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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本市城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其他建制镇。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规划、环保部门在组织编制环保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适度从严的原则,拟订城镇范围内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类声环境标准的适用区域,随城市建设、改造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机器设备所造成的噪声污染,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所在地单位、居民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提出的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从事防盗网、金属门窗等金属件加工制作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立金属件加工场所,或者占用道路作加工场地。禁止在夜间使用切割机械加工金属件;白天使用切割机械,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标准。
第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安装使用圆盘锯。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所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在设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点的区域,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征得建设、环保部门的许可,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及考试前7日内,禁止在午休时间及19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学生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行驶过程中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噪声声级列为检测项目,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不得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不得使用高音、怪音喇叭,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3次;在夜间行驶应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禁止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本市城区,须经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从事买卖、洗车等活动,阻塞道路交通,引发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使用航空飞行器在城镇上空作游览、广告宣传或表演的,应当事先报经民航、环保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火车行驶经过城镇,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进入城镇水域的各类船舶,其声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位于城镇的车站、码头、港口使用高音嗽叭指挥作业。禁止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招徕客货运输业务。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四条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含配备音响娱乐设备的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经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确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否则,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城区或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广播喇叭、广播宣传车,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宣传、彩票销售等活动及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室外扩音设备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但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和时间进行文化促销活动的除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沿街叫买叫卖。
第二十七条学校使用音响设备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广播、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使用小功率音箱,音箱架设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并应严格控制音量,避免影响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避免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休时间及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自觉控制音量和时间,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门或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应当根据前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查处或转交有权机关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休时间”是指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午间休息时间。
(四)“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的期间。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宜市府〔1985〕第4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节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噪声分工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原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不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的;
(七)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超过相应船舶噪声排放标准的;
(八)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或未经民航和环保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市市区上空作旅游飞行的;
(九)火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十)机动车辆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夜间行使鸣喇叭以及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鸣喇叭的。处以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有(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有(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下罚款;有(九)项所列行为的,处20元以下罚款;有(十)项所列行为的,依据适用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2
邻居噪音扰民的投诉是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应控制在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和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第七条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各类区域,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批复》(政字[1995]38号)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执行。
(一)1类区:昼间:44dB(A):夜间:45dB(A)
(二)2类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3类区:昼间:65dB(A):夜间:55dB(A)
