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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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离任审计报告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贸易公司;海外子公司;内部审计

作为一般贸易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也是以一般贸易公司形式运营,业务相对简单明了,那么在贸易型公司的子公司中,内部审计主要划分为哪几类呢?依据审计的目的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首先,为管控日常运营风险,应定期对海外子公司的日常业务流程进行审计,可称之为“内部流程审计”;其次,对于海外子公司的关键岗位变动,需进行“离任审计”,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第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再次,根据对新市场开发的需要,应进行尽职调查的审计;针对海外特殊事项,为规避运营风险,还需要进行特殊事项审计等。

一、内部流程审计

对于海外子公司应每年就其在日常财务管理流程的严谨性及科学性进行梳理,并对海外子公司本身财务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及执行总部下发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性进行监督及管理,这就要求总部每年均需派遣相关人员对海外子公司进行内部流程审计,一般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下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日期、审计范围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二)根据初步了解,编制内部审计实施计划,罗列重要事项与问题。(三)进行现场审计,与相关人员面谈,了解子公司负责人对业务熟悉度及对子公司管理的整体规划。或远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访谈。(四)现场巡视,诸如:办公场所、仓库等作业现场,使审计人员取得初步的直观了解,可以为后续工作提供帮助。(五)索取反映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对所提出的问题及重大事项提供说明和相关资料,实地审计结束时,审计人员应归还所索取的资料。(六)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取得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1.审阅复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项管理制度和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2.抽查盘点被审计单位现金、存货等各种实物资产;3.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4.了解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流程,分析其合理性,并执行“穿行测试”;5.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6.复核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7.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8.将审计过程、审计证据、审计判断等记录于书面底稿中。(七)对上次内部审计问题点进行复核,追踪整改情况。(八)实地工作终结,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重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达成共识,初步形成问题的改进方案。

二、内部关键岗位离任审计

内部关键岗位在离职时,尤其作为海外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岗位在离职时,总部应派遣权威的审计人员对其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就其在履职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营私舞弊行为、是否对关键工作内容进行交接等内容进行审计,主要可采取以下步骤:(一)了解审计目的:任职人的离职背景(正常离任审计、违纪离任审计、其他非正常原因)以及基本任职情况,结合不同背景和离职原因,制定相应审计策略及审计侧重点。取得职位说明书,了解职位工作目标与职责。(二)根据初步了解,编制内审实施计划,罗列重要事项与问题。(三)与相关人员访谈,审核任职者的职责履行情况或者远程通过电话、视频等设施进行访谈。(四)查阅相关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审核任职期间公司或经办项目的财务状况,落实取得业绩、披露存在问题、明确责任。包括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所管辖事务的开支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盈利或亏损状况以及项目效益状况、所签订的重要合同及其财务结果等。(五)与相关人员访谈、查阅业务记录,审核任职期间的管理状况包括部门或单位的组织结构建设、管理系统建设及其实施情况;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与职责的匹配性、组织系统的通畅性和效率性;管理风格是否符合发展需求;团队的信任机制是否正常等等。(六)任职期间风险状况审核包括管理不善或涉及违规操作导致公司存在风险或面临罚款,如项目失败风险、管理不力或违规操作涉及国家、行业法规风险、业务的法律漏洞或其他条款导致公司损失风险、管理控制风险等等。(七)未决事项审核包括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尚未结束的项目、财务事宜、技术事宜或法律事宜等等。(八)其他事项,如可能涉及的舞弊问题等等。

三、内部专项审计

内部专项审计是针对财务强相关的、在内部管理出现漏洞的事项,需要专业审计部门或者财务人员对此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出现漏洞的原因及相应的责任人并最终出具处理意见。主要应由以下几个步骤:(一)制定审计调查方案,编写审计计划。(二)审计部门应根据专项审计调查事项的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及要求,指派能足够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责权(三)进行现场调查,与相关人员访谈、翻阅相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并提出改进建议。(四)完成现场审计后,编写审计报告。(五)审计报告内容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就报告中所列的问题和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六)审计报告逐层上报上级领导审阅,涉及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应将审计报告同时送交人力资源部,由其出具相应的惩处措施。

