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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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审计报告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1

不过,世事祸福相倚,刚刚发育的中国债券市场的每一个违约事件,都将成为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本次主体违约事件,接下来更应着重讨论的是: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公司、债评家以及投者们,到底应该做些什么。

在我看来,这次主体违约事件的最大输家不是中关村担保,更不是地杰通信,而是评级公司大公国际。

从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地杰通信2010年审计报告中可以发现,发行人地杰通信2010年就已大幅亏损。任何一个普通投者都不难从其利润表中看出,发行人2010年营业收入由2.91亿元跌至1.64亿元,全年销售额跌幅达44%。一年之内接近一半的业务丢失,营业成本也有等量跌幅(44%),说明公司亏损并非由于传统的成本上升所导致。在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公司2010年销售费用反而大涨47%,由1813万增至2669万,加重了公司运营负担。由此可以粗略判断出,在销售渠道饱和或遇阻的情况下,广告费用、运输费用、展览费用或销售佣金等费用的提升,直接造成了发行人亏损。

然而,这份清晰易懂的年度审计报告,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初东窗事发期间,可能从未被人点击阅览过。当众多债券评论家们整天高喊中国信用债券的信用问题,并列举庞大的宏观数据和债券发行数据的时候,他们真正关注过信用债券吗?还只是在跟风和炒作?

如果说,与本次事件无关的投者对此毫无警觉还算是有情可原的话,那本期债券的评级机构、主承销商甚至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有责任和义务在发行人公布年度审计报告后,及时向投者提示风险。

直到1月9日,大公国际才对3名发行人发出降级公告,反应速度与一般投者相差无几。更令人失望的是,大公国际对本次债券所涉及到的13家发行人的跟踪评级报告仅1天后就横空出世,其强烈的模板风格,令投者不得不怀疑其研究价值。

市场的问题不在于发行人质的参差不齐(这反而是市场走向成熟的象征),关键是评级公司的传统评级模式才是中国信用债市场的顽症。对众多投者来说,信用评级是选择购买信用债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但如今的中国信用债市场,可以说正处于一个无信用评级的时代。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行业 监管体系

近年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我国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融资性担保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且市场需求从间接融资市场扩展到直接融资市场,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从总体来看,担保行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还需要政府以及担保行业不断探索和努力。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及监管的总体情况

(一)担保行业快速发展,担保体系实力不断增强

在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受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担保行业快速扩张,担保公司数量、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近3年来,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和在保余额分别达8282亿和21704亿元。此外,自2009年起省级再担保公司逐步设立,再担保公司针对中小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了一般责任及连带责任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担保实力。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全行业再担保余额超过1500亿元。

(二)担保业务品种和类型日益丰富,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担保公司经营涉及的业务大类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间接融资担保为主。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占比约为86.54%,在担保规模和收入贡献方面居主导地位。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4596亿元,占行业总在保余额的67.25%。近年来,伴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担保公司也逐步将融资性担保业务延伸到直接融资市场,包括对企业债、中票、短融、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公募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计划等私募产品的担保。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担保余额已达到1619亿元1,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工程履约等保证担保是传统业务品种,但总体规模不大;保本基金担保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末,保本基金产品在保余额达638亿元。

图1 担保业务品种树状图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三)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由于担保业务种类多等原因,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管理曾分布在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推动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建立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2月发文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统一监管。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牵头的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由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

针对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突出的现状,各属地监管机构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在非融资性担保方面,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是全国非融资性担保规范指导意见的牵头部门,于2010年成立。2012年该委员会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该委员会的成立及指导意见的有利于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担保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直保业务

1.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信需求,为大型担保公司开辟了发展空间

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额达3.74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38万亿元,同比增长58.67%。截至2012年末,信用债托管余额达到7.77亿元,近3年复合增长率为37.63%,市场占比达到30.56%。

