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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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财产变现 分配 移交

一、破产清算期末审计的意义

破产清算期末审计:是指在破产期末,对清算费用的实际支用及拨付情况,对破产债务清偿的执行情况及对有关财务及资料的移交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破产清算期末审计具有期中审计边终结边审计的特点,是把审计和具体终结事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现实操作中,破产清算组从节省费用或工作要求考虑,有时要求将破产清算期初、期中、期末审计合并在一起来做,出具一个破产清算报告,因而说破产清算期末审计不仅仅是对期初、期中审计的延续,还是对整个破产清算期间的审计和对破产财产变现、分配情况的一个鉴别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破产清算期末审计更侧重于货币的收、支审计。

二、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一)破产财产变现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由于目前破产清算组的会计核算质量普遍不高,尤其是在出具一个破产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其破产财产变现的汇总不仅仅是清算组应做的工作,有时还需要审计人员的指导和协助才能顺利完成破产清算期末审计工作,此项工作是提高审计效率的保证。其工作方法有:

1、表结法:是对各项实物资产、债权等从接收开始,用列表的形式来反映资产的接收、处置变现、核销等全过程的一种方法。其分栏表示的主要项目有:账面数、调整数、变现数、收回数、核销数。该方法的优点:清晰、明了,勾稽关系紧密,可以细分到科目下的明细项目,并且可以较全面的反映资产清算的全过程;缺点:工作量大,须将相关的每一会计凭证按明细项目一一填列,容易出差错,并且复核难度大。按此方法可汇总出每项资产的变现情况,将其按每一科目汇总,就可得出破产财产的变现总额。

2、凭证汇总法:是对每一个破产财产的变现凭证按科目进行汇总的方法,类似于丁字汇总。该方法的优点:对变现的科目不用细分到项目,只按科目分类汇总变现数额,准确率高,工作量小;缺点:不能反映资产清算的全过程,不够清晰、明了,无勾稽关系。

3、现金流量的汇总方法:是对货币反映的全过程登记辅助账,用于反映科目收、支分别登记的过程,结账后,反映破产财产的变现情况的方法。该方法的优点:反映变现较全面、无遗漏、月结清楚,准确,随时可提供资产的变现情况;缺点:平时工作量大,不能反映破产财产核销的全过程。

破产财产变现情况的审计方法:

1、抽查大额的变现凭证,与清算组提供的变现数额的汇总表相核对,核实是否一致。

(1)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现是否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价值是否全额记入;未经拍卖程序的实物资产变现是否有专人审批;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2)债权类资产收回是否完整、正确,有无重记或漏记。

2、抽查资产的核销凭证

(1)实物资产评估、变现损失是否有依据,计算是否正确;

(2)债权类资产的核销数是否经核实或有无法收回的依据;

(3)在表结法下主要看其核销数是否和清算损益相一致,用此勾稽关系来确定其变现汇总的正确性。

(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依据第34条的规定,优先拨付清算费。

2、依据企业破产相关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土地转让净收入用于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依据企业破产相关法规的规定用破产财产支付。

3、依据第37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清偿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债权。

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审计实质也就是破产分配程序是否合规的审查,主要审查:

1、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职工安置费用和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3、破产债权的申报时间及调整是否有依据,有无在前一顺序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已得到部分清偿的情况。

4、破产分配方案是否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地方裁定执行的债权人数额确定,在此基数进行的分配。

5、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对清算期末有关事项移交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随着破产清算的终结,其各项有关事项是否进行了合法移交,主要移交事项有:

1、未完结的应收债权、已确定未领取的分配债权,一般移交给当地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2、退休职工托管费和各项社会保险移交:一般移交给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社保局。

3、破产企业遗留的生活区房地产,一般移交给当地房产局和土地局。

4、破产企业遗留的供暖、供电设施,一般分别移交给当地供热和供电部门。

5、对原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档案一般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6、对原破产企业的文书档案资料及清算期间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一般移交档案局。

四、对抵押资产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2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一、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

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二、破产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在债务人企业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3、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4、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整顿期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

5、关于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在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或者因出现法定事由终结整顿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6、关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7、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关于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三、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与职工安置问题

