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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1
[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发展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现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7.
[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1.
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2
(一)加强高职法律基础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作为当代高职大学生,既要接受文化专业教育,又要接受法律基础教育,既有广博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更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这样才能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因为高职大学生走向社会后,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与法律息息相关,都离不开法律知识和需要法律的保护,譬如搞企业管理工作的要懂得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另外,每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工作环境里,不可避免地受到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甚至自身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譬如受到黑恶势力、抢劫、盗窃等的侵害,没有安全感,不能独善其身。这就要求当代高职大学生做到未雨绸缪,在大学校园重视法律基础理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成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二)加强高职法律基础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的需要
由于当代高职大学生在未进入大学之前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高中阶段或职业高中阶段学习上,接触法律知识较少,基本与社会隔绝,因而许多大学生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自治能力薄弱,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人生观。而法律基础教育则是培养和传播高职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的有力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了法律上的义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它能使大学生认识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有道德的,什么是非道德的;什么是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什么是属于法律范畴调整的。可见,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三)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不庸讳言,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高职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受偏差的法律观点左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一味采用报复的办法解决矛盾,这样只会导致各种犯罪行为的增加。这类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法律基础教育在校内校外、课内课外都要抓紧,一点放松不得,除教育大学生增强法制观念、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外,还应注意引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尽量避免暴力非法的解决方式。
(四)加强高职法律基础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要实现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就应增强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法律基础教育为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全面发展需要具备法律素质,健康成长需要掌握法律思想方法。法律基础教育可以加强法律素质和法律观念教育,帮助大学生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刻认识法律基础理论的科学性,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特征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从而懂得自己应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高职大学生确立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才是坚实牢固的。用这种观念给高职大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能够快速提升高职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促其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步提高,做到知行统一,德才并进,达到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当前高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的教学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
1.一些学校的教学方式以封闭型为主,由于法律基础教育课时少,内容庞杂,不少教师在课堂上采取“灌输”的授课方式,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的罗列和堆积,难以突出重点,学生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这就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实效性。2.一些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教育课程不能紧密联系实际,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忽视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忽视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造成学生为了考试过关而学法律,法律素质难以提高,在面对突发问题和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时,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理论与实践脱节所产生的弊端,也影响了法律教育的实效。除此之外,法律基础教学技术现代化手段也亟待提高。
(二)法律基础教育育人功能亟待强化
高职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面向全体高职大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一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在课堂教学中,一些教师只注重传授法律知识,而忽视根据教学内容和形势发展趋势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制观教育。
三、高职法律基础教育教学的策略
(一)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是提高高职法律基础教育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应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从根本上克服过去“粉笔+黑板”、“填鸭灌输”等照本宣科、死记硬背书本等方法的弊端,将单一、死板、被动、陈旧的教学法变为多元的、生动的引导启发式的新型教法,提倡讨论式教学、自学问答式教学、案例讨论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现场教学,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办法,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接受知识。针对高职法律基础课学制短、课时少的现状,紧紧围绕课程的目的,突出重点,采用“模块教学”(即专题教学),把法律基础课理论中精华的重要部分传授给学生,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另外,可大胆尝试“问题解决”教学模式,使学生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中,应结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通过对法律意识和法律技能等实际问题的探讨和运用,引导学生从尝试解决问题上升到法律思想和方法的总结,逐步掌握与今后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真正学会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实用性。
(二)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教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坚持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实践证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欢迎,效果越佳。因此,应抓好两个“转变”。一是由重法律理论轻法律实践向理论联系实际转变,让学生不仅懂得法律理论知识,而且懂得法律实际运用,强调实用性。二是由只重“学法”向既重“学法”又重“用法”转变,不仅教学生学习法律法规,而且帮助学生学会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倡实践性教学。应抓住法律的特点,因势利导,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可以多方收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深入浅出,使知识问题趣味化、抽象问题具体化、复杂问题简明化、深刻问题浅显化。应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答案。教师可不断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发现有关法律法规、事实材料及各种因素的关系,引导学生开动脑筋思考,这样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才更加牢靠、更加深入。另外,可开设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律实践活动课程,譬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界限,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组织学生举行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社会调查、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开设法制园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相关网站、图片展览,播放法制教育片等,鼓励学生去“做”,去实践,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增加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
