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 社会转型 集体经营
一、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和特征
(一)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实际上开始了一个利用自身内部资源引导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其主导是农村的工业化和依附于工业化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社会转型是一个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经验看,农村社会转型是一个传统、落后的农村向现代、进步农村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农业、农村发生分化,农民、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得以实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是由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小农生产方式占主导的,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农村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
以上是目前学术界对农村社会转型的基本界定。而农村社会转型中的“农村”不仅是“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还应包括作为该区域主体存在的农民。在上述基本义中,仅包含了转型过程中和转型后继续留守在农村的“农民”,而将进城的“农民”剔除了。但是这部分人融入城市需要一个过程,没有融入城市的这部分人是否会回到农村,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村社会转型应是一个更为全面的概念,除其基本以外,还包括进城农民的市民化过程。因此农村社会转型包括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民自身的转型两个方面,其中,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又可以从娜市化和生产方式变革两个角度进行概括。
1.城市化
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著名经济学家刘福垣在橄会保障主义宣都一书中指出,所谓城市就是有城的市,是相对固定的不散的市场,城市化就是化市为城的过程。市场是市场主体之间交换关系的总和,城市化就是把这些有质无形的交换关系在一定空间上固化为有形的市场,这就是化市为城。而由于盲目扩张,致使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了城的无节制的建设、有城无市的情况,这就需要化城为市,发展市场,实现“城”与“市”的有机结合。因此,现实中的城市化往往伴随着化市为城和化城为市两个过程。
相应的,农村社会转型也就有两种路径,一是集市周围的农村地区进行重组,利用自身资金、交通等资源条件而实现的初次城市化,亦即俗称的“就地城市化”;二是原农村居民通过迁徙进入现有城市,为城市带来更多的劳动力和消费人口,从而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育。
2.生产方式的变革
农村社会转型本质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其第一层含义是改变原有的小农生产方式,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人力畜力生产走向机械化、工业化,并逐步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另一层含义是实现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市场化。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机械化和工业化主要是生产力中生产资料的变革;而规模化经营则强调的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现有的生产方式中解放出来。因此,只有同时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工业化与规模化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亦即农村社会转型。
3.农民市民化
农民市民化是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结果,农民市民化既包括农民身份及相关社会政策的变化,又包括思想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变化。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使用权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我国的重要经济制度,它的确立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是两方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在我国农村经济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矛盾。近些年来,国家对农业经济的改革主要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如何分配农民、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是改革的关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概说。
很多学者都给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魏振瀛教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林业、畜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此外,还有学者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耕作、养殖或者畜牧为农业生产方式,并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为农业目的,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基本内容及分析。
我国现行的立法,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规定:一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经营权,二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为主,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法律法规虽然对土地所有权流转作出了肯定和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很多地方是值得商讨的。相对而言,《草案》中针对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在现行的立法基础上很多方面有所改进,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更加合理。具体来说:(1)硬性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补偿。是否需要硬性规定有偿,有一定的必要来进行讨论,有偿是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可以得到他们应有的权利利益。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问题,在很多地方农民种地根本得不到收益,土地成为了农民的负担,农民为转入其他的产业来赚钱,来摆脱土地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有偿原则不合时宜的。(2)程序简化。传统的经济观点认为,交易成本决定着交易的方式和交易的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流程很复杂:不但需要签订法律合同,而且还要在签订之前,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才能进行。这种法律规定虽然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利、信息通讯不畅,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草案》的规定与之相比,要简化明了的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从我国“三农”问题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土地可以成规模的集中管理和生产,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农民也可以转变角色成为工人,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高农村资源利用效率,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
现代物权上的立法更加注重对物的经济效益的价值追求,而不是注重其归属。所以只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才能将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土地流转让农村劳动力得到转移,年轻人都往城里走,到城里去打工,而农村只剩下老人孩子,所以说在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农民的生产效率,从而使一部分农民彻底摆脱土地的束缚,成为城市新的产业工人,促进城乡的统筹发展。
(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化,更有效地引入市场机制。
通过土地流转,农业用地得到了规模经营,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现代化道路上的一个关键性制度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会让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市场运作,不但创新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人地矛盾、发展用地矛盾等现实问题,有利于促成农村土地资源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的明确是土地市场中产权交易的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就没有相应的物权利益,如果市场出现一点风险的话,土地的价值又得不到实现,明确土地产权有助于土地流转时减少纠纷。
(二)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登记制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这些权利可以从证化中看出土地的价值,这可以促进土地权益的流转,也可以减少土地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简化了土地权利交易的手续。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7版.
[2]刘国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以《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为视角.华中师范大学 2006年.
