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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范文1
土壤调查范围广,内容多,数据量庞大,为了减小功能界面和逻辑实现的耦合,并最大程度的实现代码的共用和统一维护,所有子系统和功能模块都采用分层设计和实现的原则。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来所示。最低层为数据库层,包括各类样点(质量调查、本次背景调查、“七五”背景调查、重点区域调查和“七五”背景新测数据)的调查数据、工作数据、评价数据以及最终成果数据,另外还包含辅助的质量控制数据和背景地理数据。在数据层之上为基于Oracle10g和ArcSDE9.2的数据访问层,包括数据的存储、查询和更新等基本模块。中间层为开发平台层,在VisualStudio.net2005的平台上,结合ArcGISEngine9.2进行C/S(客户机/服务器结构)功能模块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再上一层为功能逻辑实现层,主要实现各应用系统功能所需的功能逻辑实现代码,并以动态链接库的方式供各应用系统的功能界面调用。逻辑实现层根据功能需求的不同,分为针对ArcGISEngine的功能模块、针对属性数据的模块以及系统公共模块(用户管理、数据字典等)。最上层为功能界面意义上的各应用子系统,各子系统通过功能界面,将功能逻辑层、数据库层统一,并输入各功能所需的参数,将结果进行展示,最终完成所有功能需求。主要包括面向不同类型用户的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系统管理应用系统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
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的内容与功能
内蒙古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根据所面向用户和运行环境的不同,分为数据集成子系统、应用分析子系统和系统管理子系统三个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独立运行,在功能上又相互制约。各子系统包含的内容和实现的功能见表1。以下介绍面向应用的主要功能:在系统中存储了土壤调查的各种数据和及相关资料,各类调查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文档资料分别存储,数据管理人员通过数据集成子系统完成数据的录入、检查、更新和导出。保证了数据无缺失、无逻辑错误和安全性。根据土壤调查评价技术规定,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综合污染指数评价和风险评价。用户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不同查询条件查询各样点类型的调查数据和评价数据。在对调查结果的表达上,需要掌握全区、行政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和自然地理单元或污染场地类型等各类统计单元的土壤环境状况,以调查数据和评价数据分别进行统计,生成统计表或相关统计图。系统查询、评价和统计功能十分灵活,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分类或组合实现功能,在目前土壤调查报告编写和环境监管的使用过程所需的各类需要均可以由系统自动实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不仅将相关数据在统计图表上形象展现,还可以把属性数据绑定到相关的空间地物(点、线、面)上,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空间分析(地理分析)是基于地理对象的位置和形态的空间数据的分析技术,其目的在于提取和传输空间信息。本系统空间分析模块包括了数据插值(点到面),生成污染程度数据以及生成等值线等数据处理功能。本次土壤污染调查数据,都是离散的点状数据,而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有限的数据信息,评估整个区域乃至的土壤污染状况。空间插值就是要利用这些有限的采样点数据,对研究区域内其他未知区域的特征数据进行地理空间信息的推理和估计,从而构建一个连续的地理特征表面分布。本系统采用的两种空间插值方法是:距离反比插值和简化的克里金插值。用户结合数据和专业知识通过空间插值可以估算面上的土壤环境质量,初步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在空间分析后,系统除可以生成点状图外,还可以生成面状图,如分层设色图、等值线图、格网图等,而且可以进行污染面积和程度的估算,在地图制作时按照需要进行输出,系统提供1:1200万、1:1500万、1:550万、1:250万4种比例尺,能自动配上默认的图名、比例尺等制图要素。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2
关键词: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中图分类号:X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7602
1 引言
土壤是地球陆地的表面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和生物组成的具有肥力并能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与农用地质量息息相关,进而影响到人体健康。近年来出现的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广西思的村“镉米”等食品安全事件,都与土壤存在污染有关。同时,不论是商业、学校、医院,以及企业用地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息息相关,2015年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就是由于和学校临近的化工厂在进行土壤修复时造成的污染导致493名学生先后被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同学查出患有淋巴癌。这些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1]。
2 土壤质量监测的特点
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以及水污染具有以下3个方面的不同点。第一,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大气污染中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六项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可以通过肉眼和嗅觉等很明显的被人所察觉,水污染也可以通过分辨颜色和气味儿被发现,但是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类污染物很少能够通过直接的方法察觉;第二,土壤污染的流动性和均匀性差[2]。相比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不具有流动性,因此污染的在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时需要布设的点位和需要采集的样品量也多;第三,土壤污染的富集性。大气和水中的污染物都有可能富集于土壤中,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却很难自行消除。
3 土壤质量监测的必要性
长久以来,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加剧了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恶化,2006年组织开展的大规模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调查结果表明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1,2]。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正是由于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的特点,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也呈现出更大的艰巨性。整体来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薄弱。相比对于大气和水的污染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存在底数不清,资料不系统的特点。传统的土壤污染调查主要有国土部门的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业部门的农产品中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但是现有调查数据主要集中在对土壤样品重金属的测试,缺乏对土壤样品理化性质、有机物等项目的监测。而土壤中VOCs、OCPs、PAEs、硝基苯类、苯胺类、多氯联苯、酚类和石油烃类等有机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今后对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应增加对土壤理化性质和有机物的监测。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国家在2016年5月制定并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将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作为一项重点任务,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此同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污染源监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而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另外,《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
