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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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调研方案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1

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a0年至2007年问,中国大陆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共76起,胜诉的仅有7起,胜诉率不及十分之一。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陈立鹏局长如是评价:“这是我国近年来民族企业与国外企业在337调查案中能够取得全面胜利的少有案件之一”。

何谓“337调查”

所谓“337调查”,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美国企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条款,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申请进行的调查,并对侵权企业采取制裁措施。该调查基本上是针对高科技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和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内出口企业受“337调查”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被列为“337调查”对象的企业,如果应诉,将要承担非常高昂的诉讼费用,一般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但是,如果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对方的指控,就会被排除出美国市场,甚至欧洲市场。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口产品如果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337调查”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如果美国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和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出口企业受“337调查”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自1986年我国第一起“337调查”案件发生以来,至2008年已发生88起。目前,中国已经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由于诉讼过程十分漫长、诉讼难度异常巨大,诉讼费用非常昂贵,我国胜诉案例非常稀少,据统计,至2007年底,仅有7例,胜诉率不到10%。

三氯蔗糖337调查案内情

三氯蔗糖是一种高倍食品甜味剂,甜度是蔗糖的600倍,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新一代无热量甜味剂,它代表了当前世界甜味剂的最高发展水平,目前全球超过4000种食品和饮料使用它。它在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批准使用,年市场需求量在4000吨以上。

泰莱公司(Tate&Ly]e,以下简称“泰莱公司”)于1921年成立于英国,是一家世界顶级的食品配料生产企业,在美洲、欧洲、东南亚等拥有50多个生产工厂,在全球拥有近7000名员工:2007年的销售额约34亿欧元。三氯蔗糖由泰莱公司最早发明并实现商业化生产,并一直在全球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很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始研制三氯蔗糖,但由于难度太大,2003年之前在产业化方面没有大的突破,该项目成为行业内的一个难题。

应诉企业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是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属下的广东省广业轻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化集团”)管理的企业。广东食品所成立于1984年,事业单位;2004年,按照广东省科研体制改革精神,正式转制为国有企业。广东食品所十分重视自主创新工作,近十年来,先后承担了80多项国家、省、市级重点研究课题,多项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水平,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25项,国际发明专利受理2项,为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百强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之一。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是世界第二家、中国首家成功研制和实现规模化生产三氯蔗糖的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并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美国时间2007年4月6日,泰莱公司及其美国的子公司,对中国主要生产和出口三氯蔗糖的企业,包括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提出申请,指控以上企业侵犯了其在美国的五项专利(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涉及其中的四项),请求启动“337调查”程序,并申请永久性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英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垄断地位,于2007年4月6日,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25家生产或销售三氯蔗糖的企业展开“337调查”。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被列为调查对象。

2007年5月7日,美国ITC正式调查公告,5月10日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收到ITC寄来的诉讼材料。广业公司充分研究后,作出了支持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应诉的决策。轻化集团迅速成立了337调查案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成立了由科研、生产、销售及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应诉小组;应诉费用昂贵,一般高达几百万美元,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还是决定应诉,应诉的理由:有广业公司和轻化集团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广东食品所对自主开发的三氯蔗糖生产工艺有充分的信心;三氯蔗糖市场前景广阔,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在研发及产业化方面已经有几千万元的投入,经过四年的努力,国内外的市场地位正在不断提高;为维护民族工业的国际形象。

为了维护民族品牌在国际甜味剂市场的地位和形象,同时也为了保持企业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在与英国泰莱公司相比双方实力悬殊非常之大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10日开始了应诉工作。整个应诉工作历时两年,期间广东食品所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一万多页涉及研发、生产和经营的文件资料;2007年10月16至19日,英国泰莱公司方由专家、律师组成的七人审核小组,对清怡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现场审核;2008年2月20至29日,双方在华盛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庭进行了为期十天的庭审。2008年9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初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和广东广业清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侵犯泰莱公司的生产专利,不存在侵权行为。