[3]张术环.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经济原因.农业经济,2005年6期.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3
在国外,并没有“农业产业化”之说;而国内自“农业产业化”一词提出以来,引起了许多争论。现在看来,我国学者绝大多数已经认同了这一提法,但对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我们收集到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业产业化”概念和内涵进行探讨的文章有20余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论;(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不是一个典型的现代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的真正内涵在于,它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当前,对“农业产业化”一词的界定不仅出现在学术性文章中,官方文件中也对其进行界定。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总体来说,不论上述各种观点存在何种差异,但都将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整合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最基本的内容。以上各种观点其实都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一体化的思想的变形。
但实际上,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并不是一回事。产业是近代、现代的概念,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农民从一个自给性生产者转变为一个商品生产者时,农业生产向产业转变。传统农业只是一个生产部门,而不是产业。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不外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提高农业的效益。而农业产业的一体化经营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有用武之地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实行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因为其具有发达的工业化水平,具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市场条件,具有现代化农业,具有完善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但我国还没有这样的基础和条件。当然,实现农业的一体化经营,是提高农业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就内涵而言,农业产业一体化指的是产业系列化,实际上就是将农工商“捆绑”在一起;而农业产业化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包含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含义外,还包括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生产方式的变更等内容,即是说不仅仅是指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更多的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大致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社会分工的深化一方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农民进入市场后,市场法则会引导其转向农业专业化。社会分工越发达,社会协作也必然越发达。这样,原有的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协调功能就会弱化或失灵,并产生了对新的分工协作关系或制度安排的社会需求,提出了加强农业与其关联产业之间联系与协作或新的制度安排的客观要求。在这个基础上,就会产生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公司等形式的水平(横向)联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的垂直(纵向)联合。这两种联合相互交错、结合,形成各种经营载体,组成了农业产业系统经营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
因此,农业产业化是在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农村劳动分工深化的必然产物,实质就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由于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使作为传统生产部门的农业发生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其一,投入农业生产中的农业自身的生产资料比重下降,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明显上升。其二,农业产出中用于工业部门作为原料加工的比重有了明显的上升。其三,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业对农业的服务贡献率也明显地提高。这一传统农业走向现代产业的过程就是人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
可见,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我国农业正处在这个过程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促进农业分工不断深化。由于我国的农业经营形式将长期以农户经营为基本形式,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近期的重点任务是促进农户的专业化生产而不是其他。而且,在农户分工深化以后,农民必然获得利益,相应的市场自然可以产生。在农户对服务的需求、追求增值利益的动机产生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会拉动为农业服务的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如果在近期内拔苗助长,必将欲速而不达。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由于政府强制推行所谓的“农业产业化”导致的严重问题。
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与中国农户的专业化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指国家生产的农产品满足国外消费者需要的能力,它反映了国家农业比较生产力的水平。当前,我国即将加入WTO。一方面,这对我国农业产生冲击,尤其是在大宗农产品方面。另一方面,也为立足于国际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比较优势的发挥进军国际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须在这一特定背景之下进行。因此,当前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进程也会表现为国际化进程。由于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因此如何立足于国际市场深化农户的专业化分工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增强了我国对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但与之不相称的是,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低下固然与诸多因素有关,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我国为了保障粮食安全,长期强制性地要求农户种植粮食,而对附加值高、能增加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畜牧业、水产业、经济作物的发展却没有予以相应的支持。这在粮食主产区体现得尤其明显。
根据竞争优势理论,要素条件是决定产业竞争力的基本因素。我国要素条件的基本状况是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和技术存量低、资金紧张。在加入WTO后,我国应该扬劳动力资源之长补其他要素之短。为此,我国应将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由完全为粮食安全服务转变为发挥比较优势并兼顾为粮食安全服务。
虽然我国已经呈现出了农业企业化经营的趋势,但是从整体来看,仍是以农户经营为主的。因此,促进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的专业化分工是基本的任务。从我国近年的出口状况来看,中间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商品,占农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消费者导向型产品是我国第二大出口农产品,占出口份额的30%左右,其中大部分产品(主要包括肉类、水产品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及水果制品、杂项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等)具有竞争能力。大宗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油籽、棉花等)是我国出口最少的农产品,基本不具有竞争优势。从要素的配置状况来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间产品及大部分消费者导向型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竞争优势的获得与发挥比较优势密切有关,因此应当鼓励农户利用当前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这些产品。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
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泛,只有在完善的支持系统的作用下才能保证不断向纵深推进。由于单个的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农户经营为基本经营形式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支持系统,为农户提供全面、周到、有效的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农业产业化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设施支持系统、金融支持系统、管理系统(包括政策法律支持系统和社会伦理支持系统)和经济市场支持系统、人力资本支持系统、科技系统、社会化服务系统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户专业化分工的支持系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
一般而言,政府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计划、协调、组织和调控。政府的具体作用包括:(1)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市场经营设施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四通——通路、通电、通水、通讯;(2)建立和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3)抓好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导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供销中介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制定发展计划,协调科技服务,依据市场法则指导产品市场价格,保护公平竞争等。
