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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注
合计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2
铁路建设的过度扩张尤其是高铁,以及投融资体制的滞后,已令外界对中国铁道部巨额债务风险产生严重担忧。
民生银行7月26日的《2010年中国交通运输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透露,快速增长的债务融资规模,使得铁道部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2009年的负债合计预计超过1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5%以上,预计2012年有可能超过70%。
《报告》称,铁路建设资金来源中,债务融资比例已经由2005年的48.83%,上升为2009年的超过70%。由于债务融资比例越来越大,去年铁道部门支付的利息已经达到400亿元以上,预计未来有可能超过1000亿元,这使得铁路盈利能力变得脆弱。
世界银行7月28日亦报告称,中国打造庞大的高速铁路网络,必须密切留意不断膨胀的债务问题。
不过,对此铁道部回应说,目前铁路部门财务状况非常好,2009年铁路资产负债率为52%,远低于许多国外铁路公司的水平。
铁路负债详解
随着多家金融机构纷纷警示中国铁路负债率过高,近日,一份由国家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铁道部2009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在佐证这一担忧的同时,更详细披露了铁道部负债的具体构成。
《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末,铁道部负债总额为6587.06亿元,但2009年末已达13033.86亿元,两年间增幅达97.9%。就2009年末约1.3万亿元负债而言,其中长期负债约8548亿元,流动负债为4486亿元(包括短期负债约882亿元,应付款约3604亿元)。
铁道部的长期负债基本由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两部分构成。《审计报告》显示,铁道部在2007-2009年3年间,从国内外获得贷款分别为771.27 亿元、1217.18亿元和4288.95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国内银行贷款,国外贷款则主要由世界银行提供。债券融资方面,截至2010年7月第四期融资券(总额100亿元)发行前,铁道部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务融资总计为4400亿元,具体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铁道部每年还本付息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审计报告》显示,2007-2009年,铁道部每年还本付息的资金分别约为386亿元、418亿元和733亿元。
铁道部的短期债务压力虽不明显,但长期债务的偿还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而业界普遍预期,2012年以后才是铁路行业的偿债高峰期,“很多长期债务也会变成当年的短期债务”。
铁路偿债的首要资金来源是铁路建设基金。该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基金缴入国库后,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用于铁路建设项目。据《审计报告》披露,2007-2009年,税后铁路建设基金分别是533.5亿元、550亿元和549亿元。“十一五”期间,铁路建设基金预计每年收取480亿元-600亿元,5年预计收取约2800亿元。
2009年,铁道部还本付息的资金为733亿元,今后几年的还债规模还会继续增加,仅靠每年500多亿的铁路建设基金远远不够。况且铁路建设基金并非全额用于还债,其中相当一部分要投入铁路建设。
从长远来看,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才是偿债的根本保障,但高速铁路漫长的投资回收期,令这部分偿债收入充满悬念。
媒体援引一位铁路系统内人士表示,“铁路投资回报率每年6%不到,就一条客运专线按现有客流量以及运营收入减成本进行测算,投资回报年限需要20年甚至更长。”而且,中国目前在建的多数高铁项目要到2012年以后才能投入运营,如京沪高铁。铁道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铁路营运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以上,其中新建高速铁路将达到1.3万公里。
铁建狂飙
显然,铁道部偿债压力越来越重,源自近两年来铁路基建投资规模的超高速膨胀。
据了解,2008年以前,铁路实际投资额往往达不到计划额度:2006年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投资1600亿元,实际完成1550亿元;2007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机车车辆购置)3320亿元,其中基本建设2560亿元,实际完成1790亿元。2008年以铁路建设拉动内需,国务院批复铁路投资额达2万亿元,同时铁道部修改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运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原为10万公里)以上,其中新建高速铁路1.6万公里。2008年计划基建投资3000亿元,实际完成投资3375亿元;2009年计划固定资产投资7007亿元,其中基建投资6000亿元,创历史新高,实际完成投资也达到了这一规模。
今年铁道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8235亿元,仅基建投资就达7000亿元,其中大部分都投向了高铁。数据显示,截至上半年已完成投资2713.7亿元,占全年计划投资的33%。这也意味着下半年还需完成投资5521.3亿元,几乎是上半年投资额的两倍,平均每月要投资920亿元,平均每天投资30亿元。
目前,内地投入运营的高速铁路已达6920公里。其中,新建时速250-350公里的高速铁路有4044公里营业里程。7月28日在否认“铁贷危机”的同时,铁道部总经济师余邦利也表示,为实现2012年中国新建高速铁路里程达1.3万公里的目标,尚需投资超过8000亿元。
业内人士忧虑,铁路项目大干快上,高铁遍地开花,如果今年再次超额完成投资计划,铁路建设将更难回到冷静状态。民生银行的《报告》则称,如果今年底铁路部门负债达到近2万亿元,那么,年支付利息可能达到1000亿元。依靠收入归还融资本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办法滚雪球般维持下去,而一旦发新债链条断裂,融资风险立马会暴露出来。
分析还指,盲目扩张将来造成铁路客运能力过剩不是没有可能。铁路客运紧张主要表现在节假日期间,日常铁路运输并不是十分紧张。同时,随着私家车大举进入家庭,自驾出行的家庭将会越来越多。
铁路客运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能否跟上数万亿元的投资,也备受质疑。拿目前的高铁热来说,修一条高速铁路的成本几乎可以修建三条普通铁路,但高铁的运输能力和效率却存在着浪费。比如,郑西高铁投入上千亿元,而现在单程发车间隔在一个半小时以上,每天单向列车仅8趟。
投融资改革
目前的铁路建设资金来源较少,债务融资就占了一半以上。而铁路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内拨款金额都在千亿元以下,对于未来几年每年超过7000亿元的铁路投资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早在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就已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铁路在投融资方面存在投资主体单一、粗放式扩张、债务风险日显等问题。新建项目普遍标准高、造价高、负债多,加速财务危机的爆发。报告估计,随着高铁建设的升温,其债务风险也开始出现。
“铁道部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交通业投融资改革的重中之重。2010年改革重点,将包括扩大合资铁路建设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和民间资本对铁路建设的投资,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同时,铁道部还在计划规范大秦、广深、铁龙等铁路上市公司的管理。”民生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总裁韩峰透露。
另据媒体报道,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落实了 “非公经济新36条”的重点工作分工,为债务沉重的铁路行业指出了几条新的融资渠道。比如“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铁道部副部长王志国曾公开表示,“地方投资、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通过上市公司争取的资金,在铁路建设总资金中占接近30%。”
目前在建的京沪高铁是合资铁路的典型。该项目总投资规模约2209.4亿元,注册资本1150亿元,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代表铁道部占股56.267%,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以现金入股,而京沪高铁沿线省市以征地拆迁费用入股。
浙江产业投资基金,是7月29日刚刚成立的、针对铁路投融资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由浙江铁路投资集团和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起,浙江5家民营企业意向投资总额近25亿元。