(三)推广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应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手段的应用。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是高职院校增加投入,购置多媒体设备,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加快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步伐,提高法律基础教学的直观性;二是大力提高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的水平,创造超时空的课堂,增强教学效果。
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3
(一)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
1.法律基础课程缺乏。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初是安排大二、大三阶段讲授,在此之前并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先行性基础课程,而作为通识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法律知识的介绍也仅仅是一带而过,无法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因此,为了避免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而感到学习吃力,教师必须花费大量课时讲解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知识。2.教学课时设置偏少。一般的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经济法课程设置为54学时,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管系现有经济法课程分为A、B两类,经济法A为48学时,主要针对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国际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B为32学时,主要针对物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开设,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授民事基本制度、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此繁杂的内容,教学质量和进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3.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经管专业涵盖面较宽,目前,八个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单纯的将经济法课程区分为A、B两类,造成了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包打天下的局面,教师受制于大纲与考卷,难以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
(二)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学概念、法律原则、规范等理论知识较多,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更多的偏重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教学,如果只有教师“一言堂”,学生往往感觉枯燥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为了避免理论教学的枯燥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会适时穿插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有碍于课时设置偏少,通常无法开展案例讨论,学生难以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对法学知识如何应用。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三)教材选用缺乏适用性
目前,市场上的经济法教材良莠不齐,有的是供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其内容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偏重理论,过于深奥,并不适用,有的虽然是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但在内容编排上或者涵盖面有限,或者难以跟上时代,缺乏一本针对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教学的教材。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在采用的是高程德先生编著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民商法),该教材的优点是紧扣法条,内容涵盖面广,基本囊括了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部门,缺点是缺乏针对性,例如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需要电子商务专业掌握的法律没有编入,市场营销以及物流等专业需要掌握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介绍,此外,竞争法部分缺乏近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遗憾,而继承法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意义不大。因此,如何选择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显得极为重要。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提升定位,突出特色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规划下,经济法课程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并突出学生的法学教育背景,形成本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从目前的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历史产物,精英教育应当留给硕博士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不宜过专过细。从学生就业升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学生未来的就业并不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对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更为青睐,有的学生根据现实或者自身兴趣选择在硕博士阶段跨专业学习。因此,提升经济法课程的定位,突出法学教育背景特色,既符合“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科学规划课程体系
1.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公选课法律基础课程应当面向全校在大一阶段开设,内容应当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学时数以48学时或64学时为宜,班级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经管专业作为必修课程,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程。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专业的必修课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开设,并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在教授内容上强调专业融合度,具体而言,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为教学重点;国际贸易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制度为教学重点;物流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电子商务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为教学重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学时数以48学时或54学时为宜。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专业针对性和融合度,同时为学生参加考取公务员、村官、法律硕士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完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由于在大一阶段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大二阶段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因此,在大三阶段讲授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学习和理解能力相对强于其他专业学生,同时,基于该专业学生法学知识掌握较全面,相应的考取公务员、村官以及法律硕士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专业,就业率在我校也名列前茅。此方案的缺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获知学生法学知识面,亦会由于各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别,增加考评体系的工作量。
