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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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开发;管理;手段分析;措施

土地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人类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土地资源逐步紧缺,必须要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管理,才能应对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因而,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实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所以长期以来都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敏感话题。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都是使用土地产权安全性的管理,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进行合理的产权界定。政府只有平衡了自己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才能在土地增值管理中促进土地市场的公平。

1 土地管理的手段分析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对于调整土地关系,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土地管理操控中,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再将土地管理的权利授予政府或是专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1987年,我国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政府管理土地和收取增值效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管理手段,包括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和土地税收,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配套的公共设施等。

对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收取土地出让金,当一定的租约期限截止,可以变更土地的使用条件,对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再确定地价。在进行转让时,所获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以合理的形式交归政府。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开发管理中,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年税制度,土地的转让增税基本属于土地使用者的。一般而言,修建地铁道路时,可以引起该地区的相关物业的增值,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和改建空间环境等相关物业获取的增值税,都不会归政府所有。同样的,如果政府行为引起的土地和物业贬值,也不会对土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导致土地市场的极度不公平。

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政府需要承担巨大的投资成本,可以给一些集团和个人带来便利。但是,出于集团和个人行为时,集团和个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负担。这种极度不稳定的土地市场情况,不利于土地开发吸收社会投资。土地储备制度可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土地物价的管理。同时,土地开发商自行提供完整的配套公用设施,也可以促进公共投资的成本回收,有利于节约政府的投资。

2 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的措施

我国虽为土地资源大国,但由于地形和气候的影响,城市的布局和发展不平衡。现今的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不太乐观,为了长远的土地资源利用,我国要加强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土地利用中的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关改进。

2.1 规范土地开发管理的地籍管理,制定合理的土地权益登记系统

针对于我国的土地利用实际情况,需要尽快完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从而不断促进土地管理和市场评估。由于相关体系的建立是个长远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不断进行相关制度的更新,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全面了解,为土地市场评估提供重要的依据。纵观国外的土地管理,在土地登记法中引入电子土地权属系统,降低了土地交易的成本,促进了土地市场的管理。以此类推,对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准确的土地信息也至关重要。在完善土地信息管理中,需要完善土地市场评估体系,对土地的地价和使用规划信息进行记录,从而不断指导政府的规划和决策,合理量化土地价值,促进税收体系的完整建设。

2.2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一般而言,土地的开发管理受到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管辖,对于规范土地增值收益具有巨大的作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逐步取消多个部门对土地使用的批示,极大地抑制了土地管理中的投机行为。同时,对于土地的管理,需要加强土地法规和税收的管理将政府土地管理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均分给公众。在实际的土地管理操作中,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合理干预,掌握干预的“度”,避免出现过度管理的失灵现象。

2.3 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首先要确保农业用地,对占用农业用地的方案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加大对耕地的保护。而且,划归基本的农田保护范围,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引导农民自觉保护土地。同时,对于每年的年度土地使用计划,需要合理规划建筑用地的规模,健全土地市场的管理机制,倡导集约用地。

2.4 合理开发土地,进行高效的土地复垦

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可以推进国民经济的建设。对废弃土地的复垦,需要遵循国家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对荒废土地的综合整治,可以扩大耕地和建筑用地的范围。特别是建筑事业的发展中,对土地资源的建设项目招标,可以实行土地资源租赁制,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的发展,引导土地资源的使用。

综述全文,我国的土地资源在城市化发展的推动下,出现建筑用地紧缺的现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且,在土地资源使用的相关制度上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土地保护制度和地籍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吴春,赵旭.如何加强土地的开发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2]赵莉莉.实施土地管理执法监督的对策[J].科技信息,2010(15).

