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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1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149-02
对于大学生而言,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过程,是在校期间学习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就业实习,大学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就业增加机会。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被侵权事件频发,应该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大学生就业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为解决就业,该种实习已普遍开展,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难认定
我国立法上对“劳动者”这一概念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的一方,对于实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劳动法的保护等问题争议极大。这就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寻求法律救济极为困难。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因此,大学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尤其是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是其实习期间应受劳动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难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对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
3.缺乏公平、适当、多途径的大学生就业实习环境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毕业生人数骤增,社会没能及时给大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大多数学生只能从事较低层次的岗位工作,对于专业能力的提高效果不够理想。某些学校对毕业实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平台,对实习的全过程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影响了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和进行实习的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或者仅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实习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
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维权难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依据的缺失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对实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很少,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无法很好地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通常情况下,实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纠纷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实习单位对实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
2.政府、相关制度、劳动力市场等保护体系的缺失
政府相关部门也未能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未能足够重视,尚未建立适合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以及时解决。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相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某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只顾追求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视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只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他们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
3.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据相关资料显示,相当多的实学生未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其心理年龄还不够成熟,缺乏必备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后如选择诉之于法律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拿不出诉讼费。
三、大学生就业实习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1)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现有法律保护范围
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可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定义的立法,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劳动者实质要件的实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通过立法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实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对于未建立完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实学生可以建立合适的商业保险体系,或者建立“参照性”的工伤保险体系。
(2)针对大学生实习作专门立法
广东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但是,《条例》对实学生劳动者身份、严重劳动侵权、救济途径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实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立法,把实学生的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就实习的全过程、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构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系统工程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相关的服务机制,增强社会保障,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险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从高校教育及学生自身考虑,也应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践的有效机制。借鉴德国大学生实习体系,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
3.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实习协议对于维护权益起着重大作用。实习有学校安排和自行联系两种。对于学校组织的实习,必须强制性要求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大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也应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教学要求以及相关劳动法等规定全面规范协议内容,禁止实习单位规避责任,以维护实习的正当权益。
4.确认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者身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校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其在校生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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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2
关键词:社会实践;大学生;兼职
中图分类号:G64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比较匮乏,大学招生人数少。当时的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毕业后由国家负责分配工作。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了培养人才,扩大高校招生规模,使得毕业生数量逐年递增,同时国家不再安排毕业生就业,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不断提升,要求大学生不仅要专业过硬,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沟通交际能力。因此社会实践经验已变成毕业生求职的一大优势。基于参加社会实践、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以及自我发展等需要,许多大学生开始选择在课余时间走出校园,进行社会兼职。兼职使大学生获得了经济上的收入和实践经验的双重提升。但通过对大学生兼职现状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引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重视。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对象为滁州学院部分大学生。我们一共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936份,回收率为93.6%,其中23份问卷无效。