2.方案二:增加经济法课程的学时数此种方案具体而言,可将经济法课程放在大二阶段开设,分为两学期教授,第一学期以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含担保法)、侵权法等。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律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为第二学期的教学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工作。第二学期以32学时或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强化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强化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知识的学习;物流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电子商务专业强化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的学习;市场营销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对现有课程体系的变动范围不大,能够涵盖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缺点在于无法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学知识面,增加了第二学期考评体系的工作量。可以说,方案二只能是一种折中性的产物。
3.方案三:建设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此种方案突破了现有经济法课程的框架,在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前提下,在大一阶段完成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的教学工作。在大二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为了增强专业融合度,辅以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以48学时为宜。在大三阶段以16学时或32学时为宜,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讲授部门法,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票据法、税法、证券法等;国际贸易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物流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该方案的优势在于构建了一套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有利于各专业、各学科之间知识的衔接和递进,突出了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法学教育背景,使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律知识面,科学构建考评体系。
(三)增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检验,如何构建教学反馈机制,真实的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大三、大四阶段的实训环节,将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小班化教学,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分为八组,由教师从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淘汰赛的形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每场模拟法庭教学配置4学时,其中,2学时进行模拟法庭环节的教学活动,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结束后,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由学生对案例中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讨论,时间控制在1学时,最后,由教师利用1学时时间进行总结。
(四)选择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4
我是一名文科专业的大四学生,大学结束之际回忆过去,收获良多,现在做一个自我鉴定如下。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我校是一所便向文科的综合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方面是有着优良的传统,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与文质彬彬的儒雅。同时也没有忘记加强自己的理科知识,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必要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又有新世纪快速发展,高速生活的节奏。凭着这种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5
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回忆过去,收获良多,现总结如下。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我校是一所理工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校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范文6
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46-02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着眼于培养面向行业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具有一定理论基础、较强动手能力和二次开发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也应紧密契合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规格,注重提高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生源特征,决定了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培养目标的影响
正如引言部分所描述的,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凸显“应用”的价值指向,这同样体现在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上。例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勇于创新、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能够在财务管理和审计领域胜任专业工作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经济法课程既不能像“一本”、“二本”院校那样偏重于理论阐述,也不能像法学专业那样有严密的课程体系和多而全的课程内容。其课程目标应该有自己的特色,既引导学生了解今后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又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1]。
(二)生源特质的影响
独立学院当前的生源主要来自“三本”层次,存在以下特质。(1)学习能力较为欠缺。与“一本”、“二本”相比,大部分“三本”学生对于高深理论缺乏有效的认知能力,在面对抽象的经济法理论知识时,不能很好地理解。(2)思维较为活跃,乐于实践。尽管“三本”学生对于纯粹的理论学习缺乏积极性,但是,当老师采用“做中学”教学模式时,大部分学生的学习兴趣都能够被极大地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有效地提高。例如,笔者曾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安排学生选取《合同法》中的案例分析开展课业展示。在此期间,相当一部分学生都能走上讲台,用精美的PPT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台下的学生也能积极参与到案例互动讨论中,表现出极高的学习热情。(3)更愿意学习和自己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笔者在给财务管理专业学生讲授票据法时,学生学习积极性很高,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知识和今后的工作息息相关,与注册会计师、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的联系非常紧密;与此同时,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兴趣就非常低。
基于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特点和专业特性,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不能单纯注重精深的理论教学,而是应该在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学时的基础上,用更多的课时来开展实践教学。同时,课程内容的选取上也不能一味求全,而应结合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取舍,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实效。
二、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目标偏离
经济法课程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但现实的课程教学往往偏离了这一目标。具体表现为:教师过于注重经济法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教学。认为只要把经济法基本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然而,经济法理论与经济法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过程,而实际课程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2]。
(二)课程体系不合理
首先,经济法课程缺乏先行性法学基础课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二阶段,在此之前,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基础课程,这使得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比较吃力。例如,因为没有学习过《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本知识,所以学生很难理解经济法课程中合同的效力问题。