[3]张鹏.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建高层楼;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岗坡劣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指标控制。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厂)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新建砖瓦窑(厂)的,应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砖瓦窑(厂)用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土地。

砖瓦窑(厂)及其取土用地,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应该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果园、林地、鱼塘等,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

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水产品生产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地面塌陷、压占、挖损、污染、破坏耕地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性开发二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开发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开发投入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农村道路、桥梁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土地,能还耕的应当还耕。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还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选址的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用地范围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等,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上列(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造成阻断、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或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因堆料、运输或修建其他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制定出复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3

尼日利亚政治家、外交家易卜拉欣?甘巴里认为公共图书馆是“人民大学”,是一个有组织的、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建立的基础雄厚的机构,用以满足人民教育、信息、文化的需要。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定义了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组织,是由本地、地区或国家政府或通过一个社区组织建立、支持和提供资金的。不同学科的书籍和非书籍资料应当经过图书馆的精心组织为社会提供必要信息服务,以帮助国民解决发展问题。换句话说,公共图书馆机构应成为启蒙成年人的机构,甚至也应成为儿童的启蒙机构,人们的成长记录将帮助他们成长为具有责任心的成年人。文化这个词,代表一个特定社会的信仰、艺术和生活方式。文化是一群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这群人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区域,拥有自己的信仰、价值观、行为方式、态度和风俗习惯,所有这些知识都是通过一代代的不断沟通和模仿才能传下来的。它是特定的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珍视自身身份的表现,它可以以歌曲、故事、信仰、本土语言、秘密社团、舞蹈和箴言等方式来表现。这样的文化是通过特定民族人民的公共生活、社会交往、语言的运用和创造性的工作而获得的。这就是为什么文化是一个可以拥有共同信仰、价值观、习俗、行为以及的系统,在这个体系中,其中人工制品是用来应对世界和彼此的。所有民族都有不断发展着的文化。尤其是在东非和西非发现的民族,也有自己珍视的独特文化。然而,西方文明的涌入却广泛地影响了非洲的文化特性,例如,这种“文明”已影响了许多尼日利亚人姓名、语言、着装方式、饮食、美妙的音乐、医学以及对长辈的尊重等方方面面,结果导致尼日利亚文化出现异化趋势,人与人之间的敌意增大,自卑感增加。新一代尼日利亚人正逐渐被西方文明带离他们父辈们珍视的独特文化,如他们的歌曲、谚语、民间故事、谜语和哲学。一个民族是为自己所努力坚持的文化所标识的。特定民族的文化可以通过人们的交往、信息和教育而得以发展。尼日利亚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如果能够加以合理地利用可以给整个民族带来巨大的收益。公共图书馆在民众文化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在尼日利亚公共图书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执行他们的文化使命,却不得而知。