4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特点
综上所述,针对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3S应用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3S技术指的是将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技术(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与其他高新技术有机的构成一个整体而形成的一项新的综合技术[3]。构成一个强大的技术体系,可实现对各种空间信息和环境信息的快速、机动、准确,及可靠的收集、处理与更新。将3s技术应用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有助于快速、高效地从整体上了解我国广大的地区,尤其是对于我国中西部拥有幅员辽阔的土地的地区具有更加实用意义。
第二,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传统的分析化学测试方法已经普遍应用于土壤环境监测中,随着各种仪器的发展和仪器技术的进步,原子吸收光谱法(AAS)、原子荧光光谱法(AF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顶空、吹扫、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技术已经用于土壤环境监测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方面的检测。
第三,生物技术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应用。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PCR技术、生物芯片技术、变性梯度凝胶电泳技术(DGGE)也已经用于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土壤侵蚀、土壤微生物多样性监测等方面[4,5]。
第四,水平定向钻进技术在土壤环境检测领域的应用。水平定向钻机是在不开挖地表面的条件下,铺设多种地下公用设施(管道、电缆等)的一种施工机械,应用在土壤环境监测领域具有成本低、利于监测等特点。
5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对土壤环境的重视,我国土壤环境监测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第一,监测项目以重金属为主向多目标污染物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很多小型化工厂,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很多土地被开发利用,对土壤环境的监测应该不仅局限于重金属的监测,而是应扩大到以多环芳烃、硝基苯等为代表的有机物监测,同时应该根据不同地块的不同污染情况做出适时调整,增加或删减检测项目。
第二,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力量。相比于采样、制样、实验室分析等传统的分析方法,很多污染事故现场需要现场进行快速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因此现场快速分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根据污染状况做出判断,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三,完善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现阶段,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还停留在跟着国家任务走,并没有像大气和水监测一样形成成熟的国控、省控等多级监测点位,监测项目也是不尽相同。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成熟有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具有必要性。
第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人员建设。由于土壤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广大人民并没有像关心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样关注土壤污染,也造成了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环境监测的不够重视。整体来说,各级监测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人员配备少,人员力量薄弱,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和广大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量形成比较大的对比。另外,土壤环境监测方面设施配备和资金相对缺乏也是造成现状的重要原因。今后,随着国家和人民的重视,土壤环境监测会得到支持和提高。
6 结语
随着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省市相关工作方案的出台的落实,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当然,挑战也是机遇,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是环境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更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泗进,何立环. 浅谈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3,25(3):5~8,12.
[2]段成瑜. P于中国土壤质量的环境监测初探 [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8):175.
[3]巩玉玲, 冯永军. 中外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应用与发展状况 [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19):6229~6230,6232.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3
“水十条”之后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又一次国家行动,且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全面深入了解出台《土十条》的背景及意义,现摘要刊登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以飨读者。
问: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问: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答: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问: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这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三是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四是自然背景值(在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环境中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高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原因。
问:为什么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如何组织开展?
答: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可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问: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责任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问:农艺调控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进行调控,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调节土壤理化性状、科学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问:土壤污染风险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土壤污染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轻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怎样界定?
答:《土十条》明确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问:针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有何应对措施?