目前,处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与职工安置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性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太原市也属试点城市之一。

1、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3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二、持续经营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人了诉讼爆炸时代。许多审计风险源于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源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认识不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持续经营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与审计无关,审计只要确保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实施关于持续经营方面的审计程序;三是编制审计报告时,未能充分考虑持续经营的影响。某注册会计师接受某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补办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末作任何披露。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提高认识。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关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例如: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三是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例如与企业一起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预测和盈利预测;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查阅有关企业财务困境的会议记录;向客户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当客户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2)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就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审计实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迁就客户等原因,错误地运用了审计意见的类型。例如,将保留意见写成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将否定意见写成拒绝表示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实不然,这是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此外,该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上市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审计时未能尽责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提前确认利润、虚增利润都是姓"假"。对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用了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6月作出了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审计报告来看,这种现象也非个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时,不能混淆性质,应确保意见到位。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4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综观各国在财产清算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使用不同的三个原则:破产地域性原则、破产普遍性原则和破产折衷主义。破产地域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不对债务人的其他国家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普遍性原则指在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破产宣告,效力限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位于哪个国家。这显然有利于支持债权人的利益。所谓破产折衷主义是兼纳破产地域性原则和破产普遍原则,有的国家主张本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而外国的破产宣告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有的国家则根据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破产普遍性原则,不动产采用破产地域性原则。 新晨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改善和提高 对策

在审计的实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自身因素和注册会计师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行政干预、法律风险环境等因素,使得注册会计师没有很好地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审计质量也必然令人担忧。我国的资本市场比起其他西方国家来说发展稍微落后,内部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审计完全不能够发挥出原来制度设计的应该达到的效果,也无法充分的体现出制度应有的效应,审计过程之中出现的多种的不利因素大大地降低审计报告质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树立自己的形象,损害了投资利益,最终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需进一步“规范供给,引导需求”,形成高质量供给市场、高质量需求市场相对应的均衡关系,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1.1 建立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维护和提高的公司治理环境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强调中小股东权利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我们要优化股权结构,消除大股东超强控制和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强化中小股东权利;强化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引进股东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此外,应该进一步完善保护债权人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以及在引入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行控制股东最终责任人和高管个人财产的违规担保制度,使民事责任的追究能够最终落实到最终责任人身上。其次,强化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要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应立足于长期的根本性建设,同时标本兼治。再次,改革监事会结构,强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功能互补。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作用薄弱是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之后监事会更是处于尴尬局面。究其原因,监事会成员素质不高和独立性不高是其主要原因。对此应强化监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互补。

1.2 改善政府职能与合理引导公众期望

首先是减少政府对企业的不当行政干预,应隔断或淡化政府与当地企业的经济关系,制约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实现政府所有者职能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真正分开;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特别是竞争机制的作用,从制度根源上避免政府对企业的不当行政干预,加快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步伐。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对于事务所反映的政府干预审计执业行为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甚至可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对政府干预审计师执业的行为进行抗辩和申诉。其次是合理引导公众期望,正确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侧重于对行业特点的宣传,特别是要让社会各界了解审计的固有局限以免造成过大的社会期望差距。

1.3 改善行业竞争秩序

首先,加强审计收费的管理以降低恶性低价进入策略的收益。在这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更多的发挥积极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管理。其次,强化低质量竞争的法律责任。要考虑加大对低质量审计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力度。再次,还要完善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的监管。要从外部理清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协会自律权之间的界限,对各政府行政管理监管主体进行正确定位和权力分配以建立科学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

2 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1 业务检查制度

(1)同行检查。通常是由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审计和会计业务进行定期的复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地方协会在组织同行检查以前,可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协会的主管负责人,各会计师事务所选派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2)内部自查。内部自查是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一般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可以采用各项目小组相互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进行。内部自查的重点是各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执行业务的质量,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的情况,并可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或针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定每项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每项业务检查结束,应写出详尽的业务检查报告。

