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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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1

发展加盟店没备案险“吃”50万元罚单

“当时以为会被罚50万元,我几天睡不着觉。”某餐饮公司的郑老板,在餐饮界摸爬滚打了七年,生意做到了全国,加盟店有十多个,可是因为不懂相关连锁经营法规,辛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差点遭遇“灭顶之灾”。

起因是这样的。今年2月,家住四川遂宁的奉某,加盟郑老板的餐饮品牌。经营数月后,奉某的店面发生严重亏损,他认为总公司没有全力帮助他,甚至怀疑该品牌不具备加盟许可资格。他随后便向商务部提交了诉状。商务部随后向市商委反映了此事,市商委立案开展调查。

郑老板到商委通知,才慌了神。“只知道开餐馆,要接受工商、卫生、消防的检查,还不知道商委也是主管部门。”

郑老板立即抱来特许加盟的资料查询,发现按照商务部2007年5月1日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在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前必须备案,只在省内开店的,向当地商委备案,跨省开展业务的,必须向商务部备案。按照《条例》规定,违规开展加盟业务的企业。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

如果被罚50万元,企业肯定要垮掉。那段时间。郑老板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往市商委就跑了四趟。

市商委调查后认为,根据法规规定,她开设餐馆连锁的时间是2002年10月1日。由于开设时间在《条例》颁布之前,因此不受条款的限制。但是由于该品牌发展特许加盟业务时,没有向商委进行备案,因此依法对她处以了1万元的罚款。

拿到《处罚通知书》后。郑老板大呼幸运,认为逃过一劫。“平时喜欢琢磨搞加盟,喜欢搞特色菜。这次长了见识,不懂法是要吃亏的。”郑老板说。被处罚后对于公司的加盟业务,放缓了发展步伐,菜品创新也放慢了。自己买了大量相关法律书籍,没事就翻翻学习。

以重庆的餐饮连锁为例。300多家餐饮企业。至少半数的企业老板,只喜欢挖空心思搞经营和菜品创新,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实际上,在发展特许经营的加盟商上,就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部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对于特许加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的,轻则处以1万元罚款,重则可处以50万元罚款。

在经济危机下,餐饮行业吸引了不少社会资金进入,竞争更加激烈,不管是企业还是加盟商,在连锁发展做大做强过程中,更应该熟知这些法规。

特许经营企业未备案原因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缓解条例实施给备案工作带来的时间压力,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给予了一年的备案过渡期,即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现在,备案缓冲期已过,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39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342家,省内经营企业48家。但是,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的数据: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320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中,全然不见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业龙头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未及时备案呢?

原因之一:备案后果认识不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除规定了上述处罚外,并未明确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导致部分特许人对未备案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许经营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广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维系这一基础的纽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备案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相对应,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因此。未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特许人而言,不仅要返还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加盟商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设立加盟店的投资。

除合同上的不利与风险之外,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许人“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一旦特许人因未备案而与加盟商发生诉讼,将至少在五年内不能抹去这一记录,成为特许人的烙印。

原因之二:遵纪守法观念不强

另外,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完善,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这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不够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国家干预特许经营市场,防范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对未备案企业仅仅规定了数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从法律意识上警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三:特许管理人才匮乏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2

优良的餐饮连锁特许商应有组织合理、职能清晰、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组织,使各连锁店能高效运转。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评价: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新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整体营运管理与督导体系,以及先进、科学、标准化且可复制的产品生产管理支持体系等。考察盟主,可以从以下7个方面综合考察。

一、特许经营资质

国家内贸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因此,投资加盟者应该向餐饮连锁特许商索要并审查其备案资料,以确定其合法性。