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政策体系。(1)要适应产业化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2)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3)制定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大市场的政策、保护市场的政策、市场管理政策等。(4)制定发育中介组织的政策,帮助农户走向市场。(5)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以示范区向周围辐射,并提供成功的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加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制定了有关法律,我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为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有序地发展,应在各地经验和地方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如供销合作社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产品民间运销及垄断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从而为公平公正竞争、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商业性金融力量
目前,针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进行贷款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亏损挂帐的老大难问题,为消化不良资产,当前的贷款趋于严格。因此,应当保证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农村而不能流入市场,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结构调整对资金的借贷需要。另外,要扩大国家银行的大农业贷款份额,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在信贷资金的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值得指出的是,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农户进行直接贷款。
3.企业
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化经营等都使得农业开发的力度和速度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企业投入资金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最近更受到关注。企业投资要考虑资金利润率,是有偿投入。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完善集体宜林“四荒”使用权拍卖政策,拍卖后的使用权允许继承、租赁和转让;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农村独资或合资开发农业。建立企业等营利性开发主体介入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产业化。在交通、信息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上,今后应当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投资体制,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产权、投入多元化,利用政策导向与利益倾斜来吸引企业投资。
4.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气象部门、水利部门、科研部门和学校等。这些事业单位由于提供的服务是带有一定的知识含量的,因此在技术产品市场化运营的今天,为鼓励这些部门积极参与农业开发,应允许其根据它提供的服务最终分享一部分收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决定是否由国家对这些部门进行扶持和补贴。目前,许多科研部门实行企业化运营,对这些部门实行改制是必要的。应将一些事业单位重新定位,对具有企业化运营性质的,要坚决把有关业务分离出去。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效率;产权公平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07-07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而制度建设需要以正确的制度理论为指导。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阐释取决于对产权、效率、公平这几个重要概念不同的界定和分析方法,即取决于关于产权分析的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选择。当代两大经济学体系——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对于产权问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政策思路,因而也为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分析提供了两种基础。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一方面,自然资源滥用、资源供需矛盾、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与自然资源利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出现。因此,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对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进行科学分析和正确揭示,从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一、文献评述
学术界关于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关系研究的流行范式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展开的。罗纳德·哈里·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涉及工厂的烟尘给邻近财产所有者带来有害影响等外部的庇古税解决方法提出了质疑。科斯认为,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他特别强调明晰或重新调整产权的重要性。按照科斯的分析,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污染数量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思想被称为“科斯定理”,即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初始产权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活动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市场均衡的结果都会导致资源有效配置。此后,阿尔钦与德姆塞茨(1972)、戴维斯与诺斯(1976)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体系。在资源环境领域,“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运用产权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思路,其政策含义是:应当尽可能通过界定产权并实现其交易来提高产权效率。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从“科斯定理”可以进一步推出:产权的可交易性对产权的效率具有重要影响,排他性较强的私人产权效率最高,而排他性较差的公共产权效率低下。其进一步引申的政策含义就是资源环境产权的私有化。当然,对该理论和政策主张的批评也是尖锐的。如,美国学者福斯特(2005)指出,目前最应该受到批评的就是作为新自由主义主张之一的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经济正逐渐将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东西——水、森林、植物,甚至大气本身——变成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私人商品。这种自然的私有化趋势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且激化了环境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传人,以实现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来探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成为理论界的一种思路。该思路强调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及其对提高产权效率的意义,重点关注如何将市场交易机制引入自然资源的产权管理。如,肖国兴(2000)、王万山(2003)、马中和蓝虹(2004)等认为,环境资源产权明晰和市场交易是环境资源合理定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实现自然资源产权可交易性的基本分析思路下,徐嵩龄(1999)、廖卫东(2004)等学者又提供了重要的修正性意见,认为虽然界定、明晰资源环境产权,将市场机制引入资源环境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是一种可选的制度改进思路,但是以产权的市场交易方式处理资源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仍然具有局限性,政府还应当进行有效规制。
客观地说,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市场交易的理论思路对我国资源产权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但是,在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权,进而主要关注其可交易性,显然是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内涵和制度特征认识不足,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分配等方面的功能重视不够。在实践中,这一政策思路在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两方面都产生了诸多问题。
