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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1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2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
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这些指导方针,表明党和国家深化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在最近几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和操作程序加以规范,提出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工作要求。
国企改制就是通过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
改制类型一般有三种,一是在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如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所有;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让国有股权并控股;三是在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同时,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在实践中是发生最多的类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出售给自然人,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错,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
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碍经济发展,也会背离企业改制的目的。
这项工作,改制企业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师、会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国务院XX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资委颁布的并于XX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据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国企改制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为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
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针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服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中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行为的监管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属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负责同级政府出资的下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定、批准及具体推动和组织实施,成为交易的一方(出让方),属民事主体。根据这一特点,律师机构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协助制订本区域或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及程序;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组织实施的并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为其所属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的制订、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代办等。
(二)针对国有授权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授权投资企业往往是根据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投资主体,而成为其下属国有企业股权(产权)的持有人,负责其下属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这一职能特点,律师能够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协助制订其所属企业、公司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整体方案或具体个案的实施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可行性分析;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改制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具体个案的内部决定或批准程序准备相关文件;为其所组织实施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财政部门审核的所属企业的重大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准备报批文件;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研究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涉及资产剥离、重组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为其所属企业的改制及国有股权、产权流转的具体个案的实施提供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包括工作计划、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编制、相关内部及外部审批所需文件材料的准备、股权、产权交易活动的安排、相关变更手续的代办等。
(三)针对被改制、被转让企业的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3
一、现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自19**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以来,中央和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又相继颁布了多项企业年金法规和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年金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在整体协调性、监督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仍需健全完善。
(一)企业年金政策体系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国务院不同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政策相互矛盾。在已颁布的一些企业年金政策中,由于各政府部门所制定政策的适用主体、约束的侧重点不同等原因,对企业年金的一些规定相互矛盾,使得国有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例如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缴比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在《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二是国务院同一部门在不同文件中对企业年金政策的规定前后自相矛盾。如财政部在自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而在前述的财政部财企号文则对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不予以认可。
三是各省市所颁布的当地政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对于企业缴费总额和列支渠道各省(市)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也不同。以企业缴费总额为例,我省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中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与财政部财企〔20**〕34号文件关于“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的规定不一致。另外如企业缴费可计入成本(费用)的额度,各省(市)制定的比例从3%至12.5%不等,与《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规定也不符。
四是国家税务部门未及时出台配套政策。20**年*月*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部门未针对该办法中所明确的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环节及计缴比例作出明确规定。
(二)国有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薄弱点和缺乏有效协调。省属国有企业在年金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和财政等政府部门,各政府部门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年金的推广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的有效监管方面仍有不足。
