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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报告范文1
关键词: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镉含量超标事件等频繁发生[1],直接威胁着我国农产品品质与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应对当前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的威胁,以及土壤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国家加强了综合预防与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国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根据该规划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15%。在土壤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方面,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即“研究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3];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中将“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等作为相关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与此相对,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其中,作为采取独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国家的德国,已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此外,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德国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农业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控制等的同时,也加强构建了污染场地修复、可疑场地的调查、监测和控制等法律制度,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为中心,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德国土壤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
二、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
围绕欧盟法规指令、德国联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国家环境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等,德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学者盖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项关于可持续农业和水土保持的项目研究中指出,德国当时有43项关于土壤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该数量仍属相当多之列[5]。具体而言,德国有关对土壤保护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邦土壤保护法》、《土壤评价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此外,作为欧盟硝酸盐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国家立法层面的体现①,德国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来规范农业生产中肥料的正确施用,土壤附加物质,栽培基质,以及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原则(GAP)的植物救护,尽可能地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分流失而造成的环境污染[6]。作为德国土壤保护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激励机制政策,德国实施了“农业环境计划(AES)”[7]。
从总体上而言,德国已逐渐形成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肥料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一)欧盟法规和指令
欧共体于1972年颁布的《欧洲土壤》首次将土壤列为需要重点保护的环境要素。自欧盟成立以来,土壤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仅有九个欧盟成员国颁布了针对土壤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的专门立法。有多项欧盟政策(如有关水、废弃物、化学品、工业污染预防、自然保护、农药、农业等政策)对土壤保护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类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土壤保护,不能确保欧洲所有土壤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保护[8]。为了加强对欧洲土壤的保护,应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2007年11月由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议书》。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的实施报告》,较为详细地汇报了该土壤主题战略从2006年通过以来的实施情况和目前正在进行的活动。该报告指出,2004年全欧盟27个成员国投入资金约52亿欧元,用于对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其中德国占比重达21.6%,为所有成员国最高;而欧盟预计于2007-2013年间投入31亿欧元作为工业场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复费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国是获得配额最多的国家,分别为4.75亿、3.71亿和3.32亿欧元[9]。
在农业土壤保护方面,于2005年9月的《欧盟农村发展条例》鼓励成员国采取特定行动保护土壤②。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依照农业环境计划为支持农业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各类措施提供资金投入;各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农业环境计划的适用层级。德国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制定农业环境计划,将该计划作为全国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允许各州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和指定具体措施[10]。
另外,依据欧盟2003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要求,德国于2004年颁布了《直接支付义务法案》。该法案包括环境、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标准等内容。具体而言,在土壤保护方面,要求保持“良好农业和生态环境”(GAEC),如果农民违反相关规定,则会减少其农场补贴,甚至须支付罚款。此外,根据《直接支付义务法案》第2条规定,为减少水土流失,在每年农地收获后一定时期内,禁止40%的可耕地耕种;为保持土壤的有机质,须通过至少三种作物的轮耕轮作并进行年度土壤测试[11]。另外,该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土壤中有机物质的保存和土壤结构的保护[12]。
(二)全国性土壤保护立法
1.《联邦土壤保护法》。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等土壤污染问题的国家级正式法律规范,是德国唯一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原则与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农业土地利用和最终条款等5部分共26条。其中,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就该法的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原则和义务,主要就预防原则,当事人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义务,土壤物质参数值,风险评估和调查命令等进行了规定。根据预防原则,财产所有人、场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变的行为人应当对其使用场地的行为或造成影响的行为负有防止土壤有害转变发生的风险预防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及修复参数,该法第8条规定了启动参数值、行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等三类,并明确规定在联邦政府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之后,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应当就此颁布法定条例,明确各参数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关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本部分就污染场地的识别,补救的调查和规划,有关部门的监管及企业自我监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第11条规定“州法律可以关于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识别的规定”并将权利下放至各州。第13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第4条的修复义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包括风险评估和补救调查的概要,预补救土地当前使用情况和未来使用计划、对补救对象及相关必要的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自我监控措施,相关措施的实施计划日程表等内容的修复计划。此外,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第18条规定的专家作出修复调查和补救计划。在计划未制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以及制定的计划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增补补救计划。
第四部分是农业土地利用的规定。该部分仅设第17条明确规定良好农业规范,即要求州法律规定的农业主管机构应当传达良好农业规范的有关适合场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结构、考虑土壤类型和土壤湿度、保存土壤自然结构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轮耕轮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则,并详细阐明良好农业规范的表现。
第五部分是最终条款,明确了本法前文所提到专家调查主体、听证、州法律制定的授权等内容,以及欧共体决议的遵从,国防的特殊规定,费用的承担,价值补偿和有关罚款的规定④。
2.《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6、8、13条的规定,联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该条例共14条,主要就可疑场地的调查和评估,土壤不利转变和污染场地的补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转变的预防,土壤不利转变形成的风险预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立法者还制定了四项规定具体事项的实体性附件,以执行该条例内容。附件1规定了有关污染场地、可疑场地、土壤退化的调查过程中取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的内容;附件2详细规定了行动参数值、启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以及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附件3规定了补救调查和补救计划的具体要求;附件4规定了在调查和评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变化时的相关要求,运用水土流失预测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土壤保护预防工作[13]。
