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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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土地;开发;管理;手段分析;措施

土地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人类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土地资源逐步紧缺,必须要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管理,才能应对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因而,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实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与政府职能直接相关,所以长期以来都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敏感话题。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都是使用土地产权安全性的管理,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进行合理的产权界定。政府只有平衡了自己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才能在土地增值管理中促进土地市场的公平。

1 土地管理的手段分析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对于调整土地关系,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土地管理操控中,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再将土地管理的权利授予政府或是专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1987年,我国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政府管理土地和收取增值效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管理手段,包括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和土地税收,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配套的公共设施等。

对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收取土地出让金,当一定的租约期限截止,可以变更土地的使用条件,对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再确定地价。在进行转让时,所获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以合理的形式交归政府。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开发管理中,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年税制度,土地的转让增税基本属于土地使用者的。一般而言,修建地铁道路时,可以引起该地区的相关物业的增值,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和改建空间环境等相关物业获取的增值税,都不会归政府所有。同样的,如果政府行为引起的土地和物业贬值,也不会对土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导致土地市场的极度不公平。

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政府需要承担巨大的投资成本,可以给一些集团和个人带来便利。但是,出于集团和个人行为时,集团和个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负担。这种极度不稳定的土地市场情况,不利于土地开发吸收社会投资。土地储备制度可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土地物价的管理。同时,土地开发商自行提供完整的配套公用设施,也可以促进公共投资的成本回收,有利于节约政府的投资。

2 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的措施

我国虽为土地资源大国,但由于地形和气候的影响,城市的布局和发展不平衡。现今的城镇土地利用情况不太乐观,为了长远的土地资源利用,我国要加强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土地利用中的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相关改进。

2.1 规范土地开发管理的地籍管理,制定合理的土地权益登记系统

针对于我国的土地利用实际情况,需要尽快完善地籍管理和土地权益登记系统,从而不断促进土地管理和市场评估。由于相关体系的建立是个长远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不断进行相关制度的更新,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全面了解,为土地市场评估提供重要的依据。纵观国外的土地管理,在土地登记法中引入电子土地权属系统,降低了土地交易的成本,促进了土地市场的管理。以此类推,对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准确的土地信息也至关重要。在完善土地信息管理中,需要完善土地市场评估体系,对土地的地价和使用规划信息进行记录,从而不断指导政府的规划和决策,合理量化土地价值,促进税收体系的完整建设。

2.2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一般而言,土地的开发管理受到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管辖,对于规范土地增值收益具有巨大的作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逐步取消多个部门对土地使用的批示,极大地抑制了土地管理中的投机行为。同时,对于土地的管理,需要加强土地法规和税收的管理将政府土地管理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均分给公众。在实际的土地管理操作中,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的合理干预,掌握干预的“度”,避免出现过度管理的失灵现象。

2.3 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中,首先要确保农业用地,对占用农业用地的方案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加大对耕地的保护。而且,划归基本的农田保护范围,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引导农民自觉保护土地。同时,对于每年的年度土地使用计划,需要合理规划建筑用地的规模,健全土地市场的管理机制,倡导集约用地。

2.4 合理开发土地,进行高效的土地复垦

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可以推进国民经济的建设。对废弃土地的复垦,需要遵循国家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大对荒废土地的综合整治,可以扩大耕地和建筑用地的范围。特别是建筑事业的发展中,对土地资源的建设项目招标,可以实行土地资源租赁制,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的发展,引导土地资源的使用。

综述全文,我国的土地资源在城市化发展的推动下,出现建筑用地紧缺的现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而且,在土地资源使用的相关制度上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土地保护制度和地籍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吴春,赵旭.如何加强土地的开发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

[2]赵莉莉.实施土地管理执法监督的对策[J].科技信息,2010(15).