四、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基本要求

内审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后,应撰写内部审计报告。(一)内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正文撰写人报告日期(二)内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审计调整:针对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问题提出的调整意见,并重述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在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并对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相关风险予以揭示。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需单独列示,并详细描述问题及可能带来的损失及风险,明确整改期限及相关责任人。3.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结束语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2

2011年,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增强意识,不断创新国企改革发展的理念

2011年,我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与企业一起寻找原因、商议对策,并且用现实的例子反复畅述国有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鼓舞企业的斗志,增强企业的信心。同时,对分管处室的干部强调服务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专门邀请了省、市有关专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的培训。先后举办了“企业财务负责人培训班”、“2011年统计和决算报表业务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5期;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一期高级财会人员(总会计师)培训班;分3期组织600名国企财务人员进行《新会计准则》培训。同时,在每个季度召开财务负责人业务探讨交流会。

(三)建章立制,不断增强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出台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拟定《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相继出台了《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章程审定程序》;《市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管理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四)解放思想,不断加大改制改革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

1、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稳步推进。完成菜篮子集团蔬菜副食品公司改制;审查批准外轮总公司改制方案;批准公交集团环卫运输公司进行清算;指导西联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提出西山面砖厂改制方案;审议通过温化总厂清算方案,推进改制进入收尾阶段;启动并通过市进出口公司改制方案;对矾矿进行了专题调研,为矾矿的改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康乐集团改制程序,为康乐药业顺利上市提供审核意见;着手研究集体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新路子;积极探索国企改制的新思路,结合城市拆迁解决改制资金问题,已有7家在划龙桥路、广化路、吴桥路需拆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已上报改制方案。

2、历史遗留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完成了羊毛衫厂、绸厂、衬厂等多家企业的注销工作;顺利解决电瓷配件厂职工社保问题,特陶集团“两头掐”职工补偿金问题;解决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使近万名退休人员直接受益,落实了精简下岗工人中75岁以上人员的生活费,解决了温化生活区危房改造等一系列遗留问题。

3、群体性重大的问题得以突破。启动了西山面砖厂的改制工作,解决了西联公司的上访问题;我作为海洋渔业公司工作组组长,坚持进驻现场办公,对一些重大问题分类处置,如职工危房问题,进行维修加固;农民工问题进行对话、疏导等,有效地缓解了紧张的局面。

(五)加强监管,不断规范企业和收入分配内部管理机制

1、加强统计工作,做好领导的参谋。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完成2011年度企业国有资产报表和财务决策报表的审核、汇总,形成《市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推动合并报表的编制,每月编写《快报数据汇总及分析》,同时,建立季度财务分析制度,健全重大财务专项报告体系,加强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通过及时、准确的数据提供及详实的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2、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企业规范化管理。大力加强审计工作,积极引导国企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强化内部审计;探索建立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各项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年度决算管理,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部署年度审计工作,同时聘请专家组审核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深化收入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差额管理办法》。

二、政治理论学习、廉洁自律情况

(一)结合实际,加强学习

一年来,能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本单位实际,提高运用先进理论武装思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自己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管理意识;坚持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相继认真研读了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文件。

(二)增强党性,廉洁自律

平时能认真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要求别人不做的事,自己首先不做,始终自尊自爱、守住清廉、警钟长鸣。坚持原则、廉洁从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踏踏实实为人,清清白白为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团结,忠于职守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3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关于坏账的确认,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为:(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部分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5)逾期法定年限以上(一般为3年)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6)法定机构批准可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的第(1)(2)(3)(4)(6)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5)点,笔者认为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该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 但以“3年”为标准,有待商榷。

坏账损失确认存在的问题

坏账损失确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第四条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债、诉讼时效等制度未能实现完全衔接。由于《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通知》,债务企业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已不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使债权企业陷入由于结构性制度缺陷导致的尴尬境地。(2)以“3年”作为坏账确认标准显得缺乏科学依据。事实上,企业的应收款项超过3年未收回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债务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3年以上;而债权企业以“3年”为标准,往往忽视对3年以内的应收款项的管理,而当超过“3年”这个标准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已成定局。(3)由于我国相关条例并未就企业关于坏账已经发生而未转销的情形出台相应处罚措施,导致许多企业坏账处理存在严重失实情况。有些企业领导为提高业绩, 往往忽视坏账风险,盲目采用赊销方式扩大销量,人为粉饰利润。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大,伴随的是坏账风险的提高。(4)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仍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由于坏账不具有资产性质,更不符合流动资产的性质(一年内变现),因此,该指标的运用已失去实际指导意义,进而误导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