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3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扬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25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旅游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表式企业可从我局网站下载或向当地财政部门索取)。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实际情况,除旅游企业编制旅游类企业报表外,其他企业均应编制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可以到我局网站下载),由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我局与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了其《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正版使用权,并加以苏州个性化修改,形成了《苏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链接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免费提供给苏州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中旬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自20*年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以来,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4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18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2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181号),请企业按规定执行。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20*年度财务报告时,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帐务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7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44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问题作如下明确。
1.中方职工资金的权属。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1)中方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资金;(2)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20**年底前在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4)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均属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对国家或职工的负债。
2.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原独立建立中方帐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法》的要求,应于20**年将中方帐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核算范围,至20*年底仍保留中方账户单独核算的企业,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将中方账户并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可用于支付为中方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可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原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0%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财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提取该专项资金。企业应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数额,将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余额全部划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科目单独反映,且不能以任何名义使用该资金,应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4.企业提缴的社会保险金。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5.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对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按当地政府规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1.5%职工教育经费和2%工会经费。
6.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提交和使用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属于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事项,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恢复办理。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年联合年检之前补办财政登记,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企业,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将于20*年年初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15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 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第七条 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 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 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 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总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5
数字政通(300075)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9,039,395股,将于2017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18.53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18.53元/股)。本次发行中,4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7年8月21日(即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龙源技术: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暂停上市
龙源技术(300105)公告,因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最终确定为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拓尔思:投资1.5亿元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
拓尔思(300229)公告,2017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起设立广州天目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5,000万元发起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广州天目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该基金本次计划募集规模人民币50,000万元,本次投资全部完成后,公司占该基金的出资比例为30%。
基金公司审计报告范文6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 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