英国泰莱公司不服初裁结果,提出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4月7日作出如下终裁: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和广东广业清怡食品科技有限公

司没有侵犯泰莱提讼的任何一项专利,同时委员会对不应诉的企业向美国总统建议签发产品排除令。在美国总统签发排除令之前,不应诉的企业若要出口三氯蔗糖到美国,需向美国海关缴纳百分之百的保证金。一旦美国总统正式签发了排除令,不应诉的企业将被禁止销售三氯蔗糖到美国,除非这些企业可以证明他们销售的产品是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等在案件中明确获得胜诉的企业生产的。

知识产权已成抢占市场重要手段

早在初裁时,世界各著名媒体纷纷在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报道。英国BBC以《泰莱公司输掉了甜味剂官司》为题,指出,泰莱将面对来自中国的新竞争;《纽约时报》在显著版面报道,“泰莱公司输掉了针对中国制造商的官司,对企业未来发展影响巨大”。

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陈立鹏局长如是评价:“这是我国近年来民族企业与国外企业在337调查案中能够取得全面胜利的少有案件之一。”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0年至2007年间,中国大陆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共76起,胜诉的仅有7起,胜诉率不及十分之一。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所长、广东广业清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三永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省食品工业研究所一向重视技术创新。依靠自有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进军国际市场,是我们的重要发展战略。由于我们拥有独有的三氯蔗糖生产工艺,所以,我们对赢得这次337调查案的全面胜利一直充满信心”。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和广业清怡公司均是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下的高科技企业。高倍添味剂是该两个企业的主导产品,产品研发和生产水平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广业资产经营公司伍亮董事长说:“广业公司之所以作出支持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和广业清怡公司积极应诉的决策,既是基于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广业公司的决策,广业轻化集团公司迅速成立了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的强有力的应诉工作组。广业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轻化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喜民曾多次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订应诉策略,并多次接见我方聘请的美国华盛顿宾格汉姆(B1ngham]律师事务所律师格瑞・耐斯(Gary,Hnath)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王喜民董事长说:“三氯蔗糖337调查案的发生,说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高科技企业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这次337案件的胜利,为我们企业赢得了进军每年30多亿元人民币三氯蔗糖国际市场的机会。”

中国企业取胜的体会和意义

王三永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取胜的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根本。在三氯蔗糖研发阶段,食品所就投入250多万元用于自主研发,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应诉团队是关键。337调查案是一场规模浩大、战略意义十分重大的“战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节奏快、难度高。对应诉方的决策能力、专业水平、应变能力等要求极高。广业公司和轻化集团领导高度重视,指导制定应诉策略,并全程指挥应诉工作,既确保了应诉工作朝着正确方向推进,又极大地坚定了团队的信心。应诉小组责任心强、敢打敢拼、专业水平高、有团队合作精神。

经济实力是保障。337诉讼费用昂贵。对于像广东食品所和清怡公司这样规模不是很大的企业来说,诉讼费用是―个很大的挑战。广业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三氯蔗糖是广业公司十大重点项目之一。广业公司和轻化集团保证了诉讼费用的落实。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2

一、理论基础

(一)税务筹划概念 就目前情况来看,税务筹划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国际上一些学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安排,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力求缴纳最少数额的税收。国内学者将税务筹划定义为一种现代边缘学科,是指有关纳税人投资和经营方式方法的税务计划,通过有规划的经营活动,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实际上,无需去严格定义税务筹划的概念,更应该研究的是税务筹划技术和设计方法。

(二)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节税区别 税务筹划可以理解为纳税人降低税收的一种方法,但其与偷税、避税、节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所谓偷税是指与国家政府税法规定相违背,并以无形的方式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害的做法。就我国税法中对偷税的定义来看,偷税就是纳税人伪造、变造记账凭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等,未明确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拒交税或者少缴税的行为。偷税与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后性和欺诈性,是我国税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仍通过不违法的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说,避税是在打国家法律的球,依靠对国家税法的深入细致研究,专门找国家法律上的漏洞,以尽可能地降低或者说规避税收。避税与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的隐蔽性和不道德性,属于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所谓节税是指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全面规划,实现少缴税款的一种合理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节税属于狭义税务筹划范围,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规避税收行为。但节税相较于税务筹划而言,最大的弊端在于限制了企业长期发展,只能是一种短期的税务筹划行为。