(一)兼职人数比例及性别差别的调查
通过对调查问卷数据结果的汇总,兼职人数有480人,其中男生140人,占比29%;女生340人,占比71%。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有52.6%的同学都有过兼职经历,并且大部分都是女生。通常可能大家都认为男生要比女生更加重视实践经验,更加愿意进入社会磨砺自己。但调查结果却恰恰相反。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女生较男生勤劳懂事,更愿意主动为家庭减少经济负担;2.女生购物开销大;3.女生比男生更有想法,希望积累更多的社会经验;4.很多兼职岗位更适合女生。
(二)兼职目的的调查
经数据统计,有48%的大学生是为了积累丰富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素养,实现人生价值。现在的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都要求具有实践经验,仅仅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已经无法适应当今这个竞争激烈并且充满挑战的这个社会大舞台。所以他们在课余时间选择兼职,锻炼自己的能力,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33%的大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被兼职带来的收益所推动。大学生认为自己已经长大,并且具备独立能力,希望通过兼职赚取部分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12%的大学生是因为兴趣好,觉得兼职可以使自己的生活经历更加丰富,视野更加开阔。此外还有7%的大学生是出于其他原因去兼职,比如扩大交际圈、实现旅行梦想等。
(三)兼职类型及薪酬的调查
在回收的936份问卷中,有480人都有过兼职经历。其中204人选择做家教,占比42.5%;96人选择做销售工作,占比20%;84人选择酒店服务员工作,占比17.5%;60人选择发放传单,占比12.5%;还有36人选择其他种类的兼职,占比7.5%。如下图所示: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的学生偏好家教兼职。因为家教兼职一方面比较轻松且稳定,薪酬也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家教不会与学业发生冲突,在家教兼职过程中,也是对自己学习的巩固和复习,因此深受大学生喜欢。但是目前家教行业竞争大,家教工作机会并不多,这使得部分学生只好选择销售工作。当前经济繁荣,各大行业都需要销售人员,工作机会比较多,收入也相对可观。也有部分人选择酒店服务员工作,原因也是工作机会比较多。只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发传单,这种工作流动性性较强,工资还相对较少,因此选择的人不多。当然,也有人选择其他种类的兼职,比如送外卖、做宣传等。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在校大学生在现代社会兼职中属于弱势群体,学习任务繁重,兼职待遇较低。大学生兼职确实给大学生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收获,但大学生兼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对滁州学院的调查结果看来,有55.6%的同学觉得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2.9%的同学觉得学习的时间变少了;还有部分同学觉的兼职让自己和同学之间的亲密度变差,而产生距离感。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兼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明确,自身权益难以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挝灰话闫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大学生兼职又是不同于此定义,虽然大学生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非常相似,但是在本质上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的若意见》对于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就业,不能够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办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通过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相关的权益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的。国家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保护的大学生兼职的,在校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属于弱势群体,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护,有些用人单位拖欠大学生工资,甚至是不给工资。由于大学生自身力量比较弱,且大多离乡背井,因此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学校不够重视,引导力度不够
目前,高校在采用对兼职不提倡不鼓励的原则下,使得大学生在兼职中缺乏正确的引导。首先对于部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相对不足,报酬不高,使得他们更倾向去校外兼职。其次高校提供给学生的兼职信息比较匮乏,因此多数大学生只能自己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去寻找社会兼职,提高了校外兼职的风险。最后搞笑对兼职引导的缺乏使得大学生兼职价值观出现偏差,认为兼职比学业更重要,为了兼职而忽视学习。有些大学生甚至荒废学业逃课去兼职,最后期末考试挂科甚至影响毕业。
学校作为大学生的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学生正确的参加社会的兼职活动,但是,在目前的众多所高校中鲜有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管理中心去引导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帮助大学生进行合理兼职。正是高校这种“不限制、不鼓励”政策,让众多想兼职的大学生没有正确的渠道去选择有益兼职。
(三)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自主维权意识
当代的大学生,虽然博学多才,但是没有立足于社会,缺乏社会经验。他们对兼职的选择比较,只考虑了兼职的收益性和实践性,却忽视了对兼职本身工作性质及自身权益保障性的考察,这往往使他们陷入困境之中。另外,大学生才刚接触到社会,对社会的一些阴暗面认识不足,从而容易上当受骗。具体表现为:
1.法律知识不足。在目前高校中大部分专业没有教授专业的法律知识,使得大部分的学生不熟悉兼职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合同法》。
2.法律意识欠缺。即使部分学生熟悉相关的知识,由于怕麻烦,浪费时间等,并没有在兼职的过程中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在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证据来保护自己。
3.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不足。由于缺乏寻找兼职的正规渠道,经常轻信于广告,中介,对信息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信息误导,陷入非法中介的陷阱,从而使自己上当受骗。
三、解决大学生兼职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调查和分析,我们找出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了正确引导大学生合理兼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从社会、学校、学生个人三个层面给出了建议 :
(一)社会层面
1.国家制定及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受劳动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详细情况参考相干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国家关于大学生兼职具体法律条文的空缺,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填补这部分的法律空白,使大学生兼职权益“有法可依”。法律条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大学生劳动群体的特殊性,平衡好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2.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市场管理机制。对兼职市场要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兼职市场混乱局面,改善大学生兼职的市场环境,帮助大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各级工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力度,严格控制市场的准入条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严肃处理,让不法机构不敢存有侥幸心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公共的力量,对大学生兼职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支持,对欺诈大学生的违法中介进行曝光,制造舆论压力。
(二)学校层面