(四)4类区: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的概念:
冬季(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22:00-次日6:30
春夏科季(3月16日-11月14日)23:00-次日6:00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噪声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全市噪声声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的技术裁定。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为本辖区环境管理提供噪声监测数据。
第十条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拜谢标准。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省属及省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请省环境保护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三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如实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排放噪声六天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述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天内作出答复,并在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构、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拜谢标准的,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出建筑施工噪声拜谢登记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严禁夜间在建成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救灾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使用证。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和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拖拉机、柴三马、农用车、机动平板车等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禁止行驶的街道行驶。
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
在有禁鸣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未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园、舞厅、影剧院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使用的间响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露天卡拉OK和其他音响设备应在夜间(冬季:22:00-次日6:30;春夏秋季:23:00-次日6:00)停止营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在禁止区域和时间内作业,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不听劝阻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使用,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时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视期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4
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自动车辆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道路交通噪声也成为了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根据《2014年某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某市区声环境质量与2013年度基本持平。市内道路交通噪声的平均等效省级为68.0dB,等效省级大于70dB的超标路段总长为27.12km,占总监测路长的23.8%,比2013年增加了5.9%。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2某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分析
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某市来说,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原因主要有:
2.1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据某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某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截至到2014年末汽车的保有量达到了25.3万辆,比2013年末增长了15.7%。机动车本身就是包括多种声源的噪声源的综合体,城市机动车车辆的增加,车流量的加剧必然会导致交通噪声污染的加重。车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声就会增加3dB[1]。
2.2机动车的超速超载。车速增加一倍,交通噪声便会增加6dB~7dB[2],而车辆超载,在粗糙不平的路面行驶,一般也会比路面好的车辆行驶所产生的噪声高出3dB~5dB[3]。据某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7年来,全市共查获超限超载车辆6077辆,累计卸货总重达到了8.92×104t。这些超载超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程度。
2.3环保意识较为淡薄。随着某市快速发展,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与日俱增,但行车人员的环保意识淡薄,乱按喇叭,急停、乱停现象较为普遍,在学校、住宅区等敏感区域不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也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综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法,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3.1政策层面某市已颁布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某市声环境现状及污染控制规划(2007-2020)》等标准和规划。这些标准和规划为某市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提供了现实可依据的标准和参考。下一步,市环保、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产生、传播、防治的特点,首先从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入手,着重完善对车辆降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降噪法规、技术标准的出台,加强对相关政策、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目前,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重点区域防控示范,合理引导,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控示范区建设,改末端治理为源头预防。例如,把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控与全市的路网建设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合理利用。
3.2技术层面(1)重点做好“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设置。由于“交通干线”是城市的主干道,来往车辆多,承担的交通压力大,噪声影响比较突出,因此在“交通干线”两侧预留合理的防声距离。城市主干路则以50m~80m、次干路以30m~50m、支路以10m~30m为好。(2)切实做好普通道路的防噪。可以在道路两旁种植植物,如乔、灌木搭配密植,树木高大,枝叶茂密的绿化林带的附加降噪量可根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T006-98》估算:林带宽度为10m时,附加降噪量1dB~2dB;林带宽度为30m时,附加降噪量3dB~5dB;林带宽度为50m时,附加降噪量5dB~7dB;林带宽度为100m时,附加降噪量10dB~12dB。(3)在居民区附近的高架桥路段要构筑必要的声屏障。在架设声屏障时,受声点距屏障的适用距离是a≤60m,当a>70m时一般不宜采用声屏障。此外,声屏障应沿噪声敏感目标两侧延伸一定长度,原则上建议为声屏障到受声点距离的3倍以上,如不足,按50m长度设计,按其结构外形可采用值壁式或圆弧式。
