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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出具破产清算报告。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基于以上情况以及目前在破产清算实际操作中,对于存货、债权的认定、出售资产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仅对破产清算审计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一、破产清算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清算审计的概念
什么是破产清算审计,根据我多年的审计经验,认为从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是对清算企业的清算原因、责任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管理人提供审计报告,以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活动。狭义上讲,清算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清算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基于对破产清算审计这样的认识,我们只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才叫做破产清算审计,本文中对于破产清算审计中有待规范的问题和建议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二)破产清算审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协[2008]1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规定。
二、目前破产清算审计中有待规范的问题
(一)对存货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
破产企业的存货大多是库存积压时间较长,产品过时、原材料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久不需用或不能使用,另外,有些产品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原因这些给存货认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存货要进行变现处理,审计过程中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协商,将此类存货列入无市场价值或市场价值很小的范围,进行估价处理,不再盘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在目前的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中,对于实物资产强调要盘点,盘点的确是实物资产审计不可缺少的程序,但还要分析判断,如果实际价值很小,远远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认定的目前如何操作并没有说明。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存货的实际使用价值,然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存货加以认定,才能达到更好的审计效果。
(二)对于交易资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转让财产的;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以不合理的价格出售资产,必然存在着利益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有些国有企业破产之前,相关负责人将该类资产低价转让,等待企业破产完毕,摇身一变又成了购买资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虽然破产法中也强调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是不是就不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该类事项,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难点,建议破产等相关法规中对于申请破产前的资产处置应该有更严格的法律处罚措施,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
(三)破产债权的认定
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审计时使用最多的审计程序是函证,而对于时间过长无法进行函证的要查验企业催收记录和实际发生时的原始单据,以确定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债务,函证后未回函的,应关注是否属于收入性质的款项。
对于属于收入在往来挂账的事项在破产审计中常有发生,不能仅仅按函证和简单的替代程序,而是应深入取证,搞清事项真实情况后再发表审计意见,规避审计风险。
三、完善破产清算审计的建议
(一)统一审计报告格式
目前的破产清算审计还存在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还是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破产审计程序,然后针对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操作指南,以供大家参考,最后对审计报告形成一个统一的格式。
(二)应确定的审计重点
虽然破产清算审计较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复杂,但只要抓住重点是能起到事半功倍作用的, 笔者建议应将以下作为审计重点。
1.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审计
破产企业的审计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核实过程,首先各项实物资产的监盘、分析及核对;然后对债权债务的核实以及各项税费的审验;对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根据非持续经营的考虑,建议全部核销;对长期投资的审验;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验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审计人员应根据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对工资的提取进行核对,核实列支金额是否正确。核对安置方案中预提的安置费用是否与相关政策相符,提取的金额是否正确。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否正确,可以直接取得社保部门的相关证明,确定计提金额和欠缴金额。最后是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的认定。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作为审计人员也要关注这类事件,特别是货币资金的还款记录,逐笔核实、分析判断。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将追回的资产作为破产财产,调整相应的报表。
2.与管理人的沟通和协调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审计前、还是审计过程以及审计外勤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之前,都离不开与管理人的沟通与协调。在审计中对于重大问题首先要进行审计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然后与管理人沟通,共同将审计工作进行完毕。到了破产清算后期,形成审计意见前,需要与管理人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换意见。
3.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撰写应该注意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撰写审计报告时,使用的是长式审计报告格式,在报告中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破产清算企业的基本情况、需要调整的事项、虽未调整但需特别说明的事项以及调整前后资产、负债的对比,特别是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应在报告中列示,最后形成的审计结论。
对于这些理论上的问题,基本是按照审计准则和要求进行的,要想做好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有了这些理论还远远不够,还要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上是我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获得的审计经验。希望能够给同行审计此类业务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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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2
在对企业实施改制时,母体企业除了与改制单位签定国资委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外,我们认为,在改制单位完成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后,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还需要与改制单位签定“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以进一步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的债权、债务及会计档案的处理等其他改制事项,同时可作为财务改制移交清算会计处理的依据之一。
下面举例说明母体企业与改制单位财务移交清算的会计处理。
假设甲公司下属改制单位乙公司的改制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5月31日,此时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4 200万元,账面审计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150万元,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4 1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的账面累计利润为100万元;改制后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日为2004年9月1日,持续经营期间的账面亏损为160万元,经过效益审计后,应调增利润40万元,这样经核准的持续经营期间实际亏损为120万元;假设乙公司改制职工带资额(含经营者激励股)为4 300万元,不参与改制的职工获得的现金补偿额为16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可确定2004年8月31日为改制移交清算时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首先甲公司应编制“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在一般情况下,“财务移交清算备忘资料”需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专项审计报告》无异议,一致同意其评估、审计结论:
(1)评估基准日乙公司整体资产账面值为4 200万元,账面调减值50万元,评估减值额150万元,审计后乙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为4 000万元。