随着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和活跃,特别是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资质呈多元化趋势,信用资质较弱的发行主体对增信的刚性需求增加。自2007年银行退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担保以来,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逐渐成为提供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的重要主体。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31只债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618.64亿元。2013年5月,发改委表示将加快两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工作,其中一类中就包括“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这一政策将为主体评级高的担保公司带来更多业务机会。

由于资本市场对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有较高要求,只有担保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大型担保公司才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担保业务。目前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共有20家,这些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均较强、股东多为省级政府或央企,其中前5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8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81.38%,行业集中度高。因为公开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而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等,许多大型担保机构均将债券担保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同时,单笔金额大、期限长的债券担保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其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资本市场业务要求担保公司披露其业务和财务信息,对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的改善将起到积极作用(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见图2)。

图2 2012年末担保机构在保债券发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单位:亿元、只)

(编辑注:在左轴上方加“亿元”, 在右轴上方加“只”;在第一个图例后加上“(左轴)”,在第二个图例后加上“(右轴)”)

图3 2012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结构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联席监管制度和属地监管部门执行力较弱,监管有效性难以保证

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属各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地方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而这些机构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限,加上暂行办法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四)适合担保行业的统一风险补偿机制有待建立

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国际上往往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担保公司,以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2006年起,财政部开始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的专项资金。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进一步完善了使用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计划通过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等方式,向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截至2013年6月末,专项资金累计扶持了4144家/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的专项资金金额从2006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18亿元6。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尽管补贴总额大幅增加,但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仍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一是补贴总量与在保余额相比仍然较少,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二是上述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在经济不景气下,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均持谨慎态度,甚至收缩业务,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良性合作和发展;三是再担保业务面向的担保机构参差不齐,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较高,再担保业务作为政策性业务盈利性弱,同时,资本市场业务的发展和投资品种的多元化使部分再担保公司信用风险敞口上升,流动性状况下降,资本压力显现,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并无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影响再担保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担保行业未来展望

综上所述,当前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显著放缓,代偿风险上升,担保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尽管再担保体系的逐步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谈判地位,但银行在银担关系中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少数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事件的爆发,使民营担保公司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且在金融脱媒趋势下,银行信贷业务向中小企业下沉,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将走向竞争,从而迫使担保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品种以获得生存空间。

此外,虽然担保公司逐渐成为债券市场上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将带来信用定价和风险转移模式的变革,对传统担保业务造成冲击。

考虑到担保行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和扶持力度将会加强,未来担保公司信用实力的提升主要有赖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产品创新能力的增强、监管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更有效的扶持方式和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7。

注:

1.来源于中诚信资讯。

2.数据来源于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3.该策略由Black and Jones 于1987年提出,核心是让投资者根据个人对资产报酬的要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设定适合于自己的投资组合保险。该策略实施时,将整个投资组合分为较高风险且预期回报较高的主动性资产(Active Asset),以及较低风险且预期回报较低的保留性资产(Reserved Asset)。在股票和无风险资产的例子中,主动性资产指的就是股票,而保留性资产则是无风险资产。

4. 根据《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11家的担保机构包括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担保机构均公开披露了2010年至2012年的审计报告。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3

关键词:融资担保;监管;风险预警指标;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3702

人们对担保机构的“信任危机”从未消除过,由去年的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波导致的有着承担企业与银行纽带角色之称的许多担保公司的歇业,近而到此次的中担华鼎资金链断裂事件,折射出中国担保业的不成熟,更体现了对中国担保机构监管的不完善。

担保机构的监管应“合理、健康、规范、有序”。

1规范监管需清晰划分担保业的标准

宋·叶适《水心别集·十五·终论》:“论立于此,若射之有的也,或百步之外,或五十步之外,的必先立,然后挟弓注矢以从之。”这便是有的放矢。对担保业的监管亦应如此,首先要清晰划分担保业的标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我国担保行业定位不清是我国担保行业出现发展瓶颈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处于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明确担保机构的性质定位,确定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是完善我国担保行业监管体系的基本前提。