答:《土十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方面,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要划定管控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落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方面,一是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问: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答: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螯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一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如何?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4
[关键词] 耕地 土壤 污染 防治 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 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 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 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 & Cole 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 Muraki Gottlieb 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5
关键词无公害粮油产品;土壤环境质量;环境评价;控制对策;陕西洋县
中图分类号S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6)22-0159-02
洋县辖18个镇(办事处),271个行政村,14个城市社区。全县总面积3206km2,其中耕地面积4.73万hm2。全县共有人口4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6.98万人。2015年11月,经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对全县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检测,通过无公害整县土壤环境评价。
1自然环境现状
1.1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
洋县位于陕西省南部,汉中盆地东缘,地处东经107°11′~108°33′,北纬33°02′~33°43′,北依秦岭,南靠巴山,属北亚热带内陆性季风气候,境内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气候温和湿润。年均温14.5℃,最高气温38.7℃,最低气温-10.1℃。年均日照1752.2h,年均降水839.7mm,年均无霜期239d。
1.2土地与生物资源
全县有耕地4.73万hm2,园地0.45万hm2,林地23.84万hm2。土壤呈中性偏碱,保肥力中等,土壤结构以块状、团块状和粒状为主。洋县境内生物种类繁多,品种资源丰富。种植的农作物中,以水稻、小麦和玉米为主的粮食作物11种,以油菜为主的经济作物18种;林木树种有针叶用材树5种,阔叶用材树40种,庭院风景树7种,灌木11种。县域内生态环境优美,无污染,建有长青华阳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是国家濒临灭绝动物朱鹮、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的最后栖息地。
1.3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洋县位于陕西南部,汉中盆地东缘,汉江横贯其中。境内土壤肥沃,光照充足,气候温和湿润,工业化程度很低,污染小,生态环境优良,适宜发展无公害农业生产。
2环境质量监测情况
2.1布点原则和方法
依据《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NY/T5295—2015)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2000)中不同类别作物采样基数/面积要求,结合洋县粮食、油料等种植面积,计算土壤总样数。调查中发现该区域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种类、用量等投入品施用习惯基本一致,本次按照种植面积大体采用均匀布点。在具体到某一小区域内,优先选择代表性强、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地块布点,同时将采样点覆盖到主要栽培作物种类。在洋县主要河流、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均采集水样。在洋县共布设大田土土壤采样点46个[1]。
2.2采样时间和方法
采样时间为2015年3月13—14日。每个采样点采用梅花布点法,随机采样,多点混合,采样分点数5个。农作物采样深度0~20cm。洋县无公害基地周围5km,主导风向20km以内没有工矿企业污染源,按照规定空气可以免测[2]。
2.3土壤监测项目与方法
依据《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NY/T5295—2015)和《关于陕西省無公害产地环境免检批标的规定》(陕农业发〔2005〕59号文件)的要求,选择pH值、阳离子交换量、铅、镉、砷、汞、铬7项土壤监测指标,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见表1。
2.4检测结果
依据以上标准和方法,对洋县所采集46个土样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检测,检测结果详见表2。
3区域环境现状评价
3.1评价方法
评价采用单项污染指数与综合污染指数相结合的方法[3]。
3.1.1指标分类。根据污染因子的毒理学特征和生物吸收、富集能力,将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中的项目指标分为严控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2类,严格控制指标见表3,其他项目为一般控制指标。
3.1.2严格控制指标评价。严格环境指标的评价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i为环境中污染物i的单项污染指数;Ci为环境中污染物i的实测值;Si为污染物i的标准值。Pi≤1,严格环境指标未超标,继续进行一般控制指标评价;Pi>1,严格环境指标超标,判定为不合格,则不再进行一般环境控制指标评价。
3.1.3—般环境指标评价。一般环境指标的评价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Pi为环境中污染物i的单项污染指数;Ci为环境中污染物i的实测值;Si为污染物i的标准值。Pi≤1,未污染,判定为合格,不再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Pi>1,污染,需继续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评价。
3.1.4综合污染指数法。综合污染指数计算公式为:
式中:P综为综合污染指数;Pi最大为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最大值;Pi平均为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平均值。P综<1,未污染,判定为合格,适宜开发无公害食品;p综>1,污染,不适宜开发无公害食品。
3.2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3.2.1无公害粮油作物基地的土壤环境评价标准。无公害种植基地土壤环境评价依据《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NY/T5295—2015)、《无公害食品大田作物产地环境条件》(NY5332—2006)等相关的规定,综合选取其中严格指标进行评价,土壤评价指标详见表4。
3.2.2无公害种植业基地土壤环境评价结果。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计算污染指数,评价结果见表5。由表5可以看出,各监测点土壤中各项参数检测结果均小于标准值的要求,参数的单项污染指数均小于1,表明该区域土壤质量良好,符合无公害种植相关的环境质量要求[4]。
3.3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可看出:该县生态环境良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生产管理措施规范,监测区域能满足《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NY/T5295—2015)和《无公害食品大田作物产地土壤环境条件》(NY5332—2006)要求。监测区域可作为无公害粮油作物生产基地。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对策
4.1生态环境管理
坚持生态保护与发展并重,依据地块地形、肥力等条件划分耕作区、林果区、牧区等,尽可能减少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破坏、污染。新建项目实施前,评估其对周边农业生产区域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管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到农业生产区域。
4.2投入品管理
政府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管理,并建立农业投入品的技术服务制度。严禁出售和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高毒、高残留禁用农药。在良种选择上,应选择适宜当地栽培种植且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品种。农技部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冬翻灭虫技术、生态防治等技术,减少农业化肥、农药使用量。要求农户建立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施用记录。