2 公共图书馆的文化角色

作为图书馆,关心的是如何快速获取信息并精心组织这些信息,对其进行长久保存和传播,以便于用户随时访问和使用。公共图书馆的文化角色就是作为一种中介,能够使特定的文化信息与知识长期保存下来,并可以通过相关技术的利用对其他民族进行传播与输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4年版公共图书馆宣言有以下几条:(1)加强文化遗产意识,提高艺术鉴赏力,促进科学成就和科技创新[1]。公共图书馆获取、组织、存储和传播文化信息给世界各国人民,并通过展示工艺品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也可以通过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给全球观众带来宝贵的文化信息。因此,公共图书馆与互联网链接,通过整合一切可能利用的丰富的文化信息资源,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新一代才能知道他们的父辈和先祖是如何被标识的,以及他们如何从文化实践中受益。如何使这些知识获得升值和最大发展是很有必要的。科克尔等人指出,传统医学是尼日利亚人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许多非洲的土著医生使用树叶、树皮、树根治疗各种疾病。在这一过程中所显现的信息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在医药行业将热带植物的根和草药转换成有用的药物。(2)支持口述传统文化的保存和传播[1]。传统歌曲、神话、传说、谚语、舞蹈、月光故事、戏剧、摔跤等仍然是尼日利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是可供人类欣赏的文化的实践展示。此类信息可以保存在诸如幻灯片、音频和视频磁带、只读光盘存储器和DVD上,以供公共图书馆能够再现。通过执行这项功能,公共图书馆可以为新一代人的文化作品创作、休闲、娱乐等开辟途径。(3)提供接触各种表演艺术文化展示的机会[1]。尼日利亚文化往往通过农业实践这种方式来表现,如农作物耕作、钓鱼、葡萄酒酿制、狩猎和诱捕。还通过当地的工艺品和艺术来表现。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就可以让各种文化信息在这些地区的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并且能传播给更广泛的民众。图书馆应该多传播社会生活这方面的信息,让全国各地的民众尽可能多地接触到文化艺术的表演与展示。(4)促进不同文化节之间的对话,支持文化多样性的发挥[1]。非洲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尽最大可能获得关于各民族不同或相关文化的资料,尤其是非洲人民的那些文化。舞蹈与歌曲的风格、音乐、婚礼、节日、战争歌曲和摔跤,以及特有的各种文化团体,都是尼日利亚文化的重要方面,这些文化应该得以保存并且可以充分利用,如出口换取外汇。不同文化团体的传统音乐可以在公共图书馆里进行录制和组织。种形式的记录通过对文化的保存和传播有助于促进文化提升。当公共图书馆的用户在浏览关于各种不同或相关联文化的印刷物和非印刷物时,他们就会主动去比较和对比这些文化。于是他们也就明白了每个文化能够保持和发展的理由。据调查,罗马、希腊、德国、英国和美国的公民教育,是为了适应人们不断变化的文化价值观和认知的需要。任何特定的社会教育系统必须考虑到人民的文化价值观和认知能力以能适应他们的不断发展。当尼日利亚公共图书馆具备适当资源的时候,人们就会经常光顾图书馆的文化活动。

3 尼日利亚的公共图书馆与文化

尼日利亚有很多有用的文化信息和文化知识。这些知识非常有助于促进对农业、营养、健康和娱乐的研究。通过这些丰富的文化知识,在尼日利亚的许多人学会了如何准备营养丰富的食物,并且将当地的药用蔬菜以及各种作物用作食物。

这些有用的知识应该通过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传播,使更多的人员可以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目标就是帮助人们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和知识,并且是以一种简易的、在时间和地点及主题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方式提供。文化信息通过广播、电视、光盘,互联网的传播,有助于促进其他地方的人对有该文化的欣赏。有专家认为,信息通信技术应当用来捕捉本地信息与知识,那么在尼日利亚,公共图书馆应该成立专业部门来获取当地的土著土著信息知识等资源,如传统的歌曲、舞蹈和仪式,包括人们的发型等,这些信息可以放在CD和幻灯片中进行保存。然而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很多尼日利亚的文化根源由于人们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和定居正濒临死亡。有些文化活动可以被复制,然后添加到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中。当个人、团体或社区通过与他人交往学习外国文化从而放弃自己宝贵的文化时问题就产生了。尼日利亚正在经历着外来文化的侵入,国内不同地区的某些文化正在发生改变。同时许多问题如资助贫乏、视听资源缺乏、薄弱的基础设施、高失业率、大批合格的和有经验的员工的缺乏,[2]严重阻碍了公共图书馆执行他们的文化使命。那么为了公共图书馆能够在尼日利亚如充分发挥文化功能,建议如下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审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七条  对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变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不准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第九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处理。跨行政区域土地的权属争议,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认权属,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确需处分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并根据土地资源调查成果评定土地资产等级,建立地价体系和地籍管理制度。评定的结果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乡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以旧区改造为主,并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及依法确定经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规定的土地上从事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批。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禁在耕地上建坟。

第十五条  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冶炼排渣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造地还田。

第四章  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企业从事开发经营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原行政划拨土地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中方应当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使用者交纳出让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性用地,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用地,参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发土地必须坚持保护耕地、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以建设项目带动开发。

第十八条  对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发企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必须依据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成片开发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而发生增值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增值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含围海造田,下同),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实行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次性开发三百三十三点三公顷(五千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审批权;超过该限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选址、用地面积提出书面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与被征(拨)地单位私自协商用地。

