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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1
最近,财政部启动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对通信、医药等行业的部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地方大型医药企业开展检查,并对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财政资金使用和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财经纪律情况。此次检查将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作为工作重点,并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财政部修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最近,财政部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2009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再次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纲、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会计基础考试大纲和珠算考试大纲四部分,相关人员可以从财政部官方网站政策栏目、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下载。
IASB宏观对冲会计处理讨论稿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一份征集公众意见的讨论稿,旨在探索更好地反映实体资产负债表中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即所谓的宏观对冲方法。IASB决定把宏观对冲部分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讨论稿标志着该项目进入第一阶段,就“投资组合价值重估”这一可行的实体动态风险管理活动会计处理的方法征集公众的意见。
中注协
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最近,中注协了《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审计指引》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根据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整合审计的要求,针对商业银行在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方向的确定、审计资源的调配、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重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的特殊性,对审计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指导。
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
跨境审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规定》对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明确,并厘清了其与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界限等。《规定》提出,如果是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如果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要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明确,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一是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范围,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包括核定征收在内的其他企业,扩大了享受面;二是将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幅度;三是改变了以往需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季度和年度申报时直接享受优惠政策,无需事前备案,只要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即可。
个体户经营不足1年计税有新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 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公告》明确,《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税收减免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通知》要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 现状 融资难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在现实中遇到的最普遍的问题,也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给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创新和出口创汇等。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整体配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何为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中小微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我国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已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中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已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为吸纳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活跃市场,吸纳就业,促进技术创新与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国内人民币持续升值,外部需求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能源涨幅较大、环境保护成本增加,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体制不够成熟,运营混乱,实力不强,融资困难,资金短缺,技术更新缓慢在这种内外夹击下处境艰难,举步维艰,遭遇改革开放30年来最猛烈的冲击,最大的挑战。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有6.7万户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更多的中小企业正集团性地陷入生产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同时由于外贸出口进一步下滑再加上资金短缺,中小企业的处境愈发困难。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有企业外部原因,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不足。
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少,不少企业属于家族企业,不考虑能力就直接聘用家族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市场化经营机制和科学化决策机制,在面临市场变化和经济波动时,极容易产生经营风险和决策风险,使得中小微企业的倒闭率很高,银行不敢向它们放款。
(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
由于我国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是与当地资源紧密衔接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纺织、印染、轻工等传统制造业,产品结构单一,信息相对封闭,不能迅速的吸收新的技术和管理体制,落后的技术和管理必然使这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被动地位,失去了向银行融资发展的机会。
(三)银行惜贷严重。
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受“抓大放小”的影响,银行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向了有国家支持,实力雄厚的国有大企业。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资料,银行无法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使银行把中小企业视为高风险贷款。加之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度低,难以符合银行的信贷准入标准。
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改善其自身融资条件。
首先,中小企业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创优经营管理机制。可以选择实行竞争上岗,绩效工资等激励性政策。其次,中小企业应大力加强技术创新。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同时考察其他成功企业,学习其优秀的生产营销模式。最后,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程序,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定期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整理报告。使财务数据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靠,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塑造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的良好形象,增强企业信贷能力。
(二)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创新。
由于当前在我国,中小银行数量少,远远不能满足那么多中、小企业融资需要、而国有大银行因对中小企业不愿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银行体制改革是十分必要。中央银行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私有银行,要求国有大银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三)政府要为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搞好环境建设。
各级政府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真心实意地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中央可以指定一系列政策减少中小微企业的税收等压力,为部分中小微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中小微企业在加大人才引进,加强企业管理建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的同时,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必然会走出困境。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0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余世维.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瓶颈.