有些地方的担保机构由于只需简单的工商登记而造成其数量快速增加,但是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很弱,甚至有一部分担保机构自身的生存问题都难以保证,故而从事一些类似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全国的担保公司大概有几万个,而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发放牌照的却只有六千张左右,这类没牌照的公司虽打着担保旗号,却游离在政府的监管之外,而问题往往出现在这些公司身上,2011年温州270多家担保公司已几乎集体处于歇业和半歇业状态,担保行业也被卷入舆论的漩涡,这很大原因在于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担保公司之间的区别,这些处在断裂资金链夹层的担保公司中只有48家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余二百余家担保公司则属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些歇业的担保公司大多做的是高息放贷或者吸收公众借款的业务,从而引发老板跑路等一系列问题。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是存在区别的,信用担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中既包括融资性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业务种类繁多,包括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预付款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鉴于以上大量机构“混珠”于担保业,行业准入监管需完善。对于担保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进行全面、严格的准入门槛限制。

担保行业要规范监管需重新洗牌,清晰的划分担保业的标准,大批没有牌照的小担保公司需被挤出这个市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面临着转型。规划设计全行业明确的规范势在必行,对担保机构进行逐户规范,集中规范整顿。这样转型后的担保公司应主业为融资性担保,就需明确为金融机构。

2担保监管主体急需明确

各省市在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牌照时,确立了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有的是由金融办,有的则是工信厅或银监局。

2009年4月,国务院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同年9月,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成立,但原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不改变,各地银监局并不参与到具体的监管当中。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正式确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省与省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对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目前只对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做了规定。于是,各省市在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牌照的过程中,因地制宜确立了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有的是由金融办,有的则是工信厅或银监局。多头管理,监管力度与手段也不尽相同,加上一些监管人员是非专业担保人员,监管的效果不是很好。

因此,信用担保行业长期存在多头监管、监管主体不明确、不统一的现象,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加以解决,势必导致我国信用担保监督管理的混乱,这对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显然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种情形,担保监管的主体需明确,将担保监管的权力集中于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做到统一监管,具体规定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制度等,并要求定期提交具体业务档案、账务、审计报告等资料。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专业性和效率性的做法,可以建立银监会和各省市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往往能比政府监管部门更准确的掌握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与违规行为,更迅速的了解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这些信息对金融担保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是比不可少的。同时政府利用其掌握的丰富的国家资源,对整个担保行业进行的宏观调研,能够比较清楚的了解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把握住担保行业的发展趋势,对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也能够做出较科学的预测。要充分调动信用担保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要实现政府与其畅通地信息互换,就需要建立政府与自律性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3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需增加硬性指标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硬性指标较少,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管人员不知从何去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就很难在担保公司出现问题之前作出警告和相应惩罚措施。

目前融资性担保监管的硬性指标如下:

(1)注册资本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风险集中度。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3)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自担风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4)自有资金的运用限制。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考虑实行资本扣除,不计入20%范畴。

(5)关联交易。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为公司第一、二、三大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视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他允许,视为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6)拨备及风险分类。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担保监管硬性指标的建立应以担保机构的信用实力及代偿能力作为切入点,以担保机构代偿规模及现金来源为分析路径,建立硬性的财务指标。担保监管机关可以参考以下指标建立定量指标体系。

(1)完善对客户集中度的要求。增加最大客户集中度的指标,即选择担保余额前五的客户组成最大客户群(若在保项目的数量超过100户,可适当增加最大客户数),最大客户群集中度指前5家客户的担保余额在担保余额中的比例。

(2)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的代偿支出占其已解除的担保额的比率,综合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

(3)资产总负债率。对担保机构而言,资产总负债率=(现有自身负债+在保债务总额)/资产总额。担保机构未来现金支出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其自身债务量和在保债务总额上,它们在资产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担保机构潜在的风险。

(4)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充足率。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充足率是指担保机构在保余额中提取的各项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5)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该指标是总资产构成中流动资产的比例,对担保公司来说,资产流动性对其偿还负债影响重大。

(6)担保业务收入比。担保机构未来现金流入来源于担保业务的费用和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担保业务收入比是指担保机构所有的收益中担保业务收入所占的比率,可以反映监管担保机构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情况。