3.《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总纲领,它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推广到生产部门,规定废弃物处置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的优先顺序。其中,该法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条文有第8条、第10条、第36条。即第8条是有关要求农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质循环及废弃物管理的规定;第10条关于 “废弃物处理应当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表现为不使水体和土壤受到有害影响……”的规定,体现了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第36条关于“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垃圾填埋场会引起土壤有害转变,或对其他个人或公众带来危险时,则应当按照《联邦土壤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污染土壤的识别、检查、评估和修复”的规定,是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具体落实⑤。
4.《土壤评价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土壤评价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从税收的角度创立一个对农业土地进行评价的统一基础,建立一个土壤信息系统,以发挥保护土壤的作用。该法共分为总则、土地评价的特殊规定、程序性条款、评价委员会和最终条款等5个部分共20个条文。2012年2月23日颁布的《土壤评价实施条例》对该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护的规定。
在德国其他单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对土壤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德国土壤保护专门立法规定进行补充。如:德国于1977年颁布的《肥料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别是土壤腐殖质的保护;2009年1月9日联邦议院通过了新《肥料法》,继续强调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土壤环境进行保护和保全的条款几乎贯穿全法,如第1条立法目的,第2(1)(6)(8)条对肥料、土壤调理剂、生长媒质等相关术语的规定,第3条适用范围,第5条市场流通,第10条科学咨询委员会等条款,都对土壤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⑦; 2009年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2009年8月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条第3款规定,为了维护自然生态长久平衡……土壤应当在生态平衡条件下以实现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护……[14]此外,德国其他涉及到土壤保护的全国性法律主要还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间规划法》第二条关于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的规定⑧、《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区土壤保护立法
为贯彻落实《联邦土壤保护法》并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丰富和补充,德国各州分别制定了地区性土壤保护法,主要包括《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萨尔州土壤保护法》、《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图林根土壤保护法》、《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以及《莱茵兰-普法尔兹土壤保护法》等⑩。
三、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及其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在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时借鉴。
(一)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构建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规范, 有利于一国系统规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与体系来看,德国采取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调整,对土壤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德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渊源来看,在欧盟相关法规、指令及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以加强土壤保护,各州政府则又根据联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确保联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适用,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德国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联邦土壤保护法》对土壤保护发挥的积极功能尤为显著。德国联邦议院和德国农业协会等高度赞扬该法是处于土壤保护法律体系架构的最顶端,发挥统帅作用[15]。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调整范围比较全面广泛,覆盖到了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垃圾填埋场地的治理、农业土地利用等基本内容,规定了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和英国,很多科学类出版物均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作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发展。
当然,该法有些条款如关于良好农业规范(GAP)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机制保证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因此,该条款更像是参照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从而被联邦环境部称为“无牙的老虎”[16]。
与此相对,我国目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规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种现状的显著缺陷是,一方面国家因缺乏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响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采取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不仅导致我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因缺乏系统性而不利于系统规制有关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还造成我国目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体林立、职责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从而出现了“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17]。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借鉴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着手制定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系统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重点加强有关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关立法,逐步构建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二)加强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真正落实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21条关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德国联邦各州纷纷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护法,为实现《联邦土壤保护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萨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颁布与实施的《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就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计划区域、污染场地索引、环境卫生咨询部、土壤信息系统、土壤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费用与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外,该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萨克森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和主管部门条例》对州立法进行了补充。巴伐利亚州于1999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2011年4月14日修订)就土壤有害转变和污染场地的登记、监测、危险预防、土壤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资产负债表与财政管理、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德国《专项基金条例》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条例》等对其进行了补充。萨尔州于2002年3月20日颁布实施《萨尔州土壤保护法》(2007年11月21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信息系统、特殊条款、数据保护和数据传输与费用、责任部门、监督和处罚等进行了规定。萨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颁布实施《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就总则、特定土壤保护、土壤和污染场地信息和数据保护、赔偿金、补偿金、索赔请求、费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不莱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就总则、土壤的保护、有关土壤质量和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赔偿金和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图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图林根土壤保护法》(2007年12月20日修订)就立法目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专家和研究所、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关于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等进行了规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柏林土壤保护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关部门义务、信息公示的义务、通行权、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专家和检查机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巴登-符腾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保护区、土壤信息、调查和监测、赔偿金、费用、主管部门、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后该州《评估委员会条例》(2010年7月19日)对其作进一步补充。