二、企业品牌知名度

如今餐饮企业竞争已经不再直接以产品与产品间的竞争来表现,而是以品牌竞争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选择一家拥有良好知名度和优秀企业品牌形象的餐饮连锁特许商,是创业成功的必要条件。具有良好知名度和优秀品牌形象的餐饮连锁特许商应必须具备如下四个基本特征:较突出的风味特色和较高的技术工艺含量;较大的辐射空间和较高的社会口碑;较长的传播历史和较多的文化内涵;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餐饮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为2.5―3年,其中投资回收期为8―18个月,成长期为18―28个月,而连锁加盟体系建立和完善期需要24个月。显而易见,选择较长历史的餐饮连锁特许商,能让人放心不少。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参照标准,一些新兴业务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餐饮连锁特许商的发展阶段也可以从加盟店数量上反映。一般情况为:探索阶段店数为1―10个;成长阶段为11―40个,这个时期,面临的风险最大;初步成熟阶段为41―100个;完全成熟阶段则在100个以上。餐饮连锁特许商发展越成熟,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就越会降低。

四、直营店、加盟店运营

在选择良好的餐饮连锁特许商时,应充分了解其直营店、加盟店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稳定营业利润,利润前景是否具有后续性等。

五、组织结构体系

优良的餐饮连锁特许商应有组织合理、职能清晰、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组织,使各连锁店能高效运转。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评价: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新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整体营运管理与督导体系,以及先进、科学、标准化且可复制的产品生产管理支持体系等。

对于食品质量问题,投资者在考察过程中,无论其是否通过ISO9000认证,都应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判断:1、是否具有独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部门;2、是否有以下的质量管理文件系统:全面详实的质量手册文件;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文件;标准化的质量控制程序文件;真实的质量记录文件;专职的质量内审人员;以及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六、提供开业全面支持

其良好的支持应有:1、地区市场商圈选择。2、人员配备与招募;3、地区市场产品定位与地域性产品开发;4、业前培训;5、开业准备。

所谓“地区市场商圈选择”支持,包括:提供如协助加盟者完成所在地的商圈调查;提供给加盟者适当的商圈区隔保障;餐饮连锁特许商在针对精华商圈多点加盟时,在同区域增加新点应提供迁店保障;为加盟者预留同行业竞争出现时的竞争保障空间等。

七、加盟契约和加盟手册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3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6年食药总局也曾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到“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是一致的”。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也明确表示,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吃几顿等私厨模式涉嫌违规之后,小e管饭、妈妈的菜等大批私厨平台相继停止运营。

二、行业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约906亿元,相比2016年下半年的1021亿元减少了11.26%。2017年上半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虽然较上半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仍呈上升趋势,预计突破2000亿元。

但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受理的大数据表明:去哪儿20.65%、飞猪19.93%、美团14.72%、饿了么10.05%、携程8.62%、摩拜单车7.54%、百度糯米6.10%、易到用车3.23%、大众点评2.33%、同程旅游1.44%、蚂蜂窝1.08%、途牛旅游0.90%、艺龙旅行0.90%、阿卡索外教网0.90%、百度快行0.54%、发现旅行0.18%、穷游网0.18%、百合网0.18%、洗衣邦0.18%、滴滴出行0.18%,成为“2017年(上)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 其中外卖服务平台成为生活服务电商投诉“重灾区”,其主要存在问题有配送延迟、订单取消、退款迟缓、服务质量差、售后无人、无法退单、食品安全问题、支付系统瘫痪等。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目前除了在线外卖模式外,网络餐饮服务还有近年热门的私厨类共享,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模式一:“私厨+配送”类,似于O2O外卖的模式。家庭主妇(煮夫)们先申请成为私厨,然后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店铺和菜单。用户在私厨店铺里点菜下单后,再由平台或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有 “觅食”、“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妈妈味道”等。

模式二:“家厨+堂食”。该模式类似于“家宴”,私厨们在平台上美食邀约,列出美食清单、预约时间和人均单价等,用户如果对美食感兴趣,则可以报名组团入局。典型的产品有“我有饭”、 “隐食家”等。

模式三:美食菜谱类社区。这个模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切入该市场,但却不可小觑,典型的产品包括“下厨房”、“豆果美食”、“味库”等。