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主要从交易成本角度提出产权制度及其效率问题(同时回避产权公平问题)的基本分析方法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出发,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科学地论述了社会经济中的根本性的产权问题。①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自然资源产权运行的各种权利关系中,所有权处于决定性地位,所有权所体现的基本权利关系的理顺对其他各种权利关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本文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基础,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展开分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产权制度(简称产权)可以定义为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权利关系。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规定了自然资源产权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种制度保证。从产权的分析视角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的产权相比,在产权的客体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从其产权的客体——自然资源来看,它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且还是具有生态、社会等方面价值的财产;从其产权的基本主体——国家来看,它既可以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也可以是公法意义或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必然涉及国家的多重职能。那么,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属关系或责、权、利关系?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这些权利关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是指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主要权利关系依次展开、流转并最终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根本目标和功能的全过程。相应地,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财产客体——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也经历了从自然状态到对资源性产品的变化。显然,随着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关系也会随之流转。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从两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所体现的权利关系。二是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自然载体与保障所体现的权利关系。它们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两重属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具有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性质。它是围绕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使用权的转让和运作等具体环节。在法学的视角中,这是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关于该方面权利关系的分析应当考虑:其一,自然资源作为一般经济性财产的属性,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体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地租的合理界定和征收。’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内在要求适用于各种所有权关系,包括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系,而资源地租正是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体现。其二,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还要在使用权的分配和实际经营中才能实现其经济功能。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节约开发和经营,保障国民经济对自然资源产品的需求,需要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权利的客体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是一种集合物,与民法中要求的一个所有权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物是不一样的;从权利的主体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法主体也不一样。这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的不是私人,而是国家。因此,资源地租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与一般私人所有的产权关系的区别还要包含国家(各级政府)对资源地租征收与分配的体制和机制等内容。
第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的其他内容和属性。这一含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内涵上等于国家公共产权。在法学的视野中,这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另一重要属性。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所有权的最重要区别。
从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来看,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非经济价值:它承载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等重要功能,是社会生活共同的重要物质基础。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生态保障功能为例,现代生态学的研究表明,各类自然资源的特征和功能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它们共同组成结构多样、功能复杂的各层次的生态系统,而各层次的生态系统又在功能上最终结合为一个完整、统一、具有有机联系的地球生态系统。该系统是人类生活共同的物质和生态基础。不难理解,自然资源的上述功能不应当属于任何私人或集团所独有,甚至不属于当代人独有,而是属于包括当代人在内的世世代代的人类。马克思指出:“整个社会,一个民族,甚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从资源利用的实践来看,各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在日益加强对资源的管理。
这里有一理论问题需要讨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仅仅体现政府的行政职能,还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一种产权行为?如果真正将自然资源看做是公共财产,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行为就是一种公共财产管理行为,换言之,应当承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规划、使用权限制或用途管制等活动具有一定的产权基础。这里的产权便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属于一种所有权性质的活动。因此,只要承认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权利关系,只要不是将产权、所有权限定为民法意义上的私权,限定为仅与“物”的经济价值有关的权利,而承认公有产权或公共产权,那么完全可以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上述管理活动理解为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行为或产权行为。当然,这在一过程中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有一定的交叉重合。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包含两层含义,即私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和公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对这两方面的产权关系加以辨别并分别讨论是必要的。因为这两类权利关系在性质、特征、功能上并不相同:前者主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运行相关,后者主要与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相关。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产权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内容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和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实践,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产权关系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私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分配、使用权的实际行使——习惯上称之为开发经营权;公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国家公共产权,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进入市场过程。这样,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为基础,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细分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配置、经营权的运作、国家公共产权的管理四种具体的产权形态。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权效率的评价根本上取决于产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程度。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及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具体定义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及基本经济关系,是否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能否保障和平衡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对自然资源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调动各产权主体自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性。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应当是上述多重效率含义的内在统一,在本质上可以说是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当前效率与长远效率的辩证统一。