一是对国有企业年金建立总量及分配的引导机制未到位。从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看,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垄断行业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尤其突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于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注意防止超标准计缴企业年金和不合理分配企业年金,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贫富差距的加大。在我省企业年金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省属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的建立及计提总量和分配的引导不够,首先表现在制度层面,仅仅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备案,未强调劳动保障厅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批准功能,同时对不报送备案的企业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约束措施。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备案工作流于形式,备案后主管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薄弱,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中的不合理规定未有异议,如某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规定,在企业年金账户中设置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的未归属权益,这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关于“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的规定相悖。由于缺少事前的审核,导致省属国有企业存在年金账户设置不规范、年金分配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在分配上,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过大现象也较为严重。
二是对清理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不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12号)的要求,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20**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实际上,至20**年末,省属国有企业的原有企业年金基本上保持原有状态,并未移交清理。在对7家省属国有企业的调查中发现,至20**年末,累计7**22万元的企业年金基金中由符合条件的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仅为*万元。
三是对省属国有企业年金财务核算的检查监督深度不够。由于省属国有企业普遍规模较大,业务复杂,财务核算事项涉及内容繁多,企业年金只是众多业务中的一小部分,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税务检查等财务监督往往会忽略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实际上,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主要违规方式有:超标准计提企业年金,多渠道列支企业年金,少计缴或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有待健全。企业年金基金有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的安全与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使企业年金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如何有效控制风险,一直受到企业年金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关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保持一种谨慎态度对待年金基金的投资,以规避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一些企业要求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建立一个风险共担与利益分享机制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即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政策中,建立投资激励和约束机制,低于最低收益率的,将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按照最低收益率给予补齐;高于某一收益率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可以分享,以此来激励和约束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二是一些企业将企业年金基金直接存入银行进行定存,或将企业年金基金通过银行委贷给本企业,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等。上述的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但是却偏离了企业年金的制度要求,对企业年金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国有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力量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分阶段分步骤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年金健康发展。
(一)清理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对企业年金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制订关于企业年金的新文件,对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比例、缴费总额、列支渠道,企业缴费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及计缴比例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地非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政策进行及时清理和整顿,并加强对各地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培训与教育,使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健康的政策起点。地方政府应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的可行性,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便于省属国有企业正确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4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0__年,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增强意识,不断创新国企改革发展的理念
20__年,我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与企业一起寻找原因、商议对策,并且用现实的例子反复畅述国有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鼓舞企业的斗志,增强企业的信心。同时,对分管处室的干部强调服务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专门邀请了省、市有关专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会业务知识的培训。先后举办了“企业财务负责人培训班”、“20__年统计和决算报表业务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5期;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一期高级财会人员(总会计师)培训班;分3期组织600名国企财务人员进行《新会计准则》培训。同时,在每个季度召开财务负责人业务探讨交流会。
(三)建章立制,不断增强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出台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拟定《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与集体改制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解决温州市属国有和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相继出台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国资委章程审定程序》;《温州市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管理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四)解放思想,不断加大改制改革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本文
1、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稳步推进。完成温州菜篮子集团蔬菜副食品公司改制;审查批准温州外轮总公司改制方案;批准公交集团环卫运输公司进行清算;指导西联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提出西山面砖厂改制方案;审议通过温化总厂清算方案,推进改制进入收尾阶段;启动并通过温州市进出口公司改制方案;对温州矾矿进行了专题调研,为矾矿的改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康乐集团改制程序,为康乐药业顺利上市提供审核意见;着手研究集体企业兼并、重组、改革的新路子;积极探索国企改制的新思路,结合城市拆迁解决改制资金问题,已有7家在划龙桥路、广化路、吴桥路需拆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已上报改制方案。
2、历史遗留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完成了羊毛衫厂、绸厂、衬厂等多家企业的注销工作;顺利解决电瓷配件厂职工社保问题,特陶集团“两头掐”职工补偿金问题;解决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使近万名退休人员直接受益,落实了精简下岗工人中75岁以上人员的生活费,解决了温化生活区危房改造等一系列遗留问题。
3、群体性重大的问题得以突破。启动了西山面砖厂的改制工作,解决了西联公司的上访问题;我作为海洋渔业公司工作组组长,坚持进驻现场办公,对一些重大问题分类处置,如职工危房问题,进行维修加固;农民工问题进行对话、疏导等,有效地缓解了紧张的局面。
(五)加强监管,不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内部管理机制