三、专家点评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四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出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落实问题。由于之前对入网餐饮服务未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造成出现问题无法明确第一责任方,导致监管乏力。

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加上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传统餐饮服务相比,网络餐饮服务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第三方平台、餐食配送等,对于用户的信息安全管理未进行明确规范,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是监管问题。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实际上对于餐饮监管存在取证困难、时效性差等多方面阻力。

陈礼腾指出,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用户的消费安全越来越有保障。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未来对网络餐饮的监管将更加高效,且有法可依。

解读二:《办法》体现三大亮点

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亮点一:线上线下一致,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办法》指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亮点三: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明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解读三:网络餐饮行业迎来品质发展

陈礼腾认为网络餐饮行业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1、外卖与科技结合解决痛点。对于外卖平台来说,人工配送所带来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日益趋严,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未来的配送调度中,类似于百度外卖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调度算法将成为标配。外卖与硬件、与物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会有很多结合点。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4

全聚德自组建集团以来,打破传统餐饮业单店经营模式,率先在国内引进连锁经营理念,通过十多年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已在国内外拥有50余家连锁企业,全聚德品牌的影响力广及五洲四海。

据悉,全聚德在全国的直营店数从今年开始将会重新增加。按照这个设想的具体实施战略,今后3年内,全聚德将新增30家直营店,而这个数字并不是平均分配的。据了解,在2008年底之前的3年时间里,全聚德的新增连锁直营店铺的计划数量分别为:2006年6家、2007年10家、2008年14家。

餐饮业要做大做强,无非两条路径,一是依靠直营连锁,一是依靠特许加盟。为什么全聚德要采取直营连锁而非进一步特许加盟呢?

1. 国内特许法律不健全

中国的特许经营规范法规尚不健全,对加盟者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2005年2月1日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全面实行,不过,充其量只是个管理办法,与美国、澳大利亚等特许连锁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度相距甚远。

再加上全聚德曾经特许加盟的伤痛,全聚德加大直营连锁店比例早已是冥冥中注定。

2. 品牌维护日显重要

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全聚德集团已经构筑成了一条“品牌经济链”,即由品牌产品、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产业以及品牌市场、品牌管理、品牌营销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经济链条,因此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5年,全聚德集团所属直营企业和各品牌企业收入比2004年同期增长22.60%;利润总额同比增长了36.86%。其中,全聚德和平门店、前门店被中国烹饪协会授予“全国餐饮亿元店”、“单日餐饮销售百万元店”的荣誉称号;全聚德前门店、和平门店、亚运村店被评为五星级餐馆、国家特级酒家。在由世界品牌实验室等权威机构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估中,全聚德品牌以106.34亿元人民币的价值获得“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荣誉称号,排名第49位。

保证门店质量自然会首当其冲,品牌维护自然呼声渐起,自营登基,特许退位也就势属必然了。正如相关人士描述的那样:“最近几年全聚德发展连锁的步伐比以前放慢了,发展不能只求速度,宁可慢一点,也要减少和避免开了店又关店的情况再发生。要形成一整套的管理机制进行有效控制,尤其像餐饮业,大量的技术是以人为载体的,如果人控制不住,管理自然要出问题。”

3. 缺乏对加盟商有效的管控手段

我们知道在商业的竞争中,选择合作伙伴至关重要。我们来看看麦当劳在选择加盟者的时候提出的要求:具有高尚的操守;曾在该市场工作,有成功经营的记录;熟悉该市场的文化和习俗;拥有管理经验,可以在特许经营组织中胜任;个人投资不低于30万美元;愿意接受为期12个月左右的培训。麦当劳需要的不是初出茅庐的马仔,它需要的是有丰富经验且成功的合作者,而这样的人不是一日可以成就的。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高速公路服务区发展探讨

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的功能性设施,为过往车辆、司乘人员和旅客提供餐饮、住宿、加油、维修服务以及观光休闲购物等延伸服务,是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补充。随着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人们旅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服务区的标准和服务要求更高、更严。服务区的功能作用也势必要进行改革创新和拓展,这就需要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和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的特性;