(三)税务筹划基本原则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纳税技术性研究,实现最佳纳税方案的一个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税务筹划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保证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所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任何技术型研究都要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既要保证企业纳税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所进行的每一项税务筹划活动都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又要保证方案的实时可变性,能够适应国家税法的细微变化,并按照这些变化迅速准确调整企业纳税方案。所以在研究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时,特别要注重对纳税方案时效性的研究,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税法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现在市场经济发展非常快速,税法肯定会在很多细节上不断完善和改革。

(2)事前筹划原则。任何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一定都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进行的,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事前筹划原则进行自身税务筹划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一旦企业开始执行某种应纳税生产经营活动之后,再去进行税务筹划研究将失去其实际意义。所以,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要遵循事前筹划原则。

(3)整体性原则。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多税种、多层次的复税体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税种。整体性原则强调的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不同税种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应纳税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仅要考虑生产经营涉及到的税种,还要考虑到与其相关的税种,按照整体性原则,充分全面考虑税务筹划涉及方法,照顾到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从根本上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

(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之所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研究,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扩大企业效益。但唯物辩证理论告诉人们,任何事物都是有双面性的,企业税负的一味降低并不一定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收益。高效的高质量的企业纳税方案肯定需要付出高额的研发费用,而且还有可能会因为这种纳税方案损失以部分的企业收益。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这里面所需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就是研发费用要远远低于企业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完全可以通过企业应纳税款的降低额度来弥补。

(5)风险防范原则。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效益的同时,很有可能会带来相同大小的风险。现在市场形势非常多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也是“随机应变”,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纳税方案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所带来的风险。实际上,税务筹划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大多数纳税方案细节都会发生在国家税法的边缘,很多时候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国家税收法律。所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学习国家税法,并实时关注国家税法的细微变化,尽可能地降低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发展制约因素

(一)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理解 虽然说国家现在已经在企业税收政策上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但税收毕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企业纳税款的降低肯定对国家财政收入有很大影响。所以政府对于税务筹划的态度一直不明朗,这也导致针对于我国税法进行税务筹划研究工作进展较缓慢,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呈现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很容易就将这种筹划方式与偷税、避税等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扭曲认识势必会阻碍税务筹划在我国的发展和推广。

(二)税制设计与国际有差距 我国现行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阻碍税务筹划发展的因素,与国际通行的税务筹划相比,我国税制设计主要针对于间接税,财产税和所得税体系较为健全,其他税种的设计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想要通过类比的方式,套用国际上先进的税务筹划方法有一定难度,只能够根据我国税制进行税务筹划。但目前国内税务筹划研究水平还比较落后,尚处于初级研究阶段,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实现国内税务筹划理论研究水平和操作技术的提高难度较大。

(三)税法建设与宣传滞后 我国税法内容在国内普及率非常之地,主要是因为税收立法权过于分散。人大、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都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利,这种现象可以说在世界上都非常独特,税收法律的统一要在短期内实现基本不可能。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改革步伐很快,大大小小的税收办法调整“层出不穷”,这就又增加了税法的普及难度。

(四)税收政策贯彻力度不够 正是由于我国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使得税收政策贯彻力度严重不足。加之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税款征收技术落后,监管执法措施不严密,很多税收执法过程做得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国家在税务筹划方面的需求空间大大压缩,制约着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还没有进入市场化和专业化领域,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

三、企业税务筹划质量提高建议

(一)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企业的任何一项财务决策都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和调整,分析相关税法条款很有必要。因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任何一个细微调整,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让企业为税务筹划付出惨痛代价,所以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

