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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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1

针对目前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所存在的不足,可总结为三个字,分别是“松”、“软”、“虚”,“松”即管理力度不足,“软”即处罚不够严厉,“虚”即工作流于形式。

(一)松———管理力度不足大型医院人来人往,密集度非常大,如果消防安全管理力度不足,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一旦发生消防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部分大型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未能从思想上充分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既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的执行力度严重不足,日常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的纰漏。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助长了部分管理人员的“侥幸心理”,即便是发现了所存在的消防隐患也不加处理,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威胁着医院建筑物内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软———处罚不够严厉责任岗位制度与责任追查机制是保证大型医院消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双重保障措施,然而目前部分的大型医院若非未建立责任岗位制度与责任追查机制,则是执行力度不足,令不行,禁不止,这是处罚不够严厉所直接导致的负面效果。医院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氛围过于散漫,管理人员的工作重心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之上,纸上谈兵,而难以深入落实到位。处罚不够严厉,一旦医院发生火灾,难以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震慑作用不强,致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屡屡出现。

(三)虚———工作流于形式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因而在工作当中对自身的要求较低,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杂乱无章;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工作交流,就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墨守成规,单纯地依靠既定的消防安全管控制度解决问题,当新问题出现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大型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是导致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针对上述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所存在的不足,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需要从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等方面着手,以期全面提高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一)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是保障大型医院消防安全的必然途径与基本措施,根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组建消防应急管理小组、消防应急机动小组、消防指挥小组三大机构,进行统一的调度。一旦医院发生火灾,三个小组的人员需要在第一时间集合完毕,各司其职,以既定的消防安全应急方案为指导,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包括患者的病情、医院人员的集中点等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抢险救灾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将损失降低最低。同时,在完善消防应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高检查的频率,督促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二)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医院建筑内部的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可以有效避免火灾的发生的。加大消防应急管理宣传需要彰显出其实效性的特征,以显示存在的问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而非喊口号式的宣传。首先,强化来医院就医的患者及其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的常识。其次,加大对医护人员的宣传力度,落实自我疏散逃生以及协助患者逃生等,将消防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配备先进的消防技术作为医院灭火系统中最为常见的系统,消防水系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因为消防供水系统平时维护管理力度不足,导致管网水压不足,甚至是管内根本无水的问题长期存在,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供水系统的实用性便大打折扣,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的进行。因此,建议安装消防水压远程监控系统,以实现对各个消防水系统末端,包括喷淋装置、屋顶消防栓等部位水压情况的实时监控,既可预防因水压过大而导致管道破裂的问题,又可避免水压不足的消防安全隐患,如果管内的水压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消防水压远程监控系统可自动报警,并且进行调压的操作,测试增压泵能力,对大型医院内的全部消防水系统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

三、结语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2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在2020年基础上,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三项“攻坚治理”,全力推进教育系统消防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素质三项“提升工程”,基本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火灾防控体系、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推进打通生命通道综合治理

1.全面实行“一校一策”管理。各校要将消防车通道整治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本校改造任务,遵循“先急后缓”原则,拆除校园内违法违规建筑及影响灭火救援的牌匾等障碍物、调整学校出入口、增设停车场地和停车设施、按标准施划校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标线标志。

2.优化停车资源使用管理。各校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停车难”和占堵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之间的现实问题,针对食堂、宿舍等密集区域,制定相关政策机制,合理规划停车位,请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实行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按标准加强划线、标名、标牌及维护修缮,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各校依据属地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停车设施改建、扩建和新建。

3.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各校要加强与消防救援、公安交警、住建等城市管理部门的协作,严格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生命通道”联合整治的通告》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的联合执法和集中曝光行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保持信息共享渠道畅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车通道的联合管理,有效改善消防车通道通行条件。

(二)集中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l.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各校要按照《全市教育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建筑消防管理机制,对照2020年排查建立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统筹开展排查整治。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每栋建筑都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队伍,全面推行“楼长”制,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二是管理使用单位每月自查一遍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定期排查测试建筑室内自动消防设施,建立并执行维护保养制度。四是探索建设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库,各校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建筑管理单位认真录入基础数据,不断完善数据库。

2.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在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一是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机制,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二是固化“七个一”活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梳理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等工作。三是协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深化教学培训式检查工作,着力提升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站长、电工等“关键人”消防业务能力水平。四是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每年至少联合开展2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和消防演练,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和分区域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五是鼓励学校探索实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年底前,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力争实现100%。