建设单位用地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只限于县以上政府投资的项目)、在地形图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申请用地的有关文件,划定用地范围,组织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用地申请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用地;

(四)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核拨土地;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核查实际用地,经验收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零点二公顷(三亩)耕地或者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菜地,零点七公顷(十亩)以下其他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十五亩)耕地或者零点二公顷(三亩)以下菜地,一点七公顷(二十五亩)以下其他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一点三公顷(二十亩)耕地或者零点三公顷(五亩)以下菜地,二公顷(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

(三)六十六点七公顷(一千亩)以下耕地、菜地,一百三十三点三公顷(二千亩)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砖瓦厂、砂石厂、预制件厂占用耕地,必须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林、牧、渔场,使用本场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按前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使用,但应当在不可抗力的危害消除后六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划拨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区、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区、国营农牧渔场、林地、城市公园绿地、科学实验基地、军事用地,必须从严控制,并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确因施工需要而增加临时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以临时用地为名,长期占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履行批准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建设用地,确因工程急需,必须毁坏青苗的,补偿经营者当年的经济损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

(六)划拨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已付征地费的,按所付费用有偿划拨;划拨时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条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暂时由单位、个人使用的已经征用、划拨为国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耕种的农作物、种植的树木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划拨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标准补偿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一至二万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村企业或者兴办其他经济实体,就地安置。安置不完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农转非,安置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标准:所剩菜田人均一百三十四平米(二分)以下;水田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三百三十五平方米(五分)以下。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的标准:所剩菜田农业人口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水田农业人口人均五百四十平方米(八分)以下;旱田农业人口人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被安置就业的劳动力同时转非。失去生产条件的农民应当优先予以农转非和安置就业。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需要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乡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乡村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屯改造,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有条件的,提倡集资建楼房。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 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可利用旧宅基地翻新的、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出租、倒卖的,不再批给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乡村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乡、村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零点二公顷(三亩)以上的,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乡办企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因占用土地造成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由乡办企业负责安置。

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一百一十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和开发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以及在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节约用地、复垦造地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土地使用权被依法确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按超期时间每月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四)因使用土地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或者破坏耕地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限期治理外,并按毁坏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征用、划拨的土地,不按时交付使用的,责令被征用、划拨单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对被征地单位向建设单位非法索要的财务,同时予以没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划拨土地单位的征地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令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已经倒卖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越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批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平方米、公顷与分、亩的换算,取近似值。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土地整理; 成本管理; 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8-0124-01

随着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提上重要日程并正在逐步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是建设现代化农业,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当前水利改革不断深入,水利施工企业已推向市场,其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活力,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力。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水利施工作为公益性行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改革、强化项目管理体制,其重点是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的成本管理。工程项目成本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全过程。

当前,国家加快农村建设步伐,其中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较多,主要有新建农田沟渠、灌溉提水站、过路桥涵、喷灌机井,清淤塘坝、土地平整和灌区其它配套设施等内容。它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施工,其特点为施工范围广,工作内容繁琐,战线长,尤其在工期上要求极为严格,不能影响来年耕种。如何组织施工,做好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使之项目利润在原先基础上趋于利益最大化,便是要探讨的问题。

一、掌握工程信息,做好投标工作

工程投标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项目投标前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业主机构设置、工程性质、工程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施工内容。以决定是否参加该工程招投标做出综合分析。确定参与工程投标,便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业主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了解当地的主要材料价格、设备投入情况,分析人力、材料、设备、水、电、安装、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成本,结合企业自身利润目标,做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书,完成投标工作。

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工程施工成本指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等。

质量目标的逐步实现是成本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在施工过程中运用最佳施工组织设计来指导施工,对工程质量从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三个阶段严格加以控制。

1. 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3. 把好施工准备、开工、原材料质量、设备情况、检验器具、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 严格落实“三检制”。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施工成本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加强施工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化企业管理的根本。因此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其具有一定的特点。对于其施工成本的管理,应根据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工程预算分解、资金管理以及基础管理等方面进行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编制阶段成本目标,促进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控制、减少施工浪费以及不必要的支出,增加项目经济效益。