1、公益性。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决定了其服务区必须提供公益服务;

2、垄断性。高速公路的全封闭性使服务区形成相对的垄断经营;

3、地理位置特殊。高速公路的全封闭隔断了使用者与外界的联系,唯有服务区才能提供服务,缓解司乘人员疲劳,并大部分都远离市区。

4、服务对象单一。服务区的服务对象为通行高速公路的司乘人员。

5、要求服务快捷多样。过往的司乘人员需求层次不一样,消费水平不一样,对旅行时间的紧急程度不一样,这在客观上要求服务区在经营上必须适应高、中、低档和紧、慢等各层顾客的需求,提供快捷、迅速、高效、优质的多样化服务。

6、客流量和服务效益不稳定。服务区的经济效益依赖于高速公路的客流量,高速公路的客流量随着季节和节日的变化而变化,客流量的不稳定,造成了服务区经济效益的不稳定。

二、服务区经营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建设规模、管理体制满足不了高速公路发展现状。由于区域经济发达水平不同,不同路段的车流量差异大,服务区建设规模、档次、管理体制和机制都存在很大差距。

2、经营管理模式滞后,经营效益不佳 。长期以来“一路一公司”的管理体制使很多服务区沿用传统的租赁、自营或转让方式,实行各路段各为其主的分散化管理。而同一路公司内部,则大多数实行由高速经营企业成立以经营服务区为重点的公司,既是管理机构也是经济实体,下设若干分公司或部门,实行分级经营。目前这种管理模式,日常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

3、经营服务项目单一,无法满足顾客多层次需求。大多数高速服务区目前仅仅能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如基本的餐饮、车辆加油、维修、停车等,未能满足顾客更高层次的娱乐休闲、住宿、银行、物流、网络等服务要求。

4、服务质量和管理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服务区为新兴产业,管理服务人员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文化修养、技术职能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工作适应能力强弱有别,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服务态度和水平不一,极易损害旅客利益和窗口形象。

三、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的措施探讨和构想

(一)提升服务区总体档次,完善服务区硬软件功能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上大量物流、人流和信息流的一个个结点,必须结合当前交通大建设大发展的快速发展趋势,提升对它的功能定位与作用要求。

第一要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规划、交通、旅游、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合作,加强建设,重点解决部分服务区面积过小,功能欠缺等问题,不断完善服务区停车、加油、修理、餐饮、娱乐、住宿、物流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第二要增加投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要从合理划分服务功能区、统一形象规划设计入手,对服务区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对服务区的硬件设施、外观、环境卫生、及服务品质的人文环境、停车车位等充分考虑。

第三要寻求品牌加盟,提升功能。积极探索适合高速公路服务区餐厅、超市、汽修、物业、沿线综合资源项目的成熟经营管理办法和服务区的品牌加盟、连锁经营机制考虑引进那些管理理念成熟、管理模式和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增加服务区对市场和顾客的吸引力。目前,南方多条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均已引进了“肯德鸡”、“麦当劳”以及知名超市品牌;我省杭金衢高速公路在诸暨服务区设立了全国高速公路首家医警急救站,整合各方资源,免费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医疗咨询和应急服务,有效缓解了高速公路救护资源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进行服务区经营管理模式改革,积极扩大服务产业。

根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实际和发展趋势,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应该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组建专业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公司,实行服务区经营的连锁化、专业化和公司集团化,实施服务专营,从而做大做强服务区产业。

一要根据本地高速公路发展的特点,积极采用适合本公司服务区发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才能确保资产所有人有更多的精力抓好行业管理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改进、提高服务区的服务功能。

二要科学合理制订经营合同,严格执行。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情况下,以经济合同手段代替行政管理手段效果会更良好。经济合同手段不但较好地理顺了经营者和管理的关系,而且使资产所有人克服了管理职能缺失带来的困难,如服务区管理者不具备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等执法管理职能,就不能使用管理者的行政职能来管理这些问题,但经济合同手段可以约束经营者采取措施预防这些问题的发生,否则,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就会遭到较大的损失,服务区的品牌形象就会遭到破坏。