(7)在保余额费用率。在保债务费用率=(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保余额。在保余额费用率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成本控制能力,是担保机构效率的体现。

一旦担保机构的硬性指标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核实,并择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退出机制很不完善,首先,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起对担保机构风险经营能力的有效评价体系,没有明确的使担保机构退出担保行业的硬性标准;其次,当一些担保机构出现违规经营或违法犯罪情况时,没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这样就不能迅速的化解个别担保机构的恶劣行为对担保业造成的信任危机。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期检查监管,会发现一些硬性指标严重打不到标准的担保公司,这样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风险,其中强制不达标的担保公司退出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措施。

担保公司的监管要顺利进行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退出机制进行设计规划,以保证担保行业的平稳运行。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还缺乏能够独自经受市场规律考验的实力企业,整个行业的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因此此阶段的对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态度应偏向于审慎立场,即不可轻易“言退”,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可能的危机时,政府及其他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也适用《公司法》及《破产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又有其行业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应有特殊的机制来保障。

首先,严格退市标准。市场退出的原则性规定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但是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严格的退市标准,并由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业务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对于介入退市标准内的公司,应强制要求其退市,以免造成风险的蔓延及损失的扩大。

其次,建立严格的退市审查机制。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广泛性,以及退市带来的社会动荡,所以对于担保公司的解散应当经担保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参考文献

[1]李成.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329.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Z].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 建筑企业; 融资能力; 评价指标体系; 层次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1-0048-05

一、引言

当前国际经济处于下行期,股市持续下滑,金融机构银根收紧,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对于资金需求大的建筑行业,融资更加困难,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严重影响其目标利润实现及可持续发展。不论是从自身建设还是从所处的大环境来看,建筑企业的融资问题都非常突出,亟待解决。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自我评价和提升是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控制节点,然而针对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的研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法,也就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在投资与融资方面找不到目标和努力方向。同等条件下,建设单位更愿意选择融资能力良好、垫资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来开展项目建设。为求得资金的安全与收益,资金供给方也更加乐意将资金提供给融资能力强的建筑企业使用,可见融资能力强是建筑企业在资源竞争中制胜的法宝。

二、建筑企业融资机理

融资金额大、融资渠道少、以银行贷款为主是建筑企业的主要融资特征[ 1-2 ],但企业融资具有相似的融资过程和融资机理。融资机理是存在于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各个构成主体之间作用关系协调的一个过程:在资金短缺时,建筑企业作为资金需求方发出资金需求信号并传递给潜在的资金供给方,资金供给方接收资金需求信号之后结合自己的标准对需求方作资格审核,在判别其满足审核条件后,便就融资事项与建筑企业谈判并提出诸如限制资金使用用途、定向偿还、资产配置等要求,最终在谈判要求协商满足之后,资金供给方予以办理融资手续并提供需求资金[ 3 ]。其机理如图1所示。

三、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模型

融资能力内涵的识别利于融资能力影响因素分析,而影响因素的科学分析是构建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最终评价指标体系模型助力融资实践。

(一)建筑企业融资能力含义

企业融资涉及资金供需两方,从而融资能力含义也存在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两个角度,且站在资金供给方给出融资能力定义的较多[ 4-6 ]。另外,资金融通过程中资金供给方的审核条件和贷款要求的满足是关键[ 3 ]。站在资金供给角度结合融资过程和融资机理,在对前人融资能力定义总结的基础之上融资能力可定义为:融资能力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资金供给方考虑到自身资金条件,在对资金需求企业条件审核后,愿意提供资金支持的规模比大小[ 4-6 ]。其中,规模比是指资金供给方给予资金额度占资金需求企业希望融入资金总额的比率。企业获得的这一比率越大,表明资金供给方越乐意将资金提供给该企业,则在资金供给者心目中该企业的融资能力越强。