其次,课程设置缺乏专业针对性。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涵盖面较宽,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就开设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4个专业。经济法作为这些专业的基础必修课程,往往存在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行天下的问题。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3]。
(三)教学模式单一
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学时一般为48节左右,而庞杂的经济法课程内容涉及的法律至少有10部,也就是说教师平均4个课时就要介绍完一部部门法。一方面,教师要面对专业各异、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得不疲于匆匆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另一方面,由于课程理论内容繁多,在课时较少的背景下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导致教学过程枯燥,学生兴趣不高。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四)评价体系不完善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济法课程对学生的考核主要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为主,辅之以平时成绩。但是,经济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闭卷考试只能考察学生对基础法律概念、法条等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至于运用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则很难通过闭卷考试反映;平时成绩也主要由出勤和书面作业构成。故而现行的评价体系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灵活运用经济法知识能力的高低。笔者曾经在某届学生的期末考试中全部以案例的题型考察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考试结果为能够及格的学生寥寥无几。相比之下,在其他历届的传统闭卷考试中,大部分学生都能及格。
三、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牢固树立“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课程教学目标。在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上,不求理论知识的精深和全面,主要讲授核心知识点,保证学生对今后工作中常用的法学知识能懂、会用即可。在学生能力的培养上,不需要过于强调学生的法学研究能力,而应更多地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1.经济法课程应采用广义经济法概念
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经济法概念,不同的学术流派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应采用广义经济法概念开展教学。广义经济法就是调整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采取广义经济法概念界定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掌握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知识,其不仅包括部门经济法知识,而且包括民法、商法等知识。同时,民法的基本原理是商法、部门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教学实践证明,给经管类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课程,如果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使法律基础薄弱的学生难以理解,导致老师的教学设计难以实现,课程教学效果难以保证。
2.经济法课程体系应加强专业融合度
在课时有限的背景下,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择教学内容。具体而言,应将课程体系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经济法专门理论两个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学的重要基础知识,以及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该部分的教学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经济法原理,为将来结合本专业学习经济法专题打下理论基础。
经济法专门理论部分主要讲授专门领域的经济法知识,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例如:财务管理专业可引入票据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内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引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内容;电子商务专业可以引入现代竞争法律制度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等内容。此外,在经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方面,在做到符合专业特点的前提下,应侧重于每一专题的实用性内容。
(三)改进教学模式
1.引入贯穿式案例教学
现有的案例教学往往是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分开进行。受“三本”学生理论基础和学习能力的限制,这样的案例教学效果往往不稳定。笔者认为,应适时引入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即教师针对课堂教学内容精选案例,课前将案例展示给学生,随后开展理论讲授;在讲授的过程中,适时将案例中的相关问题与具体的理论知识点相联系;待理论讲授结束后,案例所涉及相关问题的答案也一目了然,教师只需做一个简短的点评即可。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一个案例始终贯穿于整个理论讲授过程中,学生可以置身于边听故事边听经济法知识的环境中,既可以避免课程的枯燥,也可以随时引导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对案例的要求更高,既强调案例案情与知识点的紧密性,又强调案例的新颖性和实时性,以保证学生的学习兴趣。
2.采用团队式课堂讨论
经济法课程作为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基础必修课,往往采用大班教学。例如,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班规模都在100人以上。在这样的课堂规模下,组织学生进行有效的讨论存在较大困难。笔者曾在课堂上开展团队式课堂讨论,将学生以每组10人左右的规模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在内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推选发言人向全班阐述本团队的观点;老师最终视发言情况给团队成员集体计分。分数这个学生心目中的“胡萝卜”不仅可以激励每个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并形成精彩的团队发言,还可以在团队之间形成有益的竞争。
3.开展学生课业展示
要改变教师的“一言堂”局面,除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台下发言外,还要鼓励他们走上讲台扮演老师的角色。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的时候曾开展名为“精彩一课”的课业展示。具体过程是:首先,老师用2个课时梳理与提示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其次,组织学生在课下自由选取一个案例进行分析,要求分析过程用PPT展示;再次,遴选出PPT制作精美、案例分析充分的同学,安排他们在讲台上展示自己的案例分析,参与同学都将视情况给予平时成绩。实践证明,课业展示能够有效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营造轻松活泼的课堂学习氛围,锻炼学生的自我展示能力,激发学习积极性,教学收效较好。
4.播放经典案例视频
充分利用多媒体开展教学,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经济与法、今日说法和法制在线等著名法制栏目中的案例视频。学生通过观看经典案例视频,对所学的理论知识有了更直观和形象的感受,从而加深对经济法学理论的理解。
(四)完善课程评价体系
1.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
以总结性为中心、注重结果式的教育评价,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批评。斯塔费尔比姆也强调说:“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 过程性评价是“在教育、教学活动的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了解动态过程的效果,及时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调节,使计划、方案不断完善,以便顺利达到预期的目的”而进行的评价。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重视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监测发展,重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经济法教学不能以一份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应该在教学活动中,更多地关注学生平时的学习状况、知识理解与运用的状况,并将这一状况用平时成绩的形式记录。老师应把自己掌握的学生学习状态及时反馈给学生,帮助学生改变学习方法,完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果。
2.改革考核方式
经济法实践性强,所以应更多地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建议,在考试方式上采用开卷考试;在试题内容上主要关注案例;在试题类型上,简单的案例可出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复杂的案例可出为综合性案例分析题,摒弃死记硬背型的名词解释题、简答题。
总之,经济法课程应结合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生源特质,充分考虑课程的固有特点,通过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模式以及完善课程评价体系等手段开展教学改革,以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申屠,晓娟.三本院校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宁波大红鹰学院为例[J].中国人才,2010,(11):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