高校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要对大学生兼职这一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兼职能让大学生提升自身价值,增加工作经验,对大学生未来就业有很大帮助。首先学校应建立与完善专门的兼职服务机构或者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指导,这些无论指导是对个人寻找兼职工作还是未来的就业都意义深远。其次学校应当引导大学生合理选择兼职,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等诸多因素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避免盲目跟风,再次对于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学校多多开设勤工助学岗位,提高待遇,帮助贫困学生减轻经济负担。最后,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网站、学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定期兼职信息,为学生提供信息平台。建立兼职交流群,让学生自由地交流兼职心得,学校可以适当提供一些兼职指导。
(三)大学生自身层面
1.大学生需要学习一些《劳动法》、《合同法》中的法律常识,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了解法律,尤其是掌握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在兼职过程中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口头协议。在达成协h前了解工作单位是否合法经营,留意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是否齐全,这样可以降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此外,学会清楚地辨认中介机构的合法性,警惕对待用人单位。在兼职过程中,不少诈骗分子打着中介机构的幌子,坑骗大学生的钱财,对此,大学生应该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2.树立正确的兼职价值观,合理平衡兼职与学业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应当充分认识到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兼职作为副业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去完成,不能本末倒置。此外,大学生应当注意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在兼职工作中,认清就业形式,留意自己喜爱的工作,观察用人单位的要求,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大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而兼职能帮助大学生更好地锻炼实践才能,积累经验,在毕业时为自己增加资本。国家、高校应该积极提供平台,鼓励大学生在校园期间合理兼职,帮助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 早日接触社会。同时大学生平时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纠纷时,擅长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大学生兼职今后将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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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华羚伶,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琚 静,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韩铭兴,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14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3
摘要:
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但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却十分严峻。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层面明确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优化兼职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纠纷争议解决等措施,为我们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在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实践中,应进一步确立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并从政府、高校及大学生自身等多个层面加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关键词:
兼职权益大学生;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大学生与社会联系的不断增强,从事兼职活动的大学生也不断增多,一度出现“兼职热”的现象。在实践中,因法制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大学生兼职权益屡遭侵犯。如何看待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现状,如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如何确立大学生劳动法主体资格,如何实现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笔者试对这些问题作简要的探析。
一、当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面临困境
兼职活动有利于大学生更好接触社会,但兼职过程中也存在合法权益时遭侵害现象,使其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主要体现为如下一些方面。
1.劳动法律体系不完善,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主体不明确,合法权益保障欠缺。当前,政府为解决劳动纠纷颁布了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等,其中《劳动合同法》是解决劳动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之一。但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大多时间与精力在校园内。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大学生社会兼职被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与此同时,《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又仅包括高校内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因此,对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保护的内容、范围不完善,存在着一定法制盲点,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社会兼职市场管理无序,存在欺诈、哄骗大学生的现象。目前,大学生社会兼职信息大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介绍、网络信息、校园招聘等途径获取,不可否认,大多是真实有效的信息源,但因信息门槛低,监管难度大,也存在部分虚假或欺诈的兼职信息。如个别“黑中介”打着招聘兼职的幌子,行收取“工本费”之实,骗取大学生中介费用。大学生受骗后,往往因涉案金额不大,维权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这在客观上不仅无法维护个案中大学生的兼职权益,还促使了不法中介违法经营愈演愈烈。
3.高校对学生兼职活动的支持不够,指导、教育和管理缺失。社会兼职大多是大学生与校外企业发生的雇佣关系,而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仅负责校内学生事务,难以监管与服务大学生校外事务,因此,可以说大学生社会兼职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几乎是空白的,这也更难以谈及如何指导、服务与教育好大学生参与社会兼职活动,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遭受到侵犯时,往往无处申辩,无奈受侵。
4.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大学生作为社会兼职雇佣关系中相对弱势方,他们的权益往往先受到侵犯。尤其是个别大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劳动协议或者劳务合同重视不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又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专业知识,不知该向何种社会机构寻求帮助。有时即便是有一定维权的念头,但又因为缺乏保留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大学生们在纠纷中常常陷于被动境地。
二、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经验