3.实验室危化品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联合监管五项机制,年内开展2次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开展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改造一批老旧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年底前至少完成70%。二是要强化熟悉演练实战效能,学校专(兼)职消防队每月开展熟悉演练工作,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队或应急处置机制,优化事故处置措施。联系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1次实验室危化品事故实战演练,开展化工专业救援技术培训。三是积极主动与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化工(危化品)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做好实验室和危化品库消防审核认定工作。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整治。各校监督检查在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做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达到“五个确保”即对管辖内在建工程排查一遍,确保底数清;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检查一遍,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建筑检查一遍,确保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确保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升。

(三)扎实做好重点领域突出风险整治

1.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问题。各校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本地本校消防安全工作。集中整治2020年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针对监管责任盲区,健全行业部门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执法衔接、移交查办等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整治。各校要积极争取将消防能力建设融入政府民生工程,针对校内突出风险要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各校将消防能力提升细化项目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和经费预算,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3.集中攻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校要健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机制,针对排查发现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及时报属地政府集中挂牌督办。要主动会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督促指导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相关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按时整改销案。针对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但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将依据《市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暂行办法》(发﹝2020﹞21号)进行问责。

(四)实施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升工程

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校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消防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会同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本地本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树典型样板。

(五)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行教育系统消防大数据管理。各校要结合“数字”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数据资源。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消防大数据库及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在食堂、宿舍、教室、实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火灾高风险场所推广安装消防设施运行、用气用电、重点部位管理等情况的实时监测设备,并对采集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推动防范风险关口前移,提升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管和风险预测预警能力,为精准研判突出风险隐患提供科学依据,逐步实现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六)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各校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综合治理体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持续深化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高校、高中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新生军训课程。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批次、分类别对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针对行政干部,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针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微型消防站队员、特殊工种等“关键人”,重点培训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年底前实现培训全覆盖。健全完善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结合岗前与日常培训,推行消防安全履职承诺制度,全面提升师生员工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三、时间安排

各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部署开展本地本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一)细化任务措施(2021年4月20日前)。各校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工作时限等内容,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攻坚整治(2021年4月至12月)。各校要组织全面落实工作方案,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深入细致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逐项研究细化管控措施,实施差异化整治。

(三)定期调度研判。教育局将定期调度各校专项行动推进情况,适情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各校4月20日前向教育局安全管理科报送实施方案;自2021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专项行动自评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对本年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本方案中各项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各级工作专班要坚持以“五化”方式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做到事故预防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保障全市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校要以实施“十四五”规划为牵引,结合新形势下消防工作要求,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本校消防工作,保证与教学科研工作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校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学校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要细化目标任务,列出“三个清单”,坚持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跟踪督办,定期通报问题成效,逐项推动落实。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4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裕隆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裕隆工业园区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3年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4年在一般单位基本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建设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管理。区公安消防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继续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落实《区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和《区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指挥体系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5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制定出台并组织量化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定期检查考评;认真组织落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函告、提示、督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解决带有普遍性和区域性的突出火灾隐患问题;适时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年终考核表彰,对年度出现亡人火灾或重点消防隐患、重点消防设施改建等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取消评先达标资格,对因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同监管,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设施维护等经费预算安排;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物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管理;国土规划、建设、消防部门要从严控制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各环节;广电、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宣传、教学、培训内容;商务、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评星、评级考评内容;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企业单位,按程序办理暂扣、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产品市场专项联合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部门要督促基层派出所抓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办区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管理人和各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四个能力”达标创建;重点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检查巡查常态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所有“四个能力”达标单位要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巡查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参加“防火墙”工程“明白人”技能竞赛活动;各街道要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培育一个“四个能力”建设示范单位;社会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全部达标;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256”规范化管理要全部达标。

(四)落实公民参与责任。要整合社会资源,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活动中,实现社会协同、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推动消防安全自治;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要用激励措施调动公民参与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监督举报火灾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区营造人民群众“重视、关注、支持、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推进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全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到全区消防工作发展的进程中,努力加快和不断完善社区消防规划;新建社区要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结合道路、水源管路改造等工作,积极协调改善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城中村”改造,其设计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消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到位。

(二)加强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区发改委、建管站、区财政、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要加大侦检、救生、洗消、破拆、输转、照明、堵漏等特种器材的配备力度,确保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能够及时保障供应;各街道社区要定期对辖区消防器材进行检修维护,及时补配各类必须消防器材。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深入落实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各街道要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兼职消防队;社区要进一步调整补充义务消防队人员,对体能、技能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的人员要进行调换;全区重点大型企业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其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多种形式志愿消防队:设有保安的要建立保安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社区要完善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没有保安或治安联防队的单位或社区要发展党员骨干、干部、青壮年员工或居民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和联合拉动演练,增强备战意识,提高应战能力。