产权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制度条件下,特定产权制度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公平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由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权利关系性质和状态的一种认识和反映;公平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公平的内容及其实现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产权公平对产权制度的效率会产生制约或促进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的公平定义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权利关系,如经济权利、生存权利等,因而权利平等的内涵也是多层面的。我们应当根据其实践过程,对自然资源产权过程中不同层面的权利公平的含义具体分析、综合比较、统筹兼顾,特别要关注那些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整体性的权利的平等关系。
根据上述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的总体把握,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四个具体层面的产权过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
第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体现为资源地租的实现程度或状况对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公平是指资源地租的实现(包括合理界定、征收、分配和使用)能够维护自然资源最终所有者的正当合法收益、实现社会基本公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效率体现为资源地租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对全民利益的实现、社会分配的优化所起到的促进作用,即推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并最终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宏观规划为基础和前提,将自然资源由国家所有转变为分散利用的分配过程。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效率是指在自然资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实现的自然资源分散使用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公平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不同地区、群体、个人所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机会和权利的平等状况。
第三,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之后,自然资源使用主体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开发经营过程。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效率是指一定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制度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影响。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公平是指各自然资源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状况。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对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征收地租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自然资源使用主体是否拥有相对公平的市场条件和权利。二是自然资源经营主体自觉服从国家对资源经营产业进行管理,这一权利尺度所决定的相对公平。国家对自然资源经营权的有效监管和调控是推进其效率与公平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
第四,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行为。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效率是指自然资源管理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公平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政府、资源企业、资源所在地居民等相关主体对自然资源利益的合理分配。协调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基本方式是宏观规划和利益平衡。
应当说,在马克思经济学的视野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上述四个方面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都是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中的应有之义。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公平与效率来代替这一整体性分析都是不完整的。这些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并且应该辩证地统一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根本目标和功能——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不同的层面和环节,它们在国民经济整体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意义,因而存在不同含义的产权效率与公平及其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关系,并且这些不同含义的公平效率之间又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和系统性。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多重具体含义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它们构成“自然资源产权四维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一)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层次性和相关性
从产权涉及的社会权利关系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是有层次的。具体而言,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的效率与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基础的利益关系之一,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制约着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对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效率与公平关系到国家所有权中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
同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作和管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只是根据它不同方面的产权特性和具体展开过程,将其相对独立地分解为四种更具体的产权形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解析这一复杂产权制度所包含的多层面的效率公平关系,而不是说这里的四重产权是完全独立的。简言之,多重效率与公平关系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展开过程中,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收益的合理界定和实现体现的是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基本的权利关系,其权利的公平状况不仅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自然资源产权此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即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合理分配也会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制约作用。
第二,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的相互影响。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对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具有制约作用。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永远高于私人利益,所以国家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过程进行一定的规范、限制和干预。其次,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中的权利公平状况不仅影响其自身的效率状况,而且对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两种性质的所有权的客体都是同一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影响其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四重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不能将这些不同含义的效率混为一谈,也不能用某一种公平来替代其他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统一性。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的有效实现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协调。再如,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改善既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调。因此,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在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即实现全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在实物和价值层面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上是辩证统一的。在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公平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也应当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出发,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实物和价值层面上,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具体内容进行正确界定、合理分析、系统考察和统筹兼顾。