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对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保护方面比我国更为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对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二是大学生兼职信息平台;三是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解决方法。这些对我们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1.注重大学生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的立法结构与我国有较大不同,他们并不以没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区分,而是将二者同等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其中对雇员(劳动者)规范的范围较广,大都包括了本文讨论的主体——兼职大学生。在美国,颁布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明确了雇员(即劳动者)定义,其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1]“任何人”自然囊括了在校大学生。在德国,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劳动者资格也是非常明确的。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曾在一则判决中指出,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受法律保护。[2]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重点考察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这些雇佣关系通过一些具体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大多将在校大学生明确地列入劳动者的范围。
2.大学生兼职信息的平台。大学生的兼职信息传播渠道一般分为校内渠道与校外渠道。发达国家非常注重校外渠道的,而且形成了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平台体系。如在美国,学校与社会上的用人单位联系紧密,共同促进在校大学生打工就业。美国曾制定一项名为“合作计划”的项目推广到全美的七百多所院校中,由政府部门牵头,推动高校与公司、非赢利机构合作,定期社会企业的兼职用工信息。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因此,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用工信息渠道并未象国外一些国家那样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3.大学生的劳动纠纷解决与救济。对于在校大学生,无论是出于经济还是时间角度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兼职活动中的权益无疑是没有普遍性的。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与申诉制度两种形式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运用较为成功的是英国,其通过两个阶段实现,第一阶段叫“正式程序”,即用人者与劳动者自行依照单位原本设定好的程序解决争议;第二阶段包括调停、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即主要是通过非法院的第三方的介入解决争议。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必须按次序进行,若不能达到目的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申诉制度也是大学生劳动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一般有校内申诉与校外申诉两种。对于校内申诉,国外发达国家普遍设立就业办公室或网站等机构。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时,将以学校的名义出面维权或是维权,避免了学生独自一人难以与单位抗衡和缺乏维权知识的窘况。校外申诉方面,国外大多建立有专门的劳动督查部门与专业的调解网络,大学生可以通过政府专门设立的劳动督查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生还可以在专门经营网络调解的网站进行注册,申请网络调停、网络调解、网络仲裁。当然,大学生也可以通过所雇用公司的申诉制度进行维权。
三、大学生兼职雇佣关系中劳动法主体资格
大学生的社会兼职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劳动部曾提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据此直接得出“兼职大学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结论并无现实依据。首先,《若干意见》中的二十一条是计划经济时代为实现统筹管理的产物。期间往往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类比于劳动关系,存在着“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传统观点。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观念早已被新的法律规范与法律观念所替代。其次,现代社会无论我们如何定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大学生在校外打工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再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社会建设中,作为一名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兼职劳动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也自然属于合法劳动者。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应该被评价为劳动者。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来看,我国并未把年满16岁的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当年满16周岁的大学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其次,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中可看出我国法律并未把大学生校外的打工行为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再次,与之相关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不仅延续了1995年《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的的禁止性规定,还加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具体规定。在这些禁止性规定与定义中均未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主体资格之外,所以在校大学生在校外打工且非“勤工助学”的行为应该平等的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1.宏观层面,政府应加快相关立法制度的重构。在结合我国国情、现存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大学生劳动法的主体资格,给予兼职大学生法律上的保护。我国《宪法》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这应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前提。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外,但也未明确列为劳动者的范围,再加上一些与现实脱节的陈旧概念的干扰,导致大学生这个群体被边缘化了。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统筹,将兼职大学生明确为劳动者,使大学生在兼职活动的全过程中都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加强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的立法规定。其实《劳动法》仅是笼统地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在此法基础上,结合大学生的特点,制定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大学生社会兼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2.中观层面,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活动的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高校应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等相关课程,进行关于劳动法的普法活动(劳动法课程、劳动法讲座、劳动法咨询),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更好更深入地了解这些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强自我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另一方面,在高校内建立学生就业办公室与相关网站对学生兼职事宜进行管辖。由这些部门来负责兼职信息的考察、和帮助学生实现兼职权利救济。我们还可以在校学生会内设置“就业部门”,就业办公室与相关网站平时由就业部门的学生部员进行日常管理,有专门的老师和学校进行指导。同时,我们利用这些部门与网络,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兼职信息渠道,搭建起高校、学生、企业沟通互动的平台。
3.微观层面,大学生应增强维权意识,提升法律武器的运用能力。在高校教育实践中,很多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根源在于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法律的运用能力不够。笔者认为,一方面大学生要切实培育良性的法律意识。行动是意识的体现。大学生应在第一课堂上加强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同法》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在第二课堂上更多地参加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活动,以增强自我法律思维。另一方面,应提升法律武器的运用能力。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应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在与企业发生雇佣关系时应签订好书面合同,保存好相关证据,切忌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时,要冷静思考,积极向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求助,知道维权、懂得维权、善于维权,以正当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林晓云.美国劳动雇佣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