1、加强统计工作,做好领导的参谋。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完成20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报表和财务决策报表的审核、汇总,形成《温州市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推动合并报表的编制,每月编写《快报数据汇总及分析》,同时,建立季度财务分析制度,健全重大财务专项报告体系,加强企业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通过及时、准确的数据提供及详实的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2、加大监管力度,促使企业规范化管理。大力加强审计工作,积极引导国企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强化内部审计;探索建立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各项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年度决算管理,统一委托中介机构部署年度审计工作,同时聘请专家组审核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深化收入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管理机制。出台了《温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差额管理办法》。
二、政治理论学习、廉洁自律情况
(一)结合实际,加强学习
一年来,能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本单位实际,提高运用先进理论武装思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自己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管理意识;坚持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每 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相继认真研读了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文件。
(二)增强党性,廉洁自律
平时能认真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要求别人不做的事,自己首先不做,始终自尊自爱、守住清廉、警钟长鸣。坚持原则、廉洁从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踏踏实实为人,清清白白为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团结,忠于职守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5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措施
国有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促使国有资产价值得以提升,进而加大生产经营规模,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实力。但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须加以分析解决。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内涵及目标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内涵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是指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推进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以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良好运作,防止国有企业资产产生损失,最终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价值得以提升的管理活动。[1]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
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国有企业应当保护其资产安全。因此,国有企业应通过搭建完整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才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进而提升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国有企业通过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及严格监督其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进而提升国有企业资产价值。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基础环境有待改善
1.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是成立时间比较久的老国企,在企业管理模式上大多保留传统的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国企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照搬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脱节,导致在制度建立方面不完善,实际执行时才发现不科学、不适用。二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不断变革发展,国家相关政策随之不断调整和完善,但一些国企仍沿用过去的资产管理制度,这就导致在管理上有漏洞存在,导致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与国家相关政策偏离,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2]2.资产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权责划分不明确目前,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组织架构松懈、随意,资产管理人员的权责始终无法落实到位。例如:在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是采用某几个部门(如财务、采购、业务等部门)合作管理的方式。这种方式易出现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推诿扯皮,严重时候还会出现坏账、资产损毁等问题,最终难以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是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的国有企业,易导致分工不明确、不合理,具体工作落实难,出现有的工作多人共同负责,而有的工作又没人跟进,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为了提升资产管理质量,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在利用信息化技术,但资产管理的信息化也大多局限于与财务相关的信息系统,没有真正扩展到相关业务部门,进而导致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无法实现资产信息实时共享,沟通不畅,同时也加大了资产监督环节的工作难度。[3]
(二)国有资产配置不科学
部分国有企业对资产配置的管理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但对于资产配置工作,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没有严格把控资产配置流程,资产由使用部门直接购置,每个部门出于各自的使用目的而开展的资产购置工作太过盲目,购置行为既没有统筹企业整体资产配置情况,也没有考虑到企业预算管理目标,随之而来的是资产浪费和闲置问题。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处置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对资产的利用率都不高,存在浪费现象。例如:少数国企并没有真正重视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率,随之而来的资产闲置问题间接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损失,就更难做到提升国有资产使用价值了。还有少数国企设法将闲置资产进行盘活,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但也大多停留在租赁等方式上,方法比较单一,进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提升的幅度不大。另外,部分老国企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掺杂的人为因素较多、处置工作较随意。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不到位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对资产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控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首先,与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相关的内控机制薄弱,存在漏洞。第一,财务人员对资产管理的审核监督大都停留在财务制度合规性方面,企业内控制度合规性方面的监督还没跟上。例如有的国企财务部对预算内的、超预算的以及预算外的资产报销审核流程都一样,只考虑票据齐全与否,根本没有结合预算管理进行把控。这就造成资产管理脱离预算管理,将会产生国有资产浪费和损失。第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部门,内审监控力度小。例如有的国企把内审机构设在财务部门内或是安排财务部的一些人员从事内审工作,这就造成内审监督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独立监管的作用。其次,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例如一些国有企业虽然把资产管理工作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挂钩,但涉及资产管理方面的绩效考核指标设计或制订得不科学、不全面,考核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从根本上管控到资产管理工作,无法提升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准。还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甚至没有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这就导致资产管理工作的执行与考核相脱节,不利于调动职工资产管理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管控。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改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环境