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兴未艾,施工中大型机械设备的大量使用,且由于项目工期紧,多数项目连续施工,噪声污染尤其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有关噪声的投诉事件已占到总环境投诉事件的50%以上,并居于环境诉讼事件的首位。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更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噪声污染类型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类型主要有住宅、公寓、酒店、写字楼、酒店、商场等。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只要噪声源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机械噪声、材料运输车辆噪声、材料卸载噪声、桩基施工噪声等。
在运行期,一般的住宅项目则主要为换热站、地下车库风机、供水水泵、电梯间等公共设备运转噪声。在酒店、高级公寓、高档写字楼、大型超市交付运营后,其噪声污染除上述一般影响外,主要的还有冷却塔、排烟风机。另外,由于城市用地紧张,高层住宅建设越来越多,因不合理设计造成的电梯间噪声污染也不在少数,也是居民投诉较多的噪声扰民问题,这些在城市房地产环境影响评价中都应受到重视。
2 房地产项目执行的噪声标准
2.1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运营期噪声首先应该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说项目建成后,内部环境主要为居民居住区、办公区,噪声应当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或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标准变数较大,一般来说应执行4类标准。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标准适用区。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则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
2.2排放标准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酒店和超市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噪声则根据其功能区划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应等级标准。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 产生的噪声,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上(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两项标准。楼外设置的水泵、换热站、变压器等设备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噪声源特性分析
要想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则必须了解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以下就是笔者在近几年的房地产评价中总结不同建设阶段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
3.1 建筑施工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目前建筑施工期主要分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建筑结构施工期和最后装修工程期。一般来说,机械化程度越高,施工噪声就越大,如在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阶段,其特点是噪声强度大,干扰范围大,但没有明显的指向性,且时间短。
现在施工用水泥均为商业水泥,避免了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因此在结构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污染还是来自振捣棒、水泥泵送浇灌以及原材料的运输车辆噪声。由于结构施工期较长,噪声大,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3.2 建筑运行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运行期噪声主要是以冷却塔、水泵、餐饮业油烟净化通风装置、电梯等社会生活噪声为主的固定噪声源。
冷却塔噪声主要是风机运行进排气噪声和淋水噪声,噪声频谱均具宽频带特性。它的噪声值不很大,但它穿透力强,对周围居民会构成影响。冷却塔整体噪声为以低频为主的连续谱,没有突出的噪声风值,一般在31.5~2000Hz之间,噪声级约为55~85dB(A)。
水泵房的噪声主要由制冷机组、电动机、风机等组成,包括噪声和振动。其噪声主要为中低频噪声,绕射能力强,透射能力强,吸声困难,是噪声治理中最棘手的问题,机房内声能量密度过大,从而加重了透射噪声的污染程度。
电梯噪声主要是低中频振动噪声,运行时沿结构主承重墙传播至住户,是由建筑结构固体传声引起。根据国家规定,电梯运行时轿厢噪声小于55dB(A),开关门噪声小于59分贝,但在这一分贝下住户仍然能感知到烦躁,不能达到标准30dB(A)要求。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施工期间噪声防治
目前对施工阶段的噪声污染防治一般均在环评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要求:
①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在工地周围建设围挡,禁止在敏感时间段(晚22: 00点~早6:00)进行施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进行项目施工前申报及施工后的现场监督管理等;
②对不符合当地噪声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外,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削减噪声的污染,使其达标排放;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应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等果断措施;
③增强施工建设单位的环保法律意识。按规定在施工地周围建设简易隔离屏障,合理安放机械设备,远离施工现场边界;在夜间施工的单位应遵守夜间施工的特殊规定。
以上这些都有利地保证了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控制,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同时由于设备流动性大,作业区域灵活,因此,在出现噪声扰民事件后,经当地环保部门介入,双方协商补偿后也较易调解平息。
4.2运行期间噪声防治
①冷却塔。
冷却塔噪声治理主要通过消声、隔声、降噪、减震等方法。例如,控制冷却塔进出风口噪声,选用消声器和隔声屏障等不同降噪设备可起到明显的降噪效果;淋水噪声可采用隔声间和隔声屏障;集水盘落水噪声采用消声水垫和落水消声器等不同降噪设备;控制冷却塔振动,则采用减振器和橡胶软接等减振设备。目前选用超低噪声的冷却塔能够全面有效的控制噪声的污染。
②水泵。
对水泵等噪声治理主要采用隔离和控制振动,如水泵加隔声罩、罩内加排风机、再加装进排气消声器。安装吸隔声一体的隔声箱对水泵进行隔声。挖低水泥基础,水泥机座与基础使用阻尼钢弹簧减震器连接泵体与供水管采用软接头连接,管道与墙体接触的地方采用弹性支撑,穿墙管道安装弹性垫层。
③餐饮风机。
餐饮风机降噪除考虑风口噪声外,风机的机体噪声和振动的固体声传声也应予以重视。风机机壳及电机的噪声可以通过加装隔声罩来解决,在风机排风口外安装消音器,内置消声插片,使噪声在通过特殊构造的消声器时削减。风机吊挂采用阻尼弹簧吊架减震器。根据多年的现场监测和调查,单台风机离敏感建筑应至少在百米以上才能满足一类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
④电梯噪声治理。
电梯噪声传播途径属振动性固体传播,不能采用常规的隔音板、吸声棉或隔声墙的方法,只能采用声源治理的方法,从现场运行来看,在电梯机房的四周墙体采用轻型钢骨固定吸声棉、外层加小孔吸音板或石棉隔音板固定来吸收部分电梯发出的混响声能,在电梯承重钢上贴减振胶或吸声海棉体,在电梯机房墙贴减振隔声板或喷涂用于体育场馆较多的新型吸声材料,在业主家内吸声使用面积做隔声墙、弹性吊顶、在电梯主机增加弹簧减震器或橡胶减震器进行二次减震等。
5 结语
施工期间应错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采用隔板或围墙围护施工现场,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机具,加强管理,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都是解决施工噪声扰民的有效措施。在运行期,对风机、冷却塔噪声治理的同时,要根据实地情况充分考虑冷却塔的运行通风需求,保证降噪设备安装后不能影响冷却塔的运行。运行期噪声扰民的出现多是在项目建成后,建筑结构无法改变,因此在设备选型,结构设计、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环评可根据设计中的设备选型,进行噪声源强和衰减计算,并对设备选型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高桂荣.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防治对策[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5,( 03) : 28 ~ 29.
[2]蒋文德,游少鸿,金晓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探讨[J].资源与环境,2009,( 03) : 97~ 99
[3]梅桂友,李新军.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 1) .
