更强,一些审计证据必须从社工现场才能获得,一旦错过时机,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隐蔽工程已经覆盖,其“真实面目”无法看清,获取不到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又怎能发表准确的审计意见?由此可见,由于审计滞后的现状,风险不可避免。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

造成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有根本原因,也有直接原因。若果说制度上的和管理方式上的是导致风险的根本原因,那么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人员素质和操作问题就是直接原因。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存在分歧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分不开的,然而就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这种分歧会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出现方向的偏差。分歧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划分上,有人认为工程项目建设是市场行为,工程建设的双方属平等市场主体,应该用合同法来约束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国家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部分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业的建设,认为行政参与的成分多,应该用审计法来约束。由于对工程建设本质的认识不同,工程建设认定的文书也有多种形式,不光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还有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不同工程采用不同的报告文书,甚至同一工程的不同环节也有不同的报告。不光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混乱,也会给造价审计的工作带来影响,造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这些文书的认定会存在审计风险。特别是当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相左时,风险更大,这类事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2.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主要是建设方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上一般比较重视,千方百计控制成本,然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往往不重视,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有些工程项目建设甚至都没有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即使有内控制度也纯粹就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根本未执行等等。就已经制定完整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得到执行的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也不如人意。或因管理人员敷衍塞责而失效,或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而失效,或因建设环境和项目规模的改变而失效。笔者审计过的项目中,甚至出现了较多的行政干预和个人色彩,行政领导任意更改工程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某些项目打上了深深的个人烙印,经常会听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相关参建人说这是“某某的工程”。

3.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存在问题

这种问题来自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自身的在审计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等。首先,从人员素质来看,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够专业。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是一个人充当多面手,边干边学,遇到审计难题时,不能有正确、合理的判断,这些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表现都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由于某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知情不报,也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其次,就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来看,也存在管理组织不力的情况。

(1)人员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既懂专业又懂工程的综合素质人才,偶尔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紧急且合适人选暂时没有找到的的情况下,审计活动的组织上就会产生随意性。(2)时间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出于造价审计活动时间紧张的原因,有些审计组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操作规程,导致审计风险产生。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力量有限而组织管理出问题。造价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限于工程技术力量,往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协助完成工作,没有考虑所聘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还有回避关系等问题。虽然缓解了力量有限的矛盾,但带来了一些导致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突破工程造价审计风险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基础

(1)明确对工程造价审计文书的认定。当前特别是明确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这一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认定。

(2)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与工程造价审计活动密不可分,可以考虑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法律规范。通过这个规范,对工程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行为准则予以明确,确定每一环节、每一程序上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明确各环节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各监管主体间的联系,使工程项目管理真正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完善的制度下健康发展,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3)明确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直接作用力量,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一方面要建立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能够约束审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能够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积极地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还要谨慎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慎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前,应对拟聘请对象的执业资质、技术力量、以往执业情况之诚信度进行充分的了解。委托之后要对被委托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可实行专人全程跟班审计,确保被委托工作有效开展,若中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尽力避免降低风险。

2.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是关键

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问题是导致风险的直接原因,减少审计过程的问题发生不仅要靠制度,还要靠活动的实施者。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素质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加强理论的培训学习,树立典型,学习榜样,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先进,加大惩罚职业道德败坏,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建立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针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需要,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工程项目管理只是,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补充的是在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时除配备必要的财会审计专业人员外,要注重选配一些懂各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

3.改进工作方法是创新

革新工程造价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率,用更科学合理、更利于防范风险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工作。鉴于工程造价确定的特点和近年来审计工作新趋势,工程造价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做到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职能。还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行业间工作交流,研究工作中的难题,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推广先进审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冬:工程造价审计理论及发展趋势[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03.

[2]龚松蒋宇红: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07(20).