(2)经审计确认,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应调增利润40万元,经调整后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为120万元,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乙公司的实际亏损20万元。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认定的乙公司持续经营期间亏损120万元由甲公司补亏。
3、按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批复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情况,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职工带资产置换的股权额(含经营者激励股)4 300万元的差额300万元由母体企业甲公司补足。
4、乙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日2004年9月1日前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在持续经营期间的效益中消化完毕,不存在遗留事项。
5、双方经过以上处理,截止到工商注册登记日,甲公司需要支付乙公司资金580万元,包括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120万元、职工协解补偿金160万元、改制资产不足款300万元。
6、关于会计档案:为了改制后的乙公司年度审计的需要,同意将原乙公司2004年1~8月份的会计档案暂时存放在乙公司一年,以备查阅,至2005年8月1日移交回甲公司(附会计档案清单)。请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熏保管期间发生会计档案丢失、损坏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003年12月前的会计档案乙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后,送归母体企业甲公司归档保存。
7、根据改制分流文件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在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处置给经营者之前,如发生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情况,经营者岗位激励股由甲公司收回处置。
8、从工商注册登记日开始,乙公司账面上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损益由改制后的乙公司承担,与母体企业甲公司无关。
甲公司(母体企业)改制移交清算时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账面审计调减值额50万元,
借:资本公积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 000
2、根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核销评估减值额150万元,
借:资本公积1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500 000
3、权益法核算乙公司2004年1~8月实际亏损20万元,
借:投资收益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 000
4、补给乙公司2004年6~8月实际亏损1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1 200 000
5、支付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贷:银行存款1 600 000
6、甲公司核销乙公司的协解补偿金16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1 6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1 600 000
7、补足乙公司改制资产不足额300万元(评估基准日乙公司净资产评估值4 000万元与改制带资额4 300万元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
8、最后核销乙公司改制带资额4300万元(预处理),
借:资本公积43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3 000 000
以上会计事项用表格表述具体如下: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3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处罚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从具体审计实务的角度分析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特征,识别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经营和财务迹象,概括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的相关内容,着重从审计程序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持续经营是会计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或惯例。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是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一、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的作用和影响
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相关利益各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当企业不拟或不能持续经营时,应当采用清算基础等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对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进行充分的披露,相关利益人就可以早日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损失。
但是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情况来看,管理层仍然缺乏披露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动机,甚至还出现过恶意掩盖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案例。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就是评价企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合理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注册会计师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审计评价之后,才能判断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合理性。从另一个方面说,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
二、持续经营能力审计实务分析
2004年3月19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鑫光)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称“因公司调整后,经审计的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深交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04年3月19日起终止上市”。
而在此前的2003年8月25日,ST鑫光2003年半年度报告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称,ST鑫光已连续3年亏损,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完全停止;会计报表列示股东权益为-1.39亿元;无力支付到期的巨额债务。因此,ST鑫光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下面,我们结合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分析,以审计评价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根据判断迹象确立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ST鑫光200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主要是对其200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03年度上半年的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在初步的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ST鑫光存在以下可能无法持续经营的迹象:
1、财务方面
(1)ST鑫光期末货币资金为2020万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2000万元已质押),可以动用的资金其实只有20万元,逾期借款为9024万元,根本无力偿还已到期借款。
(2)ST鑫光连续两年亏损,累计亏损额高达76076万元,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丧失。
(3)ST鑫光资产总计37516万元负债合计49403万元,资产负债率畸高,随时可能引发债务危机。
2、经营方面
(1)主营业务已经停止,但是企业转产及重组业务尚未开始。
(2)由于不再经营主业,基本失去主要市场及主要销售网络。
(3)存货期末余额为零,表明将上期存货400万元处理后,企业已经没有支撑再生产的原材料。
3、其他方面
(1)大量的未决诉讼及抵押担保事项,随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或被处以大额的违约金。
(2)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无法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约束性支出难以为继。
注册会计师在发现ST鑫光存在上述种种迹象时,风险控制点就应该主要集中在ST鑫光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方面,将确定ST鑫光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及计价基础是否需作调整及财务报表披露是否充分等作为主要的审计目标。
(二)具体审计方法
1、检查ST鑫光管理层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以发现企业的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事项;
2、结合ST鑫光交易凭证的检查,以发现企业的关联方交易及无法解释原因的异常交易,合理怀疑企业的报表粉饰行为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3、检查ST鑫光的担保文书及相关的法律资料,对企业的律师发出函询证,已证实企业担保事项、债权人的法律诉讼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4、观察ST鑫光的生产经营活动,关注其主营业务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关注主营业务的发展空间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函证ST鑫光期末大额往来款项、票据等,证实大额往来款项、票据的可收回性,关注应收账款、票据的可收回状况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审阅ST鑫光子公司及其他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证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投资款项减值状况对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7、收集近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多角度、广视野的对比分析,关注财务报告与相关分析指标的匹配程度,对异常的财务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查找相关数据与预期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未预期差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三)审计步骤