(1)企业税务筹划要具有主观性。虽然说现在有很多税务筹划技术供企业制定纳税方案时使用,而且这些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与发展,但毕竟其最根本因素还是人为的,人的主观判断是否准确,税务筹划研究人员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是否全面,对国家未来税法调整方向估计是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着税务筹划质量。

(2)企业税务筹划要具有条件性。任何一个企业纳税方案都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企业最终的税收情况。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其条件性,力求全面细致研究。

(3)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税务筹划之后的纳税方案必须要经过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认同,征纳双方必然存在的这种差异也影响着企业税务筹划的质量,最终纳税方案的确定,企业效益的提高才是进行税务筹划研究的目的。

(4)企业税务筹划是有成本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应纳税额度,为企业增加更多的利益。但相应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高质量纳税方案肯定对应着高成本。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力求全面细致,保证所付出的成本能够有更高的收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行为规范化与法律化 因为税务筹划研究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发展还比较缓慢,所以税务筹划行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执业标准,缺乏划分税务筹划职责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我国现在的税务筹划行业还很无序,管理还比较混乱,很容易出现纠纷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坚持规范化和法律化,开展具体工作之前就要明确责任。税务筹划行业亟需国家制定更为细致的行业标准,以推进我国税务筹划行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价体系 体系建设必须要有绩效评价标准,企业税务筹划体系也不例外,一套科学的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于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十分有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终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纳税额度,增加企业利润。所以节税是绩效评价体系的根本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企业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科学化,节税的效果更加持久化,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能够通过税务筹划尽早更好地实现企业宏伟发展战略,才是绩效评价体系更应该关注的内容。

(四)提高税务筹划决策者的素质 归根到底,任何高质量企业纳税方案都是由高素质的税务筹划决策者制定的,一个优秀的税务筹划决策者或者决策团队将直接影响着纳税方案的质量。具备较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运作做出更为合法合理的判断,是税务筹划决策者的最基本素质。而且决策者还要有非常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根据国家的政策动向、制度变化和国际避税资源中优选出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此外,决策者要能够针对税务筹划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能够进行全面的估计,在效益和风险之间权衡出最佳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陈迪:《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研究》,《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年第19期。

[2]颜桂菊:《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史茜:《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苏州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4]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5]高原:《对企业税务筹划制约因素的分析》,《生产力研究》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3

一、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二、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三、摘要。摘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四、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五、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六、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七、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八、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案例型学位论文大纲】

**企业的营销战略、竞争战略……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 案例正文

2.1企业概况

2.2企业所在行业或市场背景描述

2.3案例描述

3案例分析

3.1案例分析的理论依据

3.2案例分析的方法

3.2案例综合评述

3.2案例主要价值点提炼

3.3案例主要价值点分析

3.4案例涉及的有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4结论与展望

4.1结论

4.2展望

【企业诊断型学位论文大纲】

被诊断企业**问题的诊断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被诊断企业**问题现状

2.1被诊断企业概况

2.2被诊断企业**问题现状

3被诊断企业**问题的分析

3.1被诊断企业**问题分析的理论依据

3.2被诊断企业**问题分析的方法

3.3被诊断企业**问题的分析

3.4被诊断企业诊断意见

3.5被诊断企业**问题改进方案和措施

4结论与展望

4.1结论

4.2展望

【调查报告型论文大纲】

被调查企业**问题的调查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 被调查企业**问题现状

2.1被调查企业概况

2.2被调查企业**问题现状和特征

2.3被调查企业现有经验和做法

3被调查企业**问题分析

3.1被调查企业**问题分析的理论依据

3.2被调查企业**问题分析方法

3.3被调查企业调查内容和过程

3.4被调查企业调查结论

3.5被调查企业**问题改进方案和措施

4结论与展望

4.1结论

4.2展望

【专题型学位论文大纲】

某类工商管理问题的研究等

1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文献综述

2企业**问题现状

2.1企业概况

2.2企业**问题现状和特征

3 企业**问题分析

3.1企业**问题分析的理论依据

3.2企业**问题分析方法

3.3企业**问题具体分析

4企业**问题改进方案和措施

5结论与展望

5.1结论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4

本次会议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就近三年来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科协服务企业创新工作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成果进行了交流,以确保中国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调研第三组(华东地区)分组报告和典型案例的顺利完成。会上,来自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的科协领导分别介绍服务企业创新工作的具体做法、经验成果和问题建议。调研组副组长、浙江省科协副主席隗斌贤汇报了第三组调研工作进展情况,中国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盛小列对调研工作提出要求。