基于融资能力含义,企业融资能力影响因素主要存在于宏观环境和企业自身素质两大方面,竞争优势理论影响下企业自身素质是更大方面[ 4-7 ]。资金融通过程中,当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给借款企业时会考核企业条件,具体包括基本条件、质量条件和放款条件[ 3 ]。其中,基本条件是有关企业资质的硬性条件,质量条件主要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而放款条件主要为项目建设必要、资金来源落实等有关借款企业的具体项目条件。另外,银行贷款利率同借款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有一定的合理相关关系[ 8 ]。在企业自身素质方面建筑企业融资能力存在三个主要影响因素:企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建设项目情况[ 2-8 ]。不同的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在建设规模、内容、周期等方面存在项目特殊性,不具有横向可比性,且承接项目的收益情况以及难以量化的企业公司治理状况最终都可体现于企业财务状况中。相比之下,企业财务状况具有计算方便、包络性强的优点,选择财务状况作为建筑企业融资能力研究的着眼点满足可行性和科学性要求。

(二)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传统的融资能力评价主要从公司财务状况层面来设计指标体系,且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股本扩张能力、现金回收能力、成长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主要的第二层次能力指标[ 4-7 ]。其中,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是被一致接受的能力评价体系重要的组成指标。与理论相呼应的是,问卷调查(对建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发出问卷150份,收回105份,其中有效问卷96份)所反映的结果指标也主要集中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方面。根据层次分析法的原理,结合文献分析,问卷调查后得到在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目标层下,纳入指标体系准则层的指标有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成长能力。

更进一步,建筑企业对资金供给方中的银行方面依赖性较强,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要求较高,某些企业在借款时不得不转向担保公司寻求援助,则银行和担保公司在判断建筑企业融资能力强弱时在侧重点或侧重程度上应当存在不同,拟从银行和担保公司两个角度建立各自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选择准则层下的常用指标设计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德尔菲法,通过问卷直接向投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以及相关专家作问卷调查访问以确认。其中银行方面的专家主要是华夏银行、华侨银行、东亚银行的工作人员和重庆大学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共计13人。担保公司方面的专家主要是重庆某担保公司集团及其各个地方分部的信贷部经理,共计15人。最终银行和担保公司在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指标的选择上保持一致,得到具有层次结构的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三)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模型

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将与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不同层次,在分层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分析决策方法[ 9 ]。本文该方法的定性部分主要用于分析和选择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二级和三级指标(见表1),定量部分则主要集中体现于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模型的构建,特别是模型中指标权重的确定。

层次分析法下,采用专家评分法从银行和担保公司两个角度来确定各个指标间的重要性相对大小,即根据专家打分分数来确定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以构造出层次分析法中的判断矩阵。判断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及各层次权重确定后,即可得到本文层次分析法建立的模型的基本形式:

比较银行和担保公司角度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模型,不难发现:(1)银行角度评价模型和担保公司评价模型在第三层方案层上的各个指标权重大小虽然存在差异,但同一准则层下的方案层指标权重大小顺序差异较小。(2)第二层准则层上权重大小的绝对顺序是无差异的,即均认为在准则层面,偿债能力是第一重要的方面,以后依次是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成长能力。(3)不同的是,担保公司角度的偿债能力占比更大,这表明担保公司与银行相比是更严重的风险厌恶者,这与实际情形相符。首先从二者规模上看,银行的注册资本金都有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则不然,且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低于银行的注册资本,即担保公司的规模不及银行大,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如银行强。其次,我国银行有其特殊的发展历程,在银行存在巨额呆账、坏账等情况下,出于资本金充足率的硬性规定,政府会伸出援手处理掉其不良资产,银行倒闭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可以说最后政府是银行的兜底者。而担保公司则不然,它完全是自负盈亏,面临的风险也就相对较大,从而将偿债能力看得更重。最后,问卷调查中担保公司的经理人也普遍认为担保公司比银行更惧怕风险,是更严重的风险厌恶者,印证了这一结果。