1.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制订和完善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的制度。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方面的制度。首先,对于国有资产配置方面的管理制度,应将企业经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后的实际配置需求,依据国有资产配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规定以及企业订立的预算管理目标相结合。例如:制订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工程类投资建设等管理工作的规定。其次,应制订国有资产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一,与财务类相关联的资产使用制度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有资产使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并考虑企业自身实际状态。例如:制订国有企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折旧等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制定与业务类相关联的资产使用方面的制度,应结合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定来制定,同时,针对不同的业务部门,还要结合各业务部门的特点和管理职责来制定。[4]再次,对于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管理制度,应将企业经过可行性研究分析后的实际处置方案,依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等制定。例如:制订国有企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等管理工作的规定。最后,对于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管理制度,应把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等结合起来制订。与此同时,还要对照企业订立的预算管理目标,并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等。监督手段要多样化,避免因监督制度订立不周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重塑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国有企业应搭建一个完整的资产管理组织结构框架。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各方面工作的履职内容按不同层级、不同部门来做相应的规定,保障责任归口落实。促使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内部得以强化。首先,企业最高管理层要定位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然后自上而下地向企业中层、基层推进,并听取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反馈。还要结合企业总体战略目标,订立资产管理任务,促使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提升,进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其次,企业中间管理层要互相协作、充分沟通,避免细节冲突影响整体资产管理工作。例如可通过在国有企业内部单独设立一个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整体策划、统筹调配。同时,也可以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对企业运营各个环节的资产使用情况做出评价、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从企业宏观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摆脱产生资产收益损失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最后,企业基层人员要有资产管理的全局意识。例如国有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开展组织讲座等,促进资产管理全局意识的提升。尤其针对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等还要加强资产管理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知识更新,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收益损失。3.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资产管理的各方面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业要往全面信息化方向发展,这不仅仅涉及财务部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也要跟上。例如,在资产管理实际工作中,可使用条码技术,避免登记信息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也能够通过条码系统快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关联,做到信息更新准确、及时,提高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尤其是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信息等技术,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便于财务人员对资产进行监控。
(二)严格把控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
国有资产配置讲求科学与合理,国有企业应当把先调剂租赁、后购置的思路引入到资产配置实践工作中。例如可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整体管控。针对必须配备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业务、采购、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研,结合企业资金预算情况对比,做出更新、改造或是租入等选择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并按程序报批企业管理层、上级主管部门等,待审议通过后执行。通过统筹调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使用部门间资产闲置和资产紧缺的矛盾,避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使国有企业资产配置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三)提高国有企业资产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使用力求做到物尽其用,国有企业应当把统筹管控、整合调配的思路运用到资产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例如国有企业可以由资产管理机构全面管控企业内部资产,通过整合、调配等手段,提高资产利用率,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闲置;也可以通过挖潜增效,进一步盘活国有企业资产,最大限度地缓解资产闲置、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有效减少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损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四)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流程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涉及的面较广,应严肃对待,防止因处置不力产生国有资产收益损失。例如可通过资产管理机构牵头处置工作,先按照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规定,安排业务、财务、内控等部门,以及外部评估机构一起配合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再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对比做出出售或是转让、报废等选择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并按程序报批企业管理层、上级主管部门等,待审议通过后执行,从而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五)加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内部控制。可以通过加大财务和内审部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例如: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等手段,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从中发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漏洞,并向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反馈,进而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收益损失。内审部门可通过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方面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跟踪分析,披露其背后存在的问题,帮助国有企业提高风险预判。其次,应当强化国有资产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通过制订与资产管理工作相挂钩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促使资产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执行。例如:国有企业可依据具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内容,形成不同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同时,考核评价结果按成绩高低分成优秀、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内部监控。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化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提升国有企业价值,就必须通过理顺资产管理工作来实现。因此,要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得到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严格监督,促使国有资产价值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周燕萍.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21(6).
[2]李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对策探讨[J].中国产经,2021(2).