隗斌贤在讲话中总结了几点地方服务企业创新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如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明确需求,注重实效;发挥优势,创新路径;联动互动、协同创新等。并对下一步调研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应将本次调研作为各地进一步推动为企业创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调研不仅仅总结经验、分析成效,更重要的是了解企业对服务工作的需求,从而在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奠定基础;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中国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调研方案和第三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确实有效组织,开展好本次调研,按照统一要求,责任分工,及时提交调研相关材料;主动联系,相互协调。调研过程中要主动联系,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及时联系中国科协或上海科协,把好的办法、好的建议提出来,实现共享。同时还对中国科协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调研提出了建议:如本次调研时间仓促,对企业创新服务需求、其他创新主体和党政有关部门服务创新的研究难以实现,主要侧重总结式、典型性调研,希望中国科协今后能对企业创新服务需求进行系统调研;企业创新服务工作是有规律的,服务工作有规律、技术创新也有规律,科协自身也有工作规律,希望中国科协加强规律研究,总结提升,形成顶层设计,更好地指导地方工作。

盛小列在讲话中谈到,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协服务企业创新工作,需要把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作为一个领域研究,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形成战场格局性的变化。目前,调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了解了基本情况、基本案例、基本需求、基本问题。下一步要聚焦研究深度问题,提取典型案例,分析共性问题,找到对策。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5

一、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及原因概述

(一)现状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数据,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大陆的“337调查”,至2009年5月共发起94起调查(见图1)。中国大陆已经取代欧、日、韩、台湾地区,成为“337调查”的首要对象。从2002年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7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7年,美国就对我国提起17起“337调查”,占同期立案总数的48.6%,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涉及的行业主要有机电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等,其中机电产品占绝大部分。从2003年至2008年底,涉及机电产品337调查共有43起,尤其是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机电类337调查的案件数分别为10件,12件和8件,占当年案件的77%、71%和73%。我国遭遇过美337调查的企业遍及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全国14个省市。

从2001年至2008年底,所有涉华337调查的89起案件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64起,占85%,商标类侵权调查有7起,占9%,商业外观侵权调查有2起,占3%,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调查有1起,占1%。在上述已经做出裁定案件中,有10起胜诉,即被ITC裁定未侵权或驳回;有28起案件与控方达成和解;有3起原告撤回;有21起被ITC裁定侵权成立,发出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或有限排除令,而其中有8起是因为被告缺席造成的。

(二)涉华337调查增加的经济原因分析

1.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发展有巨大贡献。美国是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也是最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其经济发展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对外出口仅有10%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则有近50%的对外出口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2006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以上,知识产业占美国出口额的一半以上,占经济增长的40%,就业人口有1800万人。以版权产业为例,2004年版权产业的增加值为13007.7亿美元,占GDP的11.09%,就业人口1120.66万人;2005年增加值为13881.3亿美元,占GDP的11.12%,就业人口1132.57万人。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经济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跨国保护体系。通过美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要求外国政府对其知识产权予以有效保护,防止侵权;通过“337条款”,直接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外国私人厂商及其产品予以制裁;通过多边国际条约特别是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讼并得到裁决结果的执行;通过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通过利益交换,以比较灵活的方式使自己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外国得以运用。