[3]张鹏.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建高层楼;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岗坡劣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指标控制。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厂)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新建砖瓦窑(厂)的,应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砖瓦窑(厂)用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土地。

砖瓦窑(厂)及其取土用地,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应该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果园、林地、鱼塘等,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

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水产品生产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地面塌陷、压占、挖损、污染、破坏耕地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性开发二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开发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开发投入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农村道路、桥梁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土地,能还耕的应当还耕。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还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选址的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用地范围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等,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上列(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造成阻断、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或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因堆料、运输或修建其他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制定出复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3

【关键词】GIS技术;土地管理;应用;发展

0.引言

经济的发展要求有足够土地资源做保障,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面积非常大,但利用率却不是很高,土地的低利用率势必会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我们必须在如何高效的利用土地方面增加关注。GIS是集采集、存储、分析、再现空间信息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它的出现使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了可能,因此,将GIS技术科学合理的运用到土地资源管理领域,以使其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成为了我们主要的研究方向。

1.将GIS技术引入到土地信息管理领域有何好处

所谓的土地信息管理,涵括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但从最基本的方面来说,土地信息管理即对土地的使用、维护及土地商品的等价交换等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土地信息管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包含的数据非常多,因此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行研究,将GIS技术引入到土地信息管理领域可以大大的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并且能够提高我们所获得的信息的准确度,无论对土地管理领域本身,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2.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应用GIS技术

GIS技术对于土地管理领域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它在土地信息系统的建立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GIS应用于土地信息系统建立中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土地信息领域中包括的数据比较多,因此如何有效的管理数据,成为了土地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重点。GIS作为一项功能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在信息以及数据的处理方面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并且能够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情况下,对它的各种属性进行综合的分析。

(2)清晰视觉印象能够使工作人员对土地信息的掌握更加深刻,因此使土地上各种事物的分布更加直观的呈现在工作人员面前,对土地信息管理是十分重要的,GIS技术具有能够直观的呈现地物图像的优点,因此非常适合应用于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中。

(3)GIS技术改变了旧有的土地信息数据处理模式,使数据的处理变得更加简单方便,省去了很多繁琐的、不必要的过程,同时也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由于这些优点,GIS技术已经被多个地区所利用。

3.GIS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中能够实现的基本功能

3.1初始数据录入建库功能

GIS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中可以实现初始数据录入建库功能,即在土地信息的管理中,能够根据所获得的初始数据,进行数据库的建立,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

3.2显示图形数据

GIS同样能够实现显示图形数据的功能,所谓的显示图形数据,即把原有的土地信息图像化,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进行绘制,从而形成可以利用的图形数据。

3.3根据坐标调用相应地区的图形数据

GIS技术可以实现这种功能,即能够根据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中输入的土地坐标,完成此坐标下各种土地信息的搜索,并将搜索结果以图形的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

3.4对图形数据的属性信息进行查询以及根据属性信息调用相应图形数据

这种功能包括两小点,属性信息的查询与属性信息的调用,这两点对工作人员有效的利用土地信息都非常重要。

3.5土地利用变更功能

GIS同时还具有变更土地利用的功能,即可以对土地变更的时间以及如何变更进行记录,并且自动形成一个统计表格,同时还能够实现表格的打印。

3.6面积自动计算功能

这种系统能够对地物面积进行计算,同时还可以对不需要的地物面积进行扣除的功能。

3.7数据查询统计功能

这种系统拥有数据的查询和统计功能,能够对年度的数据进行统计,并且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及时进行查询。

3.8地图分析功能

此系统可以对地图进行分析,并且及时对土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更新。

3.9制作专题图

GIS技术还可以进行专题图的制作工作,把GIS技术引入到制作专题图中对专题图的制作十分有利。

4.GIS在土地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4.1土地变更和地籍管理

土地变更和地籍管理在土地项目管理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把GIS系统引入到这两项工作中,GIS系统在土地项目管理中应用到土地变更和地籍管理的项目里,对这两个项目来说都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对其发展与成熟有很大的好处。土地变更即土地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的变动,要利用GIS技术对变更之后的土地及时进行数据录入,代替原有的数据信息。地籍管理包括对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内容。地籍管理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权属问题,权属问题作为土地变更中的重点和难点,如果能够有效的解决,对整个国家的土地问题是非常有利的。