[3]于兰.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1(1).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6
关键词 BPR 国有企业现状 实施BPR的问题 对策
1 BPR的含义
BPR,即企业业务流程重组,是由曾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教授的哈默博士在1999年首次提出。按照哈默教授等在《重组公司》一书中对BPR的定义是,“对企业业务处理过程中的核心过程,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并彻底地重新安排流程,使企业的诸项关键性能,如成本、质量、服务、速度,同时获得大的改善”。
哈默指出,实施BPR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围绕最终结果而非具体任务来实施再造工作;让后继过程的有关人员参与前端过程;将信息处理融入产生该信息的实际工作中去;特定地域上分散的资源集中化;将平行工序连接起来,而不是集成其结果;决策点下移并将控制融入过程中;在源头获取信息。
可以看出,BPR具有以下核心思想:一是过程必跨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可以是企业内部的,也可以包括企业外部。二是每个过程必有输出,即有其服务对象。必须根本性的打破旧框条,用全新的思想设计,构造组织运行模式。三是高目标。BPR是一场管理领域的革命,能否使企业获得根本性提高和进步,是衡量其是否成功的标准。四是创造地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这是实现业务流程的基础和保证。
2 企业实施BPR应具备的条件
2.1 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
BPR是—项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一定的规模和财力是开展BPR的经济性条件。考察国外实施BPR的成功企业,无论是美国的福持公司、柯达公司还是德国的西门子电气公司,无不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当然借助外力、如政府的参与、财政支持也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2.2 高素质的职工和创新型的企业领导
德国企业家罗伯持·纽曼说:“企业银行BPR项目的最大阻力是项目启动时人们的惰性”。由此可见,实施BPR成败的关键取决于企业内部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高层领导者要有富于革新、勇于向风险挑战的精神,有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危机感,对市场变化反应敏锐,善于决策,能与企业内外进行有效沟通.具备广泛的知识面,能深入领悟RPR的内涵、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2.3 有效先进的信息技术
实施BPR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运用和二次开发能力,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BPR理论的出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实施BPR,譬如采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和多媒体等技术建立的网络,能够加快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共享、职工通过网络就可得到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各种信息,其结果是将传统的串行工作方式变为并行工作方式,将企业组织结构的层次由垂直变为水平,使企业成为协同工作的组织;利用专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可以使原来只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担当的工作转为由一般职工也可以担当等等。
3 国有企业实施BPR的现状
3.1 中国国有企业的基本流程
流程是企业为完成某一目标或任务而进行的一系列逻辑相关活动的有序集合,具有目标性、内在性、整体性、动态性、层次性、结构性等六个基本特性。企业基本的高层流程有战略流程、经营流程、保障流程。企业通过战略流程规划和开拓未来,战略流程包括战略规划、产品服务研发以及新流程的开发等;企业通过经营流程实现其日常功能,如赢得顾客、满足顾客、顾客支持、现金和收支管理、财务报告等;保障流程是企业为战略流程和经营流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的流程,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等。这三个高层组织流程均可分别向下分解为一系列低层级流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中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处在青少年时期,这就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流程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流程外,高层基本组织流程还有公司治理流程冗余流程。公司治理流程包括了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的有关法律、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原则等。冗余流程则是指因实行计划经济、历史形成的与企业管理流程和经营流程无关的多余流程,如厂办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必要的后勤供应系统等。