三、成本控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施工,因施工战线长,投入人工较多,人工费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在施工过程中结合当地用工行情及细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用工,同时制定激励措施,使用工效益最大化。

材料成本在项目中比重最大。需准确预测市场行情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和质量,认真计量和质量验收都是降低材料成本的关键。

根据工程内容和施工情况,合理配置机械,同时做好机械维修保养工作,降低设备故障率,降低维修成本,避免窝工延长工期。

四、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项目利润趋于最大化,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存在管理上的普遍误区。

首先成本管理应是全员参与、渗透于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包括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普遍存在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混杂,看似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实质上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所以必须建立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成本责任考核制度,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其次,如何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不能简单地按照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中的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项目特点、现场环境、施工条件等。

五、成本控制对策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成本的控制应渗透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涉及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进行记录,并做出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仔细分析材料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

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正确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尤为关键。编制施工技术上先进合理、人员安排上精良的施工方案,并均衡合理安排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中要考虑原材料的需用量和库存量,杜绝材料积压、闲置、浪费。重视施工准备工作,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程序排列施工先后顺序。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调配,力求提高机械利用率、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土地开发;管理;经济;影响

1、城市的土地开发模式

1.1 政府统包

正通报其实并非是说土地开始腐蚀有政府进行的,这种开发的模式是指,开发土地的一级土地开发商主要是政府型企业。这样的模式具有三个明显的优点:

首先,在规划意图以及调控目的上政府型的企业可以真正受到政府的控制而对意图以及控制和规划进行彻底的贯彻实施,由于政府是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在一些领域中政府不能够去完成相应的业务,而政府企业就在此时排上用场,去有效的完成政府的规划,有效的达到政府的调控目的,有效地体现政府的意图。

第二,在财政的利用以及保障工作上对政府有力。作为开发商,在土地开发工作中,政府企业必然会有经济收入,而在对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土地会产生相应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就会被收留入政府中,这种留存其实也是对土地的一种合理的价值回收,当然,这种回收是在对土地利用的集约保证之上的。这样政府就可以在开发中去支持新的开发,将留存的资金再次去投入新的建设规划项目,从而使得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开发活动进入到一个很好的良性循环体系中去。

第三,政府企业可以在土地的开发品质上进行有利的保障。这也是由于政府企业由于其在资金以及技术和实力上较之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而言要更为的雄厚一些,一般的民营企业由于在技术以及资金上都是依赖于自身的活动增加减少因此在实力上要弱一些,并且不能像政府企业一样可以很好的在价值观上同政府同步,所以在对开发土地的整体品质的确保上要稍逊色于政府企业。政府型的企业能有力的保证土地开发品质。相对于大部分民营企业而言,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同时与政府的价值观同步,能确保土地开发的整体品质。

1.2 用地单位自行开发的土地利用

这种模式下的土地开发主要的开发主体就是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在开发利用之前向政府申请,对于用地的供应则是通过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之后再向用地单位供应的,而开发项目以及具体的实施则全部是由用地单位去规划解决和实施。这种模式相对于政府性质的开发灵活性要大一些,对于城市进行的加速作用较为明显,这也是由于其在融资渠道上的广泛性特点造成的,通过大量的利用民间资金去更好的对城市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促进。在这样的项目下,民间的单位通过自身的发展、融资、规划开发以及利用将土地开发项目的资金收益或是营利或是作为新的开发资金,无论是哪一种都对城市的开发以及建设进程有所促进。当然问题都是存在其有利和有弊的一面,其在灵活性充足的优势下带来的问题主要是在价值观上和政府的观点体现有些不一致,这也是由于其自身的发展以及灵活多变导致的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统一的引导,在统筹兼顾的工作上无法做到很好的引领。并且由于在资金以及技术或者说是民营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追求心理,都会导致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项目的整体品质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这就是由于经济实力以及技术实力差的缘故造成的。