莱茵兰-法尔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颁布实施《莱茵兰-法尔茨土壤保护法》就总则、特定地区的土壤保护、土壤信息、数据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和最终条款进行了规定B11。从各州相关土壤保护法的内容来看,各州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联邦法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并就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联邦法规定的土壤保护制度,各州根据其州土壤保护法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土壤质量信息系统与污染土地调查与监测制度,确保了土壤信息的公开、传输及各州在土壤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国这种加强联邦与州之间共同实现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有利于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最终实现土壤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其联邦制国家优势,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专门性保护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联邦土壤保护法》,从总体上规范有关土壤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措施,为各州实施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又通过将政府权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际情况的土壤保护法,最终形成全国土壤信息系统和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实施。另外,德国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LABO)、州环境部长会议(UMK)等机构,则保障了联邦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也为各州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交流平台B13。
与德国的土壤保护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专门规范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防治的专门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的《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2008年6月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2007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2008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对展览会用地环境质量进行规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针对污染场地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法发挥全面保护土壤环境的积极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全国性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关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整治的相关立法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无法满足全国土壤保护大局需要[18]。有鉴于此,借鉴德国有关土壤保护立法的经验,我国应在制定一部专门性《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规章以贯彻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建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保证土壤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统一实施,接受全社会广大公众的监督。
(三)确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发挥土壤保护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9]。如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第9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在有充分怀疑表明土壤有害转变或污染场地存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为人及继承人就相关污染物的类型、扩散或总量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该法第2条及第11条规定了污染场地识别和登记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护法对污染场地位置、类型、污染程度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补充;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统计制度,主管部门应当监控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并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自我监测措施;该法第19条规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联邦政府设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各州政府在其辖区设立和运营土壤信息系统,将有关主体对特定区域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数据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决策参考及社会监督;该法第4条、第13条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制度,明确了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包括状态责任人和行为责任人,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复计划[20]。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各州立法的具体细化与落实,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比德国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方法不规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力度不够、土壤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时,应在坚持“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分区、分类和分级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应急预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制度、土壤环境保护补偿、土壤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实现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注释:
① 除了硝酸盐指令外,欧盟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的指令还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关于废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关于废物焚烧的2000/76/EC指令,关于城镇污水厂废水处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参见胡必彬的《欧盟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战略》一文,《北方环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页。
② 《欧盟农村发展条例》是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于2005年9月,参见欧盟官网关于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的简介,网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据该条规定,《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附件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只有首先确定合理的土壤质量标准参数,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的识别和登记,针对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资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参见德国环境部网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参见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参见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订,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废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国《空间规划法》第2条:大空间和跨地区的剩余空间结构应予以维持和发展。剩余空间对有效的土壤、水资源保持、动植物环境及气候的功能应得到维持或恢复。
⑨ 参见杨枫编译的《联邦德国的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兰登堡州,德国其他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土壤保护法。参见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见网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国一个政府间合作平台就已经存在,即土壤保护信息资源特别工作小组。1991年,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成立,这是德国州环境部长会议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小组成员包括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护机构,主要讨论政策范围、解决方案并且提出建议。LABO为各州进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护经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它的主要任务即确保土壤保护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并且为该法的修订起草建议书。参见德国环境部编写并的《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报告》,详见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国联邦政府在环保部长会议下面设了一个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制度,下设3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法规制订、预备性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历史遗留污染调查。按照字母顺序,由各州轮流担任理事会会长,任期两年。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处理的议题,理事会对议题和当前重要问题开展讨论并形成报告,环保部长会议对理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参见《德国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国环境报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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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文颖. 周生贤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EB/OL].[2011-02-21].http:∥/zhxx/hjyw/201102/t20110221_200992.htm.