四、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评价

(一)样本企业筛选

样本筛选借用东北证券大智慧(经典版)中行业分类模块功能来完成,筛选标准有:(1)企业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1)中建筑业下的房屋建筑业企业;(2)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建筑主体施工,且所占比例达到60%及以上。经过筛选得到10个样本企业,其结果见表4。

(二)融资能力评价

利用样本公司披露的2011―2014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对样本企业融资能力评价的步骤为:(1)计算样本企业2011―2014年融资能力评价体系中涉及的财务指标,并计算其算术平均数。(2)采用均值和标准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3)计算评价值Z。得到各样本企业在两种角度下的融资能力评价值Z,如表5所示。

(三)评价结果分析

使用方案层指标均值计算评价值Z,得Z=0。而上述得到的评价结果中,中国建筑、宁波建工、空港股份、天健集团、中南建设的评价值Z>0,这样可以认为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评价值是在样本企业平均水平之上的,从而融资能力应当是较强的。而那些评价值Z

融资能力评价值Z可以说明企业融资能力水平所处的相对位置,一般也可以说明其融资能力的强弱。需要指出的是,融资能力评价是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成长能力的综合,故决策者也需要结合准则层面的计算值甚至是方案层的指标原始值来加以考核,以便于理解和使用这一评价值并作出合理的投资融资决策。根据融资能力评价模型的计算结果,两种角度下样本企业准则层各能力的计算值结果及其排序情况如表6和表7所示。

五、结论

建筑企业融资能力评价中,银行和担保公司所关注的最主要方面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其次是盈利能力,即关注借款企业或者被担保企业到期能否还款,以及企业借款是否可以盈利。但相比之下担保公司赋予偿债能力的权重较大,即担保公司更加关注偿债能力,是更严重的风险厌恶者。对主要从事房屋建筑主体建设的建筑企业上市公司进行融资能力评价,不论是银行角度还是担保公司角度,其融资能力评价值Z的大小顺序基本相同。评价值Z可以说明企业融资能力水平所处的相对位置,一般也可以说明其融资能力的强弱,可以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决策支持。融资能力评价值Z0的建筑企业数量相当,整体来看样本企业的融资能力都不强。融资能力评价值Z具有综合性,为了进一步科学决策,决策者在使用时需将其与准则层各能力的计算值甚至方案层的指标原始值相结合来考虑。

【主要参考文献】

[1] 徐威.建筑企业资金困境及其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J].财经界,2012(7):80.

[2] 郑宪强.中国建筑企业融资需求、渠道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1(5):28-32.

[3] 胡奕明,周伟.债权人监督:贷款政策与财务状况――来自上市公司的一项经验研究[J].金融研究,2006(4):49-60.

[4] 孙林杰,孙林昭,李志刚.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评价研究[J].企业管理,2007(5):146-150.

[5] 吴岩.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评价研究:层次分析法[J].中外企业家,2013(12):88-94.

[6] 许良虎,胡晶晶.基于金融机构视角的融资能力概念辨识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商业时代,2013(24):64-65.

[7] 王贵春,甘勤.上市建筑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研究[J].会计之友,2014(28):49-53.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人代会、三干会会议精神,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潍坊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扶持政策,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名称预核后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在名称保留期限之前可申请续延,经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可以延长90日;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投资者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在法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间内,允许公司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出资期次,由一次缴足变为在法定期限内分期缴付。

2.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可以提交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对于临时没有确切路名、门牌号的,同时提交当地工商所现场勘察意见书即可登记。

3.完善筹建登记制度。对新办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按省局规定和要求进行筹建登记。筹建有效期为一年。对有效期满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条件的,可以凭县级地方政府的证明或者立项、许可主管部门的证明给予筹建期延期半年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

4.落实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管行业或监管对象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在年检时需要提交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可以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5.实行试营业登记,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库区移民、“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大力支持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除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试营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收试营业个体登记费,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6.努力壮大农村地区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全部规范化、示范化,让农民办照更加简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探索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

7.减少外资企业审批手续。简化外资企业主体资格确认手续。对已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两年内再次申办外资企业的,免予提交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手续原件。