坏账损失确认的改进对策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4

摘 要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面临着内部控制失效、企业经营效益差、会计信息失真以及贪污舞弊的案件频繁发生等状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重视起内部审计的作用。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三方面论述了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内部控制 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不可或缺的制衡机制,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另一方面通过其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经常、及时的监督,从而保证企业内部控制逐步完善。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电力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电力企业中的内部审计机构一般设立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营销审计、工程审计等岗位,通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中层千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营销管理审计、各类工程全过程审计等各种类型的审计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服务,大大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了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挽回了经济损失。

二、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作为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自成立以来对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法规,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在电力企业管理意识上,还是在机构设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以及业务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内部审计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管理意识存在偏差

电力企业大多存在着重揽轻管的弊端,事后核算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管理意识不到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准确定位,内部审计部门往往被视为摆设,一旦遇到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动,首先是被精简、整编的对象。目前大部分电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基本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有的甚至还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有的企业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与纪委、监察等部门合并,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这样,就无法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一般不对一级的总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经营部门进行审计,只审计二级企业,即便对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计,通常也难以取得满意的效果。

2.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导致内部审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工程项目较多,施工地点分布较广,时间跨度长,而在实施审计时,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因此,目前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普遍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有限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3.审计项目管理计划较乱,审计时间相时滞后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项目经理变动频繁,再加上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致使年度审计计划难于按照事先安排的审计项目进行,影响到年度正常审计项目计划的完成。同时,有的项目负责人离任几个月后审计人员才对其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中,需要其回来配合审计部门工作时,却因工作忙离不开或其他原因不能到位,从而影响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三、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必然性

1.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最重要的职责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为检查和评价其经济活动和为本组织服务而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目前,政府审计的重要发展之一是对内部控制观念的确认以及创建内部审计单位,并把它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部分。内部审计通过对一个单位的内部控制加以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提交审计报告,其中包括对各种经营活动无偏见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和经过证实以后而应采取改进行动的合理建议,以协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显而易见,内部审计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特殊方式,更能起到评价与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

2.内部审计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

内部控制涵盖范围很广,涉及企业管理活动各个方面。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地检查和评价,不仅需要执业人员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执业胜任能力,还需要执业人员对企业情况有详尽地了解和掌握。近年来,代表我国审计水平前沿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尽管在形式上出现了内部控制专项鉴证业务,执业规范中对此也提出了要求,但在审计实践中,直到目前仍很少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即使是作为报表审计步骤之一的内控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流于形式,其原因固然有企业内部控制不规范、不完善、无法依赖等客观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不熟悉、不了解、缺乏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等主观因素难辞其咎。不能掌握企业控制全貌,只能依赖以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为载体的会计系统以及可以找到管理痕迹的书面上的控制程序,无法实施对内部控制的公允评价,更谈不上合理建议及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

四、小结

总之,电力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想在新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分析内部、外部环境,找准定位、树立全新的审计理念,使内部审计得到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5

摘要: 企业只有树立财务风险观念,建立和完善风险防御机制,通过科学的策略和方法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Abstract: enterprise financial risk is only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through scientific strategies and method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financial risk, and to ensure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n the remain invincible in the competition.