[3]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DB/OL]. (2011-12-20)[2011-12-20].http:∥/zwgk/2011-12/20/content_2024895.htm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DB/OL].(2013-01-28)[2013-01-28]. http:∥/zwgk/2013-01/28/content_2320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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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报告范文2
一、土壤污染现状
近三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一是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急剧加快,二是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长。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矿产品加工企业、矿山企业等污染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农业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农业用地,主要是化学肥料、农药的过度使用。长期过量而单纯施用化学肥料,会使土壤物理性质恶化土壤酸化、胶体分散散,土壤结构破坏,造成土地板结,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市域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技术升级和从严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涉重金属企业,要逐步关闭和搬迁。同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决。(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入口关,控制重金属污染隐患的产生。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防控企业逐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三)强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每年开展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确保现有企业的达标排放。二是妥善处置矿山类危险废物。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实现达标排放,三是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土壤问题。(四)强化环境监管,严格防范各类污染风险。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及时报告原料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针对该类企业,实行专人专管,一季一监测,一月一申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对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每月监察一次,并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水泥厂、重金属企业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二)土壤环境管理不规范。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业、住宅用地。但为进行土地调查,未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性质变更环境质量评价,未能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地资产价值挂钩,尚未形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规范化。(三)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避免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预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认定、赔偿程序。从近期土壤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全国典型土壤污染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业的责任主体属于“国有”,污染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则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污染者或责任人。
土壤环境报告范文3
一、目标完成情况
1、农作物播面完成情况
主要内容:粮食作物完成75400亩。其中青稞30140亩、小麦16460亩、豆类3500亩、马铃薯25300亩;完成经济作物53800亩,其中:油菜26000亩、蔬菜15000亩、药材7100亩、食用菌700亩、水果5000亩。
2、农用物资筹备情况
组织调运各类农用物资439吨、108件。其中:各类农作物种子3吨(主要包括蔬菜、油菜、藜麦),肥料436吨(复合肥254吨、尿素98吨、有机肥84吨、)。农药24.d-丁酯除草剂20件、乙草胺除草剂60件、三唑酮拌种剂18件、油菜专用除草剂10件。
3、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川省化肥减量增效》文件精神,全县使用化肥情况如下:尿素84.3吨、三元复合肥102.1吨、有机肥1072.025吨。今年尿素使用量较去年79.2吨,增5.1吨,增6.04%。三元复合肥使用量较去年122吨减19.9吨,减16.3。有机肥使用量较去年137吨增935,02吨(其中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1069吨)增87.22%。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情况
今年,农业技术人员与春耕生产、秋收工作相结合深入到田间地头宣传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动员广大群众在秋收后将废旧地膜捡拾收集,坚持谁使用谁回收原则,农膜残膜回收处置达到80%。
5、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情况
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和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情况,通过宣传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认识到自己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受益者,也是行为主体,他们的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至关重要,从而全面提升广大农牧民的健康卫生文明意识,全面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使秸秆综合利用达到90%,
6、建立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
为全面掌握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是推进资源节约,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建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全面摸清我县秸秆资源家底,在全县抽选7个乡镇,每个村随机抽取了至少20户农户,合作社1个,共计填报123户农户表格。调查了农作物秸秆的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完成了2019年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数据汇集、整理和录入,建立档案的工作。
7、开展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工作
为切实加强和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长期定位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结果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基础支撑作用。在协德乡下二村志玛家租赁土地2亩,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工作。严格按照《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工作要求,在监测点内进行规划、小区设置和种植。
8、做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1)构建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3)建立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4)制作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
(5)编制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
9、做好种植业调查监测,种植业模式县级统计。
(1)种植业县级基本情况表
(2)平地主要种植模式及减排措施调查表
(3)坡地主要种植模式及减排措施调查表
二、2021年工作安排
1、抓好农业面源污染工作
2、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调查工作
3、抓好县农业污染源治理与耕地质量保护项目。
4、做好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工作。
5、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使用。
土壤环境报告范文4
【关键词】土壤污染与防治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008-02
《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一门研究土壤中污染物污染规律、迁移转化及治理的一门专业课程,它着重于对土壤污染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使学生认识土壤污染的性质、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完善环境科学知识结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为将来从事土壤污染与修复工作奠定知识和基础技能。