8.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积极开展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下放试点,委托文家、稻田工商所以市工商局名义行使其辖区内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权。

9.加快推行企业登记网上核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对冠“”或者“市”名称的企业在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备案)登记和注销登记,逐步实行网上核准,完善网上年检,方便企业。

二、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10.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拓宽动产抵押范围。企业以持有的在市注册的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国有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2.支持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13.支持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

三、提供针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4.大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对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等注册登记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发照;对具备主要登记要件的,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发照。

15.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认真开展二、三产业的分离登记,企业因分离或者合并而需要注销企业的档案不需要调档,就地办理注销。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园、软件园、物流园等各类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的房产权属证明由主办单位或物业单位一次性提供证明后,企业可凭租房协议办理登记。允许动漫企业增加“动漫设计”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使用“服务外包”和“动漫设计制作”字样。

1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对列入股改的企业和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服务。允许上市企业在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17.规范和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从事危险废弃物、拆船业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以及化工、造纸、铸造、水泥、医药、钢铁、印染、农药、火电、电镀、酒精、炼油、焦炭生产企业和娱乐场所外,其它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均无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开业投产前应经环保、消防审批的,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办相应手续。

18.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培育和推荐力度。优先推荐列入上市计划和骨干支柱产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引导帮助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法律渠道申报驰名商标认定。

四、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积极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19.深入推进经纪活农行动。加大培育高素质农村经纪人力度,全面落实农村粮食收购、煤炭零售等五项经纪人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争创省级优秀诚信农村经纪人活动。大力支持更多涉农龙头企业完善农村经纪人网络,推行《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订单农业签约行为,进一步拉动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促进农民稳定增产增收。

担保公司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 共担基金 苏科贷

一、引言

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对推动就业和科技创新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和谐稳定也有积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国政府机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扶持力度。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但随着近年来经济持续增长乏力,国内外消费市场萎靡,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小微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其中融资难是众多困难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对于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小微企业自身实力较弱,起步较低,暂无有效的核心资产抵押,也很难找到有实力的企业为其担保,导致企业资信度不够,金融机构不愿提供融资支持。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国内外众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就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机制问题,较多集中在担保机制的讨论上,比如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互担保等机制都在讨论中不断改进。孟(2012)认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模式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成员企业的非货币收益、企业面临的社会惩罚和贷款规模是贷款企业选择是否履约的关键所在[1]。王斌等(2013)提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一个可行模式――组建企业入股型担保公司,并对其运营模式、担保评估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进行了探讨[2]。刘玉红(2015)认为应从保险管控风险的功能出发,充分考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信用风险的可保性,在政策指导下重新构建保险金融信贷融资新模式[3]。何方园(2013)提出了一种小微企业联合担保贷款机制,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4]。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众多学者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主要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政府三方的互动关系出发,通过三方在融资担保过程的多方博弈提出相关策略。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信贷资源的稀缺度、利率浮动的市场化、企业经营的盈利能力等均在不断变化,这必然对既往的融资担保机制产生冲击。因此,基于新的经济环境,有必要设计一套新的融资担保机制,以适应多方实际需求。

二、“苏科贷”模式的描述

“苏科贷”全称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是由省、地科技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政策性贷款。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为目标,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以提升我省科技型企业竞争力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手段,构建差别化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大力发展以“首贷”为重点的科技信贷,为全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重点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创新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建立差别化的责任分担机制和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共担体系。重点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首贷难题。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亿元,带动全省60余个市、县(区)设立地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近5.7亿元。

“苏科贷”主要支持对象为江苏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只需提供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质押,以及企业高管提供一套个人房产抵押(价值不限)即可,无需提供其他担保。办理贷款手续简便,企业只要登录“苏科贷”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申请通过后由企业配合当地科技部门和银行的联合调查,调查审核通过后,办理抵质押手续,就可以放款,同时商业银行实行一定的利率优惠。一旦贷款出现风险损失,则由“苏科贷”风险池资金按照比例进行赔付。

