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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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外资并购正当时

2007年,外资并购依然延续着近年来的活跃,在各个行业频繁出手。但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和国内企业的逐渐成长而对外资并购变得更加敏感和谨慎。

国家的引导使得外资并购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并购对象集中于政策敏感度低的大宗消费品领域;并购客体目标倾向于民营企业。

2006年4月,已经持有在香港上市的雨润食品(1068.HK)超过10%股份的高盛集团及其联盟伙伴鼎晖投资在河南省食品企业双汇集团股权拍卖中中标,之后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在今年4月、6月相继获得证监会和商务部的批准,现在,双汇集团又积极洽购其竞争对手春都集团。

同时,继2006年末英国帝亚吉欧集团收购水井坊之后,今年5月16日,隶属法国路易威登集团的酩悦轩尼诗酒业公司与剑南春达成合作协议,酩悦轩尼诗持有剑南春旗下四川文君酒厂有限公司55%的股份,剑南春持45%的股份。

更有与娃哈哈公司合资10余年的法国达能公司提议40亿元人民币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虽然遭到拒绝,但其继续并购的脚步并不会停止。

另一方面,中国的消费品领域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巨大,也是吸引外资进入的主要原因。

可以说,2008年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外资并购在消费品领域依然盛行。

(郑成飞)

■事件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

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公布旨在规范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现场食品制作销售的经营条件等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点评:质量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伤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权益。因此,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

外资服装连锁落户中国

2007年2月24日,西班牙时装巨头Inditex公司在上海南京西路的ZARA时装品牌专卖店开张,ZARA在上海专卖店一天的销售额高达80万元,相当于80个中国服装品牌日销售额的总和;4月12日,另一家瑞典时装零售巨头H&M品牌专卖店正式在上海淮海路开业,据H&M宣称,其单店营业额单日最高已经达到200万元。

点评:ZARA和H&M是全球零售业界都在关注的两家连锁企业,它们近年来创造了神话般的销售额和利润率的增长记录,在中国,它们同样创造了奇迹。从此,对于中国服装零售业界来说,将真正开始面对国际级的零售制造商业态(SPA)的竞争,这是商品管理技术、商品研发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高度融合的一种业态,它们已引起国内服装企业的高度重视。

政府调控稳定肉价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了食品安全的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的完善进步、更是我国人民从解决温饱到全面建设小康的真实要求。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社会了行政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这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事情,也是市场开办者的份内职责。《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要求我们市场开办者:

一是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商户的管理,应主动审查食品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照,明确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农产品及食品经营商户诚信档案等;

二是检查商户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等;

三是制止并报告的义务,我们市场开办者若发现食品商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公司项目精细化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的相关要求。其指导思想:加强事前防控,预防疾病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作业队)员工的卫生防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季节性疾病预防、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员工个人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是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部卫生防病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指导项目部卫生防病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部卫生防病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四)为领导对卫生防病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工程经济部负责工程中标后的交底工作。

第七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卫,组织安全用电、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高原病预防。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部增加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定员。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三工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物机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的信息。参加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资料室负责建立员工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卫生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二条  新建铁路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人员对沿线进行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其目的是:通过调查,形成严谨、周密的卫生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交项目部负责人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为卫生防病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沿线附近地区的概况、环境、生活饮用水、饮食卫生状况、疾病情况、医学动物、卫生资源等内容。

第二节 食品安全第十四条  项目部(作业队)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员工食堂管理人员为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项目部(作业队)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部(作业队)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第十六条  员工食堂选址、炊管人员配备、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员工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挂于餐厅明显位置;炊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餐厅应张贴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挂图。

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揭挂公示以下管理规定。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管理规定。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向供货方索要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食品质量验收合格后,并做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食品加工管理规定。粗加工、烹调应分区域操作,严格按照合理的加工流程作业,执行“生熟分开”的原则,生熟食品及加工、贮存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冷藏设备均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用混放,洗切后的半成品不得落地存放。

(三)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规定。对公用餐饮具和熟食容器,应实行餐次消毒并妥善保管,没有热力消毒柜的食堂,应采取煮沸消毒的方法。各类炊事用具、机械要保持洁净、无油泥、无积垢、无异味,加盖布防尘,保持清洁,定位使用和存放。