4.2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GIS系统可以对土地复垦进行适宜性评价,土地复垦工作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土地复垦工作是有一定的模式的,我们要根据最佳的模式进行工作,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叠加分析是GIS最重要的空间分析功能之一,是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等多因索评价过程的主要辅助手段。GIS能够将数据与图形有效的结合,从而形成更加直观的一个整体而且利用GIS进行的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

4.3农村居民点撤并论证

在城市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居民点依然是存在的,目前农居点的分布基本上处于分散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居点分布会受到耕作半径的限制,同时耕作半径也限制着农村聚落的规模。 农村居民点撤并会导致农居点聚集在一起,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耕作半径,耕作半径的增大会直接的影响农民的劳动成本,因为农民往往需要更远的距离才能到底自己的耕作地点。GIS技术的使用能够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改善,这种改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①建立GIS数据库:建立规划区域内的农居点房屋空间数据库,采用CAD文件为基础空间数据;②拆迁房屋的空间识别:通过GIS空间分析功能计算区域内房屋空间分布密度,位于一定低密度值区域的房屋作为撤并主要考察对象,并结合城镇扩张、交通、环境等因素确定村镇体系空间详细布局。

4.4地理信息系统设计

要想使地理信息更方便查询,更有利用以后及时的使用,就一定要做好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十分复杂,因此一定要利用GIS技术对其进行设计,使其更加直观,目前的地理信息系统结构主要由GIS平台、空间数据库、文本资料、图形资料库、地籍管理子系统、规划子系统、动态属性管理系统等组成,(下转第345页)(上接第341页)这种组成方式能够使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更加合理化。

5.结语

土地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确保它的有效进行,GIS技术应运而生,总体来说,GIS技术在土地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还是很广泛的,并且对土地的管理工作更有效的执行提供了可能。GIS技术的有效应用使得土地管理工作变得方便快捷,且这项技术拥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在以后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能够为土地管理作出更大的贡献。[科]

【参考文献】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4

第二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

(一)耕地面积控制指标;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土地开发复垦指标;

(四)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五)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标、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指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六)土地管理机构的建设;

(七)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工作指标逐项、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考核,并将自查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次年一月上旬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指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组除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考核书面报告,完成各项指标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查外,还应按一定比例抽样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计分法(计分标准见附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二百分为满分,一百二十分为及格;其他各区总分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好的单位颁发奖状,并按下列等级和奖金标准,发给奖金: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

一等奖:总分为一百九十分至二百分,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总分为一百八十分至一百八十九分,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一百七十分到一百七十九分,奖金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

一等奖;总分为九十五分至一百分,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总分为九十分至九十四分,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总分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奖金五百元。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得奖金的百分之十奖励分管市长、区长,其余奖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

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目标责任指标考核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总分为一百分至一百一十九分,罚款一千元;自九十九分起,每下降十分,罚款一千元。

(二)其他各区总分为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罚款五百元;自四十九分起,每下降五分,罚款五百元。

对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罚款的百分之十,由分管市长、区长支付,其余由有关土地管理人员支付。

罚款缴市财政。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土地整理; 成本管理; 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8-0124-01

随着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提上重要日程并正在逐步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是建设现代化农业,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当前水利改革不断深入,水利施工企业已推向市场,其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活力,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力。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水利施工作为公益性行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改革、强化项目管理体制,其重点是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的成本管理。工程项目成本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准备、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全过程。

当前,国家加快农村建设步伐,其中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较多,主要有新建农田沟渠、灌溉提水站、过路桥涵、喷灌机井,清淤塘坝、土地平整和灌区其它配套设施等内容。它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施工,其特点为施工范围广,工作内容繁琐,战线长,尤其在工期上要求极为严格,不能影响来年耕种。如何组织施工,做好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使之项目利润在原先基础上趋于利益最大化,便是要探讨的问题。

一、掌握工程信息,做好投标工作

工程投标是成本控制的重要前期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项目投标前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业主机构设置、工程性质、工程投资渠道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施工内容。以决定是否参加该工程招投标做出综合分析。确定参与工程投标,便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业主要求,准确计算工程量,了解当地的主要材料价格、设备投入情况,分析人力、材料、设备、水、电、安装、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成本,结合企业自身利润目标,做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书,完成投标工作。