[3]曹佐: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审计验证工作初探[J].山西交通科技2007年2月.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造价审计 审计风险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投资膨胀现象,其造成的后果是工期延长、施工索赔增多,工程造价越来越高。针对这种现象,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工程造价审计现状分析

工程造价审计,通常是通过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来完成的。预决算是一个统称,它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四大主要文件形式。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很难按照客观存在的要求正常发展与深入。

2、工程造价审计潜在的风险

首先,施工过程的多变性容易造成审计期间工作的忽略和疏漏。一个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结算的财务环节。在这过程中,往往受到人为的、自然条件的制约而出现多变性,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其次在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建筑材料价格的起落政策、法规的废止、调整和起用也足以说明工程造价审计所碰到的多变性。这些现象的出现,显然给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审计人员如果对某个细节忽略或疏漏,都会给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审计人员也不可推脱地要承担审计责任。

其次,工程造价审计的滞后性容易造成审计质量下降和工程造价不实。一是基建项目种类繁多,这些项目虽然规模大小不一,但都具有自己的特点。要开展对这些项目的审计,需要专业知识比较全面的审计人员加以实施。但是,当前各级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计都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审计方法和经验都有待提高的实际问题。二是介入审计的滞后。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入,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有的工程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近一年,审计单位才接到开展审计的指令。如果仅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借助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可以查清楚的,但如果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

3、工程造价审计面临的审计风险根源

工程造价审计与其它审计存在两大不同之处:一是它所面对的被审计主体经济成份的复杂性。一个建设项目同时针对的是建设单位、多个施工单位和多个中介组织;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繁杂,所涉规范较多,专业广泛。因此审计风险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承发包本身是一种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建设合同双方主体均具有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建设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务,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二,工程价款认定的文书不同,对于工程价款的出具认定文书很多,其中主要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报告,导致了混乱、无序的状态。上述文书存在着工程造价审核角度不一致、法律效力不一致的问题,必然造成工作方法和审价口径有很大的区别,工程价款最终确定也不尽相同。

4、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防范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由于审计人员素质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素质风险;由于审计方法不得当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风险;由于审计手段运用不合理造成的工程审计手段风险;由于行业规范不完善和法规不健全造成的工程造价规范风险;由于审计客体的复杂化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客体风险;由于审计报告的不合理和不完善造成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风险。针对以上各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成因及类型,防范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可以通过以下对策来实现。

第一,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通过对政冶理论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通过专业选拔、定期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学习先进人物光辉事迹和先进思想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第二,采用先进科学的审计方法。这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应吸收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审计方法,以适应新出现的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防范具有特殊特征的审计风险;不断改进审计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

第三,采用先进的审计手段。这是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的必备条件。采用工程全程审计手段,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必备基础;实行主动控制,可以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设计、施工等过程,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内因;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审计方法的科技含量,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第四,加强行业规范化建设。完善的行业规范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可以降低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约束工程建设的不合理行为。首先,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规范。明确的、合理的、有效的工程建设行业规范,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监督和企业之间的监督,同时更加有利于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审计监督;其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对工程建设的最大外在约束力,能够确保企业在工程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降低审计风险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它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完善此机制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不断完善现有的审计制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的.合理的新的审计制度,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时候找到合理的依据;其次,做好审计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规范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终止的书面说明,能够指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工程造价问题。但一般的审计报告只是单纯注重报告审计结果,而不标明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建议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对于其他审计工作的借鉴意义不大,更加不利于改正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因此必须首先完善审计报告书写制度。审计报告书写制度能够规范审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对于其他审计工作有借鉴意义;其次,把切实有用的信息纳入审计报告中来,这样不但可以帮助防范审计风险,还可以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不断完善。

5、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

完善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是应对审计客体的复杂化的有效保证,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完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首先,不断完善现有的审计制度。任何一项审计制度都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都不可能适合所有的实际状况。只有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的、合理的新的审计制度,才能在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时候找到合理的依据;其次,做好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审计质量检查是检验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能够约束审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能够充分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做好审计工作和防范审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结束语:审计人员要树立审计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应以当时适用的和有效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准绳,对问题定性定量结论必须准确并要谨慎,以人为本, 注意审计技巧。对于审计风险要敢于正视它,认真贯彻谨慎原则,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杜殿明. 谈内部审计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 北方经济, 2007, (14) .