(四)食品贮存管理规定。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建立出入库鉴定登记制度,防止误用误食。主、副食品、添加剂分类存放,要离地、隔墙10公分;与药物、杂物隔离;存放场所要有完善的防鼠、防蝇、防潮设施。

(五)备餐及供餐管理规定。1、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2、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六)食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地面、灶台、案板、柜橱、售饭窗口要保持清洁,无油泥、无积垢、无积水,做到物见本色。

(七)炊事员“二要、四勤、六不准”工作要求。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封存食品、进行自救等控制措施,适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1)。

第三节  季节性疾病预防第二十条  项目部(作业队)应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预防中暑和冬季防寒保暖、预防一氧化碳(煤气)中毒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的有关制度,按照季节性特点,按照不同地区及时发放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在高温现场作业的员工,一要配备防暑降温常用必备药品及清凉含盐饮料,保证开水供应;二要根据情况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对于在室内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要采取通风、隔热、安装降温设备等措施防暑降温。

第二十二条  采用室内燃煤取暖的单位,室内必须正确安装烟筒、通风装置并保持烟道畅通、通风装置良好,并保持定期开窗通风的习惯,有条件的可安装煤气报警器,防止一氧化碳(煤气)中毒。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一氧化碳(煤气)中毒,尽量减低对身体健康的伤害程度。

第五节  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第二十三条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的诊疗行为。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便于员工及时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各单位根据不同地区,应制定相应的员工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一)可采用多种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为员工体检服务。员工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按照员工性别、年龄,确定健康体检标准,建立员工健康体检档案,并及时更新员工健康体检资料。确保体检员工的个人隐私。

(三)员工健康体检项目应以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为主确定体检项目,在了解员工上一年体检项目的阳性率及目前社会上高发疾病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或调整体检项目。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是指: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经过处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使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抗体,获得特异性免疫,例如,接种卡介苗,预防肺结核。

(一)预防接种要根据所在地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免疫计划,按计划接种疫苗。

(二)项目部员工均要进行乙肝疫苗注射。对做过全程、足量注射的,但已到需要加强时限者,应及时进行加强接种。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人次及费用,按照不同的用工类别(详见附表2《年度员工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统计表》)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如员工中发生传染病,应及时转诊治疗和采取防疫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节 员工个人卫生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个人卫生行为规范:

(一)洁身自好、行为检点、注重道德。外出时不要在无证照旅店住宿和使用公共盆池洗澡,提倡淋浴,预防性病感染。

(二)注意个人饮食卫生:

  1、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

  2、喝开水,不喝生水。

  3、个人餐具应注意保洁,不混用,使用前要冲冼。

  4、生吃瓜果要洗净食用。

(三)不下河、湖、池塘游泳,以防自然疫源性疾病发生。

(四)不逗引猫狗等动物,以免被误伤导致狂犬病等疾病的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劳务队伍、作业层实体队伍的卫生防病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卫生防病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5日起试行。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保护公司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志国       

副组长:金虎

组  员:陈智义、张涛、刘政、刘宁、呼少平、吴维立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涛兼任,负责抢救食物中毒人员的组织指挥、通讯联络、值班等综合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陈智义、呼少平兼任,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医院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3、外围警戒组:由刘宁兼任,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所有人员(除救护人员外)入内。

二、常用电话

火    警:119              报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010-88248199

三、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2、办公室职责: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事故应急处理

办公室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该详细向报告人询问有关情况,如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可疑食品、患者状况,是否有其他人员有类似情况。并告诉报告人要保护好现场,特别是可疑食品。一般疑似食物中毒事故(3人以下)轻度症状的,负责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人员奔赴事故发生现场救助疑似食物中毒人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较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再由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及当地卫生部门,同时立即启动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1、配合临床医生迅速抢救和安置病人,或拔打120进行紧急抢救。

2、立即划定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封闭所有就餐场所和食堂操作间,禁止所有人员(除工作人员和 120 救护人员外)入内。

3、派专人把守,保护好现场,封存所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对已带出现场的应及时追回。

4、流行病学调查:向发生中毒的单位有关人员及治疗医生或家属初步询问发病经过、发病时间、临床症状、病人分布、首例病人发病前48小时以内的进食食谱,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5、采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6、根据调查结果,最后确定中毒性质、引起中毒的食物、造成中毒的原因。