三、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东正街地区联合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居住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组织开展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对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保温材料消防安全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改善防火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做好“两节”、“两会”、周年纪念活动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和冬春季节火灾预防工作,提前有针对性地对活动场所、危险区域和部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

(二)大力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重点攻坚。各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纳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管理;针对东正街地区存在的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成立综合整治和搬迁改造工作专班,采取得力措施,全面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单位领导、法人代表的责任;对全区冬季防火攻坚战摸排出的火灾隐患分门别类、分级录入火灾隐患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改进展实时进行跟踪核查,力争在年内全部整改完毕。

(三)广泛开展社区群防群治工作。要推动落实社区防火墙“十有”建设标准(有组织、有人员,有队伍、有演练,有制度、有档案,有设施、有宣传,有关照、有检查);所有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要对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集中培训;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互查互督消防安全;年内各社区“四个基础”验收合格率达80%以上。

(四)重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继续开展消防产品普查整治行动;加强建筑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检测工作,防止不合格产品和材料在新建工程中使用;对已经安装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坚决督促限期更换;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应加大联合办案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件。

(五)全面提升消防执法服务水平。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大培训、大教育、大考核活动,进一步规范统一社区警务室6本消防工作台帐,全面提升消防监督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规范窗口建设,拓宽窗口服务内容,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专线电话,接受群众咨询,严肃查处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全面推行“阳光执法”;继续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足用好关停、临时查封、拘留等执法手段,形成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保持严查严治隐患的高压态势,促进隐患整改有序推进。

四、深入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要按照《省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要求,依托消防指挥调度专网、公安信息网、卫星通信网等网络,加快区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应用救援预案库、案例库及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各类应用系统,实现市区两级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切实发挥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模拟推演、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等功能作用。

(二)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以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体制为重点,建立应急指挥协调制度,规范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力量调度、联动响应等工作;建立预警和信息报告制度,规范预测预警、调查评估、信息报告、信息等工作;建立队伍管理制度,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人员编配等工作;建立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应急物资储备、补给和运输保障以及资金管理、民间参与危机救助等工作;建立培训演练制度,规范教育训练、综合演练、危机应对演习、防灾知识宣教等工作;建立预案管理制度,规范预案编制、审核、修订等工作,努力提升社会应急救援合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全区要建立一支不少于45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训练,提升队伍的专业救援水平;按照有稳定队员、有基本装备、有执勤场地、有保障经费、有管理制度的标准,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涵盖学科广泛的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落实应急救援保障。完善应急救援财政扶持政策,以政府财政保障为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队伍、装备、通信和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和更新维护资金的需要;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及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新型、高效、实用型装备;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整合民政、卫生、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建立专门的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

五、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实施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主题,分类实施不同单位、不同场所、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深化消防宣传“六进”措施;利用广播、板报等媒介,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大普及”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要广泛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活动,提倡家庭自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器材;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开学第一课”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练;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逃生自救演练,确保全体员工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范文6

建国周年庆典及全运会日益临近,消防安全保卫进入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平安全运”的工作目标,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促使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根据区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交通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按照“消防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的“六化”要求,单位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全面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消防组织制度规范化。以正式文件公布并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消防建设标准悬挂统一化。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等按要求悬挂火警应急处置程序;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至每一名员工,便于员工学习和掌握。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化。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和器材周边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管理责任标牌”,明确巡查频次、巡查责任人、维保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在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地点喷涂或粘贴黄色标志线,严禁放置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化。将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和禁烟、禁火标志,实施重点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标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消防培训、演练经常化。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为每一名员工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情况,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接受消防培训。建立严格的消防培训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

(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常态化。实行消防安全自查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值班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都应当认真履行防火检查、巡查职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人员密集场所达到“一畅两知三能”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此,该类场所要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达到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畅”,即保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并保持畅通,不得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并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两知”,即单位员工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道岗位火灾危险性。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每一名员工做到“两知”。

“三能”,即单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及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在确保每一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的基础上,还要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都要具备发现、确认和整改身边常见的火灾隐患的能力,减小由于各类火灾隐患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三、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要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或行业系统内各单位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一)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各单位都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突出实际效果。自查自纠工作要确定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把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一一详细记录在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形成日常固定的和逐渐完善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类小的火灾隐患发展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对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一种常见原因,为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各单位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气检测单位对电气线路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线路方面的火灾隐患,保障电气线路的敷设、维护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有效预防电气火灾。

(三)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9月份,发动所有社会单位普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9月底前必须全部演练一遍,确保社会单位从业人员人人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查改常见火灾隐患的“三个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庆和全运会安保工作形势严峻,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疏忽。对此,各单位必须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保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