注册会计师采取以下步骤对ST鑫光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1、初步了解ST鑫光的基本情况
由于ST鑫光2002年度审计报告也是由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事务所对其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ST鑫光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2003年度在公司基本面尚未发生重大改变时,注册会计师仍应将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核作为审计重点。
2、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在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迹象了解了ST鑫光的基本情况后,进一步加剧了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忧虑,所以在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需要对ST鑫光持续经营能力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经过询问管理层和实地观察生产情况,发现ST鑫光在2003年度原有的稀土的生产、进出口贸易等主营业务已停止;经过查询董事会决议及企业的生产计划,发现企业主营业务停产后缺乏基本的目标和战略定位;经过贷款卡查询及法律文书审阅,发现企业的实物资产、股权由于债务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冻结;通过审阅企业当年的财务报告,发现财务业绩仍然很差,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勉强盈利等。
通过上述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将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为ST鑫光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计划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实施沟通及评价程序
针对上述风险,注册会计师与ST鑫光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管理层确认了上述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不利事项,并表达了企业拟通过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剥离劣质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实行产业转型,使企业走出困境的改善措施。4、审阅并评估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由于ST鑫光管理层披露拟进行资产重组以改善上述状况,所以注册会计师需要进一步审阅ST鑫光的重组计划。
注册会计师取得ST鑫光的资产重组意向书得知其大股东拟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保壳,但是相关的重组计划仍处于设想阶段,未真正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实施成功与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实施的专门审计程序
上述审计步骤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的基础上。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或者企业不愿主动明确面临的经营困境以及企业的改善措施貌似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就需要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收集证据。
1、审前调查、现场了解,初露端倪。通过调查、了解发现ST鑫光长期存在主业不突出、主营业务萎缩以及巨额的债务等问题,致使公司年年亏损;公司原本的主业因新材料被司法拍卖,公司不得不对稀土生产计划做出调整。
上述生产经营基本面全面恶化,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2、异常财务指标红色预警,发现病因。通过计算ST鑫光各种重要财务指标,发现企业营运资金产生负数,负债比率超过100%,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经营发生巨额亏损、资产周转率低、资产报酬率为负数、净利润现金流量为负值。
上述财务指标的逐步恶化,使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3、复核期后事项,持续深入。注册会计师在复核期后事项时关注到ST鑫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
这一可能导致ST鑫光主营业务全面停止的事项,使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
4、复核借款或债务合同的履行。注册会计师了解ST鑫光2002年9月为珠江光电1128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9月到期,但是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担保到期后履约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5、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的相关文件。ST鑫光处置所投资公司50%的股权,但是仅产生投资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不能缓解公司目前的债务压力。
6、向律师函证相关诉讼事项。ST鑫光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事项5件,涉讼总额近5000万元,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高达1.6亿元,一些不可撤销的担保事项形成实际损失可能性较大,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7、向关联方或第三方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支持的安排或承诺。ST鑫光与其大股东签署了《偿债合同》,其大股东将3294万元的资产注入,但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的主营业务萎缩的问题;ST鑫光通过与关联方债务重组实现快速扭亏,由于相关债务重组事项的公允性及是否符合谨慎原则尚待有关部门确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8、评估被审计单位履行客户订单的能力。由于ST鑫光未从根本上改变本公司的主营业务萎缩的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主营业务被迫出售,难以履行客户的订单,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
(五)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通过上述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虽然发现ST鑫光存在可能不能持续经营的情况,但是在最终对其管理层提出的针对危机改善措施评估前,注册会计师仍不能得出ST鑫光无法持续经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管理层的应对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取得并复核ST鑫光的资产重组计划。通过复核ST鑫光的重组计划,注册会计师得知企业拟进行资产重组计划以缓解经营压力,但是上述计划尚属构想,并未具体实施,公司巨额诉讼风险仍未化解,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下一报告期经营成果能否有较大改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仍具有退市风险。
2、取得并复核ST鑫光资产处置计划。公司拟将现有资产用以偿债、变卖、剥离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是公司的实物资产、股权由于债务的原因已被抵押或冻结,实施处置计划成功与否涉及到很多现实的复杂问题,而企业尚未对上述问题的制定更具体、更具说服力的解决措施。
3、复核其他应对计划和缓解措施的效果。通过生产场地的现场观察,公司原主营贸易业务已完全停止,未来盈利状况不容乐观;通过向工商部门函证资产的抵押情况,发现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及配套专项设备、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作为债务抵押;通过对企业的律师进行函证,发现企业存在大额未决诉讼;通过查看董事会的文件记录,发现大股东的财务支持(重组)协议仍未签订;通过对金融机构函证,发现公司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等。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当被审计单位出现持续经营不利的迹象时,不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如何公允、全面,注册会计师也绝对不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至少要加强调事项段,提醒报表使用人注意不可验证和不可控制的事项。如果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坚持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更严厉的审计意见。
在本例中,在充分考虑上述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以后,注册会计师认为ST鑫光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是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要求ST鑫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ST鑫光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已作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肯定了ST鑫光的会计处理与披露,只是通过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量表明自己的疑虑和预测。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审计准则