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管理;融资;政策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世界经济仍然在低位徘徊,未见转好的起色。为鼓励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2年4月5日签署了全名为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下简称“JOBS法案”)。虽然JOBS法案还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是有关条款对中国企业融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与国内企业融资环境比对分析
对照国内的融资环境,与美国现行的融资法案比较,在融资企业的规模和渠道、信息披露的时限和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差异如下:
1.中小企业融资。美国:允许融资企业进行公开宣传及招揽,面向认证投资人进行募资;允许新兴成长型企业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00万美元的资金;扩大投资人群体,拓宽融资渠道。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企业生存发展受制,民间资本参与创业企业投资监管仍不明朗。
2.银行股东人数要求。美国:将需要向SEC进行上市公司注册的企业股东人数由500人调高至2,000人;允许银行引入更多的投资人,拓宽银行的融资渠道,减轻银行融资成本。中国: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限制了企业融资渠道,民间中小投资人难以直接参与到创业企业的投资中去。
3.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美国:上市申请时提交的审计后财务报表由3年减少至2年,准备阶段可以向美国证交会(SEC)秘密递交注册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国:企业应为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主板上市企业需满足过去3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申请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满足过去2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
4.已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美国:上市新兴成长型企业5年内可豁免披露财务、高管薪酬、内部控制审计等信息,而不是从上市后第一年开始。中国:企业上市即需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包括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大股东持股情况,董事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等。
二、优化地方融资环境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新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市场资本投资还处于萌芽阶段。有必要借鉴美国企业的融资模式,发挥政府管理的导向功能,积极出台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政策为支撑、财政资金为导向、市场资本为主体”的企业融资环境。
1.打造企业融资宣传平台,建立企业与资本的纽带。建立一个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主办的企业融资网络平台,主要功能是公开和地区企业融资的需求信息。通过第三方监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打通企业与资金之间的沟通渠道,提高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
2.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很广,对企业创业创新投入有限。在使用过程中,如何有效发挥资金效用?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的政府资金一般不直接支付给企业,而是通过为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研发费用间接支持企业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优化现行的管理办法,鼓励创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政府部门主动为企业的外购服务买单,将扶持资金由直接投入企业变为定向支付给高校研究机构,间接为企业买单,既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又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用。
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4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有专家认为,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而养老服务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仅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养老需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境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不仅可以破解养老难题、改善民生,也是调整投资结构、拓展消费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养老服务业涵盖老年人衣食住行、生活照料、用品生产、医疗服务、文化健身娱乐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巨大。在当前一些经济领域投资趋于饱和、产能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特别是鼓励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加盟经营,有助于调整投资结构、拓展消费需求,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国网)
广东发展创投促产业升级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将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并充分发挥其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
意见从壮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规范运作、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三方面入手,共提出了18条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建立创业投资激励机制、健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等。据悉,广东将争取建设成为国内创业投资资本和人才最为聚集、活力最强的地区之一,同时成功促进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中国经济网)
发改委推进分布式发电应用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改委于8月13日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大举措。《办法》中豁免了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分布式发电实行分级管理,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另外,《办法》要求,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同时,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办法》称,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对农村、牧区、偏远地区和海岛的分布式发电,以及分布式发电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发改委网站)
上海出台42条举措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指导意见,上海已经出台42条工作举措,明确上海要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要求,争取先行先试,使国家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包括目前市场较为期待的“民营银行”,上海也在积极推动当中。
据介绍,日前,由上海市金融办联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已正式印发。
“实施方案”在内容上突出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如积极跟进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动态,鼓励符合条件的上海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二是整合政策和金融资源,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如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小微企业信贷奖励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如梳理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四是争取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如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上海市政府历来重视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早在2010年就已下发了加强金融服务经济转型的若干意见,引导金融资源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国务院“金融十条”后,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主持召开了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上海贯彻“金融十条”的具体举措。
“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上海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要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要求,提出具有上海特点的方案和操作办法,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新华网)
股转系统允许挂牌企业股东之间对赌