一、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日益受到重视。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从污染开始到后果显现需要一个长时间、间接、逐步积累的过程,土壤中的污染物往往是通过农作物吸收、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进而引发人们健康的变化,最终才能被人们认识和发现。土壤污染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直到1955年至20世纪70年代初,在日本富山市神通川流域出现了“痛痛病”后土壤污染研究才步入正轨。更重要的是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动速度缓慢,土壤受到污染和破坏后很难恢复,同时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不完善,污染治理的主体不明确,进一步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困难。在高校开设《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不仅能提高学生对土壤污染状况的重视程度,而且能够培养出一批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工作者,同时提高全民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识。
二、课程的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介于土壤学与环境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土壤科学的发展较早,起初仅是研究土壤圈内部的理化性状和质能交换,随着研究技术与手段的提高,土壤科学所涉及的范围已扩展到自然界的各个圈层。由于土壤是人类处于镉圈层活动的一个纽带,同时自身又是一个复杂的自然体,联系面宽、用途广,因此,土壤学是一门综合而又十分复杂的自然学科。总的来说,土壤学是研究土壤中物质和能量运动规律及其与外界环境条件和植物生长关系的学科。
从土壤学的角度看,土壤污染与防治是土壤学向环境学渗透而产生的新分支;从环境科学看,土壤污染与防治属于环境科学的一个专业领域。我们所理解的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以“人类与土壤污染”这一对特殊矛盾体为其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无机、有机物染污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等动态规律,病原微生物的污染与防治,土壤环境背景值与土壤环境容量及质量评价,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利用技术。
从传统土壤学与土壤污染与防治的主要任务可以看出来,两者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所区别。土壤污染与防治是以传统土壤学为基础的一门新兴边缘科学,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中,土壤学的基本知识内容是学习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讲授中没有对土壤的基本知识再行赘述。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着重强调了土壤污染的危害、污染的规律、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及土壤污染的评价。
农业院校环境科学专业所学的环境科学专业所学的土壤污染与防治,则主要以土壤中污染物质的迁移转化为重点,及由于人类的不恰当利用方式对土壤造成的损害及其修复。土壤污染与防治方面的教材共有四部,分别是林成谷(1989年)、杨景辉(1995年)、夏立江(2001年)、洪坚平(2005年)进行编写的。就选用教材内容分布来看绪论占5%,土壤污染占8%,无机污染物对土壤的污染占13%,有机污染物对土壤的污染占10%,肥料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占8%,固体废物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占12%,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与防治占8%,酸沉降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占6%,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占8%,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占12%,工矿区污染土壤的合理利用与复垦占10%。
就整个教学内容来看,课程教授内容以土壤圈与土壤污染的关系,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发展史、现状、危害,特别是土壤污染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及土壤污染与防治的内容与任务开始,详细讲解了土壤污染物性质、种类、来源,及无机、有机污染物、肥料对土壤的影响,阐述了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固体废弃物、污水灌溉、酸沉降等对土壤与环境的影响、工矿区污染土壤的特点,着重阐述了对污染土壤监测评价与修复技术,具体学时分布见表1。
按照讲课内容28个学时来看,土壤基础内容的讲述仅有4个学时,这对于从未接触过土壤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对于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在其专业课的学习中,有专门讲述土壤学、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化学的课程,如用55%的时间来讲解土壤污染与防治,如用较大篇幅讲解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不仅重复,也不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土壤学基础知识。
三、关于《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教学方法
1.采用多媒体手段提高教学成效
多媒体教学具有画面多、信息量大、直观性强的功能。在《土壤污染与防治》的教学过程中,笔者利用多媒体在教学中的这些特点,更加有效地展开教学活动。
通过两位主讲教师的努力,制作了精美的多媒体课件。通过将环境污染现象的真实、生动的画面展示在屏幕上,让学生了解现实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触目惊心的感受,更真切地体会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引征众多研究的数据,展示了污染物在土壤中转移的规律,参考大量文献资料,详细介绍了国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先进技术与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手段让学生近距离接触了现场,提高了学生对土壤污染的直观认识,同时由于采用多媒体教学,减少了板书的时间,有利于扩大教学信息量,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2.加强实验、实习教学提高学生案例处理能力
实验、实习教学是理工科专业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未设置实验、实习学时,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验及动手能力,可将工矿、企业、农田污染地作为学生实习与实验的基地或采样点,必须从实习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实习教学方式的改革入手,真正解决实习过程中教师“教什么”和“怎么教”、学生“学什么”和“怎么学”这一关键问题。让学生自己取样,调研当地土壤的基本结构与情况,分析存在的污染问题,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在调查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采样点土壤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价,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该土壤污染问题治理与修复的方法,并设计出可行有效的实施方案,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习结束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背景知识独立完成实习报告,要求学生必须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和认识,努力克服实习报告的“克隆”现象。
3.开展研究性学习
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导进行主动探究的学习活动。它是一种学习的理念、策略、方法,适用于学生对所有学科的学习。在《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中,研究性学习指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为载体,创设一种类似科学研究的情境和途径,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和处理土壤基本信息来实际感受和体验知识的生产过程,判断土壤是否有污染发生、为何种污染物、危害程度及相应的污染源情况等,进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这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农业生产上对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提出的一个重要要求。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即将全面结束,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有效处理土壤污染的问题,需要高校培养大量的专门人才。随着环境科学的不断发展,《土壤污染与防治》课程的知识也将不断更新,因此要充分注重教材的建设与改革,以不断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洪坚平.土壤污染与防治[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土壤环境报告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紧密围绕“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机制。适度上收环境监测事权,完善考核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和质控体系,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三)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强化外部质量监督,有效规范环境监测活动,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目标