7、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对食品、餐具及食品用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以免扩大中毒范围。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现象】有人私自将住宅用的房屋改建成小店铺,今天是小商品,明天可能就成了一个餐饮店,不仅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且十分混乱。对于这样的乱象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条款】根据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办法》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解读】为确保餐饮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卷入餐饮企业因使用不合法或者非授权转租场所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办法》对经营场所房屋合法性进行了上述规定,乱象有法可依,餐饮服务良好秩序得到保障。

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现象】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人们来讲十分重要,餐饮店在城市中林立丛生,对其周边环境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想要办理餐饮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条款】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签署承诺书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选址卫生要求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由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上海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解读】出台这样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1)餐饮企业如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长期排放油烟或废水污染,易对餐饮环境卫生状况造成影响,甚至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而要求企业在餐饮许可申请时提交环评证明;(3)根据调研座谈,餐饮企业普遍赞同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明确设定到许可条件中,可有利于企业提前考虑租赁场所是否符合环评条件,减少投资风险;(4)可避免发生当事人因未取得环评,仅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个部门发出的许可证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油烟污染,居民向发证机关联名上访,最终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细化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完善相关许可文书

【现象】餐饮单位种类众多,现场核查标准是否能够适应所有的餐饮单位呢?办证时的相关许可文书是否也有细化规定?

【条款】《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1)将中型饭店纳入第一类实施许可审查,以提高中型饭店硬件设施水平,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餐饮单位的卫生水平;(2)为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办法》在许可审查标准中,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列一类,以加强标准类别的针对性;(3)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客运船舶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船舶供餐的许可条件。

【解读】根据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餐饮单位分类,并制订了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发证条件,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办法》进一步规范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的相关法律文书,细化和明确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的提交材料和审查要求,使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具有操作性。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现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企业也应当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食品安全以及管理意识。

【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解读】《办法》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并对规章制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具体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这些全面的规章制度,为企业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

中央厨房许可条件设置

【现象】随着餐饮企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餐饮店不断开出连锁店。为保障所供应的菜肴有统一、良好的品质,中央厨房必不可少。设定中央厨房需要哪些许可条件?

【条款】《办法》对中央厨房设置了一些专门的许可条件:(1)明确中央厨房的性质为“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2)明确中央厨房不得加工配送的食品,包括: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的生食水产品、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食品;(3)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4)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要增加有关事项,包括: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5)规定了中央厨房场所的最小面积,“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并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包装即食食品的车间应为专间形式,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存在着德洛尔定义的“逆境”。基于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思想,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以及政策无能情况,应当从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几方面来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德洛尔

中图分类号:F713.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182-02

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命题。德洛尔指出在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逆境是一个普遍条件。政府在逆境中进行的政策制定,容易暴露其政策制定的问题和统治方式的缺陷。改善政府的政策制定,必须正确的认识这些问题和缺陷。从2001年起我国政府各部门已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然而,由于食品安全政策无能的存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未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借鉴德洛尔的政策制定思想,将德洛尔论述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和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用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德洛尔逆境中政策制定基本思想

在1986年出版的《逆境中的政策制定》一书中,德洛尔将逆境定义为各种社会紧张状态,而这种社会紧张状态是由由不同原因造成的,且难以消除。逆境泛指政策制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严重困难[1]5。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思想主要包括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以及改进政策制定的建议。其中,德洛尔的逆境中政策制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改造原则;临界质量原则;有选择的激进主义原则;准备承担风险,避免万一原则;产出价值优先原则;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德洛尔提出的改进政策制定的九条建议则包括:为政府首脑建立政策规划和政策分析机构;针对重大政策问题和政策制定问题作深入研究的需要,建立高级智囊团;构建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提高高层干部的素质;建立国家政策学院;第三世界国家的政策制定应当考虑到军队;应当鼓励并给予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提高公民的政策认识;应当定期进行宪法修正。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现状与无能

(一)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现状

针对我国21世纪以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屡屡频发现象,我国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政策系统。从2001年至今,我国在国家层面上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制定了以下政策:农业部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12年推行并颁布了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卫生部于2002年、2005年、2010年、2011年建立并颁布了追溯承诺和定点跟踪监测制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颁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政策制定无能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政策制定要求而出现的失败,有时也要包括失败的原因;还可以把政策制定无能看成是造成了政策制定质量巨大赤字的原因[1]133。德洛尔认为几类主要的政策制定无能包括:利用过去的认知图示和教条来分析不断变化的现实,而造成的了解新模式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集团决策的固有局限;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大众行为的顽固特征;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处于所有这些和其他无能之下的人类思维与精神情感过程的基本特征[1]133-134。