五、结论和建议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5
一. 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
(一)工业化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培刚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发展经济学通论第一卷)》中指出:工业化(Industrialization)可以被定义为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Production Function)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可能最先发生于某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函数,然后再以一种支配的形态形成一种社会的生产函数而遍及于整个社会。①这个定义,比大多数其他学者所用的解释要广泛得多,可以将工业发展和农业改革都包括在内。同时,张培刚教授在该书中指出:农业经营如同任何其他消费品工业一样,必定要同样受基要的生产函数的影响和控制。只有依照这种解释,工业化才可以将制造业的工业化及农场经营的工业化都包括在内。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工业化定义,这些学者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斯威齐(Paul M.Sweezy)。他将工业化定义为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斯威齐认为“……在工业化过程中,所有我们通常称为‘基本’工业的,都以新工业的姿态出现。”斯威齐的定义或解释可以归纳为:工业化过程其实是新工业的建立或新生产方法的创用过程。②
(二)农业工业化
根据上述诸多经济学家关于“工业化”的阐述,可把农业工业化定义为: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些基要生产函数连续发生变化的过程。这种过程包括多种随着企业机械化、建立新工业、开发新市场以及开拓新领域而带来的基本变化。这些变化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农业工业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过程。据张培刚教授以及斯威齐对工业化的解释,我们可以总结出:工业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是农业工业化的灵魂。而这儿所说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管理对象的商品化。随着工业化过程进展,农业经济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农业产后各部门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把农业生产直接推向市场,开始了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二是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他们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面临市场的重重变化进行科学、合理决策。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化要求家庭农场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也要求对农业企业的管理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加以调控。三是农业技术生物化。工业化是一系列基要的生产函数变化的过程,而在这变化过程中起催化作用的是新技术应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预言,21世纪的农业将是知识最密集的产业,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将广泛应用于农业。
2.农业工业化是农业资本利用深化的过程. 张培刚教授在《农业国工业化问题》一书第142页指出:“工业化多少也可说是扩大利用资本和加深利用资本的过程。这种过程可以提高每个人及每单位土地的生产力。”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必然导致农业与相关产业部门相互结合,彼此依存,从而出现了销或农工商等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农业生产链通过加工、储存、销售等各部门不断延长深化,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在农业资本利用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农业是核心,但推动一体化发展的却是非农经济部门。可以认为,农业工业化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之一。
3.农业工业化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过程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其实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讲,农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地区专业化;二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化、商品化,扩大了农前、农中、农后各产业部门和各类农场的分工,从而促进了部门专业化和农场专业化;三是从微观来看,农业部门和农场专业化的发展,又把一种产品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工艺阶段都分成了专项生产,推动了农业生产工艺专业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在这三个层次上的发展,才可能延长农业生产链,使科学的新的组织管理方式、新技术运用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生产效率。
二、加快改革,积极推进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
农业工业化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的生产方式的变迁。在变迁过程中受到各种各样的制度因素影响。所以只有加快诸如农户组织制度,农业投资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才会促进农业工业化的迅猛发展。
(一)农户组织制度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前提
人们通常认为,农业的变革主要归结于生产组织的改变。制度和农户实际上处于一种互动的链条中。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户经济行为的选择,并通过影响经济行为决定经济运行的绩效;经济运行的绩效会反过来反馈给农户,使农户行为做出适度的调整,从而反作用于相关制度安排,甚至引起制度创新。而我国现行农户经营组织,大都超小型规模经营,从而和大市场化的矛盾日益突出,也难以适应农业工业化的内在制度变迁的需要。据农业工业化内涵分析,农业工业化是一种逐渐市场化、规模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要形成规模化的发展,首先农户组织制度要创新,创新的基本方向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所以能够成为实现农业工业化的有效途径,是因为它能够解决我国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下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带来的种种弊端:一是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的社会化生产,有利于分散的小农户联合进入市场,克服以前盲目进入市场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并且在一体化经营过程中,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三是农业产业化使农民成了平均利润的分享者,农工商各方面、各环节由此结成牢固的利润共同体,具体地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方面主要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第一,龙头企业建设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要允许和坚持龙头企业的多样化,不能强求一律。龙头企业可是以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可以是农民联合自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营组织,可以是具有辐射能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是以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科研、教育、推广及农资供应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办实体,也可以是中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二,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依托和“第一车间”。基地建设要与主导产业的形成和龙头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突出特色、围绕龙头,连片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地建设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统一规划布局,但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基础,不得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处理好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可以是互利互惠的利益关系,也可以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注意保持和增进农户的利益。应鼓励产销联合,推动产销合同制,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
(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核心