我在2005年正式注册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开始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指导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最重要的审计准则。根据多年审计经验,我认为做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牢记下列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业务提供合理保证。所谓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就获取了合理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审计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合理保证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当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从获得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所有的特征:审计对象适当;比如:财务报表、关键指标、内控有效性认定、生产能力说明文件、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使用的审计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比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结论;比如: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等;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比如: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报告;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比如:年报审计、贷款审计、母公司委托审计、清算审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计等等。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在初步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审计程序: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审计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审计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审计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尤其在确定审计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审计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时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如果识别出的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可能有理由是舞弊导致的,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函证即指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取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影响。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地审计证据。
消极式函证比积极式函证提供的审计证据的说服力低,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会计师不得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并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实施消极式函证程序的总体由大量小额、同质的账户余额、交易或事项构成;预期不符事项发生率很低;没有迹象表明接受询证函的人员或机构不认真对待函证。
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时间、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企业年金等方面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的机构通报。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做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做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如果因为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对任何类型的审计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核适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也负有同样责任。
当审计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些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比如审计剧毒物品、放射性的、军工企业的产品等。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公司清算审计报告范文6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为非审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逐渐成为最具潜力的增值服务。但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案使人们认为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严重影响。有关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但是,在理论界一直没有得出统一的观点。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浅显的论述了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审计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
一、非审计服务和独立性的内涵
(一)非审计服务的定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二)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
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也越来越多,业务的核心从传统的审计业务逐渐向非审计服务转变,非审计服务带来的收入占事务所全部收入的比重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最具权威的应该是美国SEC,认为其负面影响有两个方面:(a)非审计服务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对客户经济上的依赖性,在面对管理层的压力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应有的独立性。(b)许多非审计服务实际上把注册会计师置于一种管理者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相关服务时会有损其客观性。也有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越多,审计独立性所受到的影响也越大。
还有学者认为,审计师具有以市场为依托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因(孙红梅2008)。因此认为非审计服务本身并不一定损害独立性。如Defond等(2002)以2001年美国1158家处于困境并且了有关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司作为样本,采用逻辑回归的方法来验证假设,结果表明没有显著证据表明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
汤敬(2007)收集了我国2002-2005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服务中的实质独立性。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以前研究文献的考查,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会一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杜兴强2001),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应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我国会计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做大做强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发展非审计服务业务。
杨艳艳收集了我国2005-2007年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得出结论:目前我国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并且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风险。因此在我国应加快发展非审计业务。在大力发展新兴鉴证的同时,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使我国的非审计服务从一开始就步入一个良性的发展轨道上。
(一)加强非审计服务信息的披露
如果客户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均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则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非审计服务的类型、金额等相关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了影响,对审计报告有正确的理解。
(二)鼓励和引导会计事务所发展新兴鉴证
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风险。现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这种结构不仅没有带来审计的高独立性,而且也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与长远发展。
(三)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诉讼赔偿机制,增加其败德成本
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败德成本,在成本―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审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而法律制度总是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执业,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审计报告质量才能提高。
参考文献:
[1]吴波.关于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的研究评述.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10:35.
[2]孙红梅.试论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实务研究.2008.3:29.
[3]汤敬.硕士论文.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