2.2 强制轮换制度

(1)强制轮换制的含义。强制审计轮换是指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最长年限(五年),待到此规定期限时,对为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更换的一项措施。(2)强制轮换的内在必要性。强制轮换从根本上不同于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的由审计人或被审计人自主决定的对相对一方的更替行为。强制轮换是由审计监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统一做出的,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家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有一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必须自动变更。这是审计独立使命的天敌。为克服这种可能的博弈与合作现象,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打破这种非理性的内部均衡,强制变更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修复被重创的资本市场正是强制轮换的真正目的。

3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素质

事在人为,在影响审计事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因素。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必然源自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和关键。

3.1 职业道德的提升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在执业的过程中要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达到履行专业职责所必需的道德水准,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以依赖的专业服务,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职业道德就是灵魂,是质量,是竞争力,关系到执业者个人和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职业道德就没有审计质量,就没有行业的信誉,也就没有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3.2 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首先,加强对必要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历教育、应试教育和后续教育。其次,注重审计方法的创新。审计方法是由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起来的,先进的审计方法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不但是审计方法的运用者,而且还是审计方法的创新者,是注册会计师为审计质量提供了一种技术上的保证。再次,努力提高专业判断。判断和决策直接影响审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克服偏见的意识。让决策者了解判断中经常发生的偏见对决策质量的潜在影响是克服偏见的一个有效的步骤。发挥集体的优势,弥补个体决策的片面性。

参考文献:

[1]柳絮.《应加强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法务会计;发展;规范

【英文摘要】Forensic accounting,also lawsuit accounting,is an accounting subject which combine the evidence rule and the investigating method of not sowing problem by using of financial skill.It is an organic combination of accounting and investigating skill.It is also the profession of relating and using the economic fact and law problem.Developing forensic account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through the satisfactory of lewd.This arider in tempter forensic accounting will be popular profession in the future through the definition,necessary,existing field and developing prospect.

【英文关键词】forensic accounting;developing;standard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它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税务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证会计、司法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法务会计一般以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价)为前提,同时也遵守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主要强调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就是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合法、合规性就是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法务会计在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核算、对各种会计信息进行检验分析时,都必须严格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有时还需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目前法务会计只是被部分国家所接受。它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不但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关注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状况和执行力度,并对这种执行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认真确认;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以分析检验,判断定性,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以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良性竞争;监督权利人在获得合法财产权益和既定利益的同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产生法务会计有其必然性。

(一)单纯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虽然,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不仅能通过会计语言对经济现象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可以通过会计这一信息系统来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问题。

(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力度的乏力。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隐形经济业务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利用会计证明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层分析,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企业破产既包括舞弊和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也包括了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但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

(四)法律实践的要求。财产物资的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使法务会计有了实践运用。当经济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之后,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才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其后,各国依靠税收确保国家财产收入的重心日益确定,个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共财产等非法行为急剧增多,最终使税收理算会计、司法会计等法务会计实践越来越被会计界和法学界所接受并倍受重视。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三、法务会计存在的几大领域

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理论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法务会计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从西方近20年来的短暂发展历史看,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者身份,针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等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经营、财务事项和经济损失部分,运用专业知识,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和分析,最终以报告的形式说明鉴定结果,从而为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提供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及说服力的会计分析证据。其业务领域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股东、合伙人或经济合同双方经济纠纷的审查,交通、医疗等事故损失的求偿,保险、经营中止、财产损失等的求偿,职员层或经理层舞弊、欺诈案件的审查,以及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等诸多方面。迄今为止,法务会计在西方已得到普遍运用。法务会计的诞生,极大地拓宽了会计职业领域,推动了会计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其发展前景不可估量。

我国法务会计在经济犯罪领域已得到一定开展,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最初形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问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是在所难免。经济案件的倍增急需完备的司法支持体系。同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法律是否构成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手段。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法律尊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

伴随着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国必将加快建设并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建设。在此过程中,法务会计作为连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且蓬勃发展起来。

五、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业务范围过窄,机构、人员临时性特点明显,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规范性指导,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缺位。同时,参与的会计人员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亦大大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对经济损失估计的准确性。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其次,许多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士对其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研究有关诉讼会计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实践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上的欠缺必将制约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所以,应及时改变这种局面。第三,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有关制度不完备,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务会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