4.3田间管理
建立田间管理科技服务制度。通过成立技术服务组、聘请专家等,解决农业田间管理存在问题。通过技术培训、科技入户等,引导农户进行科学种田。具体措施有:播种前采取深耕、翻晒等措施减少土壤中有害病菌和害虫,减少农药使用;合理进行轮作,改善土壤理化性状,调节土壤肥力,防止重茬和病虫害发生;根据植物生育期的需水特性、土壤墑情、天气情况等,适时灌溉和排水,合理控制土壤水分;制定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推广标准化种植。
4.4农产品收获与包装、贮藏管理
农产品收获前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严禁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要求包装箱洁净、无异味,严禁与有毒物品混装和混运,确保产品储藏运销不污染。做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便于不合格产品溯源和召回。
5参考文献
[1]周东美,王玉军,陈怀满.论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标准的独立性与依存性[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2):205-216.
[2]张红振,骆永明,夏家淇,等.基于风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国际比较与启示[J].环境科学,2011(3):795-802.
[3]陆泗进,何立环.浅谈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3(3):6-8.
[4]王玉军,陈怀满.我国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影响研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3(7):1289-1293.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手段;土壤污染;国际经验;借鉴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4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有着非常鲜明的特征,主要包括防治的面积非常广、基础薄弱等,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在此条件下,土壤环境的污染问题出现了很严重的交织,多种行业呈现着相应的上升趋势,同时,多个地区的土壤污染状况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出现了伤亡的情况,所以,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势在必行的。而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经济政策进行创新应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土壤生态环境安全建构的措施,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转型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影响。
1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状况
1.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不容乐观
2014年,环保部联合国土资源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其中的数据对我国的土壤环境的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展现。
我国土壤环境的整体状况是非常严峻的。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很大比例的土壤超标状况;多个区域受到了严重的污染。
土壤的类型不同,超标率有着一定的差异。通过相应的调查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从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来看,耕地的土壤点位超标率是最高的,然后就是利用地、草地和林地,耕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其二,工矿业废弃地和重污染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的质量是非常差的。
同时,存在很严重的重金属超标的情况,其中,镉污染所占的比重最大。以镉、汞、镍等为主的无机物超标点数在总的超标点数中占据较多的比重。
1.2 土壤污染的责任还是比较不明确的
在土壤污染工作的防治过程中,没有深入开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体系存在问题,对其产生了很多的阻碍作用,在此基础上,需要将土壤环境管理体系机制改革作为最重要的内容去开展。
不能明确判定土壤污染的责任人。同时,土壤污染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潜伏期长,在被污染到发现污染有着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不利于土壤污染者的判定。就算土壤污染者能够得到相应的判定,但是也可能不存在了,不能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追究,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使实际被大量污染的土壤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这所造成的社会环境的风险是不可估量的。
在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过程中,必定要和我国的土地国情进行相应的结合和联系,但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对于责任的判定是非常不利的,使其难度不断增加。在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中,最多的就是国有企业,同时,我国有着相应的土地国有制等制度,在此影响下,我国的土壤管理法规不能对其中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判定和处理。
1.3 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问题非常严重
要实现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标,需要将资金作为其基础和前提,那么,在此条件下,保证资金的供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当下的土壤修复资金不能和土壤污染治理的要求相适应。土壤污染治理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笔者对国际经验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索,从中发现相比于水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的资金需求更大。同时,我国存在严重的遗留土壤污染状况,在此条件下,只是通过想削减相应的存量是不能有效处理的,需要在风险的防范等方面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
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有着相应的特点,主要是资金的来源有限,同时不能得到持续的保障。现如今,在我国的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资金的提供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开发商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也体现出一定的劣势,即资金的来源是非常单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是非常突出的,需要多种资金来源的参与,其中,土壤污染的治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资金的缺乏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非常不利的。
1.4 土壤污染的社会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在我国土壤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主要的资金提供者是政府,那么,在此过程中,土壤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为政府增加了非常大的负担。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形式得到了充分的深化,在此条件下,土壤污染治理费用的承担者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目前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政府和开发商,与此同时,将社会治理机制融入到土壤污染的治理中是非常必要的。
2 发达国家土壤立法中市场经济手段的运用经验