二、水利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及控制

工程施工成本指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等。

质量目标的逐步实现是成本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在施工过程中运用最佳施工组织设计来指导施工,对工程质量从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三个阶段严格加以控制。

1. 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3. 把好施工准备、开工、原材料质量、设备情况、检验器具、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 严格落实“三检制”。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施工成本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加强施工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化企业管理的根本。因此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水利工程,其具有一定的特点。对于其施工成本的管理,应根据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工程预算分解、资金管理以及基础管理等方面进行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编制阶段成本目标,促进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控制、减少施工浪费以及不必要的支出,增加项目经济效益。

三、成本控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施工,因施工战线长,投入人工较多,人工费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在施工过程中结合当地用工行情及细化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用工,同时制定激励措施,使用工效益最大化。

材料成本在项目中比重最大。需准确预测市场行情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和质量,认真计量和质量验收都是降低材料成本的关键。

根据工程内容和施工情况,合理配置机械,同时做好机械维修保养工作,降低设备故障率,降低维修成本,避免窝工延长工期。

四、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项目利润趋于最大化,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存在管理上的普遍误区。

首先成本管理应是全员参与、渗透于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包括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普遍存在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混杂,看似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实质上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所以必须建立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成本责任考核制度,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其次,如何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不能简单地按照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中的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项目特点、现场环境、施工条件等。

五、成本控制对策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成本的控制应渗透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涉及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进行记录,并做出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仔细分析材料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

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正确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尤为关键。编制施工技术上先进合理、人员安排上精良的施工方案,并均衡合理安排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中要考虑原材料的需用量和库存量,杜绝材料积压、闲置、浪费。重视施工准备工作,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程序排列施工先后顺序。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合理调配,力求提高机械利用率、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法范文6

文章编号:1003-1383(2007)03-0301-02

中图分类号:R 681.55文献标识码:B

第三腰椎横突综合征是临床常见病,其发病率约占门诊腰腿痛病人5%左右,多见于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临床治疗方法颇多,疗效各异。我们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收治45例第三腰椎横突综合征病人,均为门诊病人,采用推、针、罐三联疗法施治,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临床资料

1.一般资料 本组共45例,男25例,女20例,年龄18-60岁,其中18-30岁18例,31-40岁12例,41-50岁10例,51-60岁5例。有明显外伤史15例,有慢性劳损史20例,无明显损伤史10例,病程3个月至10年不等。全部病例均有腰部疼痛,腰部一侧或两侧慢性疼痛,晨起或弯腰时疼痛加剧。

2.诊断依据 ①本症好发于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②大多数有外伤史或慢性劳损史;③主诉腰部及臀部疼痛,活动时加重,腰部一侧或两侧慢性疼痛,晨起或弯腰时疼痛加重,弯腰直起时困难,稍活动则疼痛减轻,疼痛多呈持续性酸胀痛,少数病人疼痛可扩散到臀部,;④第三腰椎横突部有明显压痛,有时可触及一纤维性软组织结节,臀中肌亦可有压痛,内收肌可出现痉挛,直腿抬高试验正常;⑤实验室检查无异常,X线片除第三腰椎横突明显过长外,有时左右横突不对称,或向后倾斜。

3.治疗方法

(1)推拿疗法 ①推按法:病人俯卧于按摩床上,全身放松,医者立于病人的患侧,采用平乐推按法先推按两侧腰部肌肉,持续约5分钟,让两侧腰部肌肉尽量放松,再重点推按两侧腰部痛点,持续约5分钟;②弹拔法:用拇指指端按压在腰三横突痛点进行弹拔,每侧持续约2分钟;③按揉法:用两掌根分别置于两侧腰三横突痛点进行深度旋转按揉,持续约2分钟,或单侧操作,每侧约2分钟;④斜扳法:病人侧卧位,下面的腿自然伸直,上面的腿屈髋屈膝,医者两肘屈曲90°,分别按压病人肩前部及臀部,做相反方向缓慢用力扳动,当腰旋转一定幅度时,增大力量突然扳动,此时常可听到关节滑动声,即扳动成功,左右各扳一次。