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中一个普遍的现象。不论是迫于经济压力还是就业压力[1],或是出于从众心理,兼职已经成为大学生课外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学生兼职的质量普遍不高,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东莞理工学院为例,通过对该校大学生兼职状况的调查,分析了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调查方法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方法
从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调查小组利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对东莞理工学院(以下简称“理工学院”)的12211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简单随机抽样调查,共发出问卷400份,收回问卷400份,其中有效问卷368份,有效回收率为92%。问卷要求匿名独立填写,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大学生的兼职状况。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1.性别构成
在本次调查的有效问卷中,男生197人,女生171人,分别占总有效问卷人数的53.53%和46.47%,男女比例趋向平衡。
2.年级分布
从回收的有效问卷来看,本次调查对象覆盖了全校各个年级的学生,其中,大学一年级学生48人,大学二年级学生127人,大学三年级学生176人,大学四年级学生17人,分别占总有效问卷人数的13.04%、34.51%、47.83%和4.62%。可见,大学生兼职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学二、三年级,这主要是因为大学四年级学生因大多数已参加了毕业前的顶岗实习,故占调查比重较低;而大学二、三年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已有一段时间,对大学学习和生活已基本适应,对兼职情况较为了解,因而是大学生兼职中的主力军,这也是大学生自我生存能力加强的表现。
3.专业分布
本次调查随机抽取的样本覆盖了35个专业,涵盖了全校所有专业,而且抽取人数最多的专业为40人,不到总有效样本量的11%。因此,调查对象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4.家庭背景
在有效的调查对象中,来自农村的有211人,约占六成;来自城镇的有108人,占大约三成;来自市区的有49人,占13.32%。此外,在本次有效的调查对象中,非独生子女323人,占87.77%,而独生子女45人,仅占12.23%。总体上看,样本基本符合学校生源特征及时代特点,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大学生兼职现状与特点
(一)兼职已成为大学生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本次调查来看,有兼职经历的调查对象占总人数的93.21%,其中35.87%的大学生有1-2次的兼职经历,33.97%的大学生有3-5次的兼职经历,23.37%的同学表示经常进行兼职工作,仅有6.79%的同学从未做过兼职。由此可见,大学生兼职现象普遍存在且大学生的兼职意向较强。
(二)大学生每周从事兼职的时间较短
受学业的制约,大部分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工作时间短的兼职。调查数据表明,64.13%的调查对象每周用于兼职的时间是5小时以下,25.82%的调查对象每周用于兼职的时间是5~10小时,5.97%的调查对象每周用于兼职的时间是10~15小时,仅有约4%的调查对象的兼职工作时间是在每周15小时以上。
(三)大学生兼职的平均报酬偏低
调查显示,78.75%大学生兼职的日薪集中在50~109元这个区间。兼职日薪在50元以下的人数占11.68%,日薪在50~69元的人数占17.66%,日薪在70~89元的人数占35.87%,日薪在90~109元的人数占25%,日薪在110元及以上的人数仅占9.78%。由于绝大部分的大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内容是促销和派发传单,这类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要求不高,也就决定了大学生兼职报酬普遍不高。但总的来讲,大学生兼职的平均报酬与调查地(东莞)非全日制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持平。
(四)兼职内容大多为简单的体力劳动或是重复性劳动
大学生可以从事的兼职工作种类繁多,但从调查来看,大学生兼职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派传单、促销、家教和餐饮业服务。调查显示,57.61%的调查对象有从事派传单的工作经历,分别有39.95%、37.23%和29.62%的大学生从事过促销、家教和餐饮业服务的兼职工作。而从事翻译、导游、文秘、自主创业等兼职工作的人很少,均不到4%。这一方面反映了当代大学生非常活跃的一面,他们愿意积极主动与别人交往,而区别于传统大学生的兼职首选——家教和校内勤工俭学,另一方面也由于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时,过多注重报酬和工作环境,再加上自身专业技能和阅历的不足,促使他们更多地选择简单轻松且容易求职的工作。
(五)兼职动因多样化
对于兼职的目的,不同的学生各有差异。大学生选择兼职的主要动因有锻炼自己的能力、增加社会经验、赚取生活费、拓宽人脉、存钱、出于自己的兴趣和提高专业知识等。其中,兼职目的是为了增加社会经验或锻炼自己的能力的人最多,均在75%左右。而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和存钱等经济性动机而从事兼职的人分别占58.97%和31.79%;为了拓宽人脉的人占36.41%。值得一提的是,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而从事兼职的人占19.02%;为提高专业知识而选择兼职的人只有32人,仅占8.70%。可见,就业压力和经济压力是促使大学生选择兼职的主要动因。
(六)兼职信息的获取渠道相对固定
信息化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为大学生兼职信息渠道的获取提供了有利条件。调查来看,大学生获取兼职的信息渠道主要包括校园海报、中介机构介绍、学校社团或相关机构介绍、熟人介绍、网上查找等等。在各种渠道中,熟人介绍、校园海报或广告和学校社团或相关机构介绍这3个渠道是大学生寻找兼职的主要途径,分别为60.6%、57.05%和35.05%。相对而言,调查对象利用实地寻找和中介公司来获得兼职的人数却不多,均不到10%。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大多数学生认为校园内的信息渠道相对来讲更真实有效,因此也是他们首选的渠道之一。
(七)兼职时间大多集中在周末、小长假和寒暑假等假期
由于调查对象所在学校地处松山湖,远离市区,交通不是十分便利,因此该校的大学生选择兼职时大多集中在周末、五一或国庆小长假和寒暑假。另有23.91%的同学利用平常任意空余时间进行兼职工作,仅有1.63%的人表示只要有兼职的机会且有兼职的意向时,任何时间都可以去做兼职。这反映了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还是以学业为重,仅是利用空闲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八)大学生普遍认为兼职收获大
在问及“你兼职的主要收获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排在第一位的是“丰富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反映了当代大学生融入社会的积极性非常高,也反映了迫于当今严峻的就业环境,大学生在校园阶段已积极为将来的就业作准备;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分别是“提高实践能力”和“充实课余生活”,反映了当代大学生已不囿于传统象牙塔内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在积极地寻找实现自我需要的实践途径。排在第四位的是“经济独立,很有自豪感”,反映了当代大学生大多数虽然在优越的环境中长大,但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经济独立的迫切愿望。此外,结交了更多的朋友、对自己今后有了更好的规划和消费水平提高等收获在不同程度上被得到了认同(如图1所示)。总的来讲,99.18%的大学生认为从兼职中可以获得收获,仅有3个人,即0.82%的人认为兼职不能带来收获。
图1 调查对象兼职的收获情况分布图
三、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职对大学生学业的影响程度较高
调查显示,53.54%的被调查者表示兼职对学业有影响,其中2.45%的学生认为兼职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学习,但也有46.47%的被调查者认为可以做到兼职学习两不误。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是利用与上课时间不冲突的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但毕竟兼职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兼职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分散了学生的学习精力,进而影响到学业。在访谈中还了解到,在面临兼职与学习时间相冲突时,绝大多数学生表示“以学习为重,放弃兼职机会”,但有部分学生选择“如果是难得的兼职机会,则逃课”、“选择兼职,另外找时间把功课补回来”和“视情况而定”,可见,少数学生在处理兼职和学业关系时由于自我管理能力较弱,在面对兼职这一香饽饽时,他们会情不自禁地选择兼职而放弃学业。
(二)兼职成效不显著,对职业能力的提高作用有限
调查显示,虽然99.18%的大学生认为从兼职中获得了收获,但由于受大学生自身能力的不足、兼职信息渠道的单一、社会提供给大学生的兼职岗位的局限性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再加上大学生缺乏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使得现阶段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内容多是派传单、临时促销员和餐饮服务员这类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这类工作对大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是有限的。前文调查数据显示,仅有17.12%的同学认为兼职让自己对今后有了更好的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兼职对大学生将来的就业帮助作用不是很明显。