2.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贸易逆差的增长。自02年以来,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贸易逆差持续扩大,从02年的118.08亿美元迅速增加到08年的478.16亿美元,并在07年创下676.57亿美元的纪录(见表1)。为扭转这一局面,337调查逐渐变成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但实际上美国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管制是逆差额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美国向中国出口高科技产品,必须个案审批,美国政府核发的出口执照仅限本次有效。尤其是诸如激光、高效能计算机、先进通讯器材、惯性导航系统等,因可转为军事用途,美国格外审慎。

虽然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贸易存在逆差,但实际上在高科技产品竞争上我国企业还是处于明显劣势。目前我国有能力出口高科技产品的企业90%是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高科技出口95%以上是加工贸易,中国的私企及集体企业几乎没有高科技出口,国企则因大量进口而存在贸易逆差。中国高科技顺差主要集中在信息及通讯领域,约390亿美元,光电领域为120亿美元。而美国在航空航天等多个领域占有绝对优势。另外由于中国出口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含量低导致出口价格也很低。以显微镜和显示器的出口为例,美国出口中国的显微镜一种单价为3400美元,一种单价为11700美元,而中国出口的最高价格为257美元,最低为61美元。而同为彩色显示器,美国出口的均价为467美元一台,而中国外商独资出口的均价为241美元,私企均价则为77美元。最接近国际价格的还是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出口加工贸易。上述情况表明从企业属性和产品的单位价值含量来看,中国的高科技产品都还远落后于美国。美国没有必要滥用337调查,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壁垒来限制中国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二、一则应对“337调查”的典型案例分析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以及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中国大陆和香港的9家企业(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高力、豹王、正龙、金力、三特)侵犯了该公司的“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以下简称“709专利” ),要求就此展开侵犯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遍排除令”,禁止中国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劲量公司同时提出了赔偿专利费用100万美元、中国出口美国的每节电池支付专利费3美分的和解条件。然而中国出口美国电池的利润仅仅1美分,这相当于将中国电池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该案如果败诉,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即2011年底)前,中国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无汞碱性电池,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 的禁止令销毁。同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案件编号为337-TA-493;同一天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国内涉案企业积极应诉。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成立的初裁。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复议。2004年10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复审,认可中国公司关于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必须具有“确定性”的要求,裁定美国劲量公司专利无效,中国企业产品不构成侵权。2004年10月7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将该案发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审。2007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再次以缺乏“确定性”为由作出美国劲量公司专利无效的裁决。美国劲量公司遂第二次向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上诉。2008年4月21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经过再审,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判决劲量公司“专利”无效。这场持续5年之久的“电池调查案”,终以中方胜诉而结束。

本案作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30年来第二起在终裁中全盘行政法官初裁的案例,是中国产业应诉337调查的经典之作。这起调查胜诉可归因于两条,一是中国公司聘请的律师利用对美国相关判例的研究,找到了有利于中国公司的法律依据,首先通过对“709专利”的核心“含锌阳极”定义表达含糊问题进行举证,证明“709专利”在这一部分的无效性。然后,提出“709专利”说明书仅描述试验电池的制作,并没有提及其请求保护的专利“商业无汞碱锰电池”内容,专利说明书与专利申请书严重不符,存在着极大的不明确性,从而否定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效力,获得本案的胜利。这充分说明应对337调查,必须聘请既懂得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来参与案件应诉工作,才能帮助被告企业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二是维护团队联合应诉。面对初裁的明显不公和ITC初裁的巨大难度,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冒着终审败诉的风险,维护应诉企业联合团队集体应诉,从而增加了规模效应,取得了胜利。

但从该案例中我们也可看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内企业缺乏侵权意识,从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虽然胜诉,但花费的诉讼费用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第二,中国电池企业虽然赢得诉讼的胜利,但未必会赢得市场。在历时5年的应诉中,中国电池企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方面缺乏投入。而劲量公司却争取到5年的时间进行产品升级换代。2008年4月,劲量公司的新产品锂电池正式在中国上市,顺利实现了产品新老交替。如此来看,要想占领市场国内企业必须要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

三、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美国337调查实质上已经演变成美国在流通环节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机制,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应在深入总结以往案例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应对策略,防备“337调查”的袭击。