(1)进一步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基本的要求。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对土壤污染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判定,避免出现无法判定的状况,对于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美国制定并颁布了《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对土壤污染“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明确,不断突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具体内容是,造成污染问题的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其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利用所赔付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履行相P的法律责任。同时,当责任主体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时,需要通过相应的超级资金提供修复的资金,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没有承担起相应责任的主体有着相应的被追究责任,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费用的3倍以内罚款。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英国的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其立法规定,土壤表面和地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个人等都有一定的承担污染责任的义务。
在德国,实行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此应对土壤修复的高额费用。当没有做好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判定工作时,土壤的修复费用是由政府垫付的。通过相应的追查,可以判定相应的责任人时,相关的土壤污染费用还是要由相关的责任人付费。
(2)通过对污染者责任延伸原则的应用,实现经济政策拓展的目标。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其连带责任为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更大的追责空间。同时,其中第9 607条规定污染场地的潜在责任主体涵盖场地被污染时的所有者、污染场地F在的所有者、产生废物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废物运输者和废物商人、废物处理设备原有的所有者或运营人、参与有害物质处理或有关管理决策的公司人员等,主体范围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同时,对所有的主体实行连带责任,明确了在责任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不确定的情况下的责任。
在英国,对于污染的场地实行了相应的等级责任制。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78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主体,且将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类,主要分成了两个级别:第一级主要指的是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地中的个人或者公司,或者是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知情人;第二级主要指的是土地的当前所有者。从原则上讲,需要第一级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当找不到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责任主体承担。
(3)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在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各个发达国家对相关政府的责任都进行了相应的明确。在我国,在污染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将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能作为重要的依据,通过对法律形式的应用来明确其责任,为土壤污染的防治提供重要的保障。
美国对土壤污染防治中环境署的政府职责是非常重视的。美国环境署的办事机构在不同的州都有相应的设置,同时,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原则作为重要的基础和依据,其主要的权力集中在环境署,与此同时,各州的权力也是相对独立的,对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做到责任到人。2000年时,美国出台了正式的棕色地块经济振兴计划,同时,将相关的权力赋予各州、社区等,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价、清洁,实现其可持续的发展,为城市棕色地块的治理提供新的可能性。
(4)在土壤立法的过程中,建立起相应的土壤防治基金。这也是土壤立法中的一般的做法。足够的治理资金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其重要的保障,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美国,所使用的超级基金制度,对污染土壤的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没有判定相应的污染责任人,那么,治理工作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超级基金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处理目前的状况,为其提供足够的治理资金。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超级基金的来源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多元化,其具体的来源包括6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财政拨款;其二是潜在的责任人追回的治理费用;其三是基金利息;其四是年收入过200万美元公司缴纳的环境税;其五是石油和化工原料的原料税;其六是不愿意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或个人罚款。
(5)在对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市场化强化的过程中,对市场手段进行充分的应用。土壤的污染防治需要的资金是非常多的,如果只是依靠一种资金来源,那么,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标是不能实现的,所以,需要对各种资金的来源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发现。
在美国,对相关的税费手段进行了充分的应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污染主体主动作为。在其颁布的《纳税人减税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提出了多种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对私人资本发挥重要的鼓励作用,使他们加大对棕色地块的治理开支。
除此之外,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将市场化管理的手段应用到了土壤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性。美国的棕色地块计划对于污染场地治理的激励政策是非常重视的,同时,其资金支持模式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多元化和立体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很多国家对投资和融资机制的创新越来越重视,并通过这种方式对土壤环境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在巴西,建立起了相应的国家基金,主要目的是对高风险的污染场地进行有效的治理和修复。巴西央行通过对绿色信贷的实施,将环境风险纳入了场地评估的要素中,并不断突出其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着潜在风险的商业和工业场地建设等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对具有严重土壤污染的地块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优先治理,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承担着资金投入的职责,并积极鼓励成立私人基金,由此对高经济价值的地区进行开发。
3 结 语
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人们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土壤的开发、利用等都和国家、民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土壤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且量大、面广,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以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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