3.2 BPR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财政收入的中流砥柱,并承担了国家经济、社会变革的主要成本。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总共约22万多家,经营性国有资产为6.2万亿元人民币左右。BPR理论自1995年左右进入中国,就引起我国企业界和管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目前,BPR在我国的影响力正逐渐扩大。据了解,我国一些企业开始与管理咨询机构或高校合作,尝试使用BPR改进企业管理。然而,对于相当数量的我国企业来说,将BPR理论付诸现实却是一件十分艰苦、成本高昂,甚至收效甚微的事情。国有企业实施BPR过程中常遇到以下几方面问题:企业对自己的业务流程和BPR的概念不了解;片面理解业务流程再造的高收益,忽视风险控制;国有企业的“双重角色”,是顺利实施BPR的主要障碍;企业中的大多数员工对BPR采取被动甚至消极抵制的态度;BPR是管理思想上的革命,而不是管理形式上的改变;害怕实施BPR,会加重企业的下岗失业问题;把BPR看作是对组织机构从头进行的全面改造;认为BPR就是信息技术;认为BPR可以彻底地消除—切问题;缺乏高层领导的全力支持。
4 我国企业实施BPR的必要性
目前,几乎我国所有的企业实行的都是劳动分工的原则。这个原则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于1776年在《国富论》中提出来的。其目的是为了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分工的结果,大大提高了工人的熟练程度,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量。这种劳动分工的原则,从20世纪初到60~70年代的大规模生产中被广泛采用。但是,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随着供应商的增多,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尤其是现在进人2l世纪,我国已经加人WTO,面对国外企业强大的竞争压力,这种组织模式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以顾客、竞争、挑战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
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如何对旧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进行再造,使企业能够从总体上更快地实现同国际接轨,增强竞争力,对于企业的进一步改造和重组,转变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过去,我国企业的改革较多地集中在旧体制的机制转轨或某些部分修修补补,而着重在总体业务流程上进行再造的很少。改革到了今天,改造原有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将市场和顾客导向完全落实到实处,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在经济全班干部化中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5 我国国有企业实施BPR对策
5.1 通过流程再造,规范系统内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
实践中,我们在实现分支公司一体化的基础上,对地区分公司重新进行组织设计,根据各地区分公司的规模和经营特点,规定应设置的部门和岗位,并严格界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责任及考核细则,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权力责任利润体系,彻底规范内部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行为。
5.2 以顾客为出发点进行流程再造
以前,我国的大多数商品供不应求,顾客被置于生产经营流程的终端,而对企业的影响力微乎其微。随着工业化的高度发达,目前整个社会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企业应把观念从企业本位转到顾客本位,以顾客为出发点,把顾客的需要纳入企业的流程再造。一切为了顾客,一切方便顾客,这是流程再造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的国有企业只有从根本上以市场和顾客的需求来规划自己的工作,才会有立足之地。
5.3 按流程再造的观点改进组织机构
BPR与过去级层式的组织机构相比,观察事物的角度有所不同。BPR考虑的是在新的顾客需求和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在当前的技术(包括信息技术)条件下,采用最短和最省的流程,提供最好的服务。它认为,机构设置应当根据流程,即所谓“因事设人”。流程的图形表达,常常可以用串行、并行或混合的平面网状结构来描述。而传统的级层式组织机构往往从机构的职责来考虑问题,它的图形表达是多层次的树型结构。
5.4 围绕核心能力来进行业务流程再造
核心能力是指提供企业在特定经营中竞争能力和优势的多方面技能。企业应以现有核心能力为基础,全方位思考所有流程,大胆取舍,形成具有自己核心产品和竞争力的网络化的业务流程体系。可采取的基本步骤是:
(1)识别核心过程。企业核心过程识别的具体步骤一般为:进行企业调研,绘出企业整体的作业流程图;从企业核心能力出发,对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功能评价;最后确定出企业的核心过程,并对核心的过程重点进行过程再造。这个过程应当反映企业的战略方向和竞争中的关键问题,并对经营周转时间、总成本和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高度,能够引起根本性的变革。
(2)定义经营业绩的要求。在定义业绩要求时,不仅要确定关键的经营指标,更要找出目标和现状的差距。
(3)找出问题。用过程图示或数据流程图等工具分析现有过程,找出现状与目标之间存在差距的原因。
(4)发展远景,寻找方案。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可行方案,并对这些方案进行选择,选出最佳方案。在核心过程的改造方案制定下来后,还要对辅助过程、业务网络过程和管理过程进行合理配置,以满足核心过程的要求。这3个过程不是直接增加顾客价值的,因此要尽量减少其成本,做到最精益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