(一)事先预防策略

1.我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尤其是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如果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具体措施有:(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使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2.国内企业应强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美国劲量公司虽然最终败诉,但美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却值得国内企业学习。与劲量公司比较起来,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落后,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也明显欠缺。在上述电池案中,国内企业在被诉以后,才开始研究申请专利。目前面对外国专利的垄断之势,国内企业应学会用专利权保护自己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首先,在研发阶段,运用专利文献提高研发的起点。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可在专利文献中找到,通过研究专利文献,不仅能节约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开发时间,同时还能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和资源浪费。其次,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实施“产品未动,专利先行”的策略。仅2004年在美国申请的专利,日本为4万5千件,而中国大陆企业只有887件。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国内企业应向日本学习,积极在美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遭遇337 调查的可能性。

(二)积极应诉策略

企业遭到337调查指控后不应诉,ITC可以针对该缺席被告的排除令或停止令(也可以两者都)。因此面对337调查,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同时选择合理的应诉策略。

1.集体应诉。总结电池案中胜诉企业的经验,结合该程序的特点,不难发现,由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企业联手进行应诉是赢得胜利的有效方式。这不仅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以免被对手各个击破,同时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产生规模效应,共同与原告抗衡,增大胜诉的可能性。

2.应诉时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胜诉把握较大的辩护理由有:(1)专利无效;(2)专利不可实施,如不满足专利的技术准则;(3)原告未证明但必须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国内产业;(4)保护原告要求的赔偿不合理或者过于广泛;(5)规避设计。规避设计(design around)是指被控侵权的企业研究设计一种不同于涉案产品的新产品,来规避原告的专利权。337调查中,规避设计产品一旦获得行政法官或者ITC的认可,将不受ITC最终做出的排除令等救济措施的影响,企业仍能继续对美出口此类产品。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3.合理降低律师费用的支出。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包括:律师服务费、业务开销费(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律服务费(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接待费等。一般来说,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总体较高。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律师费用的总体支出: 1)合理搭配律师团队的构成,如一名专利律师、一名337调查案件律师及数名初级律师。2)选择中国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诉团队,或选择在中国设有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减少与外方的沟通和翻译成本。3)定期与律师团队沟通,讨论预算及策略,控制总体费用支出。

4.和解也是一种策略。在美国,民事案件和解比率是98%以上,需要法官最后下判决书的在2%以下。据统计,全球有关337调查案件,50%左右的案件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对原被告可实现双赢。常见的和解条件有:被告停止进口或销售侵权产品;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允许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库存的侵权产品;原告授权被告使用专利或进口涉案产品等。

(三)事后规避策略

337调查的排除令由美国海关执行。ITC排除令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游戏结束。国内企业可以采取事后规避策略来降低排除令的损害。具体方法有两种,第一是排除令发出后,首先尽快、主动与客户沟通。把有关排除令的范围、生效时间等情况主动告诉客户,说明排除令只适用于未来。然后,与美国海关知识产权办公室取得联系。这样做,可以确保海关在执行排除令时,执法范围不会超过必要的程度;如果需要用到证明,应提供条款和物流的详细资料。如果产品已被海关扣押,应立即联系港口官员,掌握有关扣押依据信息。第二是重新设计产品,因为美国法律支持专利回避设计工作。如果在ITC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完成重新设计,可以有两种选择,申请海关审查或申请ITC出具咨询意见,这两者都可以降低企业损失,但区别是:海关审查时间短、费用低,不对ITC具有约束力;ITC咨询意见时间长、费用高,但是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参考文献:

[1]龚柏华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中国电池企业出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案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8.(4):30-34.

[2]沈国兵.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及基准[J].财经研究,2008,34(10):50-62.

[3]吴郁秋.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现状与政治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8,24(10):53-57.

[4]王金燕.温州民企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4):56-58.

[5]吕璐.从两起案例看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J].对外经贸实务,2009,(1):60-62.

