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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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1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关事项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xx年作了全面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本市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国家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 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推进全社会共同治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按照“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自责任。

(二)关于建立源头治理的有关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一是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二是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三是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关于引入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三是明确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关于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作了相应细化。

(五)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一是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二是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 三是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四是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

(六)关于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一是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 二是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 三是严格规范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

(七)关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第六章)

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规定。

(八)关于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七章)

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主体、管理要求如何确定?

2、将排污单位的历史排放情况作为总量指标的核定依据之一,是否可行?如何体现对总量指标实行动态管理?

3、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程序、时限等如何确定?

5、区域限批的规定如何进一步细化?

6、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高污染车辆管理措施是否可行?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2

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支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力度;区乡村管理与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推行适宜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管理模式,建设适合农村需求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置设施;区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和平安饮水工程的规划实施,加快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平安问题;要依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力开展生态农业建设,依照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区环保局要统筹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扩大平安农产品生产面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统一指导和管理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农村造林绿化建设,指导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区爱卫办负责指导农村改厨、改厕工程建设;区卫生部门指导村卫生室集中、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工矿企业废弃地生态修复;区科技服务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维护科技创新,研究、开发农村环境维护适用技术,促进科研效果转化;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置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维护部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维护厅等部门关于实现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4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文81号结合我区实际,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认真贯彻全国农村环境维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问题严重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以奖促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平安、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集中投入资金,1.突出重点.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必需运用综合措施.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平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

2.因地制宜.

3.政府引导。结合我区实际。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4.规范管理.

三工作目标

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建设分散式农村污水处置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继续巩固和创建省、市级生态文明村,完成峡窝镇生态镇规划编制工作,为创建生态镇创造条件。加快山区生态项目建设,从而使我区各行政村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2011年,建设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集中治理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

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全区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基本得到治理。年。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局部重点区域的镇(办村环境状况得到整体改善。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农村区域污染减排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工作。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取缔维护区内的排污口。选择远离污染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水源。划定水源维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维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维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维护区内严格控制农村污染源,采取措施降低农药和化肥用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的要关停或迁移。

2.村庄生活污染治理。结合农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因地制宜处置农村生活污水。鼓励资源化利用或纳入镇(办以上处置系统集中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经济基础较差、交通方便的村可采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置;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办运输、区处理”城乡统筹垃圾处置模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结合《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布局。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行规模经营。逐步降低化肥的使用率。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工程等。

5.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农村区域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依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和方向。加大环境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消除污染隐患。

三、申报顺序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报顺序。依照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由区环保局、财政局制定全区“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以奖促治”资金由申请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村庄所在镇(办提出申请。报送市环保局、财政局,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市年度预算安排“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各镇(办依照施工进度向区级财政报账。区财政、环境维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3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注重实效,农民受益。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地)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审查。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20*年已安排的“以奖促治”项目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于2009年8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四、组织领导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畜牧养殖;生态环境;破坏;防治

近年来畜牧养殖业趋向于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使地区环境压力逐渐增大,不可避免的污染了周围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由于畜牧养殖人员大多缺乏环保意识,加之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导致污染日益严重,畜牧养殖已成为我国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治理畜牧养殖业带来的污染。

一、畜牧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1.水污染

在畜禽排出的粪尿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氮、磷等,一般情况下,养殖人员不会对其进行净化处理,经过雨水和人工冲刷作用,畜禽粪尿会流入周围河流、池塘、湖泊等水域以及渗入到地下水中。其中大量有机物的存在让水体失去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促进水生生物快速生长蔓延,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当溶氧被耗尽时,水中生物大量死亡,水会发臭发黑,同时病原微生物以水为传播媒介,导致疾病大肆扩散,严重影响了人畜饮水和健康。

2.土壤污染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污进入土壤时,微生物会对有机物进行分解,其中一部分会被植物吸收利用,一部分用于改良或净化土壤。一旦进入的粪污超过土壤自身的净化范围,就会造成有机物的不完全降解或厌氧发酵,从而产生亚硝酸盐等有害的恶臭物质,最终导致土壤成分发生变化,改变性状,使土壤失去原有的功能。此外,随粪污进入土壤的微生物、铜、铁等大量物质,会引起土壤相应物质比例失调,造成土壤自身结构的改变或破坏,同时对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人和动物的健康也是不利的。

3.大气污染

一方面是养殖场排出的粉尘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会经空气传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使污染范围扩大,危害性增强,进而严重威胁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另一方面是畜禽不能完全消化饲料时,尤其是蛋白质类饲料,剩余的养分会经粪便排出体外,经国一系列发酵作用,产生氨、硫化氢、甲胺等带有恶臭味的有毒气体,致使大量蚊蝇滋生,污染了空气环境和人类居住环境,还会影响畜禽的生产质量。

二、畜牧养殖污染环境的主要原因

1.畜牧养殖业规模壮大,地点选择不当

近年来的畜牧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较大,而且比较集中,在管理方式上也趋向于机械化、专业化,畜禽粪便转向液态,造成污水大量增加,另外由于对畜产品需求量增大,为方便运输,养殖地点一般选择市郊,加上种植业的减少,导致畜禽粪尿不能及时用于农田,日积月累,使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2.滥用化肥