2016 年底前,上收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建立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体系和颗粒物比对体系,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数据及仪器参数变化评估及预警体系,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7年,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技术体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保障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建立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数据审核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机制。2020年,全面建成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深化信息技术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用,进一步推进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保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评价及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准确权威。
四、工作内容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预
1.加快监测事权上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全面建成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保部门适时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完善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实现“谁考核、谁监测”,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二)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职责
2.构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组成的两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工作。
3.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动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制订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从业规范,制定环保行业标准样品使用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制度,实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强化国家网运行管理。国家网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的模式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运维)或流域上下游环保系统监测机构联合监测的模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地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采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有能力的实验室集中制样、贴标和分析的模式开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监测数据传输、审核,监控监测仪器的关键参数,国家网运维机构开放通信协议,监测数据与地方共享。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国家网的运维条件保障,不再参与国家网的数据审核。
5.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质量监测质控体系的作用,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组织开展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量值溯源与传递、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每年组织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能力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有证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调查,组织不同来源标准样品之间的分析比对。组织开展地表水跨界联合监测、比对测试和留样复测等。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随机比对测试机制,组织不同监测单位开展比对测试。
6.加快培育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出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质量信用情况,完善退出机制,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7.健全环境监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规范体系的顶层设计,建立制修订项目库,形成动态更新机制。加快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完善有证标准样品体系。推动部门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的统一,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
8.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由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国家质控平台设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以及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遴选若干个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搭建区域质控实验室,负责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工作,向上、向下开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和颗粒物比对等工作,进行例行质控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负责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和比对等质控活动,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在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实时直传的基础上,开发自动监测仪器关键参数的实时采集和传输功能以及水质自动监测仪器远程校准、维护等质控功能,及时发现并减少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因素。加快建设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视频O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保存自动监测站内外环境及人员操作情况,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完善手工监测过程质控,探索采样现场和样品运输过程GPS 定位的应用,努力实现视频或图片等记录资料实时上传,形成覆盖手工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创新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质控手段
9.推进质量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由环境保护部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导、第三方参与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构建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权威专家组建国家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下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专家组,评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全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10.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日常监督检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区域质控实验室,组织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国家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报环境保护部。强化飞行检查,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结果和举报线索等为依据,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重点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环境监测信息作为质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继续执行环境空气和主要水系重点断面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地表水断面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载体,宣传和解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畅通建言献策和举报投诉途径,曝光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监测质量意识。
(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