三、“苏科贷”模式启示下的“政府补贴型共担基金”模式

受到“苏科贷”模式的启发,并结合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可以创建一种“小微企业共担基金”模式的全新融资担保模式。

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各省市具体经济实情出发,因地制宜出台政府补贴型共担基金政策。各省市可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政府科技补贴资金,作为小微企业担保发起基金,同时以一定优惠政策向社会募集公共理财资金,如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均可注资。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市场化运营,基金实行自负盈亏。其盈利模式是由小微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融资担保,并接受相关资质评审。通过资质评审的小微企业则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融资担保服务,以提高自身资信而获取银行信贷。为保证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可成立相关资信评审机构,由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共同对小微企业担保申请予以评审。但考虑到成立小微企业担保基金的目的便是为了减轻其融资负担、降低其融资门槛,故对小微企业的资信评估的审核应减少繁文缛节,去除苛刻高门槛要求,将一些不合理的资信条件调整至合理区间内,以适应多数小微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本质而言,资信评审应本着“扶微助弱”原则,积极扶持多数合法合理性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同时将一些存在明显资信不良的小微企业暂时排除,以保障基金的稳健运营。

通过对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等的调查后,经批准,银行出具联合担保合同及同意贷款款协议,基金管理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从而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手续完善后,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执行相应的优惠利率。这样,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担保的难题,且可以耗费较少的精力和相当较低的融资成本取得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从而使得小微企业可以把更多的精力、财力、物力投入到企业发展中,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获取更佳的利润率,激励企业更好的经营。企业经营越来越好,使得企业还贷能力越来越强,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心越来越足,使得共担基金项目能够朝着一个良好的循环方向发展,这将惠及到更多的小微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共担基金的出资者包括政府、企业及社会投资者,因出资者较多,难免会使基金的日常运作充满矛盾性和复杂性。如何处理好多方关系,保证基金的良好运行,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具体流程可按以下思路设计。基金池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银行、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派代表组成,防止一家独大,对基金池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共担基金成立有限公司形式,依照法人化进行治理,财务进行独立核算,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只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下设运营部、风险评估部和监督审计部,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池的日常运行,同时受理各企业提请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梳理后提交风险评估部;风险评估部为核心部门,要求组成人员有专业的金融背景,主要对提请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风险评估部在收到运营部转交的担保申请后,与银行小微管理部共同合作对企业资质进行调查评估,通过资料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认真调查后出具具体调查意见;监督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各小微企业使用贷款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对内部风险评估部定期进行审计,防止操作规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定期出具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基金池管控风险的参考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共担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色彩,但也要考虑到收益问题,以保证基金长久稳定运行。在基金运行初期,可向部分发展前景良好的特定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如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政府表彰的优质企业等,以控制风险,并适当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担保费一部分继续注入基金池,其余部分以分红方式发放给社会募资主体。待条件成熟后,可进一步扩大共担基金的担保范围,但出于对管控风险的考虑,还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担保制度,明确责权利关系;第二,共担基金以企业法人化治理结构搭建,严格按公司章程运行管理;第三,控制信贷担保规模与基金规模之间的比例关系。

四、结语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国务院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并出台多项措施激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在此环境下,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点。本文在借鉴“苏科贷”模式基础上,提出政府补贴型小微企业共担基金模式。在考虑风险控制、资金来源、资信评审等一系列环节基础上,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基金运行管理模式。该模式既要保证基金运行的稳健性和长效性,也要保障小微企业及时获取一定融资担保资源。为此,本文提出基金担保的总体原则,如资信审核原则。

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长期讨论的话题,本文仅对政府补贴型担保基金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但具体能否可行,尚需经过实践检验,以期对相关部门有所启发。一些细微操作问题,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是本文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孟,钟田丽.小微企业与互助担保组织的动态博弈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12):117-121.

[2]王斌,王健,谭清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可行渠道:企业入股型担保公司[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18):128-131.

[3]刘玉红.保险机制引发小微企业信贷担保融资模式的革新[J].财会月刊,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