在农业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知识化革命给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契机。中国是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尤显至关重要。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体制,不仅是实现新阶段发展预期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首先把科教兴农融入农业产业化战略之中。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业,而推进农业工业化的基础是科技,加快科技进步的基础是教育。在农业产业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农业科研院校、推广部门与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联姻,用经济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适用人才,对基本实现农业工业化,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创造企业与农业科技结合的政策环境和运行机制。应积极探索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组织方式与管理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科研、教育、推广单位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应积极探索农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的机制和渠道。鼓励、支持企业以购买成果、专利,提供资金、基地、人才等各种形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高新技术研究乃至基础研究等方面的科技工作。最后,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我国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在切实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开辟新的投入渠道,建立国家、企业、农民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农业科技。加强科技与金融对接,继续拓宽金融资金渠道,增加农业科技贷款规模。积极引导农民应用科技、投资科技,加强农业科技投入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城乡管理体制创新——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动力
我们认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过程,就是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农业工业化又是农业现代化最基本的内容,农业工业化同时又受到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影响。推进小城镇发展的任何政策、体制与制度安排,都应有利于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首先,加强农村城镇化和农业工业化的协同发展。从表面上看,农村城镇化与农业工业化是两个不同的经济社会范畴的概念。然而,透过概念的表象,从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机制考察,两者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方向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使之成为农产品加工、贸易的聚集场所,缓解劳动力剩余和农产品剩余的压力,从而可促进农业工业化发展。而要想加快农业工业化速度,关键是在于农业和非农产业协调发展,通过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优化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已出现的问题。可见,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运行能够产生多重协同效应,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城乡地域的优势互补。其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基础。拆除城乡藩篱,打破城乡分割,推动农村城镇化,核心问题是要对束缚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旧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取消“农转非”式的户籍迁移方式,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允许居民在辖区内自由流动。二是对于不管哪类型的户口,除为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目前由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条件限制以外,对已在建制镇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实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取消人为原因形成的子女入学、就业以及参加养老、医疗、就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三是禁止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收取或变相收取各项费用,降低农民进城“门槛”。再次,完善土地制度,促进农民的非农转移,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中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民向非农的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的实现。而农业规模化又是农业工业化的前提。所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关键。提倡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促证农民稳定的、长期的土地收益;鼓励进城农民有偿转让土地,把土地转让金的部分或全部交与社会保障机构,以“土地保障”换“老年保障”。这样,既有利于农民的非农转移,又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为农业工业化创造基础。
(四)人力资源创新——是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源泉
人力资本不仅在工业经济中,而且在农业经济中也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据测定,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业生产的增长只有20%是由物质资本投资所引起的,其余80%主要是教育以及与教育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作用。农业工业化过程需要相当规模投资,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推广,而有效地组织农民学习、掌握和运用科技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提高农民素质,是实现农业工业化的基础,势在必行。一是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文化素质。首先,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决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劳动在具备起码的文化知识。特别要关注农村贫困地区等社会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其次,重点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事业。应把农民初等学校发展放在农民中专、农业中学的同等位置,使得农业劳动者能在短期内视市场需求情况选择学习实用农业科技知识。同时,应进一步改革招生录取和分配制度,面向农村,面向农业,使更多的优秀农村青年有机会进入学校接受中等和高等专业教育或农业专门技术学习。抓好农民的技术培训,采取电视函授、职业教育、科普讲座、技术夜校以及农业中专等多种形式。二是采用多形式选拔培育农业企业家。随着农业工业化过程推进,将会使农业走向规模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体化发展迫切需要高素质的农业企业家来导航。所以,应选拔有一定基础的农民进行针对性的强化培训。这里所说的有一定基础包括:已经是农业企业经营者;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有一定的科技优势;有一定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渠道;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组织能力。国家也可采取相关政策,鼓励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在农业产业化中大展身手,鼓励农业院校毕业生、经济贸易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是完善分配方式,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有助于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早在80年代的上海的“星期天工程师”向周边乡村地区的流动,催化了周边地区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和繁荣。如今,下乡务农又成为部分城镇居民的一种新选择,“园艺经济”、“养殖经济”、“个人牧场”等成为这些眼光独到的城市创业者的投资新方向。乡村经济可塑性强,投资乡村,知识支农,既可发挥个潜力,又能解决部分就业,还可在大都市郊区创造出农业项目的利润率远高于工业项目的生动范例。
(五)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工业化制度创新的保障。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时期,风险过大,农业工业化水平很低,在产业化经营中农户之间、农户与公司之间,有关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不健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快农业工业化的步伐。首先,构建有利于农业工业化的市场体系。中国农村市场机制的功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环境不佳已经成为农业工业化发展的障碍。为此,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一是培育和建设农村各类商品市场,并使之形成结构适宜、功能配套、协调产销的有机体系,使各类市场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二是培育和建设要素市场,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农村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农村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三是建立市场宏观预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国及各地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预测和传导,以指导农户生产和消费,调节供求,减少市场波动,促进和形成川流不息的农产品市场大流通。其次,强化法制意识,构建完整农业立法体系。农业工业化进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因此,加快法制建设,能顺利推进农业工业化进程。一是依法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民的负担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立法的难度较大。虽然1993年中央就提出了立法的要求,而且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但过去几年这方面立法的进展并不大。该立法的重点应是深化农村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税轻费重、费大于税的现象。完善农业税收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农业“土地税+产品税”形式;明确规定农民负担的项目,三提五统外不允许有其他向农民收费的项目,三提五统要严格限制在农民纯收入5%以下。二是依法规范农村经济组织,尽快推进农业工业化。组织建设法制化是发达国家对经济组织实行宏观管理而运用的最重要的调控制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农村组织的健康发展。中国还没有关于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这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微观经济组织建设的客观需要,应尽早制定农村经济组织法,为政府对其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茂松等.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 张培刚.农业国工业化问题[M].湖南出版社,1991.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含义范文6