12.建立质量检查与考核联动机制。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中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着重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着重考核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该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适当扣除相应分值;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该地区该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严肃整治不规范监测行为。对监测工作中仪器设备安装不规范、仪器性能测试不合格、仪器维护频次不够、缺少监测质控报告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
14.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建立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机制。对于擅自挪动监测点位、修改仪器关键参数、堵塞采样头或采样管路、样品分析和监测报告造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环境监测行为不规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含运维)机构或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终止服务合同,列入“黑名单”。对造假行为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
五、能力建设
结合“十三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国家质控平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能力建设,配齐质控仪器设备,完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在线质控系统、国家网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国家质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核查、质控样品分装和标准样品验证能力,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组织实施
(一)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方案,承担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构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直接管理国家网,对地方网进行业务指导。
土壤环境报告范文6
一、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1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1.1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硫酸盐化速率、降尘、CO、O3、TVOC监测。
降水监测项目包括:降雨(雪)量、pH值、电导率、SO42-、NO3-、F-、Cl-、NH4+、Ca2+、Mg2+、Na+、K+。
1.2监测方式
PM10、NO2、SO2、CO、O3、TVOC采用自动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降水按《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
1.3监测点位
各项目监测点位见附表1
1.4监测频次
PM10、NO2、SO2、CO、O3、TVOC每日24小时监测。
硫酸盐化速率、降尘每月30±2天监测。
降水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有关要求执行。
1.6数据上报
1.6.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1.6.2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日报(PM10、NO2、SO2、CO、03、TVOC):每日13﹕30—15﹕00前报送日报监测数据;
空气质量每月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降水监测数据:每月3日前(含3日,逢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2辖区水环境质量监测
2.1地表水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2.1.1监测项目
河流必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共26项;湖库必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32项。
2.1.2监测点位:共30个,其中国控点位15个,详见附表2。
2.1.3监测频次
国控、跨省界17个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其他断面于1、3、5、7、9、11月每月监测一次。
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1.4监测时间
每月上旬监测,逢法定长假日(春节、十一)监测时间可以延后,最晚不超过每月15日;没有监测数据的,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2.2饮用水源地监测
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2.2.1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即: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生化需氧量、总氮、铜、锌、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
地下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即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
2.2.2监测点位
地表水水源地为西大洋水库中心和西大洋水库出口2个,地下水水源地为一亩泉。
2.2.3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每年6~7月份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109项和39项水质全分析。
2.3“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3.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砷、硫化物共10项。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12项。
2.3.2监测点位
县孝义河的万安桥、郝关村东。
县大王排渠的大王排渠北六。
县孝义河的兑坎庄桥。
县漕河的县北独乐大桥、东庄店。
2.3.3监测频次
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监测一次。
2.4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界断面年水质考核目标的通知》(冀环[]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保市府办180号)中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我市辖区内主要河流跨县(市、区)、开发区断面开展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工作。
2.4.1监测项目
省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市级断面监测化学需氧量。
2.4.2监测点位见附表3。
2.4.3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特殊时期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临时增加监测频次。
2.5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2.5.1监测项目
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六价铬、总大肠菌群、浊度、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砷、汞、镉、镁、铅共24项。
2.5.2监测点位
省环保厅认证的点位有一亩泉、电化厂、南奇水文站和尚庄4个。
市环保局认定的点位有市粮食局储备库、宝凯电器有限公司电镀分公司、东明树脂化工有限公司、裕北物业管理公司砖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5个。
2.5.3监测频次
省认证点位每年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市认证点位每半年监测一次。
2.6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有关要求执行。
2.7数据上报
2.7.1通过VPN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报格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填报。
2.7.2上报时间
地表水环境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饮用水源地监测:每月18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9月15日前上报地表水109项和地下水39项全分析数据和水质全分析监测报告。
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地表水监测:每月22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生态补偿监测: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
2.8水质自动站监测
2.8.1水质自动站监测点位6个:磁河的七级桥、西大洋水库出口、府河的望亭、拒马河的码头、潴泷河的砂窝、白洋淀的采蒲台。
2.8.2监测项目、数据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按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要求执行。
2.8.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声环境质量监测
3.1功能区噪声
3.1.1监测点位:
1类区东风东路224号宿舍区(原卫生路3号),2类区韩村南路楼群,3类区棉纺厂厂区西南侧,4类区东风路环保局和联盟路第二机床厂5个。
3.1.2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8、11月)1-20日进行一次24小时监测。
3.2道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159个,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监测网格209个,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监测1—2次。
3.4质量保证
按照《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3.5数据上报
功能区噪声:监测月25日前上报本季度监测数据。
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11月5日前报送当年监测数据。