(2)针刺疗法 推拿手法操作完毕后病人俯卧于床上, 全身放松,取两侧腰三横突压痛点作针刺点, 局部常规消毒后,以40 mm毫针与皮肤呈45°由外侧向脊柱方向进针13-15 mm,采用捻转补泻法得气后留针30分钟,每10分钟运针一次,每天针刺一次。

(3)拔罐疗法 根据患者体型,选用适合的大、中、小号玻璃罐,采用闪火法拔罐,将罐吸附在两侧腰三横突痛点上,留置10-15分钟,然后将罐取下。每隔2-3天拔罐一次。

4.结果 本组治疗45例病人,疗程最短6天,最长18天。治愈:症状和体征消失,能正常工作、生活30例,占66.7%;好转:症状与体征消失,能正常工作,劳累后有轻微不适,休息后恢复正常13例,占28.9%;无效:2例,占4.4%;总有效率95.6%。

讨论

腰椎横突是腰背筋膜的附着点,是腰方肌和横突间肌的起止点,腹内斜肌和腹横肌腱膜也起于此,对腰部运动和稳定脊柱起重要作用。第三腰椎横突位于腰椎的中心,横突最长,因此受力最大,较其他横突更易产生劳损。第1-3腰神经的后支穿过起于横突的肌筋膜,行于横突背侧,长期的慢性劳损或突然弯腰,使附着于横突部周围的肌肉韧带受到牵拉,造成肌肉痉挛或水肿、渗出、纤维增生,炎性粘连等病理改变,同时使腰神经受到刺激而产生疼痛。炎性刺激或粘连,挛缩的软组织卡压腰脊神经,还可引起股神经痛,臀上皮神经痛,临床上除可见腰痛外,尚可出现臀部、疼痛等。另外,由于软组织粘连,肌肉痉挛等可牵拉腰椎往不同方向移位,使腰椎小关节紊乱,错位而致腰部疼痛。推拿手法主要是为了纠正上述一系列病理改变,促使机体康复。平乐推按法是一种重的按摩手法,是皮与肌之深部按摩,为掌之推摩与指之滑按。其治疗作用有四点[1]:①促使血液循环,是被动使肤与肌、肌与骨之间的运动,有加压泵之作用,强迫血液循环。②缓解肌筋痉挛,是展筋止挛之深部按摩,能以疏通其滞,使之筋痉肌挛得其舒展而缓解。③解除关节嵌顿,是推动筋僵骨节之活动,使筋骨之间清利,关节嵌顿错乱得其按位、顺序复正。④软化粘连癍痕,推动骨节之活动,使之粘连复开,疏通气运血行癍痕软化,恢复其弹。总之,推按手法具有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吸收、松解粘连、缓解肌肉痉挛,舒经止痛的作用,另外,通过斜扳手法[2],既可以进一步缓解腰肌痉挛,又可以纠正腰椎小关节错位,巩固治疗效果。针刺治疗可起到调节患处的肌肉紧张状态,缓解神经受压的程度,扩张局部毛细血管,改善局部循环,促进患处的新陈代谢,减少患处产生疼痛物质,从而达到止痛效果。拔罐具有活血化淤,舒筋止痛的作用,现代研究表明[3],拔罐时,罐内负压作用可致机体局部组织充血、水肿,使毛细血管通透性与组织的气体交换增强,进而毛细血管破裂,血液溢入组织间隙而发生淤血,红细胞受到破坏,大量血红蛋白释出使机体发生了自体溶血现象。同时由负压的吸拔或熨刮、磨擦、牵拉、挤压对皮肤与肌肉浅层的良性刺激,不仅调节血液循环,而且刺激了神经、皮下腺体、肌肉等多系统,引起一系列的神经――内分泌反应,从而促进局部组织炎症的吸收及疼痛的缓解。

综上所述,推、针、罐三者操作各异,各有所长,疗效确切,但作用机理相近,三者均能起到促进血液循环,促进炎症吸收,解除肌肉痉挛,从而起到活血化瘀,舒筋止痛之功,三者配合运用,可以起到相互促进,增强疗效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