三要组建专业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公司。要在全线范围甚至更大区域内开展品牌企业的连锁经营,包括全部服务区的餐饮、修理、购物等各个服务项目,做到“经营统一理念、标牌统一标识、设施统一布局、货源统一组购,质量统一检测,货品统一配送,服务统一标准”。这也有助于经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服务区社会效益的提高。

四要拓宽经营范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服务区的经营项目必须要以路为依托,背靠主业,以服务区为根基,内外发展,除发展原有的服务项目和搞好“假日经济”以外,充分利用有利的交通条件,加快开发广告、旅游、运输、物流或发展配货中心等业务,通过“靠路生财”,多渠道拓宽经营范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子。

(三)加强服务区经营秩序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一是必须要坚持将过往旅客的利益作为核心价值取向,不断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切实为群众出行提供便捷、安全、优质的服务,坚持做到服务至上、关注细节、快速反应、微笑热情,努力培育一种良好的服务区文化氛围。

二是要开展程序化服务,建立规范可考核标准和规范化的服务体系。每个服务项目从设立、运行、情况和资料的收集、分析、反馈、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相应的保障体系维护,都要建立可行的具体程序,形成程序化运作模式。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管理。服务区程序化运营既能及时处理工作中意外事件的发生,杜绝不安全因素,将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安全经营;又能为顾客提供最优质、最便捷、最温馨的服务,实现客户满意的服务承诺。

餐饮经营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类存货的购入、消耗、结存,促使各类存货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参照《XX集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货管理办法(试行)》(XX集团办〔2019〕31号)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各单位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存货、低值易耗品及其他存货。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存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模式,财务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保管部门分工配合,确保存货安全,以销定产,优化库存管理,避免积压。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存货管理的职能,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等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人员;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实物与价值协同管理的机制,对存货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的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公司成立存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领导(分管财务工作)

成员单位: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物资供应公司、总调度室、后勤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存货价值的反映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制订存货管理办法;

负责存货核算业务,如实反映存货增减变动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提升资源配置效能;

配合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根据盘点结果及时进行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根据实物状况做减值测试。

第九条  企业管理部是库存物资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监督指导存货物资实物管理单位做好库存物资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组织存货物资实物管理单位做好库存物资控制,做好库存结构分析和账龄分析,合理控制库存额度;

组织做好年中及年末库存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  物资供应公司是存货物资的实物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负责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存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存货实物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对存货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利库,编制采购计划;

负责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调剂及处置等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

负责建立不相容岗位责任制,对存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配合价值管理等部门做好存货的投保、索赔等工作;

负责建立库存分析管理机制,进行月度库存结构分析和库存账龄分析,制定存货清理台账,经相关部门鉴定、核查,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处置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年中及年末存货盘点工作,并出具盘点表。

第十一条  总调度室是库存商品的实物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与销售集团确认每月销售商品的数量;

负责确认每月末库存商品数量;

负责组织公司生产技术部、露天煤矿、储装中心每月末对公司库存煤盘点工作;

每月末由生产技术部出具测量结果并报总调度室,总调度室负责盘点数据报表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指医药、餐饮存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对医药、餐饮存货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行业规定等,制定具体的存货实物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医药、餐饮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及处置等工作,建立不相容岗位责任制,对存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确保医药、餐饮存货在保质期内及时使用,防止发生药品和食品过期的现象;

每月末负责医药、餐饮存货的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是存货的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管理制度,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形成账外物资;

各单位根据设备状态、生产任务,编制本单位使用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各单位应建立不相容岗位责任制,应设立存货出入库登记簿,并负责本单位存货的验收、保管、领用,对存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随时跟进存货使用情况,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三章  采购与请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限额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度采购、生产、存储、销售计划和预算,并按照采购计划和预算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计划外和预算外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大宗存货前,存货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存货存量,平衡请购计划,编制季度、月度请购计划,经审批后提交本单位有关采购部门;其他不常用、临时性存货采购,在需用时由各使用部门履行请购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物资采购应当依据批准的计划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依法合规兼顾效率的原则。