国有企业调研方案范文6

【关键词】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绩效;影响

人力资本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是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为实现人力资源的战略价值,企业必须进行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即:为使企业达到目标所进行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人力资源部署和管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以国内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绩效工资方案实施、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这三方面,基于问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探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1.概念模型与研究假设

Huselid提出了人力资源的最佳实践理论,认为最佳实践能够使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结果达到最优,有效提高组织绩效。要充分发挥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就需要企业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实践。以此拓展员工的自主决定权,提高员工的工作投入度,对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有效的补充。

1.1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

为适应企业战略变化的需求,企业必须开发灵活的人力资本。职业发展,能够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引导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统一。员工培训,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与技能,从而达到提高员工工作绩效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对战略人力资源进行了有效的扩展,有助于企业灵活地调整人力资源,以适应企业战略变化的需求。

假设1: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能够提升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

1.2绩效工资方案实施

人力资源战略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企业采取措施让员工明白战略意图。其中,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措施是实施绩效工资方案,通过将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将员工个人利益与企业目标结合起来。绩效工资方案实施,能够促使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塑造员工态度与行为的效能,使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充分兼容。同时,绩效工资方案实施对于人力资源实践的其他组织要素,如员工职业发展与培训计划、临时员工管理等,也提供了支持。因为,如果没有激励机制,员工将可能不愿意参与新战略的实施。

假设2:绩效工资方案实施能够提升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

1.3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

除了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也可以成为企业的一种战略资产。Lepak and Snell(2002)的研究认为:企业应采用不同的雇佣模式,战略性地利用企业人力资源。该研究介绍了两种临时员工管理模式:临时雇佣合同与联盟。在临时雇佣合同模式下,企业可以考虑雇佣高技能合同工,一方面雇用成本相对较低,另一方面激励正式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在联盟模式下,企业与临时员工建立了伙伴关系,临时员工的技能、知识和具体成果专为企业所用。临时员工对企业的知识与能力体系形成了有效的补充,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优势与企业绩效,支持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实施。

假设3: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能够提升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绩效的正向影响。

2.实证研究

2.1研究样本特征

本文以我国中部城市的各行业的企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415家企业为研究对象,共发放问卷415份,回收问卷342份,问卷回收率82.41%,其中有效问卷283份,问卷有效率82.75%。

2.2变量的测量与信度分析

如表1所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信度系数为0.86(信度系数大于0.7则表明信度达到可接受水平);临时员工管理信度系数为0.83。

另外,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一项采用企业正式员工参与该项目的平均数;绩效工资一项采用企业正式员工绩效工资占其总工资的平均比例;企业绩效采用企业营业利润。

2.3研究方法与结果

2.3.1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法,得出各变量间关系的路径系数

如表2所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绩效工资方案实施、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对企业绩效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3.2采用层次回归分析法,验证假设

第一,R2增加量为正;第二,自变量与互动因子的回归系数显著。如果这两者同时满足,调节效用就存在;否则,调节效用不存在。

如表3所示:R2增加量为0.32;自变量与互动因子均在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因此,假设1成立,员工职业发展与培训计划的实施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向影响关系具有调节效用。

另外,在绩效工资方案实施的调节效用验证结果中:R2增加量为0.2;自变量与互动因子分别在0.01与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因此,假设2成立,绩效工资方案实施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向影响关系具有调节效用。在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的调节效用验证结果中:R2增加量为0.23;自变量与互动因子分别在0.01与0.0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因此,假设3成立,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向影响关系具有调节效用。

3.研究结论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的发挥,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的。企业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实践,对于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与效能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研究结果表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绩效工资方案实施、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均对企业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同时,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绩效工资方案实施、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能够促使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向影响关系具有调节效用。其中,职业发展与员工培训的调节效用最大,临时员工管理制度化次之。 [科]

【参考文献】

[1]王雅洁,戴景新,高素英,张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特征与企业绩效――基于中国企业的经验数据[J].科技管理研究,2014(04):16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