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组织具有的先天性特征是一种政策制定的无能。我国目前的《办理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证书的手续》等规定多是为了解决八十年代末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于几十年前,而食品安全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解决面对的新情况。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组织面对食品安全逆境中易于满足现状和渐进主义的倾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仅仅依靠以前的认知图式和教条来认识不断变化的现实,因而造成了其了解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诊断过程固有的无能。各种结构与过程之间存在的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也是一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无能。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部门利益,各个部门会受到本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谋求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各个部门之间关于利益的争夺会使得政策主体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产生内部矛盾和一种紧张关系,由此引起的不可避免的限制和摩擦构成了“固有的无能”。此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权限,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各部门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寻求相互的支持,这就导致了政府组织具有集体决策的固有局限。

三、德洛尔政策制定思想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加强政府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威

从制定制定原则中的“能动乃至强制原则”可以得知,为了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中的逆境,政府的中枢决策系统必须享有一定的发号施令的权威,中枢决策系统的权力应当集中到可使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达到一个临界质量点。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各部门基于各自的职权制定政策导致食品安全政策体系混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情况,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权力集中的、超越各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是很有必要的。而这一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可以由各学科专家和相关各政府职能部门成员构成,并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3]。此外,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机构要完善食品安全立法监督体系,开展有关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积极评估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情况。

(二)鼓励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活动

鼓励并给予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基层活动自主发展的余地也是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央的额外职能下放给地方和地区当局的办法可以减轻中枢决策系统的决策负担。无论从价值观上,还是结合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活动的加强都是合乎需要。且可以结合地方的具体条件,可以使民众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维护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抗衡中央决策系统过分集权化的力量。针对我国各地区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必须有效利用并整合各地方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各地区所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应当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同时,也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构建独立而又协同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体系,在食品安全标准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保持很好的协调[4]。对于中央已经制定的食品安全政策或标准的,地方政府必须根据中央的政策或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政策的细化。对于涉及到几个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则应主要由上级政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

(三)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

德洛尔认为“政策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并确保其他独立的研究机构可以从事这项工作”是建立独立的国情与政策考查机构可以采取的恰当措施。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政策主要由政府来评估,缺少第三方组织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独立、客观地评估。而政府同时作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和评估者,就会导致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较低,主观性较强。从这一角度出发,要想根本上改变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必须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建立。首先,要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建立的重要性深入人心。要重视独立的食品安全政策评估机构的组织建设和长期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的客观、独立性方面的独特优势。要将优秀的专门评估人才纳入评估机构之中,将群众的满意度等指标作为评估食品安全政策的核心指标,更有效反映广大民众的要求。其次,为了更好地发挥独立评估机构的客观性,对于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合同雇佣方式,以免隶属于行政机构而受其影响。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基金以维持评估机构的正常运转 [5]。除了资金上的保障之外,政府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其评估的结果可以得到充分地利用,使评估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及调整的重要参考。

(四)提高公民对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

根据德洛尔的论述,改进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质量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便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认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的方式,恰当地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政策制定情况,政府可以引导公众的认知,并进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因而,政府要加强公民对于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在确保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知情权的同时,使公众养成对于食品安全政策的判断力。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地域范围之广以及形式之复杂多样,各地区应当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多样的宣传途径配合进行 [6]。加强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参与也是提高公民对于政策认知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政策制定的参与,公民可以了解到政策制定的流程,并将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反应在政策制定之内。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过程的监督,并可以建立以满足全体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政策要求为服务内容的智囊团,建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叶海卡·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2] 王斌,魏江慧.公众评价下的食品安全公共政策制定模型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2,33(07):33 -335.

[3] 夏云娇.台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6(02):163 - 168.

[4] 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45-48.

[5] 陈念.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时效性分析[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2.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_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按照实际许可的起止日期填写。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1、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8)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

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审核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由审核人员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表的情况,审批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如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二十天期限内。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1、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2、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5、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补证。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一)建立健全食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许可证的管理档案包括许可档案、信用档案,将许可档案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和食品安全监管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要加强食品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三)整合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