[2] 李云婷. 浅谈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模式[J]. 北方经济, 2009, (02) .

[3] 路媛媛,袁洋.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ERM框架分析[J]. 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8, (02) .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5

    被告人宋晓勇在担任成都市粮食局青羊区分局苏坡桥粮管站业务科长和仓库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活动中贪污公款30.7万余元。

    1.1995年11月,宋晓勇指使业务员将国家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标准一级大米40吨以低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售出,并以存入银行为借口将售粮款7.6万元从业务员手中领走占为已有。

    2.1994年9月至1996年4月,宋晓勇趁苏坡桥粮管站在文家油厂加工菜籽油之机,私自从油厂拉走菜籽、菜油以及枯款共11.55万元占为已有。

    3.1995年6月,宋晓勇将粮管站存放于成都植物油厂的3818公斤菜油私自售出,贪污公款2.8万元。

    4.199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宋晓勇趁粮管站在崇州植物油厂加工菜籽油之机,采取隐藏发货明细表和账面数目等手段,将27517.5公斤菜籽占为已有,贪污公款7.37万元。

    5.1993年11月,1994年11月被告人宋晓勇利用职务之便,在购销业务中,采取虚报多提现金、私自出售库存粮等手段,贪污公款1.4万元。

    1998年7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晓勇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但部分贪污犯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宋晓勇在文家油厂加工菜油时,领走菜籽、菜油、枯款11.55万元,宋晓勇个人侵吞其中3.7万余元;1995年6月宋晓勇私自出售菜油,侵吞货款2.8万元。以上两笔共贪污公款6.5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晓勇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于1998年7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

    一、被告人宋晓勇贪污米款7.6万元,有证人周某证言作为直接证据,证人张某等4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仅认定被告人宋晓勇在文家油厂、崇州植物油厂加工菜籽过程中贪污公款3.7万余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宋晓勇为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采取不开具发货明细表,不登记入账等手段,致使账目混乱,部分书证缺失;但检察机关收集了大量证人证言、发货明细表、结算单、收条、财务审计报告等书证,司法鉴定及被告人供述,均说明被告人宋晓勇贪污11.5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宋晓勇其它三笔贪污事实,亦有证人证言、书证、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1998年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晓勇刑事判决;

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范文6

一、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

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就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电子信息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其能同时作为证据使用 。并针对电子数据做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的电子证据,就是以计算机或者其它存储媒介进行储存的,能够佐证案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而在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中也肯定了这一含义,并将电子证据正式列为8种法定证据表现形式之一,从此电子证据正式确定了其在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体制上的合法地位。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其存在的载体将电子证据分成三类,一是存在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例如短信、电话录音等;二是储存在电子计算机上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文件、日志文件等;三是储存在网络技术上的电子证据,例如QQ、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而我们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定义,则其产生的过程需要符合网络犯罪发生的时间,且能够佐证网络犯罪案件的真实性。只有符合了这两个条件,才属于电子证据。

二、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一)取证方式的技术性

由于网络犯罪多种多样,因此网络犯罪所涉及到的网络证据也多种多样。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关注点比较高额网络诈骗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更是有大量电子证据,例如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个人信息的传输等,可谓是形式多样、类型丰富。而对于不同的电子证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能够有效收集起来。一般情况下电子证据都是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起来的,如果这些数据存在数据加密、 病毒感染、硬件损坏等情况,就会阻碍电子证据的收集。为此,相关部门在取证时必须加强取证的技术性,加强破解加密信息、保护硬件设备、排除病毒干扰等能力技术,以充分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和真实。一旦取证的技术不够,就会加剧证据的损坏,甚至造成无法恢复的囧状,而技术人员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就能保证技术的完整性,避免不必要的丢失和遗漏,影响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可见,技术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网络社会还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网络犯罪手段也会月薪日益,只有侦查部门跟进了时展的步伐,了解到最新的犯罪手段信息,掌握相应的收集证据的技术,才能有效提高证据收集的能力。