8月20日,有关方面召开股转系统主办券商闭门会议。该会议对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进行明确,首次提出挂牌企业可以存在对赌协议情况,但仅限于股东与股东之间。据介绍,股转系统挂牌业务部相关负责人在上述会议中表示,挂牌企业应该符合股权明晰的相关要求。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近期不少主办券商咨询的PE机构对赌问题,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中可以存在,但不能是挂牌公司与股东对赌,可以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此外,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变化的问题也得到明确。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报告期内,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可以发生变化,但需要在说明书中解释清楚。
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网络借贷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2
财务报告信息是会计主体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需要社会公众认可的行业更加需要通过财务报告来传递信息。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都很重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但作为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新型经济业务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尚有许多需要规范之处。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些规范网络借贷信息的要求。
一、《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及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而且其财务会计报告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的范围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同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①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②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③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④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缺陷
(一)割裂了不同主体的信息需求联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都是其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者。这些利益相关既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也包括网络借贷业务的借款人、出借人、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等。由于网络借贷业务涉及的融资者和投资者人员众多,而且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者,因此重要利益相关者还包括社会公众和监管者。各利益相关者从网络借贷业务的不同环节获利,直接面对的交易对象也有差异,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互依存。比如:网络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期望获利的差额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获得手续费等费用的基础,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续费又是其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获利的基础;而其中任何一方获利过多,则意味其他各方获利将会减少;监管者是为社会公平与正义来执行监管职责的。因此,可见他们的信息需求存在紧密联系。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针对具体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投融资业务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一条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第三十二条则对其他主体提出了信息披露责任。这些信息规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不仅公布关于其经营管理机构的信息,而且要具体的业务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状况及其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还包括具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信息、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等内容。其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借贷项目的汇总信息要实时在网站上公布,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不仅要报告给金融监管部门,而且要向社会公众公布。这样很容易被理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向投资者、债券人等提供一些信息,而向网络借贷客户提供另一些不同的信息。尽管《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除了公布其自身组织结构信息及其相关借贷信息评估、借贷信息撮合业务收益、成本等经营信息之外,必须公布与其借贷撮合经营业务的相关借款、投资业务信息,而且还必须公布与之相关主体如借款人、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的信息,但向不同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仅仅局限于反应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业务操作很容易割裂不同主体信息需求的联系。
(二)对借贷双方信息隔离的风险不够重视
《征求意见稿》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对出借人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在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特别提出了风险控制、风险揭示及评估,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征求意见稿》注意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业务中强势地位,并赋予其更多责任和义务。但是网络借贷业务的客户分散于社会公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公布借贷业务信息以吸引客户,同时也需要保护客户隐私以发展客户。公布借贷信息能够促使被撮合的双方更熟知相关信息,尤其是出借人知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保护客户隐私则需要不公开客户的姓名、住址等隐私信息。因此,网络借贷业务中往往以编号替代借款人的姓名,以区位描述替代借款人的具体详细地址。从网络借贷业务操作程序来看,借贷信息都汇集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但借贷双方并不知道具体的交易对手。这就相当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外,其他主体不知道各自交易的对手是谁。这有利于网络借贷撮合业务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借贷双方信息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隔离的状况,出借人主要依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来完成借贷决策。一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没有尽责,甚至舞弊,则不仅给出借人带来损失,也很容易造成社会影响。可见《征求意见稿》对借贷双方信息隔离的风险重视程度不够。
三、对《征求意见稿》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扩大并规范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财务信息应该及时反映会计主体面临的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需要其披露的财务报告能够反映网络借贷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业务,以新的技术手段发展了新产品供求。网络借贷业务需要利用互联网实时提供经过评估的、可信的借贷信息,以尽可能多地撮合借贷双方,赚取更多服务佣金。相对于传统的财务报告定期公布高度归纳为会计语言的财务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财务信息公布频率是实时,公布的详细程度接近具体业务的财务信息。利用这些详尽的具体业务的财务信息,利益相关者甚至可以推断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并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在较大范围公开的信息比以往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都更为迅速而且详尽。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内在意愿披露更多财务信息,而且借助互联网手段几乎可以向整个社会公布财务信息。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扩大财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程序。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借贷信息的情况应在财务报告信息中专门披露并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借贷信息的汇集人,承担按法规要求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进行评估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尽到了评估及披露借贷信息,对网络借贷业务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财务报告信息中专门披露其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
从风险控制来看,需要参与交易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进行评价,以取信于借贷双方、监管者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性最好的社会组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专门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的情况进行审计,并给出专门的审计报告或者在定期审计报告中专门注明,从而保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尽到了借贷信息评估的责任。
小微企业审计报告范文6