Key words: enterprise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制度缺少硬化约束。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预算控制相对薄弱,预算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企业集团即使制定了预算,也缺少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控,甚至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预算管理结构;又无事中控制;至于事后分析,因年终考核的需要能得到一定的重视,并在年度利润规划的基础上辅以相关的会计资料,但其有效性也很受影响,预算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二)资金管理手段缺乏,使用效率低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现实的矛盾已成为现阶段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集团试图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但因缺乏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作支撑,无法解决成员企业资金严重沉淀与闲置、不能将资金集中投放于优势领域等问题。

(三)财务人员受制于行政领导,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形同虚设。

目前许多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主管的人事关系、工资报酬、职称评定都由所在单位决定,这些会计主管在日常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控制中往往无法保持原则性和独立性,甚至与所在单位融为一体,共同实施财务欺诈行为,共同应对企业集团的监督检查,导致财务收支审查监督失效。

(四)控制、监督、考核不力。由于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易受利益驱使,这使集团企业财务控制中普遍存在“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的现象,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审计人员多数时候只能按领导意图处理,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图走”,导致财务管理失控、无序和混乱。

二、加强企业集团管理的对策

(一)理顺母子公司之间有效授权、明确权债、建立集团内部重大经济决策控制制度。首先是资本运营方面,如投资、筹资、对外经济担保、签订经济合同等。资本运营管理影响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母公司应集权管理,但也要给子公司适当的分权,即母公司可赋予子公司一定限额的管理权,超过权限范围,一律由母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及筹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的制度,并重视跟踪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行为。其次是资金管理方面,为降低资金成本、控制企业的负债规模、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借助银行网络,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风险。

(二)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购入、销售、收款、付款、理财等各环节及有关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货币资金收支,费用标准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操作程序控制。这些控制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与审批制度以及收支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检查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等。它可以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信息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实现横向可比、纵向可分,为从单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向统一处理财务收支、统一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统一盈亏计算等方面扩展,为资金、资产、负债集中管理打好基础,也有利于领导层掌握公司财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整体财力。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编制全面预算,对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以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集团可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等进行预算控制。当前集团财务预算管理应紧紧抓住效益预算与现金流量预算,不断拓宽财务预算管理的范围、提高预算精度、加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真正使预算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

(四)建立以内审为主、外审为辅、审计工作日常化的长效机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将内部审计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企业集团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子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发挥内部管理强有力的控制监督作用。一是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以强化企业集团资产控制为主线,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并对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二是实行常规的年审制度,年终时对子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全面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确认各子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奖罚;三是实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对子公司领导离任实施审计,审查评价子公司责任主体的经营业绩以及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从而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与内部审计相比,外部审计相对比较客观,审计结果可信度较高,且外部审计人员富有经验,更为专业,更能为企业集团提供内部控制的改善建议。因此,企业集团还应通过审计机构对其子公司进行外部审计。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财务决策水平。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加强管理者的财务决策水平。管理者平时应多参加专业培训,培养科学的决策观念,从而减少财务决策的盲目性。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种种因素,应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和分析方法,并且运用科学的管理决策模型进行分析,从而选出最优方案。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风险最终都会反映在财务风险中。企业应该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进行分析,把握环境的变化规律,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根据环境变化适时的调整财务决策,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企业应通过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大对公司债务、资产、现金回收、投资回收和资产增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控。

(三)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全面系统地分析风险来源,找出影响企业经济收益的因素进行财务分析。企业可以利用会计报表,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对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发展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通过横向的、纵向的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和评价,从而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发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早地化解财务风险,降低危害程度。

(四)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规避风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偿债能力等确定资本结构。负债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又能带来风险。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考虑企业自身规模、实力、企业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企业销售的增长率等因素。在应收账款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应当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方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率,严格控制企业贷款规模;在外界金融业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各大银行在不同种类的业务上的不同条件和优惠,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趋利避害,降低筹资成本。

(五)投资决策要慎重。投资风险主要是由投资决策失误和投资环境恶化引起的。企业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投资风险管理:一是企业应对投资活动持有慎重的态度,严格的管理程序,运用科学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方法,测算出采用不同方案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充分考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二是企业必须加强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确保决策正确,对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环境引起的投资风险,应通过加强预测的方法来降低投资的风险;三是企业要合理选择长短期投资,投资活动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企业要根据企业资产的运用水平决定投资的种类结构和期限结构;四是要注意进行投资组合,优化投资结构,企业管理者要合理运用资金,在固定资产、存货、股票、债券等多方面进行投资,使各种投资合理搭配,尽量降低投资风险。

国企离任审计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