(三)权益容易受到侵犯,而大学生维权意识不高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大学生兼职行为游离于《劳动法》之外,再加上大学生兼职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调查显示,除少数被调查者认为兼职过程中权利未受到侵害外,51.09%的调查者反映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7.72%的同学反映兼职时工资待遇与正式员工相比差别大,25%的同学反映兼职的工作环境恶劣,22.28%的同学遭遇过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更有7人宣称遭到性骚扰,2人遭到殴打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恶劣情形,分别占总数的1.90%和0.54%。
而面对权益受侵犯的情形,30.71%的人选择直接与兼职公司领导交涉,21.20%的人选择向中介或兼职中心反映,11.41%的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18.21%的人只是跟别人抱怨,15.76%的人自认倒霉,2.72%的人表示会伺机报复然后离开。由此可见,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意识不强,这也是大学生兼职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
四、促进大学生兼职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兼职不仅能丰富课外生活,提高其实践能力和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且能有效地弥补企业临时用工的缺口,但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兼职更好地健康发展,需要大学生、学校和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对大学生的建议
1.大学生应加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自我管理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是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能力、特长及不足等各方面进行权衡,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职业,以及制定相应的工作、培训和教育计划,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安排,采取必要的行动实施职业生涯目标的过程。相关调查研究表明,职业生涯规划越明确,大学生毕业选择的满意度越高;职业生涯规划是确定就业选择的最重要决定因素。[2]大学生只有有效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自我管理,在进行兼职时才不会陷入被动和盲从,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兼职的效用——丰富实践经验、实现就业能力的提升,同时降低兼职的负面影响,使其在兼职过程中收获更多,更有利于大学生成长。
2.大学生应增强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不仅要学法,更要懂得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兼职前应该了解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寻找兼职中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寻找兼职岗位;在兼职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主动地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关用工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动地寻求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援助,妥善解决兼职纷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校的建议
1.将大学生兼职作为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
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各大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均突出强调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强调与生产实践的结合,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虽然诸多高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设计了一些实践性教学环节,比如金工实习、市场调查、校内实训等,但这些实践环节大多是停留在对工作岗位的认知上,难以让学生全面真实地体验工作的本质,也就无法全面锻炼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将大学生兼职作为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使大学生兼职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实施,不仅可以促使大学生明确兼职动机,加强与其未来职业的联系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兼职权益。
2.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兼职实施统一管理
为了促进大学生兼职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高校应利用现有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咨询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兼职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包括:为大学生提供兼职的规划、指导和培训;举办兼职的相关法律知识讲座;与用工单位积极开辟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兼职岗位;提供高质量的兼职信息;对大学生兼职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为大学生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等。
(三)对社会的建议
1.完善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法规,优化大学生的兼职环境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之一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劳动法中,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兼职行为难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虽然教育部联合财政部于2007年出台了有关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但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普及,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部门规章,如可以采取通过劳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作为对已有勤工助学规定的一个补充,即基于对在校大学生权益的全面保护,有必要将私自外出打工行为也纳入相应的管理规范。[3]此外,地方政府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情况可制定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学生、学校和社会三方共赢的局面
企业虽作为市场主体,但应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为高校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兼职岗位,有针对性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进而培养企业后备人才,提高企业社会认可度。此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该规范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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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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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2011年东莞理工学院“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莞工教[2011]110号(项目编号:E3505108)资助。
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5
1、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的课程是近些年来针对大学生自主就业过程当中所出现的种种困难而在开辟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是服务于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工作的。因此,对于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来说,让学生在课程的学习当中获得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现在看来,很多高校针对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都开辟了校外的实践场所,让学生参与到就业创业的实践当中,通过实践的检验来帮助学生增长见识、增加能力。