(二)取证内容的特殊性

与实体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较大的区别。首先是电子证据需要依靠电子设备,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储存,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还需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将其再现。其次是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可隐藏于电子计算机系统中,无需直观的呈现出来。因此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这一特点将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传输、病毒毁坏,以防止电子证据遗留。最后是电子证据易于变造。与普通的数据相比,电子证据在产生的时间,地点等方面都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因此其稳定性较差,在各个环节都易于被人修改。电子证据的这些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剧了电子证据收集的困难性,是值得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取证过程的程序性

由上可知,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比普通的证据收集要高,因为其收集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原始数据的完整和真实,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这意味着,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取证技术能力,还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特定的取证程序进行取证,防止电子数据遭到破坏和删改。一般的取证程序中,如果搜查的信息关系到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事先需要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而取证过程中,为确保取证能够依照相关程序,取证人员必须做好全程的详细记录,严格遵循规章制度,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电子证据,造成数据的毁坏;必须使用专门的媒介储存电子证据,并进行专门保存,避免电子证据出现损坏或人为的破坏。

三、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由于网络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多种多样,就目前而言,主要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还是在于复制、制作司法文书、封存、扣押等。为此,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收集方式:

(一)复制收集法

所谓的复制收集法实际上就是将电子设备中存储到的电子证据拷贝到侦查人员专用的软盘、移动硬盘的储存媒介中去的一种证据收集方式 。在复制收集证据时,为避免人为的证据损坏,取证人员在取证前需要检验设备的安全性,确认其没有感染病毒后才能使用,在复制完后,还应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保存不成功或感染病毒,以便于马上做好补救措施。

(二)制作司法文书法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一般的检查笔录和鉴定。使用制作司法文书的方式进行收集,能利用权威部门的鉴定作为证据,能有效提高证据收集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封存、扣押

封存、扣押是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手段,对于能够查封、扣押的储存设备,为保证证据的安全性,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并做好详细的扣押、封存记录,同时还需有所有在场(三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

四、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固定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导致电子证据的收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仅仅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还需要考虑收集之后的存储的稳定性及证据的完整性。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而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手机之后数据的保全问题,更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电子证据的内容涉及面非常广,收集的内容如若属于电算化的,则需要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数据进行现场检验,通过全面的分析对比来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做出合理的方案。

首先是计算机电子数据的保全。一旦查获了计算机数据,就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笔录,其中包括对主机运行状态的检查,记录;对开机状态的检查、记录;对运行程序的检查、记录;对案件相关数据的检查、记录等,随后则应以专门的复制软件对所需的内容进行备份保存,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及时对主机进行封存,避免外界的破坏对证据造成影响。

其次是对网络数据的保全。网络数据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计算机,更涉及到远程的其他计算机 。为此,远程勘验工作人员在侦查时,需要记录相对应的网站情况,例如模块构成、登陆程序步骤等。同时做好详细的记录,便于及时对网站的性质及功能进行界定。与现场计算机设备的检查相比,远程检查涉及到的范围更广,要求更细致、更全面,自然难度也就越大。这就是网络数据的保全与计算机等现场数据之间的区别。

另外是从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设备,对此需要及时检查设备中涉案的内容,避免遗漏重要的电子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可通过拷贝、拍照等方式来及时获取信息,同时对于信息的出处,时间等基本信息也许做好记录,并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出现反悔或者因信息不全而导致证据存疑的现象。

此外是其余相关的几种电子证据。由于网络社会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不少网络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网络社会的便捷性来实施网络犯罪的。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还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及百度等网页的相关信息,以期能佐证案件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办理私彩类网络赌博时,往往就是通过注册域名的方式来成立私彩网站。而想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就需要对其行为作出鉴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已收集电子数据,在数据的收集过程中依旧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