4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
4.1监测点位
市军校广场。
4.2监测内容
瞬时γ剂量率、累积剂量。
4.3监测频次
每年2次。上半年:5月31日。下半年11月30日。
二、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
1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
1.1监测范围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监测:
国控企业按年名单,省控暂按年名单执行。
1.2监测内容及项目
1.3监测时间和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若季度内遇到停产情况,则企业开工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4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2“双三十”重点企业
我市“双三十”重点企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控重点源,按国控重点源监督监测要求进行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厂
3.1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
监测内容及项目按年名单(附表6)执行。于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
3.2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监测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环[]4号)要求,每月对市区内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并随机监测县域内30%污水处理厂。同时对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4质量保证
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4.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4.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数据报送
5.1报送内容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5.1.1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包括污染源的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基础属性、废气排污设备基础属性、废气排气筒基础属性、废气监测点位基础属性、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污设备执行标准、自动监测设备的基础属性等。
5.1.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期间生产情况和季度生产情况等。
5.1.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5.2数据上报
采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送当季数据至省站。
三、其它监测
1“城市综合整治定量化考核”相关监测
1.1“城考”城市水环境功能区监测
城市水功能区监测点位2个:大车村、望亭。
监测项目: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监测频次: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若监测月内遇到断流或结冰等情况未能监测,则具备监测条件后增加监测频次,保证全年至少监测6次。
1.2“城考”机动车环期检测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的80%以上。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测的情况,按照一次检测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测车辆数。
1.3“城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监测
对市排水总公司银定庄污水处理厂、鲁岗污水处理厂、市溪源污水处理厂3个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进行监测,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城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监测
1.4.1市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
监测项目: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总汞、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2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监测点位:市无害化处理场3眼观察井。
监测项目: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化物、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
监测频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2排污许可证监测、验收监测、监测、仲栽监测、环评现状监测、其它委托监测
监测站办公室接到委托后及时给各监测室下达监测任务单,各监测室按要求完成。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土壤调查报告初稿,5月底前完成原始记录归档,6月底前配合省厅完成各类报告的编制和图集的绘制以及报告的会审。
4生态监测
于年8月底前向省局提供年度全市(含各县)、及所辖各县的“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
5“以奖促治”村庄专项监测
根据年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继续对县大册营镇大册村开展监测。
5.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5.1.1监测点位
按年设置点位进行监测。
5.1.2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5.1.3监测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方法。
5.1.4监测频次
在5月和10月各选连续的5天,每天于10﹕00和16﹕00进行小时监测。
5.1.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的有关要求执行。
5.2水环境监测
5.2.1监测点位
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为大册村公用井北井;村庄河流监测点位为漕河出入境断面。
5.2.2监测项目
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砷、汞、硒、镉、六价铬、铅,共23项。
村庄河流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表2的基本项目29项。
5.2.3监测频次
9月或10月份开展水质监测。
5.2.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以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执行。
5.3土壤监测
5.3.1背景调查
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和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和用量,有机肥施用情况等。
5.3.2布点与采样
与年相同。共设12个监测点位,分别为大册村北500米基本农田3个,大册村北700米处养鸡场周边3个,于大册村南60米菜地处3个,大册村南200米新宇造纸厂(分厂)北部农田3个。
采集0~20cm表层土壤。在1m2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5.3.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值、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氯农药: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监测3~5种主要有机氯农药。
5.3.4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一次监测。
5.3.5分析方法和评价标准
分析方法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三)。
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评价依据;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外的污染物,参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39号)评价。
5.3.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5.3.7质量保证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措施执行。
5.4报送方式和时间
5.4.1环境质量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格式为EXCEL文件,应经过审核,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通过FTP将各类数据上报到省站“常规与旬报”文件夹中,数据名称见下。
环境质量报告文件名为:省××市z
空气质量数据文件名为:省××市a
饮用水源地数据文件名为:省××市y
村镇河流(水库)数据文件名为:省××市w
土壤数据文件名为:省××市s
5.4.2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空气质量数据:次月1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饮用水源地水质、村镇河流水质、土壤监测数据:10月30日前报送相关数据。
6应急监测
按应急预案执行。
四、编写质量报告
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编写上季度的市环境质量季报,上报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
3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简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6月20日前编写上年度市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上报省环保厅、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五、数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