公司所有的采购活动需按照XX集团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公司应对到货的各种存货,根据订货合同和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存货数量、质量和品种规格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第十八条  在验收时,发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款式、数量不符,或存在缺损、包装损坏、与样品或合同不符等情况,验收人员应当拒收,并立即报告供应等相关负责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责任,办理退货、补货、更货、索赔或要求进行折让,在问题解决之前,物资供应公司不得向财务部申请付款。

第十九条  进行验收、异议通知、拒收、处理相关争议、结算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XX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出具相关文件、文书等,并作为采购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材料,集中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形成合同履行档案,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  存货经验收无误后,有关人员按照职能分工将验收入库单、采购订单和发票等,签字后送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部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月末,对于货物已到且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依据签订合同单价办理暂估入库。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存货办理出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存货的发出必须依据用料部门填写的领料凭证(领料申请单,下同)办理领用手续,没有正式领料凭证或手续不全的均不予发料;

应根据存货领用用途情况分别按生产领料、维修领料、安全领料、项目领料、福利部门领料等填制领料凭证,以明确存货使用用途和去向;

领料凭证应连续编号,领料申请单上的品名、规格、单位、发料仓库、数量、项目、用料部门和领料日期等必须逐项填写清楚,数字不得更改;

领料凭证应按内部职责和人员分工、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后才能领料;

领用的贵重材料,在领出后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丢失;

视为材料领出的生产用低值易耗品如工器具、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以旧换新。领出后应按人建立保管卡,明确保管使用责任;

财务部依据领料凭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不计价的实物交换或无偿私自赠送等方式办理存货出库手续;不得低价出售各类存货。

第六章  退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生产成本和工程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各月末以及某项工程完工时,用料部门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料入库的存货应按照存货验收规定,严格检验,逐件核对质量,符合标准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二十五条  退料部门用红字填写有关领料单,并填明退料项目、材料规格、型号等,以冲减原领料有关项目。财务部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清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前核对存货明细账与存货管理部门实物明细账,以确保存货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每月月末,各单位经营管理部应稽核存货的实收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与入库单、验收单一致,有无以少充多、白条抵库等行为;稽核仓库出库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出库单一致,有无已办理出库手续而尚未出库、已出库而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存货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制定清查盘点方案,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存货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以确保账实相符,并向财务部提交清查盘点报告。

第二十九条  清查盘点各类存货采用永续盘存法,按账面结存数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清查盘点中查出的属于超过保管期限或者长期积压的存货,应列出明细表并妥善分类保管,以便及时调剂使用或销售处理,减少存货的积压。

第三十一条  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盘盈的,应由使用保管部门编制专项说明材料,阐明存货盘盈情况,提供价值确定依据,财务部对采购部门提供的价值确定依据进行核实,提出财务处理建议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二条  盘盈存货应按照存货验收规定,严格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三十三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有霉烂、变质、锈蚀、毁损或长期积压的存货,要经过采购、保管、生产等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经技术检验和化验,物资供应公司填制存货毁损报废单,并编制专项说明材料,阐明存货毁损原因,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毁损报废存货应按照《XX集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实物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盘亏的,应按以下方式、程序进行处理:

材料存货规格收错、发错、记错造成盘亏的,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材料规格调整处理;

其他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由公司审批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存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是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入库、保管和出库责任制度,设置存货管理考核指标,每季度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职责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各类存货入库、保管和出库合法合规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大对存货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九条  在存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责任原因,导致存货霉烂、变质或毁损报废的;

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存货盘亏的;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随意报废存货、处理存货盘亏事项的;

因恶意经营,导致原材料、产成品等积压并产生实物损失的;

其他应追究责任情况。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