发展现状及特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上世纪80年代兴起于美国,历经兴起—衰退—调整阶段,到2009年末美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存量规模达11080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额的16%。欧洲中小企业私募债虽在1997年末才开始发展,但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5月,市场规模已达到2562亿欧元,涉及TMT、消费品、化工、零售等众多行业。中小企业私募债为欧美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并购、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资金,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2012年5月,中国正式推出该债券品种。事实上,在推出之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提前试水。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了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并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规定银行间私募债发行采取注册制,交易商协会只对发行注册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截至2012年3月中旬,银行间私募债已发行40只,融资总额近1000亿元。尽管私募债市场经过银行间市场近一年的培育,但其仍属于新生事物,如何运用私募债融资,如何使其规范发展,仍是市场各方亟须探讨的问题。
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尚没有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或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其适用的规则均为行业性规则。
此次深、沪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条款设计上与公开发行的债券相比,具有发行条件低、备案承销发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保护机制、增信措施的可选择、特定的平台转让渠道等特点。
发行条件低是指对发行人的资质几乎没有限定,取消了当前企业债、公司债“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大于12亿”、“最近三年持续盈利、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的规模和盈利要求以及强制评级要求,且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约束。
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实施备案承销发行,即由券商将相关材料向交易所备案后,发行人便可通过券商承销发行,且不与保荐挂钩。同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深交所将合格投资者定位为以下五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不低于5000万、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的合伙企业;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交所除了上述五类投资者外,还将合格个人投资者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并要求对个人投资者组织考试考察。
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此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启动了投资者保护机制:重大事项披露制度;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设立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要求发行人提前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增信措施的可选择。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但并不强制要求增信。
特定的平台转让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是可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上述特点具有发行便利、募资便利、程序简化、去行政化操作等优点,能为中小企业募资提供一个合法、便利的渠道。
发展障碍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设计虽具有上述不少优点,但在中国现行金融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仍面临诸多发展障碍。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是以银行、保险机构、基金、企业为主的机构投资者,而银行、保险机构非常注重内部风险的防控,银行更倾向于追求稳健的收益,保险机构对债券信用品种的评级有严格限制。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投资AA级以下的中低等级企业(公司)信用债,更不用说信用等级更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因信用评级的缺乏,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判断前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对发行企业进行基本面调查,成本高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得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无缘直接投资这一领域,且每只私募债的持有人只有200位,市场交易活跃性难以保证。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来源问题,培育出一个合格的买方市场,即使将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证券化,亦没有足够的市场购买者与之匹配。
中小企业财务稳健性差,易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在经济周期影响下极易出现债务违约,现如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并未远去,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受经济周期的影响仍然较高。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承销不与保荐制度挂钩,券商在发行中只扮演设计者和兜售者,而无须对承销的债券承担责任,因此投资者除面对一般的违约风险外,还需面临诸如券商虚假承销、银行与理财产品倒手交易、发行人虚假发行等诸如此类的高道德风险。而现行中国担保制度、信用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难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市场化为主的操作方式,除了利率外,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定价等全部交予市场决定,由市场评判发行的私募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给予其极大的发展空间。但市场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下极易出现失灵,因此需要建立法律、政策等相应的制度对市场进行指引、监管。但中小企业私募债并没有确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且以自律管理和证交所的批评、谴责管理措施为主,缺乏针对性的监管。
制度构建的思考
如上所述,关于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定目前仅有两个交易所及证券协会的行业规则,尚未能将其纳入正式的法律体系中,且面临很多发展障碍。为了更好地培育私募债市场,未来应当进行高层级的立法以保障市场参与各方的权益,相关监管部门可在后续的制度构建中建立如下措施:
共同担保追偿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是由每一个债券发行人以其发行主体的全部资产担保偿债的,但私募债发行主体的资产可能会相对薄弱,为了保护投资者,可以考虑将与其关联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强制纳入担保人的范围,以增加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同时防止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实施避债行为。
建立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中国并不要求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评级,但不进行评级,一方面会加大投资者的调查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私募债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在私募债推行的过程中,建议借鉴美国对私募债的评级规定(垃圾债券的发行至少应当接受美国国内一家以上的资深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评级机构根据垃圾债券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投资前景,做出信用等级评级,并公开向市场的投资者披露受评企业的真实信息),引入评级制度,并且在评级后仍需对私募债进行跟踪评估,以掌握受评企业的经营动态,从而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提示方面的作用。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私募债券虽然不必如公募债券一般具有完备的信息披露要求,且不需对所有公众进行披露,但至少应当满足“公平的信息披露”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在后续的制度建设中,应对发行人披露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时间进行限定,并赋予投资者要求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的权利,或要求发行人向其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信息的知情权,以及投资者为实现这些权利可以向法院的权利。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高管实施严格要求,加强违规处罚力度。首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高管应对发行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且承诺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和完整的,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能够清楚、真实地展现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操作成果,同时确保发行人关联交易、诉讼和相关重大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其次,对违反债券契约或者相关私募债券制度的股东、高管,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包括纳入征信黑名单、开办新公司或者担任高管的限制、市场禁入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