一般而言,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是高校的必修课,一般由学院中的辅导员老师或者承担其他教职的老师兼职教授。高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和发放的,对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的学生而言,他们所接受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都是比较类似的。在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相关教材的体系当中,学生被放置在了一个僵化接受的位置之上,与此同时,学生在接受实习实践的机会的时候,也往往处于一个被动接受的地位,这是当前高校开展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现状。
2、实践教学
这里所谈到的实践教学是区别于课堂课本教学的一种教学形式。实践教学旨在让学生参与到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当中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增长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今后的就业工作做准备。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视野下的实践教学,主要支持学生进入到社会里的某个公司或者机构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的学习,但是随着当前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深度普及,加上很多主客观原因的共同影响,很多大学提供的实践教学机会并不能完全以学生的实际需求和本身的专业需求相匹配,很多实践教学已经流于形式,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当中,只是进入到某些工厂,被当做廉价劳动力来进行简单枯燥的体力劳动,并没有在这个过程当中得到专业的实践和技能的学习,更没有得到个人能力的更多增长
二、当前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教学发展的现状
1、实践形式相对单一
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普及,加上当前我国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的高度统一,当今社会上具有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任务的学校变得越来越多,因此其所需要的实践机会也就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社会上所能提供的大规模的正式的就业实践机会还是相对较少,还有相当一部分职业和工作是未毕业的大学生所不能够承担的,因此很多学校为了应付国家的相关要求,为了应付学生的对于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课程的相关渴望,学校往往会与简单加工制造业的企业达成协议,将学生输送到这些企业当中从事简单枯燥的体力劳动,一方面能为企业创造出廉价的劳动力,更重要的是,学校在这个过程当中也会因此获利。
这种实践形式高度单一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频频出现,究其原因,是主客观两方面共同影响之下产生的结果。社会不能为学校提供大量的有效的岗位,学校也无法自己创造适应学生社会实践的岗位,双重作用之下,就产生了当前高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形式相对单一的情况,这种实践的单一,不仅不能为学生的能力增长创造机会,同时还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此外,学生大学4年的时间是非常宝贵的,如果让学生花费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在工厂里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对于学生的时间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2、学生参与实践的兴趣不高
观察发现,当前大学生参与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安排的实践教学的兴趣并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在以往的求学生涯当中仅仅需要在课堂中学习就能完成他们本身的任务,而在于社会实践对他们来说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他们本身对参加实践这件事情的认同度就不高,加上学校给学生安排的实践机会往往是在工厂中从事体力劳动,学生对从事体力劳动的兴趣更加不高,两种原因共同作用之下,学生就从主观上并不愿意参加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安排的实践教学。
学生参与实践的兴趣不高,会导致学校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教学的开展没有效果,学生不能够在这个过程当中收获到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即使有些学校安排学生从事比较有意义的实践工作,学生也会因为坊间积累的差口碑,而对这种实践工作的正义性存疑。而学生一旦怀疑学校,认为学校有问题,就会让学校在整个的实践教学工作的安排过程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不能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进而产生更多更复杂的师生矛盾。
3、相关理论发展不够健全
上面提到,尽管高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教学在全国所有的高校几乎都在铺开,但是由于各个地方高校都没有一个属于自己学校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相关教材,没有一个成型的理论标准,因此在进行相关实践教学的时候,学生和老师都共同发现,现有的理论并不能够完全知道各个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很多的问题无法解决。
理论发展不健全,同时也会影响实践教学课程的长远发展。理论作为实践的先导,与实践之间是互相交流、互为表里的,只有实践的进展为理论提供重要参考,理论的发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双方互利共赢,才能够促进一项事业不断发展前进。在大学里从事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往往是辅导员老师或者从事其他教职的兼职老师,这些老师拥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在面对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的时候,也往往会产生思想和行动上的懒惰现象,教师们会懒于思考如何提升这门课程的理论基础,一是由于其与自己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已经对这门课程的相关课程标准作出了明确规范的前提之下,针对这门课程的理论完善并不能给本学校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带来改变。
三、改进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实践教学的对策
1、想方设法丰富实践形式
由于当前,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实践教学的实践形式相对单一,以及在单一的实践形式当中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使大学生和社会人士对高校的就业实践工作都抱有质疑的态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的相关部门应该想方设法丰富实践形式,根据学校本身的特点和学生本身的现实情况,来安排学生从事不同的就业实践。
在以往学校无法找到适合学生的比较高级的实践工作,是因为学校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打开思路,事实上,当今社会上有很多公司是需要一些实习生的,只不过他们的招聘是独立的,并且单个单位的用人数量比较少,同时用人单位也常常并不与学校的就业实践工作产生联系,例如宝洁公司每年都需要暑期和寒假的实习生来从事公司内部的运营等方面的助理和实习工作,根据统计,类似于这样的实践工作的缺口,其总量还是比较大的,学生如果能够参与到这些就业实践工作当中来,也就能够避免进入工厂当中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情况。
所以,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老师不能畏惧工作的繁杂性,应该想方设法与更多的相关公司和企业建立联系,在学生进行就业实践的时候,与这些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了解企业需求的同时,向企业推荐一批学生进入到公司当中,从事实习的工作参与公司的运营,将学生化整为零,对口安排到不同的公司进行就业实践。
2、设置奖励条件,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
当前学生并不愿意参加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实践教学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兴趣,学校应该设置奖励条件,为学生的就业实践工作设置一个可供参考的考核标准,那些在就业实践当中表现良好的学生,假如能够获得学校的特殊奖励,将会为学生的就业实践工作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奖励条件的设置上,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可操作这3个原则,让学生能够信任已设定的考核标准,督促学生更加努力的在实践岗位上更加努力的工作和充实自己,达到预期的效果。
3、完善相关的理论和规范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各个高校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负责老师,应该自觉肩负起丰富相关理论的重要职责,因为当前我国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教材虽然是普适性的,但是每一个学校乃至于每一个院系都有不同的现实情况,针对各自不同的现实情况进行不同的理论完善和规范的制定,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获得能力上的增长阅历上的提升,这是每一个老师说应该自觉肩负的责任,不应该因为此项工作不能给自己带来现实的利益而就放弃不做。从学校而言,应该给相关的老师以固定的支持与鼓励,敦促老师在这个方面进行相关的理论和规范的完善,让老师不做无用功,给老师以肯定。