一、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产业支撑
现阶段,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一是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阶段,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在经济规模上已具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2005年,全国非农产业占GDP的比重上升到87.6%,非农业劳动就业份额达到53%,城市化水平达到43%。这些结构指标反映出,我国不但已到了可以不依赖农业积累来实现加快发展的阶段,而且还可以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形式,支持农业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现代农业建设。二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国家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建设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我国已从“双缺口”进入到明显的“双过剩”时期,外汇储备超过10000亿美元,人民币存款超过340000亿美元,具备了利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条件。
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而要实现生产发展就必须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础,首先是因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农村不仅仅是农民的生活场所,更重要的是农民就业和获得收入的生产场所。没有产业发展的支撑,农村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即使靠国家加大投入改善,最后也会因难以维系而凋敝。
近20年来,内地由于经济的快速成长,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农业生产结构必须随之做适当的调整,才能使因为经济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农业问题得到解决,并使内地的农业持续发展。过去的农业经营主要是以劳动的集约及资本的粗放进行的,农业的生产大部分是为农家的自给自足,随着经济的增长,农村的劳动逐渐外移到工商业,造成农村劳动的缺乏,工资的上涨;另一方面,由于工商业的快速发展,资本的累计也加速了,劳动成本变得相对昂贵,过去使用劳动较多的经营方式,必须改用较便宜的资本来代替,因此农业的经营方式逐渐以资本的集约与劳动的粗放进行,而资本的集约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农业机械的使用,但是农业机械的使用必须拥有相当耕地面积的农场才会产生机械的效率,的经营方式必须创新,只有扩充其经营规模,才能使其经营走向企业化与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平衡农工间所得。
二、创新土地经营模式
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调动了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对当时温饱问题的解决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家庭联产承包制包括联产到组、、包干到组、包干到户等形式,其本质仍属小农家庭经营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农业的发展,必须创新土地经营模式,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
1、的特点及其深层次的矛盾
的最大特点是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少,采用劳动集约的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但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与经济结构的变动,诸多因素都发生了变化。第一,农村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第二,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投入量成倍增长;第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不断上涨。这些因素是不利于增加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以及过于分散狭小的耕地面积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只有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改变农业经营方式,实行农业机械化,才能带动千家万户的农民脱贫致富,从而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带来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变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深层次的矛盾和缺陷日渐突出,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小生产与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家庭经营是以土地的小块分割为基础的,尽管它能充分挖掘每块土地的生产潜力,但还是以落后的农业生产力为前提的,小块土地经营难以容纳较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妨碍了土地规模效益的发挥。这种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不利于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分工,也不利于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生产,也就不可能给农产带来大量的经济收入。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和农业首先开始的,农业也是最先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但是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统与分的结合问题,农村中统的层次依然薄弱,从事分散生产的农产受信息、资金、技术、运销等条件的限制,难以冲破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圈,其经济活动大都还是沿着原有的轨迹周而复始地进行。所以说,目前的生产经营制度必须得到改善。
2、当前农村土地经营的集中模式
其一,家庭为主的小型农户。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农户,他们既不种别人的地,也不让别人种自己的地,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自给自足,没有非农业的收入,农民生活一般都较拮据。
其二,亦工亦农的农户。这部分农民既在城郊务工经商,又回乡耕田种地,来往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他们只耕种自己的责任田,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工贤性收入。有个别的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尽管他们的非农业收入很高,但也不放弃自家的土地,致使部分土地出现撂荒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其三,土地托管的农户。这些农户闲时在外打短工,播种和收获季节时又返乡从事农业,平时一般的农活交给亲朋或别人托管,主要播种一些简单易管的粮食作物,生产的粮食自己食用。
其四,务工经商、放弃农业的小农户。土地实行联产承包经营后出生的一代,虽然生长在农村,农民户口,但大多是学生出身,不会种地,主要在外务工经商。
其五,承租土地耕种的农业大户。他们大多是种田能手,由于自家劳力多而土地少,便租种别人的一部分土地。他们主要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一般的农作物,因为没有投资经营农业机械的能力和技术,只是在农忙和主要的播种和收获季节,短期雇佣农机户的机械进行主要的田间作业。
从以上土地经营的几种形式不难看出,现在的土地经营模式正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为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条件。
3、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和农业的发展,必须赋予它新的含义和新的解释。现在的统,应该更多的是社会化服务,表现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现在的分,应该更多的是土地流转和经营规模扩大以后的家庭经营。
当今中国农户的构成是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与少数专业农产并存。从变动趋势看,纯农户不断减少,兼业农产大量增加,专业户正在兴起。人多地少是中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如何创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呢?
委托经营方式。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日渐脱离以农业为主的形态而步入工商业的领地,转变为以工商业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对劳力的需求增加,从而使农业劳力向这些部门转移,而农业劳力则呈现不足现象。另一方面农业劳力不足,促使农业工资昂贵,生产成本增加,净利减少,农业所得比起工商业所得偏低,且其差异日益扩大,农业所得愈低,农民愈无法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因此理论上只好放弃农业或走上兼业化道路。其结果导致了农地利用率的降低和农业经营的粗放化。
如何有效利用农地?目前提高生产力的最主要的方法是:一方面将无意或粗放经营的农地聚集于实际上对农业极为关心的人的手中,使其能集约经营;另一方面将小规模经营转变为大规模经营,使其能专业化、机械化、企业化,而这一点就是籍农地流转化以达成。
委托代耕制这种农业的经营方式是因为兼业农户由于劳力缺乏,或因其兼业收入更加重要,农业方面的收入在其总收入所占的比例有限,因此将耕地委托其亲戚或邻里代为耕作,这样可以很容易达成经营规模扩大的目的。为了使这种制度能公开正式的进行,有能力的农民就会正式开展耕作的服务业,待其受委托的面积增大,就可以采取机械化耕作,而且因为产量增多,运销较为方便,利润就会增加,更易促成农业现代化,不过应该鼓励或规定受委托的土地以相互毗邻者为限。如果受委托的农民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他甚至可以雇佣许多劳力来从事代耕工作,成为一种大规模的农耕服务业,这样生产成本就会降低,政府如能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能力的青年留在农村,则有利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