1.3 综合开发的土地开发

所谓的综合开发其实就是一种由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由民营企业的开发商进行实际的开发项目的开发模式,这种模式下政府通过对土地进行招拍挂出等方式,将土地的开发项目出让给开发商,而政府则是在整个的开发过程退居到幕后对其进行监管以及统筹工作。而城市土地开发模式的合理化发展将对城市经济效益的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城市的土地开发主要是以综合开发模式为主,相比其他开发模式,由于其在开发过程中的灵活性、高效率,极大的繁荣了土地市场,并带动了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多个相关行业的发展,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效的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稳定了城市社会秩序,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内部及外部环境。因此这种模式可以对土地的集聚以及集约的利用进行良好的表达,并且对于环境以及生态的保护更完善,能够有效的和政府的价值观相一致,以持续发展、相互协调和统筹兼顾等政府性原则为开发项目的项目基础进行开发。因此这样的模式不但是有着广泛的融资来源很好的调动市场经济,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的价值观以及发展的规划和统一工作进行表达。

政府企业承包模式的有点就在于在市政建设上能够很好的完成政府的规划目标,能够统筹兼顾,能够在观念理念上和政府保持一致;单位的自行开发的土地开发则是可以保证资金的融资范围,由于其本身就置身与经济市场这么一个大环境,因此在灵活性以及适应性上要更强一些;而土地综合的开发模式,则是最大程度的去结合和发挥这两种开发模式的优点,在市政建设中,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程度的去平衡和发挥。对融资渠道进行了拓宽,将民间的一些限制的资金有效的利用和吸纳,并在整个开发过程汇总,对于政府的有些观点和要求去注意表达,比如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集约以及集聚的开发理念等等,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行政控制机关,其对于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开发这一基本项目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也是对土地上由开发项目所得到的增值收益的保证,使得在市政建设的资金循环上更加的良性畅通。

2、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的关系

2.1 基础条件供应

城市的发展是以人为基础的集约式的活动空间,这种活动其实就是人的活动的集合,而土地作为这些活动的载体,其开发和利用是基本的,这里的基本就是一种基础条件的供应,这也是土地利用的特点,所有的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经济效益的获取,而土地利用也不例外,其利用以及开发其实也是一个经济系统的表达过程,获取经济效益是根本目标。城市的发展是以此为前提的,因此目前我国的城市发展的进程的加速实则也是由于土地利用开发的速度以及效率的体现。城市的发展以土地利用为前提,土地作为其经济发展以及建设体现的载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单从这方面的发展看,城市的基础是发展是土地利用的发展。

所以对于城市的土地利用不仅仅是关系到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建设,同时在整个的发展过程中,土地的开发利用实则是一个基础性的合理方向的发展依托,所以,这个方面将来,城市的集约式发展的合理性前提就是土地建设的合理性,这种基础性的作用使得土地开发的地位日渐提高,只有有了一个良好的健康的土地发展才能保证着整个城市的建设发展方向的正确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还处在一个初期的建设阶段,在对于城市的土地开发模式下,对于土地的利用以及建设的灵活性要求的需要要更高一些,所以,很多城市的建设中都采用了这种综合性的开发方式,这也是主要的原因,不但是在资金的汲取上范围要更广一些,同时还能够给予相关的行业更多的机会,给予人们更多的活动机会。资金的集中以及涉及范围的广阔使得城市的发展更为的活跃,效率的提高的同时带动了相关的市场,这种模式才是目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因此在这方面说,城市的土地的利用合理性以及开发的合理性在整个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的经济建设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对于城市的集约化发展有着促进和承托的作用。目前的城市发展阶段,主要是建设阶段,综合的开发土地,这种模式下的开发利用,相对于其他的模式,在开发活动上的灵活性要更高一些,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的城市土地开发利用都采取了类似的模式的原因,同时由于资金的集中和集资范围的广泛,其开发的效率也更好,对于整个土地开发的市场而言能够更好的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但在效率上提高了同时还能繁荣相关市场。诸如,建筑、工程机械以及材料等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的发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创造了就业机会,对于城市目前的就业环境来说也提供了很多的缓解契机,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而言不但是经济的进步,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稳定,不但在外部环境上进行了发展同时也在内部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循环以及发展的结构。