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范文6
关键词:公路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1、研究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公路交通的更高要求,公路交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路总里程快速增长。1978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9万公里,是建国初期的11倍,但公路等级较差,既无一级公路,更无高速公路,公路交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开放为公路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根据国家国道主干线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公路规划,即到2020年建成12条长约3.5万公里,主要由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组成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及总规模约8.1万公里的国家重点公路。另一方面,汽车总量持续增加。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权威数据,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多万辆。公路在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污染、公路噪音对环境和植物的影响等问题也日益严峻[1]。
2、公路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公路交通业的快速发展,公路交通噪声已成为城市主要污染源之一。相关资料表明,城市噪声50%~70%来自于交通噪声。据调查,全国90%以上城市交通噪声平均声强超过70 dB,且大多数城市噪声污染呈恶化趋势。55 dB以下的低强度噪声对人体并无多大伤害,但超过70 dB的噪声将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特别是高速公路,车速高、交通量大、大中型车及重型车所占比例较大,所产生的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污染相对较重。人们长期接触噪声会引起听力损伤,导致噪声性耳聋和爆发性耳聋;在噪声长期作用下会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表现为头痛、头晕、失眠等植物性神经衰弱症候,对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也有可能产生影响。如果防治措施不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较为严重。高速公路两侧200~300 m范围内形成的噪声污染带和汽车尾气形成的大气污染可造成公路两侧森林、动物习性发生改变。如鸣鸟的性别比、年龄比发生变化,繁殖率下降等。
在特定条件下,公路噪声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据初步估计,中国目前约有321人受到公路噪音的影响,其中约286人在高于70 dB的噪声严重污染的环境中生活。公路交通噪声还会影响到公路沿线经济的发展,比如受噪声影响严重的房地产、工厂、商业大厦等的经济效率和生产效率会有不同程度下降。有资料表明,公路周围噪声每升高1 dB,土地价值会下降0.8%~1.26%,平均降低0.9%左右。因此,必须重视对公路交通噪声的控制,采取有效的方法与措施,以降低和消除交通噪声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2]。
相关资料表明公路交通噪声对植物的生长发展也有明显的影响研究较。汽车噪声振波传至植株和枝叶表层,刺激表层细胞及叶片气孔周围毛细胞,使其无节律收缩或闭合,从而影响枝叶正常蒸腾水分和光合作用,干扰叶片细胞中原生质里的部分酶的分泌作用,以致阻碍代谢机能。研究表明,长期受到噪音影响,植物物种的发病率和丰度都会受到影响。城区密集车辆产生的废气及噪声长期影响植株,有性繁殖的植株受污染后,遗传基因突变成畸形遗传,必然导致物种传统抗病和适应环境性的遗传衰竭与潜能消失,易受病虫侵害。
3、公路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分析
3.1合理规划布局
合理使用土地和划分功能区域是减少交通噪声扰民的最有效方法。在公路规划和建筑规划时,公路应尽可能地远离噪声敏感区域,居住建筑也应远离公路一定距离,以减少公路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干扰。选择建筑物场所和位置时,应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建筑物的噪声标准,决定建立学校、医院、住宅区和工厂区等建筑物的合适地址。同时,应该充分重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公路建设期间和营运后一定时间内对沿线地区的影响评价。对现有公路既应考虑目前交通噪声现状和对广大居民的工作、学习的影响,又要考虑未来公路交通发展对沿线两侧居民生活、学习质量的影响,真正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2加强交通工具低噪声技术的研制
控制公路交通噪声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控制车辆本身的噪声。公路交通噪声,尤其是噪声峰值,主要决定于载重汽车、大客车等重型车辆,所以低噪声车辆研究应以这类车辆为主,通过控制车辆噪声来治理公路交通噪声,是一个最根本的降躁方法。
3.3修建低噪声路面
低噪声路面也分为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两类,目前对沥青混凝土低噪声路面研究较多。沥青混凝土低噪声路面实际上就是多孔隙沥青混凝土表面层(PAWC),在一些国家又称为开级配磨耗层(OGFC)。这种结构压实后可以达到20%的孔隙率,具有抗噪声、抗车辙,提高雨天路面抗滑性能和减小溅水与水漂现象,可以改善道路标志能见度,提高交通安全等特性。使用该结构降低噪声程度相当于将交通量减半。噪声降低的效果与沥青面层混合料的集料尺寸、层厚和孔隙率等因素有关,其中层厚和孔隙率是降低噪声最主要的因素,在面层厚度一定的情况下,面层结构的孔隙率则是降低噪声的关键因素。
3.4绿化减噪的应用研究
建设降噪绿化带也是一种常用的降噪方法。公路绿化带降噪效果因林带的宽度、种植结构、林带的组成等不同而相差很大。一般降噪绿化带由常绿灌木和常绿乔木组成,且保持合理的种植密度和一定的宽度,保证形成一道“绿墙”。当然,不同地区因为土壤、气候、温度等条件不同,可以因地制宜地建设绿化带。
3.5通风隔声窗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场所,对居民住宅区采用通风隔声窗可以有效地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声环境。通风隔声窗降噪原理是声波入射到玻璃界面上产生反射,达到阻挡噪声进入房间的目的。有案例表明,在对北京进行的隔声窗调研中发现,隔声量普遍在20 dB (A)以上,最大达到了37. 5 dB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