大学生劳动实践过程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实习质量;权益保障
一、大学生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实习心态有所嬗变
实习本来是检验学习效果、提高综合素质、丰富社会经验的过程。多数大学生并没有把专业实习看作是自身受教育的一门重要的课程,对实习缺乏激情,心态有所嬗变,往往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各种考试或与就业相关的事情,甚至认为实习的好坏与自己的毕业乃至将来没多大关系。在专业实习过程中,有的大学生把找实习单位看作是找工作单位,非好单位不去,这种大学生往往把时间和精力花在找实习单位上,并没有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提高自身实际操作能力本身。
(二)实习单位的诚信有所缺乏
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部分实习单位缺乏应有的诚信,在实习过程中往往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有的实习单位以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为诱饵鼓励实习生刻苦工作,把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缺乏必要的业务指导,实习单位并没有一套健全的实习生管理培训制度,对实习生采取任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态度。有的实习单位根本没有为实习生安排具体的指导老师。有的实习单位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有的实习单位安排实习生仅仅做一些端茶送水的工作,很难真正安排实际的工作岗位。
(三)多数实习的管理过于宽松
大学生一旦走上实习岗位,相应的管理必不可少,但多数实习的管理往往过于宽松。首先,实习前实习生的派出单位与实习单位往往只有口头协议,多数实习单位在学生上岗前没有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大部分实习单位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其次,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加之繁重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高校教师一般不愿指导专业实习,即使勉强为之,很可能敷衍了事。再次,多数学校对学生实习目标和任务的管理比较模糊,对实习内容的考核缺乏科学的标准。有的学生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其实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实习,到时交一份实习鉴定或总结,再找个单位鉴定或证明即可通过学校的考核,甚至成绩优秀。
(四)实习基地的建设仍然不足
实习场所的欠缺、实习基地建设困难仍是大学生专业实习面临的一大难题。一方面,由于近几年高等院校学生数量的大量增加,高校学生的实习压力也随之增大,有的学校(学院)的目前招生人数几乎是过去的两倍。另外,高校中有些专业的大学生人数相差更加悬殊,一些热门专业,比如新闻、企业管理、计算机、财会、商贸英语等专业大量设置,学生急剧增加,但社会上能够提供实习岗位的实习单位却没有明显增加:可见,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实习基地仍然面临数量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积极性低,相关职能部门的功能转变,使得实习基地的建设困难重重。虽然高校在诸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的有力支持,收效甚微,尤其是某些新专业更难找到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效果难以保证。
(五)实习生的权益难以保障
在双向选择机制和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现阶段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不仅如此,还有的实习单位要求实习生所在学校必须向其交纳一定的费用。教育部与团中央曾提出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目前的实践证明多数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并不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二、保障大学生专业实习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学生转变实习观念是前提
大学生应当转变实习观念,端正实习态度。首先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上要引起重视,自大学一年级开始大学生就要培养“生存危机”意识,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自觉将实习作为一次难得的学习、检验和强化技能的机会。为将来的工作积累经验与基本技能。同时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参加社团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大学生应大胆地走向社会,参与包括兼职在内的校外活动,以便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其次,寻找实习机会时,大学生不要单纯依赖学校、老师,而应该主动与合适的用人单位联系,努力争取实习机会。最后,在实习过程中,把心态放平,调整对实习的看法。认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扎实,没有能力完成比较复杂和高难度的工作,坚持从琐碎简单的事情做起。
(二)学校提供扶持是途径
首先,高等学校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习、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创新型的人才,将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课程纳入到教学活动中来,对学生进行职业化技能培训。其次,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大学生组织、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如建立创业俱乐部、电脑小组、行业委员会、就业中心等,以锻炼大学生的组织和活动能力。再次,高等学校要为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建立信用档案,将相关数据载人数据库,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双向导师制度,院系和实习单位都应当指派专门导师为学生指导,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应当有数量限制。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信息反馈制度,实习单位和院系及其导师之间应当经常沟通,互通实习信息,使学生实习步入健康的轨道。最后,高等学校应当提供一定的经费,与相关企业共同建立大学生实习培训基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网络上开设的实习基地,利用网络的平台提供人才资源储备库。
(三)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制度是根本
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制度的主要承载者,需要真正认识到接收大学生实习不仅是义务,更是一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实习单位应针对实学生的特点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的实习制度。例如,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给予针对性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的经理为实习生讲解一个职业人士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如商务礼仪、各种注意事项等。这些工作便于大学生迅速了解和适应企业特有的行为模式,融入企业文化中。实习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实习岗位信息,制定明确的实习生报酬待遇和工作纪律。实习单位应当多与学校加强联系,设立相应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小组,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并适时与学校指导教师沟通,以保障企业生产运作与大学生实习的正常、有效进行。
(四)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是主导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进入了弹性劳动与经济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时代,而劳动关系出现弹性化趋势,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应运而生,如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承包就业、派遣就业、兼职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已成为当代劳动关系的主要发展趋势。政府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实习政策,服务于学生、学校、家庭和实习单位。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为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搭建平台,促使学校和实习单位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例如,把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优秀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反之如拒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企业予以必要的社会责任以及管理方面的警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