2.2 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促进

房地产的繁荣需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技术条件的支持,开发模式的发展恰好提供了这两方面的支持。城市土地开发模式发展到现在的综合开发模式,其开发过程中的科学、可持续性解决了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其与环境更相容,这给房地产繁荣创造了外部条件。目前土地开发模式主要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即结合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主要是经济和技术方面﹚,进行共同开发,极大的优化了房地产产业结构,为房地产的繁荣创造了内部条件。

具体说来:

房地产其实就是土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活动的外部表现,其吭也的繁荣不仅仅是依托于外部环境的促进,同时对于内部的技术条件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开发的模式在这方面的影响较为的大,因此市场良好的模式的合理性发展给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城市土地在发展以及开发模式上的综合模式的体现,使得房地产的开发以及发展过程更加的科学,对于政府所倡导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战略具有很好的响应,能够最大程度上去解决城市的发展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或者是自然环境的不同对于城市发展中房地产的开发影响,合理的解决双方的矛盾,在相容性上更高,这就是房地产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外部反作用。目前在房地产的发展中土地的开发模式更加的重视经济和技术这两个方面的社会力量的广泛加入,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发展方向,共同发展的发展模式使得房地产的结构在产业上得到了最大的优化,这就是其行业的繁荣所提供和创造的内部优势。

六、加强矿山开采管理

积极整合小矿,减少小矿数量,优化矿区开采布局,严禁非法采矿,以减少对耕地的破坏。加大农村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落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做好对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下水干枯、废渣泥石流等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旅游产业开发和土地开发的关联

应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来开发旅游产业和土地产业。开发旅游产业,其实是土地开发的一个分支,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利用土地及其地上的景观文化资源。旅游产业其实就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区域范围内,依附于既定的生态和民俗资源,以少投入来带动快速发展,因其辐射性强,已日益发展为步步高升的新兴产业。

(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与土地资源供给的基本形势树立科学发展观,生态旅游地开发的基本目标是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生态旅游地的发展依赖于高品位的、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划要确保旅游资源利用的永续性。第二个目标是旅游地当地经济的发展。力争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旅游资源的良性循环。

(三)旅游产业建设发展中涉及土地方面的问题

1、旅游项目用地的供需矛盾。旅游项目一般而言,都会涉及到大数量规模的土地,所以做好项目的整体规划是必须的。这就会跟地方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行政机关审批权现等有所联系。

2、土地政策的调整变化,阻止了变通处理用地矛盾途径。为了适应全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变化要求,严格政策规定,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批评了各地出现的越权处置土地的变相违反土地法的现象。

3、土地归属和地类的错综复杂,造成了征地的负面影响。关于旅游规划的土地权属和地类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土地按权属分,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因为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进行征地工作时,就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谨慎严格,否则,损国害民,诱发矛盾,带来损失的情况就会极容易出现。

4、不合法的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发展。人均耕地量少、项目建设用地供需引发矛盾、国家逐渐变化的土地政策是造成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

(四)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防止不作为或乱作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规划生态旅游开发需转、征、占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针对旅游开发中存在的建设用地报批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技术指导,并就用地报批中旅游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移民搬迁方案的制定,转、征、占用土地的办理程序,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政策,报件材料的准备等工作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实地踏勘拟建项目的用地地点,使建设单位能超前考虑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依法用地,进一步推动旅游精品建设的进程。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需要我们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新的生态观践行“天人合一”的观念,倡导生态文明发展观,推进生态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态文明素养,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生存资料和地球的有限和唯一性,将绿色科技转变为先进生产力,争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科学、健康、安全、合理的生活方式,以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向导,为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完善生态平衡,将人类唯一的家园—地球,建设的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