相对粪尿等有机肥,化肥价格较低,加上缺乏相应的粪尿处理设备,导致粪尿使用日益减少,造成积压,而化肥的过度使用严重污染了土壤,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加剧温室效应,破坏了生态平衡。

3.家禽业的不当养殖和管理

家禽感染病原体的几率较大,而且病症复杂异变,加上小规模养殖户较分散,多分布民宅附近,粪污乱排乱放,对畜禽的正常生产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还有在水禽饲养方面依然沿用落后的倚塘方式,因此含有药物和病原体的粪便直接进入鱼塘,大大威胁着水产养殖的质量,甚至危及人类健康。

4.奶牛产业和养猪场废弃物、污水和粪尿的大量堆积

奶牛在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粪污、饲料残渣、垫料等废弃物,另外在大规模的现代养猪场中,不断的产生、积累污水和粪尿,这已成为很多城市郊区的主要污染源。

三、防治畜牧养殖破坏生态环境的措施

1.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环保意识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排泄的处理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畜牧养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向畜禽养殖者普及《畜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牧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畜牧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法办事。

2.科学生产、使用饲料,提高其利用率

饲料生产厂家应经济、环保两手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使用添加剂,生产合格的饲料。畜禽养殖户要以科学的方法配制饲料,在保证畜禽基本营养需要的基础上,尽量降低蛋白质的使用量,同时添加适量的矿物质、酶制剂等提高饲料利用率,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3.科学、合理的选择养殖地址

在选择养殖基地时,应在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下,合理布局,选择利于生产、管理的地点。如养殖场周围要有大量的田地、苗圃、果园等,以充分利用畜禽粪尿,减少环境污染,在水源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情况下,地址应远离城镇、风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

4.建立生态畜牧业

利用现代技术,以生态经济学和生态学为原理,结合动植物和微生物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实现整个过程中没有污染和废物的产生,这就是生态养殖,即畜禽排出的粪尿通过生物发酵作用后生成沼气,将过程中产生的沼液和沼渣施入田地,或用于池塘养鱼,实现了畜牧业的良性循环。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治理村镇生活污染、农村工业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为主要内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美化农民居住环境为基本手段,强化农村节能减排,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和动员全县上下相关力量,形成纵横交错的推进网络,集中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全县农村环境面貌的显著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基本解决农村环境及农村环保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2、条块结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推进态势。

3、创新机制,突出重点。不断探索农村环保新模式,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4、以人为本,造福农民。通过开展联合行动,维护农民群众环境权益,使广大农民喝上干净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上放心食物,生活在整洁优美的环境中。

二、行动目标、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目标及指标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严重影响农村和农业生产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到2015年,全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具备条件的乡(镇)完成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清洁能源使用效率有较大提高;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每公顷1.2公斤以下;生态乡(镇)达到100%。

(二)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各乡(镇)、村、屯。

(三)完成时限

联合行动从开始,到2015年结束。5月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协调和工作部署。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乡(镇)的实施方案。2012年5月至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纳合行动范围内的各单位将综合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完成综合整治的基本工作任务。2015年年末进行总结验收。未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的,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为止。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不定期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二)逐步解决生活污染,改善村屯环境质量。在农村各类人口聚居生活区域,制定生活环境保护制度,做到柴草出村或合理有序堆放,沿街植树绿化,边沟清洁整齐。建制镇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居住分散、经济落后村庄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在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大的村庄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

(三)加强畜禽污染防治,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水平。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要在2013年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开展禁养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要进行畜禽粪便清运处理,确保在发展生产时不污染周边环境。生产者不能实现处置的,实行指定代为处置的方式解决污染问题。推广利用畜禽粪便制作有机肥料和生物质燃料试点。到2015年,全县6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工业污染,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农用土壤的污染。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推进有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大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力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五)充分利用农业废弃物,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生物肥料、低毒农药、可降解地膜等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建设不同类型农村清洁能源工程,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大力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扩大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份额比例。

(六)强化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对农业和农民生活环境有破坏或有影响的项目。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加大污染整治力度,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开展草原保护、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扩大造林绿化面积。严禁坝内开荒。

(八)做好“十二五”期间农村重点污染源减排工作。各乡(镇)要在做好生活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调查基础上,将各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COD(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纳入全县“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科学核算减排基数,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完善和严格实施农村乡(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的领导,成立泰来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喜福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工作;协调解决综合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信息,编况通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工作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编制并实施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农村环境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预算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立项与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县科技局负责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组织拟定农村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推广;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推广种植养殖业废弃物沼气发酵利用技术;县林业局负责植树造林和村屯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建设;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划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的防治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修编,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泥草房改造;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村间村内道路硬化建设的行业指导;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广播、电视宣传;县法制办负责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根据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部署今后工作任务,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实用技术,推动联合行动深入开展。

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